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过程记录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宋莉娟[1](2021)在《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及其课程设置研究》文中提出目的死亡教育是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死亡、看待死亡,利用医学死亡知识服务医疗实践和社会的教育。医学生是死亡教育的先行者,未来也是与濒死患者接触最多的照护者。医学生获取死亡教育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不仅影响个体对死亡的认知、态度和应对,也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其对照护临终患者的态度,乃至临终患者及家属的生命质量。死亡相关课程是普及性和专业性死亡教育的最有效形式。然而我国死亡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实践极少,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课程体系。本课题旨在以医学院校本科生为研究对象,以医学院校本科生学情特点为基础,通过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的比较研究,以课程设计相关理论为指导,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并通过教育实验验证课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课程,从而为我国医学院校死亡教育开展推广提供相应的课程指导和实施参考。方法1.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的调查分析:采用大样本横断面调查性研究了解上海市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态度与死亡教育态度的现状及影响因素;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的影响路径及各路径的影响效应,构建基于学情背景特点的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模型。2.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的比较分析:采用比较研究法分析目前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开展情况。从课程目标、性质、授课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时数、教学师资以及课程评价等比较要素进行比较研究。3.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的课程设计:采用课程设计理论设计课程,以泰勒目标模式为课程设计的基本理论框架,选择布卢姆目标分类理论进行课程目标分类,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进行教学内容、方法和教学评价的借鉴;结合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比较分析结果和我国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分析结果,进行我国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标准设计,包括课程性质及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时分配及教学评价等基本要素,采用Delphi法专家咨询论证课程的关键要素,最终确定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标准。4.《死亡教育》课程的实施评价:采用教育实验方案评价课程效果,通过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混合研究设计对形成的《死亡教育》课程标准进行效果评价,研制实验测评工具。对实验组和对照组学生分别进行单组前后测分析和比较分析,了解两组学生在死亡相关知识、照顾临终患者态度以及死亡应对能力的课程前后变化及两组间的区别;对实验组学生进行半结构式个人访谈,了解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收获与改变,以及对课程的评价和建议。结果1.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分析结果:医学院校本科生对死亡教育态度得分3.739±0.575。死亡教育态度模型路径分析结果显示:性别、年龄、家中谈论死亡的情形、临终患者接触经历、对死亡教育的了解共5个外因变量,死亡态度、死亡焦虑以及照顾临终患者态度共3个中介变量。其中医学生年龄、照护临终患者的态度、死亡态度、死亡焦虑均对其死亡教育态度具有直接影响,性别、对死亡教育的了解、临终患者接触经历、家中谈论死亡情形分别通过中介变量对其死亡教育态度具有间接影响;另外年龄、死亡态度和死亡焦虑既有直接影响也可以通过中介变量产生间接影响,所以路径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2.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比较结果: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主要面向非实习年级学生,以选修课形式开设;课程目标多以认知、情感、动作技能三个领域设定;课程内容集中于死亡与死亡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临终照护知识与技术、濒死与死亡应对,但各国的侧重点不同;理实融合教学法是死亡教育课程的主要教学策略,其中临床实践的体验式教学是应用最多的实践教学方法;课程学时数与课程内容相一致,各国差异较大;师资队伍以多学科教学团队为主;课程评价以量性评价与质性评价相结合方式。3.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设计结果:以泰勒的目标模式为指导设计形成的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标准,包含课程性质及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时分配及教学评价等基本要素。课程目标包括认知、情感和动作技能领域3个维度共计17个项目;教学内容紧密围绕死亡与死亡教育展开,涵盖死亡与死亡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临终照护知识与技术、濒死与死亡应对3个主题8个章节27项内容。采用了多种教学方法。课程共计24学时,其中理论10学时实践14学时。4.《死亡教育》课程实施评价结果:教育实验定量研究结果显示:(1)课程实施前:实验组与对照组学生在死亡相关知识认知、照顾临终患者态度以及死亡应对能力三个维度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2)课程实施后:(1)死亡教育相关知识方面,《死亡教育》课程后实验组学生大部分项目准确率得分显着高于实验前,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课程后实验组学生各项目准确率得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2)照顾临终患者态度方面,实验组学生在课程前后照顾临终患者态度得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实验组与对照组学生课程后的照顾临终患者态度得分差异也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针对患者家属的关怀态度维度得分在实验组干预前后比较和实验后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3)死亡应对能力方面,实验组学生在课程前后死亡应对能力得分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实验组与对照组学生课程后的死亡应对能力得分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教育实验质性研究结果总结归纳出8个主题25个亚主题:(1)个体收获与改变方面,包括死亡认知的深入、死亡态度的改变、死亡应对能力的提升、延伸思考共计4个主题11个亚主题。(2)对课程的评价与建议方面,包括课程的优点、课程存在的不足、自我表现评价、对课程的建议共计4个主题14个亚主题。结论1.我国医学院校本科生对死亡教育总体持积极和肯定态度,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死亡教育课程设置应从低年级开始,定位为具有医学院校特色的通识拓展课程,充分考虑学习对象的死亡相关背景经历。2.我国死亡教育缺乏系统化、标准化的课程体系,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设置应符合国情和授课对象学习特点,充分重视体验式教学方法的实践应用,促进多维课程评价。3.形成的死亡教育课程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学习对象的学情。包含普适性死亡教育和专业性死亡教育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主动学习,注重体验式教学的应用。4.死亡教育课程能够改变学生对死亡的认知,提升学生的死亡应对能力,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死观、生活态度和职业态度,对学生今后的个人成长和专业发展具有重要帮助;学生对课程评价较高,对课程的建议对后续课程的完善修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我国死亡教育的发展推广提供了参考。
