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中国金融学科体系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王毅[1](2020)在《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纵观中国经济发展史,开放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主题,中国经济走过的历史实践中以开放为起点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回望百余年前,中国本土市场随鸦片战争首次开放,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开始由封建传统向近代化转型。尽管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和封建政府控制并阻碍了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转型进程,但历史可见的是,旧式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了部分的现代金融转型,并且本土金融业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垄断市场前便出现了现代金融业的雏形——新式银行。从对这段重要的开放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被动的开放环境中展现了积极、主动转型的一面,在近代化转型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史为鉴,1840-1927年间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呈现的强大生命力和内生性动力值得被历史铭记并为当前中国本土银行业在深化开放环境中提供借鉴。在经历战乱、新中国计划经济建设后,1978年,改革开放再次打开了中国封闭市场的大门,与1840年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市场开放是中国自己选择的主动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扩大开放程度,同时,中国本土银行业在开放环境中加强自身改革、完善内部结构,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出发,通过渐进式增量改革,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本土银行业格局。伴随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在外部竞争压力下,本土银行业在竞争与学习中稳步发展,本土银行机构职能逐步清晰,银行实力和竞争力显着提升,当前扩大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银行部门参与竞争夯实基础。以史为鉴,回顾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部门的发展实例,银行这一经济部门窗口展现了包括又不限于金融业发展中的“中国道路”、“中国案例”的成功之处,同样成为今后中国本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中可以借鉴的历史蓝本。回顾并专门研究近代1840-1927年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开放条件下的发展历史,最重要的意义是挖掘其中涵盖的发展规律和理论价值,以为当下借鉴。就当前中国本土银行部门面临的发展环境而言,2016年中国入世15年缓冲期结束后,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全面否定的冲击下,经济发展的外部不利因素不断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特别是自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优先”战略的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引起中美间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上升,导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出现频繁波动。在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全新格局中,中国坚持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对内统筹改革,对外深化开放。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金融开放的12条具体举措;2019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标志着中国金融开放进入快车道。在新一轮开放和发展战略中,如何正确把握中国银行部门的发展方向是当前中国银行业变革中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借鉴全球先进理念革新思维,另一方面需要更多地深入回顾并总结中国金融发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在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实践中获取、总结发展经验,以史为鉴,无疑对深化开放背景下中国本土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金融开放对一国或地区特别是金融发展落后的国家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金融开放能够带给本国相对廉价的国际资本,改善一国投资结构,优化金融结构,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因而,金融开放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转型的开端,落后国家的金融部门纷纷走上变革之路。然而,落后国家金融部门往往容易在金融开放中脱离本土实际,在西方国家的牵制中走上“依附他人”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主要手段,但在多国或地区的实践中看,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理念并不具备普适性,大多数发展中金融改革最终因金融危机被迫暂停或永久性搁浅。2008年,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使得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开放以及新古典主义的自由放任发展策略。以往实践经验带来的反思是,在金融开放背景下,究竟怎样的发展路径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金融部门实现“追赶”?中国作为金融后发国家的“试验场”,其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历史具有怎样的特征?中国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案例能够为未来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带来怎样全新的理论借鉴?为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回顾历史,结合实证研究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一命题进行科学阐述。为了实现这一命题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思路展开,以历史视角对中国自近代以来两时段金融开放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在理论分析和历史阐述后,结合实证分析方法验证本文在中国案例研究中总结出的相关历史经验以及提出的相关结论,最后在以史为鉴基础上提出发展展望。依照这样的分析思路,本文主要设置以下6章内容:在文章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介绍本文写作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在写作背景基础上介绍文章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同时,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分析部分(包括第2章、第3章、第4章)。其中,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且在对已有成果进行评述的基础之上指出已有研究仍存问题或漏洞,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第三章介绍近代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变迁历程,以市场开放为起点,分析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在华银行对本土金融业的资本侵略事实以及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近代开放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的回顾,对近代时期被动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金融业的发展作以总结。第四章对中国金融开放的第二个关键时期,即改革开放后金融市场开放进行理论分析,从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立和完善,体制内银行部门的发展以及体制外本土银行业的创立分别进行讨论。根据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在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对本土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通过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这一主题进行理论分析,在中国案例两时段的纵向比较中可知,开放背景下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应当以本土特征和本土优势为基础,实施适应本土结构的发展战略;而市场开放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转型的彻底性,在这一方面,历史发展的案例已经给出答案。同时,历史地印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本土银行业变革的成功,即坚持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包括第5、6章)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这一部分以近代被动开放和改革开放后主动开放两时段分别进行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之间的实证研究。第五章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对影响近代时期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因素进行整合、验证。第六章利用面板回归模型和动态面板模型对主动开放下本土银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包括第7章)基于前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中国金融开放两时段的发展历史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以史为鉴,提出对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启示。本文历史地梳理了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脉络,对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方法对发展规律进行科学阐述。肯定了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以本土结构为基础,以开放学习结合本土优势进行渐进式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内生性发展动力的关键作用,这一历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出有别于其他视角的发展建议,对当前及未来中国银行业开放发展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马兰[2](2020)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之间的联动关系更为密切深入,同时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内容发生了重要演变:跨国金融投资流量稳定增长,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纳入了新议题,以及涉及金融业的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增多并越趋复杂。