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太祖重典治贪失效的省思(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琦[1](2016)在《法治视阈下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党内法规为主体的地方官员考评制度体系,对地方官员采取主要以辖区经济绩效指标为主的锦标赛式的考核。这种考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也为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积累了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本文基于宏观的法治国家建设和微观的权力规范运行相结合的视角,对如何建构一个真正有利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地方官员考评制度进行了理论探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以研究的背景、研究现状为起点,阐述了研究思路和创新点。实现依法治国,官员依法用权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在考评价值和功能的丰富、完善、挖掘上还有相当大的空间;文章因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思路,通过对文献和有关理论的梳理,考察了学者在官员考评制度理论研究、问题研究、对策研究等各个研究领域的现状,归纳了当前研究存在难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其次,考察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架构和总体特征。文中诠释了地方官员、官员考核评价、政府绩效评估、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等相关概念;阐介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考评主体、考评内容、考评方式方法、考评程序及其结果运用等基本架构;梳理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发展脉络,包括建立了适应革命需要的干部鉴定制度的开创期,干部考评迈向制度化、正常化的发展期,考核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的完备期和考核制度的法治化转化的转型期;概括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特点,包括倡导以德为先与政治忠诚的价值特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组织特征和兼顾高度统一与灵活性适应性的制度特征。其三,从权力腐败现象入手,通过制度、制度化水平等多个角度探讨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文中阐释了制度内核、科层架构与制度理性科层架构与制度理性和权力腐败等理论问题;探究了现行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功能缺陷、程序缺陷、结构缺陷;深度省思了现行地方官员考评的制度化问题,一是理论成熟、规范制定和机构建立的制度化过程及其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凝聚性四个衡量指标,二是以制度化四指标来观照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三是讨论了我国现行地方官员考评制度面临的制度失灵的效能困境。其四,反思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宗旨目的、历史渊源和模式创新。文章阐介了制度的宗旨与目的,阐述了包括国家治理与选贤与能、国家一元治理结构及向法治化转型、法治的手段与目标的辩证等问题;系统梳理了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历史沿革,先秦两汉时期以法律形式规定官员考评,隋唐两宋时期依法察纠百官违法失职,明清以降政府不断加大巡察监控力度,总结了封建官员考评制度的教训;考察了地方官员考评制度模式创新与再制度化,包括“全人考评”与制度过载,人与自由是制度的目的,缺位的官员权力考评等,论证了以“人”为对象的考评模式向以“权力”为对象的考评模式转型的必要性。其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法学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理论框架。将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置于法治视阈下,阐释了关于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有关基本理论。在梳理法治、权力和官员考评制度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阐明了以下观点:权力是法治的主要对象——国家——的核心所在,国家法治的中心就是权力法治;权力考评是实现权力法治的手段,它通过常态化的考核评价使得官员权力在微观运行层面始终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法定的职权,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可考评性;考评官员权力具有推动依法治国、预防权力腐败的时代价值。在阐述上述观点的过程中明确了权力考评的内涵:官员权力考评就是运用法律的考核评价方式和手段对由具体官员负责的国家权力运行的内容、过程、程序和结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推动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合法化,确保国家权力的纯洁性,以及权力价值和功能的实现。其六,基于权力法治的视角提出了以权力考评重构我国现行官员考评制度的理论设想。官员考评的制度功能须籍由国家法治的制度力量得以实现,并基于这种正向功能的发挥而成为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明了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目标、原则与方法,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主体、客体,提出了人民是官员考评的主体的论断。指出了官员权力考评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官员和官员权力。二是论证了我国官员考评制度的法治化建构思路。主要探讨在权力考评主题下,如何推进相关立法,实现官员权力考评的制度表达法治化、制度运行法治化。此外,探讨了现有制度法治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制度调适的问题,即现行的党的考核法规如何融入国家法体系的问题。三是对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法治化的路径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增强法治和权力法治观念,加强权力公开,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增强社会参与及推动第三方考评估等问题。
