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赵莹莹[1](2021)在《城市多民族社区依法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何鑫[2](2020)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场域,基层治理法治化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验性标准。至2019年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60%。城市社区治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国家一半以上人口的基层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在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中,软法的作用凸显。在国家制定法体系之外,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软法规范在社区治理中彰显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国确立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后,软法与治理理论的高度契合促进了软法规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功能的实现。实践证明,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不仅弥补了硬法的不足,更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多元化的法律规范依据,充分实现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城市现代化基层治理。软法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其概念虽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国内外学者已围绕软法的理论和实践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软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理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课题。软法与公共治理理论的结合,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验证了软法的作用和实效。因此,基于完善软法理论的呼唤和实践需要,有必要针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现行各类软法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构建完备的城市社区治理软法体系,最大化确保软法价值及功能的实现,进而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法律规范的多元化。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是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体、社区社会组织等非国家主体通过集体协商制定通过的,采取柔性约束方式规范主体行为且具有实际约束效果的行为规范。软法作为社区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成员,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以其独特的方式促进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保障多元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公民自治的自由。依据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软法分为三类: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软法,其主要内容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专职委员会的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则等。第二,社区居民共同体制定的软法,这类软法规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数量较多,常以社区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居民会议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形式出现。第三,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的软法,如物业公司制定社区物业管理章程、社区物业服务细则等。多元主体制定的社区治理软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软法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提高社区治理主体的自治能力,保障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因子的活性参与,促进社区治理中国家法的实施,弥补社区治理中硬法的短板,助力社区新型道德规范的建立,降低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成本。软法的这些作用不仅值得我们持续关注软法,更应引起我们对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尚存问题的深入研究及完善软法体系的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托的城市社区治理硬法体系,但这些硬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僵化滞后、实施效果不理想等缺陷。城市社区治理的基础是居民自治,软法是社区居民自治的一种理性必然产物,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具有弥补硬法不足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制定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第一,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软法体系不健全、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软法制定过程行政化、软法制定原则不明确、软法制定缺乏形式理性等问题。软法制定程序中的困境导致软法先天不足,从而影响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价值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软法制定中存在的问题还会传导于软法实施过程中,减损软法的实施效果。第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在实施中,存在软法缺乏实施监督机制,软法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导致软法实施过程随意性较大;进而,软法实施缺乏必要的追责机制,出现软法实施后的责任落空,无法充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软法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通过深入剖析上述问题可以发现,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以及软法制定主体自身法律素养的欠缺,现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多数是政府主导下的产物,未能充分体现社区治理各类主体的意志,软法内容多临摹硬法,造成软法数量激增但缺乏个性,无法具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问题,而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软法的功能和价值,最终有损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完整功能和体系化。完备的软法体系是城市社区治理软法的刚性硬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必须以完善软法制定过程、构建软法实施保障机制为基点,突破现行软法的局限,真正实现软法治理的优势,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实现。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理念在基层社会的应用,允许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势在必行,在此基础上软法的出现不仅对硬法的不足之处有所弥补,更会与硬法结合发挥叠加效用,但这必须要求克服软法在制定环节与实施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即结合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在社区治理软法制定过程中注重软法体系的健全、维护软法制定主体的平等地位、减少软法制定中的行政因素、明确软法制定原则。与此同时,针对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健全软法实施的追责机制,建立软法实施的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类软法规范,让软法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彰显自身价值和不二功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3](202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委)审议的48件议案,由18个代表团1467名代表提出,共涉及23个立法项目,其中:关于制定法律(10部)的议案19件,关于修改法律(13部)的议案29件。主要围绕突发事件、安全生产、
姜郸[4](2020)在《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城市社区既是观察社会治理水平的微观窗口,也是实现人们美好生活向往的幸福家园;既是社会矛盾冲突交织与化解的缓冲带,也是一切治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落脚点。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关键性和基础性工作。在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党中央高度重视城市社区治理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独特地位。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城乡社区治理”写进党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区治理置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全局中进行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加强社区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并指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良性互动”、“合作互赢”、“民主协商”成为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目标的关键词。那么,面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十字路口,究竟哪条道路可以帮助我们拉近与理想目标之距离?治理理论中的新范式——“互动式治理”理论,似乎为我们的选择提供了一个别样的视角。本土化的互动式治理理论在城市社区中的发育显得应时应需,其价值内核与社会治理创新需求显得尤为契合。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构建不仅是一种理念构建,更是作为一种工具的机制构建,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完美融合,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现实需求的有力推手。本文考察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发展进程,分析十八大以来城市社区治理实践的现状、困境。为破解当前治理困境,本文提出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本土化机制构建及其实现路径。通过以中国特色的互动式治理机制构建与实现路径为研究主题,以“行动者-制度-行动”作为研究的分析框架;以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行动者即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市场参与的互动性为线索;以梳理互动式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为研究基础;以观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进程为脉络;以田野调查方式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进行案例分析;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转型创新的困境为问题意识。