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法中的对合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姜金良[1](2019)在《违法发放贷款罪共犯形态研究——基于裁判文书大数据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大数据样本分析发现,违法发放贷款罪中主观方面存在争议,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模糊,在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骗取贷款行为存在对合犯情形下以及向自己违法发放贷款等对合对象重合情形下,司法实践的定性也不统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并非复合罪过犯罪,而是故意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应作为内在客观处罚条件;按照对合犯处罚的界限,应以违法发放贷款人是否超越构成要件定型范围作为判断是否与贷款者构成共犯的标准;违法发放贷款人的违规审批行为不属于被害人承诺,不构成贷款者免责的事由,应以合规性作为判断标准;在存在犯罪分工的复杂共犯情形下,可根据犯罪分工、第三者参与等情形具体认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自己发放贷款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张一献,王聪[2](2018)在《公正与功利:论片面对合犯中的揭发型立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片面对合犯中非罪一方揭发对方犯罪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的争论,一方面源于立功制度的功利与公正的制约,另一方面源于片面对合犯行为结构的特殊性。此种对合行为中,行为双方均为对合行为主体,又互为对方行为的对象,一方行为的实施必然对应另一方行为的存在。基于对合行为的结构特征,片面对合犯中非罪一方知晓对方犯罪事实具有初始性、必然性的特征,其一般违法行为并非对方犯罪产生的刑法上的原因,故其揭发对方犯罪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属于立功制度的异化,符合立功的本质,契合功利与公正的价值内涵。
张亚男[3](2018)在《代购毒品行为的研究》文中提出“代购”是我国毒品买卖中比较常见的交易方式,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毒品案件中常见的行为类型。不同情形下的代购毒品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同,比如牟利性代购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非牟利性代购;运输型代购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持有型代购。社会危害性的不同意味着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并不单一。目前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还没有出现关于该行为的规定。出于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印发会议纪要的方式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区分定性。根据《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以及《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该行为分别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区分定性的做法无疑是合理的,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上述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行为中的牟利问题、持有与运输问题、毒品数量问题以及代购者与托购者关系问题的规定还不完善,而这些问题的理解适用又是决定代购毒品行为定性的关键因素。因此,为达到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在明确代购毒品行为概念、特征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一番合理解释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代购毒品行为的综述,包括概念、特征、分类、规制必要性以及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该行为的定性规定。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分析了代购毒品行为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根据代购者是否出于牟利目的以及所代购毒品的用途这两个标准对该行为进行了分类,即牟利性代购与非牟利性代购;助罪式代购与非助罪式代购。第三节对规制代购毒品行为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四节阐述了“三个会议纪要”以及《立案追诉标准(三)》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具体规制。该行为并不构成单一罪名,在满足不同的条件下分别会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或以及运输毒品罪。第二部分关于代购毒品中的牟利问题。该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在明确牟利目的内涵的前提下,对牟利目的与营利目的进行了辨析;第二节主要探讨了认定代购者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的方法及影响因素。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基于代购者的具体犯罪经过、犯罪后果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和经验法则来推定代购者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第三节对牟利目的的产生时间与实现方式进行了分析。从托购者委托行为人代购毒品之时到行为人交付代购毒品之前,产生牟利目的的,均可认定代购者具有牟利目的。实践中属于从代购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除去必要开销,代购者向托购者额外收取“介绍费”或“劳务费”;二是代购者出于贩卖目的收取部分代购的毒品作为酬劳。