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介入台湾问题的动因及风险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吴怀中[1](2021)在《日本图谋军事介入台海态势分析》文中认为进入2021年以来,日本图谋军事介入台海意向明显抬升。日本政府及其政要对外不断发出介入的高调表态,对华释放威慑和吓阻的战略信号。日本及日美同盟被认为将开始研讨军事介入的相关事宜,针对有关事态研究应对方案。当前日本谋推介入的动因及目的在于,强化地缘政治博弈、军事慑止"武统"、维护地缘经济利益、拓进印太战略等。日本还意图在介入进程中积极推进"军事松绑",打造"能战"自卫队。未来日本如何具体应对台海冲突事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形势演变及其政治决断。中国须对日本战略动向尤其政坛亲台势力的举动保持关注,准确研判日本官方在"军事保台"问题上的真实意图、政策界限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王垚[2](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刘玉丽[3](2020)在《借力与平衡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战略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南海周边区域处于亚洲大陆和大洋洲之间的连接带上,涵盖了全球商贸咽喉通道,是大国力量的激烈博弈区和各种政治势力的交叉辐射区。新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政治中心正在向以印度洋-太平洋为中心的区域转移,包括美国、俄罗斯、中国、日本、印度等各大国陆续将注意力转移至此地区。由于大国的存在,多重经济、政治地区机制安排交叉、重叠存在。从这点来看,南海已经成为上述国家谋划战略空间、进行战略互动及实施战略利益的延伸重叠地。在这样的地缘政治环境下,东南亚各国与中国的南海主权争议因为各域外大国的存在而趋于多边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然而,海洋在中国崛起的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南海主权争议能否顺利解决尤为关键。由于日本将南海问题与其海洋政策相关联,日本在南海地区的战略取向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重大干扰变量之一,也是中国能否成功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重大绊脚石。论文尝试从新古典现实主义的视角出发,搭建了“战略认知与考量——战略选择——战略执行——战略评估”这样一个研究日本南海大国博弈的战略行为分析框架,以厘清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的内在考量、战略决策及实施。论文共分六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缘起及意义,并通过回顾分析“2010年前日本对东南亚外交阶段的研究、2010至2016年间的研究以及2016年之后的研究”等以往成果,发现以往的研究存在着学理性不足,对2016年南海形势变化后的日本南海政策研究涉猎较少以及部分研究结论片面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论文尝试从视角、观点两方面作为研究切入点和突破点展开论述。本章的最后部分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难点及不足进行了阐述。第一章简要概述了新古典现实主义的分析框架及理论模型,并构建起一个适用于本论题的逻辑分析框架。重点对该理论在解释本命题时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对地缘政治、结构现实主义、建构主义以及博弈论等的局限性进行了一一阐释。第二章明确了本论题的基础研究背景,包括南海地缘特征及日本地缘特征。在此基础上,简要回顾了南海问题的发展演化,回答了有关南海战略地位、大国南海博弈的动因以及日本涉入南海地区的地缘因素等相关问题。第三章尝试运用新古典现实主义的分析模型,即“体系刺激——认知——政策选择”来解释日本南海大国博弈行为的政策出台逻辑。从体系与单元两个层面梳理了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所面临的来自国际体系及国内环境的变量因素。其中体系层面,日本明显受到了美国全球战略收缩、中国地区影响力上升以及中美竞争加剧的体系刺激。而在国内单元层面,日本战略文化中对“强者”、“大国定位”的追求、安倍作为领导人的“强势”个性以及首相官邸主导制度,使日本在回应上述体系刺激方面趋于主动积极、强势而且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安倍个人的政策主张。这一国内因素的影响解释了安倍缘何能在国内推动“安保法案”、“解禁集体自卫权”等违反战后和平秩序的系列举措。而日本文化中的“强者”心理使得日本在中国崛起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适应,这从某种程度上提示了中日不信任的根源,解释了为什么日本在全球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在南海问题上处心积虑地遏制中国。论文的第四章涉及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借力”战略。所谓“借力”即是指在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过程中,囿于自身政治、经济、军事力量的局限性,日本无法直接与之抗衡,而只能通过依赖中国或美国等大国力量去制衡或反制衡他们中的一方捞取实利。具体而言,在南海地区,为缓解中国的战略压力,日本试图通过借助美国的力量平衡中国影响力。同时面对美国在东南亚参与力度的减弱,日本的对华政策正变得愈加务实,即试图通过与中国缓和关系,以团结东南亚各小国,填补美国领导力的空白。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平衡”战略。不同于上章,本章在阐述日本的这一战略实施时,侧重于以日本自身为“主导”,其他南海地区国家在其中则扮演“参与”或“配合”的角色。同样受制于政治影响力不足及自身实力的制掣,日本试图利用在南海地区具有重要地缘战略意义的中小国家,包括东南亚各小国、澳大利亚甚至英法等重点国家,以南海问题为由实现既平衡中国影响力又规避美国安全承诺可能减少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平衡”策略是在日本自身日渐衰落且又希望在南海大国博弈中探索发挥一种更为明确、自主的政治大国作用时而实施的一种战略行为,也是在“积极和平主义”外交口号下,由“被动外交”转向“主动外交”的一种尝试。第六章尝试对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所实施的战略做出综合评估。首先论文尝试对日本所实施战略手段的合理性及隐蔽性进行论述,并对在这一战略实施中所凸显的日本外交战略特性予以剖析。其次,又关注了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面临的系列制约性因素,如联合力量的四分五裂、“印太战略”的不现实性等。最后,本章的后半部分则指出了日本行为的主要影响,即日本在南海地区的系列行为阻碍了东盟中心性、统一性的实现,使中日之间的不信任感加剧。对于日本在南海地区的涉入行为,中国一方面应继续强化对南海的海洋控制能力,增强海军的防御能力,提高自身;另一方面中国也可从多方面对日本实施战略上的压力,遏止日本南下干预南海问题的势头,将其战略活动限定在日本海附近海域。