这一系列新的动态表明,国际投资法中涉及金融业的问题已成为亟需在国际投资法框架下进行体系性研究的综合性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背景对金融业监管对接国际投资法规则提出了现实需求。然而,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对处理金融规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了外国投资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失衡。本文研究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旨在探索金融投资保护与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笔者认为,这一平衡过程应当是动态化和体系化的,应根据规则发展的时代特征和未来走向不断予以修正和调整,并且进行体系化研究。本文认为,金融业作为集中体现东道国国内规制权的战略重要性行业,在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权的权益平衡方面展现出更多的谨慎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因而需要统筹兼顾实体条款、负面清单、国内规制措施和争端解决四个角度,分析不同视角下国际金融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理论层面的规则升华和制度层面的框架设计。金融审慎是金融业特有的监管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文认为,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处理金融审慎问题时,对于金融审慎措施的判断标准,应注意审慎措施要出于“审慎原因”,同时注意与“金融服务”相关和“合理性”、“必要性”要求。金融审慎措施由争端双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磋商判定具备合理性,有助于对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达成共识。对于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条款本身的内容范围取决于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相关定义的界定;在适用领域方面,在国际投资协定(IIAs)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从体例安排无法判断的情形下,将金融审慎例外限定在金融领域可能更为妥当。最后,在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上还应注意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尤其是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是联结国际投资协定规则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纽带。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和高管与董事会限制不符措施是三类最为基本的金融不符措施。本文提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FTAs)或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不见得就要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承诺更加开放,而是分不同措施类型进行讨论。具体而言,在新一代双多边FTAs或BITs谈判中,对于金融基础性制度方面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很大程度上可直接以GATS金融服务承诺为基础;对于外资参与度方面的限制措施,一些国家的持股比例限制相较GATS时期有所放宽或设置得更为灵活;而对于高管和董事会国籍要求,存在新一代FTAs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相较GATS金融服务承诺有所加严的情形。此外,对于一些国家在GATS中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股东资格要求,在新一代FTAs和BITs的金融投资负面清单中可以规定地更为详细具体。最后,对中国而言,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编制方式、解释规则、棘轮机制以及市场准入义务与国民待遇义务的重叠等因素。对于东道国采取的金融规制措施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下的合法性审查,本文选取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为研究对象。这三类措施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国家主要采取、并被诉诸国际投资仲裁的措施。本文提出,一国的金融规制措施包括经济稳定运行状态下的通常监管政策,也包括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等紧急状态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往往波及较大范围的投资者利益,例如债券持有人、存款人和相关投资人,并且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认为,当前IIAs中的金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最大共性特点是,缔约方出于保护本国金融规制主权的目的对金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作出范围上的限定和程序上的过滤,并要求审理金融投资争议的仲裁员具备金融服务法律或实践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实际上,在金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过程中,缔约方政府磋商、法庭之友、调解、调停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综合运用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处理金融投资争议。最后,本文提出,在处理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时,首先应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进行整体把握,包括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等定义决定了一项金融投资是适用金融服务规则还是国际投资规则,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金融审慎例外等规定了具体的义务要求和例外。其次要深刻把握国际投资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联动关系,将金融审慎问题、金融投资不符措施规则、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问题联系起来,集中研究体现国际金融投资相较于其他行业投资有所区别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构建金融投资海外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主权之间的平衡机制。再次,还应明确在BITs和FTAs项下金融服务规则的适用范围,对金融服务规则和投资规则进行横向的分割和协调,从而避免具体规则适用时引发的不确定性。最后,要把握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的本质所在,在国际投资条约设计时综合运用嵌入式保留、例外条款和负面清单规则,从而为东道国预留充足的金融监管政策空间。
钱芳[3](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程斌琪[5](2019)在《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1993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开始为全球服务贸易治理提供规则框架以来,服务贸易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认可。金融服务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金融科技通过数字技术革新了金融服务的提供模式,改变了生产者、消费者和贸易商的交易行为,使金融服务供求愈加依赖于数据流动,对金融服务业和世界经济环境带来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相对应地,也带来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大变化,最突出的新特征就是“数据策略性”。在以CETA为代表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对外开放范围更广泛,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加新颖,进行中的TISA谈判同样在向高标准靠拢。在金融科技发展如此迅猛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其给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和效应作出研究,有必要对以跨境数据流动限制为主的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出分析,有必要应对金融服务部门的数字贸易规则挑战作出建议。本研究首先测度了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和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现状,说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国别差距在加大,总体自由化水平表现出降低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外资进入壁垒有所提高,尤其是对跨境数据流限制愈加严格。与此同时,在引力模型基础上得出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成本显着偏高,且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偏低的现状。其次从金融服务贸易成本、金融服务市场特性、数字技术扩散以及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4个维度出发,详细阐述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机制。即通过区块链案例说明金融发展有助于降低微观企业金融交易成本,巩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础;通过人工智能案例说明金融科技推动中观金融产业差异化,引起金融市场由垄断向竞争转变,由此保障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贸易收益;通过大数据案例说明金融科技引发新的数字经济范式,在未来5至10年,数字技术对宏观经济的渗透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同时还总结金融科技会带来数据泄露、网络风险等一系列高风险因素,通过MATLAB软件进行金融监管博弈仿真模拟说明有必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总体而言,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正负两方面影响,正向影响包括导致微观成本降低、中观竞争加剧、宏观创新扩散,正向影响引起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模扩大和自由化水平提高,致使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扩大;负向影响包括泡沫、数据泄漏和技术等潜在风险,会导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减弱,致使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缩小。最后,在实证部分,本研究以41个主要国家为样本,检验了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效应。得出随着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放大的结论。即当一国金融科技发展至临界水平以上时,会导致该国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意愿变得更强烈;反之,在一国金融科技发展至低于这一临界水平时,封闭金融市场的意愿也会变得更强烈。说明在考虑了金融科技的影响下,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综合说明金融科技给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带来正向效应,会导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扩大。为迎接金融科技潮流,深化我国金融服务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协调好资本账户开放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二是利用监管科技革新监管体制并开展金融科技合作;三是在平等、互利、互惠原则上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贸易规则制定等。