高学敏[2](2014)在《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普法教育,是一项始于1985年由政府主导面向“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程。它五年为一期,连续六轮、长达近三十年的“运动式”努力,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诠释着中国的法治历程。公民普法教育的研究,究其根本是关于在立法之后如何在公民教育层面实现法治转变的研究。然而,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普法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变迁缩影,作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环节,它不是孤立的,更不能简化为一个关于教育方式和方法的讨论。因此,在普法过程中,国家、社会和公民都在面临着转型和转化,面临着从理念、制度到行动(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然而,现代法治作为一种外在于中国人传统生活方式的理念和制度,如何才能获得影响力并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普法教育是否有助于这一过程的完成,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2011年,普法教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面对这场正在进行且可能仍将继续,并且关乎全民、关乎法治的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治建设如火如荼,民治运动日渐成熟、有序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进行以下问题的思考:其一,普法教育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应该担当怎样的角色?普法教育目前遇到的困境究竟是什么?其二,政府主导型的普法教育模式是否可持续?如果需要改善,该如何改善?本文基于近三十年普法教育的历程演进,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普法受众三个层面的分析中看到:单向的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与公民的普法需求之间已经产生了期望与效果的巨大反差,普法的供给与公民的需求之间正在发生强烈的错位。一方面,政府的普法供给,从理念、制度到行动过程都凸显着政府主导和国家本位的立场,缺乏对公民法律需求的切实关注,导致这种“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逐渐演变为“一厢情愿”的“独白”;而另一方面,公民基于其微弱的法权意识,在民间启蒙、维权行动中却表现出明显的法律需求不足,缺乏早法治进程中积极而有成效的参与和互动。究其原因,政府的单方普法供给和公民法权意识的萌芽正是造成此困境的原因所在。环顾古今中外,普法和“类普法”的演化逻辑从根本上都遵从着制度演化的一般逻辑。然而,制度功效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的制度使人们感怀和敬重,在这样的制度规约下人们形成良好的行动,并渐渐将这种行动中凝固成某种生活方式;而有些制度安排却驱使人们逃避,或者游走于制度的边缘。在前者的情况下,理念通过制度逐渐融入社会生活,浸润着人们的知、情、意,成为混合社会心理、个体心理和集体意识的一种形态,最终形成稳定的行为方式;而在后者的情况下,某种思想理论即使有制度保障,甚至进行硬灌输,最后的结果也不甚理想。基于制度演化的理论,公民的法律认知过程可被理解为一种个体心智模式与环境互动调整的过程。换言之,对公民的普法教育是一个典型的适应性认知调整过程或者说是一个群体性的试错学习过程。公民作为社会变迁的参与者,当其携带着传统中承继的文化遗产在与外部环境交互作用时,在实现利益最大化驱动下,通过“主观认知—行动策略”的不断选择和博弈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认知,并在长期、反复出现后逐渐趋于稳定,进而产生理念上的变化,并固化为行为方式。此时,各参与方个体认知的内隐性调整和制度的外显性变迁呈现出显着的同构性特征。笔者基于此,提出普法优化的可能方向:普法教育应在达成普法共识和优化普法模式的基础上,基于理念-制度-行动的逻辑,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为此,笔者提出普法教育优化的基本思路: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的法权人格培育和基于法权人格培育下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首先,基于文中对普法主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推动普法教育的动力源在于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达成普法教育形塑公民法权人格的普法共识。其次,在动力源找到的基础上,围绕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制度和行动三大要素和教育目标,提出了优化普法教育重构的着力点,即实现基于需求的理念-制度-行动体系化重构,理念上实现社会利益主体推动下与潜在受众积极交流的服务型普法;制度上实现有限公权引导下的公民有序参与和社会传媒的适度介入;行动模式上实现一个多元、互动且融入司法实践的普法行动,以增进公民的学习机会并提供交流、整合知识的便利,实现普法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最终通过普法教育促进公平与正义的可及性,在普法教育的共同行动中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实现法治中国。
张将将[3](2014)在《试论明朝的提刑按察使司》文中认为按察使司制度是中国法律史制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司法制度,到明朝时按察使司已经成为省一级的最高监察机关,通过研究按察使司的历史渊源和设置、考核情况,我们了解到此机关具有司法、监察和其它权能。本文详细介绍了按察使司的司法权、监察权以及其它权利,并举例说明按察使司的作用,通过对按察使司以及其他地方监察机关的分析研究,吸收和借鉴其合理成分,为我国现代监督制度提出可行的建议,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的廉政建设的有效进行。