在以上分析的前提下,有利于能够深入理解互动式治理理论嵌入我国城市系统末梢——社区治理的契合性与可行性;同时提出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机制架构及构建路径,力图较为全面、系统、准确地回答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模式构建的问题。我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理论来源,既有西方治理理论和中国本土化后的“善治”理论的继承,又蕴含着“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思想内涵,能够为新时期我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构建提供重要理论依据。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是在中国城镇社区区域范围内,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以“民主法治”、“责任理性”、“合作共治”为理念宗旨,以协调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为行动路线,促进国家-社会-市场行动者在公共事务中良性互动的治理过程。在宏观把握“国家-社会”互动分析范式、互动式治理分析范式的基础上,试图构建我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分析框架——“行动者-制度-行动”分析框架。一切人类社会和历史发展进程都是理论与实践交相辉映的过程,是学术研究与实践活动相互推动、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实现共同发展的过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变革、治理形态架构与转型,是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不断地渐进、改进、调适、演化的结果。虽然社区治理真正推进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但中国城市社区的早期实际存在却也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同。本文依照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结构特征、社区制度和政策变迁、社区主体行动的互动逻辑为划分标准,发现我国城市社区是沿着“行政管理-全面建设-多元治理”的发展脉络前进。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社区治理置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战略高度,也为互动式治理在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提供现实可能性。源于复杂的历史发展与现实因素,我国城市社区治理长期处于政府主导的一元化治理状态,行政色彩浓郁。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的创新为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间的良性互动,及建设社区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助推。新时代下中国城市社区处于急剧变革的状态,虽在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取得一定成绩,但也面临着重重治理困境。故此,选取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城市社区,并研究该社区对不同问题的治理实践与创新。具体来看,当前我国社区治理实践面临着行动者角色迷失、社区资源整合困境、陌生人社区治理困境和互动渠道不畅通等众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探索更为科学化、现代化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机制,破除社区治理困境。互动式治理机制则不失为一个符合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情境的合适选择。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机制架构包括行动者、制度、行动三要素。行动者层面,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具有不同价值取向、利益偏好、资源权力的行动者——国家行动者、社会行动者、市场行动者,三方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为互补与互嵌。制度层面则指对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制度化框架,是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行动者的法律政策体系。行动层面则关注行动者的行动空间、行动的共同目标、精神内核、互动逻辑等。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机制构建的路径选择主要包括互动网络架构、互动规则建设、互动精神塑造、互动平台打造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相互统一、协调互动的,网络是基础、规则是关键、精神是动力、平台是保障,共同组成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建构之路。互动网络架构是我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总出发点和构建之基。互动规则建设则是从法治化、制度化和监督角度助力社区互动式治理建设,为其提供合法性与规范性保障。互动精神塑造是我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机制构建的文化内推力,其对城市社区公共精神重塑和社区公共体回归具有重要意义。互动平台打造是我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行动的落实载体。综上所述,构建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机制是对“治理重心下移”改革方向的积极回应;是处理好城市社区中多元矛盾冲突的优良方案;是冲破当前治理重重桎梏的探索力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创新之路。
彭璠[5](2020)在《居民委员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10月,《民法总则》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能够获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使其在社区治理中的法律地位更加明朗。它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为其摆脱基层政府的过多干预,更好地发挥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提供了可能。尽管立法并没有为这类特别法人作出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各地紧锣密鼓地争相开展基层自治组织法人登记工作。2017年11月民政部黄树贤部长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韶九社区居委会,颁发了全国首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之后该项工作在全国铺开。但是,如何利用法人制度彻底改变居委会的政府机关形象,充分发挥其居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是亟需理论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居委会自身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构建居委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想,全文从以下几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居民委员会法人相关理论问题。居民委员会法人是指城镇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的一种形式。从公法的角度讲,居委会是一个城市基层自治组织,是一定社区居民籍以实现自治权的机构,为城市社区的公共管理提供服务。而从私法角度讲,则是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类民事主体,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需要的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居民委员会具备了法人资格,更便于其自主履行社区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为社区居民谋福祉的积极作用。但组织体的健康运行,不能离开内部治理结构的科学设计。居民委员会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应当以高效、民主为目标,对实施了几十年的旧运行机制进行改良,使其更好的实现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的目标,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其次,对居民委员会治理结构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各地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在市区街道组织之下,设立居委会,该组织下设社会福利(包括优抚)、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等五个委员会,全面负责社区公共管理事务。但居委会工作人员多为志愿者组成,人员也没有统一标准。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确定了新的组织体系,即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负责执行社区公共管理事务,委员会内部分工并不明确。几十年的实践,居委会的运行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居民会议如同虚设,居民参与不足。社区居民把居委会看作政治利益、公共利益共同体,指望政府解决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居民的财产利益共同体,居民的参与热情积极。二是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且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工作方式行政化,缺少民主决策机制和事务执行责任制;三是缺少监督机制。居民不能通过自治体内部程序监督居委会成员的活动,和居委会的财务运行状况,导致居委会运行效率低下。最后,对完善居民委员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初步分析和建议。首先确定居委会治理结构的构建原则即自治原则、服务原则、民主原则、高效原则和制衡原则。在此基础上,参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用事业类法人治理结构,并结合城市居委会自身特点,科学分配好居委会各机关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由居民会议为主导的决策机构,选举产生居委会作为社区事务执行机构,另设专门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居委会各分委员们的履职行为和法人财产的运行情况。
