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合同的实际履行(论文文献综述)
李水媛[1](2021)在《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文中研究说明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遇到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可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一种解除机制,其结果是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我国通常认为只有非违约方具有合同解除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合同陷入履行僵局的案例,是否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直是学术争议的热点。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更是将这一争议推向了新的高峰。本文旨在整理分析关于违约方是否拥有合同解除权的学术争议的背景下,通过分析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行使条件及产生的法律效果等方面,论证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新宇合同纠纷案引出违约方是否应被赋予合同解除权这一问题,后基于对法院判决理由的分析以及判决结果的倾向得出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第二部分是通过梳理我国原《合同法》、《九民纪要》、《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解除权的条文,体现我国立法者对于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态度。以及通过对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的两种不同学说即“否定说”“有限肯定说”的分析,提出笔者的观点:应有条件的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第三部分是从理论和司法实践需求两方面论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即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仅不违反民法的基本伦理价值,而且是我国实际的迫切要求。第四部分是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前提,方式,动机等行使要件的论述。第五部分是对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效果的阐述。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同时,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是,合同的解除不代表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需进行损害赔偿。
李彬[2](2021)在《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这一极具争议的话题,基本尘埃落定。本文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为例,指出法院在违约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时所作的不同判决,以此引出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行使条件等问题的讨论。接着梳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过程,虽几经波折,但最终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通过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国际条约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说明域外法律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和借鉴意义。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支持“肯定说”。最后,本文认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有利于打破合同僵局,弥补法律漏洞,该款是赋予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非合同解除权,亦非司法解除权,该权利的行使一般认为要以该条第1款的限制条件为前提,不得扩大适用范围。
刘红艳[3](2021)在《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同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但在实践中享有解除权的守约方不行使权利而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此时还坚持违约方不能享有解除权会造成合同僵局的问题,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同时也能保证合同交易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确立,这一制度创新对合同解除制度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典》580条在立法规定上表述模糊引发诸多争议,以“非金钱债务”为限制条件过度限缩适用范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实无必要。而《九民纪要》48条与《民法典》的规定也存在不衔接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违约方的客观行使条件,《九民纪要》规定了主观行使条件,两者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这造成我国违约方解除规则主客观条件的割裂,本文认为应该将违约方解除权在立法上予以整合,将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及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上进行明确。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存在障碍、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方不公平。违约方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范围:违约方在请求解除合同之前具有交涉义务,对合同解除及损害赔偿金额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要以赔偿守约方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为参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进行简要说明。第二部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分析。该部分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并论证了违约方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该部分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历史发展及现行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总结出现有立法中违约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域外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德国规定了重大事由解除权;法国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放宽且在合同存在永久性障碍时合同自动解除;英美法的效率违约理论对我国的社会经济运行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关于完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建议。