第三部分是关于代购毒品中的“持有”与“运输”问题。第一节对持有代购毒品的状态进行了分析。代购者事实上持有毒品,托购者法律上持有毒品;此外还包括静态持有和动态持有。第二节在综合考虑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的情况下,对代购过程中的运输行为进行了解释。第三节对代购者持有与运输毒品数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对多次少量持有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分析,二是对代购毒品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中毒品数量需达到较大以上这一条件进行了解读。第四部分关于代购者与托购者的关系问题。第一节对代购者与托购者间的对合关系进行了分析。在代购毒品情形中,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第二节分析了代购者与托购者彼此同罪的情形。代购行为在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以及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情形下,托购者与代购者间形成共犯关系。第三节分析了代购者与托购者各自具罪的情形,主要分析了吸毒者委托具有牟利目的的代购者代买毒品情形下二者的定罪问题。根据委托代购毒品数量的多少认定吸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无罪,而代购者不管毒品数量多少都构成贩卖毒品罪。
胡波[4](2018)在《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腐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路径基本一致。国家的法治化,即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审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历程,法治化逐步成为最鲜明突出的特点。要实现法治反腐,最基础、也是最直观的表现便是对包括贿赂犯罪在内的所有职务犯罪进行公正审判。因为,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就是国家追究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促进公正审判的尝试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其中,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这项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腐败犯罪中典型代表——贿赂犯罪的审判而言,意义更加深远。立足我国贿赂类案的诉讼实践,对证人为何出庭、如何出庭进行深入分析,目的在于为解决贿赂类案证人出庭难、刑事审判公正性不高等问题寻求积极的制度对策。司法以法治的最高权威确保了反腐的成果,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才能消除人们对运动式反腐、反腐政治斗争的猜疑,确保反腐的合法性、确定性和持续性,使得民心、顺民意的反腐斗争在法治的护佑下走得更长、走得更远,确保反腐成果不因时、因人而改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基础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从整体上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变迁、立法特点以及类型化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梳理。随着贿赂犯罪发案数的逐步增多、打击力度的逐步增强,以加大惩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为目的的立法调整贯穿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整个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活动的始终,并大致经历由粗到细、由简到繁的立法过程。就贿赂类罪总体的立法特点来看,主要呈现出立法模式上的罪群特性、罪名体系上的非严格对称性以及犯罪构成上的不完全对合性。就贿赂犯罪的类型化构成要件而言,主要包括身份与公务、收受与贿送、职务便利、利益循环以及直接故意等要素的认定。二是对贿赂类罪的证明,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证明对象、证明特点以及证明难点进行了阐释。提出了贿赂类罪证明的两个特点,即言词证据为主的证据结构和直接证据互证的定案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分别从形成原因和克服方式两个方面对贿赂类案证明困难进行了解析。三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贿赂类案的证人进行了分析。作为贿赂类案典型的证人,对合行为人具有多元身份重叠的特点。四是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进行了辨析。一方面,不论是立法上的语义不彰还是实践因素的相互掣肘,均难以否定侦查人员就证据合法性出庭时的证人身份;另一方面,对于贿赂类案的侦查人员而言,出庭作证还存在基于案发特点和避害本能而产生的局限性。第二章研究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底限范围及保障。一是通过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式,对关键证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在世界范围内看,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证言性陈述”标准、欧洲人权法院的“唯一或决定性”标准以及英国最高法院的“可信性特别保障”标准。上述标准的确定主要基于确保被告人对质权以及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两个目的;而就国内的研究来看,亦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实体标准说、程序标准说和兼顾说。总体而言,兼顾说更能体现关键证人的核心要件。关键证人是动态的程序驱动和静态的实体判断相结合的结果,即以被告人的申请为前提要素,以证言的证明力为实质标准。二是从关键证人的判断、能否出庭以及传闻陈述是否应当排除等问题上,对法官裁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即需要通过前置性审查、正当性审查、可信性审查等三重审查来确定是否可以豁免关键证人出庭并采纳其传闻陈述。