昝丙艳[6](2019)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过去几年中大幅增长,到2017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8090.4亿美元,其存量规模世界排名第二。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不断扩大,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1582.9亿美元,位列全球第三,已超过了外商在华投资规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增长已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现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特点,其投资主体主要为国有企业,然而与国际同行相比较,缺乏竞争优势,其投资形式主要为跨境并购。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政策分析、对比分析、法律经济分析和文献研究等方法,从政府管理的母国政府政策与东道国制度因素两个角度考量,采用制度理论构建了理论框架,主要研究了母国政策和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重点探讨了中国跨境并购政策以及欧盟反规避制度。首先,从国家层面讲,该研究对于提升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和质量,更好地发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正向作用有重要意义。其次,从企业层面讲,该研究对引导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与行为有较大的实践意义。第三,该论文解释了近些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种特有的问题和现象,是现有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补充。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外直接投资计量指标从强度、密度和广度三元维度衡量;(2)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和如何应对欧盟反规避制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并介绍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逻辑结构以及主要的创新。第二,回顾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理论,以及政策和制度相关的主要文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的理论依据。第三,探讨了影响母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四项政策,分别是:(1)双边投资协定,(2)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3)基于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OFDI政策,(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母国政策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重要影响因素,通常是正面支持,但在可能存在风险或者已经出现问题时母国政府要实施限制政策。双边投资协定初衷是母国政府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保护,但在中国跨境并购已经偏离理性轨道的时候母国政府应该要有一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出口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第三章详细分析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第六章提出相应的对外直接投资策略。“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对外开放及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设重点,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中国实现更多国际话语权。第四,从三个角度探讨了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制度因素,分别是:(1)东道国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维护,(2)欧盟反规避制度,(3)企业异质性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作用。东道国制度环境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时,要面对不同的国家体制、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复杂的人文环境,因此如何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以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法下的反规避制度为例,本文分析了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提出了中国企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运用实际案例,从企业所有制结构视角出发,分析了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不同的所有制特征,以及这种异质性对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第五,运用法律经济分析与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的母国政策进行了探讨。法律经济分析方面借鉴了经济学领域效率等于产出与投入之比的概念,构建了政策效率分析模型,涉及了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的法律经济分析和金融业服务体系改革的法律经济分析,并验证了其效率性。对比分析涉及了中国和巴西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差异,以及中国和印度的对外直接投资比较,经过不同国家的对比,验证了对外直接投资中坚持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观点。第六,依据前述分析,本文提出了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政策建议,分别是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建议、应对欧盟反规避制度的政策建议、如何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的政策建议以及国际产能合作政策建议等。第七,研究结论。对全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概括性总结,结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给出了全文研究结论。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重塑国际新秩序;政府继续给予投资企业退税或者补贴的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引导企业实施国际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双重战略,并引导企业在投资国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确保中国企业未来的跨境并购回归到真实、合规与理性的行为,政府必须实施相关系列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国内外的比较优势,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对于欧盟反规避制度,本文认为多数欧盟所谓的“规避行为”与关税规避行为并无本质不同,在关税法下即可处理。本文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知识体系做出了贡献,有实证分析结果,也有理论政策建议。与大多数关于新兴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不同,本文强调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与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的理论框架也可以扩展到分析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对政府和企业决策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探讨了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特征及其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并对中企跨境并购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为回归理性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的研究成果对现有的中国跨国公司并购文献是一个补充,也为跨国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了现实的启示。由于数据不完整及论文的篇幅所限,本文未对WTO规则中确立对反规避的立法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中国主导适用法律体系问题进行分析,有待作者继续研究。
董哲[7](2019)在《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支付系统是市场经济下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在金融体系中定位为“血液循环系统”,使其不仅成为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的血脉,而且成为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因此,其与国家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密切相关。而跨境支付系统由于涉及跨境因素,因而面临更多风险,更加需要注重与其相关的规则制度的完善。另外,跨境支付系统与国际政治格局、国际金融治理等也息息相关。美元的国际货币主导地位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的垄断优势,成为美国对其他主权国家动辄威胁进行单边金融制裁的重要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不仅有利于中国联合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对抗金融强权、完善国际治理格局,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建设,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文研究对象为提供大额跨境支付服务的跨境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与支付金额大小等标准,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其中,跨境支付系统往往提供跨境的大额支付业务,因而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关键,同时也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出现的高危地带之一。其也因此被归入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范畴。