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建立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贝尔[1](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张涛[2](2020)在《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信用与信用相伴而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天然属性。从当代社会视角来看,社会信用已完全突破了信用的经济性,我国正谋求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最好的佐证之一。与西方国家局限于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为全球社会治理做出的巨大贡献。经十余年筚路蓝缕,该项制度正从纸面走向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宝”是社会信用,其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对其的保护,力求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公众认同,进而塑造民众信用规范意识。一方面,“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剥夺,根据法治的基本精神,权利剥夺必须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另一方面,法律保障是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便要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在刑法层面,将社会信用作为保护的对象,对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已有立法先例,且完全符合犯罪化的一般原理。社会信用的法律保护,惟建构完善的理论基础方得实现,尽管理论界对于信用法益属性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无法否认尚处于亟待深化发展关键阶段的现实,从而无论将社会信用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状态,还是一种社会关系模式评价,在信用的社会功能已然发生由社会道德评价为中心、向以交易安全为中心,再到以社会安全为中心的代际更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界定,均未能全面揭示社会信用的本质特征与内在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央全面谋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亟待全面构建,但尚未获得坚实理论基础支撑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准确界定社会信用的内涵、法益属性,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保护机制体系选择则是其基础,目前社会信用的界定与其应然范围尚具有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特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可将社会信用界定为社会信任关系的总和,信任关系是其核心内核。信任关系的对向性与公共性决定社会信用并非绝对依附于某一个体,而具有两面性。当社会信用依附于个人时,表现为一种人格性权利;当社会信用依附于公共时,则表现为一种超个人的公共利益。基于社会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新型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建设中的积极价值,社会信用的全面构建亟待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中,基于刑法的“最后法”属性,刑法有必要审慎介入社会信用的保护体系之中。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不仅包括对作为一种个人人格权的社会信用的保护,同时,也包括惩罚因背信导致信任关系对方损失的背信人;同时,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应牢牢把握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从属性与超个人性的相互关系,做到立法上的松弛有度。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有必要确定“三步走”的建设方案,其第一步应将现行刑法中涉及社会信用法益内容的罪名进行法益内容的明确,在既有罪名的罪刑规范中,基于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需要,在构成要件要素中设定相应的内容。第二步应当适时启动必要的犯罪化进程,将重要的信用法益类型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当前,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可对严重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背信行为、虚增信用行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先行予以犯罪化。建议在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之后新增“贬损他人信用罪”;在刑法第270条之后新增“背信罪”;在刑法第210条之后新增“虚增信用罪”;在刑法第280条之一之后新增“骗取行政许可罪”。第三步基于社会信用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在实现社会信用法益理论的全面更新与科学化的前提下,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保护刑法系统,实现刑法对新型法益保护的需要。
马津润[3](2020)在《共享金融的伦理反思》文中研究说明与传统金融不同,共享金融的内涵要从经济与伦理两种维度去理解。从经济层面看,全球金融资源一直处于稀缺的状况,而共享金融以所有权让渡的方式,使得民众可以通过低门槛的方式参与到金融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经济效率的意义讲,在共享金融模式下,处于闲置的资源所有者通过有偿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获得了利息收入的同时,资金使用者也通过他人的限制金融资源获得了收益,大大提升了经济效率。从伦理层面看,共享金融提升了人们生活自由度,促进了金融大众化目标的实现,促进了金融领域中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卢德之先生认为社会共享的本质是多数人原则与社会公平,决定因素则来自一定的社会目的和制度。而在《共享金融—金融新形态》一书中,对于共享金融是这样理解的:共享金融就是通过信息与网络时代的金融技术与制度创新,构建以资源、要素、功能、利益共享为特征的金融发展模式努力实现金融资源更加有效、公平的配置,从而在促使现代金融均衡发展和彰显金融消费者主权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型发展。共享金融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与伦理意义。从实践上看,目前中国互联网发展水平和规模效应明显,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共享金融的蓬勃发展时期。共享经济催生的共享金融模式正在改变现有的和传统的金融模式。新的金融生态系统已经开始形成。包括增加和提升传统金融机构的共享服务业务,建立新的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与以往以大客户、高资本群体为服务主体的金融机构不同,共享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广泛的消费群体。一般来说,由于缺乏金融资源、缺乏金融知识、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普通消费者无法安全、便捷地参与金融活动。共享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降低了金融参与门槛,让普通消费者轻松享受共享金融服务,也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途径。从伦理上看,共享金融的发展不仅是金融与伦理原则融合创新的结果,更是基于伦理视角对金融异化问题的反思与回应。与传统金融不同,共享金融从诞生之初就有深刻的伦理基础。共享金融真正实现了金融活动内容与形式的共享性统一,无论是共享金融合约本身,还是共享金融活动所要达成的结果,都符合着共享性价值目标。