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化离不开标准与互联网(论文文献综述)
房云凤[1](2021)在《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状况研究》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处于互联网技术及互联网相关产业迅猛发展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内互联网相关纠纷呈井喷式增长,给司法服务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这样严峻的情况下,同时也为适应司法改革,在互联网的催生下,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互联网法院是专门法院,设立之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涉互联网”纠纷,区别于传统法院衍生出的移动微法院,虽然二者都在广泛使用智能技术,但与之相比,互联网法院具有独立办案机构、独立人员设置,诉讼全过程实施“无纸化”办公。互联网法院的建立是一个创新之举,为传统法院减轻了审理压力,提升了司法效率,也为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降低了诉讼成本,从长远来看,它的建设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必将发挥重要意义。但是与英美等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并不完全成熟,在未来的建设中还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挑战,仍然有提升的空间。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同样需要经过立案、受理、庭前调解、开庭审理、裁判、送达等过程,只是在实践中高度依赖智能技术,这就极易将其与其它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审理方式混淆,因此本文认为首先应当明晰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与特点,从互联网法院本身出发,明确区分相关概念,剖析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下的内在发展困境以及外部保障机制中的难题,针对不同方面的问题,在了解域外国家互联网法院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实际情况,重点对审理机制中的受案范围、管辖、电子证据、送达等问题和保障机制中的立法、数据安全风险、专业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可行性方案以促进我国互联网法院今后的良性发展。
张彤[2](2021)在《论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构建》文中指出督促程序作为非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制度的初衷是致力于解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但逾期不履行的案件,通过发出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在这种方式下,债权人通过申请支付令,对债务人进行催告和风险告知与提示。在15日异议期后债务人并没有提出有效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获得一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支付令。这一制度在没有经过法院实质审理的情况下,达到解决纠纷的效果,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与当事人的时间与诉讼成本。电子督促程序是在原来督促程序的基础上,加入了电子法院的因素,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支付令的网上申请、网上提交证据材料、网上审查、网上自动生成支付令、网上送达的一系列流程。电子督促程序一大亮点在于适用集中管辖原则,打破了原来案件的地域界限,大幅减少“原告就被告”原则下当事人付出的诉讼成本,便利了不同地区的当事人,且对于电子督促程序案件审查标准的统一也极为有利。电子督促程序并不只是在原有督促程序的基础上加了一层“电子化”的外衣,更是对原有督促程序的一次创新与改革。电子督促程序是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与浙江大学、支付宝、蚂蚁金服等单位合作开发的,在借鉴他国电子督促程序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特点,对于涉网案件有着天然的优势,是为其量身定制的制度。电子督促程序的构建需要以构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督促程序本身并没有解决争议的能力和制度设计,这也导致了督促程序简单高效,为解决当事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案件标的明确的案件,其异议权的适用和非讼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其对于纠纷的解决能力较差,但是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利用电子化的手段解决简单的案件正是这一制度的初衷。欧盟通过机械化表格审理的方式,使得电子督促程序在域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我国因当事人适用率低、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等原因,电子督促程序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的断层。本文论述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构建,从案例出发对我国电子督促程序发展做进一步分析,为促进电子督促程序的发展试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杨飞帆[3](2021)在《论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文中认为5G时代已经降临,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的出现给互联网行业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新场景、新应用不断涌现。信息技术正悄然地改变人们生活的状态以及社会的发展形态,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契合了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对于诉讼效率的追求。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并作出积极的回应。民事电子诉讼是由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信息技术进行交互所形成的规则、原则的总称。它的出现影响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交互习惯,但并未改变传统诉讼的内在机理,更像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形态。近些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活动,并取得了突出的发展成果,给当事人带来了良好的参诉体验。但由于缺乏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各地法院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差异化的电子诉讼模式。今年二月份,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对在线诉讼的概念、适用范围、在线立案、身份认证等问题做出初步规定。最高院法院这一举动描绘出我国民事电子诉讼未来发展的蓝图,制定统一适用的民事电子诉讼规则,逐渐扩大适用范围,推动电子诉讼由特殊化向一般化发展,已是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必然且迫切的决策内容。此基础上,我们应趁着当下积极的改革势态,以系统化视角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规则体系。首先,应借鉴域外国家的改革经验,基于对我国立法习惯、发展实际的考量,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选择科学的立法路径。其次,应通过立法明确网上立案的法律效力,细化电子送达的具体内容,完善远程作证的相关规范,扩大网络庭审的适用范围,健全民事电子诉讼的程序机制。为电子诉讼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提供法律理论支撑。最后,建立全国民事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统一电子诉讼服务的覆盖内容和操作规范,协调各地区、各层级法院的信息化进程。此外,现代信息技术的更新、提高也是制约民事电子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应进一步强化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硬、软件配套设施,引入区块链存储技术使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得以固定化,不被轻易篡改,保障电子诉讼程序的健康运行。本文以狭义的电子诉讼为研究对象,选取了网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作证、网络庭审四个主要诉讼环节展开研究。在分析域外国家成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司法实践,深刻把握我国电子诉讼程序运作的科学规律,促进民事电子诉讼规则的不断完善。
