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证券市场数据(论文文献综述)
王建玲,周宇[1](2021)在《QFII制度退出路径的国际比较》文中指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在新兴市场经济体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过程中发挥了过渡作用。该制度在降低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的前提下,为新兴市场经济体提供了引进外资的渠道。从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经验来看,这一制度的退出方式一般会根据其对市场的影响安排先后次序,通常会优先开放额度管理等风险较低的项目,最后开放风险较高的持股比例限制项。从中国大陆的情况来看,得益于庞大的金融市场规模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技术和监管能力的提高,中国大陆具备了加速开放资本市场的有利条件。下一步,中国大陆退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重点在于进一步放松准入审核,并择机放宽和取消持股比例的限制。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李湛[2](2021)在《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国际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一、境内外主要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现状分析(一)美国股市投资者结构现状美国股票市场经历长期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健且均衡的投资者结构,专业机构、个人投资者以及外资是美股的三大支柱,其中专业机构占比最为显着。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美国股市总市值为48.02万亿美元,其中专业机构、个人投资者以及外资直接持有美股市值分别为20.68万亿美元、17.49万亿美元和7.28万亿美元,
付学理[3](2020)在《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文中指出经过5年多的实践探索,我国大陆地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逐步形成了以投资者教育工作为基础,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证券诉讼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模式。中证投服中心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模式存在差异,而与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模式最接近。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运行已有17年,拥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投资人保护机制,具体职能包括咨询申诉、争议调处、团体诉讼、团体仲裁、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归入权行使、基金偿付、行使股东权益。由于“投保中心”运行经验丰富,其很多职能的制度设计及运行实效都可以作为中证投服中心开展业务的参考。2019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人保护专章,将我国大陆地区投资人保护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中数个条款涉及投资人保护机构。本文结合新《证券法》的最新规定,整理了中证投服中心现有的所有主要投资人保护机制的法律规则和运行实效,拟通过将其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以期更好的完善现有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其一是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和组织架构。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大陆地区“一体两翼”的投保体系,来阐释中证投服中心在我国大陆地区投资人保护体系中的定位。其二梳理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持股行权部分,阐述了中证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的制度意义,分析了持股行权的范围、原则以及其在实际中的运行情况。纠纷调解部分,介绍了纠纷调解业务的概况,重点分析了纠纷调解中一系列颇具创新意义的特殊制度:在线纠纷受理承办机制,单边承诺调解、小额速调机制,“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司法确认机制,诚信监管协作机制和强制执行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分析了这些制度的规范依据及实务中的案例。维权服务方面,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阐述了证券支持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代表人诉讼和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着重分析了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制度内涵。第二部分,笔者全面整理了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与实践。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历史沿革,以及“投保中心”的人事结构、组织架构、资金来源、组织定位。全面介绍了“投保中心”的主要职能与实践运行,重点阐明了争议调处和团体诉讼两项职能。“投保中心”争议调处特色制度包括共同调处机制、小额争议事件调处机制、效力确认制度。着重介绍了团体诉讼的性质、要件、具体规则,并对团体诉讼规则及运行成效作出评析。第三部分,本文将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行全面比较。完善的投资人保护机制既需要着眼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关注所有单一的制度结合起来作为整体运行时的法制样态。故笔者从整体层面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整体层面,分析了两个机构在功能定位与独立性、人事与服务能力、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规范体系方面的异同。具体制度层面,主要比对了两个机构在行使股东权利和维权诉讼两方面的异同。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证投服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建议。同样从具体制度和整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中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方面,建议扩大持股行权的范围以及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配套规则方面,对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明示退出”的时间节点、中证投服中心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中的权限、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上诉、相关诉讼优惠措施均尝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保障投资人充分获赔,建议成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完善中证投服中心的组织化水平层面,从完善中证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公司的职能分工、拓宽中证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提升中证投服中心的专业化水平和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四个方面着手。
