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发布食品补充物指令(论文文献综述)
曾绮莹,吴志成,郝斌,卢友锋,厉梁秋,蔡玮红,荫士安[1](2021)在《我国婴幼儿辅食监管法规及与国际比较》文中研究表明婴幼儿辅助食品是婴幼儿重要的能量和营养素来源之一,也是我国发展较快的产业。各国为该类产品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法规,并对其进行监管。该文概述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及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标准,比较了它们与中国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的异同点,包括标准立法机构、适用范围、法规效力、定义、产品类别、原料及要求、成分(必需成分与可选择成分)和质量指标、污染物限量等内容,为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以促进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郑冉[2](2021)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文中指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取回其在市场流通中具有缺陷问题的汽车产品,并对缺陷进行处理保证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之上,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的程序,及时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告其汽车产品的缺陷问题、产生根源及处理方式等,并备案召回计划,在召回申请通过之后,立即发布公告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改造,达到消除危害风险的目的。它具有主动性、预防性、广泛性、效益性、公益性特征,有利于提升汽车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与整体安全,营造公平公正的汽车市场秩序。在法理层面,汽车产品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源于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生产者作为汽车产品危险源的开创者,不仅要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安全性的基本要求,还需在汽车产品具有缺陷问题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在西方国家的学理与实践中,从产品的不合理危险角度出发,将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标准归纳为消费者预期说、风险利益衡量说、消费者预期说与风险利益衡量混合说、标准逃逸说四种。我国立法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标准是安全技术与不合理危险两类标准,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笼统与配套实施制度的缺失,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具体适用规则不够明晰,导致立法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鉴于此,亟待研究及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规制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行业实践现状。通过考察,发现既有规则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缺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体系难以与其他法律实现有效沟通衔接;第二,现有汽车产品缺陷认定体系在适用上存在不足,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确立专业权威地位;第三,召回实践活动存在消费者缺位现象,消费者缺乏有效途经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四,缺陷汽车产品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召回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不足,召回保险机制尚未建立,难以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随后,本文对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执法体系进行梳理,得出如下经验与启示:需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及监管模式;需具备先进且完备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安全标准及检测机构;消费者需通过多种途经参与召回活动实现有效监督;通过完善配套机制促使生产者主动召回。最后,本文针对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若干建议对策:第一,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规制体系,包括:实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专门性、基本性国家立法,以便合理配置主管机关的权责、完善法定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二,构建合理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包括:提高安全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规则、以及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第三,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增设消费者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的请求权机制及增设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机制。第四,完善配套治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涉及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通过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机制,保障消费安全。
李泽明[3](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陈冰茹[4](2021)在《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代言广告是一种充分利用消费者的同理心或者信赖感实现营销目的的商业营销手段。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信息分享趋于普遍、网络营销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代言广告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由于缺乏有效法律规制而导致了“社会公众人物利用粉丝信任,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掺入隐性商业言论”“电商购物、网络直播中的用户虚假评论严重误导和损害消费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失序乱象。网络社会的数字化结构、社会关系及社会资源网深刻地改变了代言广告的形态特征,导致广告管理与风险防控出现新的挑战,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面临着无力应对新兴风险问题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深入研究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言广告在网络环境中呈现出来的新特征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广告代言者呈现多元化趋势;广告代言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特殊的虚拟信赖关系;代言广告高度依赖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代言广告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化和隐蔽化;受众判断的偏差化风险加剧等。基于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多方法律关系,网络环境中的代言广告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特殊需求体现在:“交易行为—宣传行为”二元化结构导致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需求增强;代言广告的特殊侵权关系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需求增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导致避免过度规制的需求增强。