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汉石油学院学报(自科版)》2003年第25卷第1~4期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边雨[1](2021)在《以建筑类期刊为源探究中国当代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演变》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当代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自1949年发展至今,涌现了大量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为了今后更好的前进,对这一段时期我国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动态的审视总结必不可少。众多反映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理论及实践演进印记的视角中,建筑类期刊是折射和管窥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历程的一个独特窗口。本文先对1949至今的我国建筑类期刊的产生与发展历程进行梳理,然后利用CKNI数据库,以建筑类期刊为主要检索文献来源,收集1949年至2019年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相关文献,进行去重等整理,最后一共筛选收集论文3091篇。基于建筑类期刊记载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情况分析研究,确定本文的期刊统计范围。本文采用文献计量法,依托Noteexpress等软件进行文献管理和相关数据整理,主要通过对发表年份、关键词的词频进行统计,从时间分布、期刊分布、研究类型、研究主题与热点等方面对中国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研究动态进行了统计分析,并重点对主要时间段的内容进行信息与历史事件结合的整理,使用Citespace软件以可视化的形式展现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研究的聚焦点,掌握当前研究现状,总结出建筑类期刊反映的我国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发展历程。全文以阶段划分及特征描述的方式对建国以来我国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主要分为三个时期:1949-1977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1978-1997年的住房改革推进时期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以及1998年至今的房地产开发主导时期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通过对不同时期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及相关政策、建筑类期刊中各个时期相关论文的记载情况的研究,总结出不同时期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研究与实践的演变历程,总结其发展特征以及影响因素,以期对日后的相关研究有一定的意义。
柳直[2](2020)在《中共旅大经济重建研究(1945-1950)》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共工作重心由农村走向城市的重要转折期。多年的农村斗争环境使中共的城市经济管理经验近乎空白,因此,中共初入城市,如何做好城市经济建设工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关于中共城市经济建设的研究,建国后的很丰富,解放战争时期的较少,且散见于城市接管研究中的经济管理部分。既无法展现历史的复杂面向,更看不到中共在初次接触城市经济时由稚嫩到成熟的成长过程。旅大作为中共最早接触的工业大城市,是中共进行经济管理的学习场所与试验场,为研究中共早期城市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因而,本文以中共旅大经济重建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厘清其经过、述析其得失、总结其经验,借以探究中共最初是如何探索与学习,掌握管理城市经济的能力。旅大作为中共领导下的特殊解放区,既负有改善当地民众生活的责任,还担负着支援前线战争的任务,这一切都离不开旅大生产的发展。然而,中共的经济重建面临着三个挑战。一是中共接手的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乱摊子”。二是中共干部长期在农村工作,对管理工业城市非常陌生,缺乏经验。三是旅大正处于苏军军事管制之下,如何与苏军和睦相处,取得苏军的信任,以便顺利开展工作,是旅大中共需要面对的崭新的问题。旅大中共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克服困难,因地制宜地着手旅大经济重建工作。解决民众基本生活问题,安定民生是经济建设的第一步,也是一切经济工作的前提。解放之初,社会经济处于停顿和混乱状态,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存。其时旅大有三至五万人经常处于失业与半饥饿状态,居住环境更是破败不堪。为此,旅大中共采取整顿粮市、开荒等方式增加粮食;组织无业贫妇和老弱病残等做鞋、织网以解决其生活出路;发动住宅调整运动使贫苦民众迁入新居。民生问题的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使初入旅大的中共赢得了民众的信任。开动机器,开展工业生产既是保证本地民众充分就业的重要手段,亦是支援前线的内在需求。旅大中共与苏军充分沟通协商,从其手中陆续接收了一批日本遗留的大型工厂,先后克服了资金、技术、原料、管理等难题,恢复与发展了民用工业,组织与创办了军事工业。