张宗陶[2](2021)在《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是老年人养老需求的两个基本方面,在老年人物质生活被不断充实的今天,如何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主要通过精神赡养来实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人精神赡养合法权益。然而遗憾的是,该法仅仅在整体上将全部老年人群纳入了精神赡养法律保障范畴之内,但并未进一步根据老年群体内部的异质性特征,做出针对失能等特殊老年人群精神赡养权益的规定。再加上精神赡养法律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和倡导性特征,使得法院相关司法判决陷入无法有效履行、履行效果难以有效监督、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现实困境,在此情况之下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从理论层面阐明失能老人在精神赡养中的法律保障特殊性,并分析立法实践和司法案例中所呈现的现实法律困境,对明晰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完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本部分首先阐明了失能老人在精神赡养需求上的紧迫性,在此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面对的现实困境和法律困境,明确研究目的并阐明研究意义。进而对国内外研究成果展开综述,并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理论界定。本部分首先在多学科视角下对失能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阐明失能老人的理论定义,继而讨论失能老人在精神赡养具体内容和实现手段上的特性。第三部分为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现状和主要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从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精神赡养法律规定的不足。该章一方面立足精神赡养立法内容缺失和司法效果实现困难两个维度,通过对153份司法案例的统计分析,着重对司法实践中起诉、举证、执行等环节失范的立法原因进行了探析。另一方面以三个失能老人精神赡养典型案例为引子,结合现行立法的缺陷,引出目前审判实践在精神赡养概念认定、权利义务主体划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不足,并对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法官审理思路进行简要评析,继而点明目前精神赡养案件在执行上所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为相关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考察。着重整理研究了日本、新加坡和中国台湾三个国家(地区)有关精神赡养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分别重点讨论了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的日本失能老人精神赡养保障体系、极具特色的新加坡《赡养父母法》以及特别家事法庭对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立法和司法保障、系统完备且操作性强的中国台湾地区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第五部分为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完善建议。在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从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概念并界定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改进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补足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提出优化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从设立专门精神赡养纠纷法庭、设立诉前诉中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援助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精神赡养司法制度的建议;从探索长期照护制度、完善国家支持家庭养老制度、加强老年教育立法、构建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的责任共担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失能老人精神赡养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议。
胡宏雁[3](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李志伟[4](2020)在《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航运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高度融合已经使无人船从设想变成了现实,无人船的出现也动摇了以传统船舶管辖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体系框架,如何对无人船行使有效的管辖将会是船旗国、沿海国与港口国面临的问题之一,亟须做好相关准备,以应对无人船的出现对船舶管辖提出的新要求。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概述。在明确无人船定义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无人船的法律地位,阐明了无人船管辖的内涵与外延,对比讨论了无人船管辖与船舶管辖的区别,完成对无人船管辖的范畴界定。提炼无人船管辖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中的法律基础,探讨相关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带来的影响。第二章船旗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以船旗国的无人船登记管辖为切入点,指出无人船与船旗国保持真正联系的必要性,给出船旗国对此应采取的手段方法。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船旗国对船舶管辖的原则性规定,从无人船海上安全领域与岸基操控人员领域阐述船旗国无人船的管辖,对船旗国防止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论证。第三章沿海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结合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探讨在领海与国际航行海峡中,沿海国对无人船管辖范畴与边界,重点讨论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对无人船的适用性。研究了沿海国的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对无人船特殊性的适应问题,分析无人船航行在一国交通管制区的无线电值守管辖以及沿海国对外籍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的管辖问题。第四章港口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从无人船的进港与离港的特殊性着手,重点阐述港口国对无人船港口准入条件、口岸检查以及引航的管辖。讨论了港口国对无人船的监督管辖,研究了影响无人船港口国监督管辖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港口国对无人船船舶本身与岸基操控人员与远程控制中心的港口国监督管辖,对港口国防止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第五章我国无人船管辖相关法律和制度完善。从船旗国、沿海国与港口国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在无人船管辖法律层面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对国际公约的履行状况与国内立法现状,提出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的具体完善建议。
