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理论研究 推进法院改革──全国法院系统第11届学术讨论会在蓉举行(论文文献综述)
石磊[1](2021)在《民国时期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研究(1927-1949)》文中研究表明民国时期的民众教育馆,是在民众教育运动中转型或改组生成的综合性地方社会教育机构,1949年以前承担着尚未建立博物馆的省、市、县文物考古、艺术品征集保护、美术展览、研究教育工作。其博物馆美育事业萌芽于社会式美术教育崛起和博物馆兴建的热潮中,在当时以民众教育馆为中心机关的社会教育体系中,其艺术品展示、收藏、说明以及传授艺术知识提高民众审美觉悟的责任由政府以立法形式赋予,服务国民性改造和社会艺术化事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往在美术史、博物馆的通史或个案研究中,关于民众教育馆美术教育的研究成果和文献记录较少,且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因此,文章选取1927年—1949年的民众教育馆的实物收藏、展览、讲演、出版、培训等美育举措为考察对象,研究其实践过程、理念、特点和历史价值。首先,在社会教育和博物馆史的视域中,分析博物馆美育产生的思想根源,梳理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体系形成的社会背景和过程,阐明民众教育馆跻身社会美育领域的必然性。然后,在美术、博物馆领域的交叉带,全面考察非战时状态下江浙、云南、山东等地建制较完善的民众教育馆在行使美术馆应有的社会美育职能时,运用的手段、奉行的原则、施教的内容,把握民众教育馆开展艺术、博物馆类工作实践的落脚点、总体态势和成果业绩。紧接着,解读以往疏于研究的全面抗战时期后方民众教育馆抓住国难当头之际艺术教育与文化保护工作地位提升的机遇,依托教育政策和文化区位条件优势,协助、承办的民族艺术文化保护、公共美术宣教等工作,肯定其在统一艺术家思想、加快美术大众化进程、平衡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分配、扞卫及重塑国家文化等方面的意义。在此基础上,针对美术馆普遍规律与民众教育馆的文化个性、民众教育馆通用规程与各馆艺术教育实际情况两对矛盾,归纳出本质相似的民众教育馆和专业美术馆在公共美术教育工作中表现出的共性,剖析民众教育馆相比专业美术馆更突出的平民性、实利性、多元性、指导性特点及其成因,发掘出民众教育馆地域特色鲜明、协同性强、全民覆盖率高等优势。最后,总结民众教育馆在社会动荡和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对中国社会美术教育现代转型以及对博物馆本体发展所起的作用,辩证看待民众教育馆在艺术教育和博物馆事业本土化建设中的前瞻性和存在问题的成因。希望通过整理、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相关史料、案例,客观揭示民众教育馆对中国近现代博物馆美育事业发展的历史贡献,明晰其在博物馆史与美术史中的独特地位,更完整地呈现早期博物馆美育发展的全貌,并弥补社会美术教育历史版图的缺失。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张昱昂[3](2020)在《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民事案件的逐年攀升,各级法院的审判压力也与日俱增,法院在保障公平实现司法为民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实现诉讼过程高效便民,是今后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方向。伴随着科技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司法信息化、智能化是不可避免的,严肃的司法活动也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的潮流,在智能领域优化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路径。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倡导通过现有改革继续推进再改革,探索以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制度、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以及法院收案后的电脑随机分案制度为典型的信息化、智能化立案制度改革途径,以切实提升诉讼的程序正义。当然,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和法官都认同诉讼行为电子化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地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不同地区民事诉讼发展的进程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通过域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来合理有序地推进我国的立案制度向纵深发展。建立并完善相关改革配套体制,最终落脚于信息化、智能化的立案制度改革。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内容组成:第1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转化进程、法律适用和现状等问题,并阐述了社会信息化、智能化给当前民事立案制度提出的挑战,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民事立案制度在我国的改革背景。第2章指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特点的新型民事立案领域的各项制度的推行意义,并且以试点典型法院的数据为切入点分析司法实践中民事立案制度的创新实践现状。第3章具体分析当前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信息化、智能化创新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进一步探索我国民事立案制度推进改革的方向。第4章指出民事立案制度信息化、智能化改革应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针对立案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倡导建立健全相关配套体制以适应改革的进程。同时探讨民事立案程序各具体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发挥立案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功能,从而推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
马丽[4](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平台是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概念,彻底大范围的改变了商业、经济和社会。平台的崛起带来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扩大的消费者选择,加速商业模式更迭,引发经济结构、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本文从多视角对平台的基本含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网络平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即平台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在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负面问题和潜在的危害。