将《民法典》580条与《九民纪要》48条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完善的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并明确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周媛媛[4](2020)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在合同编围绕“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产生了很大的争论,问题是由“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引发的,它反映出我国《合同法》缺少打破合同僵局的相应规定,虽然最高院在这一公报案例中确认了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以应对这一情况的司法路径,但却未对条件和方式加以细化,现行法律中也无法找到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请求权基础,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存在冲突判决。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存在分歧,但仍可以从中找到共识的部分,即可以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作为特殊规则,鉴于比较法上虽然有对违约方的相关救济但尚未出现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例,要制定这一符合中国语境的规则就要破除对英美法系“效率违约”理论的误解并结合我国《合同法》内在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解除制度分析其在我国适用的空间,同时也要立足于对司法实践的实效分析,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总结有益的经验。尽可能通过制度设计兼顾“追求效率”和“讲求公平”,以诉讼模式行使解除权并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一方面可以避免违约方随意解约以及守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达到激励双方当事人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守约方得到充分赔偿又不过分苛刻违约方,最终实现利益衡平的目的。
王俐智[5](2020)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文中认为合同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2006年公布的新宇案确立了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则,随后,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研究陆续出现。民法典编纂之际,合同编是否要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争议,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权利有无的争议和权利定性的争议。针对前者,学界主要有“否定说”和“有限肯定说”两种观点;针对后者,学界主要有“申请权说”、“请求权说”以及“解除权说”三种观点。相较之下,“否定说”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不效率以及不道德的观点均不具有说服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首先,合同解除的功能不具有惩罚性,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其次,实际履行的可替代性以及损害赔偿的充分性决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违约救济的选择理论;最后,理性人假设、不完备合同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说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司法实践基本情况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案件逐年增多,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区且出现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纠纷之中,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争议问题。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证研究表明: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总体支持比例达到64.2%;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0条;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裁判理由非常丰富,可以概括为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费用过高以及避免社会财富浪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核心问题,具体分为客观条件、价值条件和程序条件三个方面。客观条件方面,不能履行和目的不达的双重要件限制过于严苛且存在重复;目的不达的单独要件能够涵盖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主要争议,更为合适;目的不达的具体判断上,应区分典型目的和个别交易目的,根据违约程度结合具体要素进行判断;目的不达的主体标准是违约方。价值条件方面,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属于权利滥用,但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还会引起合同僵局,进而违反效率原则;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违反公平原则。程序条件方面,违约方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除合同。因此,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合同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4.合同陷入僵局;5.违约方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现实争议是发生在具体合同类型之中的,实践中主要集中在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类纠纷。租赁合同的实证研究表明: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区分、自然人与公司的区分等主体因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几乎无影响;法律依据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影响最大的是《合同法》第110条,《合同法》第94条以及合同法原则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很弱;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影响社会经济利益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主要实体影响因素,三者均有较强的影响力。买卖合同的实证研究表明:裁判观点也倾向于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且其支持率高于租赁合同以及整体情况;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0条;与租赁合同的对比可知,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履行障碍是事实上不能履行,而租赁合同中的履行障碍主要是履行费用过高;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影响社会经济利益也是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因素,但与租赁合同不同,买卖合同较少涉及社会经济利益,更为关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合同解除方面,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主要是审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是否齐备,在满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无自由裁量空间。