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理解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论文文献综述)
管雅琪[1](2021)在《太原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兰娟妮[2](2021)在《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统一描述方法与模型设计》文中认为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近期涉险事故和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必须大力防范化解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基于“互联网+安全生产”提高信息化监管实效,对各生产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实现实时风险监测预警提供了基础。煤矿安全生产是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领域,如何高效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是当前政府监管监察部门关注的重点。在建立的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流程基础上,针对执法流程中数据缺乏规范性的问题,提出了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统一描述方法。该方法包括监管监察信息的分类编码标识、煤矿监管监察统一描述方法及信息模型设计。煤矿监管监察信息分类包括了煤矿监管监察执法类目设置的执法分类的基本原则、主分类表类目设置、以及复分类表的类目设置,建立了煤矿监管监察执法基础数据集分类与编码的执法基础分类。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编码标识具体过程通过研究确定了基础数据集编码、基础编码基本原则,建立了管理层次的数据元分类编码。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统一描述方法的元数据总体模型包括:执法元数据、数据元与其他数据概念的关系、数据模式设计以及通用模式的数据库。执法元数据构建了执法核心元数据、执法数据元、执法数据集元数据;数据元与其他数据概念的关系建立执法数据元属性、执法数据元属性描述符;数据模式设计建立执法数据模式设计、类关系模式设计、本体模型设计、以及概念数据模型设计;通用模式的数据库是建立通用模式的应用场景、通用模式连接相关数据、数据库适配器的语法异构解决方案、不同源数据库系统的数据迁移、以及处理查询请求的过程。构建了煤矿监管监察统一描述方法及模型设计云展示平台,结合软件工程方法,对研究成果在云平台的展示给出了功能模块设计、系统用例设计、数据库表设计、E-R模型、数据字典、原型设计、以及系统页面展示等,课题在研究的过程中,通过与总课题和其它子课题协调应用,论文研究和设计的煤矿监管监察统一描述方法及模型设计易于理解、便于应用,同时易于扩展。
马祺[3](2021)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渭南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煤炭工业是我国的传统支柱产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煤炭产量不断提高,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一些煤矿企业片面追逐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给国家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的有效途径。煤矿企业的逐利性和安全事故的瞬发性,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依靠独立于生产的来自政府的监管力量来管理。渭南是陕西省最早建成的煤炭生产基地,经过多年的整顿、改造、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取得了进步,但安全基础不牢靠、安全保障能力不均衡、控制重特大事故无把握的基本态势还没有根本改变,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这与渭南政府在监管层面的问题密不可分。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的研究理论,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分析政府监管的具体操作、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发掘对策。在实证分析法的使用中,深入到煤炭企业生产现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调研。同时利用工作的便利,收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政府监管的资料和文件。结合文献研究,联系实际情况。通过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资料,观察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成效,剖析法律法规、体系制度、监管执行等方面的不足,提出改善和提升的应对之策。包括合理的选择性执法、优化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等,以此推动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得以改进和发展。
黄晓雨[4](2021)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困境及路径选择》文中提出2017年的十九大报告对国家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改革做出了强调,对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发展到21世纪20年代,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模急速扩张,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各种经济体获得相对公平有序的竞争,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自身也进行了深刻变革,执法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但在真实执法过程中还是暴露出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多数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维权任务艰巨繁重。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报酬最大化,二者的冲突不可避免式的产生,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拥有难以撼动的话语权和稳定的决策权,而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过于脆弱,导致国内劳动保障监察具有极强的偏向性。因此政府不能忽视劳资关系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公权力应该介入劳动关系领域,通过立法、执法程序干预劳资关系,均衡劳资力量,为劳动者建立一种国家力量的保障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对劳动关系监管的手段,是社会治理的一方面,有效的监察可以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提升用人单位的生产力,用工关系的干预并不一定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另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虽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进行了分担,但是也引发了其他劳动监察执法问题,如何将这些问题准确区分,科学界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范围,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首要任务。因此面对当前庞杂的经济形势,如果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能力水平的提升不重视,国内大量基层劳动者被破坏的合法权益将难以获得保障,长期以往,社会的安全能力也会降低。如何提升国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将是一场持久战,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必须全面改革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提升政府的服务效能。本文的写作分为三部分,以我国当前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国内外有关的文献研究为基础。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概念以及其社会功能;第二部分从实际的执法案例和工作问题出发,从立法上、执法上、管理模式三方面分析劳动保障监察现存问题;第三部分则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可供借鉴的路径选择方案。在立法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法律地位偏低,难以引起社会主体的重视,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法》,将身份从原本行政决策服从者转化为法制保障者;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范围也要做清晰划分,尤其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上的监管模糊点,让投诉者投诉有门,执法者执法有路;赋予强制执行权、增强行政处罚力度一直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的强烈诉求。在执法上,转变执法理念,改变以往的被动执法困境。