纪语[4](2014)在《明《大诰》的惩贪制度及现代反思》文中研究表明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的个人生活经历决定了它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决、更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并把这一刑事政策固定化,在基本法律中予以规定。通过颁布《大诰》诸峻岭,朱元璋把重绳赃吏政策推向新的高度。本文将以《大诰》惩贪制度为基础,讨论我国现代惩贪法治建设的改革与完善。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对惩贪制度的特点的总结,进而得出现代社会对于《大诰》的惩贪制度应该进行怎样的借鉴和反思,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首先,《大诰》的特点是酷刑威慑、法外用刑,我们国家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不提倡重刑,但我们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建立问责与奖惩制度来减少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以弱化贪污腐化现象;其次,朱元璋躬行垂范,亲自审理案件,且惩贪不避权贵,我们国家有专门审理案件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不需要国家最高领导人审判,但同时也意味着反腐惩贪要从高层做起,建立强有力的反贪肃贿机构以及完善干部选拔制度以达到肃清腐败的效果;再次,明《大诰》是由案例、峻令、训导三部分组成,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国家没有判例,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形成统一的标准,用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治法官枉法裁判,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公正,以实现司法内部的反腐倡廉;最后,《大诰》以法为教,全民参与,朱元璋时期法律作为科考的内容出现在官吏选拔考试中,而现在,除了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别的专业的学生甚至是各层级的官员,也应该学习一些基础法律知识,在社区等场所应该定期进行普法宣传等,通过多种途径使公民知法守法,官员执法为民。各种措施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在全国上下形成了一个综合治吏的网络系统,使官员只有执法为民之份,而无作奸犯科之机。总之,吸取《大诰》惩贪制度的经验教训,争取使我国吏治清明,社会和谐。
李素宁[5](2012)在《朱元璋惩贪述论》文中认为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中取得政权之后,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了完整的治国策略,惩治贪污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国策,它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同时也有朱元璋个人的烙印。明朝建立之初,政权不稳,百废待兴,为了尽快稳定政局和恢复社会生产秩序,朱元璋以无情的屠杀和酷刑来惩治贪官豪强的行为,在我国封建社会十分罕见,这主要是他出于对元末官吏贿赂公行、腐败至极而导致灭亡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此外,朱元璋出身于社会底层,童年的悲惨经历,也使得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更加痛恨,从而其治贪手段尤为残酷,为此建立了一整套强有力的反贪机制,并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执行。虽然这些措施存在局限性,反贪的效果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打击了贪污腐败,缓和了社会矛盾,为明朝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条件。
陈艳[6](2011)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与反思 ——以大陆地区论文为中心》文中认为中国法制史学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一门学科,探索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如何传承,实际运行的效果如何,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等等问题。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是传统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清代则出现了专门有意识从事法制史研究的学者,如薛允升、沈家本。他们对历代法制的考证研究,使得传统法制史学向现代法制史学的转变迈进了一步。20世纪上半叶,五四新文化运动传播了西方资产阶级史学理论,在此背景下诞生了一大批有着开阔视野和多元化研究方法的中国法制史学者。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按照前苏联的法制发展模式,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因为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加上此起彼伏的政治运动,彻底推翻了刚刚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文革的十年,对法制的摧残更是到了无以加复的地步,致使法制史学也处于停滞阶段。文革结束后,1979年在长春召开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会上集中讨论了学科重建问题,使得法制史学在停滞了数十年之后,得以接续学术传统,开始恢复和发展。本文通过梳理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过程,分析具有代表性学者的研究成果,探究学科发展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条件,总结学科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期揭示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规律。