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人寿保险及其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张芳霞[1](2020)在《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需求与供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理赔是历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事关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青少年体育活动计划的全面落实。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是转移学校体育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如何增加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有效供给亟待思考。运用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方法,对美国、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供给与需求进行梳理,得出相关启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了解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学校、体育教师、学生家长对于学校体育保险的需求,深入探究学校体育保险存在的困境,探寻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新的供给路径。需求研究结果表明:1)高额的投保费用和赔付比例反映出学校体育保险在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巨大需求;2)巨大的风险折射出学校体育保险具有较高的投保必要性,应推出相应险种保障体育教师的权益;3)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家长均有较高的投保意愿,其中体育教师的需求和投保意愿最为迫切;4)校方、体育教师和家长均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供给研究结论如下:1)险种和供给方面,目前主要有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校方责任险,主要供给主体为42家人身保险公司和人社局;2)供给规模覆盖了大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险种价格较低,政府在价格方面提供了倾斜和保障,有效扩大了保险的供给;3)学校体育保险政策丰富,涉及面较广,但相应的法律基础不够完善,对学校体育保险的供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4)险种利润低、缺乏体育保险专门人才、法制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尚未建立完善的协调与监督机制是学校体育保险供给面临的困境。当前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缺乏针对体育教师和体育特长生的保险产品。完善学校体育保险险种体系,建立学校体育保险法制体系是增加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有效供给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保险公司、学校和家长的共同推进。
赵子萱[2](2020)在《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其规避研究》文中指出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一种生命周期非常长的金融产品,从大额人寿保单开始生效到保险事故发生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待保险机构理赔的保险金进入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又需要对保险金进行几年或十年以上的管理,因此保险金信托产品从设立到终止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年以上。鉴于我国保险金信托产品自2014年才问世,尚无一例走完整个产品流程,因此没有足够案例来昭示这一产品隐藏的风险,但又因产品涉及资金巨大,承载着财富安全、财富传承、子女教育、消费约束等使命,一旦过程中出现问题就会使保险投保人(信托委托人)目的落空,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有必要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现状分析该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从而未雨绸缪以保证产品顺利运行。本文从概括性介绍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出发,运用了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法律规范分析等方法梳理该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后又概括性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典型做法,以期为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参考做法,最后从立法、监管、分析具体风险点的应对方法、规范保险和信托经营者等角度对保险金信托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回应。第一章第一节首先介绍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定义。第二节分析了保险金信托业务较之单一信托、单一保险、家族信托的优势。相较单一信托,其优势主要在于财富可以通过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膨胀;较之单一保险,保险金信托可以规避巨额保单引发的道德风险、实现财富精细化管理;较之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目标客户更为广泛、设立手续更简便。第三节梳理了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落地发展的趋势,并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两种模式——信保结合型和信托主导型。第二章梳理出我国现行业务模式下保险金信托产品面临的风险,并将风险来源归纳为三种情形。情形一为保险金信托法律构造本身的风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机构与被保险人间是否存在信托利益;情形二为投保人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风险,包括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风险、因婚姻关系解除导致保险合同解除风险;情形三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或拒赔的风险,包括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迟延支付保费等。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美国特色在于法律规定了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日本认可保险金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台湾主要模式是信托委托人在领取保险金后才设立信托。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二章提出的各项风险,结合第三章域外经营模式的经验对相关风险给予回应。其中立法方面建议法律明确投保人(委托人)、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投保人(委托人)需要承担哪些费用、保险机构或信托机构提供哪些服务、各自服务边界、三者间的违约责任如何分配,并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信托财产所有权制度;监管方面建议各监管机构继续破除行业监管壁垒,统一准入规则、业务规范;经营者方面建议产品经营者之间加强合作与内部管理,同时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除了对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意见,就第二章梳理出的个案中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也在第四章中进行了回应。就保险金请求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完善保单所有人概念,并允许保单所有人转让保单。就保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被执行财产的问题,建议至少在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是受益人的两种情形下,法律应当禁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王俣璇[3](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罗捷[4](2019)在《美国保单贴现制度评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单贴现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与“死亡期货”界限模糊,美国通过构建合理的制度保障了保单贴现人的利益并推动了保单贴现市场的发展。