劳动者具有人身属性,劳资矛盾发生时,劳动保障监察结果也只是赔偿式结束,对于人权保障起不到作用,因此主动执法,建立预防机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多方加入,共同为劳动安全工作服务;不要忽视宣传教育的作用,法制的普及教育不仅帮助执法部门预防性执法有效性增强,而且利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执法的关键在人,完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拥有一批批劳动保障相关的高素质人才,提升监察执法效率;提高信息化管理,数字化经济的当下,利用互联网提高监察执法工作的效率;强化内部监督,有权即有利益纠葛,用强化的监督杜绝监察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勾结,减少权益损害的可能。在管理模式上,要明确各个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定位,畅通联合执法渠道;加强工会在用人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作用,增强工会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系,推动工会的独立性建设;加强财政预算,增加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力度;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守法诚信体系,让全社会参与到监督上来;另外监察部门对待劳动保障监察应始终用发展的理念和眼光看待问题,对待问题也要用前瞻性的思维解决,贯彻服务意识。因此通过以上的路径选择,希望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可以更加有序地开展提供帮助,可以为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做出贡献。
吴东铂[5](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刘晓鸣[6](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孙超然[7](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2020)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晋政办发[2020]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5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及两个专题实施方案、11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杨文亮[9](2020)在《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甘肃省是产煤大省,2018年甘肃生产煤炭3601.93万吨,煤炭产量排名全国第13位。煤矿行业从业人员约10万人,甘肃的煤矿开采对甘肃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煤矿生产是高危行业,2000年至2018年,甘肃煤矿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17起,死亡925人。国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后,全国及甘肃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也逐步好转,甘肃煤矿生产从2004年最高死亡104人降低至2018年的5人。近10年,甘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在10人上下徘徊,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但未进一步向好。随着煤炭开采活动向深部进行,矿井灾害逐步加重,各种煤矿灾害叠加耦合,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本文基于甘肃煤炭资源赋存及灾害程度、矿井管理效能及人员素质等把甘肃煤矿分为三类,应用模糊数学理论和层次分析法,结合甘肃煤矿安全生产特点,通过作者长期的工作实地调研并结合专家调研,从煤矿安全管理、灾害治理、人的因子、系统及设备因子四个方面设计了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邀请资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专家、煤矿企业安全专家等作为评价主体,采用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获取评价数据,对甘肃三类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中央在甘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较小,其次是省属煤矿,地方及私营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最后借鉴日本、澳大利亚两国的先进经验及近年来我国煤矿发展的规律,有针对性的提出:企业应持续加大灾害治理力度;加强先进设备及人才的引进;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要持续引导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力量,提升专业化水平;建设C类煤矿诚信系统;引导C类煤矿加大安全投入;鼓励C类煤矿聘任国有煤矿退休人员作为技术顾问等对策。
煤矿安监局[10](2019)在《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煤安监监察[2019]2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全面推行行政执
二、正确理解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正确理解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论文提纲范文)
(2)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统一描述方法与模型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章节安排 |
2 煤矿监管监察信息处理相关关键技术 |
2.1 统一描述方法 |
2.1.1 本体 |
2.1.2 语义网技术 |
2.1.3 基于“本体”的信息描述方法 |
2.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
2.2.1 分类法 |
2.2.2 信息编码的基本方法 |
2.3 元数据 |
2.3.1 目录内容服务系统 |
2.3.2 元数据形成与处理流程 |
2.4 语义元数据 |
2.4.1 本体类与表名元数据之间映射 |
2.4.2 本体类属性与元数据中字段名元数据之间的映射 |
2.4.3 通用模式 |
2.5 WEB SERVICE技术 |
2.6 统一建模语言UML |
2.7 本章小结 |
3 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的分类编码标识 |
3.1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类目设置 |
3.1.1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分类的基本原则 |
3.1.2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主分类表的类目设置 |
3.1.3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复分类表的类目设置 |
3.2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业务数据集分类 |
3.2.1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流程 |
3.2.2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业务层次分类 |
3.3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基础数据集编码 |
3.3.1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数据集分类与编码 |
3.3.2 煤矿监管监察管理层次的数据元分类编码 |
3.4 本章小结 |
4 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的元数据及其描述 |
4.1 数据元的元数据总体模型 |
4.2 煤矿执法元数据 |
4.2.1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核心元数据 |
4.2.2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数据元 |
4.2.3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数据集元数据 |
4.3 数据元与其他数据概念的关系 |
4.3.1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数据元属性 |
4.3.2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数据元属性描述符 |
4.4 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的模型设计 |
4.4.1 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数据模式设计 |
4.4.2 类关系模式设计 |
4.4.3 本体模型设计 |
4.4.4 概念数据模型设计 |
4.5 通用模式的数据库 |
4.5.1 通用模式的应用场景 |
4.5.2 通用模式连接相关数据 |
4.5.3 数据库适配器的语法异构解决方案 |
4.5.4 不同源数据库系统的数据迁移 |
4.5.5 处理查询请求的过程 |
4.6 本章小结 |
5 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统一描述方法管理系统设计 |
5.1 系统模块设计 |
5.2 用例图设计 |
5.3 数据库表关系 |
5.4 E-R模型设计 |
5.5 数据字典 |
5.6 原型设计 |
5.7 系统页面的展示 |
5.8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的项目和获奖 |
附录 A 数据字典 |
(3)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渭南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综述 |
3.简短评价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 |
(二)博弈理论 |
(三)“三E”对策理论 |