合同解除的时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基于对对守约方充分赔偿的需要,合同解除的时点应为裁判时。损害赔偿方面,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负有对守约方释明的义务,不应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应对损害赔偿一并处理。损害赔偿的计算是充分损害赔偿的前提,一方面要厘清损害赔偿的利益结构,另一方面要对典型合同的损害赔偿的计算进行类型化总结。虽然《民法典》删除了专款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规则,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民法典背景并非没有解释的空间。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路径包括《民法典》第563条、第580条、第9条以及《九民纪要》第48条。《民法典》第563条源于《合同法》第94条,对于该条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括违约方的的解释争议集中于该条的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而该条的司法适用表明,当事人不限于违约方的观点存在诸多的合理性。《民法典》第563条的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的结论也支持当事人含义的多样化。除了《民法典》第563条,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尚有其他解释路径加以佐证。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据此享有的合同终止权亦即合同解除权。其次,《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要求民事活动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核心价值是破解合同僵局,有效利用资源、避免社会财富浪费,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最后,《九民纪要》第48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虽然《九民纪要》不是《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但是司法对这一问题的实践立场和解决方案对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仍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朱雪颖[6](2020)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法224条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指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的控制和掌握,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通过对135个判例的梳理与分析,总结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多围绕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履行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过多使用推定这一形式,然而推定又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靠性,以及不同法院之间对法条认定存在差异、“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认定存在难度和对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存在争议等问题,根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判例以及理论等内容的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困难、主观要件判断存在惯性、推定过度依赖法官个人判断以及机械理解法条含义等几个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慎用推定原则,在保证基础事实真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各种因素,以及完善调查取证技巧等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
马艺嘉[7](2020)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即债务人在履行非金钱债务违约时,若有履行费用过高情形的,可以以此又由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由于履行费用过高的字面意思过于抽象,缺乏相关司法解释或适用规则,导致司法适用混乱现象严重,尤其体现在合同僵局产生时,法院为了尽快定分止争,随意适用该规则。本文基本司法实务案件总结出三类实务常见类型以及四大实务典型问题,从履行费用过高规则法律适用标准的明确,法律适用效果的甄别出发,对该规则的适用及限制进行论证说明。从体系定位与概念界定两方面入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体系定位上,本文探讨其在给付不能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他制度的互动,履行费用过高被认为是我国给付不能形态中的经济上不能,与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情势变更制度也有一定的衔接功能。由于我国履行费用过高条文简短,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较为模糊,参考比较法上成熟的经验实属必要,《德国民法典》、《欧洲合同法原则》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均有类似规定。概念界定上,本文从适用前提、履行费用的概念、比较对象和判断标准四方面结合理论与实务,并参考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规定对我国履行费用过高规则进行界定及解释。在明晰了履行费用过高的定位和理论基础之上,分析在实务适用上的重点和难点。从保障诚信原则、合同严守的正当性以及维护经济效率的利益衡量的需求冲突上,提出应坚守诚信原则、摈弃效率违约,优先考虑继续履行,并按照明确的概念和效果严格限制其适用。同时,从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律效果上,探讨履行费用过高作为一种给付不能的状态产生的排除强制履行抗辩权,以及违约制度衔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最后,从制度设计上,讨论履行费用过高与合同僵局的化解。履行费用过高本身并不能解决“合同僵局”的问题,就履行费用过高规则框架之下,违约方解除权的设立对化解合同僵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还需要考虑如何坚持合同严守原则,规避引发道德风险。本文提出可引入违约方申请解除权,将解除决定权交予司法机关,但更优解是从履行费用规则制度的解释、给付不能的构造上从制度本身漏洞的解释出发完善规则。
吴皓岳[8](2020)在《“履行费用过高”排除履行抗辩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其作用为排除债权人实际履行请求权。其对于合同本具有拘束力的冲击是相当大的,但是针对这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学术研究也比较少见,实践中对其的适用标准及适用后的法律效果似乎模糊不清。这凸显了深入研究“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重要性。本文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及权利的性质。近年来,国家的经济蒸蒸日上,经济效益在价值衡量中占据了越来越高的地位。同时,受西方国家“效率违约”思想制度的冲击,不少学者认为“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将双方的履行成本与履行收益作比较,当继续履行合同是一种极其不效率、不经济的行为时,允许一方以赔偿损失代替实际履行。而实际上“履行费用过高”的原意并非如此,其背后更多体现的是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思想,经济效率只是判断权利是否滥用的标准之一。在具体适用“履行费用过高规则”时,应当将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与债权人的履行收益做比较,并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再作出审慎的判断。