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

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

一、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张怀印[1](2022)在《商业秘密刑法的域外适用:美国机制与中国因应》文中指出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英国、美国等国自20世纪80年代就有域外适用本国刑法的司法实践。为保护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美国通过《经济间谍法》第1837条赋予其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效力。尽管该条内容存在长臂管辖之嫌,但从辩证的立场看,并无指摘、反对之根据。近年来,美国通过"美国诉华锐风电案"和"美国诉张案"等案件,屡屡实施本国商业秘密刑法的域外适用,为我国高新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带来巨大刑事风险。在国际法斗争日益尖锐的当代,需要反对的是美国在缺乏任何管辖连接点时滥用长臂管辖权的超保护主义,并应以反制为核心给予有效的法律回应。为了有效打击发生在国外的侵犯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可以利用保护管辖原则,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为《刑法》第8条创设新的连接点。我国刑事司法亦可以灵活解释《刑法》第8条内容,通过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确立对外国人在域外实施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闻天吉[2](2021)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变更之正当性》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修改案(十一)》颁布前,"侵犯商业秘密罪"采取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该标准较多关注权利人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重大损失"标准,危害性巨大但经济损失不大或难以计算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漏网之鱼。"情节严重"作为替代"重大损失"的新刑法入罪标准,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从外部构建商业秘密市场竞争秩序,与国际相关立法潮流吻合,并且更符合《中美经贸协定》的规定,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

张怡静[3](2021)在《有限制的扩张: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修正,有力与前置法规定相衔接,回应了国际局势变革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要求。修正案拓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围,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商业秘密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在司法认定上应坚守有限制的扩张立场,明确和厘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由"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属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应基于此性质和法益的指导作用,建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犯罪动机、身份、行为和危害结果等要素。

汪东升[4](2021)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扩张与限缩解释》文中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大幅修改,契合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这既符合解决司法适用难题的要求,又满足了衔接前置法的需要。修改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增加行为方式和扩大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内容呈现大幅扩张态势。面对该罪在立法上的积极扩张,无论持何种刑法观,都应该坚持司法适用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这既是贯彻刑法谦抑原则的需要,也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特点所决定的。未来可以通过对"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保密义务"等术语的合理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加以限缩,从而防止处罚范围不当扩大。

王志远[5](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再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只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定量要素就可构成该罪。这一立法变动,既意味着入罪门槛的进一步降低,也反映出立法者侧重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目的。商业秘密民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力度的不断增强,对刑事保护的重心定位产生深刻影响。将权利人财产利益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唯一保护客体或主要客体,不仅与现行刑法的体系安排相冲突,在危害后果的判断方面,也给司法实践增加了困难,造成了刑事法网的不周延。复杂客体说混淆了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层次的还原问题,错误地将价值上的"应还原"理解为事实上的"需还原",造成了秩序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纠缠不清,不当贬低了秩序法益独立存在的价值。侵犯商业秘密罪本质上是制度依存性犯罪,立足于激励理论;只有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才应动用刑法予以制裁。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客体,进而在行为类型的确定和情节严重的判断上,剔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目的不相契合的因素,才可以更为合理地构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体系。

曹波,杨婷[6](2021)在《商业间谍刑事规制的美国经验与我国的借鉴应对》文中认为《经济间谍法》系美国首部专门为侵犯商业秘密提供刑事规制路径的联邦法律,一改长期以来由各州普通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传统,奠定了美国商业秘密犯罪规范体系的基础,引领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美国对商业间谍进行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有商业间谍罪与普通商业秘密窃取罪,前者配置更高的法定刑以威慑并严惩有外国政府因素介入的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兼顾商业秘密保护与国家安全保障。当前该法日渐异化为美国遏制中国的法律工具,特别是美国法院确立的以创造性证据实施诱捕以证立犯罪的判例规则,给美国商业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甚至扼杀中国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其经济间谍条款未排除其他商业秘密补救措施的规定,意味着被卷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将面临联邦或州的双重甚至多重控诉。开展涉美业务的中国企业、个人抑或中国政府仅依赖法庭上的抗辩并无太大胜算,最佳措施应是事前"防御",如出入境美国时携带"清洁"电子产品,相关企业在人才流动频繁的经济市场中应特别重视合规管理等。