杜文彬[4](2020)在《美国STEM教育发展研究 ——以学校科目社会史为视角》文中指出作为应对21世纪人才需求挑战的战略举措,我国STEM教育的政策要求与实践探索方兴未艾,急需系统的基础研究和理论成果支持。与此相对照,美国作为最早开展STEM教育的发达国家,其推动STEM教育的历史脉络和经验教训,对于深化我国STEM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尤其是本土化的课程理论建构和实践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STEM教育以20世纪80年代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提出“科学素养”作为开端。短短三十几年间,其已完成从科学教育改革思潮到实体课程的进化,并依托STEM学校,以“必修课”形式嵌入到课程体系之中。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美国STEM教育的生长空间构筑于学校教育人才供给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之间的差异。学校教育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手段、课程评价以及课程管理机制与社会人才需求的数量、类型、规格之间存在多重矛盾,这些矛盾构成了STEM教育的发展动因。以STEM教育发展多重矛盾的结构变化与矛盾解决主体在不同“行动者”间的转换为依据,可将美国STEM教育发展划分为STEM教育思想萌芽、课程体系初建、制度化推进以及标准化课程建设四个阶段。这背后既体现着学校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大潮的回应,也凝结着科教精英、民间团体以及政府等不同利益团体以教育改革回应社会矛盾的斗争与妥协。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是STEM教育的思想萌芽时期。美国政治经济发展新格局带来大量高素质劳动力需求,面向少数精英的结构主义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新的人才结构需要。为解决上述矛盾,科教精英发起了以STS运动、2061计划为代表的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以破除科学教育精英化的弊端。这次改革使科学教育呈现出大众化、素养化、跨学科整合以及标准化等有别于传统科学教育的新特征。STEM教育理念内核,包括面向国家劳动力需求的培养目标、跨学科整合的课程内容、秉承建构主义理念的教学方法、以及具有标准化评价烙印的课程评价,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构筑起来。尽管“STEM”这一专用术语尚未出现,其思想萌芽已经孕育在科学教育改革之中。但由于工程教育在STEM整合中缺乏实质性的地位,STEM教育尚未形成正式概念,也难以脱离于传统科学教育框架而获得自主发展。以“STEM教育”专门术语在2001年的出现为标志,2001年至2005年STEM教育处于课程体系初建阶段。随着美国不断向第三产业转化升级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海外精英对STEM工作岗位的占领,硬科学在美国学校教育中不断式微。为保证市场中STEM专业人才储备,以工商业主利益为代表的民间组织纷纷要求学校加强硬科学教育。这一诉求为工程教育进入基础教育体系开辟了通道,使STEM教育获得“工程”拼图,实现了其概念的完整建构。完成概念建构的STEM教育在大型学术团体主导下实现了课程开发、教学设计、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长足进步,课程体系建设初见形态。但由于发展主体各自为政,STEM教育的课程体系建设也呈现出各课程要素发展不均衡、发展动力受限等缺点。要应对伴随再工业化战略而来的STEM人才需求大潮,就必须在课程管理体系中做出调整,在更强力量的主导下实现整体推进。伴随着2006年《崛起于聚集的风暴之上》报告的发布,STEM教育正式进入联邦视野。2006年至2011年是STEM教育制度化推进阶段。为配套促进制造业回岸的再工业化战略,美国政府通过财政支援、整体规划、项目引导以及法令保障手段,强势主导着STEM教育发展。同时,联邦政府还统合各利益主体形成发展合力,实现了STEM教育国家战略式推进。该阶段STEM教育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各种STEM课程设计与实施层出不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也由于财政的突然倾斜,该时期STEM教育呈现一种聚焦价值讨论而轻视实践质量的状态,功利主义与形式主义危机接踵而至。以201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对全美STEM教育项目的质量审查为开端,STEM教育进入标准化课程建设时期。为应对美国STEM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与功利主义危机,曾一度缺位的课程专家重新主持STEM课程改革。以课程专家为主导,各发展力量通过构建横纵衔接的一贯制课程体系、开发聚焦学生自主探究的教学设计、以及制定州级STEM课程实施标准,实现STEM教育的标准化课程建设,并构筑起“联邦主导——地方规范——学校自主开设”的课程实施体系。至此,STEM教育依托STEM学校,以必修课身份在学校课程体系中获得一席之地。纵观美国STEM教育发展历程,可发现STEM教育各个阶段都和特定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背景紧密相连,有其独特的发展机制,包括从外力推进与内部自觉的发展动因机制,以工程为基点的跨学科内容整合机制,以及由多元走向统一规范的课程实施机制。我国STEM教育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呈现着发展力量自发性、课程开发多元化与课程实践零散化等特点。从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梳理美国STEM教育发展历程中的相关经验、教训与发展机制,对接我国STEM教育本土化发展现状,本研究认为美国STEM教育发展对我国具有以下发展启示:首先,在与“结构”的关系上,应适度超前于社会发展与学校教育间的矛盾暴露;其次,需联合各方“行动者”发挥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效用;最后,还要遵循科目发展的一般规律,尤其在内容开发机制与实践机制上要契合我国当前教育发展背景与育人要求,选择适配的发展方式。
邵文卓[5](2020)在《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评析》文中指出“极限施压”是特朗普政府时代美中博弈的标志性策略,但能否借此占据美中战略竞争的主导优势地位,取得遏华的战略目标,是本文尝试评析的核心问题。2016年,作为总统候选人的特朗普,在美国总统当选之时便释放令人瞠目的强硬反华主张和言论。特朗普执政以来,更是发起“全政府-全社会”的对华战略竞争,美中触发经贸战、科技战和南海军事摩擦升级,催生美中关系紧张局势骤升。在中国多次表达坚持经贸磋商意愿和美中高层密切沟通的引导下,美中双边达成磋商解决经贸摩擦的共识,用时近两年进行十三轮磋商谈判,双方签署“美中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美中紧张关系局部暂缓。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可谓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对中国多领域、高频次、高强度施压,看似是以实现美中“公平贸易”的表层诉求,实际上是为了达成遏制或规锁中国的深层目标。特朗普政府着眼于政治外交层面、经贸科教层面、军事安全层面,对华采取最强硬的施压举措以达成遏华的目的。“极限施压”策略旨在遏华,策略的运用始于美中关税摩擦,力求改变对华贸易逆差恶化态势,随后扩大到政治、科技、军事等多领域,进一步磨损中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并赚取统合和扩大自身国内执政基础的政治资本。“极限施压”策略诉求明确,特朗普政府对华采取的“极限施压”策略也具备可逆性,既能管控紧张局势出现恶化,避免崩盘发生,又意在为继续同中国讨价还价留足余地。“极限施压”策略的运用是特朗普时代美中战略竞争加剧的必由产物,也为美中博弈中双方局部让步,签订第一阶段贸易文本协议起到助推性作用。尽管,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仍然处于高位运行,通过发起关税战、汇率战、关税战最强力度地破坏中国经济引擎的运转,对涉疆、涉藏、涉港以及台湾地区等中国内政高频次干涉,对中国南海岛屿主权和领海肆意侵犯并多次形成军舰对峙的威胁局面,并将朝核问题与经贸战挂钩设定为博弈筹码以及在东南亚宣扬“中国威胁论”,严重冲击了中国政治稳定大局和周边良好的地缘政治环境。