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研究,目标在于明晰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从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促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遵循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脉络,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分析入手,对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这三个方面的规则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上线不久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供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建议。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为总论,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研究的概念、特征等必要前提。第一,明确支付、跨境支付、支付系统、跨境支付系统等基本概念,并对跨境支付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第二节对全球跨境支付系统的起源与发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了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以及发展现状。随后文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历程,包括了CIPS上线前在CNAPS支持下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及其挑战,以及CIPS上线的重要作用等内容。第三节主要意在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对文章主题——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从国际金融法研究角度出发,该主题可以被分解为三个小问题:跨境支付系统的国际标准研究;跨境支付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研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支付完善建议。后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建设与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支付经济学理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其中,支付经济学理论对支付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与发展趋势,支付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等内容进行分析。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则主要包括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与识别标准,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角度的金融风险应对,并结合美国与欧盟的实际标准,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重要性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最后,文章分析了金融监管中常见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探讨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相关的国际标准的问题。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国际标准发布的背景。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跨境运营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相应国际监管机制合作以及国际监管规则合作随之出现。这也成为有关国际标准出台的背景与依托。第二节分析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与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原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支付系统的内容,核心内容继承自《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与补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原则可以被总结归纳为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第三节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法律性质。现有研究或将其视为国际习惯法,或将其视为国际软法。文章对于国际习惯法与国际软法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前述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与特征,认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具有国际金融软法性质。第四章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与监管法律基础的问题。文章第一节对于美国与欧盟的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其中,美国模式表现为联邦法律与州一级法律相结合,而欧盟模式则是欧盟层级指令与条例与成员国层面的国内法结合。第二节结合美欧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CHIPS与欧元跨境支付系统TARGET2与EURO1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对比分析,包括了法律适用规则、结算最终性规则、恢复与处置规则等方面基本规则。在探讨前述跨境支付系统的所在地域的具体法律制度之后,文章在第三节对调整跨境大额支付法律关系的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进行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等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它们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调整范围等方面异同。第五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问题。第一节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者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了组织架构、管理与决策机制等。其中,CHIPS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EURO1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二者均为私营机构所有并运营,并且具有公司类似的多层次决策机制。TARGET2则由欧元体系所有并负责运营,后者属于欧盟层面的公共性质实体机构,具有不同于公司形式的多层级的决策机制。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了初次准入标准、参与者层级管理与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等制度。第三节则探讨了它们的公共利益权衡、信息披露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其中,公共利益权衡部分,对于三个支付系统的公共利益体现与考量进行了比较分析。信息披露则主要分析了CHIPS所独有的利益冲突披露以及回避制度。第六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问题。支付系统风险可以分为结算风险、运行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这三类。文章第一节探讨了结算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界定与危害性,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与商业风险的含义与表现,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管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系统性风险的界定与成因;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与管理控制的原理;美国、欧盟与英国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控制的监管规则制度。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七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问题。第一节分析了CIPS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CIPS法律适用、结算最终性、恢复与处置规则以及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存在具体法律法规缺失或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制度等不足,需要有针对性的立法进行完善。第二节分析了CIPS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完善。其中,CIPS运营者组织形式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决策机制不明等问题。CIPS参与者准入标准则存在国籍要求倒退,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与相应法律风险,未来需要结合CIPS全球运营状况,分阶段予以解决。另外,CIPS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可以结合组织形式完善一并解决。第三节分析了CIPS风险管理制度不足与完善。CIPS风险管理不足表现为结算规则疏漏、违约管理机制缺失、数据备份中心建设不足等问题,未来可以在借鉴CHIPS、EURO1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在系统性风险管理完善方面,未来中国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的规定,确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SIFIs识别标准,并明确由具体的部门承担SIFIs识别与监管职责等,降低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概率。
张相伟[8](2018)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稳步提升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中国正以产业主导者的身份融入国际贸易与投资体系的新时期,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全球占比不高,仍有较大提升潜力。如何解释国际直接投资流向一直被学术界视为一个“大问题”,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具有传统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一般共性,也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因此,深入探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背后的驱动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以研究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为核心,结合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践,构建了影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市场和政府因素的分析框架,并分别基于微观企业、省级和国家层面数据,从微观企业、东道国和母国角度,实证检验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高速增长背后的市场驱动因素与政府驱动因素。最后,总结和讨论所得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并结合企业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因素,展望了未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本文研究发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受市场驱动和政府驱动双重因素的影响。