林倩因[7](2021)在《中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比较研究》文中指出2020年1月,第一阶段《中美经贸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美两国将近两年的贸易摩擦的暂时性平息。该协议以知识产权章开篇,而“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一节更是被置于第一章的第二节,可见商业秘密保护在两国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始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首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罪,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回顾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历史,早期或是出于与美国发展贸易关系的需求,或是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竞争标准,被动地将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仓促迁入国内立法。由于对商业秘密理解不够深刻、立法技术不成熟等原因,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立法曾存在不少缺陷。尤其自1997年以来,《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款在这20几年来几乎未有太大变动。与此同时,近年来美国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争端则在持续增加,美国故意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指责,美国指控中国企业或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同样层出不穷。2020年初《中美经贸协议》的签订,对我国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根据该协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第219条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同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尤其是刑事保护水平已大为提升。美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联邦制度以《1996年经济间谍法》为主体,根据犯罪目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经济间谍罪和商业秘密盗窃罪两项罪名,立法条文表述细致,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同时通过后续立法对原有立法条文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补充和修正,加大犯罪处罚力度,加上大量的司法判例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做出解释,整体呈现出对商业秘密的超强度保护水平。基于此,本文一方面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从比较法视角认识我国当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立法水平与美国强保护水平之间差距几何,另一方面通过借鉴美国司法判例,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事司法实践的建议。本文分以下三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发展背景,中美两国间的商业秘密保护争端是早期推动我国立法的外部动因,近年来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和个人频频提起商业秘密犯罪指控,则启示我国仍需继续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第二部分比较中美商业秘密犯罪刑事立法,从立法动因与立法理念两个方面探究中美立法差异根源,从犯罪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刑事追诉程序两个角度比较两国立法水平。第三部分探讨比较法视角下如何完善中国商业秘密刑事司法实践,分别从法律适用和刑事诉讼程序两方面探讨美国商业秘密刑事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既从历史层面,比较中美相关立法的沿革发展,也从法律层面,对刑事保护法益、犯罪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刑事追诉程序等要素加以对比,从比较法视角认识我国当前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水平;通过引用、分析案例的方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法律的适用进行解读,从而深入理解相关立法的内涵。结合上述研究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事司法实践的如下建议:在法律适用上,在界定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保密义务时,参考美国判例的相关做法,对法条进行实质解释;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一方面建立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另一方面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加强制度性保障,解决司法实务难题。

谭滨[8](2020)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比较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德国和日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较为成熟,在侵犯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及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共通之处,但在立法模式、罪名设置、犯罪主观方面、刑事救济目的及与TRIPS协议的衔接等方面存在差别。域外保护模式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启示在于:一是保持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二是区分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体罚金数额;三是从行为、结果两个方面明确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标准;四是明确"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判定规则。

李谦[9](2021)在《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研究》文中指出

夏朝羡,贾文超[10](2021)在《民刑交叉视域下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切入》文中认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幅提升的背景下,刑法在严厉惩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较大修改,如删除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也删除了拘役,将"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尝试着解决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认定难的问题、对经济间谍科处严厉刑罚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民刑交叉问题,在认定商业秘密、损失计算等方面应坚持刑法"相对从属性"为主线,以充分发挥刑法保护之积极效果。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秘密刑法的域外适用:美国机制与中国因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念的厘清:判断本国法域外效力正当性的一般原理
    (一)域外效力与域外适用
    (二)域外管辖与域外适用
二、立法与司法:美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效力的不断扩张
    (一)美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效力的历史变迁
        1.域外效力的一般否定:反域外效力推定原则
        2.域外效力的特别肯定:《经济间谍法》的域外效力
    (二)美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效力的立法依据
        1.《经济间谍法》域外效力条款的意旨和争议
        2.美国商业秘密刑法适用中长臂管辖权的行使
    (三)美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司法扩张
        1.《经济间谍法》的域外适用
        2.《保护商业秘密法》的域外适用
    (四)美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效果之评价
三、反制与因应:我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
    (一)我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制度需求
        1.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法律规则存在不足
        2.商业秘密刑法无法确保企业的海外利益
    (二)我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制度因应
        1.反制美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超保护主义
        2.构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具体机制
        (1)明确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法律规则
        (2)通过最低限度联系原则适度扩张域外司法管辖权
        (3)确保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法律效果
四、结 语