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介绍中国法制史学的相关背景和概念,并作简单的学术回顾。第一章从社会环境、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建设及其他学科对其影响、国内外学术会议与交流等若干方面描述中国法制史学的外部发展环境,彰显本学科与社会环境、时代背景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章通过考察学者们于此时期在研究对象、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与不足,探索中国法制史学内在发展理路。第三章通过与同时期台湾地区法制史学发展状况的横向比较以及与建国后至80年代、90年代的纵向比较,阐明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特点,并就方法论问题、物与词的矛盾以及传统法的借鉴问题提出几点反思。事实上,历史研究都有其先验性和主观性,毕竟过去的一切已经死了,不再有纯粹的客观可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读历史,如何用现代人的心智去碰撞和激活埋葬在尘土下的记忆,而本文正是从收集这些“碰撞”出的火花开始……
孙伟建[7](2011)在《明代地方监察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监察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强化集权、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地方监察制度更是担负着监督地方百官、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重任,因此尤其受到历朝统治者的重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于秦代的“监察御史”、汉代的“刺史制度”。经过隋唐、宋元的成熟完善,发展到明代,统治者在充分吸收前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成为地方监察体制建设的集大成者。可以说明代的地方监察体制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上是最完备、最严密的。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以下,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明朝地方监察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地方监察制度的监察法规体系。对各种监察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类,这个时期的监察法规更加系统化、专门化。第二部分,提刑按察使司制度。详细论述了按察使司的职权、监察运作方式以及实效分析等。在明初作为地方固定的监察机关,按察使司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巡按御史、督抚监察职权的扩张以及整个王朝走向衰弱,按察司监察职能大大减弱,自身腐败也日益严重。第三部分,巡按御史制度。重点介绍了巡按御史的运作方式。包括从点差到巡按过程再到回道考察都进行了详细归纳、梳理和阐述。巡按御史是一种流动的监察方式,防止与被监察者形成利益勾结,提高了监察的质量。第四部分,督抚制度。包括督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案例切入介绍督抚的职能。第五部分,对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评价和借鉴。主要通过自己对问题的一些认识和看法,对地方监察制度的利弊给予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以期吸收借鉴其合理成分,为我国的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
程蓓蓓[8](2011)在《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纵观中国古代统治者,惩治贪污腐败之严厉者莫过于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他在位期间推行“重典治贪”的政策,建立了一整套强有力的反贪机制,并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执行。这与明朝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朱元璋的个人因素是密切相关的。明朝建立之初,政权不稳,百废待兴,朱元璋在总结元代灭亡的教训以及古代“刑乱国用重典”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典治国”、“重典治贪”政策。此外,朱元璋出身于社会最底层,童年的悲惨经历,也使得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更加痛恨,从而其治贪手段尤为残酷。为实现吏治清明,巩固政权,朱元璋不遗余力地采取了重典惩贪、强化监督、加强教育等三大方面的措施。具体说,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制定重典,严惩贪官污吏。重典主要体现在《大明律》和《明大诰》以及其他律令榜文中。第二,强化监督,严密监察百官。主要包括专门机关的监察和民众的监督。第三,加强教育,教化臣民。设申明亭、旌善亭,惩恶扬善;朱元璋本人以身作则,为百官之表率;大力宣传法律,加强对臣民的法制教育。朱元璋重典治贪的三大措施构成了朱元璋反贪的有力手段。虽然这些措施存在局限性,反贪的效果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客观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打击了贪污腐败,缓和了社会矛盾,为明朝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条件。借古以明今,研究朱元璋“重典治贪”的政策,对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甘甜[9](2007)在《法律视野下中国古代强政治吏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国家的利益,十分注重加强对官吏的管理与控制,因此建立严密的吏治制度就成为封建国家运作机制中不可缺少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吏治思想是一整套完备的对官吏选任、考课、奖惩、监察的思想制度,其以伦理入法,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强政治吏的指导思想。中国古代吏治制度是吏治的伦理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是作为实现君主专制集权的保障。历代惩贪之法的不断完备与实施,是改善吏治和从总体上促进廉政的基本保证,惩赃吏之成败,对当今反腐倡廉,完善我国反贪立法有重要参考价值。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十分严密,起到了对中国古代吏治制度的监督和保障,达到了强政治吏的目的。本文试图对中国古代吏治思想中的精华部分展开研究,希望以史为鉴、以史为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史学的借鉴。