企业融资约束、国内劳动力成本和东道国贸易壁垒等市场机制因素,以及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境外金融机构布点等重大境外投资促进政策均是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高速增长背后的重要驱动因素。无论是基于当今国际和国内环境,还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均表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仍存在较大的增长潜力与空间。当然,与之相伴的是,企业“走出去”遇到的风险也日益增多。因此,不仅需要企业自身不断提高抗风险的能力,中国政府也应主动出击,在持续实施和完善境外投资促进政策的同时,积极参与构建全球性双边和多边投资合作机制。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主要创新之处为:(1)结合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实践,从市场和政府动因两个层面,构建了一个符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实践的分析框架。并运用多个层级的数据,从多维度对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高速增长背后的多重驱动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2)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最新动向出发,重点关注了企业融资约束、母国内劳动力上升和东道国贸易壁垒等市场机制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3)首次实证分析了中国境外金融机构布点和境外经贸合作区等两项重大境外投资促进政策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并以境外经贸合作区为例,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演化理论,构建了一个境外经贸合作区与“一带一路”倡议中互联互通之间关系的理论框架,系统探究了境外经贸合作区、“一带一路”倡议与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
陈炜[9](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曾珣[10](2016)在《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研究 ——基于金融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资本账户的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国际金融的历史告诉我们,资本账户开放后如果遇到严重的外部冲击就可能出现国际收支状况恶化,引发货币危机,最终阻碍甚至导致货币国际化的进程出现倒退。因此探讨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决定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为“桥梁”,将以往割裂开来分析的全球失衡可持续和资本账户开放(货币国际化)可维持问题构建在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下,这一分析框架的创新不仅使得本文有关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研究成果能为维护国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所借鉴,更重要的是它还能为分析当前面临的全球失衡和人民币国际化着力点选择问题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思路。由于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的盈余能力直接决定国际收支状况,而金融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又是这两个账户盈余能力的深层决定因素,所以本文拟从这两大竞争力的角度探寻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决定机理。在分析金融竞争力与资本和金融账户余额的关系时,本文首先将货物商品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理论引入金融资产国际交易领域并构建理论模型。发现一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和风险金融资产成本是构成金融竞争力,决定该国风险金融资产净输出情况的主要因素。其中风险金融资产成本的上升会降低该金融资产的净输出额;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的改善则有利于该金融资产的净输出。此外本文还用G20国家的面板数据对理论模型的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证实资本成本的上升会显着地降低金融资产的净输出水平;而从法律制度、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三个维度构建的投资者保护指数则会通过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而促进金融资产的净输出。由此可见,要提高一国资本和金融账户的盈余能力以增强国际收支结构的可维持性,就需要不断完善金融体系,切实降低资本成本,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设以提升金融竞争力,增强金融资产对国外资金的吸引力。在分析产业竞争力与经常账户余额的关系时,本文首先基于贸易增加值数据直接从创汇能力角度分析了中美制造业的产业竞争力。结果发现中国的制造业“大而不强”,低技术制造业是中国的优势所在;对于高技术制造业,中国只是从事其中加工组装等位于产业价值链下游的分工环节,且参与度在逐年降低。美国则占据了产业价值链的上游位置,且其在高科技制造业领域的领先优势仍在逐年扩大。接下来本文对产业竞争力进行细分,寻找决定这种创汇能力进而影响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根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劳动力成本和劳动生产率共同决定了一国产业竞争力的大小。其中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会削弱一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商品和服务的净出口数额;而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对净出口具有显着地促进作用。最后本文分析了主要国家近年来这两种产业竞争力组成要素的变化趋势。发现中国的劳动生产率虽逐年上升,但与美国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中国的劳动力成本虽远低于美国,但上升较快(已超过印度)且增速长期超过本国劳动生产率的增速,导致产业竞争力呈下降趋势。所以要想通过经常账户渠道强化国际收支结构的可维持性,就必须抓紧实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通过生产率的提升来弥补劳动成本增加对产业竞争力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增强产品的净输出和经常账户的盈余能力。综上,本文认为当前的全球失衡问题实质上是美国凭借其良好的投资者保护环境、安全可靠的金融资产、较高的金融体系效率及较低的资本成本所形成的强大金融竞争力,对外输出金融资产;和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凭借其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形成中低端制造业领域的产业竞争力,向美国出口廉价商品,这一国际分工体系的必然产物。但中国正面临“人口红利”逐渐消失、投资者保护环境较差等客观现实。为提升金融、产业竞争力,增强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中国应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加大研发投入,增加生产产品的附加值含量,实现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同时积极发展和完善国内金融市场,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加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设。从而为资本账户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WTO与中国金融学科体系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中国金融学科体系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基础理论与相关文献评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对金融开放的理解 |
2.1.2 对中国金融开放阶段的历史界定 |
2.1.3 对被动开放和主动开放的理解 |
2.1.4 对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
2.1.5 对发展的理解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生增长理论 |
2.2.2 自组织理论 |
2.2.3 理论基础的适用性分析 |
2.3 相关文献评述 |
2.3.1 市场开放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2.3.2 1840-1927年间中国本土金融机构的发展 |
2.3.3 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业发展 |
2.3.4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第3章 被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840-1927年) |
3.1 五口通商与近代金融市场被动开放 |
3.2 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银行对华资本牵制 |
3.2.1 外国在华银行市场进入及市场垄断 |
3.2.2 外国在华银行对旧式金融机构的资本牵制 |
3.2.3 中外金融机构互动实质:资本侵略 |
3.3 旧式金融机构的历史沉浮 |
3.3.1 本土钱庄的近代化转型 |
3.3.2 本土票号的时代衰落 |
3.4 现代银行业的曲折探索 |
3.4.1 发展背景:外商银行干涉与封建势力阻挠 |
3.4.2 “官护”银行兴起阶段 |
3.4.3 华资银行新设阶段 |
3.4.4 本土银行业联合发展阶段 |
3.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4章 主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 |
4.1 改革开放与中国金融市场主动开放 |
4.2 市场开放与中国银行业“顶层设计”(1978-2001年) |
4.2.1 “开大门”的金融开放 |
4.2.2 建立中央银行制度 |
4.2.3 探索国有银行改革 |
4.2.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搭建二级银行体系 |
4.3 扩大对外开放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调整(2001-2008年) |
4.3.1 全面对外开放 |
4.3.2 准确定义中央银行地位 |
4.3.3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
4.3.4 “准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化改革 |
4.3.5 发展城市商业银行 |
4.3.6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本土银行业增量改革 |
4.4 后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多元化布局(2008年后) |
4.4.1 中国银行业“走进”国际视野 |
4.4.2 中央银行制度完善 |
4.4.3 农村金融机构深化发展 |
4.4.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建立多元银行体系 |
4.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5章 被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分析背景 |
5.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对象 |
5.2.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 |
5.3.1 研究假设 |
5.3.2 研究方法介绍 |
5.3.3 样本的基本特征与相关性分析 |