施金晶[4](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李盛[5](2020)在《融资融券业务对A股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文中认为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意味着股票市场同时开放了信用交易和卖空交易,投资者有了新的交易盈利模式和风险规避方式,增加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近年来融资融券业务飞速发展,交易制度日臻完善,但监管层并非一味地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2014年年末起,为了控制股市泡沫和降低股市风险,监管层开始通过调整交易机制中的要素来控制市场风险,对股市波动进行自上而下的调控。先后出台了清理配资、限制券源和调整保证金比例等措施。本文旨在探讨融资融券业务对股市波动性的总体效应和分效应,以及相关交易机制的变更。即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启、规模的扩大以及监管层相应调控政策的出台,对我国股市波动的效应。由此对控制股市波动性提出针对性建议。为达到研究目的,本文除导论与结语外,将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融资融券概述,主要介绍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规则,并对国内外融资融券业务模式特别是美国的分散信用模式与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进行了详细介绍,与之对比我国的业务模式现状以及与美日模式优劣势的比较。第二部分研究分析了融资融券影响股票市场波动性与流动性的作用机制。第三部分主要为实证分析,涉及内容为融资融券与股票市场波动性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选取沪深300指数和融资融券沪深两市交易日余额,分别作为衡量股市波动和业务整体情况的指标。使用GARCH(1,1)模型,通过引入虚拟变量、调整滞后阶数等方式,针对不同区间样本对模型中均值方程和方差方程进行适当调整。将融资融券业务开启、转融通和保证金调整作为时间节点,观测每个节点前后市场波动性的变化,并且实证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分别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第四部分主要得出实证结果:融资融券业务机制的实施运作与股市波动性之间有着显着的影响关系,呈现抑制性特征;该业务开展对稳定股市、减少波动有着积极的影响,虽然融资交易对股市波动有加剧影响,但是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的抑制性表现更强;转融资业务与转融券业务的开展对股市波动分别带有加剧、平抑的影响;而两次保证金比例调整,对股市波动则造成促进影响。通过以上所述,为了更好的增强股市波动控制成效,进一步丰富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对投资者加大教育投入,提升投资者整体的专业素养;2、对国内股市投资者结构进行优化调整;3、合理进行政策变更,不可过于频繁。
石文昊[6](2020)在《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在近五年里做出了许多重大改变,其中最具影响的是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引进外资方式和取消QFII、RQFII的众多限制,新的改变为引进外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资金流入量相较于五年前得到了显着提升。在新的变化下,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作为规制依据的立法以及作为手段的监管,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笔者从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通过整理和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现状,探寻立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找寻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为最终问题的解决提供对策。笔者希望通过在法律角度对引进外资进行全面的探讨,发现法律的不足、监管的漏洞,寻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证法律供给、监管措施与现实需求的契合,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法律,提升监管的效能,为未来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规制提供参考。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语部分,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理论问题探究。从概念、条件、价值、方式和理论依据五方面对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进行归纳和分析,另外讨论了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路径之争。以此确立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规制的现状和问题。按照引进外资方式的不同,从立法和监管两个层面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现状进行了整理:立法层面主要从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方面进行归纳,监管层面主要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进行归纳。通过两个层面的整理和分析,分别探讨存在的立法和监管问题。第三部分是境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规制的现状和启示。对日本、印度和台湾证券市场引进外资从法律和监管两方面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可供借鉴的地方,为对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立法和监管问题的对策部分。根据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和第三部分的启示,提出解决问题需坚持的原则和对策。
金彬彬[7](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也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人数激增,提起率有所提高,赔付率也较为可观。然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因投资者知权不充分、行权缺乏持续性、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较低,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即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负担重;三是因前置条件并未实质性取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缺乏程序保障,导致司法效率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三大问题除了归因于投资者自身怠于行权外,也与我国长期缺乏可高效化解涉众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方式有关。就现有诉讼方式而言,共同诉讼多被法院拆分为“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都无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探索出支持诉讼,以其公益性和专业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但支持诉讼也因理论基础薄弱、启动标准不明、起诉主体单一、信息公示不足、诉前准备耗时而遭遇发展瓶颈。同时,示范诉讼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该诉讼方式的优势及弊端还有待实践检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样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诉讼制度时的价值取向。故可借他山之石,推动我国大陆地区支持诉讼的转型和示范诉讼的高效运转。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美国集团诉讼以市场化手段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则采取非政府、非市场的“自主治理”路径,赋予非营利组织诉权。关于诉讼成本,德国示范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都存在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但我国台湾地区为团体诉讼原告设置一系列诉讼优惠措施,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司法效率,美国集团诉讼实行的退出制可实现诉讼经济,但无法兼顾程序正义,而德国示范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积极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可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借鉴。在完善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时,一方面,应破除现行法规对诉讼方式、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改进诉讼方式、健全配套机制。一是示范诉讼的改进,应针对示范诉讼原告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以提高诉讼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电子化以降低诉讼成本;强化与规范专业支持以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是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赋予适格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并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诉讼要件和受理范围、探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培养职业化公益律师或选聘私人律师以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克服“自发失灵”;为适格团体设置诉讼优惠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采取“诉前诉讼实施权授予+诉中请求权登记+诉后判决效力单向有利扩张”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为何选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其次,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数量、提起率和赔付率进行纵向分析,并总结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最后,指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第二章是论证现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针对第一章提及的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三大问题,依次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示范诉讼进行利弊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方式无法高效化解现存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借鉴价值。