朱仁显[10](2004)在《明太祖重典治贪失效的省思》文中提出
二、明太祖重典治贪失效的省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明太祖重典治贪失效的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1)法治视阈下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存在的难题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概述 |
一、基本概念 |
(一)地方官员释义 |
(二)官员考核评价 |
(三)政府绩效评估 |
(四)地方官员考评制度 |
二、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基本架构 |
(一)考评主体 |
(二)考评内容 |
(三)考评方式方法 |
(四)考评程序与结果运用 |
三、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形成脉络 |
(一)开创期:建立适应革命需要的干部鉴定制度 |
(二)发展期:干部考评迈向制度化、正常化 |
(三)完备期:考核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四)转型期:考核制度的法治化转型 |
四、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的特点 |
(一)价值特征:倡导以德为先与政治忠诚 |
(二)组织特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 |
(三)规范特征:兼顾高度统一与灵活性适应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问题 |
一、制度、科层架构与权力腐败 |
(一)制度及其释义 |
(二)科层架构与制度理性 |
(三)权力腐败问题 |
二、现行地方官员考评的制度缺陷 |
(一)功能缺陷 |
(二)程序缺陷 |
(三)结构缺陷 |
三、现行地方官员考评的制度化问题 |
(一)制度化及其衡量标准 |
(二)考评制度的制度化水平分析 |
(三)制度化水平与制度失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反思 |
一、宗旨与目的的再思考 |
(一)国家治理与选贤与能 |
(二)一元治理结构及其转型 |
(三)法治:手段与目标的辩证 |
二、历史借鉴:经验与教训 |
(一)先秦两汉:以法律形式规定官员考评 |
(二)隋唐两宋:依法察纠百官违法失职 |
(三)明清以降:不断加大巡察监控力度 |
(四)封建官员考评制度的教训 |
三、模式创新与再制度化 |
(一)“全人考评”与制度过载 |
(二)人与自由是制度的目的 |
(三)缺位的官员权力考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权力与官员考评制度 |
一、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权力法治 |
(一)权力的相关理论释义 |
(二)权力法治的思想渊源 |
(三)权力法治是法治国家题中之义 |
(四)权力考评是权力法治的实现手段 |
二、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应然逻辑 |
(一)官员职权的法定性 |
(二)官员权力考评的正当性 |
(三)官员权力的可考评性 |
三、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价值归属 |
(一)考评官员权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二)考评官员权力是预防权力腐败的迫切要求 |
(三)考评官员权力是官员考评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权力考评: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重构 |
一、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基本框架 |
(一)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主客体 |
(二)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目标 |
(三)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原则 |
(四)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具体方法 |
二、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法治化 |
(一)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制度表达法治化 |
(二)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制度运行法治化 |
(三)地方官员权力考评的制度调适法治化 |
三、我国地方官员权力考评制度的建构路径 |
(一)消除“权大于法”思想,树立权力法治观念 |
(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建构“制度之笼” |
(三)推进权力公开,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四)加强地方法制建设,总结提升地方经验 |
(五)建立和完善权力考评的公众(社会)参与机制 |
本章小结 |
讨论与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2)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公民普法教育逻辑:从理念、制度到行动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评述 |
一. 关于普法教育本体的研究 |
二. 关于普法教育的跨学科研究 |
三. 研究现状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贡献与未来努力方向 |
一. 主要贡献 |