5.3.4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3.5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3.6 中介效应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主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6.1.1 数据来源 |
6.1.2 研究模型介绍 |
6.1.3 变量介绍 |
6.1.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6.1.5 共线性和相关性检验 |
6.2 主动开放影响实证分析 |
6.2.1 全样本分析 |
6.2.2 第二阶段分析 |
6.2.3 第三阶段分析 |
6.3 不同银行异质性影响分析 |
6.3.1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
6.3.2 股份制商业银行 |
6.3.3 城市商业银行 |
6.3.4 农村商业银行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6.6.1 全样本影响结论 |
6.6.2 不同阶段影响结论 |
6.6.3 不同类型银行影响结论 |
第7章 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逻辑、特征、经验及启示 |
7.1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逻辑 |
7.1.1 历史的变迁:两次金融开放的变迁递进 |
7.1.2 政策(环境)的变迁:不同政策效能的变迁差异 |
7.1.3 理念的变迁:金融机构变迁发生的关键 |
7.2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特征 |
7.2.1 以金融开放作为发展起点 |
7.2.2 以渐进式改革作为发展思路 |
7.2.3 以个体发展带动整体变革 |
7.2.4 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 |
7.2.5 以机构改革和功能完善协调推进机构发展 |
7.3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经验 |
7.3.1 以发挥本土优势为导向 |
7.3.2 在开放学习中坚持本土适应性 |
7.3.3 发挥主体的内生性带动作用 |
7.3.4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动力 |
7.3.5 坚持发展的与时俱进 |
7.3.6 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能动性 |
7.4 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发展启示 |
7.4.1 立足国情:保持对外开放与国家战略的一致性 |
7.4.2 依托本土:激发本土银行部门发展的自觉能动性 |
7.4.3 政府定位:完善金融开放中的政府作用 |
7.4.4 以史为鉴:推广金融发展实践和理论的中国方案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表 |
致谢 |
(2)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规制问题的源起及演变 |
1.1.2 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背景.. |
1.1.3 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处理金融规制问题的局限性及改革方向 |
1.1.4 关键术语界定及研究范围说明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例外情形 |
1.2.2 东道国针对外资的金融规制措施 |
1.2.3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1.2.4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审慎问题 |
2.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 |
2.1.1 金融审慎措施的含义和类型 |
2.1.2 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标准 |
2.1.3 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主体 |
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 |
2.2.1 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范围 |
2.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领域 |
2.2.3 金融审慎例外在外汇转移方面的适用 |
2.3 金融审慎例外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 |
2.3.1 金融审慎例外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 |
2.3.2 金融审慎例外与根本安全例外 |
2.4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问题的解决思路和中国因应 |
2.4.1 国际投资法中解决金融审慎问题的总体思路 |
2.4.2 中国应对金融审慎规制问题的相关建议 |
第3章 金融投资中的“不符措施”及其规制 |
3.1 金融基础制度方面的不符措施 |
3.1.1 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的类型及法律特征 |
3.1.2 IIAs中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2 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3.2.1 对外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3.2.2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要求 |
3.2.3 其他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 |
3.2.4 IIAs中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3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方面的不符措施 |
3.3.1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的法律特征 |
3.3.2 IIAs中外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4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
3.4.1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 |
3.4.2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在中国的适用 |
第4章 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1.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义务的法律联系 |
4.1.2 Abaclat等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1.3 对主权债务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2 银行自救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2.1 银行自救措施与投资保护义务的法律联系 |
4.2.2 “塞浦路斯银行危机救助”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2.3 对银行自救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3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3.1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国际法渊源 |
4.3.2 “Continental Casualty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3.3 有关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4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和完善建议 |
4.4.1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 |
4.4.2 完善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相关建议 |
第5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5.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范围 |
5.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义务范围 |
5.1.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措施范围 |
5.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则 |
5.2.1 金融审慎措施的“过滤器”机制 |
5.2.2 仲裁员具备金融行业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 |
5.3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与中国因应 |
5.3.1 金融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 |
5.3.2 中国解决金融国际投资争议的应对建议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结论 |
6.1.1 具体结论 |
6.1.2 总体结论 |
6.2 不足之处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论文 |
三、中文学位论文 |
四、英文着作 |
五、英文论文 |
附件 国际组织报告、工具书、国际条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等 |
一、国际组织报告 |
二、工具书 |
三、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及相关国际条约 |
四、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相关法院判决 |
附录A IIAs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对比情况 |
附录B 纳入金融审慎例外的IIAs |
附录C 对审慎措施提交ISDS作出特别规定的IIAs |
附录D 涉及金融业的ICSID投资仲裁案件一览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图 |
1.2.1 研究思路 |
1.2.2 技术路线图 |
1.3 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视角创新 |
1.3.2 研究方法创新 |
第2章 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
2.1 金融科技相关研究 |
2.1.1 金融科技的定义 |
2.1.2 金融科技的内容 |
2.1.3 金融科技发展特征 |
2.2 影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因素 |
2.2.1 比较优势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2.2 市场特性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2.3 技术进步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及对策 |
2.3.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效应 |
2.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的对策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征 |
3.1 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和现状 |
3.1.1 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 |
3.1.2 金融服务贸易的模式 |
3.1.3 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及度量 |
3.2.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 |
3.2.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度量 |
3.3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
