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奉鑫庭[1](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研究指明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王素萍[2](2020)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禁反言原则 ——基于21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指明在英美法系国家,禁反言原则较为规范化和体系化,且有很多丰富的分支。而大陆法系一般将禁反言规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来理解,用以发挥约束当事人诉讼行为上的作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的功能与大陆法系较为相似,均着眼于对矛盾的诉讼行为的排除。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民事活动或参与民事诉讼时,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行为和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否定在先的言论或行为。主要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展。可见,禁反言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提出了高度一致性的要求。虽然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尚未将禁止反言原则明文化确立,但是该原则又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直接引用禁止反言原则。本文通过210份司法裁判文书裁判思路的归纳,以禁反言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重点,尝试对禁反言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问题和优化适用进行深入思考。笔者认为,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民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禁反言原则在约束当事人矛盾诉讼行为的同时,还应当注意适用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以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禁反言原则的指导思想,以保证禁反言原则在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有效发挥其价值,将更有利于我国程序法的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何平[3](2020)在《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文中指出检视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虽然预决效力规则由来已久,但显然无论是在学理研究还是实务运作中,“预决效力”这一中国民事程序法上的独有规则仍面临理论基础不明、学理解释多元、程序规范失当、审判适用不一的现实问题,其理论根源则在于预决效力的性质认定、效力根据、适用要件、作用效果、主客观范围等基本问题尚不清晰,本文围绕预决效力的性质、根据、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主客观范围等方面,以我国现有理论成果与实务经验为依归,结合比较法上的智识资源,系统梳理并合理界定了预决效力的理论构成。本文除序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预决效力的性质辨析。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推动了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而学术主张的对垒与立法规范的存废之争使得围绕预决效力性质问题所展开的论争显得颇为尖锐。当下学术场域中,围绕预决效力性质问题大体形成了既判力说、争点效力说以及证明效力说。透过对前苏联法上预决效力的追溯和我国预决效力规则立法史的简要梳理与评述,并参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教义学中判决效理论,以我国法上预决效力的现有规则与司法实践为基点,预决效力与既判力之间存在异质关系,而与判决附随效力具有共通性。就预决效力性质定位问题,现有学说中,无论是将其视为既判力、争点效抑或证明效的观点,都过于单一化与抽象化,忽视了预决效力在具体司法适用所呈现的丰富作用形态,因而有必要采取类型化的思考路径,以比较法上大陆法系确定判决的附随效力体系为参照,经由对预决效力司法适用的微观考察,本文主张应将预决效力性质定位为确定判决的附随效力,而与既判力等判决的固有效力相并立。具体而言,预决效力又因其多元化的内涵,而涵盖争点效、参加效、证明效等类型。据此,预决效力可界定为前诉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对后诉裁判的作用力。同时,我国法上的预决效力可主要分解为与争点效、参加效相对应的效力形态,因而,预决效力具体可区分为争点型预决效力与参加型预决效力。第二章预决效力的根据辨析。预决效力作用根据与法安定性理论存在差异。在预决效力的根据理论中,法安定性并非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就比较法上观察,法安定性理论无法作为争点效、参加效的主要根据予以认定,在与预决效力具有共通性的争点效、参加效发挥作用的场合,首位的考虑不在于法安定性,而是诚实信用原则与程序保障原理。预决效力是诉讼法上诚信原则在判决效层面的延伸。从民事立法的解释论角度出发,诚信原则应成为预决效力的重要根据之一,其理据在于:其一、预决效力内嵌敦促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其二,预决效力反映了诉讼上的禁反言原理;其三,预决效力贯彻了诉讼上权能失效原则。争点效与参加效在根据论上共通于程序保障原则,而程序保障与自我归责原则紧密关联。与之相应,预决效力的根据论中也离不开程序保障这一重要支柱。在争点效与参加效的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中,程序保障与自我归责原则发挥了重要指针作用。争点效以重要争点已经当事人间充分的攻击防御为要件,而在辅助参加场合,参加人实质参加诉讼同样是参加效得以发挥效用的重要因素。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同样佐证了以程序保障理念作为划定预决效力作用范围与适用对象的重要根据。第三章预决效力的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要件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争点;当事人对主要争点已为充分争执;法院对该争点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前后两诉在实体诉争利益上是否相当并无必要作为要件之一,而应融入前述“当事人已为实际争执”且“法院已为实质判断”要件之中予以考量。同时,无论是当事人主张还是法院依职权直接援引争点型预决效力,法院都应当在斟酌上述三项要件的基础上形成心证后决定既判事项是否产生争点型预决效力。而就这一心证而言,对方当事人仍可在后诉中通过否定或攻击上述三项要件成立与否以动摇法官的这一心证,最终仍可迫使法官放弃适用争点型预决效力。而这一点与既判力存在显着差异,因为在既判力作用效果之下,法院显然不允许当事人在后诉中争议是否存在应排除适用的再审事由,而应径直适用既判力规则予以裁判,对于前诉确定判决既判力有无的争执仅能委诸于再审程序予以救济。《民诉法解释》第93条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可排除适用预决效力,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同样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以及学理研究的思路,将这一证据规则与争点效的遮断效关联起来,具体而言,应将规则上“相反证据”的时间范围限定在争点效基准时点后的证据,而对于当事人在前诉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前就可以提出而未提出的证据,应不得在后诉中提出。参加型预决效力的适用场景在于有第三人辅助参加的场合,参加人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协力作出诉讼行为,以同时保护当事人与参加人利益为目的,应当一体承受裁判的结果。因而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前诉裁判不当。其作用效果应为,在参加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诉讼中,后诉法院应受到前诉确定判决的拘束,而不得为相矛盾的裁判。但例外的,参加人可主张参加效排除抗辩。与争点型预决效力一致,当事人所提出的“因被参加人原因而不能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抗辩并非指向确定判决中结论的妥当性,而仅是针对结论形成正当与否提出争执,这也就意味着,在后诉中,参加人无法通过主张及举证推翻前诉确定判决已认定的事实。可以说,就作用效果而言,参加型预决效力与争点型预决效力虽然适用场合相异但最终殊途同归。第四章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界定。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问题是指确定判决理由中哪些判断能够产生预决效力,其主要围绕争点型预决效力展开。