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线下市场的大多数失灵现象,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效应等特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中也会衍生出新的更为错综复杂的网络市场失灵的法律问题,给政府公共规制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规制方式存在诸多困境,网络交易平台规模之大、信息变化之快以及参与者情况之复杂,极大地钳制的法律的直接支配能力,国家立法者常滞后于技术更新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型在线服务也无法匹配既有规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更因公共执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执行与贯彻法规命令与禁止的事项。抑或是纵使理论上可为有效管制,但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因忽略平台独特的运作逻辑,实践中常遭到管制对象的拒绝配合,削弱了被管制者与规制机构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产生公共规制危机时,治理理论对此提供了对症的良方,治理理论能更好的容纳平台经济所面临的分散化治理实践。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探讨疏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管理难题,触发了治理理论的更新,再通过审视和反思具体平台视域中的规制实践,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平台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框架。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动结构中,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个由“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的制度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在治理主体层面,国家并不具备治理绝对独占地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乃至用户在一定条件下皆为治理主体。根据各治理主体的相对优势与治理能力,确定各方在平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功能作用,引入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各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建构合作关系,推动政府、平台、社会的协同合作;在治理行为层面,通过描绘行政规制工具谱系,深入分析每一种治理行为方式的优劣对比,推动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转向事中事后的、柔性协商的多元规制方式。此外,平台与其他适格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在自己设定规制标准并实施规制,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治理手段。最后,动态审视治理过程,关注各治理行为方式在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组合创新;在治理的责任层面,国家与平台服务商分享权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必须基于二者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划定治理责任。从平台服务商而言,势必承担与其治理角色一致的技术治理责任。从国家角度看,责任承担方式从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在平台治理语境中主要包括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监督以及建构对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论文对法治框架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问题进行研究,摆脱以政府管制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将治理理论与行政法革新相结合,为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与理论工具,对平台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的充实也构成了新的问题解决的实践框架或相关脉络,进而探索出了新的问题域,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
廖丽环[5](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提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李文杰[6](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张一[7](2019)在《行政允诺制度研究 ——基于行政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即将行政允诺作为一类单独的诉讼案由,与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并列入其中,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再次明确要积极受理行政允诺等新型行政诉讼案件。至此,虽然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行政允诺”这个概念,但其对于行政法学理论界而言却略显陌生。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以一定的方式为自己设置法律上的义务,并对该允诺承担在未来某种条件达成下,从而为或者不为相关行为的责任。我国的行政允诺实践始于上世纪年代初的山东烟台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随后十数年该承诺制度便得到迅速普及,在行政管理中的的多个范围领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意义重大。其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行政悬赏、招商引资奖励、时效性允诺、帮助和服务型允诺以及宣言性允诺(亦或政策性允诺)。这种灵活的新型行政方式,在行政机关促进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以及利用非强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诺而有践”,树立政府的形象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虽然行政允诺有如此之优势,在实践中应用也很广泛,但并没有推动理论上的研究,相关专着论文数量很少,基本理论争议较大,行政允诺相关的定义、性质并没有取得统一认定,理论研究滞后掣肘了行政允诺的发展。在行政允诺实践中,随意允诺、违法允诺、“诺而不践”等现象大量发生,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行政允诺实体法依据的缺失以及行政允诺作出的程序规制不足导致行政允诺效力不明、责任不清晰,再加上行政允诺救济力度薄弱,并且在司法救济中,法院出现审查标准不一、审查对象不确定等情况,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最后,行政主体服务观念落后也是问题原因的很大一方面。