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内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现状及实践现状,包括中央层面的立法现状、地方层面立法现状以及行政执法、司法现状与网络平台自治规范现状。在立法规范层面,立法规范主要体现为“延伸式”与“改良式”两种调整路径。在行政执法案例层面,大致包括涉嫌从事特殊领域广告、涉嫌从事欺诈广告、涉嫌虚构代言的代言广告类型等三类;在司法案例层面,大致包括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虚假代言类型、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虚假代言类型两类;在网络平台自治规范方面,内容大致包括虚假代言广告的预防措施、虚假代言广告的行为认定要件及虚假代言广告的责任与处罚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前的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顺应社会多元共治的实际需求”“既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不能适应真实荐证义务的强规制需求”“现行的归责机制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规制需求”“现有法治框架缺少利益平衡的灵活制度设计”“现有的法律实施机制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等现实问题。接下来,本文分析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并总结出如下有益的经验借鉴:实现原有线下代言广告规制模式“照搬式运用”与“改良式运用”的有机结合;重视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完善对代言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措施;构建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最后,本文归纳得出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完善思路,具体包括:其一,探索顺应实际需求的法律规制逻辑,如实现从“政府管控型”向“多元协同型”规制理念的转变;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的权责;实现赋权原则与法律家长主义原则的融合与互补。其二,对广告代言者的真实荐证义务加强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如健全用户评价领域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督促机制;完善社会公众人物隐性商业言论的事中规制程序;准确界定真实代言与虚假代言的区别标准。其三,构建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如将隐性商业言论、用户虚假评论等新类型代言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修法完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为可责性标准。其四,建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机制,如合理确定商业言论的保护范围;优化广告代言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其五,健全“权力布局合理、法律救济通畅”的法律实施机制,如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共担,平台担责”的规制权力配置格局;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方式。
林佳佳[5](2020)在《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健食品,但与此同时,从消费者反馈到媒体报道,保健食品市场乱象也屡见不鲜,这些乱象损害了公众利益,也大大的阻滞了保健食品市场行业内部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求政府监管的有效和可持续。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是我国最基层的食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基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百姓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立足于笔者所在的温州瓯海区日常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分析了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现状,认为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监管法规滞后缺位、监管人力配备不全、监管手段专业化水平不足、监管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并查找问题背后的原因有监管体制建设不够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不适应工作需要以及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度不够等。本文通过对日本、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及地区监管经验的借鉴,提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对策:建议通过强化监管力量、健全法律及规章制度、集中专项整治等来优化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通过探索可溯源的电子监管模式、完善检验检测体系等创新监管方法;通过开展经营单位示范创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发挥社会信用引导等来建立多元共治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格局等。
任翔[6](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康俊莲[7](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赵晶晶[8](2020)在《欧盟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文中指出在全球范围内,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呈迅速增长的态势。欧盟现行转基因立法框架及其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监管的实践显示,欧盟面临着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国际环境条约相冲突的问题,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与美国等主要转基因产品出口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由于我国在转基因法规和制度方面与欧盟有较多相似之处,我国应当借鉴欧盟问题的启示,在发展和完善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努力避免潜在的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争端。
胡雯[9](2016)在《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现代食品工业中广泛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以满足公众对食品的多样化和丰富化需求。但与此同时,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甚至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因此,公众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要求。从进口检验监管角度来说,食品添加剂相比食品而言,其安全风险更容易控制。因为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成分更简单,进口流向路径更清晰,进口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情况更易了解。因此,将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研究作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切入口,具有显着优势。目前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仍然处于不断深入、完善过程中,现有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围绕“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主线,主要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并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剖析一些案例,对食品添加剂进口环节中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相关法规建设、推进基于风险分析的食品添加剂进口准入监管制度、优化进口检验业务流程和完善追溯和召回制度等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高我国现有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前三章为第一部分。