几年间,旅大中共大力发展公营工业,奖励与扶持私营工业,在中苏合营企业中虚心学习技术与管理经验。旅大工业生产逐步恢复,既保障了民众基本需求,大批军工产品又有力地支援了战争。旅大因港兴市,依靠外地粮食、原料的输入及加工品的输出得以发展并带动市内商业繁荣。可以说,对外贸易是旅大的生命线。解放之初,旅大对外受国民党封锁,海、陆交通断绝,市内摊贩充斥街头,奸商横行,市场秩序混乱。为此,旅大中共积极发展公营商业,保护与扶助正当私商,有计划地组织消费合作社以调剂市场,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同时,加强贸易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粮食与工业原料的进口及成品的推销。旅大商业步入正轨,保障了民生与生产的发展。作为苏军军管区,旅大的货币发行权掌握在苏军手中。由于红军票流通量过多,导致旅大物价不断上涨。为此,苏军决定实施货币“贴帖”,降低货币流通量以稳定币值。但是,效果并不显着,物价仍在缓慢增长。于是,随着东北全境解放,1948年11月中苏双方商定再次实行货币改革,以彻底解决物价与货币发行权问题。“关东币”的发行提高了币值,降低了物价,改善了民众生活。增强了中共的经济力量,为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也表明苏方对旅大的经济控制逐步松动,中共在经济领域的发言权得到提升。城市与乡村互相依赖,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乡村的支持。过去,旅大农民饱受殖民统治者与封建地富的双重剥削,亟需中共实行土地改革,改变生产关系。考虑到旅大多市郊农村的现实情况与苏军军管的特殊性,中共将调整土地分为两个阶段。建国前采取逐步削弱地富势力的方针;建国后,实施土地调剂。旅大土改成功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同时,为城市提供了充足的粮食、农副产品、工业原料等,并成为工业品的消费市场,促进了旅大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旅大作为中共最早尝试经济建设的大工业城市,对初来乍到的中共来说,是城市新环境。中共面临着管理大工业的挑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用,也找不到模式可以模仿。旅大中共边摸索边学习,经过四年多的建设,成效显着。经济上,农业生产逐年提高,工业恢复到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规模与水平,商业与贸易日渐繁荣,物价稳步下降,失业现象被彻底消灭,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性质上,基本确立了以公营企业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而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也使旅大成为新中国生产型城市的典型。中共在旅大的经济重建表明,在中共早期城市经济建设中,干部要转换思想,与时俱进。既要根据当地的情况与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推行中共的经济政策,将发展工业生产作为经济工作重点。又要积极开展方针政策宣传、妥善照顾各阶层利益以获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为经济重建提供保障。
刘忠原[3](2020)在《抗战后期国民党对三民主义的话语建构 ——以《三民主义半月刊》为中心的探讨(1941-1945)》文中提出抗战时期,作为当时整合各个集团和革命力量的三民主义,得到包括国共两党在内的各政治势力的普遍认同。国民党出于政治需要,在抗战时期对三民主义的认知带有强烈的政治性和现实性,十分重视三民主义这一极为重要的“政治符号”。为了将其一党独裁的集权统治披上合法外衣,国民党以报刊为媒介,对三民主义的战时内涵做出了符合其政治需要的建构与阐释。《三民主义半月刊》的发行正值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消极认知与践行三民主义的时期。在其刊登的文章中,为了维护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统治,其在继承发展三民主义的立场上呈现出浓厚的实用性特点。在民族主义方面,其抬高美化三民主义,将孙中山描述为儒家正统的继承者者,以迎合抗战时期文化民族主义思潮,达成其反共产主义的政治图谋;抓住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的契机,以“国家至上”、“民族至上”的言论反对无产阶级政治理论,以达到其反共的目的。在民权主义方面,与现实中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强化的政治现实相呼应,其篡改孙中山的“权能区分理论”,主张加强政府的权能,建设“万能政府”;同时它还鼓吹“一党专制”,排斥包括中共在内的其它党派。在民生主义方面,其放大孙中山民生史观中的消极成分,排斥唯物史观和阶级斗争论;在经济政策方面,主张实行“统制经济”,加强国家政权对经济的干预,发展国营经济,对物价进行管制,结果事与愿违,造成了恶性的官僚资本膨胀和不受控制的物价高涨。《三民主义半月刊》的创办与发行不仅映射出时局的走向和变化的特点,也展现了战时国民党和蒋介石集权与专制的现实。从战时《三民主义半月刊》有关三民主义的话语建构中,我们可以看出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对孙中山三民主义民主和革命精神的背离以及在意识形态建设层面所存在的缺陷。