无论域外学界讨论的还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提出的主要争点判断标准,实际上属于争点型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问题,其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与守备范围关联紧密,对于主要争点的认定首先应确定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为何,其次才可认定导致发生特定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以及应凭借何种证据予以证明。一旦确定诉讼标的,法院便可经由与当事人的协动向当事人阐明哪些争议可纳入诉讼上主要争点的范畴。因而在界定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时,着重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一是在简要梳理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流变的基础上,提出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互动关系,结合我国当下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现状,在以旧实体法说占主导的司法实务中,争点型预决效力仍有其适用空间;二是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领域事实分类的基础上,主张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结构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分野决定了争点型预决效力应主要在事实争点层面发挥作用,一般法律争点不应成为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对象。在民事诉讼法研究谱系中,虽然日本法上的争点效理论借鉴了英美法上的争点排除效力制度,但在普通法系民事诉讼构造中,当事人对法律争点具有更多的主动权,争点排除效力广泛地适用于法律争点顺理成章。大陆法系框架内,当事人对法律争点具有较少的主动权。就法律争点能否产生预决效力这一较为宏观的命题而言,除基于个别化的考量,应肯认某些法律争点能够纳入争点型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外,应采谨慎的否定态度。同时,无论是参加型预决效力还是争点型预决效力均需要明确何为“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主要争点”这一核心要件,争点整理程序除对其所嵌入的民事程序具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的重要功能指向外,由于争点整理程序为当事人充分呈现纷争事实、诉讼主张与相应证据提供了一个适恰的制度容器,在此阶段,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协同提炼、固定乃至限缩争点,从而为后续围绕主要争点展开充分攻防提供了规划与可能,这也为后诉法官权衡主要争点是否已经当事人充分争执这一预决效力适用要件提供了指引。同时,争点整理程序的充实也为当事人免受诉讼突袭提供了重要程序保障,进而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及判决效作用范围的预期可能性,成为后诉中预决效力拘束效果正当性的重要制度保证。就有可能产生的前、后关联诉讼而言,其对于后诉法官识别预决效力客观范围至为关键。第五章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辨析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旨在回答预决效力应拘束哪些主体,以及作为当事人应主动提出的主张,哪些主体可在诉讼上援引前诉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参考既判力相对性原理,基于预决效力的根据论考量,无论是争点型预决效力还是参加型预决效力,都应遵循相对性原则。结合我国法上第三人制度的类型化分析,参加型预决效力仅在辅助型第三人场合产生拘束力。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应谨守相对性原则,不过,由于否定争点型预决效力扩张及于第三人将不可避免动摇既判力,因而为求纠纷解决的统一性与当事人间的公平,有必要将争点型预决效力扩张及于受既判力扩张影响的第三人。
张金[4](2019)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文中提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在民事司法审判中频频发生,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还将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甚至于减损司法公信力,败坏社会风气。为了抑制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是被民事诉讼法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学者们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应当入法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讨论,直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之后,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又引起了学界热烈的讨论和研究。对于该原则而言,其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其适用的主体范围包含哪些;以及究竟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该原则,一直都是学者们关注的话题。而诚实信用原则入法六年多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状况如何,究竟是否取得了制定该原则时的预期效果等问题更是值得我们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法分析与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在研究和分析我国现有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原则的具体建议。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内容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基础理论概述。主要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发展过程、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基本内涵和主要功能;第二部分内容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域外制度研究。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在阐述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各国适用该原则的特点和值得借鉴之处;第三部分内容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在立法层面上,主要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现状和立法概况进行了论述,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研究讨论;在司法层面上,笔者运用实证数据研究分析,并且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和适用现状,以及该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第四部分内容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建议。为了使该原则的适用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其被滥用或者被空置,笔者提出了应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法、适用情形,建立完善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律责任体系以及应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等措施给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提供引导。
