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谭小虹[1](2020)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张海荣[2](2020)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的《公司法》(修正案)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度,取消了公司最低资本额和缴纳期限的限制,股东享有了约定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自治权。这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优化了资源配置,避免了注册资本金的闲置,有效激活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热情。但这种股东出资的过度自由对公司支配控制自身资本和债权人交易安全带来了消极影响。当处于非破产、非清算状态的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在其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能否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充实公司资本?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理论界对这些问题争议较大,实务界同案不同判屡见不鲜。围绕上述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否定方的观点认为,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缴资本制所赋予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可突破;肯定方的观点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法理所确立的公司责任财产理论。本文赞同肯定方的观点,但还应从公司法宗旨、资本维持、股东有限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等方面作充分的论证。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现路径上,学界的争议也较大。有提出援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或者《公司法》第3条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也有提出通过破产程序、法人格否认、强制执行程序解决股东出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纪要”提出结合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些路径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鉴于此,本文建议,就公司治理而言,可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增设资本催缴制度,将股东出资由绝对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让资本筹集和使用的主导权回归公司;就债权人利益保护而言,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对公司催告并对认缴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样的制度构建,既可以在认缴制背景下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又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更能保障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
孙东君[3](2019)在《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于股东瑕疵出资方面,主要规定了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对其他守约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公司和股东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有着怎样的影响却未做出详细规定。尽管学术界对此已经有所研究,但大都集中在瑕疵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上,明确提出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的却不多。是否应该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对哪些权利进行限制、具体如何去限制,对此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经验都很少,导致很难提出详尽的、能够实际运用的解决方案,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无法保障全体股东的权利平等性。目前,《公司法》所蕴含的股东权利保护制度亟待进一步详细的法规制定,而根据公司股东利益平衡的要求,我们就必须对那些瑕疵出资的股东所拥有的权利进行限制,这样对其他那些守约的股东来说才是平等的,如此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平稳的发展。本文将以分析瑕疵出资股东是否拥有股东资格为出发点,对股东权利体系进行系统化的梳理,明确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和其股东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限制瑕疵股东权利的标准和可以使用的途径。最后,结合我国实际立法过程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如何完善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进一步提出我国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的构想。
陆逸[4](2019)在《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股权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对其强制执行,必然有别于一般财产。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相关规定较少,缺乏具体而详细的程序规则。此外,股权的强制执行仅被归结为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一种,并未基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为其制订体系化的规则,在制度构建上存在诸多不足。笔者从股权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入手,在分析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般性及特殊性问题的基础上,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章,对股权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和介绍。首先,该部分对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做了界定;其次,对股权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论证了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然后,从执行的对象和范围总结股权执行基本原则;最后,对国内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发展脉络进行研究,并且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对股权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则进行总结和归纳并提出问题。第二章,从程序角度出发,着重探讨了股权查明和确认、股权冻结程序以及股权强制拍卖这三大程序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首先,明确了股权查明和确认阶段中的认定依据以及有关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效力;其次,明确了协助办理股权冻结的有效机关,探讨了股权冻结对股东和公司的权利限制争议以及监管主体缺失的问题;最后,在网络拍卖规则的基础上,探讨了股权司法拍卖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竞买人的法律风险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三章,从一般到特殊,探讨股权强制执行中涉及特殊股权和特殊企业的问题。首先,明确了出资瑕疵股权的可执行价值以及补缴出资责任主体;其次,探讨了隐名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权属争议;再次,探究法人股的债务清偿和执行转破产机制;然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执行以流通股和限售股做分类阐述;另外,探讨合营企业股权执行中的行政审批与合营方同意权的问题;最后,探究了一个有限公司股权的部分执行和复式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问题。第四章,针对股权执行难困境,一方面从体系构建的角度,提出股权强制执规则系统化思路,包括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同时也提出股权执行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提出具体完善措施,引入股权强制接管制度以控制股权冻结的效力范围;结合网络司法拍卖实践效果,提出建立网络股权拍卖专业化平台以提高拍卖成交率;完善股权执行的听证程序以应对股权执行中的特殊和疑难问题。