余雪扬[4](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文中指出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从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制度演化过程。西奥多·舒尔茨(1968)曾说,货币即制度。货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本质是实现产品或服务让渡,伴随着这种让渡的是同等数量价值的反方向转移。无论货币以何种外在形式呈现,都是天然承载这种价值转移的载体。从原始的物物交换、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货币与之相伴。货币的本质内涵是一种权利,即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历经千年延续下来,一以贯之未曾改变。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催生新的需求,技术迭代推动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货币形态演变,以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福利。从货币及其延伸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和内在逻辑看,每一次技术革命背后都蕴含着货币形态变革的现实。21世纪后,互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数字化、社会生活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科技等对货币演化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货币形态及其流通模式也日趋数字化和网络化,催生出一种新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引发巨大关注,构成对传统货币流通与经济规则的重塑与革新。作为其中重要类别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构建新的货币前景,同时也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法律授权中央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基于密码学技术、完全依赖数字信息形态存储和支付交易、具有加密货币形式和功能、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力的法定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科斯(1937,1960)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表明,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的出现和改变。货币体系同样如此。理想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系统无关性、安全性、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分性、可编程性、公平性等诸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与现行货币体系中的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相互竞争、动态博弈。法定数字货币具备的诸多特点与功能,将有效改进信用现钞的缺陷,又能够兼具电子货币的优点,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价值效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体竞争绩效将强于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能够有效提升货币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尽管信用现钞、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名义价值相等,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强,将使其在社会公众认可中的实际价值更高,接受度及使用率也将更高,有较大概率成为货币体系的主导货币。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法定数字货币对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的价值改进势必在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货币政策实施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方面产生影响,带来效益。首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将改变当前货币体系结构,使得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为主的二元货币结构中增加法定数字货币形成三元货币结构。当前的货币流通运行中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这种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外,绝大多数是存款货币、预付货币这些电子货币,这削弱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减弱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势必替代部分电子货币,从而能够减轻电子货币对信用现钞的替代效应。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来说是可控可追踪的,这样可以提升中央银行对整体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其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优化货币政策实施。在社会全面流通而非封闭场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可测性、可追踪性、可控性强,其发行与流通可以使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基础更为扎实,货币政策调控手段更加精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数字货币利率,来调控银行存款利率,进而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提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对中长期信贷利率的传导,改善我国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畅的状况。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酌情对法定数字货币钱包收取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优化当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以及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困境。最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支付体系运行。由于信用现钞支付功能不足,中央银行“不得不”向私人部门让渡货币发行权,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充的支付服务,但同时造成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部分支付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中央银行可以摒弃“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中央银行给以价值担保”的传统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编程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任何支付行为均可以被追踪,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增加支付透明度,增强监管穿透性,也能够减轻中央银行监管负担以及对私人部门的价值担保。在支付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信用级别上高于电子货币,同时还是密码货币,安全性上更好。在跨境支付方面,信用现钞的印制、发行、携带、调运、存储事无巨细,纷繁复杂,不适合跨境支付,已经长期妨碍了货币的国际流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丰富和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毫无疑问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需求,他更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方面,因其具有与信用现钞不同的功能特点将带来行为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差异,产生传统法定货币所没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对特定的可转移产权做出是否构成货币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要履行法定货币职能需要货币法授权与规定。