3.3.1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
3.3.2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总趋势 |
3.3.3 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 |
3.4 本章小节 |
第4章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机制 |
4.1 金融科技、比较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1.1 区块链降低金融贸易成本案例 |
4.1.2 金融科技、比较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 |
4.1.3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测度 |
4.2 金融科技、市场特性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2.1 人工智能增强金融服务差异案例 |
4.2.2 金融科技、市场竞争及贸易自由化收益理论 |
4.2.3 各国金融产业专业化的测度 |
4.2.4 全球金融行业融资及兼并情况 |
4.3 数字技术、经济范式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3.1 数字技术、经济范式与贸易自由化理论 |
4.3.2 大数据促进数字技术扩散渗透案例 |
4.4 金融科技风险及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
4.4.1 金融科技风险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 |
4.4.2 金融科技发展中潜在的风险 |
4.4.3 金融风险、金融稳定与监管博弈 |
4.5 本章小节 |
第5章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效应 |
5.1 研究样本 |
5.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 模型设定 |
5.4 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
5.5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调节效应 |
5.6 金融科技冲击下的金融效率调节效应 |
5.7 稳健性检验 |
5.8 本章小节 |
第6章 金融科技时代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建议 |
6.1 厘清金融服务开放进程中的问题 |
6.1.1 多边和诸边金融服务开放的问题 |
6.1.2 区域和双边金融服务开放的问题 |
6.2 协调资本账户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系 |
6.2.1 摸清金融服务开放的深层意义 |
6.2.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先于资本账户开放 |
6.3 对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建议 |
6.3.1 强化金融科技合作 |
6.3.2 深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
6.3.3 鼓励金融科技促进金融业形成竞争性格局 |
6.3.4 利用监管科技革新监管体制 |
6.3.5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需遵循一定原则 |
6.4 本章小节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δ_k=6 |
附录B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δ_k=10 |
附录C 2012年主要国家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D 2014年主要国家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E 2012年主要国家保险服务差异 |
附录F 2014年主要国家保险服务差异 |
附录G 2012年主要国家附属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H 2014年主要国家附属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I 保险产业融资情况 |
附录J 支付产业融资情况 |
附录K 主要国家三大银行集中度 |
个人简介与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6)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理论及实践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5 数据来源、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数据来源 |
1.5.2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1.5.3 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投资理论回顾 |
2.2 政策与制度国内外文献回顾 |
2.2.1 国内文献回顾 |
2.2.1.1 国内文献研究侧重点 |
2.2.1.2 国内文献小结 |
2.2.2 国外文献回顾 |
2.2.2.1 国外文献侧重点 |
2.2.2.2 国外文献小结 |
2.3 文献述评和本文研究要点 |
2.3.1 文献述评 |
2.3.2 本文研究要点 |
第3章 母国政策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3.1 政策的内涵与外延 |
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演变 |
3.3 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1 计量模型设计、数据与变量 |
3.3.2 BIT对OFDI影响的实证估计结果、分析与检验 |
3.3.3 实证结论 |
3.4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 |
3.4.1 跨境并购大幅增长 |
3.4.2 大规模跨境并购的深层动因 |
3.4.3 非理性不合规跨境并购的负面效应 |
3.4.4 加大监管力度引导真实合规性与理性回归 |
3.4.5 新政策下跨境并购走势 |
3.5 基于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的OFDI政策 |
3.6 “一带一路”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 |
3.6.1 “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 |
3.6.2 “一带一路”的内在背景与化解产能过剩 |
3.6.3 “一带一路”的外在背景与构建全球新秩序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东道国制度环境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4.1 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4.2 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维护 |
4.3 欧盟反规避制度下的对外直接投资 |
4.3.1 欧盟反规避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
4.3.2 欧盟反规避条款的正当性质疑 |
4.3.3 欧盟反规避条款的合法性质疑 |
4.4 企业异质性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作用 |
4.4.1 企业所有制结构 |
4.4.2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
4.4.3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案例分析 |
4.4.4 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
4.4.5 国有企业实际案例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法律经济分析与比较分析 |
5.1 母国政策的法律经济分析 |
5.1.1 跨境并购监管政策法律经济分析 |
5.1.2 金融服务体系改革政策效率法律经济分析 |
5.1.3 法律经济分析小结 |
5.2 母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比较分析 |
5.2.1 中国与巴西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比较分析 |
5.2.2 中国与印度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比较分析 |
5.2.3 对比分析小结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策建议 |
第7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缩略语表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跨境支付系统概述 |
第一节 跨境支付与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一、支付与跨境支付 |
二、支付系统及其上位概念 |
三、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与发展 |
一、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 |
二、境外跨境支付系统发展现状 |
三、发展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与性质 |
二、跨境支付系统规则与制度安排的国际经验 |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支付经济学理论 |
一、支付经济学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二、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重要作用与发展趋势 |
三、由支付经济学目标看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 |
第二节 系统重要性与SIFIs理论 |
一、SIFIs的定义与识别 |
二、SIFIs的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应对 |
三、作为SIFIs的跨境支付系统的识别标准 |
第三节 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 |
一、功能监管理论分析 |
二、机构监管理论分析 |
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国际标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出台背景 |
一、FMIs建设、运营与监管面临的挑战 |
二、构建国际组织应对挑战 |
三、制定国际规则应对挑战 |
第二节 《FMIs原则》有关规则研究 |
一、法律基础相关原则分析 |
二、治理结构相关原则分析 |
三、风险管理相关原则分析 |
四、其他相关规则分析 |
第三节 《FMIs原则》的法律性质探析 |
一、《FMIs原则》的性质争议 |
二、国际习惯与国际软法比较分析 |
三、《FMIs原则》的国际金融软法性质及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立法模式 |
一、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美国模式 |
二、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欧盟模式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基本规则比较研究 |
一、法律适用规则分析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分析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分析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分析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研究 |
一、《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范围与效力 |
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三、《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与相关规则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治理结构 |
第一节 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三、公共实体形式及其影响 |
第二节 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一、系统参与者初次准入标准 |
