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禁治产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张广杰[1](2020)在《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文中研究指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在国际私法国别研究方面涌现出一大批成果。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前辈学者提出,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方面的情况,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有所借鉴。之后,国内出现了一批国别研究成果,主要有美国、瑞士、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比利时、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介绍和评述。这些成果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笔者发现这些成果大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少有亚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研究。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中日之间既是近邻,又是贸易伙伴,我们在经济、科技、教育、学术和文化领域都有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中日两国民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双方的民商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为此,了解、熟悉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念、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知道日本擅长吸收他国长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脱亚入欧”思想指导下,在法律领域全面继受了德国法、法国法和意大利法。二战后日本在宪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又继受了美国法。近代以来,日本法大量继受了欧美各国的法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化法律体系。1日本国际私法立法所走过的路可以印证日本法的这种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正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启发意义。国别研究易陷入翻译和介绍之嫌,之前的研究大受欢迎是因为我们亟需了解域外法,从无到有地构建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2010年我国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后,国别研究不再是热门选题。但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来看,国别研究依然有其理论价值,尤其是比较的视角和方法论的运用。本文选择《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其一,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日本古代曾大规模地继受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近代又全面继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日本法在结构上或形式上完全切断了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联系,这种“切断”是如何形成的?日本国际私法在继受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时如何做到移植与本土相结合;其二,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较早,在历次修订中日本国际私法理论与学说的大讨论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理论先行与实践检验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界具有的开放理念,并把这些理论细化到条文的修订上;其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处在立法模式选择、现行法条修订的讨论中。2019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在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上提出,“目前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将出现重大调整,国际私法的立法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予以积极的回应。……国际私法学界应提前做好基础研究工作,提出兼具科学性与现代化的法典建议稿。”我国民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抒己见,有时又互不干涉,缺少法理上的论证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在这方面,日本的修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鉴于以上考虑,本文的研究视角不同于以往的国别研究,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第一,把学说思想与法律修订融为一体,探究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元素。日本自古以来擅长吸收他国长处,尤其在法律领域,从学习中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到德国法,从法律制度到法律文化,这些域外法的学习和借鉴都体现在每次法条修订上。本文第一章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基本面相和发展脉络,为以后各章的叙述作了铺垫,也为法律修订奠定了法理上的依据。系统梳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对我们研究纸上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1858年日本与欧美五国签订通商条约后,迫切需要制定与欧美国家匹配的法律制度,开始研究万国公法和国际私法。《法例》的制定与日本历史上的“民法典论争”有关,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博瓦索纳德、橞积陈重、福原镣二郎、平冈定太郎等法学家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来探究日本国际私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本文展开研究的创新基础。第二,把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贯穿于论文主线,从外观上的形,到内容上的意,深入分析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过程。通常论文中的“比较”,往往是专辟一章,或者是纵向看沿革,或者是横向看域外,与其他章节其他内容的融合度较差,呈水油隔离;本文的“比较”,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力求真正“比”出一些有价值的结果。本文的比较立足于纵向沿革的历史背景,横向法条新旧对比,细化从形到意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的内在原因。第三,把日本法的修法经验提升到立法理念、法律思维和立法技巧层面,挑选了从《法例》到《通则法》中变化比较大的修订内容,归纳、提炼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经验,即渐进式修法,法理上论证、比较法视野、移植与本土结合等成功经验,并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计17万字。论文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研究日本的国际私法。以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叙述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勾勒出法律移植与本土结合的过程;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日本国际私法从《法例》到《通则法》的修订过程,无论从语言表述上还是具体规则的变化,都可以看出日本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国情的融合,在立法理念上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一章从历史维度切入,全面、细致考察了日本国际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立法的贡献。日本明治民法主要模仿德国民法典,当时日本法律体制正从法国法转向德国法,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正是产生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的一些理论都有明显的德国法思想。本章通过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完善阶段的分析,大致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由《法例》到《通则法》的演变过程,展示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基本轨迹。法律的修订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二、三、四、五各章分别从变化比较大的领域来讨论日本国际私法的修订背景、理论讨论和具体内容。