刘雪婷[5](2020)在《智能化养老服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智能化养老服务是运用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老年人创建信息数据、帮助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健康管理的现代养老服务。它是保障养老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国养老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和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智能化养老服务得以产生和发展,数据处理能力、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改革提供了技术支持。现在我国已经开展了许多关于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工作,试图让智能化养老服务融入我们的生活,但是由于智能化养老服务是一个新兴产业,在推进时依然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急需得到改善。论文在对智能化养老服务进行基本定义之后,梳理了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发展历程,分析智能化养老所带来的社会成效,整合了目前我国智能化养老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困境并深入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智能化养老服务发展和实践的经验启示,结合我国国情,对促进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发展提出了六个建议:即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健全关于智能化养老服务法律体系;设立智能化养老服务专门管理机构,以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沟通和协调;统一行业标准和评估机制,保障老年人智能化服务有序进行;建立信息管理和隐私保护制度,以整合和保护老年人信息安全;加强智能化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培养,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健全智能化养老服务监管机制,规范智能化养老服务市场发展。
刘文豪[6](2020)在《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临终关怀又称安宁疗护,是一种新兴的医疗护理模式。针对的群体主要是终末期患者,为其从生理和心理层面进行照料和疏导。其理念不再是为延续患者的生命,而是尽可能减轻患者痛苦使其更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相较于安乐死,临终关怀的护理模式无疑更为缓和且更能为人所接受。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但相关立法仍处于缺失状态,现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较为笼统,未能真正从制度上规范其运作方式,可操作性也有待商榷。而且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典型案例也寥寥无几。为此,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细则并扩充典型案例来为相关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或参考。临终关怀的服务不具有强制性,需要权利人进行选择。这在本质上会涉及到生命权的选择问题。抛开生命质量问题不谈,临终关怀撤除积极治疗的医学手段和措施有放弃生命之嫌,这一点与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相类似。但是考虑医疗水平、道德体系等多方面因素,与安乐死相比,临终关怀无疑更适合我国国情.另一方面,因其服务对象的独特性,在临终关怀选择的环节中可能涉及特殊的刑事法律问题,特别是当生命权的个人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当说个人决定权更需要得到保护。此外,需要梳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等不同角色在临终关怀乃至生命权的选择上所发挥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防范相应法律风险。一旦开展临终关怀,照护人员的职业技能素养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临终关怀的质量和水平。我国刑法专门针对医疗资质的相关问题设立了非法行医罪,禁止没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人从事医疗活动,但如何认定行为主体是否符合刑法范畴上的“医生执业资格”,在理论上也具有争议,存在多种学说。相较而言,“单证说”更为合理。同时,需要对实务中行为人的医疗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明晰与界定,并对临终关怀患者的护理中使用强镇痛药等管控药物的处方行为进行分析,探讨行为人是否具备这类资质以及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而且,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又决定了大多数医务人员都是护理人员。近年间,国内医学界呼吁国家出台相应法规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虽然现在仍未将护士纳人合法行医的主体范畴,但赋予护士处方权对于临终关怀等一类医疗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完善法律机制的基础上保障并发展护士的处方权。此外,临终关怀照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问题有其自身特点,其中以医疗事故罪为典型罪名。一方面,针对复杂多样的医护方式和手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对涉及临终关怀服务中的罪名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厘清刑事与非刑事之间的边界问题。另一方面,实务中涉及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特点为法定量刑幅度较小、上限较低且法定刑种类较少,需要剖析当前法定量刑特点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同时,建议将医疗事故罪这一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予以适当提高,以此来增强刑罚适用的伸缩性,并结合临终关怀模式的特殊性,提出增设罚金刑等举措以丰富法定刑种类。
贺昕航[7](2020)在《中医人工智能致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工智能在航天、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生活因科技而更美好。但我们必须警醒:人工智能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其高度复杂性和自主性是有利的,也是有弊的。人工智能做出的自主决策极有可能不符合人的理性思维,与以帮助人为目的之设计初衷背道而驰,出现失控并致人损害的后果。如何界定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确定侵权主体,界定侵权行为及适用归责成为关注点。中医人工智能标准化缺失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同时,医疗信息的隐私与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本文阐述人工智能基本概念及中医应用、西医应用中引发的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中医人工智能致害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中医人工智能致害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认定的不同点;分析归责原则的适用困境。最后借鉴他国经验,结合国情,提出相应建议。除前言外,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人工智能应用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模拟人类大脑进行思考和决策的将科学理论与实践系统合为一体的科学。大致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强人工智能三个阶段。在中医领域的应用侧重于望闻问切四诊合于一体的机器扫描检测系统、医案分析平台、智能手机终端复诊开方配药系统、临床诊疗平台等。引发学者对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行为认定、归责原则的适用、标准化立法困境、隐私保护制度欠完善等的思考。科技是把双刃剑,要在研发利用科技优益性的同时,学会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坚持机器人三大定律,更好地维护人类根本利益。第二部分是中医人工智能致害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从民法视角分析人工智能作为民事主体的缺陷和不足,把握其物质产品属性,明确法律地位;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分析人工智能致害的侵权主体;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无过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机结合;结合中医疗效慢、病程长、特点补充说明免责事由。第三部分,借鉴别国经验结合国情提出应对策略。欧盟强调人工智能对人类的补充辅助作用;美国成立伦理治理基金会;德国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认定标准,保护不同参与方的权益,综合分析探讨其社会效果。最后提出坚持以人为核心的伦理原则,促进中医人工智能标准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行业治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加强立法建设。