首先,论证研究域外诉讼方式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现存问题出发,依次对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进行利弊分析。最后,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改进革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第四章是设计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将完善路径的整体思路确定为“破立”并行。其次,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提出两种路径,一是完善示范诉讼,二是由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最后,从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三方面入手,提出健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建议。
杨洋[8](2020)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多功能交易平台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国家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背景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扮演着“塔基”的角色,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与发展提供了一个的新平台。股权交易中心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机构。2008年,我国第一家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成立,之后各省纷纷成立了股权交易中心,为省域内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增添动力。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国务院、证监会的指导下,逐渐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健康化,为各省的经济发展提供助力。本文选择福建省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作为案例研究对象。福建省的民营经济较为发达,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于2010年注册,是国内唯一一家涵盖多要素交易市场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造性地建设了多功能的交易平台。本文通过对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建议,同时也为我国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借鉴,有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历史、现状等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奠定论文撰写的理论基础;其次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概念及功能进行阐述,并梳理了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及五个具有代表性的股权交易中心的发展现状;接着对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多功能交易平台的情况进行介绍;之后展开案例分析,分析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交易平台的特色路径,并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对海峡股权交易中心2013年至2017年的挂牌企业的融资效率进行测算,以此来评价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最为核心的功能——融资功能的实现情况,再结合以上内容对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发展瓶颈和原因进行分析;最后针对问题,为完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多功能交易平台的建设提出建议。通过研究发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发展路径具有以下特色:一是丰富了市场功能、细化了内部分层,拥有“五大平台”和“六大板块”;二是建立了涵盖包括股权、金融资产、资源环境要素等多重要素的市场业务体系;三是创建成为了面向中国台湾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平台;四是成为海西经济区中小微企业的“孵化器”。但通过对海峡股权交易中心2013年至2017年的挂牌企业的融资效率的测算发现,挂牌企业融资效率较低,间接反映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融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除此之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还存在着股权交易度融资规模较小、交易活跃度不高、转板机制不够通畅、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不足、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缓慢、缺乏稳定的盈利模式等发展瓶颈。针对造成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展瓶颈的原因,本文提出了加强宣传力度、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顶层设计、探索持续稳定的盈利模式以及打造具有规模的对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建议,以期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进一步发展出谋划策,同时为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借鉴。
许轩志(Hsuan-ChihHsu)[9](2020)在《开放外资如何影响境内外股市动态相关性 ——以中国台湾经验为例》文中指出国内金融开放进程走到目前,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是越来越少。但在未来的持续发展,更进一步的开放,是否会影响境内外股票市场的联动性是本文所想研究的。而台湾地区因证券市场发展较早,对外资的开放也较大陆提前,加上两岸过往在金融业上从管制到开放的背景较相似,认为这将对未来大陆完全开放外资后的影响有参考意义。本文将聚焦在外资开放的进程是否会改变境内外市场间的动态相关性。透过实证得到在各个开放进程间,台湾加权指数对各所选指数动态相关性有显着的差异。透过对各阶段与各指数之动态相关系数分析,可以知道对外开放的步伐越大,对境内股市与境外股市的相关性影响越大,与相同物理地区的股市间的动态相关系数上升幅度最为明显,且在完全放开对外资限制后依然呈现上升趋势。建议投资人而言在进行国际投资组合配置时需考量所投资股市在持续对外开放过程中,动态相关性改变所带来的影响。需配合本身风险偏好在国际投资组合的配置或者投资标的的选择,并注意动态相关性提升所带来的风险分散效果降低。对政府决策而言,其在政策制订时同时亦需考量国际资本移动,并在持续对外资开放的过程中,持续关注境内外股市的联动性,严防国际金融风险事件传染至境内股市。