虽然该规则源于禁止权力滥用,而禁止权利滥用通常会导致形成权的失效,但考虑到对债务人的保护,当债务人可以选择是否提出抗辩并在其进行超义务的给付时,债权人不能拒绝受领。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具体界定标准,履行费用应当包含债务人为履行给付而支出的全部成本而非仅限于一些辅助费用,如果将履行费用做狭义理解,看似是为了避免该规则被滥用,实际上对其本身应有的规制空间也做了限缩,这样并不合理。其次,继续履行合同对债务人可能造成的无形的负担也应计入在内,这也更好地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在比较对象上,应当选取债权人的履行收益作为比较对象,而非债务人收益或者双方共同收益。债务人收益在德国法上通常与交易基础障碍(情势变更)规则相联系,两个规则考虑的重点并不相同。另外,双方共同收益则是过度强调了经济效益的因素,与我国尊重实际履行的基本情况不符。在判断具体两者比例是否过高时,应当以债权人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一个基点,综合考量合同中的约定、债务人是否有过错等因素,审慎地进行判断。在机会主义的合同中,通常不考虑“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介入,在债务人对履行障碍负有过错时,对其应当有更多的期待。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履行费用过高”规则适用上的问题。在满足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情况下,排除了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后,债务人不能据此请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债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亦可以不解除合同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请求对方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在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允许债务人主动赔偿损失。当这一规则适用上与情势变更发生竞合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提出履行费用过高进行抗辩,或者援引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这都取决债务人的诉讼策略。
李瞳[9](2020)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解,在排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合意解除”“约定解除”等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前提之下,传统理论认为,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由守约方享有和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守约方的救济途径,故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若违约方也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与我国《合同法》所奉行的“合同严守”“公平正义”等精神相违背。然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打破了“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的传统做法,为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违约方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主动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越发普遍,此时,若不赋予其相应的合同解除权,其无法摆脱“法锁”,可能就会导致其损失进一步扩大。这与公平正义的原则相违背。但是,法律的不明确性使得司法实践中针对“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这一问题做法并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违约方的利益。文章针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及其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在考察借鉴域外典型国家对此问题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构建措施。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针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研究现状。包括文章大致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介绍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包括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界定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的确定。此外,还从理论及司法实务方面肯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理论方面主要包括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效率价值、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司法实务方面则从实践中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频发及实际履行在实践中的不足进行论证。第三部分,介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现状则主要从立法现状、理论争议、司法现状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存在问题则是从违约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法律缺失等方面进行介绍。原因则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及法律思维的差异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介绍域外典型国家对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并从中汲取经验。主要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四个典型国家的做法。第五部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构建措施。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介绍。立法上则主要包括明确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适用范围及行使后果。司法上则是针对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程凤君[10](2019)在《合同继续履行类型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继续履行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继续履行的讨论多集中于责任性质、价值选择、司法适用以及执行等,尚未有以类型化视角审视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继续履行裁判的实现,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对继续履行的类型进行深入析:第一部分,“陕北千亿矿权案”引出的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继续履行司法表达泛化且内容含糊,作为执行依据的继续履行裁判到了执行程序普遍存在执行力弱、执行措施不明、执行方式不确定等问题。近年,继续履行裁判的数量稳中有升,不同法院对于继续履行裁判的执行的态度也不尽相同,继续履行裁判实现困难的窘境也日益凸显。本部分通过对“陕北千亿矿权案”案情介绍和判决实现困难的分析,从而引入到继续履行及解决继续履行实现困难的论析。第二部分,合同继续履行的渊源及必要性。首先通过对继续履行从的渊源及发展脉络梳理为切入点,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上继续履行性质及地位的差异。