为了使行政允诺回到其正确的发展轨道,发挥其应有价值之功能,应从实体与程序上对行政允诺予以规制,即从行政允诺原则、程序、效力、责任等方面构建行政允诺法律制度,以弥补行政允诺立法方面的空白,其次进一步明晰行政允诺救济渠道,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健全,对行政允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则应从审查对象、法律依据、判决形式、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从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使行政允诺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发挥其高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服务于我国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王明辉[8](2018)在《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本文以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为研究对象,采取认真对待现有体制的态度,以解释学方法为主、实证方法为辅,从系统论角度对该制度的历史转型、基本机制、基本逻辑等问题进行研究,揭示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可行的制度模式和路径参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历经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我国审判责任制在保留和吸收该两个时期制度因子的基础上,逐步向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方向转型——既要求法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负责,亦要求法官对办理案件的质量负责,且将责任期限定为终身。概言之,我国现行审判责任制系在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法官队伍专业化和廉洁性建设亟待破局,司法权威重塑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刻不容缓的情势下,以法官精英化为前提和基础,以去司法行政化为重要内容,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要环节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依托司法责任制改革系统布局,以终身负责制为统领,以法官职权保障机制相配套,囊括了违法行为责任和错案责任两种模式。现行审判责任制以惯性逻辑指导制度设计,以加法逻辑弥补制度漏洞,以倒逼逻辑追求制度目标;其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一道,构建起系统化改革格局。该制度的核心机制包括:第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法官故意违法审判需承担责任,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亦需承担责任。第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在横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担责主体构成“原告-裁判者-被告”三角结构;在纵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立案者-审案者-执行者”线性结构。第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虽增设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但仍以法院同体追责程序为主导。第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法官承担审判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第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提升法官职业待遇,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现行审判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和推动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路径,但在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和改革逻辑三个维度面临诸多困境。在模式选择上,该制度企图将错案责任模式作为违法行为责任模式的一种亚类型,并以后者囊括前者。这种做法忽视了两种责任模式之间的排异性,亦未对错案责任模式固有的逻辑缺陷和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反思。在制度设计上,该制度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融贯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待提升;其归责方案亦不合理,具有典型的转嫁和分摊式特点;追责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追责方式亦未体现司法属性;加之,各项职权保障机制并未形成有效合力,致使当前的制度设计不能令人满意。在改革逻辑上,该制度虽已认识到“还权-赋利-追责”基本逻辑的重要性,但由于过度依赖惯性逻辑、加法逻辑和倒逼逻辑,未动态性把握人民司法理念的内涵,并有效处理关联性制度间的关系,亦未厘清审判责任制改革内部和外部相关举措的顺位次序,在改革中产生负效果。健全和完善我国审判责任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需要明确改革旨在实现法官权责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定位;坚持严格依法推进、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和准司法化程序的基本原则;充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责任事由明确化、程序设计规范化、参与方式民主化、惩戒模式多元化,以及处理方式司法化等方面的有益做法;由中央主导、地方协同,按照顺位模式,进行系统化推进。从中观层面来看,需要重新审视现有审判责任模式,杜绝将法官的判断和认识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将追责对象限为法官的不当行为,以“行为-程序”监控替代“结果-实体”监控,并逐步建立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即只有当法官在行使其审判职权过程中,故意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致使其行使审判职权的公正性遭受严重质疑,或使司法权威严重受损的,才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因此,应不以裁判结果作为审判责任的认定要件,而以法官不当行为作为审判责任追究的核心要素,以法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的推定依据,并以法官是否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作为评判其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从微观层面来看,需要完善制度框架并细化制度设计,构建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以及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此外,科学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是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础。审判责任制改革需要配套机制的同步健全。应通过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审判监督管理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构筑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空间;通过健全法官选任和培训制度、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以及健全裁判文书上网机制,提升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通过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等级实质性脱钩、建立法官任职稳定性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安全和健康,保障法官身份权益;通过适当提高法官薪资水平、完善“省级统管”下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薪资待遇;通过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程序,解决法官后顾之忧。