三是结合法治国家的立法情况,对保障关键证人出庭的一般性措施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科以证人义务为目的的强制出庭作证、以科以控方义务为目的的庭审证言优先以及以科以法官义务为目的的程序无效制裁。第三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实践逻辑。一是从正反因素的交织以及权利义务的失衡等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贿赂类案中的对合行为人较之典型意义的证人所具有的不可靠性。对合行为人虽然具有自愿供述不利于已之事实这一可靠性因素外,但在利害关系的驱使、记忆能力的影响以及侦讯模式的局限下,其不可靠性会显着增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强迫自证其罪的有名无实以及证人豁免的有实无名等特点,进一步加剧了这一不可靠性的显现。二是从刑事印证证明模式的要求出发,提出了书面陈述可信性的验证必要与有罪供述补强的必要;三是对贿赂类案中对合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存在人群为对象,提出贿赂类案中的证人具有法定身份的要求、前置措施的影响以及人性本能的驱动等三个有利于其出庭作证的优势条件。第四章是以实证调研的方式对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现实及其内在原因进行研究。实证调研主要采取了刑事裁判文书的研判和问卷调查的方式。一是以贿赂犯罪的立案前调查和立案后侦查的关系为切入点,提出贿赂犯罪的调查和侦查已经逐步形成了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模式,而这一模式所具有的设定结案标准、固定言词证据以及高度封闭的调查过程等特征,极大限制了后续庭审证人出庭作证。二是以贿赂犯罪的捕诉审查为切入点,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审查逮捕的功能辐射和审查起诉功能弱化的现象。而现象背后的检侦关系失衡以及检控方对检控目标极力维护是造成控方在证人出庭问题上态度消极的主要原因。三是以一审庭审和二审审理为切入点,客观分析了被告人翻供及其程度以及言词证据明显违背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是促使法庭要求证人出庭的积极因素,而在一审法官中存在的“出庭无用论”和“出庭慎重论”以及二审对一审庭审允许证人不出庭的过度纵容则是抑制证人出庭的消极因素。产生消极因素的深层次原因是经验司法的误导、控辩地位的失衡以及法官中立的丧失。第五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以司法理念的更新为前提,辅之以制度层面的保障以及司法技术的革新。一是就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审判理念更新进行了分析。即应当坚守无罪推定的司法底线,既要克服个案审判中的有罪倾向,又要纠正司法经验的不当引导;应当增进控辩平等的司法认同,即在强化控方客观义务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辩方诉讼关照的力度;应当遵循证据裁判的司法规律,即要将证人出庭作为真正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重要乃至唯一方法。二是提出了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制度配套,首先应当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即通过尊重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应当合理构建庭前替代性程序,即证人在庭前程序中作出陈述,且满足中立者在场、辩方有效参与、程序保全等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在正式庭审中作证;再次是规范庭前陈述与庭上证言的使用,即在证人出庭情况下,既要以庭审证言优先为原则,又要在合理评价印证的前提下加强对庭前陈述的客观性审查;又次是优化证人出庭的利益引导机制,即从改变主体责任和进行利益引导两个方面敦促证人自愿出庭。最后规范庭外核实证言行为。对于这种在贿赂类案审判过程中时有发生的现象应当严格杜绝,调查结果也不得作为证据弹劾庭上证言。三是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证人出庭问题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定位以及对权力格局的改变,使得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更甚但出庭难度也更大。因此,一方面需要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强化庭前陈述的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则要建立调查人员出庭常态化机制。
陈怡盈[5](2017)在《我国对合犯刑罚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合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是必要共犯的一个下位概念,但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却又争议,其并不完全属于规范层面上的共同犯罪,故而在对合犯问题上需要考虑共同犯罪规则的适应性问题。近几年持续的反腐热潮得到广泛的民意支持,但是作为非典型对合犯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差异极大,差异的原因固然有很多,其中亦不乏合理之处,但是并不利于贿赂犯罪的整体治理。以此为引,根据对合犯的概念和特征,进而探究对合犯刑罚配置差异的原因,为今后对合犯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提供思路,为对合犯双方的均衡量刑提供思路。文章正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另附引言与结语。引言中主要介绍对合犯中存在法定刑相当和法定刑差异的现状,引出对合犯刑罚配置差异这一问题;同时梳理了对合犯的概念、分类等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第一部分,对合犯的几个基本问题。该部分主要明确对合犯的基本概念、及特征,强调对合主体的身份、行为及意思联络,认为对合犯是指具有对应地位的双方主体在具有共同意思联络下相向而为的两个相互依存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另从我国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的含义论证我国对合犯和共同犯罪的关系,认为我国对合犯是事实层面上的共同犯罪。第二部分,对合犯的分类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将我国《刑法》中的对合犯根据刑罚不同分为同罪同罚、异罪异罚、只罚一方三类,根据行为内容不同分为买卖型对合犯、贿赂型对合犯、其他对合犯三类,并简要分析不同类型的对合犯,指出我国对合犯存在立法模式混乱、用词不统一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合犯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建议在今后彼此俱罚的对合犯的立法中避免采用异罪异罚的方式立法,若仍采用异罪异罚的方式则在对合双方的犯罪成立条件和量刑幅度尽量相当;在我国现有刑法框架下对合犯的量刑尽量相当,在异罪异罚的对合犯的量刑时应当先确定对合双方的行为是两方共同的刑事责任范围,然后根据双方在对合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各自刑事责任程度。