按照制度安排的供需理论分析框架,考察我国现行货币制度规则供给状况,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一是现行货币发行规则无法完全适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调拨、清点、核对、流通及销毁均依赖于网络系统,原先信用现钞发行、调拨、清分、销毁、回笼等以地域、实体库为载体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再适用。二是现行货币运行规则未包含法定货币互换的内容。法定数字货币一旦发行,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将出现多种类型的法定货币,势必出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这是传统货币制度没有也无法提前规定的。三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中央银行与持币人直接联系的规范。持币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效果需要由中央银行最终确认,持币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需要登记及管理在中央银行系统中,这均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可控匿名的规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有助于查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界定有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这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做好持币人隐私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围绕着法定数字货币治理的诸多方面,现行货币制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不适宜之处不仅以上这些,缺乏适宜的制度规则将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的重大障碍。法定数字货币并非简单的货币技术升级,而是深刻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亟待在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亟待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供给。对于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就好比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绳索论”,每一截新的绳索与前一截可能并不相同,但却相互联系着,构成一种“家族相似”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也是如此,应当以一种历史与当下联系的发展思维加以对待。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架构,提出以下制度供给思路和立法模式建议。首先,需要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强制法偿性,这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起点。其次,从五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思路,即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基本架构和制度规则,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支付结算体系规范,创新法定数字货币洗钱和违法犯罪预防和查证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第三,短期内,建议先单独将可能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修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定数字货币涵盖其中,尽量满足短期内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运行的规则需要。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货币基本法来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性立法,明确法定货币与代币票券的具体含义与具体效力;将信用现钞与法定数字货币一同纳入货币基本法规制范围内,统一明确法定货币的基本制度规则;做好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货币条款衔接与互动的原则性规定,减少法律冲突。在货币基本法下再由其下位规则予以阐释和具化,逐步建立以货币基本法为统领,“由上而下、上略下详”,体系完备的货币制度规范体系。在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的整体架构下,首要的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和流通管理机制,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在赞同间接发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四点发行目标、五项发行原则,确立双层货币发行架构,即根据现行人民币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来完成,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利用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收。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投放与回笼即为法定数字货币在数字货币账户或用户端的数字钱包、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银行库,这三个关键元素之间转移与交互的过程,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流动、清点核对及消亡的过程。二是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机制。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流通环境建设中,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开发商业银行内部的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满足数字货币钱包开立及维护、数字货币钱包与银行存款账户绑定及维护、数字货币账户存取现金、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等各类功能。此时货币体系存在两种法定货币,货币的运行与流通也会相应地分隔为“信用现钞流通体系”、信用现钞的映射--“电子货币流通体系”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明确了三类流通体系的货币转换规则。同时,要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流通配套管理制度。三是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将产生与信用现钞不同的直接的法律关系。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也将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他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如此以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信用现钞情景下的权利义务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差异,进而具体配置了各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结构和义务结构。总之,从技术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日新月异;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还十分年轻。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实践还在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之中,现阶段,必须注重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协调统一,才能构建出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简明高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数字货币制度规则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他是正在发展变化着的新生事物,谁都难以预计他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又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张淞玮[5](2021)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路径研究 ——以S市G区行政审批局为例》文中认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将“互联网+”融入到“政府服务”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在政务服务改革过程中,互联网成为拉近政府与群众间距离的桥梁。