这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从进口前中后过程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进口食品添加剂监管制度的主要问题。我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制定流程长、速度慢,复杂配方的食品添加剂制度不完善,而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弹性过大,造成了法规标准制度方面的问题。准入、进口和后续追溯缺乏电子化系统的配合,信息不对称现象影响了监管制度的落实。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发达国家在进口食品添加剂监管方面是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通过对比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建设,介绍了各国特色的进口监管制度。尤其是在准入管理上美国采用了iRISK系统、日本采用肯定列表制度,在进口预警制度上欧盟采用的RASFF系统,对我国现有进口食品添加剂监管制度向电子化、“互联网+”方式转型起借鉴和启示作用。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文第三部分提出现行的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在尽快完善标准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责任人意识、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制度的建设。在准入制度中强化风险分析、风险交流的模块。对进口检验、风险预警等常态化检验监管以及后续追溯监管中优化流程,发挥电子信息技术优势,构建共享、透明的大数据。目前对食品进口检验监管已经开始趋向电子化、大数据管理,本文梳理了食品添加剂进口监管的难点,并对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的进一步科学化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刘婷[10](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二、欧盟发布食品补充物指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发布食品补充物指令(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婴幼儿辅食监管法规及与国际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婴幼儿辅食安全管理及规定 |
1.1中国大陆婴幼儿辅食安全管理及规定 |
1.1.1中国婴幼儿辅食监管体制 |
1.1.2中国婴幼儿辅食监管要求发展和现状 |
1.1.2.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1.1.2.2 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要求 |
1.1.2.3 设定新的镉临时限量值,提高标准要求 |
1.1.2.4 加强监督检查 |
1.2中国大陆婴幼儿辅食法律法规标准 |
1.2.1标准法规管理方式 |
1.2.2 法规标准主要内容 |
1.2.2.1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1.2.2.2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1.2.2.3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 |
1.3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婴幼儿辅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
2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婴幼儿辅食安全管理及规定 |
3欧盟及部分成员国婴幼儿辅食安全管理及规定 |
3.1 欧盟 |
3.2 德国 |
3.3英国 |
3.4美国婴幼儿辅食安全管理及规定 |
3.4.1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管理 |
3.4.2婴幼儿辅助食品法律法规 |
4澳新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管理及规定 |
4.1婴幼儿辅食安全管理 |
4.2澳新婴幼儿辅食法律法规标准 |
5部分亚洲国家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管理及规定 |
5.1 日本 |
5.2泰国 |
5.3韩国 |
6国外监管制度及法规标准可借鉴之处 |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结构 |
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内涵 |
2.1.1 汽车产品缺陷的概念与内涵 |
2.1.2 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2.1.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概念及其内涵 |
2.1.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类型 |
2.1.3.2 产品缺陷与主动召回/强制召回的关系 |
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
2.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
2.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
2.2.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2.2.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其他产品召回 |
2.2.3.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汽车产品保修 |
2.2.3.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产品强制收回 |
2.3 生产者召回义务的法理来源 |
2.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 |
2.4.1 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
2.4.2 社会公平原则 |
第3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其不足 |
3.1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中央层面的立法梳理 |
3.1.2 地方层面的立法梳理 |
3.2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规范实践 |
3.2.1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2 基于行业实践的实证分析 |
3.3 我国现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制困境 |
3.3.1 现有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缺失 |
3.3.2 汽车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及规则适用不足 |
3.3.3 召回实践活动存在消费者缺位现象 |
3.3.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配套机制不完善 |
第4章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制及经验借鉴 |
4.1 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1.1 法律依据及政府权责 |
4.1.2 具体规则内容 |
4.2 日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2.1 法律依据及政府权责 |
4.2.2 具体规则内容 |
4.3 欧洲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1 法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2 德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3 英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4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借鉴 |
4.4.1 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及监管模式 |
4.4.2 具备严格的汽车产品安全标准及专业的认证机构 |
4.4.3 消费者多途径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
4.4.4 完备的配套机制促使生产者以主动召回替代强制召回 |
第5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体系 |