继续履行在大陆法上是重要的违约救济措施,而在英美法上的地位则次于损害赔偿,只是在普通法中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而采取的衡平法上补充性救济措施。而继续履行在我国合同法上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措施,与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措施平等地位。其次分析合同继续履行的必要性。继续履行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基于罗马法“法锁”的观念,契约应当严守;基于效率违约的正当性怀疑、效率违约无效率和其对诚信原则的违背;以及对其他救济措施的不足。第三部分,合同继续履行类型化意义。本部分在继续履行必要性基础之上,基于司法实践中继续履行制度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从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两个维度分析继续履行类型化的意义。在制度层面,继续履行类型化可以丰富继续履行的内涵。在实践层面继续履行类型化可以方便司法裁判,提高裁判内容的确定性,增加继续履行裁判实现的可能性。第四部分,合同继续履行类型化的方法。在方法论上,本部分以对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亚图·考夫曼“事物本质”类型理论和卡尔·拉伦茨之类型理论概述和分析,借鉴和找寻继续履行类型化的方法,并以此为指导。第五部分,继续履行具体类型。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及难点。在前述四部分的讨论分析及总结的基础之上,继续履行按主体可分为,自然人的继续履行和其他主体的继续履行;按主体意志可分为,故意违约的继续履行和非故意违约的继续履行;按给付内容可分为,金钱给付继续履行和非金钱给付继续履行;按履行方式可分为,需要第三人协助的继续履行和不需要第三人协助的继续履行;按损失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性权益损失的继续履行和人身性质权益损失的继续履行;按合同性质可分为,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和本约的继续履行等。
二、论合同的实际履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合同的实际履行(论文提纲范文)
(1)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分析 |
(二)问题的焦点:违约方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 |
二、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变化与学说观点 |
(一)《合同法》、《九民纪要》、《民法典》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变化 |
1.《合同法》、《九民纪要》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2.《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解读 |
(二)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学说梳理 |
1.否定说 |
2.有限肯定说 |
(三)本文作者的观点 |
三、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正当性的证成 |
(一)法学理论证成 |
1.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
2.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彰显 |
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合同自由价值的体现 |
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 |
(二)司法实践需要的证成 |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一)合同标的为种类物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前提—构成合同僵局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动机—违约方主观非恶意 |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提起诉讼的方式 |
五、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
(一)合同解除且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
(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着作类 |
(三)学位论文 |
致谢 |
(2)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英美法系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2、大陆法系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由来 |
(一)相关判决之争 |
1、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案件 |
2、否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案件 |
3、比较分析 |
(二)《九民纪要》第48 条肯定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
(三)《民法典》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比较法视野 |
(一)英美法系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 |
1、美国法 |
2、英国法 |
(二)大陆法系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 |
1、德国法 |
2、法国法 |
(三)国际条约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 |
(四)总结 |
四、关于是否应承认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学理之争 |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
1、“肯定说”及其依据 |
2、“否定说”及其依据 |
3、两种学说争议之焦点 |
(二)本文的看法 |
1、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未违反合同严守原则 |
2、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会产生道德风险 |
3、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公平原则 |
4、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
5、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效率价值原则 |
6、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目的 |
五、《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解释与适用 |
(一)规范目的和功能 |
1、该款旨在打破合同僵局 |
2、该款弥补了原《合同法》第110 条的法律漏洞 |
(二)该款所规定的权利性质 |
1、该款所规定的权利属于违约方而非守约方 |
2、该款规定的是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而非司法解除权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
1、合同标的为非金钱债务 |
2、继续履行请求权被排除 |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4、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
(四)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
1、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
2、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点 |
(二)本文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不可抗力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情势变更 |