第二章着重讨论自然人民事能力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变化,梳理出《法例》中自然人能力相关规定的不足与缺憾,比较和分析了《通则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弱者原则),《通则法》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将交易保护条款的冲突规范双边化,这样更能体现内外国法律平等适用,更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第二,《通则法》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将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原因与效力分开,均适用日本法。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内国交易,进而确保权利保护的有效性;第三,在失踪宣告法律适用方面,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分开,这一修订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四,在监护制度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为了及时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保护被监护人居所地的社会利益,除了原则上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之外,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日本法,即“法院地法”。此外,这部分内容也考虑到监护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最新发展,法律条文的规定力求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第三章对“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分析,指出《通则法》在“法律行为”法律适用方面既保留了《法例》的一些传统规则,体现了日本的国情,同时又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则法》没有一味考虑当事人意思来确定准据法,增加了客观连结点,采用特征性给付理论推定最密切联系点。如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律行为,推定不动产所在地法为与该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样既强调了法律行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兼顾到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第二,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再囿于行为方式适用属地法原则。如法律行为方式与两个国家有联系时,符合其中一国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规定,这也符合“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第三,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通则法》对消费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设置了强制性规定,还增加设置了各种保护弱者方面的规定。这些条款的修订与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日本《通则法》在债权立法现代化方面的改革,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表面上看,这次《通则法》的制定在侵权方面做了很多修订。数量上,比《法例》多了6条规定;内容上,由单一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改为以适用结果发生地法律为原则、适用加害行为地法为例外,增加了两类特殊案件,即产品责任和名誉侵权的法律适用,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连结点的软化以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加侵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这使日本国际私法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总结了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总体变化,通过比较《法例》与修订后的《通则法》,从相关案例中分析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方面兼顾国情与世情,突出了本土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婚姻方面,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即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这是因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双方当事人本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以及政策选择等。与之相反,考虑到婚姻方式不涉及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法律条款的设计尽可能使婚姻成立,所以在形式要件(即婚姻方式)方面,《通则法》规定了选择性连结点。其次,在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等关系中尊重两性平等原则。特别在夫妻财产制、离婚和亲子间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采用了阶梯式连结点,充分体现了两性平等理念。最后,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虽说学界提出很多不同观点,审议会上也进行了详细讨论,但《通则法》仍然维持了《法例》的相关规定,加上日本未批准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这些都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一味地移植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而是从本国国情、社会文化背景出发,谨慎地、适度地修改法律,甚至可以说有点保守。但在遗嘱方式的有效性方面,日本将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并入国内立法《遗嘱处分方式的准据法》,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在修法过程中既考虑到国际接轨因素,也注重本国国情。有选择地继受西方的立法经验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成熟的印证。第六章的重点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历史维度和比较法视角来研究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笔者试图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总结一些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经验,为我国现阶段正在热议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法律适用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关系,即趋同论与特色论、国际化与本土化、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灵活性与稳定性等相互关系;理顺这些关系要落实在具体条文的修订上,如应该在立法上抛弃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的本国法主义,将“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标准;进一步厘清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细化直接适用的领域,并为域外强制性规范特别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留下空间;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限缩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上的自由裁量权,降低法官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本国法的可能性。由《法例》到《通则法》,无论是法律名称、法律体例、语言表述,还是立法内容,都体现了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进程。1《通则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取得了很大进步:第一,在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为了其灵活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更好的平衡,从而放弃了僵化的客观连结点“行为地”,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理论。而且又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符合国际私法立法发展总趋势。第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规范中。