王宝珠[8](2020)在《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尤其是农村地区,长期的二元经济体制和城镇化建设导致老龄化城乡倒置。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空巢老人和独居老人随之增多。为应对当前老龄化严重,而家庭养老模式功能弱化及机构养老支持功能不足的状况,我国提出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格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社会化养老服务,兼具居家照护和社区照护双重功能,在应对老龄化方面发挥出其独特的功能。然而,长期以来,社区居家养老在发展中表现出“重城市、轻农村”的特征,我国农村地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长期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学者们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也大多都聚焦于城市,对农村关注较少,法学方面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以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现实发展为基点,以法学理论基础为视角,在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念进行厘清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政策法规的考察以及实证调研,发现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以法律角度对问题成因进行了分析。对英日两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进行借鉴。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法治保障措施,以促进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以我国人口老龄化、农村地区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现状为背景,引出本文选题意义。通过梳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涵与价值、责任主体、服务模式、城乡差异性等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在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基础上,提出本文写作的方向与重点——即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成因,针对问题及成因提出相应的法治化保障路径。第二,运用文献分析法梳理了相关概念与理论,形成了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理论框架。首先,通过梳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文献对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阐述,并结合相关实证资料,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进行解读。其次,在理解了概念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及层次的不同,结合其供给的实然状态,将其划分为政府购买型、市场供给型、社区互助型三种类型。最后,运用市场规制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及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来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论述。第三,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法治保障的现状进行考量。首先,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进行梳理,了解其法律环境。其次,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分别了解三种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接下来,结合其法律环境及现实中运行状况,对这三种模式的现状及法律问题进行阐述。最后,对法律问题成因从立法体系、政府责任、监管制度、运行保障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总结分析英国、日本两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经验及特点,找出各国的优势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在健全立法体系、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以及专业化服务与邻里互助相结合等三个方面,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通过现状考量与经验借鉴,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路径完善。首先,明确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原则,从共享原则、适度原则、协同原则三个角度,明确法治保障的基础。其次,健全立法体系。主要体现在构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系,以及在专门性立法中专章规定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两个方面。再次,对主体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两个核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主体法律制度从明确政府资金给付与服务保障功能、完善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制度、加强帮扶主体的法律保障以及强化农村社区依托与支持功能四个方面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主体责任进行了阐述;监管制度则从监管理念的转变、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以及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协同监管格局三个方面构建。接下来,构建运行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受益主体资格评估制度、医养结合制度、激励制度、风险预防和分担机制四个方面构建起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保障机制。最后,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包括拓宽救济途径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两个方面。整个部分通过原则建立、立法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构建以及救济保障,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治保障体系进行全方位的完善。
余想[9](2020)在《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持续涌现出医闹、暴力伤医现象。医疗过失纠纷案件屡见报端,医务人员面临着来自外界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患者也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其基本权益。因此,国际上衍生出各种形式的防御性医疗行为,既不利于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进步,也加重了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带来了举证和诉讼等法律风险。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化解当前医患矛盾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这将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行业制度的建设和社会和谐及民生稳定。本文从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分析出发,意在研究其与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关联,分析当前医疗卫生行业面临的困境,进一步阐述对于改善现状的发展新思路。本文基本研究内容主要由五部分组成。