王振标[6](2020)在《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理所当然成为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重点。但经过21世纪初短暂的繁荣后,法学界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渐趋平静,与此同时留下了一系列尚未解决的争议。在诸争议之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是最为核心和重要的争议。对自治权性质认识的不同也进一步决定了对自治权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认识的不同。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面相。但是既有研究依然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的研究,即使持“综合说”的学者也鲜有从权力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系统研究。自治权的性质之争产生的根源在于“自治”与“自治权”这两个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在不同的语境之中,“自治”与“自治权”分别具有不同的内涵。该现象不仅存在于各学者的学术论述中,也存在于法律文本中。在不同语境中,根据其主体不同及所指向对象的不同,“自治”与“自治权”便具有了不同的含义。当人们强调自治主体是自治共同体还是个体时,自治便有了团体自治和个体自治之分;当人们强调其对外的自治属性和对内的民主属性时,自治又有了团体自治和成员自治之分。当以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为主体,分别强调其所指向对象是外部对象(政府)和内部对象(成员)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利”和“权力”之分便产生了。因此只有在确定了具体语境时,讨论基层群众自治权是一种权力还是权利才有可能。当以自治共同体为主体以其内部成员为对象时,基层群众自治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属性。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还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它是一种公权力还是私权力;第二,基层群众自治权到底是一种国家转授的国家公权力还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与公司等私法人不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之存在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借用英国法上对公共职能的检测标准,那么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显然履行的是一种公共职能。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非一级国家政权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共同体,那么显然基层群众自治权只能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而非国家公权力。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之间关系向来备受关注,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研究中的主线之一。从规范文本来看,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帮助、指导——协助”的关系,但同时它们还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要更深入地了解这种关系,还需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价值基础和本源的研究着手。从价值基础来看,各种自治制度相应的自治权总是政治博弈的产物,它既植根于自下而上的自治需求,同时也被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工具。自治权既源于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让渡,同时也基于国家公权力的承认。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种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构,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实现既需要与国家公权力保持一定距离,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帮助和支持。辅助原则尽管在我国并无法律规范上的依据,但其内容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有不谋而合之处。辅助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公权力需要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运行要保持克制义务,同时也要求对基层群众自治权尽帮助义务。辅助原则对于国家公权力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限划分也有指导意义,辅助原则要求权力和责任应当被分配给尽可能低层次(或者是最恰当)的单位。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离不开对其内容的全面研究和考察。由于既有研究大多从权利的视角来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因而大多学者将其划分为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内容。从公权力视角来看,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从内容上来讲与国家公权力有相似之外。按权力性质的不同,基层群众自治权也大致可以分为内部规约制定权、内部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民间调解权。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发现,不仅法学界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我国既有规范文本也存在许多不足,且这些不足较少为学界所关注。譬如,村/居民会议是否为内部规约制定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就鲜有学者关注。如果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会议是村规民约唯一的制定主体。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制定的,这些村规民约是否合法有效?再譬如依《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之规定,内部规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那么规章是否不在不得抵触之列?最后,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难题。这涉及到对于《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七条究竟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问题。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主体是全体成员所构成的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但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基层群众自治权由共同体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从规范文本来看,我国形成了“村权三分,三会村治”的基本模式。为了进一步实现基层治理的善治目标,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进而形成了诸如成都“村民议事会”、广东清远“自治单元下沉”等新的模式。法学研究者所需要研究的是,这些新成立的机构所行使的权力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突破了既有法律文本的相应规范?这需要我们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作进一步的探究。根据前述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和本源所做的基本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是内部规约,最终依据是国家法。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受基层政府委托,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往往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职能,进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内部规范也可以分为委托性规范和自主性规范,只有后者才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前者是国家公权力在基层的延伸。不少地方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权力结构的改造往往以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那么如何理解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对于这些基层治理革新的合法性就有着重要意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与此同时,自治原则、法治原则和德治原则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除此以外,鉴于四个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重要地位,民主原则也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治原则从消极的层面而言,要求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自主性,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要免于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涉;从积极层面而言,要求充实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减少对国家公权力的依赖。德治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同样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原则,但在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又具有独特的含义。德治原则意味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包括了作为整个中国社会各阶层共同认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包括了共同体内部共同价值观。法治原则对基层群众自治权既有规制和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的作用,同时也有保障其免受国家公权力干扰之作用。由于基层群众自治一开始便承载了直接民主的美好寄托,因此相较于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基层群众自治行使中的直接民主所占的比重较大,进而处理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以外,如何避免多数暴政可能造成的对少数群体利益的损失也是民主原则在运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相较于国家公权力而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更多地采用了民主决策方式,因此避免多数暴政的问题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基层群众自治权也不例外。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有研究主要关注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和外部监督问题关注严重不足。在实践中,基层政府和法院对于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或制定的内部规约所导致村/居民个体权益的减损等问题呈现了明显的分化,在实践中还有以自治之名逃避监管责任的现象。既有的法律规范也存在许多模糊之处,以至于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隐含着一个逻辑悖论,根据该条款,自治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是否应当对前者进行审查之间互为前提,进而成为一个悖论。既有法律规范也并没有设立对基层政府和法院逃避监管责任的追责机制。避免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外部监督。应当明确,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管既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由于基层群众自治权运行实践中受到基层政府影响过大,因此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和保障一直以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在部分学者看来,“去行政化”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权,摆脱自治空转现象之灵丹妙药。但是“居站分离”的改革实践说明这种基于“国家——社会”简单研究范式的观点过于片面和理想化,因为它割裂了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相互联系。如果跳出“行政化”与“去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回归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定位,可以发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是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存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因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基础,也是实现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要解决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低下的问题,必须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其一是经济自主权和可供自由支配的财产,其二是必须承认基层群众自治权有一定的强制性。