然而,也不能片面地认为中国一定会被“极限施压”策略的实施所压服。作为坚持自力更生发展壮大的新兴大国,中国对于自己的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道路有着清醒认知。因此,美中博弈中需要双方进行策略性磨合,而美中紧张关系暂缓也只是阶段性表现。特朗普政府承受着“极限施压”策略的高成本运行,需要适当减负维持执政,而中国也面临内部改革攻坚的繁重任务和当前战略机遇期的外在压力磨损,双方在心理认知上初步形成适当减压的看法。所以,“极限施压”策略只是驱使中国顾全大局、做出局部让步上起到助推性作用。“极限施压”策略的实施也影响到中国周边多边外交关系,形成的美中战略竞争博弈也在所塑造中朝关系、中国东盟关系、美日印澳关系,其成为严重制约中国周边地缘政治环境良性发展的障碍性因素。特朗普执政以前,美国一直强调欢迎和接受一个繁荣的中国崛起,包括美国盟友在内的中国周边国家也在搭乘中国发展顺风车,总体上将中国的崛起看作是地区发展的机遇。然而,在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的大国竞争态势下,中国周边政治外交环境区域紧张。特朗普政府以“印太”战略替代“亚太”战略,拉拢美日印澳构建对华菱形包围圈;以“中国威胁论”渗透在东南亚渗透的名义,强化美国与东盟各国关系;以“中国责任论”的名义,将朝核问题强硬与对华经贸关系挂钩,从而实现分离中朝关系、施压中国的双重目的。可以清楚看到,“极限施压”策略在中国周边的推进,一定程度在东北亚、东南亚制造了不利于中国态势,破坏了中国周边地缘政治环境。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的实施力度也将影响美中关系大局。中国与美国当前已经进入博弈的胶着状态,没有任何一方可以短时期内取胜,而且特朗普对华“极限施压”的根源并未彻底消解,美中利益交织塑就的战略竞争局面在中短期内是无法调和的。同时,鉴于美国护持霸权打压对手的历史基因、维持“极限施压”的高成本、特朗普竞选连任赚取政治资本的需要,我们根据投入产出效果分析,预判“极限施压”策略的走向:情景一:降低极限施压力度,美中紧张关系局部缓解。情景二,不断加码升压,美中陷于中短期高强度竞争博弈中。情景三,维持现状,双方磨合建构新型关系。当然,中国不希望情景二的发生,如何做到争一保三,也需要清醒认识到美国将衰未衰、中国将强未强的现实,引导美中双方基于大局考量,进行良性互动。对此,中国需要从战略和战术层面考量,将压力变动力,把握战略机遇期;明确博弈底线,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密切高层沟通引领美中“正和博弈”;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在参与全球治理中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张瑞[6](2020)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与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39与第40条作了全面修订,表明当下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存在更新需求。系统讨论该议题应沿“本体论——原因论——方法论”路径推进,也即应着重解答如下三方面问题:何谓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为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应统筹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两者定义而把握。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496条第1款则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立法者有意通过删除“为反复使用”要件而重述格式条款定义,并借此实现格式条款内涵认识更新。就其幕后动因,乃系为将“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缔约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纳入到格式条款认定范畴中,由此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消费者保护势头形成呼应。然其剔除“为反复使用”要件时未作任何限制的做法,极容易使有关受众在理解格式条款定义时扩大解释,由此不当扩张格式条款认定范畴,进而为滥用规制埋下风险。最终在最近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格式条款定义又重新恢复到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上。可见如何在格式条款使用客观状态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追求之间寻得平衡,这是影响立法者拟定格式条款定义时的关键因素。就此当前更为完善的定义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合同条款虽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也属于格式条款。另在把握法律规制蕴意时,须由“规制日常含义”向“规制法律含义”推进。前者可被归纳为“掌握规制力量的主体对其之外的对象所施加的调控”,进而后者亦可被界定为“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对其之外的对象所实施的调控”。统筹前述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定义,则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蕴意可概述如下: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所实施的调控。就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所实施前述调控亦在此列。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使用实践事实上囊括微观与宏观两大位面。前者以个别合同关系下格式条款使用活动为核心,此时合同法系主要调控手段,以管控因具体格式条款滥用而导致的个别合同关系紊乱风险;后者则以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现象为焦点,彼时经济法系主要干预机制,以防止因格式条款群体滥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失灵风险。故最宽泛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应牵涉合同法与经济法两大场域,但为突出研究特色与集中研究范畴,前述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定义仅限于合同法位面。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应从存续依据与受限依据两方面整合论证。针对格式条款存续依据,以往主流观点指向其“交易效率提升功效”。然对此论点可提出如下疑问:一是在格式条款早已褪变成使用人压迫相对人工具的当下时代,相对人为何仍愿意继续接受格式条款?二是在对格式条款使用进行管控已成普遍趋势的背景下,维持使用人使用热情的动因是否仅限于此种功效?循此疑问可知,眼下“交易效率提升功效”观点在论证格式条款存续依据时已甚为单薄,由此需要挖掘更为多元的支撑理由。立足相对人角度审视,彼时其接受格式条款而完成的资源再配置相对于拒绝格式条款而维持资源配置原状,其利益获得了改善。且因此过程之完成系基于相对人自身经济理性与自主决定,故此种利益改善结果属于帕累托最优,此乃相对人认可格式条款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再者立足使用人角度审视,格式条款与法人“科层制”之“业务细致分工并得以专业化”、“权力始终掌握在上级手中”、“维持自身稳定”及“角色去人格化设计降低失误风险”四方面特性相契合,这使其极大适应了法人制度在当下时代的推广与运转,由此亦极大强化了使用人予以采纳的动因。