李垚垚[10](2020)在《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科创板金融市场的设立是落实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是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其推进打响了注册制改革的第一枪,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较于核准制来说,注册制发行制度更为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对于符合科创板市场条件的创新企业更具包容性和接纳性,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为顺畅的通道,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注册制的实行势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稳定的投资风险,因此中央政治局提出“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指导思想。科创板刚刚起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理解都需进一步深化。所以,本人结合目前现有资料,以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为资本市场证券制度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逐一介绍了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选题背景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实证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本文阐述的重点、难点、创新点。正文将分为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理论阐释。首先对科创板的概念及市场定位进行了科学界定,其次介绍了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条件以及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最后通过对科创板注册制的基础性介绍,结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市场动因理论、成本效益分析,逻辑性推导出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因此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的认识是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展开了研究。本部分从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入手,结合最新颁布的《证券法》,归纳总结了目前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监管责任分配,最终发现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仍存在整体质量不高、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中介机构职责泛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探讨了域外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运行机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特殊制度设计,总结出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如以市场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转变,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性,强化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责任承担,最终辅之以差异化退市标准、转板机制,从而完善投资者保护路径,为科创板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二、台湾证券市场数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证券市场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1)QFII制度退出路径的国际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QFII退出路径的异同 |
(一)退出速度有快有慢 |
(二)放开投资额度限制是退出路径的首选安排 |
(三)逐步放宽准入资格限制 |
(四)对放宽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均较为慎重 |
(五)退出QFII的原因存在差异 |
二、QFII对证券市场开放发挥的作用 |
(一)QFII对证券市场扩容有正面影响 |
(二)实行QFII提高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 |
(三)QFII为新兴市场经济体全面开放资本市场提供一种风险较小的路径 |
三、退出QFII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一)放宽投资额度限制的影响因经济体而异 |
(二)提高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会产生较大影响 |
四、中国大陆退出QFII的制度借鉴 |
(3)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 我国大陆地区文献综述 |
(二) 我国台湾地区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与组织架构 |
一、“一体两翼”投保体系与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 |
二、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制度运行与实践 |
一、持股行权 |
二、纠纷调解 |
三、维权服务 |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台湾地区“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时期 |
二、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时期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组织结构与定位 |
一、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组织结构 |
二、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组织定位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主要职能与实践运行 |
一、咨询申诉 |
二、争议调处 |
三、团体诉讼 |
四、团体仲裁 |
五、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 |
六、归入权行使 |
七、基金偿付 |
八、行使股东权益 |
第三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对比评析 |
第一节 整体对比 |
一、机构定位与独立性 |
二、机构人事与服务能力 |
三、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与规范体系 |
四、小结 |
第二节 具体制度对比 |
一、持股行权 |
二、纠纷调解 |
三、维权诉讼 |
四、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持股行权完善建议 |
一、扩大持股行权的范围 |
二、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配套规则完善建议 |
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应规定“明示退出”时间节点 |
二、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权限 |
三、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上诉 |
四、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应配置诉讼优惠措施 |
五、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
第三节 完善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组织化水平 |
一、完善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公司的职能分工 |
二、拓宽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 |
三、提升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专业化水平 |
四、加强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5)融资融券业务对A股市场波动性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理论研究 |
二、国内理论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
三、论文结构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点 |
第二章 融资融券概述 |
第一节 融资融券的特征分析 |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主要规则 |
1 )投资门槛 |
2 )担保物折算率 |
3 )初始保证金比例 |
4 )维持担保比例 |
5 )两融标的选择 |
6 )融资利率 |
7 )交易流程及账户机制 |
第三节 融资融券业务模式对比分析 |
一、美国模式:分散信用模式 |
二、日本模式:集中信用模式 |
三、香港模式与台湾模式 |
第四节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
一、集中授信模式的基本制度 |
二、交易制度的设定 |
第三章 融资融券影响股票市场波动性与流动性的作用机制 |
第一节 融资融券对市场的整体影响 |
第二节 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性的作用机制 |
第三节 融资融券对股市流动性的作用机制 |
第四章 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模型基础 |
一、ARCH(p)模型 |
二、GARCH(p,q)模型 |
第二节 数据选取 |
第三节 平稳性检验 |
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开启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 |
一、数据描述 |
二、ARCH效应检验 |
三、GARCH模型分析 |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之后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 |
一、引入变量数据描述 |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股市波动影响的总效应 |
三、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的分效应 |