5.1.1 尽早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模式 |
5.1.2 立法对行政监管职责的配置合理化 |
5.1.3 实现法定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
5.2 构建合理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 |
5.2.1 提高安全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 |
5.2.2 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规则 |
5.2.3 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
5.3 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5.3.1 增设消费者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请求权机制 |
5.3.2 增设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机制 |
5.4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配套治理机制 |
5.4.1 健全涉及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披露机制 |
5.4.2 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结构与基本法理 |
2.1 代言广告的法律结构 |
2.1.1 代言广告的概念界定 |
2.1.2 代言广告的特征 |
2.2 代言广告在网络环境中的新特征 |
2.2.1 广告代言者呈现多元化趋势 |
2.2.2 广告代言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特殊的虚拟信赖关系 |
2.2.3 代言广告高度依赖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 |
2.2.4 代言广告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化和隐蔽化 |
2.2.5 受众判断的偏差化风险加剧 |
2.3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种类 |
2.4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在法律规制需求方面的特殊性 |
2.4.1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多方法律关系 |
2.4.2 “交易行为—宣传行为”二元化结构导致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需求增强 |
2.4.3 代言广告的特殊侵权关系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需求增强 |
2.4.4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导致避免过度规制的需求增强 |
第3章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现状 |
3.1.1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立法梳理 |
3.1.2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立法分析 |
3.2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实践现状 |
3.2.1 基于行政执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2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3 基于网络平台自治规范的实证分析 |
3.3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缺失与不足 |
3.3.1 当前的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顺应社会多元共治的实际需求 |
3.3.2 既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不能适应真实荐证义务的强规制需求 |
3.3.3 现行的归责机制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法信赖的规制需求 |
3.3.4 现有法治框架缺少利益平衡的灵活制度设计 |
3.3.5 现有的法律实施机制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 |
第4章 域外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及其经验借鉴 |
4.1 美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2 欧盟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3 中国台湾地区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4 域外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
4.4.1 线下广告规制模式“照搬式运用”与“改良式运用”的有机结合 |
4.4.2 重视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 |
4.4.3 完善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措施 |
4.4.4 构建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 |
第5章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完善思路 |
5.1 探索顺应实际需求的法律规制逻辑 |
5.1.1 实现从“政府管控型”向“多元协同型”规制理念的转变 |
5.1.2 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的权责 |
5.1.3 实现赋权原则与法律家长主义原则的融合与互补 |
5.2 对广告代言者的真实荐证义务加强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 |
5.2.1 健全用户评价领域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督促机制 |
5.2.2 完善社会公众人物隐性商业言论的事中规制程序 |
5.2.3 准确界定真实代言与虚假代言的区别标准 |
5.3 构建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5.3.1 将隐性商业言论、用户虚假评论等新类型代言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
5.3.2 修法完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5.3.3 完善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为可责性标准 |
5.4 建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机制 |
5.4.1 合理确定商业言论的保护范围 |
5.4.2 优化广告代言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 |
5.5 健全“权力布局合理、法律救济通畅”的法律实施机制 |
5.5.1 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共担,平台担责”的规制权力配置格局 |
5.5.2 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创新及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保健食品 |
2.1.2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规制理论 |
2.2.2 市场失灵理论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3 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1 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
3.2 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 |
3.3 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
3.3.1 行政许可 |
3.3.2 日常监督检查 |
3.3.3 监督抽检 |
3.3.4 专项整治 |
3.3.5 行政处罚 |
3.3.6 投诉处理 |
3.3.7 宣传教育 |
3.4 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成效 |
3.4.1 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规范行为 |
3.4.2 强化监督抽检结果运用确保质量 |
3.4.3 积极借力开展专项整治保障有序 |
3.4.4 严肃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形成震慑 |
3.4.5 广泛发动做好宣传科普初现效果 |
4 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监管前置保障不到位 |
4.1.1 监管法律缺位 |
4.1.2 监管力量配备不健全 |
4.2 监管方式简单现代化不足 |
4.2.1 监管手段单一 |
4.2.2 专业化水平不足 |
4.3 监管过程受限成效不明显 |
4.3.1 长期成效不明显 |