第二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
一、“申请权”抑或“请求权”的理论争议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
一、符合解除制度的价值追求 |
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
三、符合公平原则 |
四、符合效率原则 |
第二章 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现状及值得关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现状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立法规定梳理 |
二、《九民纪要》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肯定 |
第二节 规则表述模糊且位置安排不符合逻辑 |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存在混用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放在责任章节缺乏逻辑性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
一、“金钱债务”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被排除 |
二、“合同僵局”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第四节 《九民纪要》48 条规定与《民法典》580 条不衔接 |
一、两者主客观适用条件彼此割裂 |
二、关于“非金钱债务”的限制条件存在矛盾 |
第三章 域外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违约方解除合同相关规定 |
一、德国:重大事由下权利义务终止规则 |
二、法国:发生永久性履行障碍合同自动解除规则 |
第二节 英美法系效率违约理论 |
一、效率违约理论的起源 |
二、效率违约理论的争议 |
第四章 完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规范违约方解除权规则表述及体系安排 |
一、直接表述为“违约方解除合同”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规定在“权利义务终止章节” |
第二节 扩大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
一、取消“非金钱债务”的限制条件 |
二、明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条件重构 |
一、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障碍 |
二、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 |
三、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四、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 |
第四节 确定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 |
一、当事人协商优先 |
二、以无差异性为参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合同僵局的形成及问题的提出 |
二、违约方是否应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争议梳理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现状 |
(一)实证研究 |
1.检索方法 |
2.检索结果 |
(二)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思路分析 |
五、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适用 |
(一)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出现合同僵局 |
(二)行使方式 |
(三)构成要件 |
1.违约方为非恶意违约 |
2.履行标的物为种类物 |
3.违约方应当给予守约方充分赔偿 |
(四)解除后果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争议 |
一、违约方是否有解除合同权利的争议 |
(一)“否定说” |
(二)“有限肯定说”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称谓(定性)争议 |
(一)“申请权说”及其评价 |
(二)“请求权说”及其评价 |
第二节 对“否定说”的回应 |
一、对“违背《合同法》基本原则”观点的回应 |
(一)对“违背合同严守原则”观点的回应 |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观点的回应 |
二、对“诱发道德风险”观点的回应 |
(一)违约不等于不道德 |
(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会产生道德风险 |
三、对“不符合效率价值”观点的回应 |
(一)对“损害赔偿不充分”观点的回应 |
(二)对“违约方难以知道合同标的主观价值”观点的回应 |
第三节 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理论证成 |
一、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
(一)合同解除功能的非惩罚性 |
(二)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 |
二、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符合违约救济选择理论 |
(一)实际履行的可替代性 |
(二)损害赔偿的充分性 |
三、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符合效率价值 |
(一)效率价值下的理论假设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二)效率价值下的司法实践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第二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司法实践的梳理 |
一、基本情况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争议案件分布广泛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争议类型既集中又多元 |
二、裁判倾向 |
(一)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案件占多数 |
(二)支持或者反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说理分析 |
一、衡平当事人的利益 |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三、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
四、避免社会财富浪费 |
第三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客观条件: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一、对“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双重构造的批判 |
(一)比较法的考察 |
(二)双重构造与我国现行法的抵牾 |
(三)双重构造的重复与混乱 |
二、“目的不达”的判断标准优于“不能履行” |
(一)“不能履行”的单独构成模式 |
(二)“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模式 |
三、“目的不达”的具体判断标准 |
(一)合同目的是典型交易目的与个别交易目的的结合 |
(二)目的“不达”的程度标准 |
(三)“目的不达”的“主体”标准 |
第二节 价值条件:权利滥用、诚实信用、效率与公平的取舍 |
一、权利滥用要件的否定 |
(一)行使权利要件的否定 |
(二)权利滥用其他要件的否定 |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件 |
(一)合同解除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二)解除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判断标准 |
三、合同僵局要件 |
(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引起合同僵局 |
(二)破解合同僵局体现效率价值 |
(三)合同僵局的判断标准 |
四、显失公平要件 |
(一)显失公平与公平原则的契合 |
(二)显失公平的具体表述 |