李光霞[5](2019)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反思 ——以国家和社会理论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得以确立,标志着学术界这场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当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法官与当事人其实是一种纵向不平等的关系,法官享有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指挥权,单纯呼吁法官应当诚实、善意,可能更容易沦为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本应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发挥补充性作用,目前学术界将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具体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但诚实信用原则本属于道德规范,应当成为一种倡导和期待。针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国家和社会理论为研究视角,从社会高于国家的观点出发,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具体化问题进行反思。法官与当事人的这种纵向不平等关系,其实就等同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对社会承担的实际是一种宪法性义务,法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应当诚实、善意,但这并不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对社会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国家应当允许人民群众犯错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仍主张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作用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就等同于让当事人承担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利后果。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道德性质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至多也应做一种倡导性规定。
刘韵[6](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丁启明[7](2018)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秩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任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抗辩,则显然与上述基本价值发生背反。早期的民事诉讼理论受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影响,认为民事诉讼应严格奉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多否认当事人有作出真实及完全陈述的义务,因而在诉讼当中,不乏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例如提出毫无根据的抗辩,甚至无所不用其极的说谎。这种行为,于程序上妨碍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目的的实现,于司法上拖延诉讼、浪费资源,于个体利益上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偏离真实的裁判严重折损司法公信力,影响民众对司法程序的满意度。有鉴于此,学者反省自由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对辩论主义进行调整和修补,继而出现当事人应负有真实及完全陈述义务的立法主张,其理论日趋成熟并逐渐影响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也通过事实主张、真实确认、属实申述等制度确立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真实义务。时至今日,真实义务虽然被多国法律以明文规定,或通过学说判例加以承认,但其间争论亦不在少数。例如当事人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真实义务中关于“真实”内涵的理解,真实义务的投射界限,违反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机制等。上述问题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衍进,辩论主义的发展趋势,一国民众对民事司法裁判角色的期待及法律文化的支配等均有密切联系,理论上颇为错综复杂,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实践是检验制度活力与规则价值的唯一标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完全义务,香港特区借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引入了属实申述制度,对同具中华法系特点兼具法律继受特征的两地践行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总结相关经验,有助于我国真实义务制度的构建。长久以来,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因相关制度的缺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所在皆是。不加限制的当事人诉权将可能走向滥用的极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抗辩,伪造、变造证据,不当拖延程序等行为时有发生,诉讼效率及实体正义备受摧残。在学界及实务界的呼吁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制虚假诉讼问题。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真实陈述保证书制度。新法及司法解释施行后,裁判见解中开始出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负有真实陈述义务”等表述。相关概念的把握与使用是否准确?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现状如何?这种立法设计是否能够有效地遏制失信、倡导诚信?为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制度价值,应当对体系内相关制度间作出何种程度的调整?本文对真实义务理论展开全景式的梳理,逐层深入的对上述问题予以解答。导论对问题的缘起、相关论题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介绍。结语对本文提出的主要观点与结论进行统述。此外,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真实义务的概念与历史沿革进行基础考察。首先,对真实义务的概念进行诠释,从哲学语境转入法学语境,在“认知”与“事实”之间引入“真诚”标准,强调真实义务对当事人主观认知情况的要求;进而明确真实义务的投射范围,确定真实义务主体与客体的制度容量;并结合程序法相关概念,对真实义务一般性程序规范的法律义务性质进行阐述。其次,考察真实义务的缘起与发展。通过对真实义务的产生过程及历史沿革进行回溯分析,还原诉讼禁谎理想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总结真实义务的价值取向及各取向间的平衡。随着民事诉讼观的转变及辩论主义的修正与调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逐渐由实体法向程序法渗透,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更多地要求当事人承担促进诉讼的义务,或规制当事人妨碍诉讼的行为。在对抗与合作的两极间,真实义务除发挥助益实体公正实现的基本功能外,也根据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表现形式承担排除轻率诉讼或促进事实认定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对真实义务的界限进行阐述。真实义务的诞育是以对辩论主义的调和或修正为目标的。这种调和应当限制在何种程度内,方不构成对辩论主义和举证规则的侵蚀,是真实义务学说持续关注的重要问题。绝对说与有限说就真实义务的双重外延,即真实陈述要求与完全陈述要求分别与辩论主义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展开了持续的论辩,在相关论辩的焦点中可一窥悖论之破解路径。即在调整界限方面,规定特权与例外;在真实义务与其他规则的关系方面,进行体系内的调谐,如真实义务与认诺制度、自认制度的调谐,真实义务与证明责任的自洽等。第三章对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介绍。尽管各国或地区法律普遍倡导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但对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多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较为明显的不利后果或少数予以明文的制裁方式主要包括:法官的不利心证;给予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开启追究藐视法庭责任的程序;责令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等。此外,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也可能产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可能。本章就如何理解真实义务法律后果的设定,及对违反真实义务行为的制裁应扮演引导角色或制裁角色展开论述,并讨论适用实质性制裁的判断标准及违反真实义务的审查时点。