刘嘉萱[6](2017)在《代替考试罪中止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犯罪中止理论一直为论者关注的焦点之一,是个罪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行为要件的多样性决定了个罪中止的多样性。代替考试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的罪名,是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指使他人假冒自己在法定国家考试中进行不法作答行为。代替考试罪中止呈现为假冒身份行为中止、不法作答行为中止、不法作答后行为中止三种样态。身份真实是参加法定国家考试的必备条件。代替考试罪中的代替行为,是指假冒他人身份的行为或者指使他人假冒自己身份的行为。替考者于法定国家考试作答前,自动、彻底放弃方法行为之一的,成立代替考试罪假冒身份行为的中止,其效力不及于对合的另一方;合意中止的对合双方均为中止;被替考者有效阻止替考者假冒自己身份的,也可成立代替考试罪中止。替考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假冒身份行为停止的,成立代替考试罪未遂。作答过程是指法定国家考试的举办机构对报考者身份、回答所设问题的时间、场所、方式、顺序等程序的统称。刑法设立代替考试罪,其目的是规制法定国家考试报考者身份的真实性、作答行为的时空性、不法作答结果合法化。行为人开始不法作答即为代替考试罪的着手,至作答过程结束前,自动、彻底放弃不法作答行为,成立代替考试罪作答中止,被代替身份者不成立作答中止。被代替身份者有效阻止不法作答继续进行的,成立代替考试罪中止。替考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使不法作答行为停止的,成立代替考试罪未遂。对代替考试罪犯罪过程的分析,应以法定国家考试过程为基础,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不法作答结果合法化。刑法问责替考行为,归根结底是保护法定国家考试的“三真”,即身份真实、作答真实、作答结果真实。把不法作答后至考试成绩发布前,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不法作答结果合法化,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积极中止,有助于打通为行为人放弃犯罪架设回归正常社会秩序的“黄金桥”的最后一公里,节约司法成本,区分该罪的不同停止形态,考量破坏考试秩序的社会危害程度,提高罪行评价的精确性,实现罪刑个别化。
李兴锋[7](2016)在《对合犯视角下的环境犯罪研究》文中认为对合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形态,罪责刑相对均衡原则是对对合犯参与主体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原则。环境犯罪中的对合犯是对合犯在环境犯罪中的具体形态,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对合犯的规制深受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的影响,忽视生态价值、代际公平,欠缺对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考量,存在着罪责刑不均衡、刑罚手段单一和刑罚力度较轻等方面的不足。我国刑法应更新刑法理念,树立生态整体观和生态中心观理念,完善刑法任务,明确环境犯罪客体,平等保护生态环境各组成要素并严格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同时,完善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理顺刑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实现刑法生态化。
宋王英子[8](2016)在《片面对合犯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片面对合犯作为对合犯的一种,隶属于必要共犯之范畴,但是由于立法仅规定处罚其中一方之行为,因而在其与共犯的关系、与必要的共犯关系、不可罚一方是否成为狭义共犯等问题上都聚讼纷争,而对总则相关问题之分歧直接导致了在认定分则具体罪名时出现不同的结论,因此,笔者采用了由总则到分则、由理论到实践的论证体系,针对理论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展开重点论证。本文所采取的学说观点是犯罪三阶层理论、限制从属性、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在对合犯与必要共犯的关系上,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狭义说认为必要共犯必须所犯同一罪,本文赞同的是广义说,即对合犯及片面对合犯都是必要共犯的类型,仅处罚一方的片面对合犯在刑法规范意义上并不属于共同犯罪,属于“不纯正的必要共犯”。至于对合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因为对合犯的成立是因为刑法分则规定各行为人各自就其行为负责(或者不负责),因此彼此均不属于对方的共同实行犯。关于“片面对合犯”的界定,为与聚合犯区分开来,应限定主体是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行为目的相异、行为方向对立。根据具体构成要件划分为交易型、被害者参与型、利用身份型、本犯教唆型四种。片面对合犯的核心问题在于为何仅处罚实行犯,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折中说均存在一定缺陷,本文认为对合参与者要成立狭义的共犯是以脱离对合关系为必要,不处罚理由是因为欠缺共犯之资格。在判断何时脱离对合关系具有共犯资格的问题上,应当以正犯为中心,具体分析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客观上是否增加了危险。