王文章[4](2019)在《浙江近世道教方志研究》文中认为道教方志是以存史、弘教为目的的记录某一特定地区道教发展情况的文献,是关于道教地理环境、人文景观、宫观祠庙、仙道人物、宗教思想、法派传承、神异故事、诗文题咏等方面的综合性文献记录。本文是从(省份)地域角度开展系列道教方志研究的一次尝试,以浙江近世道教方志为研究对象,系统考察浙江近世道教方志的编纂、刊行与存录情况,发掘其宗教学、文献学价值和文学属性,为开展道教方志本体研究和道教教派传衍、人物考证、诗歌散文等相关性研究提供参考。第一章,近世道教方志的编纂、刊刻与流传。首先对道教方志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并分析道教方志作为文体与《道藏》“三洞十二部经”文体分类之间的关系,为论文研究对象、存世道教方志的鉴定与归类提供理论支持。继而探讨了浙江近世道教方志编纂的历史语境,包括浙江优越的经济条件对道教发展的支持、道教宫观的历史分布、着名道教人物及其影响等,勾画出浙江道教方志编纂的外部大环境。最后探讨了道教方志的编纂群体及其不同的编纂目的、编纂方式,以及道教方志的刊刻与收藏情况,对浙江近世存世与存目道教方志作了统计与考订。第二章,近世道教方志的宗教学价值。从道教方志“志在不朽”的编纂观念出发,通过爬梳道教方志中的庞杂内容,分析其中的丰富宗教意涵,包括法派传衍情况、道教宫观的沿革、道教与儒教和佛教的互动关系及其主要表现、道教宗教管理制度、道教神灵与官方奉祀及民间信仰的关联等,揭示道教方志蕴含的宗教学价值。第三章,近世道教方志文学研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道教方志在编纂观念、卷目设置、文学风貌上表现出的与史家方志迥然有别的面貌,突出其文学属性。接着以古代文体分类理论为基础,探讨道教方志中的卷目设置、文体分类与作品辑录情况,分析了道教方志文体分类和作品辑录的状况以及不同文体的特点。再以作品为介质,寻绎道教方志所辑录文学作品的思想蕴含,包括阐释教理、论辩人情,抒写交游之情、隐逸之乐,描述宫观胜景,记叙游仙体验等。第四章,近世道教方志的文献辑补价值。以《宋史》《元史》《明史》《清史稿》为正史类代表,以《浙江通志》《西湖志》为正统方志类代表,以《全宋诗》《全宋文》《全元文》为诗文集类代表,以《金盖心灯》《金莲正宗记》等为道经类代表,以《武林梵志》为佛教经籍类代表,比对道教方志所录相关文献,从人物事迹、历史事件、宫观祠庙、诗词文记、教派传衍等角度探讨道教方志的文献辑补价值。第五章,近世地方志对道教方志的辑补。基于地方方志文献来源的考察,将地方志划分为地域志、金石典籍和佛教方志三类,分析金石典籍与地域志不同的编纂观念、编纂标准和着录方式,从宫观祠庙、仙道人物、碑铭诗文等角度探讨这三类地方志对道教方志的补辑,并对佛道等视的两部佛教方志《天台圣迹录》和《天台山方外志》作了专节解读。
赵明霞[5](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指出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谢锐勤[6](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汤浩[7](2018)在《咸同湘军与湖湘理学研究》文中指出湘军集团与理学文化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关系。咸同湘军兴起,不仅是宏济艰难的现实选择,更是儒学内部结构运动的结果,是理学自救的产物。湘军是一支以文化立军,有着自身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的理学之军。湘系理学经世派受内忧外患的深重刺激,开启“以实动名”的崛起之路,自下而上地打破有清以来二百余年理学内敛时期之沉寂,比较成功地将学术思想转化为政治军事组织能力,开启了近代中国第一次政治—文化自强运动。咸同湘军以理学作为节制之道,培植政治和文化的双重权威结构,体现出独特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湘军以理学为宗,结合圣王理想和豪侠气象,形成“兵儒合流”“以礼治军”“明耻教战”的军事管理理论。湘军将理学思想全面运用到军事实践指导中去,以精微之意行威厉之事,其儒兵思想中的儒学向度,使之成为军事活动中活用理学的典范。湘军中曾较普遍树立了以身殉国、克己廉介的价值观。湘军不同支脉中,理学浸淫最深的王錱老湘营战斗力最强最持久,在勇营制度下由地方军逐渐取代国防军,特别是在国势陵夷中注重“隐图自强”,力破“不勤远略”的儒学政治传统。湘军以理学原则为指导,对政治军事制度进行改创,并在事功领域广泛运用,其“以实动名”的创化改制,涵盖了吏治文法、军制财政、文教制度等多个方面。同时这种创制也具有实用性、渐进性、适应性、局部性特点,缺乏整体上、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具有明显“过渡性”的特征。湘军集团作为湖湘理学的发舒,对晚清理学产生过政治与学术方面的多重影响,包括:对理学学术走向,对理学乃至儒学学术思想与社会实践的关系,对理学学术思想的发挥与修正,对理学信仰和主流地位强有力的扞卫等。可以说,湘军集团体立用行、务本开源的“通儒”经济,极大地丰富扩充了儒学的践履范畴,实现了为儒学的“正名”,在更广阔的社会格局和宏观文化视野上深刻影响着晚清理学发展的轨迹。湘军一定程度改变了宋明儒学柔弱函胡之弊,焕发了理学价值,形成了激越高亢的审美情趣。咸同湘军立足于建立“学”“道”“政”的良性互动关系,助推形成的政治新秩序成为晚清政局转捩的重要枢纽;湘军集团致力于隐图自强,在对外战争中挽回了军事颓势,挽救保存了中国疆域的主体部分,为中国的逆势复兴奠定了基本的领土格局,同时也将儒学社会价值在封建社会晚期最后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湘军人物匡济时艰的精神,自励殉道的操守、任事敢为的勇气、坚毅不拔的意志等,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必将与民族文化中的进步基因融为一体,感召后人。
