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论文文献综述)
王若邻[1](2019)在《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文中提出在互联网环境下,域名是市场主体重要的商业标识和无形财产,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具有商业标识性的民事财产权益。域名抢注行为是伴随域名商业化使用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背后既有经济原因又有制度原因,急需法律介入加以规制,以保障域名持有人、商标等传统商标标识权利人、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认定问题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并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引发了争议和分歧。产生这种分歧和争论的主观原因是“恶意”深藏于行为人头脑之中,通常不易为他人探知;客观原因是我国法学研究对“恶意”认识不够深入,“恶意”的内涵和外延迄今未有定论。“恶意”是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核心关键概念,是界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有“明知故犯”和“不正当目的”两个层面的意思,与“故意”和“善意”均不相同。从对立法的体系化考察和规范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恶意要件有必要继续存在。并且鉴于域名权益的不确定性,需要由同样不确定的恶意概念去规制,以保证损害填补和行为自由的平衡。在解决“恶意”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后,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使恶意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对现有制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做梳理和比较分析。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存在分散且不协调、概念不明、附属于商标法等问题。通过查阅我国历年域名抢注纠纷判决书,可以发现立法上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裁判,存在以客观结果作为推定依据、裁判尺度不一和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等问题。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给我国恶意认定标准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我国在保护对象、行为类型设置以及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最后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在宏观立法层面应当以《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为主体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以实现域名纠纷两种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还应当重视制定案例汇编和审理指南,以总结审理经验、细化认定标准。在微观立法层面,应当采取“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修改现行规范,增加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行为类型,增加排除恶意条款。在司法层面,可以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尝试总结恶意认定的一般审理思路,并且总结出一定的因素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时的考量因素。
陈长杰[2](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杜亮[3](2016)在《反向域名侵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络的发展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类的生活与经济模式,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广泛应用也给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尤为激烈的是域名与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由此域名的法律保护也日渐成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所关注的焦点,而其中域名纠纷及其法律规制是学者们和司法工作者们所关注的重点。目前,无论是域名在线专家仲裁机制还是司法诉讼途径在处理商标与域名的纠纷时,都倾向于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忽视对域名持有人利益的维护,使域名持有人处于一种极被动的地位。为了改变商标权在网络领域无限制地扩张态势,平衡商标权人和域名持有人的利益维护域名注册制度的稳定性,有必要建立规制反向域名侵夺行为的相关制度。鉴于规制反向域名侵夺行为的相关制度仅存在于域名在线专家仲裁机制之中,因此本文紧紧围绕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相关程序规则展开研究,并对司法诉讼解决机制中的反向域名侵夺问题作适当的探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反向域名侵夺的涵义、产生原因及法律属性。本部分从反向域名侵夺的行为和涵义着手,系统分析产生反向域名侵夺现象的各方面原因。之后对反向域名侵夺行为的法律属性加以界定,从民法侵权理论和知识产权法理论两个角度分别展开分析。最终实现对反向域名侵夺问题的深刻理解和再认识。第二部分为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规制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讨论反向域名侵夺问题与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确定以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为基础加以展开对反向域名侵夺问题的研究。其次重点阐述国际和国内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中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规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就两种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规制制度所固有的缺陷和问题加以具体分析。第三部分为完善反向域名侵夺规制制度的建议。该部分针对现存的反向域名行为规制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启动方式不合理、举证责任过重、规定不具体、缺乏实质惩罚措施和与司法诉讼不相衔接等问题,在参鉴已有的法则或成功的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了切实有效的完善建议,从而实现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规制制度对域名权益保护的制度化、体系化。