张晓容[7](2020)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区党建的历史和现实研究 ——以福建省福州市为例》文中指出城市社区党建是中国共产党政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社区党建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与形势任务要求相比,当前城市社区党建还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引领社区治理的作用发挥不突出,社区党组织的弱化、虚化和边缘化,社区党员队伍能力素质不强等问题,逐渐成为中共加强基层党建中需要破解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要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城市建设和发展,就必须强化城市社区党建的引领作用,提升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为建设现代化城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在推动城市治理中展现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破解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所要面对的新问题,需要结合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从理论解析和实践探索层面上进行探究。伴随居委会到社区的变化,城市基层党建也从居委会党建进入社区党建的阶段。城市化进程带来了许多新情况,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分化,大量人口向城市流动,利益矛盾逐渐增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党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要随之扩大等等。这些问题考验着城市社区党组织的能力水平,给城市社区党建带来了新的挑战。以城市社区党建科学化引领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新要求,更是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有鉴于此,我们需从理论溯源、探索历程、经验总结和路径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和阐述。在理论溯源方面,在厘清社区、社区组织、城市社区组织、城市社区党建、城市社区党组织等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的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进行系统梳理,为新时代中共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奠定理论根基。同时,对不同时期中共城市基层党建的探索历程进行系统梳理,从中汲取所蕴含的理论智慧和历史经验。在现状分析方面,以习近平在福州工作期间基层党建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为导引,全面介绍福州“13335”社区党建工作模式,通过对社区居民的调查研究和现场访谈,对存在的困境和成因进行分析,进而以前瞻性视角探索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的路径方法。研究基于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既注重对中共在不同时期加强基层党建经验得失的历史梳理,又基于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展开理论分析,试图实现历史与逻辑、理论研究与实证探索相统一,旨在探寻新时代中共城市社区党建的现实路径,实现城市社区党建与城市社区治理深度相融合,引领社区善治。提升城市社区党建科学化水平,对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政治意义上,以历史思维审视在探索城市建设历程中的曲折与成就,必然能够自觉增强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认同感。在实践层面,这一工程需要以建构城市社区党建与社区治理新格局为目标,以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为核心,以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协调社区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关系为基础,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筑牢根基,进而为中共城市社区党建提供创新思路与合力效应。
吴倩[8](2020)在《深圳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的实践、问题与优化路径》文中认为“社区居委会”虽是多次更名演变而来,但其演变都同宪法变化密切相关。“社区居委会”一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典传统认定的“城市居民的组织”,是具有极强的“正式性”组织。这种“正式性”主要体现在它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但这种“正式性”长期停留在“文字”和“词义”上,并没有转化为一种“实践”和“精神”,更没有进行有目的地探寻“居委会建设标准”。2017年深圳市龙华区在社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上做了积极的探索,拉开了深圳市龙华区居委会改革深入发展的序幕。论文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和组织理论,全面考察了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的历史进程、实践效果、实践困境和优化路径。本文首先探讨了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的实践过程,剖析了龙华区标准化建设的三大目标和由组织体系标准化、服务事项标准化、自治共治建设标准化、阵地建设标准化、信息建设标准化、评估机制标准化和经费保障标准化所构成的居委会标准化体系,揭示出标准化建设实践是社区管理组织体制演化过程“组织制度化的新要求”,是社会全面改革中“必要的理性设计”。本文进而深入分析了深圳市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效果,特别是建立党建引领的社区治理结构、调动资源重建居委会治理能力和多重手段实现基层治理精细化。在探讨了深圳市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效果后,本文剖析了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的现实困境。发现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中,存在社区工作仍未摆脱行政的束缚;与其他机构的工作衔接和信息流通低效;居委会人员工作强度与薪资待遇不匹配;社区工作人员对标准化建设的敷衍对待等问题。基于此,本文挖掘出这些问题根源在制度结构、资源和管理监督三大方面的不足。国内探索基层治理标准化并不罕见,但龙华区的社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在深圳市实属首次。本文最后思考了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优化路径。社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的实践基本经验在于同政治体制变革、财政管理体制变革和居委会专业化管理水平变化之间的一致性。与此同时,还将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放到全国视域中去,结合上海市静安区和广州市的居委会标准化改革,指出深圳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是一条更宽泛的思路,在社会管理体系变革中更具有规范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深入挖掘深圳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中隐含的宪法、民法、居委会组织之间的法治精神,实现自治与法治相结合。
孙健鹏[9](2020)在《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村民自治是其中的核心。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和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发展也进入了转型时期。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农村大量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加,使得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倾向日趋加强,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性工作。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自其“出生”之日起就带有行政化的基因。探究乡村治理行政化的成因,一方面有政府自上而下加强基层治理的外在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村民委员会自下而上需要从政府获取资源,进行主动行政化的内在需求。随着国家提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乡村治理特别是村民自治找准定位和方向显得尤为重要,既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又关系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能否实现,还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本文在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嵌入性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为工具,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的行政村为研究对象,剖析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成因、实践意义和局限性,并就其实践中面临的困境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承认现阶段乡村治理行政化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理顺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为村民委员会松绑减负的治理路径,以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陈诚[10](2020)在《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协商民主的理念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与中国久已存在的协商民主实践完全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①她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为指导,植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总结自民主革命时期以来党领导协商民主的历史经验,使协商民主在推进民主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利恢复国民经济,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协商民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为指导,这是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显着优势。