二. 未来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第一章 普法的内涵:基于法治价值的理解 |
第一节 法与法治:普法的出发点 |
一. 法的内涵 |
二. 法治的内涵 |
第二节 普法内涵:张扬法治的社会行动 |
一. 法治与普法 |
二. 普法内涵的厘清 |
三. 普法教育的目标要素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普法历程的演进分析 |
第一节 “一五”普法:知识启蒙(1986年-199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普及法律常识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被救助的“法盲” |
第二节 “二五”普法:制度建设(1991年-199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转向制度建设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民告官”初现 |
第三节 “三五”普法:普治共举(1996年-200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普治共举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制度引导下的行为转变 |
第四节 “四五”普法:行动转变(2001年-200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结合以德治国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以违宪审查为例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
第五节 “五五”普法:公民推进(2006年-201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促进公民参与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基于民间法治力量成长的法权意识初萌 |
第六节 “六五”普法:精神培育(2011年-201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制度安排:培育法治精神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基于立法参与和程序正义的公民参与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普法的困境:供求错配 |
第一节 政府的普法供给观察:一厢情愿 |
一. 普法理念定位的分析 |
二. 普法制度供给的分析 |
三. 普法行动过程的分析 |
第二节 公民的普法需求观察:法律需求不足 |
一. 实体正义理念下的法律“无用论” |
二. 实用理性下的公民法律信任弱化 |
三. 公民法权意识缺位下的法律需求不足 |
第三节 可能的症结:错配的普法教育供给与法权意识初萌 |
一. 政府单方供给模式的错配 |
二. 普法受众的普法需求错配 |
三. 公民普法行动的初萌特征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相似教育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类普法”活动 |
一. 古代中国的法律教化 |
二. 晚清以来的国民性改造 |
三. 建国初期的艰难探索 |
第二节 国外公民教育中的“类普法”活动 |
一. 加拿大的公众法律教育(PLE) |
二. 英国的公众法律教育(PLE) |
三. 美国公民教育中的法律相关教育(LRE) |
第三节 “类普法”活动对中国普法教育的比较与启示 |
一. 实现模式的比较分析 |
二. 普法模式的演化机理分析 |
三. 制度演化对我国普法教育的启示 |
第四节 新型普法教育模式的方向:供求均衡视角的分析 |
一. 普法主体的多元性 |
二. 普法模式的互动性 |
三. 普法定位的服务性 |
四. 普法目标的价值性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普法教育优化:基于普法教育供求平衡的法权人格培育 |
第一节 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 |
一. 普法共识成败所在:国家、社会与公众的互动 |
二. 国家、社会和公民互动的重要途径:普法教育 |
三. 普法教育动力源:塑造公民法权人格 |
第二节 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公民法权人格的培育 |
一.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要素 |
二.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制度要素 |
三.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行动要素 |
第三节 基于法权人格培育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 |
一. 面向需求的普法教育理念定位 |
二. 服务于需求的普法教育制度设计 |
三. 需求引导下的普法教育行动模式优化 |
参考文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试论明朝的提刑按察使司(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明代按察使司制度概述 |
(一)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历史渊源 |
(二)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设置 |
1.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选用 |
2. 明提代刑按察使司的人员构成及组织状况 |
3. 明代对提刑按察使司的考核 |
二、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职责 |
(一)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职权的法律依据 |
(二)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司法权 |
1. 司法审判(复核)职能 |
2. 与司法审判(复核)职能相关的其他司法职能 |
(三)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监察权 |
1. 监察的方式 |
2. 监察的内容 |
3. 监察的特点 |
(四)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其他职权 |
1. 抑制豪强,安抚流民 |
2. 提督学校,监临乡试 |
3. 因事而设的临时性职权 |
(五)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职权之实践 |