张剑[8](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指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黄稼辉[9](2016)在《贾谊政治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汉初之政治思想家,贾谊一直是研究汉代思想史中绕不过的一个存在。其政治思想对两汉四百年之长治久安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贾谊具有以“天下”安危为课题的问题意识,因而其思想往往集中于政治设计之中,由此,理解、阐释贾谊之思想,必然回到其政治设计中来,这就需要我们看待、研究贾谊思想,必须宏观之远眺,而非微观之梳理。贾谊政治思想产生于秦末汉初,有其历史及学术背景。历史上,汉初政治“汉承秦制”,显示出汉廷治国之艰难,无智识设计政治蓝图,只能沿用前朝之治国模式;又因其经济凋敝,人心思定,故“无为而治”,以图休养生息。学术上,贾谊,生长于以洛阳为中心的儒家文化背景下,从小接受《诗》《书》六艺之教,同时因天下之中之地缘优势,而接受了儒家以外之道、法、墨、阴阳等诸家思想。贾谊思想的形成,除历史与学术原因外,还有其现实背景,即“诛吕安刘”、文帝登基、黄老之术继续对江湖与庙堂产生影响,但在黄老之术之“无为”中,有一股儒学之暗流涌动。贾谊在明以“过秦”,实则“戒汉”过程中,提出其政治设计之逻辑起点,即王道论。贾谊认为秦亡于“废王道”,而未如汉初思想家“过秦”之时,一味地谴责秦之“法治主义”。贾谊肯定了秦一统天下之历史作用,同时肯定了秦北击匈奴之功绩。贾谊之观点,为武帝与桑弘羊所接受。但这都是贾谊政治思想之表象,贾谊依然想上溯周文,构建王道盛世,故其在阐释“先王之道”时,依然以王道为视域,提出其别具一格之安边策,以招降匈奴。贾谊之“君道论”为其政治设计之重要环节,有两个内在特征,其一是“势”,是治国之依托,可避免社稷为墟。君王应当有分辨“势”是否转移之能力。其二是“明”,只有“明”才能辨其“势”,才能明了“天下大势”。“明”与“诚”二元一体。“势”与“明”是贾谊君道之内在特点。由此,贾谊提出“君道”何以可能的问题,即“立君之道”和“为君之道”。“立君之道”阐述立君之合理性,“为君之道”侧重于阐述君主行为之实然性。只有明白“立君之道”,才能理解“为君之道”,这是贾谊“君道论”中最有价值的地方,也是最容易忽略的地方,但贾谊文本呈现了这种内在的逻辑结构。有了指导思想“王道论”,有了实行“王道”的“君主论”,贾谊在其政治设计中主张“礼治论”,而非秦之“法治论”。贾谊主张礼乐为主,法治为辅,教化为主,刑罚为辅,以儒学为核心,推行“礼治”。贾谊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呈现出王道盛世。贾谊之“礼治”,源于汉初之两大乱象,其一是诸侯国之“僭越”;其二是民俗奢侈,无亲亲尊尊。贾谊指出,诸侯国“僭越”是因为无制可依,诸侯王又有“布衣昆弟”之心。因此贾谊提出温和的推恩众建之方案,以强干弱枝,分割诸侯。而民俗奢侈,无亲亲尊尊是因为汉初社会由秦末而来,六国纵横之士习气未消。于是汉廷通过皇帝下诏书之形式移风易俗,从而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民本思想是贾谊政治思想之最重要部分,主要强调以民众为治国安邦之学说。儒家以民为本,强调君民之间的张力。在这种关系中,他们强调“民”为“本”之重要性。贾谊之民本思想是古代最为系统的民本思想,它上承先秦民本思想之精华,下启汉以后两千年民本思潮,将尊君之目的指向“民”而不是“君”,为文帝之治国方略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理论依据。贾谊之民本思想,以儒家之仁政爱民为特点,提出“重民”、“安民”、“富民”、“民议”等核心观念,为儒学与皇权之融合奠定了基础。
胡中升[10](2014)在《国民政府黄河水利委员会研究》文中提出对于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而言,治水活动十分重要。而作为中国重要水道的黄河,则夙以难治闻名于世,治黄遂成为中国历代治水的重要任务。近代以来,西方水利科技的传入,为黄河治理带来新的契机,使治黄思想、方略与手段开始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国民政府黄河水利委员会(简称黄委会)扮演了主要角色,其作为与作用值得检讨。鉴于黄河灾害频发,为有效开展治黄工作,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成立了黄委会,结束了清末以来黄河下游河防的分省治理体制。随着时局的发展及治黄任务的改变,黄委会大致经历了“初创”与“扩张与调整”两个阶段。作为一个近代水利机构,黄委会组织结构科层化的特点较为明显,委员会下依次设处、科等层级,各级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而委员会决策制和委员长执行制的相互结合,则既能收集思广益之效,又能杜决而不行之弊,有利于工作绩效提升。委员长在黄委会中据有重要地位,不论是对该会的日常管理,还是对治黄事业的发展规划,都有重要权责。历任委员长均为治黄事业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此外,黄委会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作流程以及人事与财务管理制度,为该会的日常运行与业务开展提供了条件。黄委会在权限、人事与财务方面均受中央节制,又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其委员构成及会址确定都曾受到地方的影响,双方的行政博弈迹象明显。黄委会与黄河水灾救济委员会(简称黄灾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及导淮委员会亦有密切联系。虽然黄灾会曾与黄委会发生工作冲突,但“华北水利”及“导淮”两委员会则与黄委会合作顺利,成效显着。黄委会不再仅凭经验治黄,而是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不再局限于整治黄河下游,而是着眼于整个黄河流域,坚持上中下游并重、干支流兼顾的方针。该会不仅在黄河堵口、修防等治标方面取得重要成就,而且不断探索黄河治本之策,诸如建立测量队、水文站、水位站,开展河道地形及水文测量,开展科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拟订各种专门及综合治本计划。该会还促成在德国举行治导黄河试验,并在中游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以期多管齐下,实现黄河的长治久安。在治理河患的同时,黄委会还致力于开发黄河水利事业。该会不仅关注与支持黄河下游的虹吸放淤工程,而且积极发展西北灌溉事业。为适应抗战及开发西北的需要,黄委会对黄河上游及其主要支流进行测勘,并对局部河道实施重点整治,以改善其通航条件。该会还勘查了黄河及其支流的水力资源,并拟订了一些发展黄河水利的计划,虽然未能付诸实施,却为此后的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黄委会对黄河标本兼治的各项探索,开辟了近代治黄的新趋向,将中国治黄事业推进到一个新阶段。黄委会虽然不同于普通衙署,但毕竟也是国民政府的行政性机构之一,后者的相关决策与政令无疑都会影响黄委会的工作。经费不足制约着治黄事业的开展,政府不当人事任免也给黄委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抗战时期,黄委会被纳入战时体制,成为配合政府对敌斗争的工具;战后,在花园口堵口活动中,黄委会成为国民党方面与中国共产党进行工程博弈的主要角色之一。随着国民党在大陆统治的式微及终结,黄委会的历史使命也很快结束。