马克思政治文明理论的本质是让绝大多数人民享有民主,在当代中国,民主具有两种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他们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因此,马克思关于政治文明的思想始终指导着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马克思对人类思想史作出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创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政治文明思想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唯物史观内在的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协商民主作为中国两种民主形式之一,自然也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政治文明思想,领导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使人民享有民主从理论变为现实,列宁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有法制保障。列宁倡导并促成了中国第一次国共合作,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协商民主的开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列宁政治文明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国国情创立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理论,探索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两种实现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紧密结合,集中体现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中,并指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为协商建立新中国、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得到了传承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到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地位,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做主,他设计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一步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江泽民明确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两种形式,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积极倡导党际关系和谐,推进了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习近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中共几代领导人政治文明思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显着特征是大力发展协商民主,习近平详细论述了发展两种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的重要性。并不断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程序建设和实践推进,取得了显着的成效。①理论的科学性和彻底性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显着优势。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指导下的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一直强调,这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决定的。而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来源,不论雅典民主还是希腊民主抑或卢梭的民主共和理论均是少数人的民主,广大的基层群众是排除在民主之外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为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而产生的,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独有优势。中国有其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文化基因,由此形成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天下为公、兼容并蓄,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就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体现的关于和的理念、和而不同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更新发展,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精神给养和文化底蕴。中国协商民主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西方协商民主相比,优势明显。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继承了雅典民主、古希腊民主和协商的文化传统,但在非理性代议制民主文化冲击下,传统文化渐渐失去了昔日的风采,一个文化根基薄弱的理论是难以支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强调无产阶级政党要加强对政治文明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是中国协商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优势。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尽管学者们着书立说,大力倡导发展协商民主,但至今尚未见到有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切实贯彻协商民主的理念,也未见到哪个国家的竞选者把协商民主作为竞选口号。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进入新时代,习近平进一步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不仅重视人民的选举权利,更重视人民持续参与日常政治生活的权利,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完美结合,大力倡导和持续推进协商民主,坚持人民在协商民主中的价值中心地位、利益中心地位、实践中心地位,并把它贯彻到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协商民主的发展,促使党的执政方式发生新变化,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民主是难以为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体制优势集中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了自上而下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协商民主,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达到的。国外协商民主虽然倡导者众多,但是基于理论探讨为主,实践操作层面还处于零散状态,制度化只是局部的,个案的,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中国协商民主首先是从高层协商开始的,新中国的建立,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各阶层人士经过广泛协商的结晶,并由此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成为中国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使高层协商实现了常态化发展,高层协商就全国而言主要有政协协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并延伸到省、市、县。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社会协商逐步规范有序;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城市基层民主开始启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创新中不断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了自上而下、全覆盖、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民主体制机制,并形成了以国家宪法法律为保障、国家政治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为规范、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程序规范,有较大的制度和体制优势。认识并继续完善发展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有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关于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2)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软法的研究综述 |
1.2.2 城市社区治理的研究综述 |
1.2.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3.3 跨学科研究法 |
1.3.4 实证研究法 |
1.4 论文的逻辑思路 |
1.5 研究的难点、拟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拟创新之处 |
1.5.3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软法的法律属性解析 |
2.1 软法概念的界定 |
2.1.1 软法定义的争议 |
2.1.2 软法拓宽了法律的概念范畴 |
2.1.3 本文对软法的界定 |
2.2 软法内涵阐释 |
2.2.1 软法是柔性约束的行为规范 |
2.2.2 软法是合意制定的成文规范 |
2.2.3 软法是偏重权利保障的规范 |
2.2.4 软法是内容具有正当性的规范 |
2.3 软法的特征 |
2.3.1 软法反映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
2.3.2 软法提供主体可选择的行为模式 |
2.3.3 软法适用非国家强制的约束方式 |
2.4 软法与其他规范的界分 |
2.4.1 软法与道德 |
2.4.2 软法与习惯、习惯法 |
2.4.3 软法与政策 |
2.4.4 软法与国家法 |
第3章 城市社区治理与软法的耦合 |
3.1 治理视域下的城市社区功能整合 |
3.1.1 城市社区功能的错位和缺失 |
3.1.2 治理理念下城市社区功能的定位 |
3.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优势 |
3.2.1 社区治理软法与其他社会自治型软法的区别 |
3.2.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与农村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异同 |
3.2.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独特优势 |
3.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功能 |
3.3.1 提高城市社区治理主体自治能力 |
3.3.2 保障城市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参与 |
3.3.3 促进城市社区治理中国家法实施 |
3.3.4 弥补城市社区治理中硬法的不足 |
3.3.5 助力城市社区新型道德规范塑成 |
3.3.6 降低城市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成本 |
第4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4.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 |
4.1.1 公民社会理论 |
4.1.2 基层自治理论 |
4.1.3 公共理性理论 |
4.1.4 协商民主理论 |
4.1.5 法律多元理论 |
4.1.6 “活法”理论 |
4.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价值取向 |
4.2.1 实现公民自治自由 |
4.2.2 体现多元主体平等 |
4.2.3 保障实质公平正义 |
4.2.4 维护基层社会秩序 |
第5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基本样态 |
5.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内容来源 |
5.1.1 多元主体的创制 |
5.1.2 对国家法的引用 |
5.1.3 其他规范的转化 |
5.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形式渊源 |
5.2.1 自治组织软法 |
5.2.2 居民共同体软法 |
5.2.3 社区社会组织软法 |
第6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和实效 |
6.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 |