第四章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真实、完全义务展开实证分析。如何分配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台湾地区的民事程序法改革通过赋予法官在诉讼中的实质性指挥权限,强化法官于特定情形中,协助当事人的责任,例如诉讼材料的整理等;同时辅之以律师真实义务,当事人协助释明义务、真实完整义务、诉讼促进义务及其他具有诚实信用色彩的诉权滥用之禁止制度,建构了具有对话色彩的民事诉讼义务体系。在与大陆同具中华法系特点的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真实义务扮演何种角色,其制度价值的发挥受何掣肘,有何制度保障?学理上具有一定争议的律师真实义务为何在台湾的地区得以承认及践行?本章结合典型案例、实务观点、问卷调查结论及访谈内容展开实证分析,并对台湾地区真实义务恣意陈述防免功能发挥的相关经验加以总结借鉴。第五章对香港特区属实申述制度展开实证分析。属实申述,是香港特区民事司法改革中引入的具有当事人真实义务性质的禁谎规则。这种源自英国事实声明制度的当事人真实陈述要求,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行的当事人真实、完全义务在制度外延、制度设计、制裁规范等方面均有显着不同。属实申述制度的基本规则为何,运行实效如何?法官、律师等群体对该制度的运行观感如何?本章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以立法论的角度对规则予以介绍,并以实证的视角进行微观观察,分别阐述文化支配性、语义模糊性、法官角色期待、当事人供述之稳定等问题与对香港真实义务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第六章论述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定位与具体构建。在对真实义务的学理问题展开全面讨论,并对同具中华法系特点、兼具域外法律继受特点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真实义务实证经验进行总结与分析,继而结合现阶段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及其规制的图景,讨论真实义务在我国面临的诉讼模式障碍与规则障碍。同时,以我国法制土壤及法律文化为基础,对真实义务的内容与功能进行界定,通过坚持主观真实标准并内化完全义务等方法调和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最后,结合实证分析的结论讨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真实义务的进路,提出从制度范围、制度保障、违反义务的制裁体系等三个维度实现真实义务的核心价值。
刘才[8](2018)在《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审判方法改革过程中逐步确立的,整个立法过程表现出快速遏制诉讼权利滥用、虚假诉讼等现象的功利性,同时也缺少成熟的具体制度和配套措施作支撑,这不仅严重限制了该原则功效的发挥,还可能导致该原则在实践中的不当适用。我国之前学术研究的焦点在是否可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的涵义如何界定、引入该原则的意义等方面,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之后,该原则的适用方式、适用的范围以及适用后的法律效果等着墨不多且争议较大,在明确这些问题的同时,如何在我国现有立法及司法实践基础上完善相应具体制度及配套措施来保障该原则的良好适用,也成为了当下有待解决的难题。第一章中,笔者首先简单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并结合当下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几种主流学说,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重新予以界定;然后,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基本原则的独特立法体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并就该原则与其他三个基本原则以及该原则与有关具体规则的关系予以阐述,进而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也初步探索了该原则司法实践中可行的适用方式。第二章中,笔者通过借鉴域内外相关经验,对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的诉讼阶段、适用的主体、对各主体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适用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我国现有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了整理和论述。第三章中,笔者阅读了我国各级法院在判决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案例并将最高院以及高院适用该原则的案例归纳整理成表格予以分析,从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上更全面、清晰的了解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现状,从而探索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中,针对本国当下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内外有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成熟理论,并结合我国的诉讼环境及司法现状,提出完善本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建议。本文中,笔者准确定义了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界定了该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明确了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行的适用方式,完整阐述了该原则在我国可以适用的阶段、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情形以及适用该原则的法律效果,最后回归本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借鉴域内外有关理论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套完整可行的解决方案。
周予[9](2018)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文中研究说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自确立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始终,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从纲领性的规定,到证据制度规定,再到执行程序中的规定都有具体体现。但历经多年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还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理论见解不一,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诉讼制度不明确,都影响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性地位和纲领性功能的发挥。文章通过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证据的具体制度,加大制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法官依职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等方面,意欲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效运行的路径。
