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两起合伙贪污案引出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吴丹瑶[1](2018)在《论贪污罪的特殊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贪污犯罪的日趋膨胀将反腐败工作推向一个空前的高度,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也面临着很多现实性的难题,传统刑法理论滞后于实务中的新型犯罪给贪污犯罪相关问题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以贪污罪的特殊对象为主线,结合学界不同学派的其观点通过列举案例对各类特殊对象逐一进行分析,并就争议观点和新的研究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首先从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对象的概念和构成内容进行初步解析,以法益为角度从动静态两个方面来论述其与对象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引出特殊对象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对于特殊对象认定的必要性。笔者试图将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特殊对象进行分类归纳,并独创性地针对学界提出“预期利益”是否能作为贪污罪特殊对象的新问题结合具体情形展开论证。通过对传统刑法理论与目前学界不同立场的梳理及对比,分析各不同类型财物是否能成为适格对象并尝试提出一个初步的认定标准。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但笔者认为就本罪的复杂客体而言,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个方面。文章整体的创新点,在于对各类形态的预期利益在实务中是否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进行分析,这也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盲区。笔者通过收集典型案件对新型犯罪对象进行分析,就不同形态的财物是否能作为对象展开论述,其中包括了预期利益、非公有财物以及法律所禁止流通的特殊财物等方面。并认为应该扩大原有理论对于“公共财物”的解释,不能把对象仅框定在“公有性质的财物”这个概念内。全文从理论阐述到司法实践再运用具体案例对新旧理论进行辨析,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和文献归纳等方法对各类特殊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犯罪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打破传统理论中“公共财物”的限定并将对象涵括至特殊形态的财物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也是使法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的客观要求。
许云[2](2016)在《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一轮科技革命蓄势待发的形势下,综合国力逐渐成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手段,而科技创新能力也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为此,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北京市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适应并引领新常态。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地区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技术交易规模大,数量多,形成了多种技术转移模式。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实力、研发能力雄厚,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众多,在全国举足轻重,也在世界有重要影响,为北京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研究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对全国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重点研究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现状如何?形成了哪些有效模式?影响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因素有哪些?影响程度如何?跨区域技术转移是否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为我国制定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政策提供依据。具体内容如下:(1)关于技术转移模式研究的(SMISP)分析框架首先,对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研究现状、理论基础、相关方法进行系统梳理,回顾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其次,对技术转移涵义做出界定。对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现状进行总结,对技术转移政策进行概括,指明影响技术转移的障碍和问题;最后,构建“主体-模式-影响因素-支撑体系-绩效”(Subject-Model Comparison-Influencing Factor-Support System-Performance,SMISP)分析框架。(2)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分类研究本文对技术转移模式的形成条件、机理进行了描述,从技术转移主体之间的关系出发,总结出目前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七种主要模式,即:技术转让许可模式、基于科技计划模式、衍生技术转让企业模式、校(院)企合作模式、校(院)地合作模式、基于协同创新模式、军民融合模式等。这七种模式构成技术转移模式的核心。同时,由于实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其中两种以上模式相互融合,形成新的模式,显示出新的特点。(3)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分析研究对归纳总结出的七种技术转移模式,分别从特点、机制、转化途径、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对北京协同创新研究院、清华大学衍生企业、中国科学院中自孵化器、海淀区军民融合发展示范园、中国科学院北京技术转移中心等典型模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对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模式与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作了比较分析,从二者的职能定位、办学规模、研究方向、所采取的措施、教育科研体系、大学生与教学科研专家创业的条件与作用等方面进行对比。(4)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空间分布的模式、影响因素、绩效研究本文基于技术交易市场数据,利用多维尺度分析方法、探索性空间分析方法、计量经济学方法等,通过对技术输出水平、吸纳水平、主体模式、空间分布、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北京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空间分布特征、模式及影响。通过建立模型,分析地理距离、经济距离、技术距离、政策距离对技术转移的影响,并研究区域接收能力对技术转移的影响。(5)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的绩效研究以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发展总量、经济发展质量、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企业、创业指数、国际化等五个维度,分析研究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的绩效,得出协同创新模式是最有效的技术转移模式的结论。基于上述研究,从技术成果鉴定与产权、高校、科研机构制度设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人才队伍、产业生态、政策法规环境等方面指出目前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有针对性地从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高度,做好技术转移、构建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构建协同创新体系、确立专利估值体系和建立绩效评估体系等方面提出促进技术转移政策建议。
谢绍静[3](2015)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案例是法律观念、理论、条文在法律实践中融汇与应用的结晶,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案例的作用,只是谦抑程度有别而已。在我国,案例虽然不具有法源地位,但是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甚至是拘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法院对案例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实践基础,但一直以来,案例指导主要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运行,呈隐性化状态,随着社会的转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案例指导才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案例指导正式步入规范化建设阶段,此后指导性案例的陆续发布更是为这一制度的常态运行奠定了初步的基础。然而,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不周延以及与整体司法环境的不兼容,该制度从其诞生之初就注定会步履维艰,这不仅体现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而且见诸于实证调研的各项数据之中,更内含于一个个具体的指导性案例当中。审判实践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指导性案例?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指导性案例及其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文章包括“引言”和“结语”在内共分为七部分。引言除了介绍研究的意义、现状以及方法之外,最主要的是通过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引出将要讨论的问题,并限定研究的对象。第一章“指导性案例之基本考察”。通过介绍指导性案例的概念、类型、正当性、功能以及发布概况,为立论限定了必要的范围。首先,从比较学界观点和剖析词语结构入手,对“指导性案例”予以定义,并对比分析了其与判例、判例法、先例等概念之间的差异,同时厘清了其与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关系;其次,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已经发布的52个指导性案例进行了详细的类型划分;再次,从实质合法性与现实合理性两个方面阐释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功能予以定位;最后,从整体上简要描述了目前的发布概况。第二章“指导性案例制度产生的背景之梳理”。由于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及适用均是在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框架内进行的,故欲回答指导性案例制度何以产生,就必须从宏观角度对整个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背景作出梳理。为此,本章分别从空间维度、历史向度以及司法改革的客观实践这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就空间维度看,两大法系彼此间的借鉴融合势在必然,建立判例制度已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无论在哪一类法律体系当中,制定法与判例都可以共生互补、协调发展;.由历史向度观之,我国具有重视判例的传统基因,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人民法院的长期探索和不断总结,案例指导实践更是经历了由自发到自觉的渐进式发展过程;就司法改革的客观实践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后,社会转型对司法的功能性期待变得更加突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乃是司法现代化内生机理面对社会转型的理性回应。第三章“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规范之解读”。本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两部规范性文件为蓝本,对指导性案例制度各个要素作了全方位的深层解读。首先,关于发布主体,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独享发布权,有利有弊,但在制度建立初期,则是完全有必要的;其次,关于遴选标准,现有标准交叉重叠、表述模糊,欠缺逻辑性和科学性,需要重新定义;再次,关于遴选程序,逐级层报推荐割裂了案例与审判程序之间的天然联系,难以自洽其应有的效力,原本用于彰显“民主”的社会推荐模式也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而徒具形式;最后,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两部规范性文件均语焉不详,如何理解“应当参照”仍然悬而未决。