另针对格式条款受限依据,以往主流观点则指向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双重崩坏事实。然此种观点只把握住了格式条款被滥用之表面现象,而并未触及此种现象发生的内在源头因素——格式条款当事人行为心理。格式条款当事人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权衡,双方之间存在“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前者表现为使用人使用格式条款的动机较相对人认识格式条款并展开博弈的动机远为强烈,后者表现为使用人掌握的交易讯息较相对人更为丰富。受此影响,“使用人机会主义行为”与“相对人理性忽视行为”通常在所难免。前者表现为使用人惯常性迫使相对人接受于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后者表现为相对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压迫进行反抗。进一步受“格式附从条款削弱效应”影响,前述两种行为终将合力掏空整体合同关系下的意思自治与给付公平。另伴随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趋势的推进,前述两种行为还会衍生出市场机制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破坏整体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并加剧“私法主体身份二重分化趋势”,最终使弱者保护在当下时代获得与意思自治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首推方案为“形式规制”,即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过程所为规制,具体包括“纳入规制”与“解释规制”。所谓纳入规制,意即从格式条款合意达成过程方面探索规制方案。在当今世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提示说明不充分条款排除技巧)与“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合理性期待规则/意外性排除技巧)系比较主流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手段。二者均着眼于相对人意思自治机会之保障,以消解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风险。未来我国也应吸收这两种规则,并考虑将《民法典》第498条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还原为纳入规制规则,由此形成我国法上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其中“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可参考表述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对方可知悉及可理解为合格标准,未合格履行者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2)述法条款免于第(1)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约束。另“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亦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的形式或内容过于异常,以至对方无法合理期待的,其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则可继续沿用《民法典》第498条第三句之表述。另外所谓解释规制,系指在化解格式条款语义分歧时对其加以管控,借此限制滥用性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依以往主流观点,“客观解释规则”、“疑义不利于使用人解释规则”以及“严格解释规则”系代表性规则。然当具体构思这些规则时,《民法典》第498条采“使用人限制主义”,即在满足客观解释前提下,解释格式条款时的直接目的为对使用人进行限制。然在实践中,使用人限制却并不同时意味着相对人救济,由此在“使用人限制主义”指引下,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亦并非绝对导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法律规制终极目标。未来我国法应以“相对人救济主义”取代“使用人限制主义”,并持此理念重塑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具言之可参考表述如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相对人最有利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含义应作最狭义解释,但对相对人不利的除外。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终局方案为“内容控制”,即从已以确定语义订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内容公平性角度所为规制。作为前述形式规制之“补位”机制,内容控制集中呈现了私法在当下社会“由程序干预转向程序干预与内容干预共存”,以及“由自治控制转向自治控制与国家控制并举”的发展动向。然内容控制导入时仍存在对象范畴限制,即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核心给付条款、与强制性规范相偏离的条款、仅与任意性规范行为类型相偏离的条款、在非自然人主体相对人核心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家事法上合同条款、公司法上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基于有效法律规定而拟定的条款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而拟定的条款,均具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豁免资格,但并非同时免于民法中一般性内容控制规范之审查。与此同时,价格优惠也不能成为相关格式条款免于内容控制的理由。进一步具体构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的传统体系并不可靠,私法权义规则搭配行政督促规则之新体系更值采纳。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内部核心,由此确立格式条款关系演进时的内容公平标准;同时以行政督促规则为外缘保障,借此确保前述私法权义规则普遍实现。具言之,私法权义规则应同时囊括内容控制基本规则与类型化规则:前者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蕴意,以不适当不利益为日常表达,以条款透明性、合同标的属性、相对人合同目的等为指引要素,以相对人予以追认为法律后果;而后者之归纳,则端赖于实践经验之总结。至于行政督促规则,常见有“制定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强制备案”、“提出行政修改建议”、“举行异议听证”、“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赵跃[7](2020)在《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文中指出本文以世界最大的艺术家聚集区宋庄作为研究对象,以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社会变迁,以及宋庄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为背景,考察中国艺术区发生和发展的本土化实践之路,从艺术界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当代文化变迁的实践策略。