2018年我国开始了保单贴现的试点工作,因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保单贴现市场欠缺活力。因此,有必要研究美国保单贴现的制度设计,从而为我国的制度构建寻找有益的借鉴。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三章,具体如下:第一章概述了美国保单贴现的发展及其相关制度构成。美国保单贴现以受益权为核心开展交易,同时伴随着道德风险,因而主要采用间接交易模式。美国保单贴现制度是制定法和判例法互相影响,联邦法和州法互相协调的结果。美国保单贴现制度的正当性主要体现为其既达到开放保单贴现市场,又能约束负面效应,减少投机风险的功能。第二章介绍与评析了美国保单贴现制度的主要内容。美国通过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了市场活力与安全;构建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了保单贴现人的利益;实施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了保单贴现交易的发展;赋予监管机构权限维护了保单贴现市场的公正。第三章论证了美国保单贴现制度对我国的具体启示。美国保单贴现制度的运行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构建合理的保单贴现制度才能发挥保单贴现的价值。就如美国保单贴现制度与保险制度一脉相承,我国也应当在《保险法》的框架下构建保单贴现制度。通过对比美国保单贴现制度与我国《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间的差异,我国的保单贴现制度的设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包括:制定《保单贴现管理办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等。
姚大锋[5](2019)在《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演变对中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韩两国历史文化交流频繁,有很多相近之处。韩国保险业在世界现代保险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早在1999年韩国保险业在全球已名列第七,其保险业的发达程度超越了其国民经济在全球的地位。韩国已经走出了一条符合人身险客观规律、适合新兴经济体、契合东亚民众社会文化的人身险产品发展道路。韩国人身险产品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人身险行业进行认真研究借鉴。通过分析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演变的体系脉络、经验及教训等,可以找到在东亚国家人身险产品发展的普适性规律。本文通过分析韩国人身险行业发展的主要阶段与代表产品,理清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升级的历程及产品特点,并寻找产品创新升级与各个历史阶段主要经济和社会特征之间的关系,最终根据韩国人身险行业发展的历程,与中国当前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定位中国人身险行业所处的阶段及产品发展趋势。本文以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过程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21世纪初期以后出现的很多新产品,包括终身保险、CI重疾险、医疗补偿型保险、简单核保型保险产品等。在发展演变过程中,韩国人身险产品在保险责任、定价方式、保障范围、销售方式等方面不断创新升级。通过对产品演变的分析,系统性总结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社会变迁、市场需求等因素对韩国人身险产品演变产生的影响。本文通过对韩国人身险产品过去的分析和未来的预测,总结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吸取发展中的教训,得出人身险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韩国人身险行业发展的经历,对中国人身险行业发展所处的历史时期进行定位,对中国人身险产品创新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预判,并提出对策。本文对韩国人身险行业进行了宏观分析,重点考察了韩国人身险四个发展阶段。并对韩国人身险行业和美国、日本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本文也从产品角度出发,考察了韩国人身险四个阶段代表性产品的发展经历,总结了韩国人身险行业在保障型产品上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终身险、CI重疾险等代表性产品的创新过程及其成功的原因,深入研究了各类产品创新的突破口和创新路径。本文立足于韩国人身险行业已有成就,分析了利率波动、其它金融产品竞争、渠道变迁对行业的挑战,重点考察了韩国代理人、专属和非专属渠道的现状和改进办法,并分析终身险、年金险、医疗险和健康服务保险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中韩两国的人身险行业在税收政策、证券市场成熟度、市场开放程度、监管成熟度等四个方面有较大的不同。最终反映在产品上,韩国人身险产品类型之丰富远远超越中国,相形之下,中国保障产品功能单一,同质化严重。本文明确提出,中国的人身险行业和产品基本上处于韩国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时期,保障性产品弱于储蓄型产品,渠道和代理人在快速扩张,市场开放尚未大范围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刚刚开始试点,在利差、死差方面存在一些风险隐患,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很高,监管政策还在逐步完善中,行业标准和定价依据等正在建立和规范。通过这些事实考察和经验总结,本文旗帜鲜明的指出人身险行业从储蓄型产品到保障型产品的发展阶段、从固定利率产品到浮动利率产品的放开脉络,从趸交产品到期交产品的改进措施,从短期产品到长期产品的完善丰富、从单纯保险到保险+服务等的演变方向,强调了“保险姓保”,需要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定位。本文提出中国未来人身险产品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和重疾险产品。综合韩国的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保险保障需求。本文最后对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演变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对中国的六点启示,对中国人身险产品风险防范提出政策建议,即处理好两个关系,恪守三个原则。也就是在宏观层面,应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处理好防范风险和促进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扩大开放与内部制度环境营商环境衔接的关系。在行业层面恪守回归保险本源的原则;结合保障需求进行大力度创新的原则;发挥金融科技领先优势创新保险服务的原则。也对税延保险产品的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李洋洋[6](2019)在《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最全面系统的退役军人保障体系的国家。本文运用历史分析考察的方法,以人类需要理论、军人权益论、军人职业劳动补偿理论为主要理论分析工具,按照时间脉络顺序,从美国建国伊始,以战争为载体,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所拥有的资源为基础,以福利提供的主要方式为切入点,对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阐述。总体来讲,这一制度的发展自美建国以来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文章首先介绍了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独立战争时期至南北战争时期的初期表现形态,分析了在现有资源土地资源丰富、财政匮乏的基础上,在当时主要的福利提供方式是军功赏赐土地和分化的南北货币福利体系,两者是如何提供?怎么提供的问题?其次阐述了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确立即美国内战时期到二战爆发福利提供方式的演进及由福利权益的宣示到程序保障的过程。然后谈论到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上升发展。以1944年《退役军人权利法案》为起点,着重论述了该法案的部分内容及对美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影响。最后则分析了当前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修正与完善的现状。主要从当前法典规章、退役军人的福利着手,美国退役军人对于福利方面,不仅关注权益的宣示,更重要的在于程序上的切实保障。论文根据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过程来探究其制度的成因进而提出几点启发性意义的思考。研究认为,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成因主要包括:(1)美国特定社会条件的产物;(2)军事活动的直接影响;(3)政府责任的体现;(4)退役军人非政府组织的推动。得出的启发性意义思考主要有六点:(1)“救济”到“权利”的转变;(2)权益宣示到注重程序保障;(3)福利服务提供市场特性明显;(4)以大学为载体军人的二次转化;(5)“补偿式”转为“发展式”;(6)蕴含的规律性认识。综上,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进上升的过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容丰富进来。我国管理退役军人具体事务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尚属一个年轻的部门,许多机构制度仍需完善,在对美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研究过程中对于退役军人的福利是如何保障的可以为我国提供些许参考。