此外,就制度建构的整体性而言,指导性案例制度还面临着废止程序不完善、监督机制尚属空白等“危机”。第四章“指导性案例制度之实证分析”。为切实了解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状况,笔者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浙江、湖北、广东、天津、吉林等地的部分法官和律师进行了调研。内容涉及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论认知、遴选程序、具体适用等各个方面。就调研结果来看,绝大多数调研对象对指导性案例持肯定态度,但同时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目前的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适用情况不容乐观、社会认同有待提升、生成机制尚需完善、指导机制亟待健全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强力推进模式忽略了实践所需、效力模糊阻碍了具体适用、成文法思维束缚了参照步伐、配套机制缺失制约了适用效果、宣传不到位影响了社会认可度。在这其中,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原因,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制度建设时的稍嫌匆忙和准备不足,这些都需要在探索中去完善。第五章“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若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就必须调整自身的建构思维:在案例生成方面,除了要改良遴选标准、加强事前培育、完善社会推荐模式、固定案例发布周期以外,最根本的则是要推动案例从行政化的遴选走向诉讼中的自然生成,在三审终审制并将第三审限定为法律审的审级模式下,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直接审理的案件中挑选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在案例适用方面,除了要建立便捷的案例检索系统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准确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具有一定制度支撑的说服力”,并通过加强案例本身论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强化法官的说理义务、允许当事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程序性保障机制,以及对“应当参照”予以技术指导等来保证其效力的实现;在其它方面,即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废止程序,增设监督机制以及“两高”协调机制也势在必行。此外,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良好运行,还必须要辅之于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增进法律职业共识、改革法学教育模式等。只有站在司法改革的整体之上,高屋建瓴、内外兼修、合力作用,方能实现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良性发展,并满足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结语总结全文并展望指导性案例制度未来的发展。
万选才[4](2012)在《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文中指出刑法谦抑,是指国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效益。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刑罚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就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方法;凡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就不要适用监禁刑。在第一章“刑法谦抑的基本理论”里,笔者通过对中外大量学者关于刑法谦抑论述的梳理,认为,刑法谦抑的多种称谓提法并无本质区别,在概念的称谓上作过多的纠缠,并无实际意义。刑法谦抑的实质就是,国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效益。这也就是说,从立法层面,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从司法层面,凡是能不定罪的就不要定罪;凡是能适用较轻的刑罚就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凡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就不要适用监禁刑。而要深刻理解刑法谦抑的这些实质含义,就必须研究清楚刑法为什么要谦抑。于是,笔者用较大的篇幅对刑法谦抑的根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刑法谦抑作为以控制刑法规制范围和规制力度为主旨的一种理性精神或原则,自然涉及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对二者于刑法谦抑的关系,笔者认为,刑法谦抑首先取决于刑事立法,没有立法的谦抑,就很难有司法的谦抑,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谦抑的立法就必然会有谦抑的司法;相反,谦抑的立法完全可能因不谦抑的司法而无效,而严苛的立法也完全可以通过谦抑的司法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于此分析,笔者认为,要实现刑法的谦抑,司法环节,尤为重要。基于第一章刑法谦抑根据的分析,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和个体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因此,国家在制定刑事政策或者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行为时,不能简单地出于报复目的而惩罚犯罪的人,相反,必须充分保障犯罪人的权益。这样,司法就需要时时保持克制、理性和审慎。司法行为能否保持克制、理性和审慎,笔者认为,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理性的司法人员和理性的司法环境是至为关键的因素。第二章对此进行了论述。主要观点包括:司法人员必须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以及最为基本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能够正确把握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常识常理常情,能够理性地对待犯罪和刑罚;对轻则剥夺他人财产,重则剥夺他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法官,提高选任门槛,作出比其他法官更高、更严的要求;受政治、经济、历史、法律和文化背景与发展进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司法环境的“理性”允许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也允许有量上的差异,这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体现,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在什么意识形态下的司法环境,也无论是历史的传承还是现实的创新,作为一个现代有着法制理念的国家,司法环境都应该有着最为基本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司法应该有起码的权威”;设立“藐视司法罪”,对那些极端藐视司法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以向社会传递“司法可以被质疑,但不可以被藐视”的明确信号;用“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原则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对凡是经三级法院实体审理过的案件,均视为“司法救济途径已经穷尽”,法院不再接访。基于现实的司法环境,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重重障碍。这些障碍,有的来源于司法系统内部,有的来源于司法系统之外;有的可以想办法克服,有的暂时则无法克服。第三章对这些障碍及障碍的排除作了详尽的论述。笔者认为,内部障碍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公检法制约机制关系障碍,二是审判机关内部规制障碍,三是法官现实思维障碍;外部障碍主要也是三方面,一是媒体监督的非理性倾向障碍,二是被害人方的非理性要求障碍,三是司法信任缺失障碍。对于这些障碍,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主要包括:政法委书记不能兼任公安机关“一把手”;将检察院定位为行政机关,由其代表“政府”提起公诉;将检察院内设的反贪污贿赂渎职侦查部门独立出来,设置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排除检察院自设的公诉成功率、判决无罪率、抗诉成功率等间接影响法院理性审判的非理性工作考核指标;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排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的非理性考核指标。对于法官思维障碍,因无论是机械思维、消极思维还是教条思维,均是因为现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没有给予法官足够确定的安全感,以至于法官难以只睁眼看案件事实和法律而义无反顾地作出裁判,还要更多地考虑明哲保身。因此,要排除法官的思维障碍,关键是要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对于外部障碍,因核心是司法信任缺失障碍,笔者认为,能否排除主要取决于司法能否做到三个“让人信得过”,即裁判结果让人信得过、裁判过程让人信得过、裁判者让人信得过。刑法谦抑的最终实现得靠刑事和解、非监禁刑、死刑限制、酌定减轻等“路径”实现。这些路径的设置是否合理,“行走”是否通畅,直接关系到刑罚谦抑最终实现的效果。于是第四章“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具体路径”在对这些“路径”的适用现状和适用困惑进行了实证分析后,对这些“路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这些完善意见主要包括:扩大和解案件范围至所有有被害人的案件;赋予公安机关对和解案件的撤案权;将缓刑适用的条件明确具体地分为一般应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不予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规范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死刑限制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过犹不及,最终危及刑法谦抑的实现;将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由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提请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虽然笔者极力主张,通过刑事司法,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谦抑,但并不主张刑事司法一味的谦抑,也不主张没有限度的谦抑。第五章“刑法谦抑的司法限度”对该问题进行了考量。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应该有着明确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案件审理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法律效果而言,笔者认为,除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宽严相济”也是刑法谦抑的应有之义;就社会效果而言,无论如何谦抑,不能鼓励犯罪。