(六)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
1. 与都察院的关系 |
2. 与督抚的关系 |
3. 与巡按御史的关系 |
三、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特征、影响及现实借鉴 |
(一)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特征 |
(二)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影响 |
1. 按察使司背景下的其它制度的重要影响 |
2. 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地方吏治 |
(三)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
1. 我国应该设立单独的监督机关 |
2. 综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
3. 完善监察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明《大诰》的惩贪制度及现代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明《大诰》惩贪的立法宗旨 |
(一) 明《大诰》惩贪的原因 |
1.明初经济陷于崩溃的边缘是惩贪制度确立的根源 |
2.元末明初吏治腐败则是惩贪制度确立的直接原因 |
3.朱元璋的自身经历也促成了《大诰》惩贪制度的确立 |
(二) 明《大诰》惩贪制度的指导思想 |
1.重典治国 |
2.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
3.执法以御民,用法而无私 |
(三) 《大诰》惩贪立法原则 |
1.罪刑法定原则 |
2.有限类推原则 |
3.连带责任原则 |
二、明《大诰》惩贪制度的内容特点 |
(一) 明《大诰》惩贪制度的主要内容 |
1.明《大诰》惩贪制度的罪名规定 |
2.明《大诰》中惩贪制度的刑罚种类 |
(二) 明《大诰》惩贪制度的特点 |
1.条目繁多 |
2.用刑加重 |
3.警示作用 |
(三) 明《大诰》惩贪制度的社会效果 |
1.积极效果 |
2.消极效果 |
三、明《大诰》惩贪制度局限性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
(一) 明《大诰》惩贪制度的局限性 |
1.君主专制及特权思想 |
2.酷刑威慑及法外用刑 |
3.官官相护且渐不克终 |
(二) 明《大诰》惩贪失败的教训 |
1.摒弃特权 |
2.罪刑法定 |
3.分权制衡 |
(三) 明《大诰》惩贪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
1.扶扬正气及表彰廉吏 |
2.综合防治且侧重监察 |
3.依法治吏且重典惩贪 |
4.案例训导及先行告诫 |
5.刑伤重臣且不避亲贵 |
6.全民参与且空前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朱元璋惩贪述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二、 选题缘由 |
三、 学术史回顾 |
四、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朱元璋惩贪原因 |
第一节 明初面临的社会现状 |
第二节 朱元璋个人情节 |
第二章 朱元璋惩贪措施 |
第一节 确立惩贪法规 |
一、 颁布《大明律》,专设惩治贪法规 |
二、 亲编惩贪的特别刑事法规——《大诰》 |
三、 颁布惩治公侯贪赃的专门法——《铁榜》 |
第二节 严布监察网 强化监察职能 |
一、中央的监察机制 |
二、地方监察机制 |
三、借民力监督贪官 |
第三节 选廉官 重课考 |
一、选廉官,扬正气 |
二、严课考,堵奸贪 |
第四节 完善回避制度 减少官员徇私舞弊 |
一、籍贯回避与地区回避 |
二、亲属回避 |
三、职责回避 |
第五节 大力推行教化 |
一、 重视对官员的廉政教育 |
二、 躬行垂范,提倡节俭 |
三、 宣法普法,以法为教 |
第三章 朱元璋惩贪的特点 |
第一节 刑伤重臣,不避亲贵 |
第二节 抓大案要案,彻查到底 |
第三节 惩贪刑罚极为严酷,措施灵活多样 |
第四章 效果评价 |
第一节 积极评价 |
第二节 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与反思 ——以大陆地区论文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回顾 |
第一章 20 世纪80 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外部发展环境 |
第一节 中国法制史学与社会环境 |
第二节 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建设及其他学科对其影响 |
第三节 国内外学术会议与交流 |
第二章 20 世纪80 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内在发展理路 |
第一节 突破传统、开掘缕析——研究对象梳理 |
第二节 热点突出、诸家争鸣——研究成果管窥 |
第三节 范式转换、视角创新——研究方法探析 |
第三章 20世纪80 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其他若干问题 |
第一节 与同时期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状况比较 |
第二节 与建国以来至80 年代以前中国法制史学比较 |
第三节 与 90 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比较 |
第四节 对80 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明代地方监察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一) 监察法规的总则 |
(二) 关于提刑按察使司进行监察的法规 |
(三) 关于巡按御史进行监察的法规 |
(四) 关于督抚进行监察的法规 |
二、提刑按察使司制度 |
(一) 提刑按察使司的形成与职能 |
1. 提刑按察使司的形成 |
2. 提刑按察使司的职能 |
(二) 按察司官员的监察运作方式 |
1. 荐举、纠劾官员 |
2. 监察地方刑狱,纠正冤假错案 |
3. 参与并监察科举 |
(三) 提刑按察使司的监察实效分析 |
三、巡按御史制度 |
(一) 巡按御史的形成与职能 |
1. 巡按御史的形成 |
2. 巡按御史的职能 |
(二) 巡按御史的监察运作方式 |
1. 巡按御史的选派——点差 |
2. 巡按御史出巡的纪律规定 |
3. 巡按御史巡按地方的具体职权 |
4. 回道考察 |
(三) 巡按御史的监察实效分析 |
四、督抚制度 |
(一) 督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 巡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 总督的形成与发展 |
(二) 督抚的监察运作方式 |
1. 监察官吏 |