蔡慧永[5](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文中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定,旨在调整日益增加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但这些规则缺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效力的系统性构建,并未彻底解决当前股权转让中诸类问题的制度根源,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效力仍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合同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公司的性质和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转让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合同和单纯的变更登记并不能够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因为股权转让并非纯粹财产性权利的让与,而且涉及股东身份资格的变更。公司法规范不同于合同规范的特征,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并非纯粹的任意性规则,而应当具有某种强制性,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非一个单纯的合同问题,合同生效不能决定股权变动。随着我国公司实践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合同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特征,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私募基金中的股权回购、以股权转让担保借贷等,兼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股东隐名出资等问题。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行政审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法律关系和无权处分等问题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自其成立时起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鉴于股权系股东对于公司之相对权利这一性质,应当确立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制度端口或曰构建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以公司为载体协调和平衡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内部股东之间、原股东与新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股权转让对公司而非股东的通知制度、公司同意转让制度和新型的股东名册制度是建立新型股权转让模式的两大基石。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体现在:(1)明确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通知受领义务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2)重建同意权制度,将股权转让的同意权重新赋予公司,而非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应当通过决议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在此期间向公司和拟转让股东作出意思表示。(3)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一样,均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应由公司专门负责,并且仅向被登记为股东的人及其代理人开放,以记录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应当重新建我国的股东名册制度,将其规定为与公司章程并列的公司文件。由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取决于公司自股东处获取通知、并以公司股东大会形式体现的各股东同意权的统一行使,此举将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和法律上的确定性,为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可以重新构建既符合实践需求、也符合理论逻辑的股权转让模式、明晰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买受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自此时起买受人可以对公司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将工商登记变更作为其股东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节点。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进而确认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发生在股东之间产生股权交付和变动的法律效力,将大大减少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可能,从而彻底消除股权善意取得的可能。在公司介入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下,能最大发挥股东名册的制度作用,将最大程度上减少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并切实维护交易安全。
刘超[6](2014)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资格问题的分析及立法建议》文中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限制境内自然人成为合营企业的股东。然而,事实上,目前多个地方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上述限制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另外,境内自然人借助并购、信托、管道公司等手段也可以绕开上述限制。但上述突破或规避已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只有通过全面取消对合营企业境内投资者股东资格的限制的途径,方可解决这些法律问题。
吴斐[7](2013)在《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一种公司形式,由于其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及国家对外商投资管理的复杂性,产生的法律问题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加错综复杂。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WTO的进程,越来越多的领域将对外商投资开放。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越来越多,中外双方合营者在内部治理、经营理念、资本运作、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司法领域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股权纠纷比例最高。故笔者选取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这一课题作为研究对象,旨在阐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理论。笔者从实践出发,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瑕疵情况分析其效力问题,提出些许有价值的建议或意见。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通过概念辨析准确归纳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征,并结合现行法条,对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动的几种形式和导致的后果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条件中,“合营各方一致同意”是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也是重要的形式条件。