共享金融的发展也是当下社会对经济正义原则呼唤的回应。在利益分配中,共享金融秉持着“利益共享”的理念,真正做到每一个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都能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享有自己应有的回报,这体现了经济正义中的分配正义。此外,共享金融的发展还促进了整个共享经济的正义发展,共享金融的出现加速了共享产业链的完善,在整个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各式各样的共享平台开始出现,竞争在趋于合理化的同时也激发了人们对于公平的诉求。最后,共享金融的伦理性还体现在对经济金融活动的责权意识培养中。共享金融淡化了以往金融活动“嫌贫爱富”的特性,强化了每一个金融活动参与者的责权意识,每个人既是金融活动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共享金融依旧是金融的一种现代理性形式的显现,其金融理性中利己秉性与资本专属性的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虽然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共享金融的发展予以归正,但是单纯依靠外部性的法律措施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隐藏在共享金融内部的资本垄断性和独断性问题。同时,共享金融的发展主要依托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系列伦理悖论问题,如目标悖论、公正悖论和权利悖论。受金融资本的侵略性和垄断性的影响,共享金融的发展与最初的目标发生偏离,真正的共享性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因此,我们必须以辩证头脑来看待当下共享金融的发展,通过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中得到启示,深挖造成共享金融与目标发生偏离的金融资本独断性本质,通过对信用异化与虚拟经济异化的发现,认识造成共享金融一系列悖论的深刻根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悖论问题,在加强法律监管的同时,必须对共享金融的发展予以深刻的伦理反思与哲学追问。对于共享金融的伦理反思,不仅要从伦理视角对共享金融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伦理悖论进行认知,更要从实践方面解决这一发展问题。在中国,共享金融发展有着深刻的传统伦理精神支撑和制度优势。从传统的儒家“义利统一”文化价值观到现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从古代钱庄票号金融体系的建立到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完善,都为共享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面对共享金融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伦理悖论问题,不仅要从共享金融存在的正当性进行追问,更要从制度、政策、伦理和哲学视角中予以回答。作为人类在金融领域追求自由意志的结果,共享金融的发展首先要做到政策的道德哲学回归,即发展共享金融,要维护金融政策制定的基本道德观——正确财富观和利益观,客观公正、公平和诚信的行为准则,富有社会责权的社会制度以及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相统一的道德理性等等。其次,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导向,坚决杜绝资本主义“自利”“自私”价值观的盛行,防止共享金融出现“脱实向虚”走向。正确看待资本增殖本质,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导引下,使金融资本增殖导向金融的共享服务。最后,对共享金融伦理情操进行呼唤,做到共享金融工具向度与人本向度的统一,把握共享金融发展的平衡性,兼顾实体与虚拟经济的发展,将共享金融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普惠大众的理念融合在一起。
梁潇[4](2020)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不同的是这样的计划经济极为重视政府配置资源而忽视市场的作用,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信用经济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信用经济出现并发展的时候我国并没有跟上信用经济的发展步伐,市场经济的发展让我国经济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随着物质基础逐渐丰厚,信用缺失问题便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我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信用基础,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让很多人的逐利心理愈发膨胀,契约精神、重信守诺等基本准则被抛诸脑后,社会风气急转直下,社会信用缺失的危机甚至影响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这样一个形式下,我国提出要通过建立健全人信用体系树立人们的诚信意识从而提高整个中国社会的信用水平,纠正失信风气,通过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信用环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是个人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推动公民诚信教育的基本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保护个人信用体系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运作,最终营造出一个重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且信用程度高的良好市场环境和重信守诺的社会氛围。本文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所涉及的“信用”、“个人信用”及“个人信用体系”等专用名词进行了解释和分析并介绍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第二部分主要说明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即信用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公民诚信教育的积极作用。第三部分是在对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和法律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现状的短板所在。第四部分是从个人信用立法方向的选择、个人信用立法内容的扩充、个人信用法律的最终目标这三个方面探索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制化路径选择,充分发挥法律在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缪江影[5](2019)在《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住房在线短租是近年来住宿领域的新形式,尽管不能完全替代传统酒店行业,但其作为共享经济的一分子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上有着独特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这种借助互联网平台分享房间的新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失信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信用体系的构建成为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亟需解决的问题,理应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马克思的信用理论为指导,在阐明信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从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的信用现状出发,分别从“房东”、“租客”和“平台”三个方面分析了市场中出现的失信问题,包括:企业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租客偷盗破坏房屋设施、房东虚假宣传并侵犯他人隐私等。并深入剖析了引发市场中失信问题的原因,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与住房在线短租市场发展相匹配的信用体系。本文依据我国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借鉴部分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提出构建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的信用体系的总体构想。在以统筹规划和重点实施、政府推动和市场培育、信息共享和维护隐私等基本原则下,紧密结合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的特点,提出信用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和推动主体,以期形成完善有效、规范有序的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保障各个参与主体的合理合法权益。最后,针对当前信用体系构建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我国的《共享住宿服务规范》,从多角度、多层次提出构建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的具体对策建议。