马龙[10](2017)在《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引言具体介绍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制度的立法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立法和研究现状进行总结,简要介绍域外有关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立法的积极成果,对其制度概况和规则特点进行总结。在对前述内容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引出将要讨论的问题并限定研究对象。第一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概述”。本章研讨了攻击防御方法及其逾时提出等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民事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方法一般指的是当事人用于为诉之声明说明理由或者用于对诉之声明形成防御而提出的全部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无需主张的抗辩、争辩、需要主张的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应当将攻击防御方法与攻击防御本身区别开来。同时,声明等部分取效的诉讼行为以及与效的诉讼行为不属于攻击防御方法。攻击防御方法本身也包含了很多类型,并且可以依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如对其进行制裁,须首先审查其是否满足诸项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迟延、造成诉讼迟滞的后果、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无免责事由。同样,依据不同标准也可以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进行分类。第二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手段”。本章从规制手段的演进历程入手,研讨了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进行规制的有关问题。在适时提出主义之下,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应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课以失权制裁。失权制裁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公法义务的制裁,依据不同标准其可以分为强制失权和裁量失权以及因故意引起的失权和因过失引起的失权。失权制裁程序应当由法院启动,法院进行相关审查并进行自由心证,当事人除了在部分情形中对免责事由承担疏明义务之外,对其他要件事实不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判不当或者适用失权规定不当的,可以通过上诉寻求司法救济。除失权制裁之外,法院还可以通过调整诉讼费用负担或者课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当事人进行制裁。第三章“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理基础”。本章探讨了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理基础。诉讼促进义务在民事诉讼法律中的最终确立,标志着对适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要求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失权规定也由此诞生,违反诉讼促进义务将被课以失权制裁。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其要求当事人诚信进行诉讼和实施诉讼行为,不得出于某种目的拖延诉讼。而以法定听审请求权为代表的宪法上的诸项基本权利和基本原则,在支撑和制约失权规定的适用中,亦发挥了各自不同的作用。由此可见,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规定,植根于较为丰厚的立法基础之上,因而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妥适性是较为明确的。第四章“域外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比较”。本章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规制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有关法律制度,探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逾时提出认定和失权制裁规定方面的特点,并就法系内部各国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共通性和差异性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可以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制裁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方面,均为态度坚决、手段严厉。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或多或少均有差别,没有完全雷同之措施。其细节方面的差异,总是与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法律思想传统以及人民的生活文化习惯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一点上,我国在实施司法改革、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第五章“我国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现状”。本章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有关立法制度及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适用、运行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从现实情况中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即立法和司法对攻击防御方法及其适时提出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攻击防御方法(具体表现为答辩中的各种争执和抗辩以及相应的证据方法)的提出期间制度不受重视,失权规定在促进诉讼进行、提升诉讼效能方面功能的弱化并发生了功能的异化,诉讼费用负担的调整未予以应用。在这种现实之下,依据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基础理论,学习域外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条件进行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是很有必要的。第六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完善”。本章承接上文,简要梳理了我国现行证据提出与失权制度存在的瑕疵与弊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在立法模式的选择方面,我国应当学习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并根据学理研究成果和我国实际加以修正。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总则中,应当将权利的有效保护和诉讼促进义务纳入基本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具体细化,并将攻击防御方法的基本概念及其适时提出要求写入总则。在具体程序中,应当将失权规定的诸项要件予以规范化、完备化,应当强化法院的释明职权,强化诉讼资料提出期间制度,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的证据进行修正,并增加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调整职权。此外,笔者还建议设立有效的审前准备程序,加强审判工作人员的分工协作,并选择合理的方式实现多元化的司法救助机制,保障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行。结语总结全文并展望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制度的未来。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2)民事司法实践中的禁反言原则 ——基于21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提出问题 |
(三)文章结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1.历史研究方法 |
2.案例研究方法 |
3.比较研究方法 |
一、禁反言原则:历史与现实 |
(一)历史沿革与基本范畴 |
1.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 |
2.大陆法系中的相似规定与理论规则 |
(二)现实问题与具体适用 |
二、民事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的适用现状及类型化分析 |
(一)案例基本信息 |
(二)案例解读与类型化分析 |
1.禁反言原则适用案由及其分类 |
2.禁反言原则适用的地区分布 |
(三)禁反言原则裁判思路归纳 |
1.禁反言原则适用基本情形归类 |
2.禁反言原则适用理论层面总结 |
三、民事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适用的主要问题 |
(一)适用禁反言原则的主动性过强 |
(二)适用禁反言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违反禁反言原则的法律效果不清晰 |
(四)禁反言原则适用的结果略显不当——案例分析 |
四、不当适用问题缘何发生的审视与思考 |
(一)禁反言原则内涵范围不统一 |
(二)欠缺适用禁反言原则的具体判断标准 |
(三)过度化排除不正当诉讼状态 |
(四)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矛盾 |
五、民事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的优化适用 |
(一)确立禁反言优化适用的指导思想 |
(二)优化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保障制度 |
(三)加强禁反言原则适用中的解释说理 |
(四)完善违反禁反言原则的责任后果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表 案例编号对照表 |