首先,在开端导论详细阐明了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防御医学现象,介绍研究课题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对阅读文献进行探索,列出文章研究框架简图。其次,本文介绍了防御性医疗的释义和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总结国内外防御性医疗行为在医疗公共职业中的基本特点,进一步对医疗纠纷和举证责任相关含义、防御性医疗的宏观和微观层面影响阐述,进行了三阶段的动态博弈分析。再次是对美国、日本、英国三个发达国家盛行的防御性医疗状况进行举例说明,并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总结国际上当前针对防御医学所采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紧接着论述探讨我国当前防御性医疗的相关类型及对医学领域发展状况的负面影响,汇总梳理个别试点地区发展的立法和执行情况总结特点,针对暴露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以期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发展新思路。最后针对行业问题从行政手段、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角度出发,主要通过着眼于防御性医疗,在立法强制和执行层面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一些建议,提出了应尽快构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制体系,实现以政府调控为辅、各市场主体主导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如今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陷入尴尬境地,双方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迫使医务人员采用防御医学行为进行自保。至此,如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成为全球性问题。本文从研究防御性医疗对当前医疗卫生环境的影响出发,分析其多方面成因并介绍基本状况,旨在探索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新路径。以真正意义上减少防御性医疗的负面影响为出发点,进一步重塑医患间的信任关系,完善医疗卫生制度建设。
严景[10](2020)在《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不断推动,传统的医疗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的互联网医疗就此问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互联网医疗破解了传统医疗模式下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痛点”,简化了就医问诊的流程,成为医疗行业的一大发展方向。但是,方兴未艾的互联网医疗也带来许多法律问题。在市场准入方面,一些网络运营者和医务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要求;在服务过程中,常常出现医师执业行为由谁管理、患者医疗信息怎样保护、医疗信息归属于谁的争议;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后,若产生医疗纠纷,如何划分医疗责任,如何便捷地解决跨地域医疗纠纷,也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从立法、行政、司法、行业自律四个方面对上述法律问题提出了监管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维护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促进互联网医疗行业有序发展有所帮助。在立法方面的建议包括区分线上诊疗与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完善医师多点执业规范、丰富医疗信息保护相关的主动性权利内容、明确医疗信息保护责任、明确互联网医疗纠纷法律责任等;在行政监管方面,建议主管部门在建立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电子取证标准等措施规范医疗服务全过程;在司法方面,建议拓宽医疗纠纷非诉、线上解决途径;在行业自律方面,建议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制度与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
二、护理过程记录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护理过程记录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及其课程设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表(Abbreviation) |
前言 |
第一部分 研究概述 |
一、研究背景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理论基础 |
四、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第二部分 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现状研究 |
一、研究目的 |
二、对象与方法 |
三、结果 |
四、讨论 |
第三部分 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比较研究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结果 |
四、讨论 |
第四部分 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设置研究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结果 |
四、结论 |
第五部分 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实验研究 |
一、实验方案设计 |
二、实验课程实施 |
三、实验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 |
四、实验结果 |
五、实验结果讨论 |
第六部分 讨论 |
一、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的设计思考 |
二、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的实施建议 |
三、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的推广价值 |
小结 |
一、主要研究成果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三、研究的局限性与后续研究的思考 |
附录一 《死亡教育》课程标准专家咨询表(第一轮) |
附录二 《死亡教育》课程前后测问卷(节选) |
附录三 关于《死亡教育》课程访谈的知情同意书 |
综述 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的开展现状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工作情况 |
致谢 |
(2)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需求的发展现状 |
1.1.2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社会现实困境 |
1.1.3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困境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理论界定 |
1.1 失能老人的概念和评估标准 |
1.2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界定 |
1.3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的特性 |
1.3.1 物质赡养和生活照料的前提性 |
1.3.2 精神赡养内容的不确定性 |
1.3.3 实现手段的多元化 |
第二章 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
2.1 立法保护现状 |
2.1.1 国家法律层面 |
2.1.2 地方法规层面 |
2.2 司法保护现状 |
2.2.1 裁判文书分析 |
2.2.2 三个典型案例分析 |
2.3 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主要问题 |
2.3.1 现有立法规定的不足 |
2.3.2 现有司法救济的不足 |
第三章 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考察 |
3.1 日本:建立完善的失能老人介护保障体系 |
3.2 新加坡:出台法律并建立专门法庭解决精神赡养纠纷 |
3.3 中国台湾:构建长期照护和失能老人教育体系 |
3.4 域外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4.1 日本的经验启示 |
3.4.2 新加坡的经验启示 |
3.4.3 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 |
4.1.1 明确精神赡养的概念和权利义务主体 |