结合实践操作,归纳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同时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这一特殊形式,阐述了条件和程序的特殊性,如转让行为审批、价格审批、进场交易、优先购买权限制等。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在条件瑕疵和程序瑕疵情形下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分别论述了出资瑕疵、侵犯优先购买权、同意权等条件瑕疵,和未经外资审批、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等程序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效力,得出出资瑕疵下的股权转让分情形为有效或者可撤销的效力,侵犯优先购买权和同意权的股权转让效力为可撤销效力,未经外资审批的股权转让为未生效,可以事后补办审批,而对于未经国有资产监管审批,则因为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基于法律规定而无效。针对上述瑕疵情况,提出了法律救济途径或风险规避方式。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和展望。
张彦博[8](2012)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基础。通过股东的出资行为,使得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的财产权,才能够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参与对外经济活动。同时现代公司具有资合性,股东的出资是构成股东权利的基础。股东所享有的决策参与权、知情权以及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各项权利也皆源于此。股东瑕疵出资,将导致供公司资本不实,直接影响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股东瑕疵出资,将会导致公司利益结构上的不平衡,加重公司债权人的侵权风险,构成权利与责任分配上的不公平。同时也加大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影响市场公平公正的实现。因此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显得极有必要,这一问题也引起法学界和实践领域的讨论,近年来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问题的研究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为股东瑕疵出资概述,本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为契机,引出股东瑕疵出资问题,随后论述瑕疵出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瑕疵出资进行分类,并采取比较分析的手法,对与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相近容易混淆的概念做一一对比。在本章的最后,对瑕疵出资与股东资格进行讨论,指出瑕疵出资者是否能取得股东资格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第二章为股东权利相关理论,主要对股东权利的内涵及其法律性质做出阐述,并从概括和具体两个角度探讨了股东权利的内容。第三章是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原因及原则,具体包括权利限制缘由的分析,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前立法三个角度论述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原因。随后给出我国立法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立法原则的设想,主要有区别对待原则、保护小股东原则以及维持公司稳定原则。最后则是参考部分境外立法,针对《公司法解释三》有关条款进行了评析,讨论了《公司法解释三》与有关合营企业法规的衔接问题,并提出了对瑕疵出资股东其股东权利法律规制的路径构想,着重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等三个角度相应对其股东权利限制提出较为可行的办法。在知识的运用上,由于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问题的研究与司法实践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以民商法为基础,适当引用司法实践相关规定,特别是程序上的有关规定,旨在探讨如何准确界定哪些股东权利应该限制、应如何限制,同时如何兼顾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还介绍了部分境外立法对此问题上的规定,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法律问题上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综上,本文将采用多种论证方法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问题展开论述。
李建伟,吴永刚[9](2011)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限制的归类研究:规范与实证》文中研究指明股东权利虽以股东身份为基础,但取得股东身份并不当然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如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其股权应当受到限制,且这种限制具有正当性。一般来讲,比例股权与股东出资以及股东自身利益的关系较非比例股权而言要更为密切,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其比例股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具有制度上的合理性、法理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上的可行性。因此,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其比例股权的行使应根据其瑕疵出资的实际情况而受到相应限制,原则上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而非比例股权则不应受到限制而均可以完整享有并行使。这仅是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一般性标准的确立,但具体到各项股权可能还有其特殊性,究竟如何限制以及实现该等限制的路径如何,还需要一一展开讨论。
谢颖升[10](2006)在《论股权出资的法律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为了要降低公司并购成本,以符合公司竞争和发展的需要,特别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形式,除了明文规定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外,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仅规定其应该具备的要件,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及没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这三个成立要件,并将出资形式的认定日后委由司法解释,而学者通说认为股权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之一。从实践层面来看,股权出资在中国早已出现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和资产重组,以及境外上市的实践过程中,而且将来势必会成为国内公司于其外部从事企业并购,或于其内部进行企业组织重组可资运用的一项工具。本文研究的目的,在希望能够从理论层面,充实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资的相关理论基础;从实践层面,参酌和援引国外立法适合中国现代化发展、促进产业整合及强化企业竞争力的股权出资制度和运用模式,来作为构建中国股权出资法律制度的设计规划基础,以期将来能够提供一个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公司法机制和环境,加速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脚步,并使中国企业朝世界一流企业发展的方向迈进。
二、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认缴资本制的确立及其引发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实践困境 |
1.1 认缴资本制在我国的确立 |
1.2 认缴资本制引发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实践困境 |