二、《江汉石油学院学报(自科版)》2003年第25卷第1~4期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汉石油学院学报(自科版)》2003年第25卷第1~4期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以建筑类期刊为源探究中国当代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市住区的演进历程记录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 |
1.1.2 国内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百花齐放,亟待梳理整合 |
1.1.3 专业期刊是学科发展轨迹记载和学术传播的重要载体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城市住区规划设计演变的研究现状 |
1.3.2 建筑类期刊的研究现状 |
1.3.3 期刊文献统计的研究现状 |
1.3.4 小结 |
1.4 相关概念释义 |
1.4.1 住区及城市住区 |
1.4.2 住区规划设计 |
1.4.3 建筑类期刊 |
1.5 研究范围与方法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范围 |
1.6 研究框架 |
2 我国建筑类期刊及其记载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研究 |
2.1 我国建筑类期刊的产生与发展 |
2.1.1 建筑类期刊的产生 |
2.1.2 建筑类期刊的初步发展 |
2.1.3 建筑类期刊的繁荣发展 |
2.1.4 建筑类期刊的多元化发展 |
2.2 建筑类期刊对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记载情况分析研究 |
2.2.1 数据来源与筛选 |
2.2.2 本文的建筑类期刊选取标准 |
2.2.3 建筑类期刊中相关论文数量与分布 |
2.2.4 建筑类期刊中相关论文的分类与统计 |
2.2.5 建筑类期刊中相关论文研究主题的变化 |
2.2.6 本文的建筑类期刊研究范围 |
2.3 建筑类期刊反映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历程分析研究 |
2.3.1 相关期刊论文的统计与分析 |
2.3.2 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发展历程 |
2.3.3 我国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的时区图谱 |
2.3.4 我国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演变历程分期 |
2.4 本章小结 |
3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1949-1977) |
3.1 政府主导下的城市住区实践与研究概况 |
3.1.1 社会经济背景与住房建设概况 |
3.1.2 建筑类期刊的记载情况分析 |
3.1.3 研究阶段划分 |
3.2 经济恢复与“一五”阶段:住区规划理论的引入与早期实践(1949-1957) |
3.2.1 工人住宅区的规划建设 |
3.2.2 居住建筑布置方式的讨论 |
3.2.3 居住小区规划思想的引入与实践 |
3.3 “大跃进”与调整阶段:住区规划理论的探索与发展(1958—1965) |
3.3.1 城市人民公社对城市住区发展的影响 |
3.3.2 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思想的发展与实践 |
3.3.3 “成街成坊”的住区规划方法 |
3.3.4 住宅区的改建 |
3.4 “文革”及其影响阶段:住区规划理论与实践的停滞与恢复(1966-1977) |
3.4.1 住宅标准的持续降低 |
3.4.2 市郊工厂生活区的建设 |
3.4.3 高层住宅的出现 |
3.5 特征总结 |
3.5.1 住区规划理论与方法体系初步形成 |
3.5.2 注重住区物质空间形态 |
3.5.3 为生产服务而配套建设 |
3.6 本章小结 |
4 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时期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1978-1997) |
4.1 “遍地开花”式的城市住区实践与研究概况 |
4.1.1 社会经济背景与住房建设概况 |
4.1.2 建筑类期刊的记载情况分析 |
4.1.3 研究阶段划分 |
4.2 居住小区的规划建设阶段 |
4.2.1 规划建设概况 |
4.2.2 规划结构与规模 |
4.2.3 规划布局特征 |
4.2.4 对节约用地和提高居住密度的强调 |
4.3 居住区的规划建设阶段 |
4.3.1 综合开发模式 |
4.3.2 区位特征 |
4.3.3 规划结构与规模 |
4.3.4 规划布局特征 |
4.3.5 综合区的建设 |
4.4 旧城区改造与更新阶段 |
4.4.1 发展历程概述 |
4.4.2 改造方式 |
4.5 “试点工程”推动下的居住小区规划建设阶段 |
4.5.1 规划建设概况 |
4.5.2 规划布局特征 |
4.5.3 规划结构的模式化与突破 |
4.5.4 地方传统居住文化的借鉴 |
4.5.5 社区的营造与物业管理兴起 |
4.6 特征总结 |
4.6.1 住区的建设机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
4.6.2 住区规划布局手法的多样化 |