4.1.2 细化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 |
4.1.3 补足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 |
4.2 完善失能老人精神赡养保护的司法制度体系 |
4.2.1 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法庭 |
4.2.2 设立诉前、诉中纠纷调解机制 |
4.2.3 完善相关法律援助制度 |
4.3 完善失能老人精神赡养保护的配套法律制度 |
4.3.1 探索长期照护服务规范 |
4.3.2 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
4.3.3 完善家庭照护支持体系 |
4.3.4 完善老年教育体系 |
4.3.5 构建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的责任共担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无人船管辖范畴 |
一、无人船定义及法律地位 |
二、无人船管辖的涵义 |
第二节 无人船管辖法律基础 |
一、船旗国管辖法律基础 |
二、沿海国管辖法律基础 |
三、港口国管辖法律基础 |
第三节 现有法律框架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的影响 |
一、《海洋法公约》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的影响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的影响 |
三、相关国内立法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的影响 |
第二章 船旗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船旗国对无人船的登记管辖 |
一、船旗国对无人船的国籍授予的管辖 |
二、船旗国对无人船保持真正联系的要求 |
第二节 船旗国对无人船海上航行安全与岸基操控人员的管辖 |
一、对无人船法定检验的管辖 |
二、对无人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管制 |
三、对无人船岸基操控人员的管辖 |
第三节 船旗国对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 |
一、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的检验与证书携带的要求 |
二、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应急措施的管辖 |
第三章 沿海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沿海国对无人船海域航行的管辖 |
一、对领海内无人船的管辖 |
二、对航行国际海峡中无人船的管辖 |
第二节 沿海国对无人船的交通管制 |
一、对无人船航行在船舶定线区域的管辖 |
二、对无人船履行强制报告制的管辖 |
三、对无人船的无线电值守的管辖 |
第三节 沿海国对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 |
一、沿海国对防止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
二、对无人船造成船源污染的检查与滞留 |
第四章 港口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无人船进离港管辖 |
一、对无人船港口准入管辖 |
二、对无人船的口岸检查管辖 |
三、对无人船引航管辖 |
第二节 无人船港口国监督 |
一、对无人船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影响因素考量 |
二、对无人船船舶本身与远程控制中心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
第三节 港口国对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 |
一、港口国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管辖的一般性权利 |
二、港口国对无人船的压载水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人船管辖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作为船旗国对无人船管辖的完善 |
一、对无人船登记管辖的完善 |
二、对无人船的海上航行安全与岸基操控人员管辖的完善 |
三、作为船旗国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管辖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作为沿海国对无人船管辖的完善 |
一、有条件地允许外籍无人船的通过 |
二、对外籍无人船的交通管制 |
三、作为沿海国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管辖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作为港口国对无人船管辖的完善 |
一、对外籍无人船进离港管辖的完善 |
二、对外籍无人船的港口国监督的完善 |
三、作为港口国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管辖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智能化养老服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
1.1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
1.2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 |
1.3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发展历程和社会成效 |
2.1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必要性 |
2.2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发展阶段 |
2.3 智能化养老服务带来的社会成效 |
2.3.1 为老人提供生活便利 |
2.3.2 缓解社会养老压力 |
2.3.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三章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法律困境 |
3.1 我国有关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政策梳理 |
3.2 我国智能化养老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
3.2.1 养老服务标准没有统一 |
3.2.2 老人数据隐私难以保护 |
3.2.3 养老服务机构权责不明 |
3.2.4 评估监督体系不够完备 |
3.3 智能化养老服务法律问题成因 |
3.3.1 智能养老服务范围狭窄 |
3.3.2 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
3.3.3 行业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
3.3.4 技术分析整合能力不强 |
3.3.5 缺乏政府资金政策扶持 |
3.3.6 服务人员职业水平不高 |
第四章 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法治实践启示 |
4.1 我国现行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典型案例 |
4.1.1 洛阳市居家养老社区智慧养老新模式 |
4.1.2 乌镇智能化养老服务综合服务平台 |
4.2 国外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法治经验借鉴 |
4.2.1 美国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4.2.2 德国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4.2.3 英国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4.2.4 日本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4.3 国内外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法治经验启示 |
4.3.1 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 |
4.3.2 重视智能养老专业服务人才培养 |
4.3.3 加强老年人数据库信息和管理 |
4.3.4 强化智能化养老服务监管机制 |
第五章 优化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法律建议 |
5.1 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 |
5.1.1 制定智能化养老服务专门法 |
5.1.2 细化相关法律规章内容 |
5.1.3 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 |
5.2 规范智能化养老服务管理和运行 |
5.2.1 设立智能化养老服务管理机构 |
5.2.2 建立养老数据共享的中间组织 |
5.3 统一智能化养老服务标准和完善评估机制 |
5.3.1 统一智能化养老服务行业标准 |
5.3.2 制定智能化养老服务评估准则 |
5.4 建立信息管理和隐私保护制度 |