管延芳[7](2018)在《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被并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也可以说,信托制度在西方现代经济发展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已经融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直陪伴人们从摇篮到坟墓。有学者甚至认为,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信托化”的第三次金融革命。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日本在其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大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经验,积极引进信托制度,将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与本国国情、民族特点兼容并蓄,与经济增长形成了耦合关系,极大促进了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的日本,在它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信托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教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信托业相对较落后的中国可以以此为鉴。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谓是一波三折,旧中国时期从日本被动引入信托制度,由于新中国实行计划经济而中止。改革开放后,信托业恢复重建,在经历多次清理整顿后,直到“一法三规”的出台,中国信托业开始出现向好的状态。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信托业又面临着新的问题。中国信托业如何发展,应该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的日本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日本信托业历史发展中曾出现过与中国现阶段的信托业相似的情形,这就更凸显了借鉴的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愿望,作者以金融功能的视角为切入点,从双重维度深入剖析日本信托业系统与经济增长系统之间的耦合机制,并对耦合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借以达到深层次借鉴的目的。从金融功能观角度来看,信托业具备金融功能,从属于金融范畴,但由于功能颇多,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在不同时期、不同竞争环境下应有不同的信托业功能定位。以此为分析思路,基于功能视角,对日本信托业进行双重维度分析:一是运用历史演进方法分析了日本信托业的纵向演进,将其发展划分为功能初步明确、功能混乱、功能多样化和功能调整四个阶段,呈现了日本信托业功能定位由长期融资到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资产管理的演变历程;二是运用系统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日本信托业进行了横向比较,展现了日本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功能优势,认清了日本信托业与英国、美国信托业之间的差异。基于功能视角的双重维度分析,呈现了日本信托业契合日本经济发展的过程,反映了日本政府对经济增长的强烈需求,凸显了日本信托业发展的推动力和内在动力。在双重维度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角度对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耦合机制进行研究,包括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和经济增长对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传导机制。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从内外两个维度产生了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从“内”的角度来看,日本信托业的“人为”产业化发展从资金配置、就业、信息对称、风险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对经济增长产生了直接作用;从“外”的角度来看,日本信托业通过服务于实体经济、提高社会福利、与其他金融支柱在竞争与合作中共同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完善与促进等方面,发挥外溢效应对经济增长产生间接作用。经济增长为日本信托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创新机制,在信托制度供给、信托需求、信托资产、信托产品创新四个方面形成传导机制,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壮大。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模型的选取、指标的构建及数据来源和处理、耦合关系的动态分析三方面对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交叉研究方法运用物理学度量耦合度的方法,选取功效函数、耦合度函数和耦合协调度函数,构建由两个子系统、三个层次、六个一级指标、十个二级指标构成的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体系,在1994年至2016年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各函数值,并对其进行了动态分析。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证实了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耦合关系,为中国信托业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经验:政府引导是耦合主导、完善的制度是耦合保障、开拓创新是耦合动力、文化宣扬是耦合土壤。结合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进行经验借鉴,以期实现中国信托业的统一规制、打破刚兑、回归本源、差异竞争。综上,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日本信托业的功能定位经历了从长期融资到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资产管理的转变,与日本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相比存在一定的功能优势,与英美两国的信托业相比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具有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经济增长不仅给日本信托业提供了发展环境,同时也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耦合关系,且耦合协调性在不断提升,两个系统之间由无序走向有序,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好互动关系,但1995年至2001年日本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作用更显着,2001年至2016年日本信托业的发展促进日本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大一些;基于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结合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经验,中国应培育信托政府、健全信托制度、开创特色信托、培育信托文化,摆脱兴衰沉浮的历史阴影,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业。