2. 抚安军民 |
3. 军事监察 |
(三) 督抚的监察实效分析 |
五、明代地方监察制度利弊分析与借鉴 |
(一) 地方监察体制的积极影响 |
1. 沟通了中央和地方,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统治 |
2. 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地方吏治 |
(二) 地方监察体制的弊端 |
1. 监察权力扩大化,影响了监察职能的发挥 |
2. 监察机构重叠,降低了监察效率 |
(三) 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朱元璋重典治贪的背景分析 |
一、明初的社会背景 |
二、朱元璋个人因素的作用 |
(一) 朱元璋个人的出身、经历、性格 |
(二) 朱元璋的惩贪思想 |
三、古代"刑乱国,用重典"思想的影响 |
第二章 重典治贪的"重典"及其具体法律规定 |
一、制定《大明律》,整饬吏治 |
(一) 《大明律》的颁行 |
(二) 重典治贪在《大明律》中的体现 |
二、颁布《明大诰》,严刑惩贪 |
(一) 《大诰》的颁行 |
(二) 重典治贪在《大诰》中的体现 |
三、其他律令、条例、榜文 |
(一) 《大明令》 |
(二) 条例 |
(三) 教民榜文 |
第三章 朱元璋重典治贪的监督措施 |
一、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 |
(一) 都察院 |
(二) 六科给事中 |
(三) 提刑按察使司 |
(四) 巡按御史 |
(五) 监察体制的特点 |
二、民众的社会监督 |
(一) 民众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 民众监督制度的评价 |
第四章 朱元璋重典治贪的教育措施 |
一、利用申民亭、旌善亭,教化臣民 |
二、重视法制教育,强化官员知法 |
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对官吏进行清廉教育 |
四、广泛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社会守法氛围 |
第五章 朱元璋重典治贪的评价 |
一、重典治贪政策的影响与效果 |
(一) 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打击了贪污腐败 |
(二) 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
(三) 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
二、重典治贪政策的局限性 |
(一) 打击了官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二) 反贪仅具有暂时性效果,治标不治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法律视野下中国古代强政治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吏治思想之沿革 |
第一节 先秦时期吏治观的形成 |
一、以举贤能为主的“德治论” |
二、以重军功为主的“法治论” |
三、先秦时期吏治观的特点 |
第二节 秦汉至明清吏治思想的发展与定型化 |
一、从“举孝廉”到“唯才是举”的选才观 |
二、从“明法治吏”到“严者治吏之经”的考课观 |
三、从“以吏为师”到“国之安危,全系官僚之清廉”的惩贪观 |
四、封建社会吏治思想的特点 |
第三节 近现代吏治思想的嬗变 |
一、孙中山“人民公仆”观的提出 |
二、共产党“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提出 |
三、依法行政观的确立 |
四、近现代吏治思想的特点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以立法行吏治 |
第一节 选任官吏,重在德才 |
一、以德为先 |
二、“唯才是举” |
第二节 考课以德为重,奖惩以绩为纲 |
一、为官“德”先行 |
二、官绩为考课之本 |
三、责失职之吏 |
第三节 以治吏达强政之功效 |
一、“为政以德”的制度化 |
二、“忠君之道”的法律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典治赃吏 |
第一节 封建社会吏治腐败的社会伦理根源分析 |
一、权力的回报——“一人得第,鸡犬升天” |
二、权力的递延——权力庇荫与推恩 |
三、权力的炫耀——“官愈尊,则禄愈厚” |
四、权力的放纵——“八议”、“官当”等特权法 |
第二节 法贵严明,惩贪治吏 |
一、惩贪立法由简入繁,趋于成熟——从“贪以败官为墨”到“六赃”致罪 |
二、对官吏贪赃严惩不贷——明“六赃”置于律首与“重绳赃吏” |
三、量刑区别情节,趋于细密——“依条断罪”与“计赃科断” |
四、对违法官吏施以特殊的惩治——“禁锢”与“永不叙用” |
五、以德治腐,倡廉正官的腐败治理机制——“察之以廉,绳之以法 |
第三节 惩贪个案“郭恒案”与“驸马欧阳伦案”之析 |
一、“郭恒案”与“驸马欧阳伦案”案情 |
二、“重绳赃顽”的得与失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以监察督吏治 |
第一节 严密的监察法制 |
一、监察立法从零散到形成独立体系 |
二、律、典亦为监察活动主要法律依据 |
三、皇帝诏令是监察法制的主要组成部分 |
第二节 垂直与独立的监察特点 |
一、听命皇帝,位卑权重 |
二、体系独立,权责独立 |
第三节 激浊扬清、制衡调控的功能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明太祖重典治贪失效的省思(论文参考文献)
- [1]法治视阈下我国地方官员考评制度研究[D]. 王文琦.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6)
- [2]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D]. 高学敏. 复旦大学, 2014(01)
- [3]试论明朝的提刑按察使司[D]. 张将将. 内蒙古大学, 2014(09)
- [4]明《大诰》的惩贪制度及现代反思[D]. 纪语. 辽宁大学, 2014(02)
- [5]朱元璋惩贪述论[D]. 李素宁. 西北师范大学, 2012(03)
- [6]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与反思 ——以大陆地区论文为中心[D]. 陈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7]明代地方监察制度探析[D]. 孙伟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
- [8]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D]. 程蓓蓓. 山东大学, 2011(04)
- [9]法律视野下中国古代强政治吏研究[D]. 甘甜. 黑龙江大学, 2007(02)
- [10]明太祖重典治贪失效的省思[J]. 朱仁显. 党政论坛,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