利用互联网实现公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政务更公开、服务越亲民的政务服务模式,能够及时发掘群众需求的痛点,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吸引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的积极性,让公共管理搭乘上“互联网+”的航班,深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改革,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文选取S市G区为研究对象,深入G区行政审批局进行调研,对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分别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通过数据的分析以掌握基层的调查材料。同时,在对国内外学者有关学术成果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以网络化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即平台”理论为依据,进行了深入且细致的分析。通过调查研究,发现S市G区在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存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健全、网上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不充分、社会公众参与度低、专业素质人才短缺、监督协调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研究,利用“政府即平台”等理论的整体分析,归纳总结出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平台数据信息仍存在壁垒、宣传力度不足及平台体验感不佳、人才引进及培训机制欠缺、相关保障措施不全。通过以上研究发现,提出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完善互联网政务管理体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务电子化的初衷是加快政务服务效率,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电子官僚主义作为官僚主义的新表现,仍然是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现实。为更好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完善互联网政务管理体系,杜绝电子官僚主义滋生。二是政务宣传多维度,促进全民参与。社会公众作为政务服务的主要参与者,通过点对点、多渠道的进行服务宣传,才能让大众体会到“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便利,进而提高使用率。三是打造高素质互联网政务服务团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政府服务的关键。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人才是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路径。四是借助第三方平台共享资源,提升公众共享率。快速搭建政务服务与群众桥梁,减少公众适应时间,提升服务效率,让社会大众感受到国家提供的“舒心服务”。五是简化平台应用模式,提升用户满意度。通过软件的及时升级,加快软件使用效率,以此提升用户的体验感;实施前置审批服务;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全面推广“并联审批”;畅通公民利益诉求通道;加快企业及群众的办事效率,提升社会大众满意度。六是完善相关保障机制,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机制、电子监督评价机制、人才引进机制。只有制度的保障,才能将政策的红利层层落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的便民水平。
梁璆[6](2021)在《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审批业务电子化对于理顺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创新政府的管理方式,建立公平公开的市场规则,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市场活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审批业务电子化是我国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以其便捷、便利、高效的特点,乐于被企业和群众所接受,自试行以来,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差距和存在的不足,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目前审批业务电子化仍是X市的探索实践,在X市仍大量存在企业与群众登记难的现象,这与构建便捷、公平、高效的审批电子化服务体系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对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的基本情况、工作现状加以论述,在梳理、对比、汇总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审批业务电子化”相关概念、关系及特点进行了总结界定。通过与X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访谈了解了X市审批业务电子化进展情况,并对X市审批业务电子化运行中的规章制度、培训与激励制度、基础设施、服务模式等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培训与激励制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服务模式等方法,制定了X市审批业务电子化发展策略。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实现审批业务电子化的广泛应用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也为审批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全面发展提供参考。
龙艳妮[7](2020)在《电子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研究 ——以东莞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为例》文中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行政审批模式开始兴起,并因其有助于促进行政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法治化、高效化而成为各国政府首选的审批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网上审批服务推行至今,我国电子行政审批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审批碎片化等问题,无法满足公众对其服务能力及行政效能的需求。而服务能力的提升、行政效能的提高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审批流程的优化再造。政务流程再造就是将企业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原理引入到政府管理中,强调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强调借助信息技术重新设计流程,实现政府工作效能、服务效率以及公众满意度的显着提高的过程。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为切入点,以东莞市为例,采取文献法、问卷法、访谈法,梳理东莞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发展现状,并归纳了目前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流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流程再造局部化、信息化建设存在缺陷、衍生产品认可度低。究其原因,主要有机构职能碎片化、相关标准规范缺失、信息共享屏障林立、法律法规不完善。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政务流程再造的成功经验,本文为电子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提出了以下对策:一是行政职能整合化,二是政务数据共享化,三是安全管理常态化,四是流程再造法治化。