(三)明显不公平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程序条件: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
一、诉讼解除程序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
二、诉讼解除程序相比于通知解除程序的优势 |
第四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典型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一节 租赁合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因素及其法理分析 |
一、以租赁合同为例的理由及影响因素假设 |
二、租赁合同中的主体身份对违约方解除权几乎无影响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身份区别对解除权的影响较弱 |
(二)自然人与公司的身份区别对解除权的影响较弱 |
(三)主体身份影响微弱的原因分析 |
三、法律依据对违约方解除权的影响集中于《合同法》第110条 |
(一)《合同法》第110条对解除权成立的影响显着 |
(二)《合同法》第94条对解除权成立的影响有限 |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解除权成立的影响较弱 |
(四)《合同法》第110条影响显着的原因分析 |
四、实体因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应区别看待 |
(一)合同目的对违约方的解除权成立的影响显着 |
(二)显失公平对违约方的解除权成立的影响较大 |
(三)社会经济利益对违约方的解除权成立的影响 |
五、回归效率:影响因素的多元归一 |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具体适用 |
一、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纠纷的裁判观点 |
(一)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
(二)《合同法》第110条是核心的法律依据 |
二、买卖合同中的影响因素与租赁合同的比较分析 |
(一)履行障碍的影响差异 |
(二)合同目的、显失公平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影响不同 |
第五章 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
第一节 合同解除 |
一、由人民法院审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是否齐备 |
二、合同解除的时间 |
第二节 损害赔偿 |
一、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一)合同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 |
(二)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责任 |
(三)人民法院应当对损害赔偿一并处理 |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 |
(一)损害赔偿的抽象计算方法 |
(二)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
第六章 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路径 |
第一节 《民法典》第563条的解释路径 |
一、《合同法》第94条中“当事人”解释争议 |
(一)“当事人”不包括违约方的解释理由 |
(二)“当事人”包括违约方的解释理由 |
二、《合同法》第94条中“当事人”含义的裁判观点 |
(一)“当事人”不限于守约方的裁判观点占相当比重 |
(二)“当事人”不限于守约方的裁判观点的展开 |
三、《民法典》第563条的体系解释 |
(一)《民法典》中的“当事人”一般指向“合同各方” |
(二)《民法典》中强调单方主体时的不同用语 |
(三)《民法典》第563条的“当事人”的体系解释 |
四、《民法典》第563条的立法变迁分析 |
(一)《合同法》第94条的立法过程及其启示 |
(二)《民法典》第563条的立法过程及其分析 |
第二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其他解释路径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的解释 |
(一)《合同法》第110条存在法律漏洞 |
(二)解决法律漏洞的方式是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三)《民法典》第580条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
(一)《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 |
三、《九民纪要》肯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
(一)《九民纪要》第48条的文义解释 |
(二)《九民纪要》第48条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权威参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4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0.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 “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诈骗罪 |
1.1 “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内涵 |
1.1.1 排除意思 |
1.1.2 利用意思 |
1.2 “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3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法律依据 |
1.3.1 刑法第224条 |
1.3.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现状——以135个判例为分析样本 |
2.1 样本选取说明 |
2.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的体现 |
2.2.1 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或能力适用率最高 |
2.2.2 签订合同时主体资格条款适用率最低 |
2.2.3 审理金融案件所列的七种认定标准也被少数运用 |
2.2.4 推定在司法认定中被广泛适用 |
3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过于依赖推定 |
3.2 不同法院之间对法条理解存在差异 |
3.3 对是否应包含间接故意存在争议 |
3.4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认定标准不统一 |
3.5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3.5.1 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困难 |
3.5.2 主观要件的判断存在惯性 |
3.5.3 推定过度依赖法官个人判断 |
3.5.4 机械理解法条含义 |
4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原则与方法建议 |
4.1 坚持疑罪从无 |
4.2 慎用推定原则 |
4.2.1 推定要确保基础事实真实 |
4.2.2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联系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
4.2.3 主客观相一致 |
4.2.4 推定可反驳 |
4.2.5 法定目的犯的目的推定适用标准较高 |
4.3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
4.3.1 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
4.3.2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
4.3.3 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
4.3.4 行为人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及未履约的原因 |
4.4 完善调查取证技巧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文献情况概述 |
(二)主要观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方法 |
(二) 概念分析方法 |