池骋[8](2018)在《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寿险证券化,是指寿险业者(不仅限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时,将资产面(Asset-based)或风险面(Risk-based)进行打包重组,并通过风险隔离、信用增级等证券化技术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的过程,从而达到融通资金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提示我们,这项金融创新为寿险业提供了强大的融资支持,极大地提升了其承保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寿险风险面证券化的交易架构,将寿险业难以控制的死亡率风险、人口老龄化风险、责任准备金风险移转到了资本市场,真正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健康发展。但应当注意的是,寿险证券化既是风险转移与缓释工具,又是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这两大特性交错使其产生了复杂的风险。若忽视寿险证券化商品大量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漏洞,没有意识到寿险证券化与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为寿险证券化的发展营造了很好的基础条件,但我们必须要做好其风险的规制,使得寿险证券化在中国稳健发展。本文的价值在于在对相关风险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寿险证券化的法律机制与法律问题,使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制度构建在相对科学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寿险证券化市场培育与风险管制两者的平衡,支持我国的寿险证券化实践发展。在我国未来大量引入寿险证券化时,真正实现其拓宽寿险业的资金融通与风险转移的渠道、转变保险经营模式、提升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完善金融市场的交易结构以及化解我国所面临的老龄化危机等重要价值。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通过分析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各种不同因素的推动下,该金融创新在各个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来看,我国目前具有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且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因素。我国应当可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寿险证券化的监管制度。其关键是要做好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多层次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设立与运营监管的法律供给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寿险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非真实出售、信用增级三个基本原理,认识这些基本原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厘定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具有复杂性,并且它可能会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所以寿险证券化有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寿险证券化发展较为发达的有关国家与地区均重视其法律监管,并且把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作为重点,但本文认为相关制度仍具有改进的空间。第三章为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从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的角度考察,发起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将保险风险移转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起到了传统再保险转移及分散风险的功能,故我们可以将特殊目的机构定位为一种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险人。因此,寿险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证券化前)部分应当纳入再保险监管体系。另外,还应当加强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最后,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可以从设立与运营两个方面进行:在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监管中,应考虑受保护单元制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制的融合,以及偿付能力的控制;特殊目的机构运营中的法律监管则应当注重信托、利率交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章为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证券化后的寿险证券化商品符合有价证券的认定标准,故寿险证券化商品的发行阶段需要受到证券法规体系的监督。在寿险证券化中,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整合。本文认为,寿险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或投资者对于作为基础资产的保险风险或保险权益的知情权显然比保险业者维护自身隐私处于更高的位阶,但这并不一定要否弃保险业或保险证券化中一些隐私的保护,而是在确保投资者对于信息的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权衡。还需要注意的是,因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寿险证券化商品属于有价证券,为规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需要在证券发行中对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区辨,判断其是否是适格的投资者,即应当适用有价证券销售的适当性规则保护寿险证券化的投资者。寿险证券化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销售登记豁免及其相关制度也应当受到关注,我国未来引入寿险证券化时也应当加强这方面风险的规制。第五章为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为了达到转让保险业务隐含价值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大部分寿险证券化都需要有转让保险业务的操作,使得原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权益受损,因此在寿险证券化基础法律关系的保险业务转让中,应当通过设置完善的保单持有人异议权规则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另外,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为避免保险合同因债权人之代位或由执行法院以强制力代为终止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制度之保障,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参考德、日等立法例,适度引入“受益人介入权”,以维护保险合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最后,还应当加强对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我国未来引入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立法完善与改进。
岳卫[9](2017)在《利他型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对价关系》文中认为我国的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往往误读人寿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之法律规定,认为其专属于受益人,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介入该保险金的处理。然而,在投保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的利他型人寿保险契约中,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为其直接取得的权利,但该直接取得性并不能否定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依照民法利他型契约理论,一方面,受益人得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源自保险契约,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另一方面,受益人能否最终取得保险金,还取决于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否存在。该对价关系与补偿关系相互独立,其法律性质为投保人对受益人的单方赠与行为。投保人及其财产关系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调整应以该单方赠与行为为标准进行。投保人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受益人为共同继承人时,其他继承人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对保险金主张一定的权利。