第三,在侵权领域,优化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客观连结点,从而在价值取向方面,既追求保护受害人的客观效果,又考虑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四,实现了婚姻法、亲子法方面的两性平等,并将“阶梯式连结”(日语表达为“段阶的连结”)应用于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离婚等领域,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2第五,实现准据法确定的简易化以及身份关系成立的简易化,对分割适用主义进行部分修改,采用了选择性连结点方法,不仅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成立,还可以保护当事人利益。第六,顺应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将经常居所地、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以及保护弱者原则等国际公约中的重要概念与内容引入《通则法》。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推进,选择适合国情的立法完善方式,充分体现了其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化。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经历了漫长的修法过程,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也在日臻完善,走向成熟。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提供很好的样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杨燕菱[2](2020)在《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经济的发展由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性挑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的普遍性问题,再加上20世纪中期以来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促进了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人权理念的觉醒和发展,进而推动了欧陆法系两大阵营内多国成的年监护法律制度的改革风潮。我国作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经济发展迅猛的人口大国,同样面对着上述的严峻挑战。《民法总则》的颁行对我国传统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也使得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所倡导的人权理念,一定程度上在其中得以体现。但相比起国外更为成熟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我国在该制度上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适逢通过《民法典》之际,正是提倡对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尊重自主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国际人权理念贯彻其中实现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好时机。文章除序论外,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现今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对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概述,简单介绍了该制度的起源和内涵,再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进行了叙述;第二章是关于我国构建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主要分别着眼于从个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国家法律家长主义在私法领域中的体现出发的角度,对成年监护的制度理论进行说明;第三章是对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展开评析,并从存在于其中的局限性和函待完善的急切性进行阐释;第四章文章以问题为据,分列了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体例考察,以便下文完善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阐述提供借鉴经验;最后一章文章从我国成年监护模式的转变方向、适用范围的变化、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监督的体系构建方向和主体选择四个方向对我国加快实现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脚步提供了建议和思考路径。
汤婉钫,王荣花[3](2020)在《浅谈禁治产制度的设立问题》文中提出禁治产制度是为保护民法中无法辨认自己行为能力者利益的一项传统制度,针对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可以尝试从禁治产制度中找到解决方法。通过建立禁治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禁治产人的权益以及维护相关市场交易稳定,降低交易风险。文章对我国目前民法体系中设立禁治产制度的可行性展开分析,提出通过学习新制度理念,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温度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王畅[4](2020)在《《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清朝末年,在西方法律思潮影响下,中华法系走向解体,并被迫走向近代化进程。《大清民律草案》意图突破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确立和贯彻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参酌德、日、瑞士民法典规定了许多近代法制的内容,是我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大清民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制定民法的形式来维护私权、维护私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维护了完整真实意义上的意思自治,最能体现民法对人的关怀和保护。但遗憾的是当前对《大清民律草案》的研究多集中于对中国传统文化保留较多的亲属、继承制度,还未有对行为能力制度的专题研究,因此本文选择《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探讨《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将主要从四方面入手。第一章行为能力之一般理论,行为能力之概念首现于近代《德国民法典》,其概念随清末修律大陆法系的理论传入中国,《大清民律草案》首次使用了“行为能力”的表述方式。此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有关立法和法律理论始终采用的表述是“行为能力”。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受苏联学说影响,开始使用“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方式。立法上行为能力表述方式的突然转变,导致我国学术界现今存在“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两种不同表述方式混乱使用的现象。此外行为能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行为能力指自然人的一切行为能力包括为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为非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狭义说认为,行为能力仅仅是指自然人为法律行为的能力。第二章《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之规定,本章在对《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相关法条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分类模式以及各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受瑞士民法影响,将意思能力作为行为能力划分的内在标准,而外在标准则主要体现为年龄、精神状态、身体状态及身份。《大清民律草案》保留了身份对行为能力的限制,将妻子定义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此外《大清民律草案》以年龄为依据进行行为能力分类时采用的是《德国民法典》的三级制分类模式,而禁治产宣告则采用《日本民法典》的禁治产与准禁治产两种宣告模式。在对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上,《大清民律草案》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为无效,而对限制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效力设定为可撤销,而非今天我国民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应设定为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学术界亦一直存在争议,各有利弊,很难判断熟优熟劣。第三章《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的的继受与传承,本章从《大清民律草案》的法律渊源入手,通过与《大清民律草案》主要移植对象《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中国古代“行为能力”相关规定的对比分析,探究《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对西方近代法律的继受与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传承。《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立法以《日本民法典》为蓝本,《大清民律草案》与《日本民法典》均将有关行为能力的条款全部规定于人一章中,且《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一节共30条条文,其中与《日本民法典》近似的多达16条。《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又融入了许多《德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如三级制的行为能力分类模式。而《大清民律草案》对中国传统“行为能力”的传承主要体现在保留了以身份为依据的行为能力分类,延续了我国自西周起以20岁作为成年年龄的设定标准,以及影响了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级制行为能力分类模式的选择。第四章《大清民律草案》对民国时期行为能力立法影响,《大清民律草案》虽最终未能正式施行,但作为我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它的立法原则以及编纂方法,对包括《民国民律草案》在内的近代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行为能力制度立法也都是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进行删减、修改而来。