屈向东[9](2018)在《制度变迁、博弈策略与员额计算 ——法官员额制的经济学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尝试回应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的以下四个核心问题:第一,法官员额制究竟是什么?第二,为什么要对法官员额制进行制度变革?第三,法官员额制对于法官的职业选择有何制度影响?第四,面向未来,如何计算法官员额?第一部分,从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分析入手,正本清源,首先将其制度内涵予以厘清。而后对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演进历史进行梳理,并划分为古代孕育、近代雏形、现代基本形成这三个阶段,注重挖掘史料中关于司法官员定员管理的相关内容。随后介绍法官员额制的域外经验,北美洲选择美国、加拿大,亚洲摘取日本、韩国,欧洲既有现代化特征更为突出的主要西欧国家德国、法国,又有中欧代表匈牙利,还有在法治传统浓厚但甚少被研究的北欧国家代表瑞典、芬兰。这使得域外法官员额制样本数量更多,而且照顾不同法系的法官编制管理传统。第二部分,讨论为什么要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改革实际上就是制度变迁。因此,对于此部分讨论,借鉴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进行分析,首先概括介绍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制度与制度变迁,随后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进行“需求—供给”分析,并分别对影响员额制改革的需求、供给因素进行讨论。任何制度都需要成本,对于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成本进行分类分析,总结每种成本的特点。随后,对于员额制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引发员额制改革路径依赖现象的因素逐一分析。最后,探讨了时滞问题,从时间视角出发,提出了员额制改革中的时间考量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法官员额制改革涉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如何理解并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妥善协调好改革各方的利益关系已成为影响员额制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为此,有必要首先对“谁参与入额竞争”的利益相关方进行界定;其次,对入额与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理性认识员额制对于法官策略行为的制度性影响;最后,深入分析不同类型利益相关方,其员额制的影响下,在竞争入额、放弃入额、辞职“离场”三种博弈策略之间进行选择的博弈资源及其决策结果。最后,在员额制的实施过程中,法官多少才够用?抑或通过什么标准才能确定法官的编制人数?落到实践操作层面,如何通过相关因素确定法官员额缺乏科学计算方法,现有研究大多拘泥于定性分析,只是宏观上把握或罗列可能影响法官员额的相关因素,对影响法官员额相关因素进行大而化之分析,在实践中严重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有必要借鉴计量经济学与统计学的学科研究方法,从法官日常工作实际出发,通过构建法官工作负荷模型测量法官工作量,进而以此为基础计算法官员额。
王庆廷[10](2018)在《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文中认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实践层面未获圆满解决,学术层面亦有不少缺憾。既有研究不谓不丰,但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大词法学”的空洞——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二是“一案一议”的琐碎——在拘泥于描摹故事情节的同时,又喜欢跨越“线”的逻辑而直接将“点”的叙事上升为“面”的结论。之所以如此,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尤其是缺少民意概念的语境分析和民意面相的学术分类。为走出“大词法学”的困境,无疑需要对民意概念进行司法语境下的准确界定,需要对民意面相进行独特有效的学术分类。通过对林林总总的民意概念进行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归属为广义层次的民意,并进一步细化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虽然既有研究中对民意的学术分类已有所涉猎,但要么分类标准比较单一,要么为分类而分类,多华而不实,分而无用。其实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表达内容、表现方式等综合标准,大致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两大类别。其中,直接民意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集中而明晰的民意。间接民意是指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不限于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分散而模糊的民意。最具代表性的直接民意是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最具代表性的间接民意是公共案件中的网络评论,作为民意的实践样态,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以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司法与民意的实然关系。通过对数十件刑事个案中联名信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联名信为代表的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大都属于草根阶层;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与之有“熟人关系”;联名信并非单纯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和逻辑理性;对联名信的回应态度与对应的案例效果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态势;联名信的真实度较高,签名者大都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通过对数十个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网络评论为代表的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网络评论的要素往往包括发帖、转帖、评论、舆论;网络评论的起因是偶然当中有必然;网络评论的导向是被动当中有主动;网络评论的影响在案中案外交织,正面负面混杂;网络评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性不足、知识欠缺和信息片面;网络评论的内容是全景式的描述和全方位的评论;网络舆论的监督一般通过网络→舆论→权力→法官的链条传递。