谢博熙[10](2017)在《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不可抗辩条款,作为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制度之一,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规定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不能行使抗辩权,即不能凭此事由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发挥了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和保障投保人信赖利益的重要作用。然而,自不可抗辩条款制度建立以来,虽然其内涵丰富且意义重大,但依然存在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简单的问题,引起了学界争议,也导致了司法实务适用中缺乏统一性的指引。所以,本文将试结合民法原理和英美保险法上的制度渊源,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过程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沿革及适用进行论述。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出发,着重对其与其他限制保险人抗辩权的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进行辨析。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与发展历程的阐述,客观评析了各国和地区及我国的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司法审判适用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基础和功能。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公平、信赖利益与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则。不可抗辩条款发挥了保障投保人的信赖利益、限制保险人滥用解除权、督促保险人严格核保与重塑保险业行业形象的功能。第三部分,具体分析和总结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包括: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投保人投保欺诈应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前提应否限于二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不可抗辩条款解除权与合同法撤销权的适用关系;保险合同复效时可抗辩期的起算。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建议,同时提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配套机制的建立。第一,明确不可抗辩条款既适用于人身保险也适用于财产保险。第二,明确规定恶意投保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三,明确规定适用前提应限于二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第四,明确不可抗辩条款解除权与合同法撤销权的适用关系。第五,明确保险合同复效时可抗辩期间的起算。在建立配套机制方面,第一,加强保险代理人的培训管理。第二,加强保险公司核保业务管理。第三,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共享机制。
二、日本人寿保险及其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人寿保险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需求与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对象与方法 |
第四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五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国外学校体育保险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国外学校体育保险需求分析 |
第二节 国外学校体育保险政策与法制保障 |
第三节 国外学校体育保险险种供给 |
第三章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需求分析 |
第一节 学校体育保险需求指标分析 |
第二节 学校体育保险投保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学校体育保险投保意愿分析 |
第四节 学校体育保险支付能力分析 |
第四章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供给分析 |
第一节 学校体育保险险种及供给主体 |
第二节 学校体育保险规模及市场价格 |
第三节 学校体育保险政策及法律 |
第四节 学校体育保险供给现状及困境 |
第五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件一: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访谈提纲(律师) |
附件二: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访谈提纲(保险公司) |
附件三: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访谈提纲(体育教师) |
附件四: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访谈提纲(学校管理者) |
附件五: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访谈提纲(学生家长) |
附件六: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需求与现状的调查问卷(教师卷) |
附件七: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需求与现状的调查问卷(家长卷) |
附录八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2)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其规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概述 |
第一节 保险金信托业务简述 |
第二节 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独特优势 |
一、相较单一信托的优势 |
二、相较单一保险的优势 |
三、相较家族信托的优势 |
第三节 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实践与发展 |
一、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落地与近期发展趋势 |
二、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模式 |
第二章 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业务风险评析 |
第一节 保险金信托法律构造本身的风险 |
一、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存在争议 |
二、信托机构是否享有保险利益存在争议 |
第二节 投保人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风险 |
一、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
二、因婚姻关系解除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
第三节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或拒赔的风险 |
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
二、迟延支付保费 |
三、其他因素 |
第三章 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经验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考察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考察 |
一、日本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实践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实践考察 |
第四章 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完善研究 |
第一节 从法律层面控制风险 |
一、立法层面对风险的应有回应 |
二、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规完善 |
三、一定情形下的保单现金价值不得强制执行 |
第二节 产品经营者对法律风险的应有回应 |
一、避免因投保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 |
二、保险机构与信托机构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
三、引导消费者对保险金信托产品的正确认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美国保单贴现制度评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保单贴现概述 |
第一节 美国保单贴现的概念、特征以及运行机制 |
一、美国保单贴现的概念 |
二、美国保单贴现的特征 |
三、美国保单贴现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美国保单贴现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美国保单贴现制度的正当性争议 |
一、保单贴现制度的负面效应 |
二、保单贴现制度的正面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保单贴现制度的基本构成及其评析 |
第一节 保单贴现市场准入制度设计及其评析 |
一、保单贴现市场准入制度设计 |
二、保单贴现市场准入制度评析 |
第二节 保单贴现人保护与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及其评析 |