刘煊宇[6](2019)在《环境信用制度重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制度构建理念以及对制度价值目标的认识不足的问题,环境信用制度当前并未取得很好的运行效果,社会主体环境行为失信多发,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当前针对环境信用制度的研究存在概念不清以及“应激性”研究两大问题,必须明确环境信用制度的概念,了解其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才能真正理清当前该制度发展应当遵循的路径。环境信用制度的前身是环境行为制度,自2000年后者建立起,环境信用制度经历了萌芽、地方实践以及全国实施三个阶段,在地方局部起到了一定作用的环境信用制度,到了全国实施阶段,对该制度实施统一性,协同性以及制度效果的要求显着提升,该制度设计及实施中的问题开始展现。环境信用制度的问题根源在于部门立法理念的限制以及对于制度潜在价值的认识不足,必须对此首先进行纠正,才能妥善解决环境信用制度面临的问题。而环境信用制度之所以运行不力,还有其他原因。首先是社会主体对其缺乏制度信任,该制度的根本优越性所在——“多元治理”机制无法发挥。从制度具体构造的层面上来说,根据“信用”的两重定义,环境信用制度可以分为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与环境信用运用制度两部分,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目前存在“评价主体单一”、“参评主体范围过小”、“标准与程序不规范”等多个问题,而环境信用运用制度则存在政府运用无衔接,社会运用无制度保障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由于环境信用制度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构造都存在问题,且其在未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该制度应当进行重构。而当前制度环境、技术环境及文化环境的变化,也使环境信用制度的重构成为可能。环境信用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三重理念,制度构建的普遍指导思想——提升制度信任;信用制度发挥制度效能的必要理念——信用权建设;以及环境信用制度具有的三重价值目标——建设社会信用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以及生态环境治理的平衡。在此三大理念的指导下,以环境信用制度内在的基本法律关系的重构为进路,对环境信用制度内部的四类法律关系:“环境信用信息收集法律关系”、“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关系”、“环境信用提供法律关系”以及“环境信用运用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下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进行探讨。了解各类主体在环境信用制度中的配置,以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制度重构,完成对环境信用制度制度信任的获取与提升,保障社会主体的信用权利。
杨莹[7](2019)在《工程咨询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个人执业信用研究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工程咨询行业以企业资质管理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越来越制约其本身的发展,而工程咨询供给侧改革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市场监管机制与供给侧结构改革要求之间的矛盾使得工程咨询行业对专业人士个人执业信用建设的需求越发迫切。现阶段工程咨询行业在个人层面还未形成一套专业人士执业信用管理体系。本文选取注册监理工程师为具体对象,探寻在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过渡时期逐步实现个人执业信用的评价的可行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个人执业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重点工作内容提出建议。本文通过对企业及个人间的资质与信用的关联分析,明确了在市场监管机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实现个人执业信用管理的可行路径是先从理论层面分析专业人士个人执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具体的实施启动方案是在现有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融入个人执业信用评价内容,借助企业信用评价的条件将目前可采集到的个人执业信用内容进行评价与验证。期间同步推进个人执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依据可行路径,首先综合了多方视角构建了初步的个人执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然后分析出在企业信用中融入个人执业信用评价是可行的,并最终以“企业+项目总监”的模式对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了重构。最后对当下推行个人执业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重点工作提出实操性的建议,具体包括各环节信用管理制度的设计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李声高[8](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赵群玲[9](2019)在《个人征信市场化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2月23日,央行发布信息,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获得央行许可。这是央行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标志着国内个人征信行业打破了由政府主导的局面,向更加市场化、商业化的竞争模式转变。与传统的个人征信相比较,市场化的个人征信展现出极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不止涉及的信息采集渠道更为广泛、获取的效率更加高效、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更能为用户不断多样化的征信需求提供个性服务。然而,市场化个人征信所展露出的锋芒令人惊奇,其高效便捷所带来的风险问题同样值得人们重视,特别是在信用信息泄露、安全技术风险和法律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加之互联网的开放性,更在无形之中大大加剧了风险的危害性。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化道路处于极为重要的关头,需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征信机构准入、个人信用信息处理、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等方面形成更具针对性的做法和措施,同时完善市场化个人征信的相关法律规范,实现长效、合理的法律监管,再发挥政府这个“掌舵人”的核心作用,对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具有紧迫而现实的意义。