孙明[5](2012)在《清朝前期盐政与盐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以清朝前期盐政与盐商为研究对象,以清朝前期盐政变迁与盐商特权地位的演变为角度,展开的清代盐商经济、社会活动对清代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的考察。在具体论述中,采取整体与个体相互兼顾的原则,既有清代盐商整体特征的概括,又有对代表性盐商个案活动的分析。在对清朝前期盐政变迁进行梳理的同时,对清代盐商特权地位的形成、获取利润的方式及其对时人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做了系统深入研究。本文研究表明,清代盐商特权地位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与明清时期盐法变革有着深刻的关系。明清时期是中国帝制社会的转型期,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变革,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作为经济制度之一的盐法制度变革就属其一。其实,明初九边的设置已经孕育着新经济变革的发生,可以说,明代九边防御体系的规模超过了以往各朝,九边所需军费,不仅仅是对明代财政力量的一次挑战,而且还是对中国帝制社会国家体系的挑战。事实表明,在当时刚刚建国的明王朝很难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完成九边军费问题。这就需要吸纳民间力量来协助政府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并非是所有民间力量都能担当此任,而是那些财力大者。于是,盐业商人便被选为政府依赖的对象。要想让商人主动、积极的承担任务,需要对与盐业商人相关的盐法制度进行变革,在诸多方案中,政府选择了能够让商人得到实惠,而且能够实心为政府办事的一种方法,即人们熟知的开中盐法。其实,开中盐法就是用盐的经营特权换取商人资金的一种方法。开中法的实施,既把盐业商人推向了台前,又使其与政治力量相搅合在一起,成为政治力量的附庸。从以后的历史发展表明,盐商一直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中,且随着他们垄断特权的不断巩固,而不断的加强。以叶琪变法为代表的明中叶盐政变革,开中纳银制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盐商的垄断特权。同时,也导致了明中叶盐法的破坏,对盐商作为商业阶层的畸形发展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万历时期的袁世振改革,在承认“囤户”握有盐引的同时,也确定了大盐商对盐的经营特权。清代在对明代盐法承袭的基础上,也通过制度层面巩固盐商的特权地位,同时,人为的把盐商分化,尤其,在盐商队伍中扶持了代理人总商。伴随着清代前期盐政制度的变革,清代盐商不断在加强与专制权力的关系。一方面,盐商们千方百计的与皇权靠近。捐输报效成为与皇权拉关系的最好方式,在清代盐业及其他史料中,这两个词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清盐法志》中有“捐输篇”专门记载盐商捐输报效一事,官员盐业奏疏中也有关于盐商捐输报效的题请,清人相关笔记、文集中也不泛由此内容。通过对这件事记载的普遍性可知,在清代盐业发展中,捐输报效乃是比较活跃的事情。对于清代盐商捐输报效行为,本文认为,应该划分来看,对于军需、备公报效而言,它的消极性更大,如军需报效中不泛有帮助封建政府镇压农民起义的行为,而急公报效则助涨了皇帝的腐朽及奢侈。而对于河工、赈济报效则具有积极意义。河工、赈济本身就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盐商所捐银两,对这些公共工程的顺利进行,是有一定作用的。在这些方面,清代盐商们往往挺身而出,这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一方面,盐商与盐官搞关系,相互勾结,成为清代盐业发展中一件比较腐朽的事情。皇权是政策、制度的决断者,而盐政官员则是执行者。在清代官督商销的管理模式下,官督给予盐官绝对的管理权,盐商作为政治扶持的产物,也必然向管理者妥协。与皇权搞好关系所得恩赏,同盐官在盐商经营中所给的实惠要差得多。盐商给予盐官的各种馈送,乃至与盐官合伙贩盐,都使其得到很多额外的利润收入。官商勾结是应该否定的事情,于官,则把他们推向腐败,影响了官风的清正廉明;于商,则导致其不思进取,而以斡旋于官场为荣,影响了商业的正常发展。盐商在取得了政府的信任之后,所做的事情就是如何尽可能地把投向皇帝及盐官的银两通过经营的渠道拿回来,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政权力量的保护下,盐商的想法如愿以偿。对于盐商来讲,盐是他们经营的主要商品,政府对盐的严格控制,对于他们的经营未尝不是一种限制。对此,首先,他们通过皇权的加恩,可以减少一些盐课的交纳,增加一些盐引,能够有更多的盐可卖。其次,通过盐官的放纵,可以非法营运一些引外之盐,以获取暴利。清代盐商致富后的消费趋向一直是为人们所重视的问题,一般而言,盐商的银两多投于封建土地的购置上,惠及乡曲的建设上,追求奢靡生活的浪费上。而这三项内容,仅惠及乡曲具有肯定的一面,不管盐商致富后,为何把大量资金投于乡里基本设施的建设和修葺,这些做法至少使同乡百姓生活得到了实惠。而盐商把资金投向宗族建设,在以宗族为主体的封建农村,对于乡村社会的稳定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至于,盐商资本投于土地的购置上,反映了作为社会的活跃因素对固有势力的妥协。盐商追求奢靡的生活方式,则是对清代世风产生直接影响的事情,在当时社会,盐商的种种奢靡之举,对传统农业社会人们简朴之风是产生了大的冲击。总之,清代盐商的形成是政治的产物,是专制皇权、政权有意扶持的结果,这使盐商带有明显的先天不足性。盐商与专制皇权、政权靠近之举对清代官风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盐商在商业经营中的非法行径,对当时的商业风气也产生了消极影响;盐商奢靡的消费生活,对于当时社会淳朴民风塑造,也起到了抵制和反面作用,而他们的奢靡生活方式至今也是令人难以想象。
王双云[6](2011)在《会计伦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席卷,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失控现象的频繁发生,经济世界错综复杂的财务关系中所暴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基本道德原则丧失等问题使得会计伦理日益成为学界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经济人”、“道德人”的人性论为逻辑起点,结合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采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方法,使用分析与描述的手段,站在本土和全球的视角对我国社会主义会计伦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本文对我国会计领域伦理问题的表征及其成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吸收国内外会计伦理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上建构了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理论框架,并进一步从会计道德风险控制、会计道德行为选择、会计道德教育创新和会计制度伦理建设等几个微观维度探讨了会计伦理问题的治理,以期对我国会计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决策参考和理论依据,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意义。全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论述了会计伦理问题提出的背景和研究的意义。第二章论述了会计伦理的理论基础,认为:会计人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会计人的塑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会计的本质是人的活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伦理学看,会计是一种伦理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道德现象、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的集合。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涉及伦理,会计作为一种人类活动,也有其伦理层面。会计和伦理道德密不可分。从经济学上看,会计伦理是一种产权制度,会计伦理这种产权制度的建立、实施、修订是要花费成本的。会计伦理是一种经济制度,我们制定会计伦理时,一定要认真地考量制定或修订会计伦理是否推动或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其意义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会计伦理也是一种有效的信息机制,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了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的出现。会计伦理规范是利益相关者之间重复博弈的结果,从博弈论来看,只有经过多次博弈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而达到一个理想的“纳什均衡”状态。第三章梳理了我国会计领域的伦理问题及成因。现实中我国会计领域的失信败德现象愈演愈烈:在观念层面上,极端个人主义已危险地渗入中国社会,而会计领域也不可避免,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本位主义甚嚣尘上;在规范层面,职业道德缺失,“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被打破,会计职业道德被突破、僭越的现象十分突出;在行为层面上,道德行为失范,会计不当行为、会计较恶行为、会计极恶行为不断上演,一部分会计人员失去理性,从行为失范直到触犯刑律。人性扭曲与利益诱惑、制度缺失与监督无力、成本低廉与执行乏力、教育薄弱与历史影响四者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会计伦理问题沉重的不道德状况。种种会计领域道德问题的产生,究其表面原因,是社会经济环境不佳,法律不全,执法不严,惩处不力,无法约束人们的各种不良行为;根本原因则是人们的道德标准下滑,真假、善恶、美丑、好坏、是非、忠奸等界限模糊,无法约束人们的不良心灵,进而导致会计不道德现象和行为。第四章总结了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历史选择并提出了新的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理论框架。这是全文的重点。会计官吏犯罪的立法与惩治、会计伦理思想的重视与弘扬、会计道德规范的践行与信守是我国古代会计道德建设的突出特点,也是我国会计道德建设的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综观西方对会计道德问题的治理,就是会计法制不断完善、会计制度不断创新、会计道德不断进步的过程。在经历会计道德危机带来惨痛教训的同时,西方一直在探索治理会计道德危机之路。从会计准则的颁布到会计法制的推行,从加强监管到重视道德教育,我们看到了西方各国为治理会计危机,重建投资者的信心所作的种种努力。其实,会计伦理问题不能依靠单一的治理方法,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必须依赖理性法制的力量,但不能过分迷信法制;不要过分崇拜市场的力量,民间自律不见得是最佳选择;不能只重视制度安排,而忽视全方位的道德教育。我国会计领域伦理问题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会计伦理问题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着力完善治本之策。从社会伦理的宏观视野看,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基本框架需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深化改革,有步骤推进。具体而言,必须从会计伦理规范的层次化、会计伦理规范的法规化、会计伦理活动的制度化、会计伦理教育的专门化和会计伦理监督的社会化等方面进行构建。第五章探讨了会计制度伦理的建设。会计伦理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迫切需要会计制度伦理建设。会计制度伦理的创新,包括会计制度的伦理化和会计伦理的制度化两个方面。制度设计伦理是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既包含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包含其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制度运行伦理则是在制度运行或者实现时所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会计伦理制度化是一种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威机构与将道德良心明文化、外部化、制度化相结合而构成的“制度化规范力量”。会计伦理制度化、规范化、明文化、法律化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会计伦理制度化是当今特殊经济体制下的必然选择。第六章深入分析了会计道德风险控制和会计道德选择。从会计危机治理的角度看,会计道德风险的控制也是一种高层次的会计行业自律和内部控制策略。会计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道德风险识别、道德风险动因分析、道德风险管理对策等。作为社会的成员,每个会计从业人员都负有选择的使命和责任,放弃这种使命和责任,就是放弃作为人的资格,把自己降低到一般动物的水平。影响会计行为选择的因素有社会道德体系、会计道德体系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道德选择的心理机制,是会计道德选择得以进行并发挥作用的意识结构和心理基础。它是一种自觉、自主、自控的联结方式或运行方式。会计道德选择的实现是一个在一定自由的基础上,依据正确的选择尺度,选择正确的手段,达到选择的目的并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的过程。选择的前提、选择尺度和选择目的与手段,是会计道德选择具体实现中三个重要的环节。第七章探索了会计道德教育问题。从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角度看,会计道德教育是会计治理理论框架中最为基础而目前又最为薄弱和被人忽视的环节和方面。充分发挥会计道德教育的作用,必须更新观念,在会计道德教育制度、会计道德教育环节、会计道德教育内容、会计道德教育方法等方面实现创新。同时,加强会计道德建设,防范和治理会计失信败德问题,必须“以人为本”,立足于会计从业人员这一主体,通过唤醒和培育会计人员的道德良心。企业的会计良心和会计师的职业良心构成了会计良心的双重性结构。会计良心具有二重性结构模式,与此相适应,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培养和建设会计良心。从会计道德教育的目的看,他律式的组织道德教育和自律式的自我道德教育的效果实现,是会计高尚道德人格的形成重要途径。自律与他律相补充,才能珠联璧合,相得益彰。会计道德境界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雇佣型”境界、“尽职型”境界、“献身型”境界。用教育凝聚人心,用文化激励人心,只有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效的会计道德教育,才能使“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作假账”这一思想深入人心。