4.6.3 住区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发展 |
4.6.4 从人的需求出发营造居住环境 |
4.6.5 居住观念的改变促进了住区功能布局的更新 |
4.7 本章小结 |
5 房地产开发主导时期的城市住区规划设计发展(1998 年至今) |
5.1 多元化的城市住区实践与研究概况 |
5.1.1 社会经济背景与住房建设概况 |
5.1.2 建筑类期刊的记载情况分析 |
5.1.3 研究阶段划分 |
5.2 商品房住区的快速发展阶段 |
5.2.1 规划建设实践与研究概况 |
5.2.2 商品房住区的空间分布特征 |
5.2.3 商品房住区的开发规模特征 |
5.2.4 商品房住区的规划布局特征 |
5.2.5 商品房住区的特色和风格塑造 |
5.2.6 城市住区类型的多样化 |
5.3 城市住区的多元化发展阶段 |
5.3.1 规划建设实践与研究概况 |
5.3.2 商品房住区的品质提升 |
5.3.3 保障房住区的规划建设 |
5.3.4 既有住区更新改造的探索与实践 |
5.3.5 城中村改造问题的探索与实践 |
5.4 城市住区的转型发展阶段 |
5.4.1 规划建设实践与研究概况 |
5.4.2 城市住区在实践发展中的问题总结 |
5.4.3 城市住区规划新模式的探索 |
5.4.4 既有住区更新改造的进一步探索与实践 |
5.5 特征总结 |
5.5.1 从传统住区规划到社区规划 |
5.5.2 城市住区空间分布的郊区化 |
5.5.3 城市住区空间结构的集约化 |
5.5.4 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多元化 |
5.6 本章小结 |
6 总结 |
6.1 建筑类期刊中相关论文统计分析 |
6.1.1 相关期刊论文的统计分析 |
6.1.2 建筑类期刊反映的我国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演变历程 |
6.2 建筑类期刊反映的我国当代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演变特征 |
6.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2)中共旅大经济重建研究(1945-195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解放初期旅大经济困境 |
第一节 中共旅大政权之建立 |
一、“旅大”简介 |
二、苏军进驻旅大 |
三、中共建党建政 |
第二节 历史遗产与新生问题 |
一、殖民地城市经济遗产 |
二、诸多棘手的经济问题 |
第三节 重建经济的挑战 |
一、苏军接收后的旅大经济 |
二、管理城市经验的稚嫩 |
三、不得不考虑的苏联因素 |
第二章 保障民生:解决民众基本生存问题 |
第一节 整顿粮市和开荒增产 |
一、整顿市场以规范粮市 |
二、开垦荒地以增加粮产 |
第二节 为贫困民众创造就业机会 |
一、订购军鞋——为无业妇女谋生计 |
二、生产自救——为失业工人找出路 |
第三节 调整住宅为民安居 |
一、两级分化的居住场所 |
二、调剂优劣住房的努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建工业:民用与军需并重 |
第一节 恢复与发展民用工业 |
一、工业停废与市场旺需 |
二、适时整顿公营和私营工业 |
三、民用工业成绩检视 |
第二节 发展军工企业满足军需 |
一、解放战争提出的新任务 |
二、军工企业的贡献与经验 |
第四章 商业探索:服务生活与生产 |
第一节 整顿畸形繁荣的市场 |
一、混乱无序的低端商业 |
二、多方整顿成效初显 |
第二节 创办消费合作社的新举措 |
一、创建与整理 |
二、成效与不足 |
第三节 促外贸服务生活与生产 |
一、贸易对旅大的重要性 |
二、促进外贸的举措与成效 |
第五章 货币改革:为经济重建护航 |
第一节 第一次币改——货币“贴帖” |
一、解放前后旅大货币金融状况与问题 |
二、货币“贴帖”过程 |
第二节 第二次币改——关东币改革 |
一、改革的背景 |
二、币改经过与问题处理 |
第三节 货币改革的影响 |
一、对旅大经济的作用 |
二、经济之外的多重效应 |
第六章 市郊土改:发展农村与服务城市 |
第一节 建国前的温和土改 |
一、土改的特殊背景 |
二、削弱地富土地和调整雇佣关系 |
第二节 建国初期的土改深化——土地调剂 |
一、进一步土改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二、土地调剂的运作与博弈 |
第三节 土地改革成效 |
一、旅大农村土改的经济绩效 |
二、土改对旅大城市的影响 |
结语 |
一、旅大经济重建成绩 |
(一) 经济层面 |
(二) 经济之外层面 |
二、经济重建的经验 |
(一) 稳固政权是前提 |
(二) 对苏关系是基础 |
(三) 工业建设是重点 |
(四) 宣传动员是推力 |
(五) 统一战线是法宝 |
(六) 干部思想是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抗战后期国民党对三民主义的话语建构 ——以《三民主义半月刊》为中心的探讨(1941-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学术前史回顾 |
(一) 有关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的研究 |
(二) 有关抗战时期国民党舆论宣传研究 |
(三) 战时国、共、伪三方的三民主义理论以及论战研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三民主义半月刊》概说 |
第一节 刊物诞生之际的时局背景 |
一、国民党对三民主义的消极认知与践行 |
二、三青团的创建与三民主义理论的宣传 |
第二节 刊物的创办与发展 |
一、刊物的创办及宗旨 |
二、经费来源与刊物发行 |
三、作者群体分析 |
第二章 对民族主义的歪曲 |
第一节 对三民主义的儒化 |
一、蒋介石对孙王学说的调和 |
二、贺麟与三民主义研究的“回归传统” |
第二节 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后的舆论攻势 |
第三章 对民权主义的背离 |
第一节 对“权能区分”理论的探讨 |
一、“以权能区分补救分权制衡之弊” |
二、对“期成宪草”与“五五宪草”的评判 |