通过前述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呈现出两面性:一是正面的价值性,即民意对于司法有哪些价值层面的意义;二是负面的冲突性,即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无论是直接民意,还是间接民意,都存在正面的价值性和负面的冲突性。但是为了论述的更深入,更有针对性,与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分类相对应,同时基于两者的特点,在理论解析层面也有侧重:就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正面的价值性;就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负面的冲突性。在直接民意的正面价值性方面,大致可以从法治悖论的消解,历史文化的传承,法律的开门接纳,个案的有限弥散,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等层面予以论证。在间接民意的负面冲突性方面,大致可以归咎于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有差异,个案往往成为民众负面心绪的宣泄口,民意与法意之间时常存在分歧,官方信息缺失与民众想象力泛滥,调处司法和传媒关系的规范缺失,以及法律稳定性与民意流变性的区别等因素。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并非天马行空的学术修辞,亦非骄纵任性的个人意愿,而是有学术理论的丰厚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回应型司法、协商型正义、人民司法观、法的渊源论等司法理念。在此指导下,需要坚持柔性的、有限的、社会的司法观,对民意进行尊重但应审慎、积极但有限度、回应但依程序、互动但讲策略的回应。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增进与民意的对话;也要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识别、引导、保障、吸纳、反馈等工作机制,以加强与民意的对接。尤其是针对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特点,需要分别设计各有侧重的回应路径。其中,对于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机制化的、可操作的回应模式。重在积极回应,主要是微观层面的构建。从纵向来看,需要把司法回应分为收集、甄别、考量和反馈等若干阶段;从横向来看,需要在每个阶段细化原则、形式、任务和流程等具体事项。对于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整体的系统的机制性策略。重在能动应对,主要是中观层面的构建。总体而言,可以在两大层面展开:对内而言,要科学构建能动裁判体系,以拉近法意和民意的距离;对外而言,要积极参与公众舆论构建,以消解民意对法意的冲击。
二、加强理论研究 推进法院改革──全国法院系统第11届学术讨论会在蓉举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理论研究 推进法院改革──全国法院系统第11届学术讨论会在蓉举行(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研究(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选题范围、概念界定 |
(一)时空范围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一)民国时期民众教育馆及博物馆美育研究 |
(二)1949年后民众教育馆及博物馆美育研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六、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确立的背景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产生的思想条件 |
一、历史根源:古物遗迹的审美教化功用 |
二、外因刺激:西方博物馆审美思想启发 |
三、引荐媒介:近代学者的博物馆译介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产生的历史条件 |
一、救亡图存运动决定文化使命 |
二、社会教育环境决定功能选择 |
第三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的确立经过 |
一、民众教育运动助推博物馆转型 |
二、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正式确立 |
三、民众教育馆附属博物馆的涌现 |
第二章 民众教育馆社会美育的方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发挥美育功能的实体依靠 |
一、馆舍建筑的美感化育作用 |
二、艺术收藏的物化资源整合 |
三、展览陈列的直观启发性能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艺术教育规范与实施方法 |
一、技能教授与精神渗透:公共美术宣教与活动 |
二、内质整改与外延交流:艺术团体创立与合作 |
三、人才资源与文化担当:人员素质与人事聘用 |
第三章 后方民众教育馆艺术工作的历史贡献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艺术工作方向的扭转 |
一、艺术教育工作地位提升 |
二、充当特殊艺术抗战力量 |
第二节 后方民众教育馆艺术事业进展及成果 |
一、持续并恢复展览与宣教 |
二、促进大众美术全面推广 |
三、转型成为专业艺术机构 |
四、协助延续博物馆的工作 |
第三节 后方民众教育馆艺术教育工作的意义 |
一、加快美术的大众化步伐 |
二、平衡艺术教育资源配置 |
三、统一思想淡化门户之见 |
四、文化保护提振爱国情绪 |
五、充实艺术的社会性内涵 |
第四章 民众教育馆与专业美术馆的工作异同对比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与专业美术馆美育工作的共性 |
一、功能定位有一致性 |
二、教育模式的相似性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不同于专业美术馆的工作特点 |
一、基层性 |
二、指导性 |
三、实用性 |
四、多样性 |
第三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特点的主要成因分析 |
一、坚持下层民众为本的教育方向 |
二、政府制定规章强化制度管理 |
三、定位任务决定艺术事业走向 |
四、迥异地域政治文化基础影响 |
第四节 民众教育馆相较于专业美术馆的优势所在 |
一、突出艺术教育的地域性特色 |
二、提高艺术教育全民化覆盖率 |
三、强化艺术与其他部门协同性 |
第五章 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的历史意义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的本土美术教育现代性探索 |
一、社会美育向现代化转型 |
二、社会美育向正规化迈进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的博物馆本体论意义 |
一、公共收藏积累与国家文化形象树立 |
二、教育功能居首与博物馆美育常态化 |
三、敞开平民参与大门让美育走入基层 |
四、现代公共文化场馆功能与建制铺垫 |
第六章 民众教育馆美育事业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的进步性 |
一、构建地方艺术图景推动本土文化进程 |
二、认清社会历史责任应对阶段冲突挑战 |
三、协同利用内外资源争取最优社教效益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的局限性 |
一、民众教育馆艺术教育问题的表现 |
二、民众教育馆艺术工作的干扰因素 |
结论 |
附录 民国时期国内各地方民众教育馆相关艺术活动大事年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背景 |