宋广奇[7](2011)在《当代中国反腐模式转换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迅速转型与快速发展,腐败也呈急剧上升趋势。较传统计划经济时代而言,腐败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简单权钱交易,逐渐转向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蔽性较强的腐败方式。长期以来,针对腐败多样化、隐蔽性等特点,我国一直采取不同方式与腐败进行斗争。从反腐的方式和效果来看,主要是单纯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以及两者并用,在一定范围及区域内取得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由于我国反腐行为和方式并没有实现完全常态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也没有完全与我国法治实现对接,所以我国反腐制度又一直遭到有关方面的质疑。对于反腐模式,我国有学者提出过设想,但鲜有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本人通过近几年对反腐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深切体会到反腐败及其模式建构的复杂性与艰巨性。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基础以及反腐模式的研究处于不系统、不深入的状态,本论文运用理论思维分析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政治生态学研究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法,在以前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反腐模式展开一系列的研究。脉络上从反腐模式的基本理论入手,进而对域外反腐模式的考量和对我国传统反腐模式的分析,发掘出先进可行的思路和作法,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反腐模式发展趋势,结合实际为我国反腐模式转换和建构提出新的思路。从总体结构上看,本文由导论、正文构成,安排如下:导论提出反腐模式转换的研究价值和意义,从研究的动机、目的出发提出论文的研究方向、主题内容以及可能存在的创新观点,为论文写作提供必要的铺垫。第一章:反腐模式一般理论分析。本章尝试从反腐败以及反腐模式的本质出发,对反腐模式的概念、基本要素、模式转换动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为研究我国反腐模式转换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本章对于反腐模式界定是在对反腐定义考量之后,将“反腐模式”定义为“在反腐过程中形成的指导、规范以及监督反腐的各种因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并以一定结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在统一体”。表现为系统性、动态性和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的特征和包含主体模式、行为模式、责任模式、形式模式四个方面的内容。依据我国历史进程中反腐败措施采取的主要方式为标准,界定我国反腐模式存在政治运动反腐模式、组织反腐模式、制度反腐模式以及法治反腐模式四种类型。反腐模式由硬件与软件两方面要素组成,硬件要素包括反腐主体、反腐规则、反腐机制,软件要素包括道德制约腐败、法治反腐理念、社会控制措施。在以上理论分析基础上,从时代性、民主性和社会性三方面分析我国反腐模式转换的内在驱动和发展趋势。第二章:反腐败基础理论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践模式。通过对世界反腐“廉价政府”理论、国体理论、国家廉政体系理论分析,以及对美国、瑞典、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反腐模式考量,分别对美国的“分权制衡反腐模式”、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反腐模式”、新加坡的“综合反腐模式”、中国香港地区的“三管齐下反腐模式”的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以及效果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从反腐主体趋向独立化、规则趋向法制化、策略趋向科学化、内容趋向透明化、监督趋向社会化、法治信仰趋向常态化等方面对我国反腐模式建构的启示展开论述。第三章:中国传统反腐基本模式及其现实局限性。本章分别对我国传统实践的“政治运动反腐模式”、“组织反腐模式”、“制度反腐模式”进行了系统介绍,主要从各种模式历史背景与运行情况、模式选择的现实基础、历史局限性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在历史背景与运行情况上,主要论述各种模式形成的历史渊源、运行方式及现实意义;在模式选择的现实基础上,主要结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在当时选择该种模式的合理性;在历史局限性方面,分别指出各种反腐模式的缺陷及其表现。文中肯定了三种模式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所发挥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指出了反腐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的高度上为我国反腐模式转换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第四章:法治反腐模式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在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从反腐政治化与法治正义、反腐社会性与法治公正性、反腐多元化与法治统一性之间辩证关系上论述我国对法治反腐模式选择之必然,进而对于法治反腐模式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综合分析,指出法治反腐模式包含法治反腐观念模式、法律制度框架、反腐组织结构、法治反腐运行法律秩序四大要素,除了对这四个方面要素基本内容及其相互之间关系进行分析外,还从哲学原理角度分析法治模式存在的合理性。综合以上内容,分别在从依法治国、法治本质、法治价值、政治和社会推动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法治反腐模式理论及实践基础,在此前提下再指出我国法治反腐模式的不足:行政体制与法治反腐模式不能有机衔接、法治反腐运行及配套机制尚不健全、法治反腐法律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法治反腐理念不具有普及性。第五章:传统反腐基本模式向现代反腐模式转换范畴。论证传统反腐模式不足和我国对于法治反腐模式的选择,那么就意味着反腐模式必然存在一个转换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传统反腐模式向法治反腐模式的转换存在四个方面的内容。在反腐组织上,要实现多元性向专职性转换、依附性向独立性转换、行政性向行政司法化转换;在行为上,要实现惩罚向预防与惩罚并用转换、依政策反腐向依法反腐转变、权力反腐向权责对等反腐转变;在程序上,要实现注重实体向程序与实体复合转变、程序由封闭向公开的转变、程序由失范向规范的转变;在反腐机制上,要实现平行机制向联动机制转变、单向机制向双向制约机制转变、惩罚机制向系统反腐机制转变。第六章:当代中国完善法治反腐模式的新进程。针对前面几章内容,本章针对我国反腐模式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法治反腐模式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设计。总体思路为:实现我国法治反腐模式由权治与人治反腐向法治反腐转变、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单一治理向联动治理转变以及分散治理向统一治理转变。然后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进路:一是法治反腐模式规则体系法治化,首先是全面覆盖反腐法治理念,主要是实现反腐机构及其人员执法理念、公务人员行政理念、腐败社会控制理念法治化;其次建立全面的反腐法律体系,主要是通过立法权限严格化、反腐体系法制化、反腐规则理性化、法治统摄其他反腐策略来实现;再次强化反腐机构法律权威地位,主要通过整合和统一反腐机构、严格反腐机构权限与职责、加强反腐机构监督等方面实现。另一方面是法治反腐模式运行机制科学化。首先是强化法治反腐模式运行统一性。提出了两步走思路,第一步是对我国现有反腐机构进行必要整合,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第二步为建构完备的法治反腐模式;其次是合理建构法治内反腐运行机制,主要从完善党对反腐领导机制、行政反腐机制、司法反腐运行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两步走的战略。最后是实现法治内外反腐机制的有机衔接,主要从其他反腐机制与法治反腐机制目的一致性、其他反腐机制对法治反腐机制行为补充性以及法治反腐机制是解决腐败最终手段和方式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七章:余论。本章是对论文的总结和建议,分别从反腐模式建立与国家治理方式具有高度一致性、政治与经济发展是决定反腐模式转换内在动力以及完善法治反腐模式是反腐主要方略和必然趋势三个方面来总结和概括当代中国反腐模式形成、转换及未来发展趋势。
盛兆林[8](2011)在《高校腐败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校腐败犯罪是指在高校中拥有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从事的,对高校生存发展和人才培养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悖德行为。高校犯罪表现形式分为三类:经济腐败犯罪、行业腐败犯罪和学术腐败犯罪。目前,我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呈现逐年增长之势,这与高校腐败犯罪呈高发态势是分不开的。现在高校腐败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高校腐败犯罪,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校腐败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的初始阶段;90年代末以来的高发阶段。高校腐败犯罪有以下特点:犯罪数量突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犯罪主体年轻化,领导干部涉案居多;贪污受贿案件为主,窝案、串案数量比例大;犯罪领域众多,后勤基建成犯罪高发区;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影响严重。高校腐败犯罪的存在既不利于高校自身的发展,也会对社会的进步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它影响学校声誉,引发精神危机;腐化大学精神,影响人才培养;与社会发生共振,恶化社会风气。高校腐败犯罪频发是多种因素共同而致的结果,其中客观方面的原因有:有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政治上的负面影响;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监督严重不力。主观方面的原因有:心理失范状态下经不起各种诱惑;多元价值观影响下出现道德滑坡;急功近利,侥幸心理严重;法律意识淡漠,职业行为失控。防治高校腐败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在借鉴中外高校腐败犯罪的基础上,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要深化思想教育,使之不想腐败;加快制度创新,使之不易腐败;强化监督机制,使之不能腐败;注重司法惩处,使之不敢腐败,以此达到防治高校腐败犯罪的目的。
李昊[9](2010)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防范》文中研究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历史任务,正在变化和发展中的中国农村,再次成了整个社会关注的新热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林水利、土地交通、教科文卫、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众多行业和领域,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支农惠农资金巨大。当前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侵害农民权益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农村土地流转、农民的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工程项目建设、涉农专项款物管理等领域,农林部门、农村基层干部掌管、经手的资金项目越来越多,资金量也随之增加,职务犯罪的机率也在增大。因此,选择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进行研究,有利于完善此类案件的侦查对策,有利于建立健全打击此类犯罪的长效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不少文献资料,运用了比较、逻辑求证、历史、实证等研究方法,融入自己一些观点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概论。主要介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相关概念,从而引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含义,系统介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是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一定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妨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行为的犯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对社会危害巨大,主要表现在:第一,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第二,职务犯罪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运作形成阻碍。第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第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对经济体制变革产生危害。第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出现动摇了广大人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人员秉公办事的信念。第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毒化社会风气。第二部分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侦查。主要从侦查策略、宏观侦查方法和微观侦查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写作。在侦查时间中,如果没有侦查谋略的指导,侦查活动就很难取得成功。侦查人员必须以奇谋良策战胜犯罪分子。职务犯罪的侦查谋略是一般谋略思想尤其是对抗性谋略思想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它是在侦查人员对职务犯罪分子及其周围环境的充分认识和了解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的侦查经验而制定的。制定具体的侦查方法,侦查方法也分为宏观侦查方法和微观侦查方法。宏观侦查方法主要阐述案件侦查中大的方向和侦查方针,侦查过程中没有大方针政策的指导,具体的侦查措施也都无法展开。微观侦查方法就是具体案件的侦查措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侦查是一类特殊的职务犯罪侦查,这类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情况,但也可以借鉴其他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些侦查方法进行侦查。第三部分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及建议。主要分成三个大的部分。第一,从教育上预防职务犯罪。第二,检察院与纪委监察部门配合,预防职务犯罪。第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加强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和完善监督,强化监督。