第二节 围绕战时政党问题的争论 |
一、维护一党制,反对多党制 |
二、对党治与民主的混淆 |
第四章 对民生主义的篡用 |
第一节 以民生主义反对马克思主义 |
一、对阶级斗争论的批判 |
二、用民生主义置换共产主义 |
第二节 民生主义旗帜下的经济政策 |
一、力主统制经济 |
二、管制物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浙江近世道教方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成果综述 |
二、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内容框架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近世道教方志的概貌 |
第一节 道教方志的概念及内涵的界定 |
一、道教方志的内涵与外延 |
二、道教方志与《道藏》“三洞十二部经”文体分类的关系 |
第二节 道教方志编纂的历史语境 |
一、浙江优越的经济条件为道教发展提供了土壤 |
二、道教宫观的定位、分布与高道辈出 |
第三节 道教方志的编纂、刊刻与收藏 |
一、道教方志的编纂群体与编纂目的 |
二、道教方志的刊刻与收藏 |
三、浙江存世、存目道教方志统计 |
第二章 近世道教方志的宗教学价值 |
第一节 教派流传情况的记载 |
一、记录道教法派的承传 |
二、记录道教宫观的沿革 |
第二节 道教与儒、释二教互动关系的记载 |
一、儒、道交往 |
二、佛、道交往 |
第三节 道教方志的管理价值与文化价值 |
一、宗教管理制度的存录 |
二、官方崇祀与民间信仰的反映 |
第三章 近世道教方志文学研究 |
第一节 道教方志的文学属性 |
一、道教方志与史家方志在编纂观念上有所不同 |
二、道教方志与史家方志在卷目设置上互有歧异 |
三、道教方志与史家方志在文学风貌上面目有别 |
第二节 道教方志文体概貌述论 |
一、文体分类及作品辑录 |
二、文体特点 |
第三节 道教方志艺文思想内容探微 |
一、记录宫观沿革,演绎教派承传 |
二、阐释教理玄道,论辩人情物理 |
三、抒写交游之情,倡论隐逸之乐 |
四、记叙灵踪法迹,描绘游仙体验 |
五、描述宫观胜景,抒写游历感悟 |
第四章 近世道教方志的文献辑补价值 |
第一节 道教方志对史籍、方志的辑补价值 |
一、对《宋史》《元史》《明史》《清史稿》等正史的增补 |
二、对《浙江通志》《西湖志》等地方志的辑补 |
第二节 道教方志对诗文作品集的辑补价值 |
一、对《全宋诗》等的辑补 |
二、对《全宋文》《全元文》等的辑补 |
第三节 对其他道经和佛教经籍的辑补 |
一、对其他道教经籍的辑补 |
二、对佛教经籍的辑补 |
第五章 近世地方志对道教方志的辑补 |
第一节 地方志对道教方志的辑补 |
一、对道教人物的辑补 |
二、对宫观沿革的辑补 |
三、对碑铭诗文的辑补 |
第二节 金石典籍对道教方志的辑补 |
一、金石典籍与地方志不同的编纂表现 |
二、金石典籍对道教方志的辑补 |
第三节 佛教方志对道教方志的辑补 |
一、佛教方志中道教方志文献的辑录情况 |
二、“释氏仙风,玄谈释理,不妨并志”的佛教方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5)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咸同湘军与湖湘理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文献综述 |
二、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三、 研究重点与创新之处 |
第1章 湖湘理学发展与晚清湘系集团的兴起 |
1.1 湖湘理学的传播和在清代的发展 |
1.2 晚清湘系理学经世集团的集结 |
第2章 湘军早期军事实践及建军思想 |
2.1 湘军早期军事实践活动 |
2.2 湘军与团练勇营 |
2.3 湘军建军思想初析 |
2.4 湘军早期建军思想与《纪效新书》《练兵实纪》 |
第3章 湘军:淬砺理学精神的新军 |
3.1 理学自救的产物 |
3.2 湘军理学经世思想来源的几个侧面 |
3.3 凝士以礼:理学导向下的湘军“节制”机制分析 |
第4章 以精微之意行威厉之事:理学导向下独特的湘军军事思想 |
4.1 儒学的转向:兵儒合流的豪侠气象 |
4.2 明耻教战:湘军建军治军思想的核心 |
4.3 湘军“兵争”思想中的儒学向度 |
4.4 湘军对传统兵学的继承与扬弃 |
第5章 湘军军系与理学 |
5.1 湘军军系文化表征 |
5.2 湘军军系文化中的“气节观” |
5.3 湘军发展重心转移及后期湘军军事实践 |
5.4 湘军军事实践中对理学的疏离 |
第6章 湘军创制与理学 |
6.1 湘军集团的理学经世思维 |
6.2 湘军的主要经世实践:创制 |
6.3 湘军创制评析 |
第7章 湘淮军集团的同源异流:一个理学文化视角的比较 |
7.1 湘淮军理学文化背景的异同 |
7.2 湘淮军集团价值文化取向差异 |
7.3 湘淮军集团不同的历史际遇 |
第8章 湘军集团对咸同理学的影响 |
8.1 湘军集团对于晚清理学融合发展的影响 |
8.2 湘军经世文化对理学思想的扩充和完善 |
8.3 湘军人物对理学学术思想的发挥与修正 |
8.4 重建以理学为核心的儒学人文信仰 |
第9章 湘军理学经世的历史地位 |
9.1 晚清理学复兴是儒学自身运动的结果 |
9.2 湘军崛起成为晚清政治格局转捩的重要枢纽 |
9.3 湘军集团与晚清“国运”相终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贾谊政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三、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历史、现实及其学术背景 |
第一节 “汉承秦制”的弊端与“无为而治”的“国是” |
一、在楚制与秦制之间 |
二、“汉承秦制说”的质疑及其弊端 |
三、无为而治的“国是”及其弊端 |
第二节 贾谊政治思想的现实背景 |
一、“诛吕安刘”及其影响 |
二、汉文帝与黄老之术 |
三、汉初儒学之暗流涌动 |
第三节 贾谊的学术背景 |
一、贾谊缘何以儒学为其学术基础 |
二、以洛阳为中心的儒家文化背景 |
三、贾谊儒家以外的学术背景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王道论 |