6.1.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来源 |
6.1.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位阶及冲突化解 |
6.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效 |
6.2.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施基础 |
6.2.2 城市社区治理软法的实效——软法适用的实例研究 |
第7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存在的困顿 |
7.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证调研——以辽宁省为例 |
7.1.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现状考量 |
7.1.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情况 |
7.1.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情况 |
7.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制定中的缺憾 |
7.2.1 软法体系不健全 |
7.2.2 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 |
7.2.3 软法制定过程行政化 |
7.2.4 软法制定原则不明确 |
7.2.5 软法制定缺乏形式理性 |
7.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过程的缺欠 |
7.3.1 软法缺乏实施监督机制 |
7.3.2 软法缺少追责机制 |
7.3.3 软法不具有权利救济机制 |
第8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问题的解决路径 |
8.1 域外基层治理中软法的模型考察 |
8.1.1 欧盟社会治理中的开放协调机制 |
8.1.2 美国城市社区自治模式中的软法 |
8.1.3 日本城市社区混合治理模式中的软法 |
8.1.4 域外基层治理中软法模型考察的镜鉴 |
8.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环节的完善 |
8.2.1 健全城市社区治理软法体系 |
8.2.2 实现软法制定主体平等地位 |
8.2.3 减少软法制定中行政因素影响 |
8.2.4 明确软法制定原则 |
8.2.5 增强软法形式理性 |
8.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存在困境的消解 |
8.3.1 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 |
8.3.2 健全软法实施追责机制 |
8.3.3 建立软法权利救济机制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概况与总体评价 |
(一)国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国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总体评价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一)可能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研究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社区、城市社区与社区治理 |
(二)中国城市社区与社区治理 |
(三)互动式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国家-社会”关系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一)对“国家-社会”互动分析范式的继承 |
(二)对互动式治理分析范式的继承发展 |
(三)“行动者-制度-行动”分析框架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历史沿革与演进特征: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前世今生 |
一、传统到现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的历史沿革 |
(一)1949~1990:城市社区行政管理阶段 |
(二)1991~2011:城市社区全面建设阶段 |
(三)2012~2019:城市社区多元治理阶段 |
二、管控到互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的演进特征 |
(一)一元化向多元化演进的治理主体 |
(二)单位制向社区制演进的制度转型 |
(三)纵向型向网络型演进的行动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实践案例与困境分析:互动式治理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探索 |
一、中国差异化城市社区治理类型中的实践探索 |
(一)行政导向:大都市边缘社区治理实践 |
(二)社会导向:智慧社区建设的治理实践 |
(三)市场导向:新型商品房社区治理实践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特征 |
(一)治理行动者:党政为核心的多元主体治理转型 |
(二)治理制度:顶层设计与具体运作的制度化体系 |
(三)治理行动:多样化治理方式交叠的调适性互动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互动困境 |
(一)行动者角色迷失困境 |
(二)社区资源整合的困境 |
(三)陌生人社区治理困境 |
(四)互动渠道不畅通困境 |
四、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困境归因 |
(一)公共性不足问题 |
(二)治理模糊性问题 |
(三)路径依赖的问题 |
(四)法治化建设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动者-制度-行动”框架下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机制构建 |
一、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生成发育逻辑 |
(一)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传统意蕴 |
(二)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时代要求 |
二、行动者: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中的多元动态主体 |
(一)国家行动者——党组织、政府、居委会的治理参与 |
(二)社会行动者——业委会、非政府组织的治理参与 |
(三)市场行动者——社区企业等市场力量的治理参与 |
(四)行动者间关系:国家-社会-市场行动者在互动式治理中的互补互嵌 |
三、制度: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行动者与行动的制度空间 |
(一)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制度的内在逻辑 |
(二)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制度的外在互动 |
四、行动: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中行动空间与互动逻辑 |
(一)社区互动式治理的行动空间内涵 |
(二)社区互动式治理行动的共同目标 |
(三)社区互动式治理行动的精神内核 |
(四)社区互动式治理行动的互动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的实现之路 |
一、互动网络:社区互动式治理行动者的关系架构 |
(一)互动式动态网络构建的关键要素 |
(二)互动式动态网络架构的具体策略 |
二、互动规则:社区互动式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完善 |
(一)社区互动式治理的法治之路 |
(二)社区互动式治理的软法之治 |
(三)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监督之力 |
三、互动精神:社区互动式治理行动的文化内推力 |
(一)重塑社区公共精神 |
(二)整合社区公共文化 |
(三)培育社区文化组织 |
四、互动平台:社区互动式治理行动中的落实载体 |
(一)信息化中的技术型平台建设 |
(二)利益诉求的表达型平台建设 |
(三)民主互动的协商型平台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治理重要讲话 |
附录二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重要文献中社区治理相关论述 |
附录三 十八大以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社区治理相关论述 |
附录四 十八大以来国家级重要规划中社区治理的相关论述 |
附录五 城市社区治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
附录六 中央及部委城市社区治理相关政策文件 |
附录七 某市社区治理任务与工作内容汇总 |
后记 |
(5)居民委员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居民委员会法人治理基本理论 |
(一)居民委员会法人的概念 |
(二)居民委员会法人的功能定位 |
1.公法上的自治组织 |
2.私法上的独立法人 |
(三)法人治理结构理论的引入 |
(四)完善居委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
二、居民委员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居民委员会内部组织建设的历史及现状 |
(二)居民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
1.居民会议举行困难,居民参与度不高 |
2.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
3.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严重滞后 |
4.政府过多干预,行政化严重 |
5.监督缺位 |
三、完善居民委员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 |
(一)确立居委会法人治理结构应遵循的原则 |
1.自治原则 |
2.服务原则 |
3.民主原则 |
4.高效原则 |
5.制衡原则 |
(二)科学分配居委会各机关的权责 |
1.权力机关 |
2.执行机构 |
3.监督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含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概念 |
第一节 自治与基层群众自治 |
一、自治的多重内涵 |
二、不同语境下“自治”的共同特征 |
三、基层群众自治:国家主导下的社会自治 |
四、村/居委会的双重含义与多重角色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的证成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权利”抑或“权力” |
二、社会公权力之界定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权力属性 |
四、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属性 |
五、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公共属性 |
第三节 作为社会公权力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界定 |
一、主体之争:村/居民个体抑或村/居民集体 |
二、职能范围:自治事务与委托事务的区分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及其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 |
一、西方自治权本源的基本理论 |
二、西方自治权本源学说的启示与反思 |
三、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本源探究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 |
二、国家公权力的越位与缺位:两权关系失范的双重可能 |
三、辅助原则:处理两权关系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 |
第一节 内部规约制定权 |
一、内部规约的界定 |
二、内部规约的效力 |
三、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边界 |
四、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行使机构 |
第二节 内部管理权 |
一、日常事务管理权 |
二、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与执行权 |
三、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 |
第三节 内部监督权 |
一、四种不同监督权的区分 |
二、内部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民间调解与裁决权 |
一、“接近正义”运动与民间准司法的兴起 |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下的民间准司法权 |