陈珊[5](2019)在《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建构》文中提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通常夫妻财产制的重要补充,有利于解决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我国目前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仅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有两款封闭性法定事由,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三审稿将其归入夫妻关系一节,但是并没有进一步完善,仅此两款不能够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保护夫妻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通过对比研究瑞士、法国、德国、意大利和俄罗斯“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各国适用该制度的异同点并进行评价,梳理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至今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变化,得出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可行性,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得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制定的必要性:弥补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不足;促使婚姻关系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民法典编纂中夫妻财产制度与相关财产法之衔接。此外关于在我国如何建构该制度具体应该:设立宣告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请求权主体为夫、妻、无民事行为能力配偶的近亲属或者债权人;适用的法定情形更加详尽,并设置兜底条款;赋予善意第三人异议权;补充终止该制度的法定程序。
陈雄,牛盼盼[6](2019)在《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去行为能力化——兼谈《民法总则》第28条》文中研究说明当代法定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去行为能力化,实现与行为能力的脱钩。近代成年监护制度以剥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制度为先导,在当代人权理念和可行能力视角下,存在过剩介入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过少保护的问题。在比较法上,除德国照管制度实现了与行为能力的彻底分离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仍然与行为能力藕断丝连。其原因一方面是在体系编排上将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纯粹当作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补充,另一方面是对老龄化社会图景的变迁认识不足。我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依旧沿袭先行剥夺或者限制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模式。为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及回应老龄化社会的深刻变革,在《民法总则》框架下解决过剩介入和过少保护的问题,可对第28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做限缩解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做泛化解释,并重新发现"意思能力"的功用,实现去行为能力化。
张娟[7](2019)在《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必须认识到越来越多的成年被监护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民法总则》的颁布为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但是学界对于成年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存在争议,本文在《民法总则》的大框架下,对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作深入研究探讨。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围绕四个部分具体展开。第一部分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潘佩兰老人在敬老院坠落身亡事件展开,案例揭示对于完全民事能力人的监护与养老问题,再通过精神病患者赵良菊离婚案件,揭示监护人不能合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相关问题,引出本文所要探讨行为行为能力宣告对成年监护制度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现阶段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分析及其不足,从行为能力认定标准法律规定、行为能力宣告程序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对行为能力的规定这三个方面展开阐述,对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做进一步深入分析;再从制度设计、人身保护欠缺和制度理念等方面分析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对近年来大陆法系禁治产宣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进行分析,具体介绍大陆法系新型成年监护的发展理念转变、监护类型的具体细化,法国、德国和日本纷纷废止禁治产宣告制度,这对我国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未来的发展走向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成年监护理念的落后性以及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不足,找寻相应的解决对策。在借鉴大陆法系禁治产宣告制度改革有益成果的同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未来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进一步细化监护的类型、扩大成年被监护对象的范围,以个案审查的方式取代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设立监护登记簿以及不断更新我国成年人保护的理念等。
卢一丹[8](2019)在《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成年监护规定的评析为视角》文中提出我国已快速踏入老龄化社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法律层面上,我国面临着诸多关于成年监督制度改革方面的挑战。在我国医疗保健水平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对维护老年人及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保障问题日益引起重视,于此同时,联合国残疾人公约也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纵观世界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可以发现传统家庭监护功能的弱化无法适应现实的困境,建立一个有效的成年监护制度成为一个迫切问题。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成熟的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来讲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通过立法回应对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保护的社会需求。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量,本文通过以下六个部分内容,论述笔者的观点。第一部分:文章的绪论部分。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现状入手,对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范围等进行逐一论述,对本文有初步的了解。