二、系统参与者层级管理制度 |
三、系统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机制 |
第三节 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一、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
二、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处理 |
三、运营者内部审计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 |
一、结算风险的界定 |
二、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风险管理 |
一、运营风险的界定 |
二、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管理 |
一、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
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 |
第二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不足与完善 |
一、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二、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三、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第三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
二、运行风险管理制度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关键概念界定 |
1.2.1 对外直接投资 |
1.2.2 投资动因 |
1.3 研究方法、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思路与框架结构 |
1.4 难点、创新点及不足 |
1.4.1 研究难点 |
1.4.2 特色与创新点 |
1.4.3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
2.1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 |
2.1.1 经典理论 |
2.1.2 新进展 |
2.1.3 中国的探索 |
2.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实证研究 |
2.2.1 市场动因 |
2.2.2 政府动因 |
2.3 文献简要述评 |
2.3.1 理论研究 |
2.3.2 实证研究 |
2.4 本研究切入点 |
2.4.1 市场动因 |
2.4.2 政府动因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历程与现状 |
3.1 历程回顾 |
3.1.1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78-1991年) |
3.1.2 第二阶段:初步探索阶段(1992-1999年) |
3.1.3 第三阶段:快速发展阶段(2000-2013年) |
3.1.4 第四阶段:新阶段(2014-) |
3.2 现状和特点 |
3.2.1 投资规模:持续快速增长 |
3.2.2 国际比较:与中国国际地位不相称 |
3.2.3 投资类型:金融类较为滞后,但增长迅速 |
3.2.4 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结构持续优化 |
3.2.5 投资方式:以绿地为主,并购逐年增加 |
3.2.6 行业结构:分布广泛,日益优化 |
3.2.7 区域分布:相对集中,但日益广泛 |
3.2.8 中央与地方:地方已成为主力军 |
3.2.9 “一带一路”倡议引领对外投资合作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市场动因 |
4.1 企业融资约束:微观企业视角 |
4.1.1 理论和假设 |
4.1.2 模型、变量与数据 |
4.1.3 实证结果及解释 |
4.1.4 稳健性检验 |
4.1.5 结论与启示 |
4.2 母国劳动力成本:母国视角 |
4.2.1 理论和假设 |
4.2.2 模型、变量与数据 |
4.2.3 实证结果及解释 |
4.2.4 稳健性检验 |
4.2.5 结论与启示 |
4.3 贸易壁垒的跨越行为:东道国视角 |
4.3.1 理论和假说 |
4.3.2 模型、变量与数据 |
4.3.3 实证结果及解释 |
4.3.4 稳健性检验 |
4.3.5 结论与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府动因 |
5.1 境外金融机构布点 |
5.1.1 金融类与非金融类的相关性 |
5.1.2 理论和假设 |
5.1.3 模型、变量与数据 |
5.1.4 实证结果及解释 |
5.1.5 结论与启示 |
5.2 境外经贸合作区与“一带一路”倡议 |
5.2.1 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现状与特点 |
5.2.2 理论分析和假设 |
5.2.3 模型、变量与数据 |
5.2.4 实证结果及解释 |
5.2.5 结论与启示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启示与展望 |
6.1 结果与讨论 |
6.1.1 基本结果 |
6.1.2 结果讨论 |
6.2 政策启示 |
6.2.1 企业层面 |
6.2.2 政府层面 |
6.3 研究展望 |
6.3.1 机遇 |
6.3.2 挑战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论文发表与科研参与情况 |
致谢 |
(9)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研究 ——基于金融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金融竞争力 |
1.2.2 产业竞争力 |
1.2.3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 |
1.2.4 全球失衡 |
1.2.5 资本账户开放 |
1.2.6 货币国际化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贡献与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全球失衡及其成因的文献 |
2.1.1 “布雷顿森林体系Ⅱ” |
2.1.2 居民视角 |
2.1.3 政府视角 |
2.1.4 金融发展差异说 |
2.2 全球失衡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文献 |
2.3 货币国际化与资本账户开放的文献 |
2.4 金融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文献 |
2.5 产业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文献 |
3 全文主要关系梳理 |
3.1 全球失衡可持续性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 |
3.1.1 全球失衡与国际收支失衡 |
3.1.2 国际收支结构的可维持性 |
3.1.3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是全球失衡可持续的前提条件 |
3.2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与资本账户开放可维持性 |
3.2.1 资本账户开放的可维持性 |
3.2.2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是资本账户开放可维持性的基础 |
3.3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与货币国际化 |
3.3.1 资本账户开放是货币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
3.3.2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是货币国际化的核心条件 |
3.4 国际收支可维持性的“桥梁”地位 |
3.5 金融竞争力与产业竞争力决定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 |
3.6 本章小结 |
4 金融竞争力对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影响机理 |
4.1 金融贸易的性质辨析 |
4.2 金融贸易产生基础与贸易差额决定因素 |
4.2.1 国际贸易产生基础和贸易差额决定因素的理论回顾 |
4.2.2 金融贸易产生基础和贸易差额决定因素分析 |
4.3 比较优势、金融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 |
4.4 金融竞争力影响金融资产净输出的理论模型 |
4.4.1 模型构造 |
4.4.2 封闭经济情形 |
4.4.3 开放经济情形 |
4.4.4 模型小结 |
4.5 本章小结 |
5 金融竞争力影响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实证研究 |
5.1 中国金融竞争力的现状 |
5.1.1 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现状 |
5.1.2 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现状 |
5.1.3 金融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现状 |
5.2 金融竞争力对金融资产净输出的影响分析 |
5.2.1 计量模型 |
5.2.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2.3 描述性统计 |
5.2.4 实证结果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产业竞争力对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影响的指标分析 |
6.1 产业竞争力是决定经常账户状况的重要因素 |
6.1.1 产业竞争力的源泉 |
6.1.2 产业竞争力对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影响机理 |
6.2 产业竞争力的衡量指标 |
6.2.1 基于传统统计口径的指标 |
6.2.2 增加值核算方法的提出 |
6.3 产业竞争力对经常账户影响分析:基于增加值视角 |
6.3.1 指标选取 |
6.3.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6.3.3 中美制造业总体的世界排名分析 |
6.3.4 基于增加值的中美制造业细分行业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产业竞争力影响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实证研究 |
7.1 产业竞争力的源泉 |
7.1.1 劳动力成本 |
7.1.2 劳动力生产率 |
7.2 产业竞争力对经常账户的影响分析:基于产业竞争力细分视角 |
7.2.1 计量模型 |
7.2.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7.2.3 描述性统计 |
7.2.4 实证结果分析 |
7.3 中美产业竞争力的变化趋势 |
7.3.1 劳动力成本 |
7.3.2 劳动生产率 |
7.3.3 劳动力成本与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增长率 |
7.4 本章小结 |
8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1.1 金融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研究结论 |
8.1.2 产业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附录E |
附录F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科研成果 |
四、WTO与中国金融学科体系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D]. 王毅. 吉林大学, 2020(01)
- [2]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D]. 马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D]. 程斌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D]. 昝丙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D]. 董哲. 武汉大学, 2019(08)
- [8]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研究[D]. 张相伟. 厦门大学, 2018(07)
- [9]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10]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研究 ——基于金融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视角[D]. 曾珣. 厦门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