1.1 民事立案审查制度与立案难 |
1.1.1 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 |
1.1.2 引发立案难问题 |
1.2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提出 |
1.2.1 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成效 |
1.2.2 立案登记制未改变民事立案的基本秩序 |
1.3 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民事立案制度面临的挑战 |
第2章 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实践状况 |
2.1 国内试点法院关于民事立案制度的创新 |
2.2 网上立案制度 |
2.2.1 网上立案制度的价值 |
2.2.2 网上立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2.3 跨域立案制度 |
2.3.1 跨域立案制度的价值 |
2.3.2 跨域立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2.4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 |
2.4.1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价值 |
2.4.2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实践考察 |
2.5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 |
2.5.1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价值 |
2.5.2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实践考察 |
第3章 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困惑与问题 |
3.1 网上立案制度的桎梏 |
3.1.1 缺失法律依据 |
3.1.2 受案范围受限 |
3.1.3 网上直接立案未全面普及 |
3.1.4 法律效力不明确 |
3.1.5 未合理调整起诉条件 |
3.1.6 适用率不高 |
3.1.7 当事人诉权行使合理性存疑 |
3.2 跨域立案制度的缺陷 |
3.2.1 诉累消灭不彻底 |
3.2.2 硬件设施欠缺 |
3.2.3 未明确法院受理权能否从管辖权中独立 |
3.3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的弊端 |
3.3.1 未转变应用理念 |
3.3.2 欠缺深度应用 |
3.3.3 面临技术难题 |
3.4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漏洞 |
3.4.1 分案结果不均 |
3.4.2 信息化程度不高 |
3.5 制度价值定位模糊且缺乏有机衔接 |
第4章 民事立案制度信息化、智能化的再改革 |
4.1 构建新型民事立案制度的原则 |
4.1.1 保障当事人诉权原则 |
4.1.2 提高法院审判质效原则 |
4.1.3 循序渐进原则 |
4.2 改进网上立案制度 |
4.2.1 完善法律依据 |
4.2.2 拓宽受案范围 |
4.2.3 推广网上直接立案制度 |
4.2.4 明确网上立案的法律效力 |
4.2.5 适当调整起诉条件 |
4.2.6 落实制度便民 |
4.2.7 建立并完善诉权行使监督体系 |
4.3 推广跨域立案制度 |
4.3.1 创新法院工作模式 |
4.3.2 优化法院的硬件设备 |
4.3.3 跨域立案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分立和统一 |
4.4 深化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 |
4.4.1 转变思维方式 |
4.4.2 建立深度应用监督机制 |
4.4.3 完善技术支持 |
4.5 健全智能分案制度 |
4.6 厘清制度价值定位并构建统一体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研究 |
二、治理理论与行政法的互动 |
三、平台治理研究回顾:一种框架性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交易平台与政府规制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一、网络平台的涵义 |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发展简史与变革意义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交易平台” |
二、平台模式变迁的差异比较 |
三、平台模式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意义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视域内的“市场失灵” |
一、线下市场失灵的线上化 |
二、线上新型市场失灵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困境 |
一、平台经济对行政规制的冲击 |
二、网络交易市场既存的行政规制困境与成因 |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何为“治理” |
一、观念的嬗变:从规制到治理 |
二、治理的基础理论 |
三、治理的主要理念与主张 |
第二节 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法带来的变革 |
一、变革背景:传统规制与行政现实的“严重脱钩” |
二、治理给行政法带来的全新风貌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基本理念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一种框架性分析 |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范畴 |
一、政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政府主体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市场主体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 |
四、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个体主体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主体的角色与功能 |
一、政府:规制者、元治理者与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义务承担者与自律管理者 |
三、非政府组织与用户群体:补充治理者与元规制者 |
第三节 治理主体之间的层次与合作 |
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层—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
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行为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 |
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方式 |
二、网络交易平台政府行政规制的问题检视 |
三、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的革新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行为 |
一、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性质与来源 |
二、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社会自我规制行为 |
一、行业协会自我规制行为方式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行为方式 |