第二部分:介绍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探究成年监护制度变革确立的立法理念,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正常化生活”的权利,了解成年监护制度与信托和委任相比的优势在哪里。第三部分:归纳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分析我国《民法总则》部分对成年监护制度规定的新发展,从而总结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考察德国、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比较法的研究,了解和分析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脉络及现行规定,特别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各国对立法理念的变化、可适用主体的扩大化、监护措施的多样化、公权力的介入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对以上内容了解和分析,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度给我国带来哪些启示。第五部分:通过以上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在立法体例设计、监护登记制度、监护监督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等方面都需要加以完善,这一部分主要是为构建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对以上的论述内容进行总结。
马奔[9](2019)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每个法律制度的背后都有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实际的效用价值,这是一个不变的发展过程。提及成年监护制度的定义,必须要说的是,它依赖于老年监护制度的发展,没有老年监护制度,也就不会有成年监护制度的产生,成年监护制度有两个设计初衷,其一,把被监护人的财产置于保护之下,保护被监护人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被他人所侵害,其二是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使其不受非法的侵害,这样的设计初衷可以更加完善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方位监护。因此,建立新的监护制度,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有一些地方涉及到了成年监护。法条中规定的相对全面,具体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同时也有关于意定监护的一些框架性规定,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民法总则》关于成年监护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产物,对于解决老龄化问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众所周知,在当今的社会化程度高度发展的情境下,各国对于人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这样做也恰恰符合了时代的发展潮流,也体现了我国在法治方面的重大进步,笔者认为,《民法总则》的颁布本身就是法治的重大成就,不仅在成年监护制度上做了一些补充,而且将意定监护制度也相应的写进成年监护制度中,这一点是值得称赞的。本文的写作重点就是发现当下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相关权利、完善被监护人财产监护、细化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一些建议,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实际的问题,因此,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能实际的解决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棘手问题。
王继风[10](2019)在《《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禁治产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吸毒成瘾者、精神病患者以及长期酗酒成癖者等心神耗弱者数量持续增长的现实背景下,我国《民法总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实行三级划分的规定呈现出不够全面、缺乏弹性、范围狭窄的缺陷,而且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规定,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基于此,有必要在《民法总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级划分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禁治产人制度,区分禁治产人与准禁治产人,明确禁治产人制度的主体、客体,规定宣告、救济禁治产人的程序,把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下调为不满6周岁,以保护其本人及相对人的利益。
二、试论禁治产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禁治产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 |
一、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 |
二、国际私法研究的发展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演进 |
一、《法例》施行前 |
二、《法例》正式施行 |
三、由《法例》到《通则法》走向成熟的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
二、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宣告失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宣告失踪的管辖权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争议 |
一、《法例》中监护制度的第一次修订 |
二、《通则法》中监护制度的第二次修订 |
三、世界各国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的法律适用 |
一、日本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
二、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四、准据法的事后变更 |
第二节 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准据法 |
二、不同法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的行为地 |
三、物权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定之债立法的现代化体现 |
一、《法例》中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通则法》关于法定之债法律适用的改革 |
第二节 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
一、原则性规则 |
二、例外条款 |
三、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规定的精细化 |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
三、引进灵活的例外条款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
四、双重可诉原则的保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 |
二、婚姻效力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涉外亲子关系与一般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
二、其他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国际化 |
一、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二、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 |
一、理论先导,实践检验 |
二、立足国情、继承传统 |
第三节 《通则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本国国情——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
二、追求正义结果——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
三、注重灵活有度——限制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选题背景、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起源 |
二、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概念 |
一、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内涵 |
二、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外延 |
第二章 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中的意思自治 |
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一致性 |
二、意思自治在成年监护中的体现 |
第二节 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家长主义 |
一、法律家长主义 |
二、法律家长主义在成年监护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辩证统一 |