对于片面对合犯的出罪理由,主要从比例原则限制、欠缺期待可能性、法益侵害程度低三个方面展开。最后,着眼分则,选取了三个较具有代表意义的罪名:购买伪造身份证的行为虽然被《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罪状之一,但是考虑到之前一直是以片面对合犯论,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购买”行为进行限缩。购买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行为,因为其与伪造行为相比法益侵害程度较低,而且只是单纯“利用”犯罪机会并非“创造”,不具备实质违法性,在不法层面不成立共同犯罪。购买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因为使用伪劣医用器材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往往具有盈利目的,因而可以将其购入并进行后续盈利性使用的行为评价为“销售”。
丁欢[9](2016)在《对合行为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对合行为的研究一直在刑法学界颇受冷遇,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的立法讨论与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对合行为已经得到立法者的充分重视。在罪刑设置上更加考虑行为的对合性,在犯罪惩治上更加重视对合行为的双向矫正,这也可以说这是我们应对对合犯罪立法与司法上的新思路。本文为避免不同语境下的概念争议,因而不用对向犯,而采用对合行为的概念。并以对合行为基本理论为依托,对修正案九中做出立法变动的三组对合行为展开研究。其中,修正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法修正具有合理性,不会引发解救难的后续问题。反驳了个别学者基于对合关系提出的收买行为应附加罚金刑的立法建议,而且修法所可能引发的新的公正问题也值得我们反思。修正案九将购买居民身份证入罪的做法,短期来看具备积极意义,但长远来看欠缺入罪的必要性。但是既已纳入刑罚圈,对于购买的行为要在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上应予严格把握,避免刑法过于严苛之嫌。行贿罪、受贿罪的立法变革具有合理性,限制了行贿人从宽处罚的条件,对受贿标准进行了修正,附加了罚金刑,可以说贿赂对合犯罪的惩治更加科学合理。同样,这样的罪刑设计不会造成贿赂犯罪侦查难的问题,我们在贿赂犯罪的矫正过程中要摒弃一头轻一头重的做法,而是注重对合犯罪的双向治理。对于对合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就是要将丰盈的理论与刑事立法、司法相结合。以修正案九的视角看对合行为、对合关系,实际上也是以对合行为的视角看修正案九,二者相得益彰,以理论指导立法实践,以立法实践又丰富了理论的内涵。
蔡淮涛[10](2015)在《对向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尽管对向犯概念的提出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我国对向犯研究的理论基础还很薄弱,很多问题远未达成共识,也还有很多有待深挖的原生地,理论研究上的缺失,直接导致许多司法实践上处理对向犯问题的困惑。为此,本文对对向犯的基础理论进行体系性的探讨,回应对向犯司法适用上的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除绪论外分上下两篇共计六章来进行论述,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在绪言部分笔者分别对问题意识、研究动机、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笔者有感于我国对向犯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司法实践的混乱情况,所以把对向犯作为毕业论文进行研究。笔者就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归纳研究方法、理论思辨和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辩证的方法。在第一章,笔者主要对必要共犯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再思考,因为要廓清对向犯的全貌,必须对其上位概念——必要共犯进行必要的溯源性研究。笔者首先梳理了必要共犯的理论发展历程,接着对必要共犯的概念进行了澄清并对并要共犯的“必要性”进行了解读,最后在介绍国外学者和我国学者对必要共犯分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关于必要共犯类型的主张。第二章,笔者对对向犯形成结构的理论构筑问题进行了研究。于第一节,笔者首先就行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品格进行分析,然后就主体间对向关系的具体展现进行详尽的探讨。对对向犯主体间的对向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对向犯的行为主体兼具双重功能角色是对向犯成立的核心基础。在第二节,笔者在重新阐释行为概念的基础上,对对向犯的行为结构进行了再架构。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对向犯的内涵、类型和构成特征的研究。在对对向犯形成结构构筑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应把对向犯的内涵界定为:以兼具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双重功能角色的复数主体的参与实施为必要条件的共犯形态。就对向犯的类型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基于不同分类标准而做的对向犯类型划分,在此基础上笔者主张根据行为形式的差别,把对向犯分为行为形式一致和行为形式不一致的两种基本类型。就对向犯的构成特征,笔者提倡新的四特征说,即主张对向犯的构成特征为: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间具有对向关系;行为形成交错合致;内生的评价非难关系,然后分别对行为形式一致和行为形式不一致的对向犯的构成特征进行具体的说明。第四章是对向犯与其他复数参与正犯类型的比较。在第一节,笔者先就间接正犯的结构进行了解析,然后从不同的角度对间接正犯与对向犯的区别进行了论证。于第二节,笔者先分析了共同正犯的形成结构,然后具体探讨了共同正犯与对向犯的区别。