(3)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预决效力之性质辨析 |
第一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与性质论争 |
一、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 |
二、预决效力性质的学理论争 |
第二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制度溯源 |
一、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述略 |
二、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在其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定位 |
三、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立法演进 |
一、预决效力规则形成的理论准备 |
二、预决效力规则的立法流变 |
第四节 预决效力性质的多元解析 |
一、预决效力与既判力的异质关系 |
二、预决效力与判决附随效力的共通性 |
三、预决效力与证明效的关联性 |
四、预决效力的类型化思考 |
第二章 预决效力之根据辨析 |
第一节 预决效力根据论的理论价值与学理争议 |
第二节 域外判决附随效力的根据解析 |
一、争点效作用根据 |
二、参加效作用根据 |
第三节 预决效力根据的多维解析 |
一、预决效力与法安定性 |
二、预决效力与诚信原则 |
三、预决效力与程序保障 |
第三章 预决效力之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厘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论争 |
一、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的学术争议 |
二、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的实务困惑 |
第二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 |
一、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争点 |
二、当事人对主要争点已为充分争执 |
三、法院对该争点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
四、前后诉的诉争利益相当 |
五、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作用效果解析 |
第三节 参加型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 |
第四章 预决效力之客观范围界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争议与研究价值 |
第二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 |
一、大陆法系诉讼标的识别理论回溯 |
二、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现状与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空间 |
第三节 预决效力的适用对象 |
一、作为预决效力应然对象的事实争点 |
二、作为预决效力争议对象的法律争点 |
第四节 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界定与争点整理程序的协同 |
一、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概要 |
二、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界定与争点整理程序的互动 |
三、我国法上争点整理程序的规范评述与改进 |
第五章 预决效力之主观范围判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主观范围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参加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 |
一、域外参加效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理 |
二、大陆法系判决效对辅助参加人的拘束 |
三、大陆法系诉讼参加制度述略 |
四、参加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第三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 |
一、新堂理论中争点效的主观范围 |
二、美国法上争点排除效力的主观范围 |
三、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之概述 |
2.1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起源与发展 |
2.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概念与内涵 |
2.2.1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
2.2.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
2.3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之理论基础 |
2.3.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之必要性 |
2.3.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第三章 域外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
3.1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3.2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3.3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3.4 比较法研究结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立法与司法适用 |
4.1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现状 |
4.1.1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概况 |
4.1.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法条解读 |
4.2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
4.2.1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司法适用之实证研究 |
4.2.2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司法适用之具体解读 |
4.2.3 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司法适用 |
4.2.4 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适用 |
4.3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和司法评析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 |
5.1 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法 |
5.1.1 直接、优先适用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具体规定或制度 |
5.1.2 无具体规定时则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
5.2 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及兜底条款 |
5.3 明确规定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
5.4 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 |
5.4.1 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
5.4.2 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官职业修养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反思 ——以国家和社会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 |
2.1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背景 |
2.1.1 诉讼观念的改变 |
2.1.2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探索 |
2.1.3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论 |
2.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2.2.1 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 |
2.2.2 对不同的诉讼价值进行衡量 |