本文回顾了从信任到信任的历程,探究个人征信的起源、沿革和发展进程,发现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个人征信运用领域中,政府的作用逐渐弱化,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强,个人征信市场化已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虎红艳[10](2019)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证成》文中指出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可行,此问题十年前就备受学者关注。为什么十年前只能出台企业破产制度而不能并行个人破产制度?十年后的当下个人破产制度又为何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思考与推崇,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真的可行?本文作者本着积极肯定的态度,认为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例如“执行不能”的司法实践问题,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机制予以解决。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推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可行,从背景上有了法治环境,无论是人大代表的提议还是最高院的倡导都为建立此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与环境;在法律体系上来说,《民法总则》作为民商合一制度的生效法律,已经为个人破产制度确立了法理基础;在社会保障体系与配套制度的建立上,需要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并行发展与完善。国情、现状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影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十年前只是学者笔下的论题,当时学界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成熟、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和容易诱发大规模逃债现象等是不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直接原因。虽然上述影响因素目前也还未完全消除,但社会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并非是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条件,相关配套制度已初步建立并逐步趋于完善,并且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并不会导致大规模逃债行为。在我国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限制高消费及参与分配等制度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的雏形,也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本文研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笔者试图通过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数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并借助大数据分析,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严谨的论证。第一章首当其冲表明作者态度提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提出为什么在之前不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即在出台企业破产制度时为何不能一并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对其原因进行剖析解读;第三章内容为本文主要内容,介绍现在为什么我国要提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主要从法治环境、法律体系及社会体制三个方面展开论证;第四章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在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上进行论证。
二、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建立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建立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2)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待解决的问题 |
(一)选题背景 |
(二)待解决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一)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其他关联性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信用本体论:演化史、概念与法律属性 |
第一节 社会信用的演化史 |
一、从“信用”到“社会信用” |
二、考察社会信用演化史对本文的启示 |
第二节 社会信用的概念 |
一、概念界分的逻辑前提 |
二、社会信用的本质性探讨 |
三、结论 |
第三节 社会信用的法律属性 |
一、学说争议 |
二、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的二分法 |
三、二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的具体法律属性分析 |
四、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界定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第二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具体理由分析 |
一、宏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 |
二、中观: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 |
三、微观:刑法保护的具体必要性论证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可能受到的质疑与回应 |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对刑法道德化质疑与回应 |
二、谦抑主义过罪化质疑与回应 |
三、刑法象征化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域外的有益经验引介 |
一、对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二、对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三、域外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路径与限度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更新 |
一、刑法理念及其流变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选择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
一、刑法保护路径的一般化探寻 |
二、社会信用的法益归类对刑法保护路径的影响 |
第三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边界 |
一、介入的广度 |
二、介入的深度 |
第四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罪刑原理 |
一、以设立微罪、轻罪为原则 |
二、刑罚配置要格外注重经济罚与保安处分 |
第二节 个人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侵犯他人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破坏个人信用关系的刑法规制:背信罪设立之提倡 |