第2章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观点梳理及评析 |
2.1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理论观点梳理及评析 |
2.1.1 理论观点梳理 |
2.1.2 理论观点评析 |
2.2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务观点梳理及评析 |
2.2.1 司法裁判观点梳理 |
2.2.2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 |
2.2.3 实务观点评析 |
第3章 认缴资本制下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
3.1 认缴资本制对股东出资义务约束的软化 |
3.1.1 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 |
3.1.2 配套制度缺失致使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存在漏洞 |
3.1.3 援引其他制度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存在局限 |
3.2 认缴资本制下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 |
3.2.1 符合公司法的效率原则 |
3.2.2 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
3.3 认缴资本制下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正当性 |
3.3.1 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 |
3.3.2 有限责任的对价义务 |
3.3.3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 |
第4章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 |
4.1 建立资本催缴制度 |
4.1.1 资本催缴制度的域外探索 |
4.1.2 域外资本催缴制度对于我国资本制度的启示 |
4.1.3 构建我国资本催缴制度的立法建议 |
4.2 债权人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诉讼规则 |
4.2.1 债权人启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诉讼的前置程序 |
4.2.2 债权人启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诉讼的条件 |
4.2.3 债权人启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诉讼的适格被告和责任承担范围的认定 |
4.2.4 债权人启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诉讼所获出资款的归属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一章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瑕疵出资的界定 |
一、瑕疵出资的含义 |
二、瑕疵出资的类型 |
第二节 瑕疵出资与股东资格 |
一、域外大体情况 |
二、我国对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认定 |
第三节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从股东权利来源来分析 |
二、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
三、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 |
四、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衡平的要求 |
第二章 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司法实务概况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思考 |
第一节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原则 |
一、差异对待原则 |
二、照顾中小股东原则 |
三、保障公司稳定原则 |
第二节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标准及途径 |
一、限制标准的明确化 |
二、限制途径的完善 |
第三节 引进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 |
一、股东除名的适用条件 |
二、股东除名的适用程序 |
第四节 瑕疵出资股东受限权利的恢复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股权强制执行的概述 |
第一节 股权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 |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 |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三、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
第二节 股权强制执行的制度规则 |
一、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立法发展 |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则 |
三、股权强制执行规则的实践问题焦点 |
第二章 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问题 |
第一节 股权査明与确认中的问题 |
一、股权查明的认定依据不统一 |
二、限制股权转让规定效力之争议 |
第二节 股权冻结程序中的问题 |
一、协助办理股权冻结的法定机关之争议 |
二、股权冻结的法律效力范围之争议 |
第三节 股权司法拍卖程序中的问题 |
一、股权司法拍卖规则的法律适用 |
二、股权司法拍卖中竞买人的法律风险 |
三、股权司法拍卖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第三章 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股权强制执行中的特殊股权执行问题 |
一、出资瑕疵股权的强制执行 |
二、隐名股权的强制执行 |
三、企业法人股的强制执行 |
第二节 股权强制执行中涉及特殊企业的问题 |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 |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 |
三、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 |
第四章 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股权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整体思路 |
一、股权强制执行法律规则的体系化 |
二、股权强制执行实践和创新的借鉴 |
三、股权强制执行价值理念的革新 |
第二节 股权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建立股权冻结后的强制接管制度 |
二、建立股权司法拍卖的专业化交易制度 |
三、建立股权强制执行的听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基础性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所处地位问题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综述小结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安排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要素 |
一、公司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的基本性质 |
(二)公司性质与股权转让之关联 |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法的契约法和组织法属性 |
(二)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
三、股权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股权性质之辩 |
(二)股权性质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 |
(一)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合性 |
(二)有限公司人合性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协调原则 |
(一)股权转让中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
(二)化解和协调股权转让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效力构成 |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行政审批 |
(一)以行政审批为生效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 |