一、保单贴现人保护与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 |
二、保单贴现人保护与信息披露制度评析 |
第三节 保单贴现税收的制度设计及其评析 |
一、保单贴现税收制度设计 |
二、保单贴现税收制度评析 |
第四节 保单贴现监管主体与权力的制度设计及其评析 |
一、保单贴现监管主体与权力的制度设计 |
二、保单贴现监管主体与权力制度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保单贴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正确认识保单贴现制度的影响 |
一、缓解养老压力 |
二、增强保险公司的运营与承保能力 |
三、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 |
第二节 在保险法框架下构建保单贴现制度 |
第三节 合理构建我国保单贴现初始制度设计 |
一、制定保单贴现管理办法 |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
三、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演变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有现实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理论意义 |
三、现实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基础理论 |
一、生命周期理论 |
二、人力资本理论 |
三、保险经济学理论 |
第四节 研究主题围绕发展规律 |
一、提出影响行业发展指标和因素 |
二、分阶段研究行业发展与产品创新 |
三、论文结构与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探索人身险研究方法和体系 |
第二章 韩国人身险行业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韩国人身险行业整体发展稳健 |
一、规模稳定增长 |
二、产品结构日趋丰富 |
三、渠道结构逐步合理 |
四、开放助力公司发展 |
五、资金运用中证券占比高 |
第二节 行业监管高效严密 |
一、监管政策日趋精细化 |
二、辅助机构助推行业发展 |
第三节 行业发展的四个阶段 |
一、第一阶段:1960 年以前初期阶段 |
二、第二阶段:1960 年-1984 年构建行业基础和近代化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85 年-2000 年市场开放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00 年以后创新发展时期 |
五、韩国人身险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四节 韩国人身险行业与美国和日本的比较 |
一、韩国与美国人身险的差异性 |
二、韩国与日本人身险相比并不逊色 |
第三章 韩国人身险产品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产品专业性较强 |
一、韩国人身险产品具备多项功能 |
二、产品设计和精算方法多次变革 |
三、产品审批制走向备案制 |
四、产品研发享有多项支持 |
第二节 第一阶段(1960 年以前):教育保险为代表 |
一、“牛保险”的失败 |
二、团体保险与利率风险 |
三、教育保险与教育热潮 |
第三节 第二阶段(1960 年-1984 年):短期储蓄保险兴起 |
一、收入增加与短期储蓄产品 |
二、从团体保险到个人保险 |
三、癌症险兴起 |
四、利率下调与退出型保险 |
第四节 第三阶段(1985 年-2000 年):退休年金 |
一、税收优惠与退休年金 |
二、高利率产品与流动性风险 |
第五节 第四阶段(2000 年以后):终身保险和CI重疾险 |
一、保险环境发生变化 |
二、财险的蚕食 |
三、终身险快速发展 |
四、CI重疾险的创新 |
五、医疗补偿型保险与标准化 |
六、老龄化与简单核保型保险 |
第四章 韩国人身险产品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
第一节 产品发展面临众多挑战 |
一、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
二、来自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 |
三、养老、健康、身故保障的不足 |
四、传统销售渠道受到冲击和销售人员的老化 |
第二节 产品发展方向是服务民众需求 |
一、终身保险及改革 |
二、年金保险与创新 |
三、打造医疗健康生态圈 |
四、健康服务 |
第五章 中国人身险产品发展与韩国的异同 |
第一节 中国人身险经历四大阶段 |
一、第一阶段(1982-1992 年):简单保险产品 |
二、第二阶段(1992-1999 年):高利率产品 |
三、第三阶段(1999-2013 年):理财产品 |
四、第四阶段(2013-2018 年):中短存续期产品 |
五、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相对滞后 |
第二节 中韩人身险产品发展的异同点 |
一、中韩人身险行业发展因素存在三大共同点 |
二、中韩人身险产品发展有相似经历 |
三、四大因素造成发展差异 |
四、中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滞后 |
第六章 中国人身险产品发展的方向 |
第一节 从韩国经历看中国人身险产品发展阶段与趋势 |
一、认清人身险产品的发展阶段规律 |
二、定位中国人身险发展阶段和产品重心 |
三、引导未来中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方向 |
第二节 从韩国经历看中国人身险产品的问题与缺失 |
一、产品结构不合理 |
二、销售渠道发展不平衡 |
三、服务能力存在很大提升空间 |
四、吸取韩国教训,守住风险底线 |
第三节 借鉴韩国经验大力发展税延保险产品 |
一、老龄化社会对税延保险的需求 |
二、税延保险的顶层设计和相关制度 |
三、税延保险试点工作和相关产品 |
四、税延保险对人身险行业的意义 |
第七章 结论 |
第一节 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演变的主要经验 |
一、韩国人身险产品的发展与韩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
二、韩国人身险产品的发展与韩国民众的保险意识和市场意识相适应 |
三、韩国人身险产品的发展与韩国社会的进步相适应 |
四、韩国人身险产品的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相适应 |
五、韩国人身险产品的发展与公司内含价值的提升相适应 |
六、韩国人身险产品审核与消费者保护和公司财务稳健相适应 |
第二节 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演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学习韩国监管方法与重大政策经验 |
二、吸取韩国金融监管教训 |
三、促进中国人身险产品创新 |
四、提升资金运用能力 |
五、关注消费者保护问题 |
六、坚持对外开放与制度环境建设 |
第三节 关于中国人身险产品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
一、在宏观中应处理好两个关系 |
二、在行业发展中应恪守三个原则 |
第四节 关于税延保险产品发展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部分 |
二、韩文部分 |
三、中文部分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6)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二) 本文基本概念界定 |
1、退役军人 |
2、福利、社会福利 |
3、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 |
(三) 理论依据和研究现状综述 |
1、理论依据 |
(1) 人类需要理论 |
(2) 发展性社会福利理论 |
(3) 军人权益论 |
(4) 军人职业劳动补偿理论 |
2、研究现状综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 |
1. 美国退役军人教育资助研究成果 |
2. 美国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的历史发展研究 |
3. 美国退役军人具体制度研究成果 |
(2) 国外研究现状 |
1. 关于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研究 |
2. 关于美国《1944年退役军人权利法案》的研究 |
3. 美国退役军人具体福利研究成果 |
(四) 本文研究方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解决的主要问题 |
3、创新之处 |
一、美国建国初期的退役军人福利保障 |
(一) 美国建国初期退役军人福利保障的社会背景 |
1、美国传统文化中的权利保护意识 |
2、美国殖民时期的实际先例 |
3、在独立战争中招募新兵的需要 |
(二) 早期美国退役军人福利保护的形式之一:军事赏赐土地 |
1、选择军事赏赐土地的原因 |
2、军事赏赐土地的始终 |
(三) 早期美国退役军人福利保护的形式之二:货币福利 |
(四) 组织保障:退役军人抚恤金处 |
二、退役军人福利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一) 货币福利的发展演进 |
1、初期形式:现金支付 |
2、后期选择:保险金 |
3、货币福利的特点 |
(二) 退役军人文官录用优待 |
(三) 医疗保障福利 |
(四) 程序保障 |
三、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
(一) 文官录用优待的演进 |
(二) 美国《1944年退役军人权利法案》及其发展 |
1、法案出台及其发展的背景 |
2、美国《1944年退役军人权利法案》的内容 |
3、美国《1944年退役军人权利法案》的影响 |
4、美国《1944年退役军人权利法案》的发展 |
(三) 医疗保健福利的发展演进 |
1、医疗机构的扩张 |
2、医疗卫生保健种类增多 |
四、当前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修正与完善 |
(一) 制度修正与完善的社会背景 |