田荔枝[10](2010)在《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文中认为本研究选取古代、近代、现代几个时间节点上的典型判词,用语体学的理论考察我国判词语体从古至今的发展变化,力图通过具体判词文本语言证实:我国的判词语体从古至今走过了一条封闭——开放——封闭——开放的路径,呈现出一个“之”字形走向,从古代判词的文学化、情感化、道德化至近代判词对传统的扬弃及域外的引鉴,以至现代判词语体的政策化、政治化、军事化、新闻化等等,均说明从古至今判词语言更多地是被背后的意识形态所操控,未能完全走上法律语体规范轨道,中国判词语体的规范化(或现代化)尚需假以时日;判词语体的形成除了制判主体的主观制导因素外,社会客观语境的变更亦会决定判词语体异质要素的增加、个体特征的形成,从判词语体在不同历史文化语境下分化、融合的嬗变轨迹即可显示其在社会文化因素作用下所呈现的不同个体特征,归结出判词语体形态与社会文化共变的规律性。法律语言的本质属性是工具,因而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影响、指导法律实践。对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的研究也如此,而有了语体的规范,语言的规范才可能是全面、科学的规范。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五章内容。导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论文的大致框架和写作的思路与方法,以及必要的文献综述。第一章阐明我国判词语体及其特性,界定概念并明确判词语体在语体体系中的位置,为下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作为语用学范畴的语体是适应不同交际功能、不同题旨情景需要而形成的运用语言特点的体系,这些经过抽象而形成的特点的综合体就构成了语体。每一种语体均系适应人类社会交际需要才产生,都有着表现自己语体特点的不同的语言材料、语言手段。它们实际上是各种修辞现象所组成的一个抽象综合体。一种修辞现象或少数修辞现象是够不成综合体的,只有多种修辞现象才能组合成特有的语体。判词因其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为世人所重视并成为法律文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种,其语体特色足以代表司法书面语体特征,因此选取判词语体规范问题加以研究应该颇具代表性。我国判词源远流长,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变化,形成独具特色的语言风格。判词语体作为语体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语体样式,是语言运用在司法判决领域时所形成的功能变体,是为适应司法裁判交际领域、目的、任务需要,运用全民语言形成的语言特点体系。其语体特点表现为:理性化、专业化、书面化、中性化。语体可以划分出诸多种类,从语言表达方式是可以分为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前者主要诉诸于声音,而后者则诉诸于书面文字。书面语体又因其交际领域、目的、任务的不同划分为事务语体、政论语体、文艺语体和科技语体。判词语体在语体体系中所处位置应该为:语体——书面语体——事务语体——法律事务语体——司法事务语体——判词语体。第二章我国古代判词语体的阐释。包括古代判词语体的简要历史流变、语体特征阐释以及形成因素等三个方面。本章主要选取《朕匜铭》、《春秋决狱》、《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新语》以及清代于成龙、陆稼书、张船山、樊增祥等判词语料,证实古代判词经历了由萌芽、雏形、繁荣、成熟几个历史阶段,每个历史阶段虽然在语体上略有变化,但总体上风格趋同没有明显变化,即主要表现为语体的文学化、道德化及情感化三方面特征。形成古代判词语体上述特征的原因主要涉及制判主体与社会文化两个方面。古代(尤其是唐代以后)制判主体的诠选途径和方式注定了判词语体文学化的趋势。据《文献通考》记载,唐代科举选官考察制判目的是为了检验士子“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引伏”的水平,从而保证这样诠选的官员不仅精通诗词歌赋,而且具有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判词优劣判断的重心却又放在判词的文采之上,讲究文辞的华美,对仗的工整,用典的精当。如此以来判词写作的文学价值得到提升,实践意义和实用价值反倒被贬抑了,因为所取者无非学问精通,文章美丽,而不一定适合从政。在现存的唐代判词中,绝大多数都有一种自觉不自觉的文学化倾向,具有相当高的文学价值。另外更重要的是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作用。古代中国礼法合一,引礼入法的法律制度,为判词语言的道德化提供了坚实的话语环境,因此,中国古代判词自汉代董仲舒开创《春秋决狱》的制判笔法后,形成一种制判传统,即判决依据法律和社会道德,法律和道德部分,语言的道德教化色彩浓厚。同时,古代中国司法行政合一,司法专横,不公开、不平等,司法行政化,重刑轻民等司法制度的状况,制判主体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审判人员,尤其唐宋以来的判词,一般用于基层州县地方官对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流传于进的唐宋判词多为应试之作的“拟判”,而非实际审理案件的“实判”。明清的实判,一般很简短,很少成文成章。总之,古代判词与现代判决书的差异甚大,不应同日而语。注定制判主体往往以“父母官”而不是法律职业人的话语来处理案件,训导说教甚至情感化语言出现非常明显,情感化是古代判词语体的别样特色。第三章我国近代判词语体分析。主要对近代(1848——1949)清末、民国的判词语体特色、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选取清末、民国及陕甘宁边区的典型判词语料为分析对象。此期,我国古代判词在语体特色上发生重大转变,可以说晚清以来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步步紧逼之下被迫融入现代世界体系,正是在这种社会变迁中,传统判词语体开始了向现代判词语体的转型。在语体特色上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模式化、简明化、逻辑化。其成因主要涉及法律制度与语言运动的现代两个方面。自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传入,中华法系解体,司法文书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古代司法文书被废弃,判词制作从模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转变。清末变法休旅,宣统年间有沈家本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所载,借鉴日本、德国的司法文书制作经验,结合中国法律文化实际,启动现代司法文书格式,对民刑等主要判决文书格式做出了统一规定,我国判词语体模式化程度初见端倪。民国时期的司法文书承袭清末制定的司法文书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期盼次对于清末指定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均有不少变化,论证讲求逻辑性增强,内容要素细化,语言专业化程度加强,同时保持简明晓畅的风格,结构更加严谨。判词语体呈现出较高的规范性。民国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所使用的司法文书格式基本上采用当时通行模式,虽有变动但甚微,语言风格上虽文白间杂但更加通俗,易于理解,只是因为政权性质的不同、司法制度的不同判词内容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另外,自鸦片战争打开了闭关自守的清朝帝国大门以后,中西文化的接触和交流逐渐增加。最初中国只知道西洋船坚炮利,后来意识到要革新武器必须革新生产,最后明白基本问题在于革新教育。对于鸦片战争以来的近代中国而言,挽救民族危亡的危机意识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语言统一运动——以开启民智、普及知识为目的而展开的白话文运动,这一语言运动对传统判词语体的现代性转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第四章我国现代判词语体思考。现代中国司法文书的最大特点是四个法域即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司法文书并存。主要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判决书语体规范问题。其中选取建国初期、文革时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近年来的判决书语料为分析对象兼及与台湾、香港判决书的语体比较。总体上来说,我国大陆判词语体1949年以后处在一种封闭的语境中发展,并在毛泽东语言这种权威话语、核心话语的影响下形成了其现代化、大众化、民族化的独特个性;而台湾判词语体较多地保留了20世纪40年代末大陆判词语体原型的模式共性,充分显示了两者间相延相续的血脉关系。伴随20世纪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判决书语体可大致分四个时期:1949年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的创建时期;1966年—1976年间的文革时期的破坏时期;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重建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规范时期,为顺应时代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对各类判词的制作模式和要求进行了重构。而判词语体的发展则主要表现为根据中国国情,传承民国时期判决书格式“主文——事实——理由”的三段论结构形式,建构了半文半白的杂合判词语体,在语言风格上表现出较强的政策性。经历了20世纪20年代的白话文运动,30年代的大众语运动和40年代初期以民族形式为本位的语文建设运动的发展,现代汉语到40年代中后期逐步成熟规范。实现了中国语文从文言文到白话文,再到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转型,完成了语文形式现代化、大众化、民族化的协调统一。可以说,现代汉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着作为语法规范”。考察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判词语体,表现为与口语吻合的现代白话文,与此同步,50年代后期,判词结构模式由“主文——事实——理由”演变为“事实——理由——结论”的结构形式。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运动开始,,极左思潮泛滥成灾,法律虚无主义猖獗肆虐,否定司法程序和司法文书规格,错误地认为讲究司法程序和司法文书格式是搞“繁琐哲学”,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后,司法文书质量日益下降,特别是在“文革”十年里,随着“砸烂公、检、法”的狂潮,司法文书格式亦遭破坏。60年代以后,大陆判词语体在现代白话文的道路上走得更为迅速彻底,判词语体朝着通俗易懂的大众化方向演进。“文革”十年,判词语体强烈的政治功用性使大陆判词写作朝个人崇拜化、革命化方向发展,判词写作越来越偏离语体原型,形成了带有畸形生态的判词语体。主要表现为:政治话语取代法言法语,情绪性话语取代理性话语,直白性话语取代思辨性话语,主观性话语取代中性话语。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提供了判词语体发展的崭新语境,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制定和颁布,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恢复,司法文书再度受到重视并得到了发展。司法部恢复后,即由普通法院管理司负责制定并于1980年6月颁发了《诉讼文书样式》计八类六十四种,重新统一了司法文书格式。1982年国家机构改革,调整政府职能,司法部的普通法院管理司和专门法院管理司被撤销,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划给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从而形成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系统分别各自制定和修订本系统的文书格式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文书格式的基础上于1992年6月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计十四类三百一十四种,判词格式日益完备。1996年3月,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订,判词格式须伴随之进一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修订下发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八种,新增加了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3种。同时,随着国际往来的日益增多和现代媒体的广泛传播,外来词语也伴随着新事物、新概念纷纷涌人汉语的词汇系统,形成了汉语发展史上继两汉西域借词、汉魏唐宋佛教借语、近代西方科技文化借词之后的第四次大规模借词浪潮,大量的法律术语涌进汉语词汇,判词语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通过判词,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①,判词的社会价值凸现,人们对其制作的要求亦愈来越高,格式和制作规范更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针对判词规范问题的讨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判决书语体风格主要表现为模式化与个性化,规范性与习惯性、明确性与模糊性、详尽性与简约性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第五章我国未来判词语体的思考。主要针对判词语体的个性化与模式化、判词语体融合、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判词语体的比较与借鉴等问题展开。针对当代判词改革研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个人的思考。指出未来判词的发展须在解决好个性化与模式化、封闭与开放、坚守与借鉴等问题基础之上展开,认为传承古代判词语体精髓部分具有现实意义及深层文化基础,我国判词语体的规范化还尚需假以时日。