第六节 融资融券转融通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 |
第七节 保证金比例变动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 |
第五章 模型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注重投资者教育,改善我国股市投资者结构 |
二、培养投资者的做空理念 |
三、加大融券业务的规模 |
四、进一步完善转融通业务规则 |
五、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 |
六、减少政策频繁变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6)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基本理论问题 |
1.3.2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方式 |
1.3.3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具体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
2.1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及相关概念 |
2.1.1 证券市场 |
2.1.2 外资 |
2.1.3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 |
2.2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条件 |
2.2.1 市场层面 |
2.2.2 监管层面 |
2.3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价值 |
2.3.1 改善投资者结构 |
2.3.2 促进一国货币国际化 |
2.3.3 促进证券市场改革 |
2.4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方式 |
2.5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理论依据 |
2.6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路径之争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立法现状 |
3.1.1 QFII、RQFII的立法现状 |
3.1.2 陆股通的立法现状 |
3.1.3 结算代理的立法现状 |
3.1.4 北向通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立法中的问题 |
3.2.1 QFII、RQFII立法滞后 |
3.2.2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不合理 |
3.2.3 名义持有人立法缺位 |
3.3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监管现状 |
3.3.1 监管机构 |
3.3.2 监管方式 |
3.4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监管中的问题 |
3.4.1 债券市场分割监管影响监管效率 |
3.4.2 跨境监管执法依据供给不足 |
3.4.3 穿透式监管边界模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分析与启示 |
4.1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1 日本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2 印度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3 台湾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2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启示 |
4.2.1 坚持渐进式改革 |
4.2.2 保障公共安全 |
4.2.3 单一方式引进外资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对策建议 |
5.1 制度构建的原则 |
5.1.1 渐进式原则 |
5.1.2 干预适度原则 |
5.2 立法建议 |
5.2.1 修改QFII相关规定 |
5.2.2 调整外资持股比例 |
5.2.3 优化名义持有人制度 |
5.3 监管建议 |
5.3.1 统一债券市场监管 |
5.3.2 完善跨境执法规定 |
5.3.3 明确穿透式监管边界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数激增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提起率有所提高 |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赔付率较为可观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一、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 |
二、诉讼成本高 |
三、司法效率低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共同诉讼难以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 |
一、共同诉讼无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
二、共同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 |
一、代表人诉讼难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 |
二、代表人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 |
三、代表人诉讼难以兼顾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 |
第三节 支持诉讼遇到发展瓶颈 |
一、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积累的经验 |
二、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存在的弊端 |
第四节 示范诉讼尚在试行阶段 |
一、各地示范诉讼试行现状:地方司法文件的异同 |
二、示范诉讼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的可能性 |
第三章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启示 |
第一节 研究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引入可行性分析 |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德国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 |
一、改良路径一:示范诉讼的完善 |
二、改良路径二: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的转型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建立诉讼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 |
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 |
三、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多功能交易平台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研究 |
1.2.2 关于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研究 |
1.2.3 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效率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4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概述及发展现状 |
2.1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概念与功能 |
2.1.1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概念及定位 |
2.1.2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 |
2.2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
2.2.1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
2.2.2 国内主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
第3章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多功能交易平台介绍 |
3.1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概况 |
3.2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多功能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
3.2.1 五大平台 |
3.2.2 六大板块 |
3.2.3 三大市场 |
第4章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多功能交易平台分析 |
4.1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交易平台的特色路径分析 |
4.1.1 丰富市场功能与细化内部分层 |
4.1.2 建立涵盖多重要素的市场体系 |
4.1.3 创建面向中国台湾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4.1.4 成为海西经济区中小微企业的“孵化器” |