王张华[8](2020)在《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文中指出从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来看,影响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众多因素当中,科学技术总会占有一席之地,历史上历次的重大技术变革都或多或少会对各国国家治理的理念、价值、制度、方式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发生,对国家治理的变革性作用逐渐开始受到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大国,我国陆续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战略性规划和顶层设计,突出了人工智能对提升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充分说明,加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同国家治理的融合已经成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历程中,中国政府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采用和适应性改革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为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总结和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社会试验场”。面对百年来未有之历史机遇,摆在中国公共管理者面前的是必须从现实的真实世界出发,进行理论提炼和话语创新,充分汲取中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丰富营养,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形态的构建,并探索出与之相适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视角聚焦至政府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问题,试图对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理论和实践议题展开分析,以求为加速人工智能同政府治理的融合进程提供助益,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转型。全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指出探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迎合了时代变迁的整体境域,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所必然面临的焦点议题;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论证命题的合理性,阐明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意义内嵌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意义和革命性潜质,从技术自身的生产力本质和赋能“政府—社会”关系的价值维度论证命题的可行性,人工智能将会对政府治理的理念、工具、机制、方式和结构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认识更新、技术治理、制度跟进和机制创新四个维度探讨了政府如何实现善用人工智能的行动策略。通过上述研究,研究概括了三个关键性的结论:一是人工智能将成为政府新一轮历史变革的关键力量。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精准算法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互联网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数据出现井喷式爆发,使人工智能逐渐获得了与人类相匹敌的“智识”,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了超越和替代人类行为的能力,引发了政府治理新一轮的历史性变革。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更加深入广泛地嵌入政府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不仅会引发政府治理技术层面的变革,同时还会给传统政府治理的技术体系、价值目标、伦理结构乃至思维理念带来重要影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这种影响,相关部门必须积极研判和主动应对,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审慎对之,正视其给政府治理所带来的影响。二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内在的技术逻辑。从技术的种属来看,人工智能被视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阶段,虽然被贴上传统信息技术的标签,但是其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冲击和影响仍然遵循着自身独特的技术逻辑,在探究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时必须兼顾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和治理结构影响两个层面。从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层面看,决定人工智能独特属性的是三大核心要素:数据、计算资源和算法,可概括为数据和算法两种驱动逻辑;从技术治理的结构影响层面看,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结构化影响是区别于互联网、大数据所解决的信息“连接”和“数据”问题,汲取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精髓,三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彼此交互、高度融合的整体生态,解决的是信息社会网络相互连接端对大数据内容主体的智能化处理问题。三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逻辑进路。为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向善”与“为恶”的双重属性,全文所引入和进一步阐释的“善智”概念,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为发挥人工智能之于政府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理论上可能进路。从“善智”和“善治”的关系出发,阐发了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何以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以“善智”实现“善治”的有效路径。当然,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嵌入政府治理的过程仍然处于一种“进行时”状态,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出现,几乎可以断定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势必会更为深刻和广泛,其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和复杂。围绕研究的核心议题,全文主要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由数据、算法和算力驱动的技术属性出发,将其从传统信息技术的种属中抽离出来,视其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形态(智能技术)加以考量,并以此为切入探讨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可能的颠覆性影响;与大多数研究将其置于传统信息技术框架下展开所不同的是这样做有利于聚焦人工智能独特的技术属性(由数据、算力和算法共同驱动),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数据驱动、算法支配和智能融合的技术逻辑。第二,针对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双重面相所带来的争论,引入“善智”的概念,并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对其进行了重新解读,试图以此超越人工智能技术乐观与悲观的对立之争,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描绘一种最佳状态,并以“善智”与“善治”的关系为切入点,尝试在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找到联结点,为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与谋求良政善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郭建辉[9](2020)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文中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种新的模式和业态,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经历了最初的银行电子化和网上银行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更加丰富完善,创新能力更强,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的作用更大。从业务规模上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从业务结构上看,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网贷、众筹、征信、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多种模式,当前已经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理财、支付、基金、征信等多个领域的业务;从覆盖范围上看,互联网金融已经渗透到经济中企业和居民金融活动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成为人们日常衣食住行、购物消费、旅游休闲、航空酒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重要支付方式,大大提升了支付结算的效率,同时互联网金融跨越空间的优势,消除了地域的障碍,使农村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平等的金融权;从政府层面上看,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由放任转为支持鼓励和规范监管。