4.3.2 行政执法成本高 |
5 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不完善 |
5.1.1 执法基础的法规体系建设迟缓 |
5.1.2 机构改革后事权划分不明确 |
5.2 监管方式方法不适应工作需要 |
5.2.1 保健食品市场更新快、监管要求逐年增高 |
5.2.2 缺乏技术力量开展信息化监管 |
5.2.3 惩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相对低 |
5.3 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程度不够 |
5.3.1 区域经营主体自律性不足 |
5.3.2 消费者约束作用未有效发挥 |
5.3.3 本地舆论监督引导落后 |
6 其他国家(地区)经验借鉴 |
6.1 日本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
6.2 美国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
6.3 欧盟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
6.4 其他国家(地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带来的启示 |
6.4.1 健全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 |
6.4.2 建立产品全程监管及追溯体系 |
6.4.3 引导行业与企业发挥自律作用 |
6.4.4 推动消费群体参与治理过程 |
7 加强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
7.1 完善监管机制 |
7.1.1 强化监管力量 |
7.1.2 健全法律法规 |
7.1.3 集中专项整治 |
7.1.4 依法从严监管 |
7.2 创新监管方法 |
7.2.1 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全范围监管 |
7.2.2 探索可溯源电子监管模式 |
7.2.3 完善“人+技术”的检验体系 |
7.3 建立多元共治安全监管格局 |
7.3.1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示范创建 |
7.3.2 提高消费者安全维权意识 |
7.3.3 发挥信用引导作用 |
7.3.4 群防群治社会化监管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访谈提纲 |
致谢 |
(6)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7)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欧盟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盟转基因产品的现状 |
二、欧盟关于转基因生物的立法框架 |
三、预判和分析:欧盟转基因产品可能面临的贸易争端 |
(一)关于转基因授权的潜在贸易争端 |
(二)关于转基因标签的潜在贸易争端 |
四、欧盟转基因产品贸易问题对我国的启示 |
五、结 语 |
(9)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关于公众对食品添加剂认识问题 |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分类与风险分析的研究 |
三、关于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研究 |
四、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标准体系及监管机构 |
二、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一、由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 |
二、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
三、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现状及分析 |
第一节 食品添加剂进口监管现状 |
一、现行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 |
二、食品添加剂进口监管成效 |
第二节 食品添加剂标准与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国家标准从制定到发布的流程长 |
二、对特殊食品添加剂检验依据不足 |
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统一 |
第三节 准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准入环节信息不对称 |
二、企业申请动力不足 |
第四节 进口检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流程不畅、检验效率不高 |
二、缺乏现代化的电子政务系统支撑 |
第五节 后续追溯及召回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后续监管力度不足 |
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通 |
第四章 国外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 |
一、美国食品添加剂法律体系 |
二、美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机构 |
三、美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的主要制度 |
第二节 欧盟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 |
一、欧盟食品添加剂法律体系 |
二、欧盟食品添加剂管理机构 |
三、欧盟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的主要制度 |
第三节 日本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 |
一、日本食品添加剂法律体系 |
二、日本食品添加剂管理机构 |
三、日本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的主要制度 |
第四节 国外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一、扩大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
二、在准入、检验环节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
三、在后续管理中转变政府职能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相关法规建设 |
一、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经营者监管 |
二、梳理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 |
第二节 建设基于风险分析的进口准入管理制度 |
一、应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添加剂的准入安全评价 |
二、完善事先审核、不断调整的风险分析制度 |
三、推动风险交流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优化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业务流程 |
一、加快进口检验监管的电子政务流程再造 |
二、以发展电子政务作为实现行政机构扁平化的推进力 |
第四节 完善食品添加剂进口追溯及召回监管制度 |
一、加快电子和网络技术的研发和使用 |
二、引导企业构建主动召回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欧盟发布食品补充物指令(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婴幼儿辅食监管法规及与国际比较[J]. 曾绮莹,吴志成,郝斌,卢友锋,厉梁秋,蔡玮红,荫士安.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 2021(12)
-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D]. 郑冉.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3]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4]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冰茹.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温州市瓯海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林佳佳.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4)
- [6]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7]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8]欧盟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J]. 赵晶晶. 国际贸易, 2020(06)
- [9]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研究[D]. 胡雯.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10]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