第三节 公共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虚增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刑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共享金融的伦理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实用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共享金融伦理意义 |
三、共享金融伦理研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综合评述 |
四、共享金融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内容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目的和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重难点及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金融历史演变中的共享 |
第一节 世界与中国金融历史演变中的共享 |
一、世界金融演变逻辑中的共享 |
二、中国金融历史演变中的共享 |
第二节 共享金融现代性演绎 |
一、当代金融的模式转型创新 |
二、共享金融的形成与发展 |
三、共享金融内在逻辑 |
第三节 共享金融对人类历史时间的延续 |
一、共享属性对人类未来时间价值的发现 |
二、金融创新对人类自然进化时间的突破 |
第三章 共享金融的伦理本质 |
第一节 共享金融价值目标 |
一、共享金融的共享性目标要求 |
二、共享金融契约的共享性 |
第二节 共享金融的经济正义属性 |
一、共享金融的分配正义要求 |
二、共享金融对经济发展有益推动 |
第三节 共享金融的责权意识 |
一、责权意识对金融不确定性的抑制 |
二、信用契约对共享责权意识的巩固 |
第四章 共享金融的伦理悖论 |
第一节 共享金融的目标悖论 |
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共享目标的偏离 |
二、金融资本的垄断导致共享目标扭曲 |
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共享大众性目标的异化 |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共享目标失衡 |
第二节 共享金融的公正悖论 |
一、金融资本对共享金融公正的破坏 |
二、金融资源的不均衡对共享金融公正的破坏 |
三、风险转移不平等对共享金融公正的破坏 |
第三节 共享金融的权利悖论 |
一、金融资本秉性对共享权利的剥夺 |
二、金融资本权力造成的共享失权现象 |
第五章 共享金融伦理悖论的成因及解决 |
第一节 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看共享金融的伦理悖论 |
一、马克思对借贷资本不公正性的批判 |
二、马克思对信用与虚拟资本异化的批判 |
三、马克思资本批判对共享金融发展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共享金融发展中的伦理问题分析 |
一、共享金融市场中自律体系的不完善 |
二、共享金融政府监管的不严格 |
三、共享金融平台建设的制度缺失 |
第三节 共享金融伦理悖论的解决 |
一、金融市场自律体系对共享性的维护 |
二、政府权力与执行力对公正性的确保 |
三、经济金融制度设计对正义性的呼唤 |
第六章 中国共享金融伦理目标的实现 |
第一节 中国共享金融发展正当性追问 |
一、共享金融对中国金融市场伦理价值观的传承 |
二、共享发展与大众需求的正当性 |
三、共享金融发展的中国化道路 |
第二节 中国共享金融发展的哲学追问 |
一、人类追求自由意志的定在——共享金融 |
二、共享视域下金融的哲学人文发展理念 |
三、共享金融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融合反思 |
第三节 中国共享金融发展的理念探索 |
一、共享金融政策的道德哲学回归 |
二、共享金融发展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导向 |
三、共享金融伦理情操呼唤 |
第四节 共享金融发展下利益共同体向命运共同体的跨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存在的不足和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个人信用体系概述 |
2.1 信用与个人信用体系 |
2.1.1 信用的基本内涵 |
2.1.2 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体系 |
2.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
2.2.1 初期起步阶段 |
2.2.2 快速发展阶段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分析 |
3.1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3.2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
3.3 是推动公民诚信教育的基本路径 |
第4章 我国与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4.1 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评析 |
4.1.1 美国——市场主导型模式 |
4.1.2 德国——政府主导型模式 |
4.1.3 日本——会员制模式 |
4.2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现状 |
4.2.1 我国的个人信用模式 |
4.2.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现状 |
4.3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短板 |
4.3.1 征信业立法不健全 |
4.3.2 失信惩戒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
4.3.3 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 |
第5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制化的路径探索 |
5.1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基本方向 |
5.1.1 立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
5.1.2 应遵循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
5.2 立法内容上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
5.2.1 完善征信体系立法 |
5.2.2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
5.2.3 建立征信业长效监管机制 |
5.2.4 保障公民信用权 |
5.3 通过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树立诚信导向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5)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及信用体系概念 |
一、住房在线短租市场 |
二、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 |
第二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的概述 |
一、住房在线短租的比较优势 |
二、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
第三节 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的信用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的现状 |
第一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的形成 |
一、政府指引市场信用体系发展方向 |
二、企业逐步建立信用机制 |
第二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缺失的表现 |
一、租客个人的失信行为 |
二、房东个人的失信行为 |
三、企业平台的失信行为 |
第三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缺失原因 |
一、征信规模小维度单一 |
二、企业间存在信息壁垒 |
三、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 |
四、整体的信用环境不佳 |
第三章 部分发达国家住房信用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部分发达国家住房信用体系的构建 |
一、英国住房市场信用体系 |
二、美国住房市场信用体系 |
三、德国住房市场信用体系 |
第二节 部分发达国家住房信用体系构建的启示 |
一、选择符合国情的征信方式 |
二、促进法律完善并依法监管 |
三、推动信用服务成熟化发展 |