宋庄的研究价值在于其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和矛盾性,变迁中的艺术实践调动了本土文化中的“关系世界”,系统与个人能动性的交互在各个维度被激活,“变迁的危机”“历史的矛盾”“重构的试错”等。在本土与全球、现代与前现代、精英与大众、制度与精神、自由与公平、消费与审美的文化冲突中理解宋庄,有助于我们对本土文化复杂性的深刻自觉,更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艺术界和当代中国。本文将问题聚焦在艺术界的关系交互和文化系统的再生产上。从最初的画家村的“乌托邦”想象,到市场繁荣下“艺术家社区”的生态变迁,再到政府主导下的“艺术创意小镇”的不断自觉,宋庄的每一个时期都在“关系世界”的参照中进行着创造性的文化交互和文化再生产。从“乌托邦”的建构与实践,到“自觉的错位”和“期待的不对等”;从系统的功能分化,到“官民共创”的创造性实践;从时代中的“艺术区消亡”,到“艺术超链接”的实践创新,宋庄作为一个时代的缩影,从艺术界的角度展现了中国人在面对“全球化”和“社会转型”时的行为模式和精神图示。本文希望从艺术界关系交互的实践策略出发,为了解中国艺术界的变迁动因以及当下文化实践提供一种人类学的视角。宋庄的历史实践表明,艺术的创造是一张网,而人的能动性和社会系统的衍化高度“混融”。艺术实践在“后现代”的语境中更多表现为一种“自我观照”的能力,艺术开始真正回归日常生活。而艺术界的意义在于,宋庄用近30年的实践证明了艺术在社会变革中的强大作用和对未来发展的重要启发意义,那就是艺术界是一个有关希望和创造的想象共同体,而我们每个人都在其中,我们不断在本土文化的“关系网络”中寻找精神自觉和文化生态的和谐,以不断生产希望和勇于创造的精神面对未来的风险和挑战。这也是中国人用自己的实践反思文化艺术的社会价值,更是本土艺术界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王俣璇[8](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王悠[9](2019)在《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调整分析》文中提出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有其延续性的一面,但更多的是调整和改革。这主要源于美国战略界围绕对华政策已经形成了竞争、施压、对抗共识。特朗普上台后,以强硬化的经贸政策为重点,以南海、台海为安全战略机动方向,并以对华意识形态竞争为新趋势,对中国开启了全面战略竞争。受到国内政治斗争、国际资源配置有限的影响,特朗普政府带来的对华政策调整是美国对华大战略转向的初期尝试和探索,并不会对中美关系产生颠覆性影响。但是,特朗普对华政策调整的确使中美战略关系中的消极面扩大,竞争性增强,风险性增高,也给中国自身的发展道路造成了深刻影响,还在国际层面改变了相关国家的战略选择,从而影响着相关地区的政治秩序。
胡鹏[10](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二、美国介入台湾问题的动因及风险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介入台湾问题的动因及风险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图谋军事介入台海态势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图谋军事介入台海的政策宣示及态势 |
(一)外交层面及对外场合的高调政策表态和宣示 |
1.在军事安全政策层面发出威慑和吓阻的战略信号 |
2.日本政要蓄意在公开场合做出“个人式”高调表态和宣示 |
(二)日本正欲进入“台海有事”应对实操化阶段 |
1.日本及日美同盟开始探讨军事介入的相关事宜 |
2.现行法制框架下的“三种事态”应对方案 |
二、日本图谋军事介入台海的动因及目的 |
(一)日本从地缘政治出发,认为台海局面事涉日本“国运”,无法作壁上观 |
1.涉及日本国家安全保障 |
2.涉及东亚秩序和日本运势 |
3.涉及中日领土争端走势 |
(二)日本认为中国大陆在台海及西太兵峰日盛,不乏对台“武统”可能,因而须对此“危机”前景发出威慑信号 |
(三)日本将台海作为拴留美国、强化同盟的重要筹码 |
1.美国希望日本在台海发挥更大的军事作用 |
2.日本积极迎合并利用美方的“出力”要求 |
(四)台湾地缘重要性上升,调动日本积极“保台”的盘算 |
1.台湾当局“亲美友日抗陆”,加剧了日本打“台湾牌”的冲动 |
2.台湾在日本印太区域战略中的作用和分量上升助推这一进程 |
三、日本谋推军事介入台海的未来走势 |
(一)未来日本介入台海危机的可能政策行为类型 |
(二)未来日本介入台海危机的可能形态与条件 |
(三)日本正面开展军事介入准备及大规模部署调整面临诸多困难 |
(四)日本对台湾问题及台海冲突仍将采取“有限清晰的模糊战略” |
四、日本图谋军事介入台海的影响与界限 |
(一)充分认清日本表态及相关动向的负面意涵及危害影响 |
(二)冷静研判当前日本政府的真实意图、态势和政策界限 |
(三)中日关系是根本性大局,始终制约日台关系的发展和突破 |
五、结 语 |
(2)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借力与平衡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战略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有关2010年以前日本对东南亚外交的研究 |
(二)2010至2016 期间有关日本涉入南海地区的研究 |
(三)2016 年后有关日本涉入南海地区的研究 |
(四)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点、难点与不足 |
第1章 日本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理论基础 |
1.1 新古典现实主义及其运用 |
1.1.1 新古典现实主义的发展演化 |
1.1.2 新古典现实主义的分析框架 |
1.2 新古典现实主义的适用性分析 |
1.2.1 传统理论在解释本论题时的局限性 |
1.2.2 新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在解释本论题时的优越性 |
第2章 日本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战略背景 |
2.1 南海地区地缘特征及南海问题 |
2.1.1 南海地区的地缘特点及其战略重要性 |
2.1.2 南海问题及南海大国博弈现状 |
2.2 日本的地缘环境及其海洋利益 |
2.2.1 日本的基本地缘概况 |
2.2.2 日本的海洋利益 |
第3章 日本对南海大国博弈的认知及战略选择 |
3.1 日本对南海大国博弈的认知 |
3.1.1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面临的体系压力 |
3.1.2 日本对南海大国博弈的形势判断 |
3.2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战略选项 |
3.2.1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决策过程 |
3.2.2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战略选项 |
第4章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借力”战略 |
4.1 借美抗中削减中国战略压力 |
4.1.1 在南海地区开展“美日联合巡航” |
4.1.2 在南海地区美日力推“印太战略” |
4.2 借中防美增加自我收益 |
4.2.1 中日关系加快“正常化”进程 |
4.2.2 中日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
4.2.3 中日共同拓展多领域创新合作 |
第5章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平衡”战略 |
5.1 联合南海周边各国“平衡”中美 |
5.1.1 联合南海周边各国平衡中国影响力 |
5.1.2 联合南海周边各国填补美国领导力空白 |
5.2 联合澳印英法等国“平衡”中美 |
5.2.1 联合澳印英法等国构建对华“包围圈” |
5.2.2 联合澳印英法等国规避美国安全承诺减少的风险 |