第一节 汉初的“过秦”思潮 |
一、陆贾等人之“过秦” |
二、贾谊之“戒汉” |
三、汉初“过秦”思潮的总结:以《盐铁论》为依据 |
第二节 贾谊之王道论 |
一、何谓王道? |
二、贾谊之王道论 |
三、贾谊之王道论对汉廷的影响 |
第三节 王道论视域下的安边策 |
一、安边策之前状:用兵或者和亲 |
二、安边策之核心:招降 |
三、安边策之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君道论 |
第一节 君王之“势”论 |
一、先秦之“势” |
二、贾谊之“势” |
三、贾谊之“势”的意义 |
第二节 君王之“明”论 |
一、儒、道之“明” |
二、贾谊之“明” |
三、贾谊之“明”的意义 |
第三节 贾谊的君道论 |
一、荀子、贾谊之“立君之道” |
二、贾谊的君道思想之来源 |
三、贾谊的君道之可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礼治论 |
第一节 汉廷与诸侯国的礼治思想 |
一、汉廷与诸侯国紧张的原因 |
二、贾谊对诸侯国礼治所做的思考 |
三、贾谊思考之影响 |
第二节 贾谊的礼治论与移风易俗 |
一、贾谊之前对风俗之认识 |
二、贾谊对社会风俗之批评 |
三、贾谊制礼移风易俗的意义及其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本论 |
第一节 贾谊民本论之源流 |
一、《尚书》之民本论 |
二、《左传》之民本论 |
三、《孟子》之民本论 |
四、《荀子》之民本论 |
第二节 贾谊的民本论 |
一、重民思想 |
二、安民思想 |
三、富民思想 |
第三节 贾谊的民本论对汉廷之影响 |
一、贾谊民本论对汉廷学者之影响 |
二、贾谊民本论对汉廷官吏之影响 |
三、贾谊民本论对文、景二帝之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语 为天下政治设计的儒者——贾谊 |
一、以天下为课题的问题意识 |
二、长治久安的政治设计者 |
三、一个“理想纯粹”的儒者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国民政府黄河水利委员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分析 |
三、现有研究的不足与本文创新 |
四、研究方法、思路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黄委会的成立 |
第一节 近代水利科技在治黄中的运用 |
第二节 早期的水利“海归”派与黄河治理 |
第三节 黄委会的成立 |
一、1933年前黄河下游的河防体制 |
二、黄委会的成立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第一节 黄委会的组织机构 |
一、组织沿革 |
二、机构设置 |
三、组织结构特点 |
第二节 黄委会委员长 |
一、首任委员长李仪祉 |
二、其他历任委员长 |
第三节 内部管理 |
一、建立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
二、人事管理 |
三、财务管理 |
第三章 与各方的关系 |
第一节 黄委会与中央及地方的关系 |
一、中央的管理与控制 |
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关系 |
一、黄委会与黄灾会 |
二、与华北水利委员会及导淮委员会的合作 |
第四章 治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黄委会的黄河治标实践 |
一、从贯台堵口到董庄堵口 |
二、黄委会与黄河修防 |
三、严密黄河防汛 |
第二节 黄委会对黄河治本的探索 |
一、关于黄河治本的准备与初步设计 |
二、恩格斯的黄河模型试验 |
三、黄委会的水土保持思想和实践 |
四、黄委会的黄河治本方略 |
第五章 黄委会与黄河水利事业的发展 |
第一节 参与开发黄河流域灌溉事业 |
一、对黄河中下游虹吸淤灌的关注与支持 |
二、黄委会与西北地区的灌溉 |
第二节 黄委会与黄河航运之发展 |
一、整治黄河航道的必要性 |
二、提出发展黄河航运的办法 |
三、对黄河干支流河道的勘测与整治 |
第三节 对黄河水力资源的勘测与开发设计 |
一、注重黄河水力开发之原因 |
二、对黄河水力资源的勘测与开发设计 |
第六章 黄委会与抗战 |
第一节 黄委会与花园口事件 |
一、被纳入战时体制 |
二、花园口决堤前之战场形势 |
三、黄委会参与并指导了花园口掘堤 |
第二节 继续开展“以黄制敌”的斗争 |
一、筑堤坝阻敌 |
二、黄委会对敌伪处置黄泛办法之反制 |
三、以水代兵的继续 |
四、侦查新黄河两岸敌情,搜集提供相关情报 |
第三节 黄委会与黄河花园口堵口 |
一、花园口堵口问题的提出与准备 |
二、关于黄河归故的谈判及第一次堵口的失败 |
三、花园口合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江汉石油学院学报(自科版)》2003年第25卷第1~4期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以建筑类期刊为源探究中国当代城市住区规划设计的演变[D]. 边雨.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1(02)
- [2]中共旅大经济重建研究(1945-1950)[D]. 柳直. 山东大学, 2020(04)
- [3]抗战后期国民党对三民主义的话语建构 ——以《三民主义半月刊》为中心的探讨(1941-1945)[D]. 刘忠原.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4]浙江近世道教方志研究[D]. 王文章. 福建师范大学, 2019
- [5]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咸同湘军与湖湘理学研究[D]. 汤浩. 湖南大学, 2018(06)
- [8]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9]贾谊政治思想研究[D]. 黄稼辉. 武汉大学, 2016(06)
- [10]国民政府黄河水利委员会研究[D]. 胡中升. 南京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