4.2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融资功能评价 |
4.2.1 融资效率与DEA模型介绍 |
4.2.2 模型输入指标的选择 |
4.2.3 样本的选择与数据处理 |
4.2.4 模型输出结果分析 |
4.2.5 小结 |
4.3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发展瓶颈及其原因分析 |
4.3.1 面临的发展瓶颈 |
4.3.2 原因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完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多功能交易平台的建议 |
5.2.1 加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宣传力度 |
5.2.2 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顶层设计 |
5.2.3 探索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持续稳定的盈利模式 |
5.2.4 打造具有规模的对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开放外资如何影响境内外股市动态相关性 ——以中国台湾经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动机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架构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国际股票市场间相关性、联动性与共同波动相关研究 |
2.2 外资对境内股票市场影响相关研究 |
2.3 条件相关系数模型发展 |
2.4 台湾外资开放过程 |
2.5 小结 |
第三章 模型与方法 |
3.1 单根检定 |
3.2 波动率模型 |
3.2.1 ARCH效果检定 |
3.2.2 ARCH/GARCH模型 |
3.3 多变量GARCH模型 |
3.3.1 多变量GARCH模型 |
3.3.2 动态条件相关系数表示法(Dynamic Conditional Correlation,DCC) |
3.4 小结 |
第四章 数据来源与分析 |
4.1 数据来源与处理 |
4.2 资料初步分析 |
4.2.1 叙述统计 |
4.2.2 非条件相关系数 |
4.2.3 趋势分析 |
第五章 动态相关性实证与分析 |
5.1 DCC-GARCH模型建立 |
5.1.1 异方差效应和平稳性检验结果 |
5.1.2 DCC-GARCH模型估计 |
5.1.3 各阶段动态相关系数检定 |
5.2 股票指数动态相关性分析与探讨 |
5.3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6.1 主要工作与创新点 |
6.2 后续研究工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难点 |
1.5.3 创新点 |
第二章 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分析 |
2.1 科创板注册制解析 |
2.1.1 科创板概述 |
2.1.2 科创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
2.1.3 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 |
2.2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
2.2.1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 |
2.2.2 信息披露的市场动因理论 |
2.2.3 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 |
2.3 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 |
2.3.1 审批方式的改变:核准制转向注册制 |
2.3.2 上市条件的改变:淡化盈利指标 |
2.3.3 股权设置的改变:允许公司特殊股权设计 |
2.3.4 股票定价方式的改变:市场化发行定价 |
2.3.5 股票交易机制的改变:更加贴近国际市场 |
第三章 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1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梳理 |
3.1.2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特点 |
3.1.3 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监管与责任分配 |
3.1.4 科创板信息披露现状的实证研究 |
3.2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3.2.1 当前科创板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 |
3.2.2 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 |
3.2.3 中介机构责任尚不规范 |
3.2.4 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
第四章 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域外启示 |
4.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运行机制 |
4.1.1 美国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1.2 日本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1.3 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2 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启示 |
4.2.1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权力再分配 |
4.2.2 以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
4.2.3 强化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 |
第五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径 |
5.1 科创板注册制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转变 |
5.1.1 以市场主导为中心 |
5.1.2 以风险控制为着力点 |
5.1.3 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
5.1.4 以服务科创企业为目标 |
5.2 优化科创板信息披露质量 |
5.2.1 信息披露内容更加有效 |
5.2.2 信息披露言语表达更加清晰简明 |
5.2.3 信息披露风险警示更加突出 |
5.3 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
5.3.1 严格发行人及特定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
5.3.2 明晰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责任 |
5.3.3 完善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机制 |
5.3.4 构建良好的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
5.4 加强科创板信息披露配套制度的构建 |
5.4.1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
5.4.2 探索适用转板机制 |
5.4.3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运行机制 |
5.4.4 引入示范诉讼与示范判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台湾证券市场数据(论文参考文献)
- [1]QFII制度退出路径的国际比较[J]. 王建玲,周宇. 亚太经济, 2021(06)
- [2]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国际比较研究[A].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李湛. 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20年论文集, 2021
- [3]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D]. 付学理. 山东大学, 2020(02)
- [4]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融资融券业务对A股市场波动性的影响[D]. 李盛.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5)
- [6]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D]. 石文昊. 武汉理工大学, 2020(10)
- [7]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D]. 金彬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8]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多功能交易平台案例研究[D]. 杨洋.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9]开放外资如何影响境内外股市动态相关性 ——以中国台湾经验为例[D]. 许轩志(Hsuan-ChihHsu).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2)
- [10]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D]. 李垚垚. 河北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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