5.4.1 规范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平台建设 |
5.4.2 创立老年人信息分级管理制度 |
5.5 加强智能化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
5.5.1 推动校企合作、提高待遇标准 |
5.5.2 推行养老护理职业资格培训制度 |
5.6 健全智能化养老服务监管机制 |
5.6.1 明确智能化养老服务监管部门 |
5.6.2 确定智能化养老服务监管职责 |
5.6.3 严格智能化养老服务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临终关怀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
(一) 我国临终关怀的发展背景及现状 |
(二) 临终关怀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 |
二、临终关怀中生命权的主体与法律风险 |
(一)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生命观之异同 |
(二) 生命决定权的主体资格与刑事风险辨析 |
三、临终关怀中关涉医疗资质的刑事法律风险 |
(一)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认定 |
(二)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
(三) 护士处方权的刑事法律风险 |
四、临终关怀涉及医疗事故的刑事法律风险 |
(一) 医疗事故罪的发展历程与特点 |
(二) 医疗事故的定罪问题解析 |
(三)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与刑罚问题解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中医人工智能致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接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前言 |
一、中医人工智能致害民事责任的概述 |
(一) 人工智能概述 |
1. 人工智能含义 |
2. 人工智能的发展 |
(二)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 |
1. 人工智能在西医领域应用 |
2. 人工智能在中医领域应用 |
(三) 中医人工智能诊疗现状及思考 |
(四) 人工智能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 |
1. 侵权主体难确定 |
2. 侵权行为难认定 |
3. 医疗信息的安全难保障 |
二、中医人工智能致害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
(一) 中医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地位难明确 |
1. 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可能 |
2. 中医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存在争议 |
3 中医人工智能的属性 |
(二) 中医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难界定 |
1. 一般侵权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 |
2. 中医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难界定 |
3. 产品设计者 |
4. 产品生产者 |
5. 产品销售者 |
6. 产品使用者 |
7. 产品所有者 |
(三) 中医标准化缺失致侵权行为难认定 |
1. 因果关系难认定 |
(四) 归责原则难适用 |
1. 现有理论基础 |
2. 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
3. 中医临床适用原则 |
4. 人工智能机器的分类归责探索 |
5. 确立免责事由 |
三、中医人工智能致害民事责任问题应对策略 |
(一) 国外应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策略 |
1. 欧盟 |
2. 美国 |
3. 德国 |
4. 国外经验总结 |
(二) 中医人工智能法律地位 |
1. 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
2. 配备紧急处理装置 |
(三) 确立人工智能多元化侵权责任主体 |
(四)加强中医标准化缓解侵权行为认定困境 |
1. 细化中医人工智能技术诊疗标准 |
2. 加强学科人才交流壮大专业队伍 |
3. 规范行业自律委员会 |
4. 强制登记制度 |
(五) 确立中医人工智能分类归责原则 |
1. 无过错与过错责任分别适用不同参与方 |
2. 专项赔偿基金补充责任分配不明 |
(六) 保护患者权利 |
1. 强制保险制度 |
2. 加强医疗信息的隐私与安全建设 |
3. 坚持人类根本利益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8)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创新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基础理论 |
2.1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社区养老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 |
2.1.2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2.2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类型化 |
2.2.1 政府购买型 |
2.2.2 市场供给型 |
2.2.3 社区互助型 |
2.3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理论供给 |
2.3.1 市场规制理论 |
2.3.2 社会中间层理论 |
2.3.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第三章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法治保障的现状考量 |
3.1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梳理 |
3.1.1 中央层面 |
3.1.2 地方层面 |
3.2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法治保障的实证调研 |
3.2.1 调研设计与调研方法 |
3.2.2 调研样本分析 |
3.3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3.3.1 政府购买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3.3.2 市场供给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3.3.3 社区互助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3.4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问题成因分析 |
3.4.1 立法体系不完善 |
3.4.2 政府责任缺位、错位、越位 |
3.4.3 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
3.4.4 运行保障机制缺失 |
第四章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4.1 域外典型国家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及特点 |
4.1.1 英国:农村社区照顾服务体系 |
4.1.2 日本:居家护理体系 |
4.2 域外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
4.2.1 健全立法体系作为支撑 |
4.2.2 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 |
4.2.3 专业化与邻里互助相结合 |
第五章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路径完善 |
5.1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原则 |
5.1.1 共享原则 |
5.1.2 适度原则 |
5.1.3 协同原则 |
5.2 健全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立法体系 |
5.2.1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 |
5.2.2 专章规定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5.3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5.3.1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法律制度 |
5.3.2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制度 |
5.4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保障机制的完善 |
5.4.1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受益主体资格评估制度 |
5.4.2 完善医养结合制度 |
5.4.3 完善相关主体激励制度 |
5.4.4 构建风险预防和分担机制 |