胡廷松[4](2007)在《域名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域名争议主要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与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传统商业标志之间的冲突而产生。为保障新兴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域名争议必须得到及时、妥当的解决。为此,ICANN推出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CNNIC推出了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模式的国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紧密契合域名争议的特点提供快捷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
李智[5](2007)在《国内域名争议解决之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越来越凸显其商业价值,域名争议也日渐增多。由于域名的技术属性以及注册和管理上的特殊性,使得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也具有其特点。针对国内域名争议,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争议解决办法。了解国内域名争议解决方法的性质和特点,明晰争议解决中域名审查的内容,有助于消除和平衡传统社会权益与网络利益之间的重叠与冲突;有助于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兼顾投诉人与域名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从而合理解决国内域名争议。
费艳颖,黄翀,杨超[6](2006)在《中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争议解决机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逐步建立起一套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机制,其中包括行政规制、司法救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行政规制作为早期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机制,曾起到积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上存在明显的瑕疵;而现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司法救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在某些方面又存在冲突与矛盾。建议取消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行政规制,明确域名和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延长提交司法诉讼的缓冲时间。
孙含会[7](2006)在《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评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沈萍[8](2006)在《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随着社会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因特网实现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成为全球商务发展的趋势。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可以提供跨国、多种语言、多种货币的在线服务,具有成本低、及时性和互通性好以及在拓展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使得电子商务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竞争力来自强大的技术支持、良好的商业信誉、成功的营销手段和创新能力,但法律的支撑也是
李智[9](2006)在《国际私法中互联网管辖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通讯手段甚至是一种新的空间和生活方式,给传统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相应的,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的法律,也面临着互联网所带来的挑战。在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由于互联网无边界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使得以地域和国别为基础的传统管辖规则在适用中遇到困境。本文指出了互联网行为给传统管辖权确定规则带来的冲击,分析了现有的理论和实践,并提出了可能的应对之策。除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了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行为的特点,指出,互联网的无边界性、跨国界性、全球性、虚拟性以及高度自治性给现有的以国家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冲击。同时,以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基础的传统管辖规则在适用互联网案件时,在连结点寻找和管辖根据确定上,均遇到困难。第二章探讨了面对互联网的特点,以网络自治理论为基础所提出的网络独立管辖理论,以及依托网络技术所进行的网络纠纷自律解决的实践。重点分析了国际空间论、网络空间自治论以及管辖权相对论,并对现有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和展望。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状态,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及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互联网行为与现实世界的关联,网络行为的结果与价值往往需要在物理世界中得到最终实现。因此,当前解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基础方法仍是传统管辖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调整适用,本文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分章对传统管辖权确定方式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了互联网环境下普通管辖规则的适用。本章的核心议题在于:在互联网环境下,普通管辖规则中的被告身份和住所地管辖根据如何确认。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本文试图通过法律规则和技术手段的配合,确定网络服务商、用户以及公共信息服务者的协助义务,辅之以技术识别手段,以实现对被告身份和住所地的寻找和确认,从而使普通管辖规则得到正确适用。第四章研究了互联网环境下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重点分析了网上履行合同纠纷和网络侵权纠纷中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对欧盟、美国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
吴晓东[10](2005)在《中文域名遭侵权该怎么办》文中研究说明一个电话打来,声称其是负责中文域名代理的公司,并表示你的公司的中文域名正要被一家公司抢注,在此之前好心提醒你赶紧注册。此类电话往往是域名代理公司的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但事实上,公司的中文域名是否真的能被人抢注?我们该怎样保护自己?