在第三节,笔者对刑法上所谓的连累犯与对向犯的差异也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第五章,笔者回归对向犯的司法适用,就片面对向犯不可罚的问题,在对片面对向犯不可罚的法理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综合考量说”并从共犯的处罚根据、法益侵害、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体系解释等多维度进行了论证。第六章,笔者就对向犯中介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处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重点分析了介绍贿赂罪这种法定成罪的中介行为,接着笔者就对向犯的自首与立功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最后笔者就对向犯的罪名同一化的争议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二、论刑法中的对合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法中的对合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2)公正与功利:论片面对合犯中的揭发型立功(论文提纲范文)
一、困惑:片面对合犯中“揭发型”立功的认定之争 |
(一) 片面对合犯概述 |
(二) 片面对合犯中揭发型立功行为的定性之争 |
二、立功的再认识:立功的本质、制度异化与价值根基探析 |
(一) 本质:立功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
(二) 异化:司法实践中立功制度的弊端 |
1. 立功制度与公平正义价值相悖。 |
2. 立功制度有悖于法律的平等原则。 |
3. 在存在被害人的犯罪中, 立功制度不利于弥补被害人一方遭受的损失。 |
(三) 定位:立功制度公正与功利之价值根基 |
1. 正义是立功制度存在于刑法中的必然根基。 |
2. 功利是立功制度实现正义的必然途径。 |
三、定性:片面对合犯中非罪一方揭发对方犯罪的行为属立功 |
(一) 片面对合犯中“揭发型”立功行为具有有益性 |
(二) 片面对合犯中“揭发型”立功行为非立功制度的异化 |
(三) 片面对合犯中“揭发型”立功行为符合功利+公正的价值 |
1. 片面对合犯中的揭发型立功符合刑法的功利价值。 |
2. 片面对合犯中的揭发型立功符合刑法的公正价值。 |
四、结语 |
(3)代购毒品行为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代购毒品行为综述 |
第一节 代购毒品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一、代购毒品行为的概念 |
二、代购毒品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代购毒品行为的分类 |
第三节 规制代购毒品行为的必要性 |
第四节 我国关于代购毒品行为的规定 |
第二章 关于代购毒品中的牟利问题 |
第一节 牟利目的的解读 |
一、牟利目的的内涵 |
二、牟利目的与营利目的之辨析 |
第二节 代购者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的认定 |
一、认定方法 |
二、判断代购者牟利与否需考虑的因素 |
第三节 牟利目的的产生与实现 |
一、牟利目的的产生时间 |
二、牟利目的的实现方式 |
第三章 “持有”与“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持有代购毒品的状态分析 |
一、事实上的持有与法律上的持有 |
二、静态持有与动态持有 |
第二节 “运输”代购毒品的界定 |
第三节 “持有”与“运输”代购毒品的数量问题 |
一、多次少量持有代购毒品行为定性 |
二、代购运输中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问题 |
第四章 关于代购毒品中代购者与托购者的关系问题 |
第一节 代购者与托购者间的对合关系 |
第二节 代购者与吸毒者彼此同罪的情形 |
一、二者构成运输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 |
二、“明知型”毒品共犯 |
三、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时的地位与作用 |
第三节 代购者与托购者非彼此同罪的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问题 |
第一节 贿赂犯罪概述 |
一、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回顾 |
二、我国贿赂类罪的立法特点 |
三、我国贿赂类罪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贿赂类罪的证明 |
一、贿赂类罪的证明对象 |
二、贿赂类罪的证明特点 |
三、贿赂类罪的证明困难 |
第三节 贿赂类案的证人 |
一、刑事案件证人的适格性 |
二、贿赂类案证人的形态特征 |
三、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辨析 |
第二章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底限范围及保障 |
第一节 关键证人的标准设定 |
一、关键证人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关键证人的标准及评述 |
第二节 法官裁量的基本内容 |
一、关键证人的识别——前置性审查 |
二、证人未能到庭的理由——正当性审查 |
三、传闻陈述的可靠性保障——可信性审查 |
第三节 出庭保障的主要方式 |
一、证人义务规制下的强制出庭作证 |
二、控方义务规制下的庭审证言优先 |
三、法官义务规制下的程序无效制裁 |
第三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逻辑 |
第一节 贿赂类案证人的不可靠性 |
一、正反因素的交织 |
二、权利义务的失衡 |
第二节 印证证明模式的影响 |
一、书面陈述可信性检验的必要 |
二、有罪供述补强的必要 |
第三节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法外条件 |
一、特定身份的要求 |
二、前置措施的制约 |
三、人性本能的驱动 |
第四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现实 |
第一节 研究方法和资料 |
一、刑事裁判文书研判 |
二、问卷调查 |
三、实证研究所限 |
第二节 贿赂类案调侦模式及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影响 |
一、贿赂类案调侦模式的基本形态 |
二、贿赂类案调侦模式的形成原因 |
三、贿赂类案调侦模式对出庭必要性的影响 |
第三节 贿赂类案捕诉审查及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影响 |
一、贿赂类案审查逮捕的功能辐射效应 |
二、贿赂类案审查起诉的功能弱化趋势 |
三、贿赂类案捕诉审查对出庭必要性的影响 |