第四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主体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者与行使者 |
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组织结构 |
三、基层治理革新实践中的组织结构变革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与最终依据 |
二、二元规范结构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三、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原则 |
一、自治原则 |
二、法治原则 |
三、德治原则 |
四、民主原则 |
第五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及其规制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风险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人控制 |
二、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多数暴政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滥用的原因探析 |
一、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失灵 |
二、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督不足 |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完善 |
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规制 |
二、完善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外部监督 |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规定 |
第六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与回归 |
第一节 实践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表征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空心化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虚化的原因探析 |
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与自治空间的限缩 |
二、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之间关系的模糊性:基于辅助原则的审视 |
三、自由支配的财产和强制性权力的缺失:公共产品供给之关键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实现与保障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经济保障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之自主性的实现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强制性的证成与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7)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区党建的历史和现实研究 ——以福建省福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社区党建的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城市社区组织的内涵界定 |
一、城市社区的概念及其类型 |
二、城市社区组织的概念及其类型 |
第二节 城市社区党建的内涵界定 |
一、城市社区党建的概念诠释 |
二、城市社区党建的逻辑边界 |
三、城市社区党建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组织建设的思想阐释 |
一、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形式 |
二、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 |
三、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制度 |
第二节 列宁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思想阐述 |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设置 |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方式 |
三、党的基层组织的队伍建设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区党建的发展历程及历史经验 |
第一节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城市基层党建的探索实践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基层党建的新场域 |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城市基层党建的摸索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城市基层党建的曲折发展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城市社区党建的探索实践 |
一、改革开放起步和全面展开时期城市社区党建的探索实践 |
二、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城市社区党建的探索尝试 |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城市社区党建的新阶段 |
第三节 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的新进展新挑战 |
一、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的创新推进 |
二、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的基本特征 |
三、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的现实挑战与存在问题 |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区党建的历史经验 |
一、必须始终发挥全面领导作用,巩固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 |
二、必须强化基层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断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 |
三、必须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破解党组织“三化”问题 |
四、必须适应社会结构阶层变迁,持续创新组织设置方式 |
五、必须以社区党建为基础,构建城市大党建格局 |
六、必须突出社区党建引领功能,提高社区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
第四章 城市社区党建的福州实践 |
第一节 习近平在福州工作期间基层党建工作的探索和实践 |
一、完善党的组织设置 |
二、强化党支部堡垒作用 |
三、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
四、加强党组织班子建设 |
五、加强党内制度建设 |
第二节 党的十八大前的实践探索:福州市鼓楼区“135”社区党建工作模式 |
一、强化一个领导 |
二、建设三支队伍 |
三、健全五项机制 |
第三节 新时代的实践探索:“13335”军门社区工作法 |
一、坚持党建引领 |
二、健全三项机制 |
三、搭建三个平台 |
四、强化三项保障 |
五、打造“五在社区” |
第四节 福州市鼓楼区社区党建的实证调查 |
一、设计思路与样本分析 |
二、调查现状 |
三、成因分析 |
第五章 新时代加强城市社区党建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以城市基层治理基层党建新格局推进社区党建新发展 |
一、从破解城市基层治理新难题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 |
二、从扩大城市基层党建覆盖面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 |
三、从增强城市基层党建系统性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 |
第二节 以协调社区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关系推进社区党建新发展 |
一、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
二、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自治作用 |
三、提升社区工作服务站专业水平 |
四、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主体性 |
五、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 |
第三节 以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推进社区党建新发展 |
一、正确认知社区党组织的政治定位 |
二、强化社区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党员职责 |
三、严肃社区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 |
四、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
第四节 以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党建新发展 |
一、区域化统筹整合服务资源 |
二、精细化项目拓展服务内涵 |
三、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效能 |
四、系统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
结语 |
附录1 福州市鼓楼区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问卷调查(社区居民) |
附录2 福州市鼓楼区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深圳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的实践、问题与优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从组织功能视角研究社区居委会 |
二、从组织关系视角研究社区居委会 |
三、从标准化工作程序视角研究社区居委会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调研设计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五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居委会标准化建设:理论与分析维度 |
第一节 相关理论 |
一、社区治理理论 |
二、组织理论 |
三、标准化理论 |
第二节 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分析维度 |
一、组织结构维度 |
二、组织资源维度 |
三、组织管理维度 |
第三章 龙华区推动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过程 |
第一节 龙华区社区管理组织体制演变 |
一、“村改居”到“居改社” |
二、从“居站分离”到“一站多居” |
第二节 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内容 |
一、从组织结构维度重新确定居委会地位 |
二、引导社区资源向社区居委会倾斜 |
三、规范居委会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
第四章 深圳市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效果 |
第一节 建立党建引领居委会的社区治理结构 |
一、形成党建引领基层社区治理的新格局 |
二、建立起“一核多元”的基层社区治理体系 |
第二节 调动社区人力物质资源重建自治能力 |
第三节 多种管理手段实现基层治理精细化 |
第五章 深圳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区工作未摆脱行政的影响 |
二、与其他机构工作衔接和信息流通低效 |
三、居委会人员工作强度与薪资待遇不平衡 |
四、社区工作人员对标准化建设的敷衍对待 |
第二节 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中问题的成因 |
一、结构性原因分析 |
二、资源性原因分析 |
三、管理性原因分析 |
第六章 深圳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实践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上海、广州的居委会标准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上海市静安区居委会标准化实践的经验 |
二、广州市居委会标准化改革的经验 |