二、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现状 |
(一)煤矿企业发展历史及现状 |
1.渭南市煤炭产业发展历史 |
2.渭南市煤炭产业发展现状 |
(二)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在法规、培训、技术方面的现状 |
1.法规管理 |
2.教育培训 |
3.工程技术 |
(三)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主体现状 |
1.国家监察 |
2.地方监管 |
(四)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变化 |
1.改革情况 |
2.市级设置 |
3.县级设置 |
4.职责履行 |
三、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体制不顺 |
1.多头监管影响监管效能 |
2.监管部门上下归口不统一 |
3.监管队伍弱化 |
(二)监管执行上存在不足 |
1.监管工作被动应付 |
2.部门重排查,轻整改 |
3.监管执法不严不实 |
(三)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高 |
1.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
2.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
四、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与漏洞 |
(二)多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导致陷入合作困境 |
(三)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
(四)考核体系不健全 |
(五)煤矿安全基础薄弱 |
五、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提升对策 |
(一)优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
1.合理的执法 |
2.实施更加科学的执法 |
(二)促进各监管部门间关系的顺畅运行 |
(三)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 |
1.统一归口明确职能 |
2.提升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素质 |
(四)克服安全监管中的形式主义 |
1.转变工作作风 |
2.强化问题隐患跟踪督办 |
(五)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
(六)持续推动煤炭产业结构优化 |
(七)用科学技术推动安全生产 |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困境及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阐述与定位 |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概念 |
1.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 |
2.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不同 |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功能定位 |
1.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
2.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 |
3.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二、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困境及产生原因 |
(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现状 |
1.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流程 |
2.通过执法案例看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困境 |
(二)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困境产生原因 |
1.立法上相对滞后 |
2.执法上存在缺陷 |
3.管理模式上问题突出 |
三、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路径选择 |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1.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地位 |
2.合理界定受案范围 |
3.赋予强制执行权,增强处罚力度 |
(二)建设高效率执法队伍 |
1.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 |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构筑法律信仰 |
3.完备培训考核制度,增加专业机构 |
4.提高信息化管理,完成数字化建设 |
5.强化内部监督,防止机制空壳化 |
(三)完善行政管理工作 |
1.明确职能定位,借助联合执法力量 |
2.扶持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维权作用 |
3.加强财政预算,增加软硬件设备投入度 |
4.构筑全国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
(四)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研究 |
1.2.2 国内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研究 |
1.2.3 国内外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因失误理论 |
2.2.2 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
2.2.3 动态与变化的事故致因理论 |
2.2.4 能量转移的事故致因理论 |
第三章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现状 |
3.1 甘肃煤矿基本情况介绍 |
3.2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状况 |
3.2.1 政府监察监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3.2.2 企业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1 政府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3 基于事故统计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问题分析 |
4.2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3 基于事故统计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问题原因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价 |
5.1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
5.1.1 煤矿安全生产特性 |
5.1.2 指标构建原则 |
5.1.3 确立指标体系 |
5.2 确立指标权重 |
5.2.1 构造判断矩阵 |
5.2.2 检验一致性 |
5.2.3 计算指标权重 |
5.3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
5.3.1 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集 |
5.3.2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
5.3.3 数据获取 |
5.3.4 专家组评估 |
5.4 评价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成功经验 |
6.1 日本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经验 |
6.2 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经验 |
第七章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对策 |
7.1 A类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对策 |
7.2 B类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对策 |
7.3 C类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对策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正确理解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论文参考文献)
- [1]太原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研究[D]. 管雅琪. 燕山大学, 2021
- [2]煤矿监管监察信息统一描述方法与模型设计[D]. 兰娟妮. 西安科技大学, 2021
- [3]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渭南市为例[D]. 马祺. 延安大学, 2021(12)
- [4]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困境及路径选择[D]. 黄晓雨.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5]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6]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7]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06)
- [9]甘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研究[D]. 杨文亮. 兰州大学, 2020(01)
- [10]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煤矿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