(二)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三)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再思考 |
三、公司章程限制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
四、几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借贷的合同效力 |
(三)因“对赌”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动效力 |
一、股权转让中不同股权变动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
(一)股权转让意思主义模式 |
(二)股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 |
(三)股权转让修正主义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转让模式的缺陷和完善 |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转让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变动模式的缺陷 |
(三)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模式及法律效力的梳理与反思 |
(四)我国股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建议:强化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地位 |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效力的明确 |
(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 |
(二)股权变动效力的始点 |
(三)涉及公司资产转让的特殊股权变动 |
四、股权变动总体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
(二)公司领受股权转让通知 |
(三)公司同意股权转让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
(四)股东名册变更——继受股东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
(五)工商登记变更——继受股东获得公示保护 |
第四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性质及法律适用 |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
(二)优先购买权的穿透问题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意权制度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
(一)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与股权变动效力 |
三、国有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第五章 隐名持股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
一、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持股的基本法律问题 |
(一)隐名持股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二)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结构 |
(三)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
二、隐名投资人转让投资权益与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 |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中的善意取得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与价值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 |
(一)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
(二)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的困难与解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资格问题的分析及立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境内自然人成为合营企业股东的限制 |
2 境内自然人成为合营企业股东的突破 |
2.1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突破 |
2.2 并购行为的突破 |
2.2.1 外方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形成的突破 |
2.2.2 股份公司并购案例的权威解释 |
3 境内自然人成为合营企业股东的途径 |
3.1 利用区域性政策文件 |
3.2 通过并购成为合营企业股东 |
3.3 通过一人有限公司间接投资合营企业 |
3.4 通过委托/信托持股的方式投资合营企业 |
4 境内自然人突破合营企业股东资格限制带来的法律问题 |
4.1 既有法律体系的紊乱 |
4.2 限制投资机会、增加交易成本 |
4.3 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
5 关于合营企业股东资格的立法建议 |
5.1 修订法律的客观背景———经济环境变迁 |
5.2 修订法律的主观背景———健全法律环境 |
5.3 修订法律的具体建议 |
(7)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基本概述 |
第一节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概念及辨析 |
一、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概念 |
二、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征 |
第二节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形式 |
一、股权转让的类型 |
二、股权转让的主要原因及形式 |
三、股权转让的产生的后果 |
第二章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
第一节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 |
一、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 |
二、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条件的分析 |
三、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条件 |
第二节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 |
一、股权转让要约 |
二、转让价格确定 |
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四、履行法定程序 |
第三章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
第一节 条件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效力 |
一、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 |
三、侵犯同意权的股权转让效力 |
第二节 程序瑕疵情形下的效力 |
一、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 |
二、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东瑕疵出资概述 |
第一节 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与分类 |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分类 |
三、股东瑕疵出资与相近概念比较 |
第二节 瑕疵出资与股东资格 |
一、瑕疵出资的出资者之股东资格认定学说 |
二、赋予瑕疵出资者股东资格 |
第二章 股东权利相关理论 |
第一节 股东权利的定义及其性质 |
一、股东权利的概念 |
二、股东权利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股东权利的内容 |
一、股东权利的概括内容 |
二、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 |
第三章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原因及原则 |
第一节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立法原则设想 |
一、区别对待原则 |
二、保护小股东原则 |
三、维持公司稳定 |
第四章 完善瑕疵出资股东权利规制的构想 |
第一节 境外立法对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 |
第二节 对《公司法解释三》有关条款的评析 |