第四节 贿赂类案刑事庭审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
一、促使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因素 |
二、抑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因素 |
三、贿赂类案证人不出庭的深层次原因 |
第五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的审判理念更新 |
一、坚守无罪推定的司法底线 |
二、增进控辩平等的司法认同 |
三、遵循证据裁判的司法规律 |
第二节 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制度配套 |
一、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 |
二、合理构建贿赂类案庭前程序 |
三、规范庭前陈述与庭上证言的使用 |
四、优化贿赂类案证人出庭引导机制 |
五、规范庭外核实证言行为 |
第三节 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影响及程序应对 |
一、监察委员会及其权力的定位 |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 |
三、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程序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我国对合犯刑罚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对合犯的几个基本问题 |
(一) 对合犯的定义 |
(二) 对合犯的基本特征 |
1. 对合主体 |
2. 对合行为 |
3. 对合的意思联络 |
(二) 对合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1. 犯罪构成理论不同 |
2. 共同犯罪的含义不同 |
3. 对合犯与共同犯罪之关系 |
二、对合犯的分类及存在的问题 |
(一) 刑罚不同的对合犯分类 |
1. 同罪同罚的对合犯 |
2. 异罪异罚的对合犯 |
3. 只罚一方的对合犯 |
(二) 行为内容不同的对合犯分类 |
1. 买卖型对合犯 |
2. 贿赂型对合犯 |
3. 其他对合犯 |
(三) 现行对合犯刑罚配置的问题 |
1. 对合犯刑罚配置现状 |
2. 异罪异罚对合犯刑法配置现状 |
3. 对合刑罚配置的差异 |
三、对合犯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认定 |
(一) 对合犯的立法规定 |
1. 对合犯的认定 |
2. 对合行为的可罚性 |
3. 对合主体的刑事责任 |
4. 我国对合犯修改浅见 |
(二) 对合犯的司法认定 |
1. 对合犯的认定 |
2. 确定对合犯类型 |
3. 确定对合犯的刑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代替考试罪中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对合犯中止 |
一、对合犯的概念及意义 |
(一)对合犯概念梳理 |
(二)对合犯概念之我见 |
(三)研究意义 |
二、单独犯中止与对合犯中止比较研究 |
(一)单独犯与异罪对合犯 |
(二)单独犯与非彼此俱罪对合犯 |
(三)单独犯与彼此同罪对合犯 |
三、代替考试罪中止的认定方法 |
(一)代替考试罪构成特征分析 |
(二)认定代替考试罪中止的一般途径 |
第二章 假冒身份行为的中止 |
一、假冒他人身份行为的中止 |
(一)定性 |
(二)中止的判断 |
(三)中止的法律后果 |
二、让他人假冒身份行为的中止 |
(一)定性 |
(二)中止的判断 |
(三)中止的法律后果 |
三、假冒身份相关行为的中止 |
(一)定性 |
(二)中止的判断 |
(三)中止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不法作答行为的中止 |
一、代替考试罪着手的认定 |
(一)着手的含义 |
(二)着手的认定 |
(三)代替考试罪的着手 |
二、替考者中止 |
(一)定性 |
(二)中止的判断 |
(三)中止的法律后果 |
三、被代替者中止 |
(一)定性 |
(二)中止的判断 |
(三)中止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不法作答后中止 |
一、不法作答后中止存在的必要性 |
二、替考双方的中止 |
(一)定性与判断 |
(二)中止的法律后果 |
三、帮助行为的中止 |
(一)定性 |
(二)中止的判断 |
(三)中止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7)对合犯视角下的环境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合犯的基本理论解析 |
1.对合犯的界定。 |
2.对合犯的定罪与量刑原则。 |
二、环境犯罪中的对合犯范围与类型 |
三、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对合犯的规制不足与完善 |
1.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对合犯的规制不足。 |
2.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对合犯的规制完善。 |
(8)片面对合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对合犯之概述 |
第一节 对合犯之概念 |
第二节 对合犯与必要共犯 |
第三节 必要共犯与共同犯罪 |
第四节 对合犯之处罚模式 |
一 处罚双方的对合犯 |
二 只处罚一方的对合犯 |
第二章 片面对合犯的核心概念及其行为类型 |
第一节 “对合行为”之界定 |
一 行为目的相异 |
二 行为方向对立 |
第二节 “片面”之界定 |
第三节 片面对合犯之行为类型 |
一 交易型 |
二 被害者参与型 |
三 利用身份型 |
四 本犯教唆型 |
第三章 片面对合犯为何仅处罚实行犯 |
第一节 立法者意思说 |
第二节 实质说 |
第三节 折中说 |
第四节 其他学说 |
第五节 本文观点 |
一 共犯之认定应以正犯为中心 |
二 不以共犯论之刑罚考量 |
三 刑法总、分则之体系考量 |
第四章 片面对合犯之出罪路径 |
第一节 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
第二节 以法益侵害为视角 |
第三节 以期待可能性为视角 |
第五章 片面对合犯理论在分则具体犯罪中之应用 |
第一节 片面对合犯理论在购买居民身份证罪中之应用 |
一 购买本人真实信息身份证行为 |
二 购买虚假信息身份证的行为 |
第二节 片面对合犯理论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中之应用 |
第三节 片面对合犯理论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之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对合行为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修正案九对对合行为的立法修正 |