(三) 比较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司法实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履行费用过高的实务类型 |
一、履行费用超过某一基准 |
二、继续履行将极大影响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 |
三、补救履行行为难度较大 |
第二节 司法实务反映问题分析 |
一、交易效率与契约严守的冲突 |
二、法条内涵模糊导致概念混淆 |
(一)法条内部概念混淆 |
(二)与其他法律概念混淆 |
三、履行费用过高界定标准不明 |
四、法律效果存在较大争议 |
第二章 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定义与辨析 |
第一节 履行费用过高的规则辨析 |
一、履行费用过高的体系定位 |
(一)我国《合同法》上的定位 |
(二)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成果 |
二、与情势变更制度区分 |
第二节 履行费用过高的概念界定 |
一、非金钱债务为前提 |
二、“履行费用”的概念 |
三、履行费用过高的比较对象 |
四、费用过高的判断标准 |
(一)过高的界定方式 |
(二)动态影响因素 |
第三章 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实务适用 |
第一节 限制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适用 |
一、诚信原则的坚守 |
二、效率违约的摒弃 |
三、实际履行优先 |
四、实务解决路径 |
(一)履行费用过高的严格限制 |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 |
(三)恶意违约的审查 |
第二节 明确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律效果 |
一、履行费用过高作为一种给付不能的状态 |
(一)产生排除强制履行请求权之抗辩权 |
(二)产生瑕疵履行补正请求权之抗辩权 |
二、履行费用过高导致违约 |
(一)损害赔偿 |
(二)守约方解除权 |
第三节 履行费用过高与合同僵局的化解 |
一、履行费用过高规则不能解决合同僵局 |
二、违约方申请解除权的引入与反思 |
(一)立法沿革 |
(二)违约方解除权与违约方申请解除权 |
(三)对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履行费用过高”排除履行抗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履行费用过高”的定性 |
第一节 正当性基础探究 |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合理性 |
二、经济效益的考量之不足 |
三、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我决定的尊重与我国归责原则不符 |
第二节 履行费用过高性质的认定 |
一、抗辩说 |
二、抗辩权说 |
三、评析 |
第二章 履行费用及其过高的界定 |
第一节 费用的范围 |
一、金钱或可用金钱衡量之物 |
二、无形费用 |
三、执行上的费用及负担不应计入履行费用 |
第二节 履行费用的比较对象 |
一、债务人利益 |
二、双方共同利益(社会利益) |
三、债权人利益 |
第三节 “过高”的判断标准及影响因素 |
一、预先的风险分配优先 |
二、以履行费用与债权人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作为基准点 |
三、债务人有过错 |
第三章 “履行费用过高”的适用 |
第一节 适用“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律后果 |
一、排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 |
二、债权人享有解除权 |
第二节 与情势变更发生竞合时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更为缓和 |
二、履行费用过高规则诉讼结构更简洁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概述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界定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
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
(一)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其理论基础 |
(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司法实务的需要 |
第二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实务现状 |
(三)理论现状 |
二、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域外典型国家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及借鉴 |
一、域外典型国家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 |
二、域外典型国家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构建措施 |
一、立法上确认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
(一)修订相关法律确认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
(二)规定违约方解除合同仅限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
二、明确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
(一)违约方非恶意违约 |
(二)合同标的物是种类物 |
(三)合同履行内容是非金钱债务 |
(四)继续履行成本过高或者执行困难 |
三、限制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范围 |
(一)被动型违约 |
(二)避害型违约 |
四、明确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效果及程序 |
(一)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 |
(二)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
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 |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合同继续履行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陕北千亿矿权案引出的问题 |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渊源及必要性 |
(一)合同继续履行的渊源 |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必要性 |
三、合同继续履行类型化的意义 |
(一)制度层面的意义 |
(二)司法层面的意义 |
四、合同继续履行类型化的方法 |
(一)类型化的方法理论 |
(二)继续履行类型化的具体方法 |
五、合同继续履行的具体类型 |
(一)按主体划分的类型 |
(二)按主体意志划分的类型 |
(三)按给付标的划分的类型 |
(四)按履行方式划分的类型 |
(五)按损失性质划分的类型 |
(六)按合同性质划分的类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论合同的实际履行(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D]. 李水媛.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D]. 李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D]. 刘红艳.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D]. 周媛媛.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D]. 王俐智. 吉林大学, 2020(08)
- [6]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D]. 朱雪颖.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研究[D]. 马艺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履行费用过高”排除履行抗辩研究[D]. 吴皓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D]. 李瞳. 西华师范大学, 2020(01)
- [10]合同继续履行类型化研究[D]. 程凤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