2.2.3 规制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诉讼行为 |
2.3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 |
2.3.1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的立法过程 |
2.3.2 法官适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2.3.3 法官不适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困境 |
3.1 法官是否适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论 |
3.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具体化 |
3.3 法官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
3.4 困境的深层视角:国家和社会理论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分析 |
4.1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立法及适用 |
4.1.1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的立法及适用 |
4.1.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的立法及适用 |
4.1.3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国的立法及适用 |
4.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系的立法及适用 |
4.2.1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英国的立法及适用 |
4.2.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美国的立法及适用 |
4.3 以国家和社会理论为视角的比较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家和社会理论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再定位 |
5.1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不包括法官 |
5.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做具体化规定 |
5.3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倡导性原则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础考察:真实义务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
第一节 语意之辨:真实义务概念的诠释 |
一、何为真实: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概念 |
二、规范对象:真实义务的主体与客体 |
三、法律义务: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性质 |
第二节 缘起与发展:真实义务的历史沿革及价值取向 |
一、诉讼禁谎的理想:真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
二、真实义务的价值取向及其平衡 |
第三节 公正与效率: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功能 |
一、基本价值:助益实体公正实现之功能 |
二、排除轻率诉讼:英美法系真实义务之特殊功能 |
三、促进事实认定:大陆法系真实义务之主要功能 |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真实义务的界限 |
第一节 绝对或有限:真实义务范围问题的学说概述 |
第二节 悖论之破解: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
一、真实与完全: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双重外延 |
二、合作与对抗: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的磨合 |
三、鱼与熊掌:破解悖论的基本思路 |
第三节 特权与例外:真实义务的调整界限 |
一、受犯罪追诉或导致蒙受耻辱危险之情形 |
二、涉及秘密信息之情形 |
第四节 体系内的调谐:真实义务与其他规则的关系 |
一、真实义务与认诺制度的协调 |
二、真实义务与自认制度的协调 |
三、真实义务与证明责任的自洽 |
第三章 引导或制裁: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一节 违反真实义务法律后果概述 |
一、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
二、适用实质性制裁的判断标准 |
三、即时与延时:违反真实义务的审查时点 |
第二节 违反真实义务之程序法效果 |
一、无效:虚假陈述本身的效果 |
二、不利:对法官心证产生的效果 |
三、金钱罚:诉讼费用与罚金 |
四、程序救济:再审之诉与侵权之诉 |
第三节 违反真实义务之实体法效果 |
一、承担民事责任之可能 |
二、承担刑事责任之可能 |
第四章 真实、完全义务:台湾地区真实义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台湾地区当事人真实义务概述 |
一、混合继受:台湾地区民事司法改革概述 |
二、以德国真实义务为蓝本: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台湾地区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司法实践 |
一、典型案例与基本解读 |
二、恣意陈述之防免:真实义务的施行经验及实务观点 |
第三节 律师真实义务之台湾经验 |
一、法律依据 |
二、程序与内容:律师真实义务的适用 |
三、真实与忠实:律师真实义务的界限 |
第五章 属实申述:香港特区真实义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香港特区民事司法改革及属实申述制度的引入 |
一、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
二、以英国事实声明为蓝本:属实申述制度的引入 |
第二节 香港特区属实申述制度的司法实践 |
一、典型案例与类型化分析 |
二、裁判观点总结 |
第三节 属实申述制度的实务观点及经验总结 |
一、文化支配与属实申述:制度价值与局限 |
二、语言的模糊性与属实申述:制度障碍 |
三、稳定当事人陈述:制度功能 |
四、法官角色期待对属实申述制度的限制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定位与具体建构 |
第一节 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实证分析 |
一、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状:泛滥且缺少制裁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及其规制的实证调查 |
三、模式障碍与规则障碍:真实义务在我国的困境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真实义务的内容与功能 |
一、内容之辨:以当事人虚假陈述为主 |
二、功能之辨:不得妨碍法官发现真实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的调和 |
一、采行主观真实理论 |
二、内化完全义务要求 |
第四节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路径与构想 |
一、明确当事人承担真实义务的范围 |
二、完善当事人真实义务的保障机制 |
三、构建理性的违反义务制裁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
一、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 |
二、诚实信用原则进入基本原则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
三、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
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阶段 |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对象及其情形 |
一、对当事人的适用 |
二、对法官的适用 |
三、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范围及适用的方式未统一标准 |
二、有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具体制度尚需完善 |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保障制度较薄弱 |
第四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具体制度 |
一、完善适用于当事人的具体制度 |
二、完善适用于法官的具体制度 |
三、完善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体制度 |
第二节 优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环境 |
一、理清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逻辑 |