第四章 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构想 |
第一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目标与原则 |
一、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总体目标 |
二、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 |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 |
二、科学的信息体系是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条件 |
三、成熟的服务体系是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重点 |
四、有力的监管体系是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保障 |
第三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推动主体 |
一、政府承担引导规范职责 |
二、协会凸显沟通协调优势 |
三、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
四、个人发扬恪守诚信美德 |
第四节 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总体框架 |
第五章 构建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住房在线短租市场法律法规建设 |
一、加快完善信用法律法规 |
二、重视市场主体权益维护 |
第二节 促进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信息共享 |
一、提升信用信息使用效率 |
二、统一信用信息检索平台 |
第三节 建立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
一、规范信用管理标准 |
二、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
三、发挥信用激励作用 |
第四节 培育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服务环境 |
一、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培育 |
二、发挥信用行业协会力量 |
三、科学运用信用评价体系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环境信用制度重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环境信用制度基础理论研究 |
1.2.2 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内容研究 |
1.3 研究进路与方法 |
1.4 体例安排 |
第2章 环境信用制度概述 |
2.1 环境信用制度的界定 |
2.1.1 环境信用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2 环境信用制度的概念 |
2.2 环境信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1 环境信用制度的萌芽阶段 |
2.2.2 环境信用制度的地方立法阶段 |
2.2.3 环境信用制度的全国立法阶段 |
2.3 环境信用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2.3.1 环境信用制度构建中的理念与认识问题 |
2.3.2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2.3.3 环境信用运用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2.3.4 环境信用制度制度信任不足 |
第3章 环境信用制度重构的基本理论 |
3.1 环境信用制度重构的内涵 |
3.2 环境信用制度重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2.1 环境信用制度重构必要性 |
3.2.2 环境信用制度重构可行性 |
3.3 环境信用制度重构应遵循的基本理念 |
3.3.1 制度重构的普遍理念 |
3.3.2 信用制度重构的基本要求 |
3.3.3 环境信用制度重构应遵循的独特指导思想 |
3.4 环境信用制度重构的进路—以法律关系建构为核心 |
3.4.1 环境信用法律关系的要素 |
3.4.2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重构进路 |
3.4.3 环境信用运用制度的重构进路 |
第4章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重构 |
4.1 环境信用参评主体范围扩大 |
4.1.1 政府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重构 |
4.1.2 个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重构 |
4.1.3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重构 |
4.2 环境信用评价主体多元化 |
4.2.1 评价主体选择三大理论分析 |
4.2.2 多重价值目标下的评价主体结构 |
4.2.3 小结 |
4.3 环境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拓展 |
4.3.1 征信系统中的信息源 |
4.3.2 环境信用收集中的信息提供主体 |
4.4 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关系内容明确 |
4.4.1 信息收集权与信息提供义务 |
4.4.2 标准制定权与信用评价权 |
第5章 环境信用运用制度的重构 |
5.1 环境信用运用主体明确 |
5.1.1 环境信用提供主体:与环境信用评价主体范围一致 |
5.1.2 环境信用运用主体:受信人、授信人与公共管理机构 |
5.2 环境信用运用制度法律关系内容明确 |
5.2.1 环境信用提供法律关系 |
5.2.2 环境信用运用法律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7)工程咨询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个人执业信用研究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工程咨询行业信用基本理论分析 |
1.1 工程咨询行业市场监管 |
1.1.1 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
1.1.2 现行制度问题分析 |
1.1.3 市场管理机制转变 |
1.2 工程咨询行业信用 |
1.2.1 工程咨询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
1.2.2 工程咨询业发展趋向 |
1.2.3 工程咨询行业信用构成及现状 |
1.3 信用基本要素与结构 |
1.3.1 信用的内涵 |
1.3.2 信用的基本要素 |
1.3.3 信用建设要求 |
第二章 企业及个人间的资质资格与信用的关联分析 |
2.1 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 |
2.1.1 企业资质 |
2.1.2 个人执业资格 |
2.1.3 个人资格与企业资质的关联 |
2.2 个人执业信用与企业信用 |
2.2.1 信用链分析 |
2.2.2 委托代理博弈分析 |
2.2.3 个人执业信用与企业信用的关系 |
2.3 信用管理与资质管理的关联分析 |
2.3.1 国际咨询行业的信用应用 |
2.3.2 信用与资质的互动作用 |
2.3.3 信用管理实施路径 |
第三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信用评价分析 |
3.1 个人执业信用的理论分析 |
3.1.1 个人执业信用特点 |
3.1.2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组成 |
3.1.3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现状 |
3.2 个人执业信用评价指标识别 |
3.2.1 基于政府视角的评价指标识别 |
3.2.2 基于行业协会视角的评价指标识别 |
3.2.3 基于建设单位视角的评价指标识别 |
3.3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3.1 构建原则与体系建立 |
3.3.2 评价指标解释与标准 |
3.3.3 评价模型与信用分级 |
第四章 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信用评价的启动方案 |
4.1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特征 |
4.1.1 企业服务特点分析 |
4.1.2 企业管理模式分析 |
4.1.3 企业信用特征分析 |
4.2 问题分析与思路设计 |
4.2.1 评价指标体系现状分析 |
4.2.2 评价指标体系问题总结 |
4.2.3 重构指标体系可行性分析 |