第6章 日本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综合评估 |
6.1 日本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战略特性及其局限性 |
6.1.1 日本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战略特性 |
6.1.2 日本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局限性 |
6.2 日本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影响及走向 |
6.2.1 日本参与南海大国博弈的影响 |
6.2.2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战略走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美国STEM教育发展研究 ——以学校科目社会史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缘起 |
二、问题界定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STEM教育的一般研究 |
二、美国STEM教育发展历程相关研究 |
三、已有研究审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课程史研究的理论审视 |
二、学校科目社会史研究视角与研究思路 |
三、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的研究方法选择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一、深化STEM教育基础理论研究 |
二、为我国STEM教育本土化实践提供参考经验 |
第二章 美国STEM教育发展的多重矛盾与发展阶段 |
第一节 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STEM教育发展的多重矛盾 |
一、STEM教育发展矛盾的梳理 |
二、推动STEM教育发展多重矛盾的基本解释 |
第二节 STEM教育发展的矛盾结构变化与阶段划分 |
一、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孕育STEM教育思想萌芽 |
二、工程教育的加入带动STEM教育课程体系初步建设 |
三、政府力量主导学校课程改革与STEM教育制度化建设 |
四、课程专家主导的STEM教育标准化课程体系构建 |
第三章 科学教育改革中的STEM教育思想萌芽 |
第一节 学校教育面临转型课题 |
一、精英化科学教育难以满足大量技术型人才需求 |
二、高等教育中的科学与工程教育式微 |
第二节 科学教育新特征的出现 |
一、不同团体的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试验 |
二、多重改革下科学教育呈现新特征 |
第三节 科工教育改革的实践火种 |
一、大众化科学教育改革下的科学课程整合实践 |
二、前瞻性却举步维艰的工程教育项目发展 |
第四节 思想萌芽期STEM教育的发展特征 |
一、STEM教育的理论基础大致形成 |
二、STEM教育的实践路径初见端倪 |
三、STEM概念发展尚未完善 |
第四章 工程教育推动的STEM课程体系初步建设 |
第一节 STEM人才预警与工程教育的纳入 |
一、硬科学专业选择持续遇冷引发STEM劳动力危机 |
二、STEM本土人才储备需从基础教育改革入手 |
三、基础教育中纳入工程教育实现STEM专业准备 |
第二节 依托工程教育实现STEM教育完整拼图 |
一、以工程教育作为STEM整合的“催化剂” |
二、“术语”出现与STEM教育步入系统化发展 |
第三节 民间大型学术团体主导的STEM课程研究 |
一、STEM课程改革全国示范项目出现——以“项目引路计划”为例 |
二、《学生如何学习科学》发布与对探究式教学手段的重新思考 |
三、教师教育学院协会引导的全国性STEM教师专业发展项目研究 |
第四节 STEM课程体系的初建表现 |
一、STEM课程理念共识初步形成 |
二、STEM课程开发技术层面的经验累积 |
三、多方主体尚未形成发展合力 |
第五章 政府主导下的STEM教育制度化推进 |
第一节 STEM教育的国家战略式发展需求 |
一、联邦政府的“风险投资” |
二、标准化运动下STEM教学质量堪忧 |
三、STEM教育的国家战略上升进程 |
第二节 政府主导的STEM教育政策建设 |
一、大力度财政拨款为STEM教育改革提供保障 |
二、STEM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 |
三、以竞争性拨款项目调动各方STEM教育参与热情 |
四、立法以昭示发展STEM教育的国家意志 |
第三节 政府引领下STEM教育多主体发展合力形成 |
一、联邦主导下民间组织的STEM教育推动路径 |
二、“多元主体”STEM教育改革模式形成 |
第四节 制度化推进期STEM教育的发展特点 |
一、为满足国家劳动力需求而发展的STEM教育 |
二、STEM教育价值唤醒研究的热潮 |
三、趋向多元的STEM课程设计与实施 |
第六章 STEM教育的标准化课程建设 |
第一节 STEM教育发展面临内外困境 |
一、再工业化战略持续升级带来STEM劳动力需求倍增 |
二、STEM教育实施出现形式主义危机 |
三、功利主义反噬STEM劳动力培养效率 |
第二节 迈向标准化的STEM课程建设 |
一、横纵衔接的STEM课程体系 |
二、聚焦学生自主探究的教学设计 |
三、内容性与表现性一致的STEM课程实施标准 |
第三节 标准化课程建设阶段STEM教育的发展特征 |
一、课程专家成为STEM教育发展的主导力量 |
二、纳入人文学科提升STEM教育育人价值 |
三、强化问责保障STEM教育发展质量 |
四、层次分明的课程实施体系实现STEM教育有效落地 |
第七章 STEM教育发展机制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美国STEM教育发展机制解析 |
一、从外力推进到内部自觉的发展动因机制 |
二、以工程为基点的跨学科内容整合机制 |
三、由多元走向统一的课程实施机制 |
第二节 美国STEM教育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STEM教育发展的现状与需求 |
二、学校科目社会史视角下美国STEM教育发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与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5)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有助于正确认知特朗普对华“极限施压”策略的本质 |
(二)有助于中国有效应对冲击,延伸战略机遇期 |
(三)对推动美中战略磨合有重要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研究文献综述 |
(一)美国官方文件、政府相关声明及听证会 |
(二)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三)国内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论文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的原因 |
一、美国霸权护持策略的新变化 |
(一)美国霸权护持策略的调整 |
(二)美国护持霸权对冲意识空前 |
(三)竞争施压模式升级 |
二、美国维护霸权的历史基因 |
(一)美国护持霸权施压对手的基因或传统 |
(二)特朗普政府对自由霸权主义的继承与实践 |
(三)特朗普政府对护持霸权策略的调整 |
三、遏华崛起:美国改变对华战略的新共识 |
(一)美国形成对华战略新共识的背景 |
(二)形成“全政府—全社会”对华极限施压新共识 |
(三)新共识涡陷中美中关系新变化 |
四、美国对华极限施压目标靶向的新定位 |
(一)“规锁”中国发展势头 |
(二)维持长期执政 |
(三)阻止结构权力转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的多维度实施及收益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的运用 |
(一)政治外交维度上密集介入中国内政及周边地缘政治 |
(二)经贸、科技领域对华高频次施压 |