二、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 |
三、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
四、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方式 |
五、强化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
第三节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
一、程序法上的法律效果 |
二、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
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纲领性规定 |
二、证据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运行的困境 |
第一节 诉讼理论争议影响诚实信用原则 |
一、适用主体存在理论分歧 |
二、对禁反言理论理解不一 |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诉讼制度的缺失 |
一、真实义务缺乏具体适用规则 |
二、庭前准备程序不科学 |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案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不充足 |
二、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不大 |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效果不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路径 |
第一节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证据制度的有效路径 |
一、进一步完善据实陈述规则 |
二、细化举证期限的具体制裁措施 |
三、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 |
四、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
第二节 制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的有效路径 |
一、加重恶意诉讼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
二、完善失信人名单公示制度 |
第三节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的有效路径 |
一、加强诚实信用原则法律适用的论证说理 |
二、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
三、重视法官裁判独立性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立法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概述 |
第一节 攻击防御方法的内涵及分类 |
一、攻击防御方法的基本内涵 |
二、攻击防御方法的分类 |
三、攻击防御方法与我国民事诉讼 |
第二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构成要件 |
一、攻击防御方法提出迟延 |
二、造成诉讼迟滞的后果 |
三、迟延行为与迟滞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迟延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
第三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分类 |
一、依违反义务的类别划分 |
二、依诉讼阶段划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手段 |
第一节 规制手段的演进 |
一、法定顺序主义时期 |
二、随时提出主义时期 |
三、适时提出主义时期 |
第二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失权制裁概述 |
一、失权制裁的基本内涵 |
二、失权制裁的性质 |
三、失权制裁的种类 |
第三节 失权制裁程序 |
一、失权制裁程序的启动 |
二、失权制裁程序的进行 |
三、与失权制裁程序有关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
第四节 其他规制手段 |
一、诉讼费用负担 |
二、行政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诉讼促进义务 |
一、诉讼促进义务的含义 |
二、诉讼促进义务的分类 |
三、诉讼促进义务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沿革与发展 |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
第三节 法定听审请求权 |
一、法定听审请求权的含义 |
二、法定听审请求权与失权规定的相容性 |
三、合宪性冲突的解决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域外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比较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分析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分析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三节 两大法系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比较 |
一、两大法系内部的比较 |
二、两大法系之间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现状 |
第一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则现状及评析 |
一、关于攻击防御方法及答辩的规定 |
二、举证时限制度暨失权规定 |
三、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 |
四、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则现状评析 |
第二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制度运行现状及评析 |
一、关于攻击防御方法及答辩 |
二、关于举证时限制度暨失权规定 |
三、关于新的证据 |
四、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则运行现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立法模式 |
一、现有立法模式 |
二、我国立法模式之合理选择 |
第二节 完善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原则性规定 |
一、重新界定民事诉讼的任务 |
二、细化诚实信用原则 |
三、增加诉讼促进义务规范 |
四、进一步落实辩论主义 |
第三节 完善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程序性规定 |
一、强化攻击防御方法提出期间制度 |
二、系统设置失权认定的各项要件 |
三、强化法院的诉讼指挥和释明职权 |
四、科学界定作为再审事由的新的证据 |
五、将诉讼费用负担增加为规制手段 |
第四节 完善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的其他措施 |
一、改革并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
二、在法官员额制之下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分工协作 |
三、实现多元化的司法救助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2]民事司法实践中的禁反言原则 ——基于21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D]. 王素萍. 南京大学, 2020(04)
- [3]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D]. 何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1)
- [4]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 张金. 北方工业大学, 2019(07)
- [5]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反思 ——以国家和社会理论为视角[D]. 李光霞. 燕山大学, 2019(12)
- [6]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7]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D]. 丁启明. 厦门大学, 2018(12)
- [8]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D]. 刘才.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D]. 周予.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10]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D]. 马龙.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