4.3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重构 |
4.3.1 评价指标体系重构思路 |
4.3.2 重构体系原则与基本框架 |
4.3.3 企业信用重构评价体系 |
第五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推进 |
5.1 信用评价体系 |
5.1.1 管理组织架构 |
5.1.2 评价程序与办法 |
5.1.3 评价管理制度 |
5.2 信用管理制度 |
5.2.1 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
5.2.2 信用评价奖惩制度 |
5.2.3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部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
附录 B:各省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
作者简介 |
(8)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个人征信市场化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系统分析与比较分析法 |
(三)学科交叉法 |
第一章 个人征信市场化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个人征信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
一、信任和信用 |
二、个人征信的发展历程 |
三、个人征信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个人征信市场化概述 |
一、个人征信市场化现状 |
二、个人征信主体市场化实现路径 |
三、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律关系研究 |
四、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 |
第三节 个人征信市场化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个人征信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
二、个人征信市场化可以提高信息的经营价值 |
三、个人征信市场化可实现对征信机构的有效监管 |
第二章 个人征信市场化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组织运营形式 |
一、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 |
二、信用信息的处理 |
三、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存在的问题 |
一、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化设立准入门槛过高 |
二、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和评估标准不规范 |
三、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缺失 |
四、监管水平较低 |
第三章 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个人征信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
一、个人征信的价值取向 |
二、个人征信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制度建议 |
一、明确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降低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化准入条件 |
三、完善互联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
第三节 强化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律监管 |
一、加强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保护 |
二、准确界定个人征信市场化的监管对象 |
三、创新个人征信市场化监管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证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界定 |
二、当前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背景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为执行难问题寻找路径 |
二、优化市场经济坏境 |
三、防止三角债务纠纷 |
四、防止暴力追债行为 |
第二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及其原因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一、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欠缺的原因 |
一、历史传统与社会文化的影响 |
二、欠缺配套制度 |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 |
第三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理念业已形成 |
一、对债务人的宥恕与促其重生的现代商法理念已确立 |
二、《民法总则》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产生了引导和推动作用 |
第二节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法治环境日趋成熟 |
一、法制意识的提升 |
二、法政策的深化改革 |
第三节 支撑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已初步形成 |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初步完成 |
二、个人财产登记与申报制度的成型 |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 |
第四章 继续构建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的相关配套制度 |
第一节 破产失权与重生制度 |
一、失权制度的合理性及域外经验 |
二、破产重生的价值及域外经验 |
第二节 破产犯罪立法制度 |
一、破产犯罪理念 |
二、域外经验的借鉴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 |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 |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破产法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建立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2]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D]. 张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3]共享金融的伦理反思[D]. 马津润.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4]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 梁潇.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5]我国住房在线短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研究[D]. 缪江影.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6]环境信用制度重构研究[D]. 刘煊宇. 湘潭大学, 2019(02)
- [7]工程咨询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个人执业信用研究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为例[D]. 杨莹. 东南大学, 2019(05)
- [8]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个人征信市场化法律对策研究[D]. 赵群玲.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1)
- [10]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证成[D]. 虎红艳.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