(一)立法修正的内容 |
1、修正案九所涉及的对合犯罪 |
2、修正案九对对合犯罪的立法设计 |
(二)立法修正的目的 |
二、对合行为概述 |
(一)对合关系 |
1、对合关系的理论渊源 |
2、对合关系的概念 |
(二)对合行为 |
1、对合行为的特征 |
2、对合行为的类型 |
(三)对合行为与对向犯 |
1、德日刑法中的对向犯 |
2、我国刑法中的对向犯 |
3、对合行为与对向犯 |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一)立法沿革 |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沿革 |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法沿革 |
(二)立法修正的目的与内容 |
1、立法修正的目的 |
2、立法修正的内容 |
3、立法修正的合理性评析 |
(三)对合关系分析 |
1、买卖型对合行为 |
2、对合关系基础上的立法建议 |
四、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与购买居民身份证罪 |
(一)立法沿革 |
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立法沿革 |
2、购买居民身份证罪的立法沿革 |
(二) 立法修正的目的与内容 |
1、立法修正的目的 |
2、立法修正的内容 |
3、立法修正的合理性评析 |
(三)对合关系分析 |
1、买卖型对合行为 |
2、对合关系理论在行为入罪前后的应用 |
五、行贿罪与受贿罪 |
(一)立法沿革 |
1、行贿罪之立法沿革 |
2、受贿罪之立法沿革 |
(二) 立法修正的目的与内容 |
1、立法修正的目的 |
2、立法修正的内容 |
3、立法修正的合理性评析 |
(三)对合关系分析 |
1、给受型对合行为 |
2、对合行为双方量刑情节的设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对向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意识 |
第二节 研究动机 |
第三节 研究范围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上篇 对向犯基础论 |
第一章 对向犯的理论溯源——必要共犯理论的梳理 |
第一节 必要共犯理论的源流与嬗变 |
一、初始的零碎化、片段化发展阶段 |
二、体系化探讨阶段 |
三、必要共犯一般性原理的构建阶段 |
四、个别构成要件解释为方向的研究阶段 |
五、德国实务上关于必要共犯的见解 |
第二节 必要共犯概念与我国共犯体系的内洽 |
一、必要共犯概念的域外考察 |
二、国内学者的观点争鸣 |
三、两种理论进路的选择 |
第三节 “必要性”的再解读 |
一、狭义的必要性与广义的必要性观点聚讼 |
二、笔者之浅见 |
第四节 必要共犯类型的再省察 |
一、国外刑法学者的分类综览 |
二、我国刑法学者分类概要 |
三、必要共犯类型的管窥之见 |
第二章 对向犯行为主体和行为结构的特殊品性 |
第一节 功能性双重角色的行为主体 |
一、行为主体的基础性地位 |
二、行为主体的功能性双重角色 |
第二节 对向犯行为结构的检视 |
一、行为概念的再阐释 |
二、“行为对向说”的批判与反思 |
三、对向犯行为结构的再架构 |
第三章 对向犯的内涵、类型和构成特征 |
第一节 对向犯的内涵 |
一、域外刑法学者的观点 |
二、大陆地区刑法学者的见解 |
三、对向犯应有内涵的诠释 |
第二节 对向犯的类型 |
一、基于刑法不同评价的类型划分 |
二、基于对向犯行为属性的类型划分 |
三、对向犯类型之浅见 |
第三节 对向犯的构成特征 |
一、学界观点鸟瞰 |
二、“新四特征说”之提倡 |
下篇 对向犯适用论 |
第四章 对向犯与相关犯罪形态的界分 |
第一节 对向犯与间接正犯的界分 |
一、间接正犯的结构解构 |
二、间接正犯与对向犯的区别 |
第二节 对向犯与共同正犯的界分 |
一、共同正犯的形成结构分析 |
二、共同正犯与对向犯的差异 |
第三节 对向犯与连累犯的界分 |
一、连累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二、连累犯与对向犯的差别 |
第五章 片面对向犯的若干问题 |
第一节 片面对向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一、片面对向犯的概念分析 |
二、片面对向犯的构成特征 |
第二节 片面对向犯不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
一、“立法者意思说”的长处与局限 |
二、“实质说”的褒贬两论 |
三、“可罚的规范目的说”的主张及质疑 |
第三节 多维度的综合考量说之论证 |
一、片面对向犯与共犯处罚的理论根据 |
二、基于法益侵害角度的考量 |
三、基于期待可能性的考量 |
四、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 |
五、基于刑法体系解释要求的考量 |
第六章 对向犯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对向犯的中介行为 |
一、对向犯中介行为的特征和类型 |
二、对向犯中介行为的处罚 |
第二节 对向犯的自首与立功 |
一、对向犯自首的认定 |
二、对向犯立功的认定 |
第三节 对向犯的罪名问题 |
一、对向犯罪名同一化的论争 |
二、笔者的主张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论刑法中的对合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违法发放贷款罪共犯形态研究——基于裁判文书大数据的分析[J]. 姜金良. 法治论坛, 2019(04)
- [2]公正与功利:论片面对合犯中的揭发型立功[J]. 张一献,王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03)
- [3]代购毒品行为的研究[D]. 张亚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 胡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5]我国对合犯刑罚配置研究[D]. 陈怡盈. 昆明理工大学, 2017(10)
- [6]代替考试罪中止研究[D]. 刘嘉萱. 沈阳师范大学, 2017(03)
- [7]对合犯视角下的环境犯罪研究[J]. 李兴锋.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5)
- [8]片面对合犯问题研究[D]. 宋王英子. 郑州大学, 2016(02)
- [9]对合行为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D]. 丁欢. 西北政法大学, 2016(02)
- [10]对向犯研究[D]. 蔡淮涛. 武汉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