5.5 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
5.5.1 拓宽受益主体评估纠纷的救济途径 |
5.5.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防御性医疗研究综述 |
1.2.2 关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的不足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的不足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分析 |
2.1 防御性医疗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
2.1.1 防御性医疗的基本含义 |
2.1.2 防御性医疗的影响因素及基本特征 |
2.1.3 我国防御性医疗行为的成因 |
2.1.4 防御性医疗对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影响的理论分析 |
2.2 医疗责任保险理论基础 |
2.2.1 医疗责任风险概念 |
2.2.2 医疗责任保险概念及发展概况 |
2.2.3 医疗责任保险的特征 |
2.2.4 完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2.3 基于完全信息博弈分析的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研究 |
第三章 国外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借鉴 |
3.1 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国外现状 |
3.2 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
3.2.1 美国强制相互制保险模式 |
3.2.2 日本自愿保险模式 |
3.2.3 英国强制与自愿复合模式 |
3.3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经验 |
3.3.1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制防御性医疗行为 |
3.3.2 落实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减少防御性医疗负面效应 |
3.3.3 健全完善医疗协会等第三方机构,高效解决医患纠纷 |
第四章 应对防御性医疗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
4.1 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国内现状 |
4.2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发展历程 |
4.3 部分省市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共同特点 |
4.3.1 各地制度模式的基本特点 |
4.3.2 各省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 |
4.3.3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存在问题与不足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
5.1 政府角度 |
5.1.1 针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制定管理办法 |
5.1.2 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共享平台,医疗行为透明化 |
5.1.3 加强强制参保模式下政府负担部分保费的比重 |
5.1.4 完善诉讼制度建设,健全司法裁量标准 |
5.1.5 成立专业发展委员会,减少防御性医疗行为 |
5.2 保险公司角度 |
5.2.1 改进营销模式,完善服务体系 |
5.2.2 注重险种创新,支持个性化保险产品和差异化费率 |
5.2.3 构建全面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
5.3 医疗机构角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10)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域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互联网医疗基础理论 |
2.1 互联网医疗的界定 |
2.1.1 互联网医疗的定义 |
2.1.2 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
2.2 互联网医疗的类型 |
2.3 互联网医疗法律关系 |
第三章 互联网医疗法律问题 |
3.1 互联网医疗市场准入相关法律问题 |
3.1.1 互联网诊疗主体资质问题 |
3.1.2 互联网医疗医师行医资质问题 |
3.2 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 |
3.2.1 互联网医疗医师执业行为管理问题 |
3.2.2 互联网医疗信息安全问题 |
3.2.3 互联网医疗信息归属问题 |
3.3 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
3.3.1 医疗责任划分问题 |
3.3.2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问题 |
第四章 互联网医疗域外监管经验 |
4.1 美国相关监管经验 |
4.1.1 美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现状 |
4.1.2 美国互联网医疗监管主体 |
4.1.3 美国互联网医疗市场准入相关法律制度 |
4.1.4 美国互联网医疗信息安全相关法律制度 |
4.1.5 美国医疗纠纷相关法律制度 |
4.2 欧盟相关监管经验 |
4.2.1 欧盟互联网医疗发展现状 |
4.2.2 欧盟互联网医疗监管主体 |
4.2.3 欧盟互联网医疗市场准入相关法律制度 |
4.2.4 欧盟医疗信息归属相关法律制度 |
4.2.5 欧盟互联网医疗信息安全相关法律制度 |
第五章 互联网医疗监管建议 |
5.1 立法层面相关建议 |
5.1.1 区分线上诊疗与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
5.1.2 完善医师多点执业规范 |
5.1.3 明确医师执业行为管理主体 |
5.1.4 丰富医疗信息保护主动性权利内容 |
5.1.5 完善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信息保护责任 |
5.1.6 明确新业态下个人医疗信息归属 |
5.1.7 明确医疗责任划分 |
5.2 行政监管层面相关建议 |
5.2.1 确立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机制 |
5.2.2 加强互联网医疗准入监管 |
5.2.3 加强网络与信息数据保障 |
5.2.4 加强互联网医疗执业行为考核 |
5.2.5 明确互联网医疗纠纷管理部门 |
5.2.6 完善电子取证标准 |
5.2.7 完善医疗纠纷投诉制度 |
5.3 司法层面相关建议 |
5.3.1 拓宽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路径 |
5.3.2 拓宽医疗纠纷线上解决渠道 |
5.4 行业自律层面相关建议 |
5.4.1 推动出台行业标准 |
5.4.2 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平台 |
5.4.3 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护理过程记录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及其课程设置研究[D]. 宋莉娟.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 2021(01)
- [2]失能老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D]. 张宗陶. 兰州大学, 2021(02)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4]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研究[D]. 李志伟.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智能化养老服务法律问题研究[D]. 刘雪婷.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6]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D]. 刘文豪. 山东大学, 2020(11)
- [7]中医人工智能致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贺昕航.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4)
- [8]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研究[D]. 王宝珠.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9]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 余想. 广西大学, 2020(07)
- [10]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研究[D]. 严景.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