执行转破产调研报告

执行转破产调研报告

问: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分析都包括哪些方面?
  1. 答:(1)是保障民事执行权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出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执行的目的将不能实现。此时一味坚持执行不一定能达到公正的目的,还可能会造成执行案件长期没有进展,从而对执行实施权的高效运行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将执行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启动破产程序,是保障民事执行权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2)是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价值功能互补的必然要求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有所不同。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的实现,是个别执行;而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对所有债权进行公平清偿,是概括执行。虽然两种程序在制度功能上存在差异,但是把二者衔接起来,可以在价值功能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既能将民事执行的作用发挥出来,又能将使破产的价值功能得以实现。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功能互补,从而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3)是解决执行案件和破产程序中相关困境的现实需要
    现阶段厅扒乱,随着执行案件化解难、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引发了此森社会的关注。而执行转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做出的创新,通过把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启动破产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扮档国司法工作中关于执行难、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
问: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立法现状
  1. 答:关于执行转破产程序这项制度首次出现是在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岁猛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搭简释》),在该司法解释中,第513、514、515、516条对执行转破产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规定,为执行案件在执行不能时移送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提供了制度支撑。其中主要规定了破产申请审查处理、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程序要件、对不移送或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处理办法及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等。随后,在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用21条条文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管辖、条件及工作原则,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受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以及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这六部分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不断总结当地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工作经验,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相继出台了关于执行转破产的相关实施细则,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执行乎枝桥转破产程序的配套措施。
问: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不完善,运行效率低
  1. 答: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运行已经基本没有问题,但是其中涉及到同一个法院或者不同法院的各个部门,慧简拆包括执行部门、立案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这些部门之间的交接与配合对执行转前枣破产程序的高效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其中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较好的互动,致使该程序运行效率较低。此外,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上存在漏洞。例如在启动程序时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怎么处理?当事人另行申请破产、案外人提出执咐旁行异议时,应当怎么处理?这些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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