二、从两起合伙贪污案引出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两起合伙贪污案引出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贪污罪的特殊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预期创新点与难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预期创新点与难点 |
第2章 贪污罪特殊对象基本问题 |
2.1 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
2.1.1 贪污罪犯罪对象的概念 |
2.1.2 公共财产的狭义范围 |
2.1.3 注意规定中的公共财产 |
2.1.4 公共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区分 |
2.2 从贪污罪的法益看贪污罪的特殊对象 |
2.2.1 贪污罪法益的确定 |
2.2.2 特殊对象体现的贪污罪法益 |
2.3 贪污罪特殊对象认定的必要性 |
2.3.1 立法空白带来诸多弊端 |
2.3.2 实务中对象认定缺乏衡量标准 |
2.3.3 同国际社会反腐接轨的必然趋势 |
第3章 预期利益作为贪污罪对象的认定 |
3.1 本单位预期利益 |
3.1.1 本为单位所有后截留转与他人的合同 |
3.1.2 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
3.2 广告资源作为特殊商品的相关利益 |
3.3 高速公路截取通行费 |
3.4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 |
第4章 法律所禁止流通的特殊财物作为贪污罪对象的认定 |
4.1 违禁品 |
4.1.1 绝对违禁品 |
4.1.2 相对违禁品 |
4.2 非法财物 |
4.2.1 非法财物所有权性质及对象认定上的分歧 |
4.2.2 非法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
4.2.3 非法财物中贪污罪与其他罪的界线 |
第5章 非公有性质财产中贪污罪对象的认定 |
5.1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财产 |
5.2 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
5.3 名为国有实为个人所有的公司财产 |
第6章 其他特殊财产作为贪污罪对象的认定 |
6.1 债权等财产性权利 |
6.2 虚拟财产 |
6.3 知识产权 |
6.3.1 狭义范围的知识产权 |
6.3.2 智力成果中的特殊认定 |
6.4 公车牌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推动技术转移是主要国家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
1.1.2 推进技术转移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要求 |
1.1.3 加强技术转移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使命 |
1.2 研究意义 |
1.2.1 有利于充分发挥北京地区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的优势 |
1.2.2 有利于发挥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
1.2.3 有利于发挥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在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技术转移的界定 |
1.3.2 关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影响因素研究 |
1.3.3 关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过程与动力机制研究 |
1.3.4 关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模式及途径研究 |
1.3.5 关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政策及绩效评估研究 |
1.3.6 研究述评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的难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6 论文创新点 |
1.7 本章小结 |
第2章 技术转移的相关理论及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空间扩散理论 |
2.1.2 技术差距理论 |
2.1.3 技术生命周期理论 |
2.1.4 “三螺旋”理论 |
2.1.5 创新理论 |
2.1.6 网络组织理论 |
2.1.7 孵化器理论 |
2.1.8 产权理论 |
2.2 技术转移主体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 |
2.2.1 主体行为分析 |
2.2.2 关于技术转移模式划分 |
2.2.3 影响因素 |
2.3 理论分析框架 |
2.3.1 技术转移的主体研究(S) |
2.3.2 技术转移的模式研究(M) |
2.3.3 技术转移的影响因素研究(I) |
2.3.4 技术转移的支撑体系研究(S) |
2.3.5 技术转移的绩效研究(P)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主要国家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及启示 |
3.1 主要国家技术转移法律政策 |
3.1.1 美国技术转移法律政策 |
3.1.2 德国技术转移法律政策 |
3.1.3 日本技术转移法律政策 |
3.2 主要国家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 |
3.2.1 美国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 |
3.2.2 德国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 |
3.2.3 日本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 |
3.3 主要国家高校、科技机构技术转移的经验与启示 |
3.3.1 及时调整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政策 |
3.3.2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 |
3.3.3 构建完整的创新资助体系 |
3.3.4 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现状分析 |
4.1 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政策发展演进 |
4.1.1 探索发展阶段(1978――1984 年) |
4.1.2 迅速发展阶段(1985――1998 年) |
4.1.3 政策创新阶段(1999――2009 年) |
4.1.4 新的政策创新阶段(2009――至今) |
4.2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优势分析 |
4.2.1 科技资源总量优势明显 |
4.2.2 科研人员、经费、立项占比突出 |
4.2.3 科研投入高于其他地区 |
4.2.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占比突出 |
4.3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支撑体系建设 |
4.3.1 建立辐射全国的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
4.3.2 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专业机构 |
4.3.3 创新科技中介服务组织 |
4.3.4 建设新型孵化器 |
4.3.5 建立中关村科技金融体系 |
4.4 北京地区技术转移总体数据分析 |
4.4.1 技术交易成交额占比分析 |
4.4.2 技术成交增加值分析 |
4.4.3 四类技术合同分析情况 |
4.5 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相关数据分析 |
4.5.1 总量分析 |
4.5.2 占比分析 |
4.5.3 四类合同分析 |
4.6 北京地区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相关数据分析 |
4.6.1 专利申请情况 |
4.6.2 专利授权情况 |
4.6.3 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情况 |
4.7 问题及障碍 |
4.7.1 科技成果产权不清晰 |
4.7.2 技术价值评估定价难 |
4.7.3 高校、科研机构制度设计不利于技术转移 |
4.7.4 科技金融对技术转移支持不够 |
4.7.5 新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育不够 |
4.7.6 缺乏技术转移专业人才 |
4.7.7 法规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空间分布特点、主体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
5.1 本章研究思路与数据说明 |
5.1.1 研究思路 |
5.1.2 数据来源 |
5.2 北京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总体水平 |
5.2.1 技术输出总体水平 |
5.2.2 技术吸纳总体水平 |
5.3 北京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空间分布特点 |
5.3.1 技术输出的空间分布特点 |
5.3.2 技术吸纳的空间分布特点 |
5.4 北京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主体特征 |
5.4.1 技术输出的主体特征 |
5.4.2 技术吸纳的主体特征 |
5.5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影响因素 |
5.5.1 研究假设 |
5.5.2 变量、数据及模型 |
5.5.3 结果分析 |
5.6 北京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
5.6.1 变量、数据及模型 |
5.6.2 结果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与绩效分析 |
6.1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分类 |
6.2 技术转让许可模式 |
6.3 基于科技计划技术转移模式 |
6.4 衍生企业技术转移模式 |
6.5 校(院)企合作技术转移模式 |
6.6 校(院)地合作技术转移模式 |
6.7 基于协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 |
6.8 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模式 |
6.9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比较分析 |
6.10 北京地区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内先进地区比较研究 |
6.10.1 国内发达地区科研产出排名比较研究 |
6.10.2 北京地区与深圳市科研转化能力比较分析 |
6.10.3 北京与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比较 |
6.11 技术转移绩效分析 |
6.11.1 技术转移绩效分析框架 |
6.11.2 技术转移绩效分析 |
6.12 本章小结 |
第7章 促进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政策建议 |
7.1 从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高度做好技术转移 |
7.1.1 建设好中关村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
7.1.2 实施领先市场战略,引进国际先进技术 |
7.2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
7.2.1 细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
7.2.2 完善税收分成政策 |
7.2.3 完善国际技术转移法律法规 |
7.3 加快构建协同创新体系 |
7.3.1 健全政府服务体系 |
7.3.2 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
7.3.3 创新科技中介服务 |
7.3.4 加强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中心建设 |
7.3.5 积极稳妥推进高校、科研机构改革 |