三、公众社会执法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为的组合创新 |
一、规则制定维度:多中心制度供给 |
二、监督维度:信息互动与分享 |
三、规则执行维度:治理工具的组合 |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责任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
一、平台负行政法义务的学理定位 |
二、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与制度检视 |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的规范建议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方式的转变 |
二、治理责任分配中的制度困境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国家的责任范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行政允诺制度研究 ——基于行政与司法实践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1.行政允诺的定义研究 |
2.行政允诺的性质研究 |
3.行政允诺司法救济问题研究 |
(三)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 |
1.写作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行政允诺概论 |
(一)行政允诺的定义 |
1.行政允诺理论定义 |
2.行政允诺司法实务定义 |
3.总结 |
(二)行政允诺的性质 |
1.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允诺 |
2.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允诺 |
3.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允诺 |
(三)行政允诺与相关概念辨析及分类 |
1.行政允诺与相关概念辨析 |
2.行政允诺的分类 |
(四)行政允诺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
1.行政允诺的理论基础 |
2.行政允诺的意义 |
二、行政允诺的实践现状 |
(一)国外行政允诺实践概述 |
1.英国的公民宪章运动 |
2.美国的顾客至上运动 |
3.澳大利亚税务服务承诺制 |
4.德国行政允诺相关立法 |
5.国外实践经验总结 |
(二)我国行政允诺实践概述 |
1.我国行政允诺发展历程 |
2.我国行政允诺实践表现形式 |
3.我国行政允诺实践存在的问题 |
4.我国行政允诺实践问题的原因 |
三、行政允诺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行政允诺的基本原则 |
1.依法行政原则 |
2.信赖保护原则 |
3.行政效益原则 |
(二)行政允诺的程序 |
1.拟定行政允诺 |
2.审查行政允诺 |
3.公布行政允诺 |
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允诺的回复 |
5.行政主体对行政允诺的履行 |
(三)行政允诺的效力 |
1.行政允诺的生效 |
2.行政允诺的无效 |
3.行政允诺的失效 |
(四)行政允诺的责任 |
1.归责原则 |
2.违诺责任构成要件 |
3.责任形式 |
4.免责事由 |
5.行政允诺在信赖保护原则中的具体应用 |
四、行政允诺的救济 |
(一)行政诉讼 |
1.审查对象问题 |
2.如何对大前提进行审查 |
3.法律依据问题 |
4.行政允诺的判决形式 |
5.行政允诺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其他救济方式 |
1.行政复议 |
2.行政赔偿与补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行政允诺相关案例统计 |
附录B: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审判责任制的历史转型 |
第一节 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1990-1997) |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萌芽起兴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发轫缘起 |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1998-2007) |
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改革创新 |
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制度空间 |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反思 |
第三节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时期(2008-2018) |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概况 |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背景 |
第二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机制与逻辑 |
第一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核心机制 |
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 |
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 |
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 |
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 |
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 |
第二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配套机制 |
一、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 |
二、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 |
三、以法官单独序列提升法官职业待遇 |
四、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
第三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改革逻辑 |
一、指导制度设计的惯性逻辑 |
二、弥补制度漏洞的加法逻辑 |
三、追求制度目标的倒逼逻辑 |
第三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三维度困境 |
第一节 模式困境:对错案责任模式的坚持与吸收 |
一、错案责任模式的存废之争 |
二、错案责任模式的不同版本 |
三、错案责任模式的逻辑缺陷 |
四、错案责任模式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设计困境:与目标脱节的制度内容 |
一、较为薄弱的规范制度依据 |
二、转嫁、分摊式的归责方案 |
三、行政化的追责程序和措施 |
四、合力欠缺的职权保障机制 |
第三节 逻辑困境:辩证不足的改革思路 |
一、静态化理解人民司法理念 |
二、简单式叠加新型制度设计 |
三、过度性依赖倒逼改革方式 |
第四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优化方案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改革导向和路径的选择 |
一、审判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
二、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三、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可行进路 |