(2)论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变更之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重大损失”作为入罪标准之弊端
    (一)“重大损失”无法完整评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社会危害性
    (二)“重大损失”不宜征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违法性
二、“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之合理性
    (一)“情节严重”标准更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趋势
    (二)“情节严重”标准更贴合《中美经贸协定》
结语

(3)有限制的扩张: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犯罪对象及不法行为再厘清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扩大与限缩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
        1. 电子侵入的认定:行为方式和数据类型
        2. 兜底手段的范围:包含实体入侵
        3. 保密义务的判断:相对独立标准
三、罪与非罪: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一)“情节严重”属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二)“情节严重”应反映法益侵害程度
    (三)厘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1. 主观方面
        2. 客观方面

(5)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财产权说根基上不可避免的逻辑“错位”
    (一)与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二)危害后果判断上的操作难题
    (三)财产权说理论根基的“松动”
三、复杂客体说下对法益还原说的“误读”
    (一)秩序法益的独立存在价值
    (二)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层面“还原”关系的混淆
    (三)本质的厘清:制度依存性犯罪
四、市场竞争秩序法益下的教义学解读
    (一)剔除犯罪行为类型中与市场竞争秩序无关的因素
        1.单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其他不正当手段应限于与市场竞争秩序有关的行为
        3.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构成该罪
    (二)对“情节严重”的合理界定

(6)商业间谍刑事规制的美国经验与我国的借鉴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二、美国商业间谍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况
    (一)美国反商业间谍活动之背景简析
    (二)美国反商业间谍活动之动因透析
        1.经济因素
        2.科技因素
        3.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
    (三)美国反商业间谍活动之司法动态
三、美国《经济间谍法》的内核机制及其评介
    (一)商业间谍定义的理论分歧与规范界定
    (二)《经济间谍法》之核心内容:商业间谍罪与商业秘密窃取罪
四、美国商业间谍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一)促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及国家科技进步
    (二)充实并发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三)创新并拓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
    (四)商业秘密保护应紧跟国际潮流、应对国际挑战
五、我国对美国商业间谍刑事立法威胁的应对之策

(7)中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1章 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发展背景
    1.1 中美贸易磋商下的被动立法
        1.1.1 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沿革
        1.1.2 中美商业秘密保护争端动因分析
        1.1.3 《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1.2 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和个人的刑事指控持续增加
        1.2.1 美国指控中国企业和个人涉嫌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概述
        1.2.2 美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中的域外管辖权
第2章 中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立法比较
    2.1 中美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差异根源
        2.1.1 内发型立法与外发型立法
        2.1.2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中的利益衡量
    2.2 中美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
        2.2.1 客观不法要件认定
        2.2.2 主观不法要件认定
    2.3 中美商业秘密犯罪的追诉程序
        2.3.1 立案标准与举证责任
        2.3.2 量刑依据与刑事处罚
        2.3.3 刑事追诉中的保密措施
        2.3.4 刑事与民事程序的衔接
第3章 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刑事司法实践完善建议
    3.1 中国商业秘密犯罪法律适用建议
        3.1.1 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3.1.2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
    3.2 中国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完善建议
        3.2.1 加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
        3.2.2 加强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10)民刑交叉视域下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法规制的司法检视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制裁不足,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全面
    (二)“重大损失”认定不一致,影响定罪量刑统一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刑法规制的立法演绎
    (一)商业秘密内涵的嬗变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法规制的变迁
    (三)刑民衔接中的杂糅与协调问题
三、商业秘密的民刑交叉保护进路
    (一)价值选择:刑法保护之积极效果彰显
    (二)逻辑主线:采纳“相对从属性说”
    (三)有限扩张: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四、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秘密刑法的域外适用:美国机制与中国因应[J]. 张怀印.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2(01)
  • [2]论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变更之正当性[A]. 闻天吉.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3]有限制的扩张: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规制[A]. 张怡静.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扩张与限缩解释[J]. 汪东升. 知识产权, 2021(09)
  • [5]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J]. 王志远. 政治与法律, 2021(06)
  • [6]商业间谍刑事规制的美国经验与我国的借鉴应对[J]. 曹波,杨婷. 财经法学, 2021(03)
  • [7]中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比较研究[D]. 林倩因.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8]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比较法研究[J]. 谭滨. 经济刑法, 2020(00)
  • [9]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研究[D]. 李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10]民刑交叉视域下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切入[J]. 夏朝羡,贾文超.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1)
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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