7.3.6 完善适应技术转移需要的产业业态 |
7.4 确立基于产权理论的专利估值体系 |
7.5 建立技术转移绩效评价体系 |
7.6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指导性案例之基本考察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的概念 |
一、什么是指导性案例? |
二、指导性案例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分类 |
一、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类指导性案例 |
二、公法性、私法性指导性案例 |
三、审判程序类、执行程序类、特殊程序类指导性案例 |
四、法律解释类、规则创设类指导性案例 |
五、归纳规则、表达理念、阐述方法类指导性案例 |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正当性 |
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合法性分析 |
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节 指导性案例的功能 |
一、统一法律适用 |
二、填补法律漏洞 |
三、促进法律生长 |
第五节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概况 |
一、数据与统计 |
二、特点与分析 |
三、结构与叙事 |
第二章 指导性案例制度产生的背景之梳理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彼此间的借鉴融合 |
一、英美法系中的制定法 |
二、大陆法系中的判例 |
三、判例在两大法系融合中的角色 |
第二节 我国案例指导实践的历史探索 |
一、新中国成立至《公报》创办前 |
二、《公报》创办至《二五纲要》出台前 |
三、《二五纲要》实施至今 |
第三节 社会转型的现实语境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
二、社会转型对司法产生迫切要求 |
三、司法职业共同体的理性回应 |
小结 |
第三章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规范之解读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
一、各界对发布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独享发布权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
一、现有标准不清晰 |
二、对“指导性”的深入剖析 |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 |
一、遴选程序内容概览 |
二、遴选程序的行政化特征 |
三、社会推荐模式及其在实践中的虚置 |
第四节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 |
一、效力定位的历史嬗变 |
二、效力来源之争 |
三、“应当参照”存在技术缺陷 |
第五节 制度构建缺失的其它问题 |
一、监督机制尚属空白 |
二、废止程序不尽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指导性案例制度之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调研数据之呈现 |
一、适用情况之考察 |
二、理论认知之分析 |
三、生成机制之调查 |
四、适用机制之探究 |
五、其它 |
第二节 调研情况之总结 |
一、适用情形不容乐观 |
二、社会认同有待提升 |
三、生成机制尚需完善 |
四、指导机制亟待健全 |
第三节 基于调研情况之反思 |
一、强力推进模式忽略了实践所需 |
二、效力模糊阻碍了具体适用 |
三、成文法思维束缚了参照步伐 |
四、监督及配套机制缺失减损了适用效果 |
五、宣传不到位影响了社会认可度 |
小结 |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优化指导性案例的生成 |
一、从行政化之遴选到诉讼中的“自然”生成 |
二、重置遴选标准 |
三、加强事前培育 |
四、完善社会推荐模式 |
五、固定发布周期 |
第二节 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
一、准确定位效力 |
二、“应当参照”的技术性展开 |
三、建立便捷的检索系统 |
第三节 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监督、协调与废止机制 |
一、建立监督机制 |
二、构建“两高”协调机制 |
三、增设废止程序 |
第四节 构建相关配套措施 |
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
二、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
三、增进法律职业共识 |
四、改革法学教育模式 |
小结 |
结语 |
附录一: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相关问题调查问卷(法官卷) |
附录二: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相关问题调查问卷(律师卷)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法谦抑的定义及内涵 |
一、刑法谦抑的定义 |
二、刑法谦抑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根据 |
一、刑法设立的最后保障性 |
二、犯罪原因的可宽宥性 |
三、刑罚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刑法谦抑与刑事立法及司法 |
一、刑法谦抑与刑事立法 |
二、刑法谦抑与刑事司法 |
第二章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基础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与理性的司法人员 |
一、我国司法队伍现状 |
二、刑法谦抑与法官的犯罪观 |
三、刑法谦抑与法官的刑罚观 |
四、刑法谦抑与法官的常识、常理、常情 |
五、理性司法群体的构建 |
第二节 刑法谦抑与理性的司法环境 |
一、理性司法环境的界定 |
二、理性司法环境的基本要求 |
三、理性司法环境的底线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障碍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内部障碍 |
一、公检法制约机制关系障碍 |
二、审判机关内部规制障碍 |
三、法官现实思维障碍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外部障碍 |
一、媒体监督的非理性倾向障碍 |
二、被害方的非理性要求障碍 |
三、司法信任缺失障碍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障碍的排除 |
一、机制障碍的排除 |
二、思维障碍的排除 |
三、公信力障碍的排除 |
第四章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刑事和解 |
一、刑事和解制度 |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 |
三、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 |
四、刑事和解的困惑 |
五、刑事和解的完善 |
第二节 非监禁刑 |
一、非监禁刑及价值 |
二、非监禁刑适用的现状 |
三、非监禁刑适用的困惑 |
四、非监禁刑适用的完善 |
第三节 死刑限制 |
一、谦抑语境下的死刑限制 |
二、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特别考量 |
三、死刑限制的司法困惑 |
四、死刑限制适用的误区 |
第四节 酌定减轻 |
一、酌定减轻制度及其理论依据 |
二、酌定减轻的适用现状及困惑 |
三、酌定减轻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刑法谦抑的司法限度 |
第一节 法律效果限度 |
一、刑法谦抑与法律底线 |
二、刑法谦抑与宽严相济 |
三、法律效果的绝对与相对 |
第二节 社会效果限度 |
一、谦抑的社会效果影响底线 |
二、谦抑的社会效果评判底线 |
三、谦抑社会效果的绝对与相对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清朝前期盐政与盐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依据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框架 |
四、 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明清盐法的嬗变与盐商特权地位的形成 |
第一节 明初开中法与盐商垄断权的产生 |
一、 开中制实施原因 |
二、 开中制的运行方式及盐商特权地位的孕育 |
三、 开中制造就了盐商的两面性特征 |
四、 盐商“困守支”与开中制的破坏 |
第二节 明中后期盐法变革与盐商垄断特权的确立 |
一、 弘治时期“叶琪变法”与盐商的分化 |
二、 万历时期“袁世振改革”与盐商垄断特权的确立 |
第三节 清前期盐法与盐商特权地位的巩固 |
一、 清前期盐法的形成 |
二、 清前期盐商的分化与纲总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盐商与专制政权的关系 |
第一节 盐商与皇权的关系 |
一、 盐商对皇权的臣服与维护 |
二、 皇权对盐商的政治保护与扶持 |
三、 皇权对盐商的经济扶持 |
四、 盐商维护皇权对世风的影响 |
第二节 盐商与盐官的关系 |
一、 中国古代盐务机构和盐官制度的变迁 |
二、 清代经济背景下对盐官的考成与问责 |
三、 盐商挟资交结盐官 |
四、 盐官执权保护盐商 |
五、 盐商的交结行为对官风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盐商的商业利润与社会责任 |
第一节 盐商商业利润及其性质 |
一、 利润的概念及其分类 |
二、 盐商商业利润的性质 |
第二节 盐商暴利追求的行为方式 |
一、 盐商对灶户的剥削 |
二、 盐商对民户的剥削 |
三、 商业欺诈与盐商的诚信危机 |
四、 走私与盐商的非法经营 |
第三节 盐商社会责任对其暴利追求方式的掩盖 |
一、 盐商的主要社会责任 |
二、 盐商担当社会责任的促成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盐商发达之后的资本流向及其影响 |
第一节 资本流向官僚体系 |
一、 报效朝廷,取媚皇帝 |
二、 贿赂权贵,勾结官吏 |
三、 出资捐官,跻身官场 |
第二节 资本流向土地、宗族、文化层面与盐商社会角色的改变 |
一、 置办土地,回归“本业” |
二、 重资业儒,趋身“士层” |
三、 捐资宗族,惠及“乡闾” |
第三节 资本流向日常消费体系及对民风的影响 |
一、 盐商资本流向日常消费体系的原因 |
二、 盐商的奢靡消费及其方式 |
三、 盐商畸形消费特征 |
四、 盐商畸形消费对民风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 明至清前期盐政变革促使盐商专营特权不断加强 |
二、 盐商为获取特权而向专制政权妥协及依附 |
三、 盐商的暴利追求及其影响 |
四、 盐商商业资本的回流及对民风造成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会计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和价值 |
第二节 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简要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主要观点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观点 |
三、主要内容 |
第二章 会计伦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会计伦理的人性论基础 |
一、"经济人"假设 |
二、"道德人"假设 |
三、会计人:"经济人"与"道德人"的有机统一 |
第二节 会计的伦理学基础 |
一、会计的本质 |
二、会计的伦理本质 |
三、会计伦理的行为主体 |
第三节 会计伦理的经济学特征 |
一、会计伦理的制度经济学特征 |
二、会计伦理的信息经济学特征 |
三、会计伦理的博弈论特征 |
第三章 我国会计领域的伦理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会计领域的伦理问题的表征 |
一、观念层面:极端个人主义盛行 |
二、规范层面,职业道德缺失 |
三、行为层面:道德行为失范 |
第二节 成因剖析 |
一、人性假设与利益诱惑 |
二、制度缺失与监督无力 |
三、成本低廉与执行乏力 |
四、教育薄弱与历史影响 |
第四章 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历史选择与理论框架 |
第一节 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历史演进 |
一、我国传统社会会计道德建设的经验 |
二、西方会计道德失序治理历程回眸 |
第二节 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历史启示 |
一、不能依靠单一的治理方法,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
二、必须依赖理性法制的力量,但不能过分迷信法制 |
三、不要过分崇拜市场的力量,民间自律不见得是最佳选择 |
四、不能只重视制度安排,而忽视全方位的道德教育 |
第三节 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理论框架 |
二、会计伦理规范的法律化 |
三、会计伦理活动的制度化 |
四、会计伦理教育的专门化 |
五、会计伦理监督的社会化 |
第五章 会计制度伦理建设 |
第一节 会计制度的学理分析 |
一、制度的文化阐释 |
二、会计制度的层次分析 |
三、会计制度与会计伦理的关系 |
四、完善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议 |
第二节 制度伦理界说 |
一、制度伦理及其建构原则 |
二、制度伦理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会计制度伦理的创新 |
一、会计制度的伦理化 |
二、会计伦理的制度化 |
第六章 会计道德风险的控制与行为选择 |
第一节 会计道德风险的学理阐释 |
一、风险管理的一般原理 |
二、道德风险及其特征 |
三、会计道德风险 |
第二节 会计道德风险的管理 |
一、会计道德风险识别 |
二、会计道德风险动因分析 |
三、会计道德风险管理对策 |
第三节 会计道德的行为选择 |
一、会计道德行为及其特征 |
二、影响会计行为选择的因素 |
三、会计道德选择及其形式 |
四、会计道德选择的心理机制 |
五、会计道德行为选择的实现 |
第七章 会计道德教育的探索 |
第一节 会计道德教育创新 |
一、会计道德教育及其作用 |