第三章 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 |
一、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定位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迫切性 |
一、社会人口结构发生变化 |
二、国际人权保护理念的推动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存在缺陷 |
二、监护保护措施的单一化 |
三、监护适用范围的过于粗泛 |
四、监护人选任机制亟待完善 |
五、系统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 |
第四章 域外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之考究 |
第一节 禁治产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改革 |
第二节 监护保护措施之比较 |
一、类型化的监护保护措施 |
二、一元化监护保护措施 |
第三节 成年监护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范围的普遍性规定 |
二、适用范围的特殊性规定 |
第四节 成年监护中的监护人选任机制 |
一、监护人的选任范围 |
二、监护人的法定顺序 |
第五节 监护监督制度的域外规定 |
一、法院指导下的自然人作为监护监督的主体 |
二、私力主导的监护监督的主体 |
三、公权力机关作为监护监督主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废止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采个案审查制 |
第二节 设置类型化、多层次的保护措施 |
第三节 扩张并细化成年监护的适用范围 |
一、成年监护利用者的再扩张 |
二、细化成年监护适用范围 |
第四节 完善监护人选任机制 |
一、删除法定监护中监护人选任的法定顺序 |
二、对监护人选任主体的调整 |
第五节 成年监护监督体系的系统构建 |
一、系统构建监督体系的方向 |
二、公权力与私力监督并行的双轨制监督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浅谈禁治产制度的设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禁治产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分析 |
(一)相关人员现状 |
1. 老年人口数量增加 |
2. 吸毒者数量增加 |
3. 精神病患者、酗酒者数量增加 |
(二)相关制度的现状 |
1. 老年人监护制度不够完善 |
2. 对于行为能力的划分存在缺陷 |
3. 适用对象调整范围不够宽泛 |
二、设立禁治产制度的措施 |
(一)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
(二)明确制度规范范围 |
(三)扩大适用对象范围 |
(四)明确限制行为能力 |
1. 限制缔约能力。 |
2. 限制遗嘱能力。 |
3. 限制借贷行为。 |
(五)明确禁治产人的范围 |
(六)设置监护登记制度 |
三、结语 |
(4)《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选题缘由 |
文献综述 |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为能力之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为能力之概念 |
一 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广义行为能力与狭义行为能力 |
第二节 行为能力的功能 |
一 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实现的主要途径 |
二 行为能力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必要条件 |
三 保护当事人权益 |
第二章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之规定 |
第一节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的分类 |
一 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 |
二 行为能力的分类模式 |
第二节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欠缺者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
一 无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 |
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三节 禁治产制度 |
一 禁治产的含义与功能 |
二 《大清民律草案》禁治产之规定 |
第三章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的继受与传承 |
第一节 对大陆法系行为能力制度的继受 |
一 近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 |
二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继受的特征 |
第二节 对中国古代法上“行为能力”的传承 |
一 中国古代“行为能力”相关规定 |
二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对我国固有法律保留内容 |
第四章 《大清民律草案》对民国时期行为能力立法影响 |
第一节 对《民国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立法影响 |
一 立法原则的影响 |
二 立法内容的影响 |
第二节 对《中华民国民法》行为能力立法影响 |
一 立法原则的延续 |
二 法律内容的保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际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比较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统计分析法 |
1.5 研究内容 |
第2章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界定与发展趋势 |
2.1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界定 |
2.2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发展趋势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典型经验 |
3.1 瑞士之特别财产制 |
3.1.1 特别财产制之具体规定 |
3.1.2 特别财产制之评析 |
3.2 法国之夫妻分别财产制 |
3.2.1 夫妻分别财产制之具体规定 |
3.2.2 夫妻分别财产制之评析 |
3.3 德国共同财产制之终止 |
3.3.1 共同财产制终止之具体规定 |
3.3.2 共同财产制终止之评析 |
3.4 俄罗斯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 |
3.4.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之具体规定 |
3.4.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之评析 |
3.5 意大利之判决宣告分割共同财产 |
3.5.1 判决宣告分割共同财产之具体规定 |
3.5.2 判决宣告分割共同财产之评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建构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必要性 |
4.1 弥补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不足 |
4.2 力求婚姻关系实现内部平等 |
4.3 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社会秩序 |
4.4 促进民法之财产法内部对接 |
4.4.1 与物权法之衔接 |
4.4.2 与合同法之衔接 |
4.4.3 与个人破产法之衔接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建构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可行性 |
5.1 建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立法可行性 |
5.2 建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司法可行性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建构 |
6.1 设立宣告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
6.2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请求权主体 |
6.2.1 夫或妻 |
6.2.2 债权人 |
6.2.3 近亲属 |
6.3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形 |
6.4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法律效果 |
6.5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异议权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6)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去行为能力化——兼谈《民法总则》第28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过剩介入 |
(二)过少保护 |
二、大陆法系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去行为能力化”的立法例 |
(一)德国立法例 |
1. 德国旧法 |
2. 德国新法 |
(二)日本立法例 |
1. 日本旧法 |
2. 日本新法 |
(三)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 |
1. 台湾地区旧法 |
2. 台湾地区新法 |
三、对大陆法系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去行为能力化”的分析 |
(一)直接原因:体系编排的障碍 |