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论文提纲范文)
(1)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域名抢注概述 |
第一节 域名抢注的概念 |
一、域名与域名抢注 |
二、域名抢注与域名恶意抢注辨析 |
第二节 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一、域名与商标等商业标识的相似与交叉 |
二、域名商业价值巨大 |
三、域名注册制度的缺陷 |
第三节 域名抢注规制的法律途径 |
一、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机制 |
二、各国域名抢注纠纷适用的法律 |
第二章 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解析 |
第一节 “恶意”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恶意”的内涵 |
二、“恶意”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恶意”在域名抢注认定中的地位 |
第二节 “恶意”概念的体系化考察 |
一、采用“恶意”概念的立法目的考察 |
二、“恶意”作为域名抢注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困境 |
一、分散而低层级的立法现状 |
二、附属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尴尬地位 |
三、法律规定的混乱与模糊 |
第二节 司法困境 |
一、被架空的“恶意”要件 |
二、对关键概念理解不统一 |
三、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 |
第四章 “恶意”认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ICANN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UDRP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相关案例评述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ACPA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仿冒之诉概述 |
二、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司法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的恶意认定条款 |
二、“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恶意认定条款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制定集中统一立法 |
一、整合分散立法 |
二、出台案例汇编与审理指南 |
第二节 采用“列举+排除”的恶意认定立法模式 |
一、修改现有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二、增加新的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三、增加“恶意”抗辩事由 |
第三节 构建恶意认定的一般思路与考量因素 |
一、恶意判定一般思路的初步构想 |
二、提炼恶意认定中的考量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3)反向域名侵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反向域名侵夺的涵义、产生原因及法律属性 |
(一) 反向域名侵夺的涵义 |
(二) 反向域名侵夺的产生原因 |
1. 利益驱使 |
2.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商标的强力保护 |
3. 域名保护制度的缺陷 |
(三) 反向域名侵夺的法律属性 |
二、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规制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一) 反向域名侵夺与域名争议解决规则 |
(二) 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规制制度 |
1. 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反向侵夺规制制度 |
2. “WIPO概述2.0”对反向域名侵夺问题的细化和补充规定 |
3.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反向侵夺规制制度 |
(三) 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规则条文不系统、逻辑混乱 |
2. 启动主体、方式不合理 |
3. 举证责任重、难度大 |
4. 处罚轻微、助长恶行 |
5. 与司法诉讼不相衔接 |
三、完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规制制度的建议 |
(一) 梳理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系统规定 |
(二) 改革反向域名侵夺启动主体、方式 |
(三) 详定“恶意”类型、完善举证制度 |
(四) 健全反向域名侵夺的责任制度 |
1. 经济责任 |
2. 禁令责任 |
(五) 在专门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规范中建立反向域名侵夺规制制度、完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域名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域名争议的产生及类型 |
(一) 域名争议的产生 |
1.域名的全球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
2.域名技术上的唯一性与知识产权法定的多重性 |
3.域名的最小差异性与商业标志的相似禁止性 |
4.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 |
(二) 域名争议的类型 |
1.抢注类域名争议 |
2.盗用类域名争议 |
3.权利冲突类域名争议 |
4.其他类型的域名争议 |
二、国际上的在线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一) 准强制性的适用原则 |
(二) 有限的争议适用范围 |
(三) 公平、合理、高效的争议解决程序 |
1.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资格与职责 |
2.审理方式 |
3.裁决 |
4.保全措施与救济措施 |
5.与诉讼、仲裁和调解的关系 |
三、我国的在线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
(一) 关于管辖权 |
(二) 关于适用的争议的范围 |
(三) 关于争议解决程序 |
1.争议解决机构及其职责 |
2.审理方式 |
3.裁决 |
4.其他有关问题 |
(5)国内域名争议解决之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前 言 |
一、域名及域名管理 |
(一) 域名的产生 |
(二) 国际域名管理及争议解决概况 |
(三) 国内域名管理及争议解决概况 |
二、国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之特点 |
(一) 争议解决程序之性质 |
(二) 争议受理范围的界定 |
(三) 专家组裁决 |
(四) 审查和执行的便利性 |
三、域名争议审查的实体内容 |
(一) 相同或近似性判断 |
(二) 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界定 |
(三) 恶意注册的认定 |
小 结 |
(6)中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争议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 言 |
2 中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争议解决机制类型 |
(1) 行政规制 |
(2) 司法救济 |
(3)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 |