第三节 《公司法解释三》与有关合营企业法规的衔接 |
第四节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路径构想 |
一、法律的限制 |
二、章程的限制 |
三、股东会的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阋及答辩情况表 |
(10)论股权出资的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序言 |
一、股权出资的适法性 |
第二节 研究动机和主题 |
一、研究背景与动机 |
二、研究主题 |
第三节 研究目的 |
第四节 研究领域 |
第五节 研究方法及限制 |
第六节 论文的创新性 |
第七节 论文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 |
第二章 公司资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制度和公司法理论 |
一、前沿问题 |
二、公司制度的发展 |
三、传统公司法理论的现代新思维 |
四、现代公司法的导向与功能 |
五、公司法下股东出资形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联性 |
六、中国公司发展和公司法的现代思维 |
第二节 资本理论 |
一、前沿问题 |
二、传统法学意义下的资本性质与功能 |
(一) 资本性质与功能 |
(二) 资本信用理论于现代适用的局限性 |
(三) 传统物的概念解释现代出资形式的局限性 |
第三节 资本三原则的意义与价值 |
一、资本三原则 |
(一) 资本确定原则 |
(二) 资本维持原则 |
(三) 资本不变原则 |
(四) 资本三原则适应于现代经济环境的局限性 |
第四节 资本形成制度 |
一、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
(一) 法定资本制 |
(二) 授权资本制 |
(三) 折衷资本制 |
二、中国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
三、资本形成制度下的资本特征与含义 |
(一) 资本的法律特征 |
(二) 资本类型与含义 |
第五节 股权出资在公司资本理论下的意义与价值 |
第三章 出资形式制度 |
第一节 出资形式的意义与价值 |
一、出资形式的功能 |
(一) 授权资本制下的出资形式 |
(二) 法定资本制下的出资形式 |
二、出资形式的现代意义与价值 |
第二节 出资形式制度 |
一、出资形式 |
(一) 货币出资 |
(二) 非货币财产出资 |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性质 |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适格性 |
第三节 新公司法下的出资制度 |
一、新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 |
二、新公司法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 |
第四节 出资的法律制度 |
一、出资的意义与特征 |
(一) 出资的意义 |
(二) 出资的法律特征 |
二、出资义务与责任 |
(一)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
(二) 股东的出资责任 |
第四章 股权出资的法律理论结构 |
第一节 股权出资的法律意义 |
一、前沿问题 |
二、股权出资的实践场合 |
三、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
四、股权出资的立法 |
五、新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资的规定 |
第二节 股权出资的组成架构 |
一、股权出资的主体 |
(一) 股权出资的权利主体 |
(二) 股权出资的义务主体 |
二、股权出资的客体 |
(一) 股权的意义 |
(二) 股权的性质 |
(三) 股权与资本的关系 |
(四) 股权与股东权 |
(五) 股权与股东权益 |
(六) 出资额和股份在公司法上代表股权的含义 |
三、股权出资的法律行为 |
四、股权出资的法律程序 |
(一) 股权出资的合意 |
(二) 股权的评估作价 |
(三) 股权转让 |
第五章 以股权出资为本质的股权置换制度 |
第一节 前沿问题 |
第二节 股权置换的目的 |
一、外部并购 |
二、内部组织重组 |
第三节 股权置换制度 |
一、任意性与强制性股权置换制度 |
二、任意性与强制性股权置换制度的比较 |
(一) 法律行为的性质 |
(二) 股权置换协议的当事人 |
(三) 股权置换的效果 |
三、强制性股权置换与合并的比较 |
(一)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
(二) 三角合并和逆三角合并 |
(三) 股权置换和合并的区别 |
第四节 小结 |
一、股权置换已经成为合并、分立以外的主要资本运作工具 |
二、股权置换可以达到企业整合和创设控股公司的目的 |
三、合并的相关法规可以援用于股权置换 |
第六章 完善中国股权出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股权出资制度的法律根据 |
一、新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 |
二、新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资的规定 |
第二节 完善中国股权出资制度的检讨与建议 |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新公司法股权出资规定的问题 |
二、股权出资不实的相关法律问题 |
三、强制性股权置换制度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
四、股权置换适用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问题 |
五、股权置换衍生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
(一) 一人公司 |
(二) 企业集团与公司关联化 |
六、股权置换造成的公司间互相持股的法律问题 |
七、跨境换股的相关问题和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第一节 股权出资在现代公司法下的意义与价值 |
一、现代公司法导向对于股权出资制度影响深远 |
二、资本三原则适用于现代公司法已产生局限性 |
三、物的概念已经被重新诠释和修正 |
四、股权出资是新公司法朝向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一大创举 |
第二节 股权出资的理论和实践 |
一、股权性质 |
二、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
三、股权出资的本质 |
四、股权出资的实践场合 |
五、股权出资的实践程序 |
(一) 股权出资的合意 |
(二) 股权评估作价 |
(三) 股权转让 |
六、任意性与强制性股权置换 |
(一) 任意性股权置换 |
(二) 强制性股权置换 |
第三节 构建中国股权出资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建议 |
一、建立股权出资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
二、关于构建股权出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股权出资规定的问题 |
(二) 应增设股权鉴价和验资的相关具体规则和程序规定 |
(三) 评估立法增订强制性股权置换制度以符现实需要 |
(四) 股权置换效果衍生的法律问题应予重视 |
(五) 股权出资造成的相互持股应该限期转让 |
(六) 红筹上市的跨境换股应该适用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
(七) 应该及早订定股权出资相关补充性的规定 |
第四节 结语 |
论文参考资料 |
致谢 |
中文详细摘要 |
英文详细摘要 |
四、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问题研究[D]. 谭小虹. 深圳大学, 2020
- [2]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研究[D]. 张海荣. 扬州大学, 2020(05)
- [3]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研究[D]. 孙东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4)
- [4]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陆逸.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D]. 蔡慧永.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资格问题的分析及立法建议[J]. 刘超.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03)
- [7]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 吴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8]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法律问题研究[D]. 张彦博. 山东大学, 2012(02)
- [9]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限制的归类研究:规范与实证[J]. 李建伟,吴永刚. 证券法苑, 2011(02)
- [10]论股权出资的法律制度[D]. 谢颖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