(三)安全维度上军事施压升级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的效益评估 |
(一)一定程度上暂缓了对华贸易逆差恶化态势 |
(二)磨损了中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
(三)统合和扩大了国内执政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走向预判及中国应对 |
一、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走向预判 |
(一)不断加码升压 |
(二)维持现状 |
(三)降低极限施压力度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的中国应对 |
(一)压力变动力,把握战略机遇期 |
(二)明确博弈底线,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
(三)密切高层沟通引领美中“正和博弈” |
(四)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对外开放 |
(五)在参与全球治理中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注疏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定义重述 |
一、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评注 |
二、民法草案2019 年稿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三、《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四、格式条款定义再构思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规制”语义演进路径梳理 |
二、“规制”日常语义陈述 |
三、“法律规制”语义厘定 |
第三节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核定 |
一、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内涵整合 |
二、合同法与经济法分野补充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梳证 |
第一节 “帕累托最优”维持探究 |
一、非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三、“帕累托最优”维持总结 |
第二节 法人“科层制”结构契合探究 |
一、使用人考察视角内向转换 |
二、“企业内部组织”理论引介 |
三、格式条款对法人“科层制”契合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探究 |
一、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公平实质性畸变 |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总结与反思 |
第四节 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探究 |
一、两种失衡发生原因解读 |
二、两种失衡影响结果解读 |
三、格式条款受限论证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格式条款形式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证成 |
一、形式规制与内容控制关系考 |
二、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释明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域外法考察 |
一、德国BGB中纳入机制考评 |
二、英国合理期待性规则考评 |
三、美国司法控制技巧考评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我国法完善 |
一、我国法导入纳入规制机制必要性论证 |
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拟定设想 |
三、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拟定设想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移转设想 |
五、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构思总结 |
第四节 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探究 |
一、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概述 |
二、相对人保护主义之确立 |
三、我国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建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一:依据与范畴 |
第一节 内容控制滥用风险警惕 |
一、契约法研究惯性思维 |
二、契约自治与内容控制 |
三、导入依据与导入范畴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导入依据核定 |
一、纳入规制运行局限性透视 |
二、内容控制补位必要性解读 |
三、导入依据论证总结 |
第三节 条款与规范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核心给付条款与附从给付条款区别分析 |
二、基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区别分析 |
三、分析总结 |
第四节 业务与其他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非自然人主体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区别分析 |
二、其他具备豁免资格的格式条款类型归纳 |
三、分析总结 |
第五节 “价格辩争”问题探讨 |
一、价格辩争释义 |
二、价格辩争合理性争议 |
三、价格辩争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二:体系与规则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构思 |
一、以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之传统体系考评 |
二、权义规则搭配督促规则之新型体系构思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基本规则探究 |
一、德国BGB与 DCFR规范评注 |
二、域外法考察经验集萃 |
三、我国法未来方案构思 |
第三节 透明性规则探究 |
一、域外法素材梳理与解读 |
二、透明性规则功能再思考 |
三、透明性规则本土化展望 |
第四节 内容控制类型化规则探究 |
一、孕育动因分析及内涵概括 |
二、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引介 |
三、我国地方法制实践下“黑名单”整合 |
第五节 内容控制督促规则探究 |
一、制定示范文本 |
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三、提出修改建议 |
四、举行异议听证 |
五、拒不修改时警示公告 |
六、行政处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关键词界定和阐释 |
三、由宋庄引发的问题 |
四、全球化与中国艺术界40年 |
五、宋庄研究的时代意义 |
第二节 宋庄及相关研究综述 |
一、宋庄的社区生态及文化问题研究 |
二、宋庄作为现代艺术空间的研究 |
三、宋庄艺术产业等具体问题的研究 |
四、有关艺术区的人类学及社会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 |
一、为什么以艺术界角度研究宋庄艺术区 |
二、“关系世界”:实践论的中国方案 |
三、艺术界中的“三种关系”和“四个维度” |
四、“宋庄世界”:自觉、衍化与再生产 |