3 中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
(1) 欲罢还休的行政规制 |
(2) 相互矛盾的法院管辖 |
(3) 提交司法诉讼的“缓冲”时间过短 |
4 完善中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
5 结 语 |
(7)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况 |
二、简要评述 |
(9)国际私法中互联网管辖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案例表 前言: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
一、传统管辖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适用的问题 |
二、法律规范与网络自治的矛盾与协调 |
三、本论题的研究及司法现状 |
四、研究素材与方法 |
五、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互联网对传统管辖权基础的挑战 |
第一节 互联网的特点及对现实社会生活和制度的冲击 |
一、网络的无边界性 |
二、网络的虚拟性 |
三、网络管理的高度自治性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对传统管辖权基础的冲击 |
一、传统管辖权确定的主要原则及管辖根据 |
二、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对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冲击 第二章 网络自治原则下的独立管辖理论 |
第一节 网络自治主义理念和自律模式 |
第二节 网络自治理论下的独立管辖理论 |
一、国际空间论——以国籍为原则的国际法协调理论 |
二、网络空间自治论——国家主权让渡下的新主权理论 |
三、管辖权相对论——依靠网络技术实现国家司法管辖 |
四、独立管辖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及发展前景 |
第三节 网络自治理论下自治管辖的实践 |
一、国家及商业团体对网络自律管辖政策的实践需求 |
二、网络纠纷的自律解决机制及对网络管辖权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互联网环境下普通管辖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依被告住所地、所在地、惯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权 |
一、传统被告住所地的适用和确认 |
二、互联网环境下被告所在地管辖根据的适用困境 |
三、对当事人地理位置识别所做的技术努力 |
四、互联网环境下被告所在地的确认 |
第二节 “以原就被”的例外——原告所在地成为管辖根据 |
一、原告所在地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形成的基础 |
二、原告所在地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体现 |
第三节 依国籍标准确定互联网案件管辖权 |
一、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国籍标准适用的实践 |
二、国籍标准在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以联系为标准的普通对人管辖权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 |
一、传统普通对人管辖权的管辖根据 |
二、互联网案件中普通对人管辖权的行使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互联网环境下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依诉讼原因发生地确定管辖权 |
一、电子合同纠纷特别管辖权的确定 |
二、网络侵权纠纷特别管辖权的确定 |
第二节 依“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确定管辖权 |
一、美国传统管辖权确定的“最低限度联系”标准 |
二、“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在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运用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 |
第一节 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适用的现状 |
一、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运用的实践 |
二、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的优势和困境 |
第二节 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的限制 |
一、对真实意思的判断 |
二、对合意的限制 |
三、对B2C 合同中协议管辖的协调 |
第三节 协议管辖在互联网案件中的合理适用 |
一、协议管辖对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有益补充 |
二、互联网案件中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回顾与展望——代结论 |
第一节 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方式的调整与创制 |
一、传统管辖规则的调整适用仍是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主流方式 |
二、互联网纠纷自律解决和在线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管辖权确定的趋向 |
一、网络管辖模式的协调是互联网管辖权确定的现实解决方式 |
二、网络技术的发展必将对管辖权确定持续产生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立法的现状及改进 |
一、中国现行管辖权制度概述 |
二、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
三、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立法的改进 主要法律法规索引 [参考文献] |
四、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论文参考文献)
- [1]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D]. 王若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2]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3]反向域名侵夺法律问题研究[D]. 杜亮. 海南大学, 2016(08)
- [4]域名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探析[J]. 胡廷松.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3)
- [5]国内域名争议解决之法律问题[J]. 李智.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1)
- [6]中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争议解决机制[J]. 费艳颖,黄翀,杨超.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6)
- [7]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评述[J]. 孙含会. 电子知识产权, 2006(08)
- [8]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对策[J]. 沈萍.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6(01)
- [9]国际私法中互联网管辖权制度研究[D]. 李智. 厦门大学, 2006(01)
- [10]中文域名遭侵权该怎么办[J]. 吴晓东. 电子商务世界, 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