1、经济发展水平 |
2、政治体制 |
(二) 退役军人福利的立法保障 |
1、货币福利 |
2、教育资助 |
3、医疗卫生保健 |
4、住房贷款担保 |
5、社会保险福利 |
6、国家公墓安葬 |
五、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成因评析 |
(一) 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是美国特定社会条件的产物 |
1、权利意识的熏陶 |
2、法律救济传统的影响 |
3、经济条件的制约 |
(二) 退役军人福利保障与军事活动密切相关 |
1、战争的影响 |
2、征兵制度的影响 |
(三) 退役军人福利提供是政府责任的体现 |
1、立法推动 |
2、组织保障 |
3、司法审查 |
(四) 退役军人非政府组织的推动 |
六、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几点思考 |
(一)“救济”到“权利”的转变 |
(二) 权益宣示到注重程序保障 |
(三) 市场特性明显 |
(四) 军人的二次转化 |
(五)“补偿式”转为“发展式 |
(六)蕴涵的规律性认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硕博论文类 |
(三)期刊类 |
(四)其他 |
致谢 |
(7)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及评述 |
1.2.1 关于信托的理论研究综述 |
1.2.2 关于日本信托的研究综述 |
1.2.3 关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综述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图 |
1.3.1 本文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2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理论基础 |
2.1 信托与信托业基本理论 |
2.1.1 信托与信托业概念的界定 |
2.1.2 信托的基本理论框架 |
2.1.3 信托关系人及权利义务 |
2.1.4 信托财产与信托目的 |
2.2 金融功能观及信托业功能定位基本理论 |
2.2.1 金融功能观 |
2.2.2 信托业的功能 |
2.2.3 信托业的功能定位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日本信托业的双重维度分析——基于功能视角 |
3.1 日本信托业的纵向维度演进——基于功能视角 |
3.1.1 日本信托业功能初步明确阶段 |
3.1.2 日本信托业功能混乱阶段(1937-1952) |
3.1.3 日本信托业功能多样化阶段(1953-1990) |
3.1.4 日本信托业功能调整阶段(1990至今) |
3.2 日本信托业的横向维度比较——基于功能视角 |
3.2.1 国内横向维度比较:从日本金融体系看日本信托业的功能 |
3.2.2 国际横向维度比较:从典型国家的信托业看日本信托业的功能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机制研究 |
4.1 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 |
4.1.1 日本信托产业化对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 |
4.1.2 日本信托业的外溢效应对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 |
4.2 经济增长对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传导机制 |
4.2.1 日本信托制度供给源于对赶超经济增长的诉求 |
4.2.2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需求 |
4.2.3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资产范围和规模扩大 |
4.2.4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业产品创新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实证分析 |
5.1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实证模型的选取 |
5.1.1 功效函数 |
5.1.2 耦合度函数 |
5.1.3 耦合协调度函数及判断标准 |
5.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2.1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5.2.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的指标及数据来源与处理 |
5.2.3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5.3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动态分析 |
5.3.1 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系统功效函数值分析 |
5.3.2 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系统耦合度和耦合协调度分析 |
5.4 本章小结:结论 |
第6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
6.1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经验分析 |
6.1.1 政府引导是耦合主导 |
6.1.2 完善的制度是耦合保障 |
6.1.3 开拓创新是耦合动力 |
6.1.4 文化宣扬是耦合土壤 |
6.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对中国的启示 |
6.2.1 培育中国信托政府 |
6.2.2 健全中国信托制度 |
6.2.3 开创中国特色信托 |
6.2.4 培育中国信托文化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术语界定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 |
第一节 境外寿险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
二、影响寿险证券化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类型 |
一、保单隐含价值证券化 |
二、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 |
三、保单贴现证券化 |
四、责任准备金证券化 |
五、承保风险证券化 |
第三节 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 |
一、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可行性 |
三、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障碍 |
四、引入寿险证券化应当加强法律监管机制的构建 |
第二章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
一、“破产隔离”原理 |
二、“非真实出售”原理 |
三、“信用增级”原理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风险厘定 |
一、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复杂性 |
二、寿险证券化具有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
三、寿险证券化创新与法律监管的博弈与互动 |
第三节 有关国家与地区寿险证券化监管法制评述及其启示 |
一、保险证券化监管立法变迁——从百慕大到NAIC |
二、有关国家与地区保险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 |
三、对现有监管框架的评述与分析 |
四、以多层次监管框架构建我国寿险证券化监管体系 |
第三章 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对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 |
一、寿险证券化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运行机制 |
二、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转移应纳入再保险监管框架 |
三、再保险框架下寿险证券化风险转移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 |
一、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进入寿险证券化市场 |
二、寿险证券化被视为一种“负债证券”投资 |
三、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应当有“质”与“量”的控制 |
第三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监管 |
一、影响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因素 |
二、“受保护单元”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的借鉴与发展 |
三、破产隔离与偿付能力控制 |
第四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运营监管 |
一、特殊目的机构信托交易的法律监管 |
二、寿险证券化利率交换的交易性质界定 |
三、我国必须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供给 |
第四章 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法律性质认定 |
一、寿险证券化商品保险性质的判断 |
二、美国及欧洲对“有价证券”的定义及司法实务见解 |
三、本文的观点——寿险证券化商品应属于有价证券 |