五、作为“信息媒介”的实验民族志 |
第四节 论文结构与内容 |
一、全球化背景中的现代艺术“乌托邦” |
二、市场与官民共创下的“艺术家社区” |
三、社会经济“新常态”中的“艺术区孤岛” |
四、不断自觉中的“艺术创意小镇” |
第一章 全球化背景中的艺术“乌托邦” |
第一节 “盲流”艺术家与“盲流”画家村 |
一、“盲流”艺术家:“我别无选择” |
二、重要的不是“艺术”,也不是“职业” |
三、圆明园画家村崛起的“真相” |
四、中国现代艺术的全球化与“戏谑”化 |
第二节 圆明园的“遗产” 宋庄的“资源” |
一、圆明园画家村“最后的时光” |
二、圆明园画家村的真正“遗产” |
三、艺术家眼中的宋庄精神 |
四、重新理解艺术“乌托邦” |
第三节 艺术家、村民与基层组织 |
一、一位小堡村民的文化艺术观 |
二、联防队与艺术家 |
三、谁成就了“乌托邦”? |
四、谁的“乌托邦”? |
第四节 “劳模”书记与艺术“乡绅” |
一、“教父”“宋江”与“乡绅” |
二、“泥瓦匠”“书记”与“劳模” |
三、书记与“乡绅”的合谋 |
四、“乌托邦”的“破碎” |
第五节 “后现代”世界与“前现代”社群 |
一、索探“给宋庄艺术家的公开信” |
二、《纽约时报》眼中的方力钧 |
三、“春卷店老板”的无奈 |
四、全球化与“小江湖” |
本章小结 |
一、“乌托邦”:精神的实践性 |
二、期待和参照:艺术界的再生产 |
三、自觉的“错位” |
四、“后现代艺术界”的逻辑:回归本土实践 |
第二章 “官民共创”的“艺术集聚区” |
第一节 从“小堡生态”到“中国宋庄” |
一、胡书记的“苏荷”情结 |
二、“文化造镇”的顺势而为 |
三、“中国宋庄”的“百年畅想” |
四、“宋庄模式”的精神:尊重与共生 |
第二节 从“自然集聚”到“野蛮生长” |
一、最赚钱的行当:艺术 |
二、宋庄的“淘金时代” |
三、“艺术地产”与“艺术集聚”的背后 |
四、宋庄生态的“流变”与“共生” |
第三节 艺术节、艺术区与促进会 |
一、从“宋庄路”到“打开宋庄” |
二、从“链接”到“跨界” |
三、画廊、美术馆与“签约”艺术家 |
四、促进会、艺术组织与“品牌宋庄” |
第四节 原告与被告 |
一、住农家小院的“美梦”与“噩梦” |
二、城乡二元结构里的“宋庄” |
三、“赢了官司,输了信用” |
四、10 年后风波再起 |
本章小结 |
一、“关系世界”里的“自觉错位” |
二、衍化源自于“期待的不对等” |
三、“熵增”“焦虑”与“调试” |
四、创造力:动能性与系统性的辩证 |
第三章 “新常态”中的“艺术区孤岛” |
第一节 艺术区里的“陷阱” |
一、艺术区的“二次消亡” |
二、艺术区没落的背后 |
三、“破碎”的“艺术区孤岛” |
四、艺术品产业的真相 |
第二节 现代艺术的“三岔口” |
一、“小时代”的“落幕” |
二、现代艺术“招安论”背后的尴尬 |
三、现代艺术的危机和分裂 |
四、现代艺术到底在表达什么? |
第三节 “前现代”文化复兴的本土模式 |
一、“前现代”艺术“回潮”的背后 |
二、宋庄里的“山东模式” |
三、市场、价格、流通与消费 |
四、“圈子”与“潜规则”的破灭 |
第四节 想象的创造力共同体 |
一、宋庄的多重复杂性 |
二、宋庄里的“隔”与“不隔” |
三、宋庄“无画廊”的真相 |
四、对艺术界“边界”的再理解 |
本章小结 |
一、功能分化与多重复杂性 |
二、现代艺术合法性的两难和机遇 |
三、前现代文化复兴的深层逻辑 |
四、在后现代社群中理解“共同体” |
第四章 不断自觉的“艺术创意小镇” |
第一节 从“中国宋庄”到“特色小镇” |
一、宋庄的新机遇 |
二、“特色小镇”背后的发展逻辑 |
三、褪色的“明星小镇” |
四、宋庄的时代挑战 |
第二节 当代艺术家的“第三体系” |
一、对艺术家群体的误解 |
二、“重要的还是艺术” |
三、“没有传统,没有现代,只有当下生活” |
四、“第三体系”的人类学内涵 |
第三节 作为“信息媒介”的民营美术馆 |
一、美术馆“公共性”的背后 |
二、美术馆职能的衍化 |
三、树美术馆的“艺术微循环” |
四、艺术信息的“超链接” |
第四节 艺术价值生态建构的路径自觉 |
一、宋庄艺术家的“微拍自救” |
二、艺术价值生态的参考模型 |
三、网络大V与“艺术品登记认证系统” |
四、宋庄的两种危险和两种机遇 |
第五节 文化理性在艺术创作中的自觉 |
一、符号里的时代 |
二、年轻人的艺术与生活 |
三、从符号迷信到文化理性觉醒 |
四、人类学眼中的艺术自觉 |
第六节 艺术传播属性的不断自觉 |
一、艺术品如何走入大众消费 |
二、直播、微拍点燃民间热情 |
三、艺术工艺品化、IP开发与场景设计 |
四、符号消费和“新复制时代”里的“艺术灵韵” |
第七节 艺术界公共性的深度自觉 |
一、品质、创作、生活 |
二、艺术教育与社群文化的集聚 |
三、艺术技能的获得与公共性的再理解 |
四、人人都可以是艺术家 |
本章小结 |
一、“艺术+”的超链接生态 |
二、艺术的人类学精神 |
三、宋庄价值重构的多重路径 |
四、公共视野与艺术理性 |
结论:在本土实践中理解后现代艺术界 |
一、从宋庄理解“后现代文化”的逻辑 |
二、“自觉错位”是动态的,也是常态的 |
三、作为风险管理模式的文化系统 |
四、人是核心,关系是本质 |
五、艺术是一种全面自觉的能力 |
六、创造是一张网 |
七、艺术实践的本土思维 |
八、艺术界:一个有关创造与希望的想象共同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调整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概念界定、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的内外环境 |
第一节 美国的相对衰落及中美权力关系变化 |
第二节 美国政治变革与内部撕裂 |
第三节 新一轮对华政策大反思与大辩论 |
第二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调整的内容 |
第一节 台湾政策调整:打破常规又维持底线 |
第二节 南海政策调整:军事化与对抗性 |
第三节 经贸政策调整:实用主义和非理性 |
第四节 其他政策调整:逐渐上升的意识形态竞争 |
第三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调整的动因 |
第一节 特朗普:美国对华政策调整的刺激性因素 |
第二节 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调整的动因与重点 |
第三节 中期选举后特朗普对华政策调整的方向 |
第四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调整的影响 |
第一节 对中国内政外交的影响 |
第二节 对新时期中美关系的影响 |
第三节 对地区秩序的影响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10)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美国介入台湾问题的动因及风险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图谋军事介入台海态势分析[J]. 吴怀中.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1(06)
- [2]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3]借力与平衡 ——日本在南海大国博弈中的战略行为研究[D]. 刘玉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4]美国STEM教育发展研究 ——以学校科目社会史为视角[D]. 杜文彬.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8)
- [5]特朗普政府对华“极限施压”策略评析[D]. 邵文卓. 吉林大学, 2020(06)
- [6]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D]. 赵跃.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0(12)
- [8]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9]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调整分析[D]. 王悠. 暨南大学, 2019(08)
- [10]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