二、会计道德教育的观念更新 |
三、会计道德教育的环节创新 |
四、会计道德教育的内容延展 |
五、会计道德教育的方法拓新 |
六、会计道德教育的制度创新 |
第二节 会计道德良心的培育 |
一、会计道德良心的作用 |
二、会计道德良心的结构 |
三、会计道德良心的培育 |
第三节 会计道德人格的锻造与提升 |
一、会计道德人格的提升 |
二、道德自律与道德品格 |
三、会计道德人格的形成 |
四、会计道德境界升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当代中国反腐模式转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源起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四、重要概念说明 |
五、研究方法、主要内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反腐模式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反腐模式涵义 |
一、反腐模式界定 |
二、反腐模式内容 |
三、反腐模式类型 |
第二节 反腐模式基本要素 |
一、反腐模式中的硬件要素 |
二、反腐模式中的软件要素 |
第三节 反腐模式转换动力 |
一、反腐模式转换是反腐模式时代性要求 |
二、反腐模式转换是反腐模式民主性要求 |
三、反腐模式转换是反腐模式社会性要求 |
第二章 反腐败基础理论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实践模式 |
第一节 反腐败基础理论分析 |
一、廉价政府理论 |
二、国体理论 |
三、国家廉政体系理论 |
第二节 部分国家和地区反腐实践模式分析 |
一、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反腐模式 |
二、美国分权制衡反腐模式 |
三、新加坡综合反腐模式 |
四、中国香港地区三管齐下反腐模式 |
第三节 国外及香港地区反腐模式的启示 |
一、反腐主体趋向独立化 |
二、反腐规则趋向法制化 |
三、反腐策略趋向科学化 |
四、反腐内容趋向透明化 |
五、反腐监督趋向社会化 |
六、反腐法治信仰趋向常态化 |
第三章 中国传统反腐基本模式及其现实局限性 |
第一节 政治运动反腐模式 |
一、政治运动反腐模式概述 |
二、稳定政权与政治运动反腐模式的实践 |
三、政治运动反腐败模式的历史局限性 |
第二节 组织反腐模式 |
一、组织与组织反腐 |
二、社会转型与组织反腐模式的选择 |
三、组织反腐模式的历史局限性 |
第三节 制度反腐模式 |
一、制度反腐模式本质 |
二、政治发展与制度反腐模式的形成 |
三、制度反腐模式的历史局限性 |
第四章 法治反腐模式在当代中国的确立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对法治反腐模式的选择 |
一、反腐政治化与法治实质正义 |
二、反腐社会性与法治公正性 |
三、反腐多元化与法治统一性 |
第二节 法治反腐模式本质 |
一、法治反腐模式界定 |
二、法治反腐模式内容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
三、法治反腐模式哲理分析 |
第三节 治反腐败模式形成理论基础与实践性 |
一、依法治国是法治反腐模式现实基础 |
二、法治本质属性与法治反腐模式可行性 |
三、法治价值与法治反腐模式选择 |
四、政治和社会推动与法治反腐模式发展 |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治反腐模式不足及现实表现 |
一、行政体制与法治反腐模式不能有机衔接 |
二、法治反腐运行及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三、法治反腐法律体系尚未有效建立 |
四、法治反腐理念不具有普及性 |
第五章 传统反腐基本模式向现代反腐模式转换范畴 |
第一节 反腐组织模式转换 |
一、多元性向专职性转换 |
二、依附性向独立性转换 |
三、行政性向行政司法化转换 |
第二节 反腐行为模式转换 |
一、惩罚向预防与惩罚并用转换 |
二、依政策反腐向依法反腐转变 |
三、权力反腐向权责对等反腐转变 |
第三节 反腐程序模式转换 |
一、注重实体向程序与实体复合转变 |
二、程序由封闭向公开的转变 |
三、程序由失范向规范的转变 |
第四节 反腐运行机制模式转换 |
一、平行机制向联动机制转变 |
二、单向机制向双向制约机制转变 |
三、惩罚机制向系统反腐机制转变 |
第六章 当代中国完善法治反腐模式的新进路 |
第一节 完善法治反腐模式的总体思路 |
一、实现权治与人治反腐向法治反腐转变 |
二、实现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 |
三、实现单一治理向联动治理转变 |
四、实现分散治理向统一治理转变 |
第二节 法治反腐模式规则体系法治化 |
一、全面覆盖法治反腐理念 |
二、健全反腐法律规范体系 |
三、强化反腐机构法律权威地位 |
第三节 法治反腐运行机制科学化 |
一、规范反腐模式运行主体统一性 |
二、合理建构法治内反腐运行机制 |
三、实现法治反腐内外机制的有机衔接 |
第七章 余论 |
一、反腐模式是法治国家目标模式在反腐领域的具体实践 |
二、政治与经济发展是决定反腐模式转换的内在动力 |
三、完善法治反腐模式是反腐主要方略和必然趋势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高校腐败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高校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何谓腐败犯罪 |
一、腐败的界定 |
二、犯罪的界定 |
三、高校腐败犯罪的界定 |
第二节 高校腐败犯罪的表现形式 |
一、经济腐败犯罪 |
二、行业腐败犯罪 |
三、学术腐败犯罪 |
第二章 高校腐败犯罪的演化、特点与危害 |
第一节 高校腐败犯罪的演化历程 |
一、高校腐败犯罪的初始阶段 |
二、高校腐败犯罪高发阶段 |
第二节 高校腐败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数量突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 |
二、犯罪主体年轻化,领导干部涉案居多 |
三、贪污受贿案件为主,窝案、串案数量比例大 |
四、犯罪领域众多,后勤基建成犯罪高发区 |
五、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影响严重 |
第三节 高校腐败犯罪的危害 |
一、影响学校声誉,引发精神危机 |
二、腐化大学精神,影响人才培养 |
三、与社会发生共振,恶化社会风气 |
第三章 高校腐败犯罪多发的原因 |
第一节 高校腐败犯罪的客观原因 |
一、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 |
二、政治上的负面影响 |
三、内部权力过于集中 |
四、管理制度存在着缺陷 |
五、监督严重不力 |
第二节 高校腐败犯罪的主观原因 |
一、心理失范状态下经不起各种诱惑 |
二、多元价值观影响下出现道德滑坡 |
三、急功近利,侥幸心理严重 |
四、法律意识淡漠,职业行为失控 |
第四章 防治高校腐败犯罪的经验和对策 |
第一节 高校腐败犯罪的防治经验 |
一、国外防治高校腐败犯罪的经验 |
二、国内防治高校腐败犯罪的做法 |
第二节 防治高校腐败犯罪的具体对策 |
一、深化思想教育,使之不想腐败 |
二、加快制度创新,使之不易腐败 |
三、强化监督机制,完善防腐体系,使之不能腐败 |
四、注重司法惩处,使之不敢腐败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研究生阶段发表论文情况 |
(9)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
(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相关概念 |
(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
(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原因 |
(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方法 |
(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侦查策略 |
(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方法 |
(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 |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
(一) 从教育上预防职务犯罪 |
(二) 检察院与纪委监察部门配合,预防职务犯罪 |
(三) 从管理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状况 |
二、国内法律语言研究状况 |
三、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判词语体及其特性 |
第一节 判词语体概念界定 |
一、语体 |
二、法律语体 |
三、判词语体 |
第二节 判词语体规范体系 |
一、汉语的语体规范体系 |
二、判词语体规范 |
第三节 判词语体与表达方式 |
一、叙述方式 |
二、议论方式 |
三、说明方式 |
第四节 判词语体的发生与变化 |
一、判词语体的产生 |
二、判词语体的稳定与变化 |
三、判词语体演变的原因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古代判词语体—文言语体 |
第一节 古代判词语体简述 |
一、判词语体的萌芽——《朕匜铭》 |
二、判词语体的雏形——《春秋决狱》 |
三、古代判词语体的繁荣——《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名公书判清明集》 |
四、古代判词语体的成熟——《折狱新语》 |
第二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伦理化 |
一、判词强势话语体系的伦理道德化 |
二、判案依据呈现道德礼教化 |
第三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文学化 |
一、骈判——文学化的极端代表 |
二、散判——文学语体的交融 |
第四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情感化 |
一、制判者感情的流露 |
二、判决依据的情理化 |
第五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典雅化 |
一、用语典雅 |
二、结构用语格式化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近代判词语体——文白间杂语体 |
第一节 近代判词语体简述 |
一、清末判词语体 |
二、民国时期的判词语体 |
第二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程式化 |
一、语篇程式性 |
二、词语程式性 |
第三节 判决理由的逻辑化 |
一、表示逻辑关系的词语 |
二、引据类语句 |
第四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异质化 |
一、法律词语——中西二元对立范式 |
二、语体渗透——文白间杂 |
第五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传承性 |
一、语体有浓重的情理色彩 |
二、判词旧有模式的保留 |
第六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通俗化 |
一、语词通俗、口语化 |
二、语言大众化、政策化 |
三、情文理并茂,可读性强 |
四、因地制宜风格不一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现代判词语体——白话文语体 |
第一节 现代判词语体简述 |
第二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口语化 |
一、口号式话语取代思辨性话语 |
二、简短性语言代替分析性话语 |
第三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政治化 |
一、政治话语取代法言法语 |
二、概念化话语取代具象性话语 |
第四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情绪化 |
第五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规范化 |
一、现代判词语体规范事件简述 |
二、叙论语言繁简与适切的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未来的判词语体的思考 |
第一节 判词语体的个性化与模式化 |
一、判词语体的模式化问题 |
二、判词语体的个性化问题 |
三、模式化与个性化之间 |
第二节 判词语体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
一、新闻语体与判词语体的语体类型之界定 |
二、新闻语体能动性实证分析 |
三、新闻语体与判词语体关系之期待 |
第三节 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性 |
一、语境与语言的选择 |
二、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因素 |
第四节 判词语体的比较与借鉴 |
一、由形式到内容——域外判词语体之比较 |
二、对域外语体的融合与借鉴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从两起合伙贪污案引出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贪污罪的特殊对象[D]. 吴丹瑶.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2)
- [2]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研究[D]. 许云. 北京理工大学, 2016(06)
-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D]. 谢绍静. 武汉大学, 2015(01)
- [4]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D]. 万选才. 武汉大学, 2012(06)
- [5]清朝前期盐政与盐商[D]. 孙明. 东北师范大学, 2012(05)
- [6]会计伦理问题研究[D]. 王双云. 湖南师范大学, 2011(11)
- [7]当代中国反腐模式转换研究[D]. 宋广奇. 华东师范大学, 2011(09)
- [8]高校腐败犯罪研究[D]. 盛兆林. 烟台大学, 2011(12)
- [9]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防范[D]. 李昊.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
- [10]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D]. 田荔枝. 山东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