(二)根本原因:社会图景的变化 |
四、《民法总则》第28条“去行为能力化”的解释 |
(一)《民法总则》第28条的进步与不足 |
1. 相对于《民法通则》时代的进步 |
2.《民法总则》第28条在比较法上的不足 |
(二)意思能力的再发现 |
五、结论 |
(7)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问题的提出 |
2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
2.1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立法现状 |
2.1.1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认定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 |
2.1.2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
2.1.3 其他相关法律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 |
2.2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目的 |
2.3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存在的不足 |
2.3.1 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与现代成年人保护理念相违背 |
2.3.2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设计的欠缺 |
2.3.3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在人身保护方面的欠缺 |
2.4 小结 |
3 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3.1 法国禁治产宣告制度的改革 |
3.2 德国禁治产宣告制度的改革 |
3.3 日本禁治产宣告制度的改革 |
3.4 大陆法系禁治产宣告制度与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
3.5 小结 |
4 我国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促进成年人保护理念转变 |
4.2 进一步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以及细化监护的类型 |
4.2.1 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 |
4.2.2 构建法定监护类型层级化 |
4.3 取消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 |
4.3.1 个案审查的具体方式 |
4.3.2 采取个案审查的意义 |
4.4 设立“监护登记”制度 |
4.4.1 监护登记的内容设计 |
4.4.2 监护登记的意义 |
4.5 小结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成年监护规定的评析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二章 成年监护制度的概述 |
2.1 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2.2 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 |
2.3 成年监护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况 |
3.1 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3.2 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外国和台湾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考察 |
4.1 外国的成年监护制度 |
4.2 台湾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 |
4.3 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 |
5.2 引入“意思决定支援”制度 |
5.3 建立成年监护登记制度 |
5.4 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 |
5.5 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
2.1 成年监护制度概念 |
2.2 成年监护制度的特征 |
2.2.1 主体的特定性 |
2.2.2 目的明确性 |
2.2.3 内容的法定性 |
2.3 明确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2.3.1 尊重自我决定权原则 |
2.3.2 社会支持原则 |
2.3.3 公权监督原则 |
2.3.4 家庭保障原则 |
2.3.5 必要性原则 |
2.3.6 补充性原则 |
2.4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
2.4.1 古代宗法家族制度包含成年监护 |
2.4.2 近代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 |
2.4.3 中国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 |
2.4.4 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3章 域外国家成年监护制度概况及借鉴意义 |
3.1 德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 |
3.1.1 废除旧法律的公告和宣示制度 |
3.1.2 废止旧法例中对禁治产人设立监护的制度 |
3.2 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 |
3.2.1 废除禁治产制度和准禁治产制度 |
3.2.2 修改法定监护制度 |
3.2.3 创设任意监护制度 |
3.2.4 创新监护登记制度 |
3.3 域外国家对我国监护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 |
第4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不足 |
4.1 成年监护之范围太狭窄且监护人的资质规定不合理 |
4.2 成年监护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 |
4.3 《民法总则》关于设立监护人的规定存在矛盾 |
4.4 监护人的权责不明且监护人的设置不科学 |
第5章 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 |
5.1 完善立法体例 |
5.2 引入先进的成年监护理念 |
5.3 完善成年监护的具体措施 |
5.3.1 监护对象的范围需要扩大 |
5.3.2 确立意定监护协议登记机关 |
5.3.3 完善监护人的选任 |
5.3.4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
5.3.5 对监护人的权利及义务进行合理的规定 |
5.3.6 监护事务及监护责任的设置要合理 |
5.4 成年监护中老年人保险及福利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致谢 |
(10)《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禁治产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禁治产人现状 |
(一) 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急剧增加 |
(二) 吸毒人数急剧增加 |
(三) 精神病患者急剧增加 |
(四) 长期酗酒者急剧增加 |
二、我国禁治产人制度的缺陷 |
(一) 划分标准过于单一, 不够周延 |
(二) 立法技术过于僵化, 弹性不足 |
(三) 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
(四) 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失之于宽 |
三、我国禁治产人制度的完善 |
(一) 全面区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明确禁治产人的客体,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三) 规定宣告、救济禁治产人的程序, 保护禁治产人的利益 |
(四) 下调禁治产人的年龄下限 |
四、结语 |
四、试论禁治产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D]. 张广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研究[D]. 杨燕菱.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3]浅谈禁治产制度的设立问题[J]. 汤婉钫,王荣花. 法制与经济, 2020(05)
- [4]《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研究[D]. 王畅. 郑州大学, 2020(02)
- [5]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建构[D]. 陈珊. 燕山大学, 2019(06)
- [6]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去行为能力化——兼谈《民法总则》第28条[J]. 陈雄,牛盼盼.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 [7]成年监护中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研究[D]. 张娟. 扬州大学, 2019(02)
- [8]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成年监护规定的评析为视角[D]. 卢一丹. 延边大学, 2019(01)
- [9]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研究[D]. 马奔.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10]《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禁治产人制度研究[J]. 王继风. 学习论坛,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