第二节 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与整合 |
一、寿险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知情权 |
二、保险行业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不足 |
三、保险业信息不透明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 |
四、保单贴现证券化中投资者知情权的保障 |
五、寿险证券化中信息披露机制的再思考 |
第三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一、招牌理论 |
二、基于对投资者的保障——复杂金融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三、寿险证券化商品适用销售适当性规则 |
第四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销售注册豁免制度 |
一、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 |
二、证券投资者权益保障的例外——注册豁免制度 |
三、寿险证券化对豁免注册的适用 |
四、豁免注册的寿险证券化商品转售时的登记问题 |
五、我国寿险证券化商品登记豁免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保险业务转让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失衡与矫正 |
一、关于“保单持有人”概念的释明 |
二、保险业务转让令保单持有人的可期待利益受到冲击 |
三、有关国家与地区对保险业务转让的法律监管 |
四、“异议权”的赋予可以使双方达到利益平衡 |
五、保险业务转让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六、我国保险业务转让法律监管的制度改进 |
第二节 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
一、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属性之厘清 |
二、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三、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情形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四、我国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 |
第三节 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一、保单贴现及其证券化参与各方的利益冲突 |
二、美国保单贴现法制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
三、我国引入保单贴现证券化的前景及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9)利他型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对价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利他型人寿保险契约中对价关系的意义 |
(一) 利他型契约当然效果说的悖论及反思 |
(二) 对价关系的法律意义 |
二、利他型人寿保险契约中对价关系的实质 |
(一) 依单方行为设定赠与之债 |
(二) 单方赠与的法律适用 |
(三) 生前赠与抑或遗赠、遗嘱继承 |
三、对价关系中生前赠与的法律效果及算定标准 |
(一) 生前赠与的法律效果分析 |
(二) 生前赠与财产的算定标准 |
四、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专属性之否定 |
(10)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沿革及适用 |
第一节 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 |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界定 |
二、不可抗辩条款与弃权、禁止反言规则辨析 |
第二节 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沿革 |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 |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历程 |
第三节 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现状 |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若干立法例 |
二、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立法及其评述 |
第四节 不可抗辩条款的司法现状 |
一、不可抗辩条款在审判中的适用 |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审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基础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三、信赖利益与合理期待原则 |
第二节 不可抗辩条款的功能 |
一、保障投保人的信赖利益 |
二、限制保险人滥用解除权 |
三、督促保险人严格核保 |
四、重塑保险业的行业形象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争议 |
第一节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 |
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论 |
二、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述评 |
三、笔者的观点 |
第二节 投保人欺诈投保应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
一、投保人欺诈投保应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争论 |
二、审判适用中的司法观点及其述评 |
三、相关立法例及其启示 |
四、笔者的观点 |
第三节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前提应否限于二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 |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前提应否限于二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争论 |
二、审判适用中的司法观点及其述评 |
三、相关立法例及其启示 |
四、笔者的观点 |
第四节 不可抗辩条款解除权与合同法撤销权的适用关系 |
一、“选择说”与“排除说”的争论 |
二、审判适用中的司法观点及其述评 |
三、相关立法例及其启示 |
四、笔者的观点 |
第五节 保险合同复效时可抗辩期的起算 |
一、保险合同复效时可抗辩期起算的争论 |
二、相关立法例及其启示 |
三、笔者的观点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建议 |
一、明确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保险险种 |
二、明确规定恶意投保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
三、明确规定适用前提应限于二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 |
四、明确不可抗辩条款解除权与合同法撤销权的适用关系 |
五、明确保险合同复效时可抗辩期间的起算 |
第二节 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配套机制 |
一、加强保险代理人的培训管理 |
二、加强保险公司核保业务管理 |
三、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共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日本人寿保险及其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保险需求与供给研究[D]. 张芳霞. 三峡大学, 2020(06)
- [2]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其规避研究[D]. 赵子萱.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4]美国保单贴现制度评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罗捷. 厦门大学, 2019(02)
- [5]韩国人身险产品发展演变对中国的启示[D]. 姚大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9(09)
- [6]美国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研究[D]. 李洋洋. 云南大学, 2019(03)
- [7]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D]. 管延芳. 辽宁大学, 2018(05)
- [8]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池骋. 厦门大学, 2018(07)
- [9]利他型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对价关系[J]. 岳卫. 法学研究, 2017(06)
- [10]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D]. 谢博熙. 广东财经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