三、上海、广州的经验同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实践经验的比较 |
第二节 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思路的优化路径 |
一、以法治精神巩固社区居委会独立性 |
二、采用先进管理技术和手段 |
三、优化人员配置与激励措施 |
四、培养社区自治能力与主动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附录 |
致谢 |
(9)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1.1.1 村民自治发展历程 |
1.1.2 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凸现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乡村治理 |
2.1.2 村民自治 |
2.1.3 村民委员会 |
2.1.4 乡村治理行政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嵌入性理论 |
2.2.2 资源依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分析 |
3.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
3.1.1 工作职责的转移 |
3.1.2 行政考核的下沉 |
3.1.3 工作内容的越界 |
3.2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特点 |
3.2.1 组织机构的机关化设置 |
3.2.2 村级事务的行政化安排 |
3.2.3 工作方式的制度化管理 |
3.3 乡村治理行政化发生的行动逻辑 |
3.3.1 组织嵌入 |
3.3.2 资源依赖 |
3.4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实践意义 |
3.4.1 有利于国家对农村资源的输入 |
3.4.2 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履行治理职责 |
3.4.3 有利于整治村民自治中的乱象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江南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4.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带来的问题 |
4.1.1 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
4.1.2 遏制村民自治的空间 |
4.1.3 导致干群关系疏离 |
4.2 江南区在推进乡村治理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
4.2.1 越减越重的工作负担 |
4.2.2 有待理顺的“两委”关系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应对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
5.1 厘清职责边界 |
5.2 优化任务压力传导机制 |
5.3 建立违规审查工作机制 |
5.4 提升农村党组织的领导力 |
5.5 培育村民自治能力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3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
附录4 2018年白沙镇村级工作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
附录5 白沙镇西岸村党群服务中心可受理事项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关于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关于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理论优势: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对中国协商民主的宏观指导 |
一、马克思政治文明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指南 |
(一) 马克思政治理念文明思想 |
(二) 马克思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
(三) 马克思政治行为文明思想 |
(四)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政治文明的价值归属,是发展协商民主终极价值的指针 |
二、列宁政治文明思想: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行动纲领 |
(一) 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建立巴黎公社类型的民主共和国 |
(二) 政治意识文明建设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 |
(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
(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探索 |
三、毛泽东政治文明思想:中国协商民主发生发展的指导思想 |
(一) 毛泽东对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政治文明理论的探索 |
(二) 探索实现中国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路径 |
(三) 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蕴含着两种民主形式 |
(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 |
四、邓小平政治文明思想:协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指针 |
(一) 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
(二)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做主 |
(三) 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
(四) 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路径:调动党内外的积极性 |
五、习近平政治文明思想:推进协商民主快速发展的理论指导 |
(一) 坚持党对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 |
(二) 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新时代政治文明建设的显着特征 |
(三) 发展协商民主,构建和谐党际关系 |
(四)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政治文明建设思想的终极价值 |
六、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比较优势 |
(一) 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向度 |
(二) 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向度 |
(三) 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的比较优势 |
第二章 文化优势:中国协商民主的深厚文化底蕴 |
一、“和而不同”理念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形成的重要历史文化根源 |
(一) 以和为贵、和而不同是中华文化的根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 |
(二) 中华民族“和而不同”文化的多重意蕴 |
(三) “和而不同”的文化基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支撑 |
(四) 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文化滋养 |
二、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中的协商因子赋予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本土化的内涵 |
(一) 中国古代时间轴意义上的“政治协商” |
(二)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中民主因素和协商因子产生的基石 |
(三) 中国古代的政治协商传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启示 |
三、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创造 |
(一) 从民本思想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成为国家的真正主人 |
(二) 从多元协商意识到社会主义协商制度,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传承性和当代创新性 |
四、和西方文化的比较优势 |
第三章 领导优势:中国协商民主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
一、中国两种民主形式的创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经验的积累 |
(一)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展协商民主积累了丰富经验 |
(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经验 |
二、以人民为中心: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 |
(一) 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深化 |
(二) 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
(三) 以党内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执政方式的新变化 |
(一) 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契合 |
(二) 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
(三) 人民政协: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渠道 |
四、和国外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制度和体制优势:中国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
一、体制优势:中国协商民主自上而下多层次发展 |
(一) 高层协商体制:常态化发展 |
(二) 社会协商:逐步走向规范化 |
(三) 基层协商:在发展中寻求创新 |
二、制度和法律优势:中国协商民主稳步发展的内在支撑 |
(一) 高层协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二) 中国特色社会协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三) 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三、文明互鉴:中外协商民主的个案比较研究 |
(一) 西方协商民主的个案研究 |
(二) 中国协商民主的个案研究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科研情况 |
致谢 |
四、关于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多民族社区依法治理研究[D]. 赵莹莹.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D]. 张何鑫. 辽宁大学, 2020(07)
-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05)
- [4]中国城市社区互动式治理研究[D]. 姜郸. 吉林大学, 2020(08)
- [5]居民委员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彭璠.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D]. 王振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7]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区党建的历史和现实研究 ——以福建省福州市为例[D]. 张晓容.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8]深圳龙华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的实践、问题与优化路径[D]. 吴倩. 深圳大学, 2020(10)
- [9]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D]. 孙健鹏.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D]. 陈诚. 扬州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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