四、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中观层面: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构建 |
一、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内涵解析 |
二、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基本要求 |
三、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制度优势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制度设计的完善与细化 |
一、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 |
二、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 |
三、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 |
四、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 |
五、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 |
第五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必要配套 |
第一节 依法独立审判保障机制 |
一、依法独立审判空间保障机制 |
二、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保障机制 |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
一、身份权益保障机制 |
二、薪资待遇保障机制 |
三、法官责任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制度变迁、博弈策略与员额计算 ——法官员额制的经济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2章 法官员额制的一般理论 |
2.1 法官员额制的概念界定 |
2.1.1 合法性视角 |
2.1.2 数量视角 |
2.2 中国法官员额制的历史演进 |
2.2.1 法官员额制的古代孕育 |
2.2.2 法官员额制的近代雏形 |
2.2.3 法官员额制的现代发展 |
2.3 法官员额制的域外视角 |
2.3.1 北美洲 |
2.3.2 亚洲 |
2.3.3 欧洲 |
第3章 法官员额制的制度变迁分析 |
3.1 概念与范畴: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制度与制度变迁 |
3.1.1 制度、制度分类及其特征 |
3.1.2 制度变迁 |
3.2 法官员额制度变迁的“需求—供给”分析 |
3.2.1 法官员额制度变迁的制度需求及其影响因素 |
3.2.2 法官员额制度变迁的制度供给及其影响因素 |
3.3 法官员额制制度变迁中的制度成本 |
3.3.1 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成本总体分析 |
3.3.2 法官员额制的制度设计费用 |
3.3.3 法官员额制的组织实施费用 |
3.3.4 法官员额制的摩擦成本 |
3.4 法官员额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及时滞 |
3.4.1 法官员额制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3.4.2 法官员额制制度变迁中的时滞 |
第4章 法官员额制对法官策略行为的制度影响 |
4.1 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利益相关方界定 |
4.1.1 现任法官群体 |
4.1.2 法官助理、书记员群体 |
4.2 法官员额制改革利益相关方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1 成本分析 |
4.2.2 收益分析 |
4.3 基于“成本—收益”视角的博弈分析 |
4.3.1 现任法官群体的博弈分析 |
4.3.2 非审判部门法官群体的博弈分析 |
4.3.3 法官助理、书记员群体的博弈分析 |
第5章 法官员额的模型测算 |
5.1 法官员额模型的初步建构及其检验 |
5.1.1 法官员额模型的初步建构 |
5.1.2 变量抽样及其多重共线性检验 |
5.2 法官工作量的核定困境与建模设想 |
5.2.1 法官工作量的核定困境 |
5.2.2 法官工作负荷模型的建模思路 |
5.3 法官工作负荷模型的变量分析 |
5.3.1 框架变量:案件类型(Case Types,CT) |
5.3.2 内生变量之一: 工作任务(Tasks and Activities,TA) |
5.3.3 内生变量之二: 任务频数(Task Frequency,TF) |
5.3.4 内生变量之三: 任务复杂性(Task Complexity,TC) |
5.4 法官负荷模型的具体建模过程 |
5.4.1 计算法官工作负荷 |
5.4.2 通过法官工作负荷计算法官员额 |
5.5 模型数据的收集、抽样与抽样推断 |
5.5.1 数据收集的三种方法 |
5.5.2 数据调查方案 |
5.6 数据一般分析与模型测算结果 |
5.6.1 数据一般分析 |
5.6.2 根据数据的模型测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一章 研究基点:民意的语境分析与学术分类 |
一、民意的语境分析 |
二、民意的学术分类 |
第二章 实证考察: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样本统计分析 |
一、直接民意: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考察样本 |
二、间接民意:以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为考察样本 |
第三章 理论解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两面性之辩 |
一、正面价值性:直接民意的意义解读 |
二、负面冲突性:间接民意的博弈考量 |
第四章 制度构建:司法回应民意的策略、路径和程序 |
一、司法回应的宏观理念 |
二、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总体架构 |
三、直接民意:积极回应的机制与程序 |
四、间接民意:能动应对的策略与路径 |
结语 司法与民意的漫漫征途 |
附件一:关于联名信的统计资料 |
附件二:关于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指导性文件(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加强理论研究 推进法院改革──全国法院系统第11届学术讨论会在蓉举行(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研究(1927-1949)[D]. 石磊.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的民事立案制度改革[D]. 张昱昂. 南昌大学, 2020(01)
- [4]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D]. 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6]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行政允诺制度研究 ——基于行政与司法实践的分析[D]. 张一.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8]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D]. 王明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制度变迁、博弈策略与员额计算 ——法官员额制的经济学考察[D]. 屈向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03)
- [10]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D]. 王庆廷. 苏州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