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之间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1)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主导下的金融体制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缺陷,如直接融资规模较小、创新能力不足、经营效率低下、金融服务质量不高、农村地区和偏远贫困地区金融资源匮乏。当前更多的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融资难和融资贵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瓶颈。二是我国金融供给不能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在我国GDP总量跃居世界前列和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经济宏观与微观领域对金融有着“旺盛”的需求。从微观层面来看,实体经济中企业和居民交易活动对金融服务有着高质量的需求,边远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有着享有金融发展“红利”的需要;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同样需要金融体系供给一种新的模式与业态,推动和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三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着“脱实向虚”的趋势。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以谋求上市为追求和目标,“圈钱”特征明显,互联网金融网贷企业在“唯利是图”的驱使下,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和宗旨,并自我循环,导致问题频发,使实体经济发展“供血”不足。抛开社会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捧”,回归理性的角度,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仍然是金融,其只有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和目标,才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了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弥补了国有金融主导下金融体系的不足,提升了实体经济中企业和居民的支付结算效率,拉近了实体经济中资金供求双方的距离,降低了交易成本,缓解了金融压抑,极大地丰富了中小微企业、社会上创业型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拓展了金融对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的覆盖,满足了社会个性化的金融需求,提升了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效率。因而,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和中美贸易摩擦加大的形势下,研究和分析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行分析和研究。互联网金融具有货币的功能、信用的功能和虚拟经济的特性,其深入到实体经济中,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与马克思所论述的货币、资本与物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相结合,通过货币流通和资本循环创造价值利润与社会财富是一脉相承的。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提升,其虚拟经济的趋势更加凸显,同时借助信用的推力,其“脱实向虚”和自我膨胀的特性加大,进而带来马克思所描述的投机活动和经济危机,因而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促进经济稳健可持续发展。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和实体经济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给出了两者的定义,这使后续的研究有了立足点。论文以我国目前经济总量持续增加和居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为背景,回顾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演进过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逻辑和路径,并进行了实证分析。论文阐述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在对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部分。这一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对本篇论文的框架进行引导说明,分别是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基本思路与框架结构、论文创新与不足。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及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背景和意义的介绍,提出了研究的方向,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理论追源与梳理、互联网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定义界定、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三个方面,这一章主要阐述研究的理论基础,对文中使用的概念进行定义和表述,对相关文献进行评述。第三章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演进。本章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政治经济学进行解析,随后重点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三个演进阶段,揭示了演进发展过程中具有的特征,同时指出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显着模式,构建了互联网金融在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清晰路线。第四章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逻辑分析。本章从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和市场中金融供给与需求的现实矛盾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其具有过度虚拟化产生的“脱实向虚”趋势与现象。在现实中,实体经济“旺盛”需求与传统金融体系供给缺陷的矛盾显着,因而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必须合规运行与防范“脱实向虚”。内生与外生条件在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起了重要的驱动作用,并促进了市场中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五章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与效应。本章首先指出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的显着优势。在这一优势的助推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通过四个路径得以实现。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外部的正效应和负效应,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正效应的引导,做好对负效应的规制。第六章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证分析。本章以“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为基础,构建起了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分析模型,确立了模型指标选取的原则,选取了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8年第四季度共48个季度的数据进行量化。在此基础上进行回归分析,对模型做统计检验,测算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效果,得出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影响的相关值与结论。第七章是国外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本章主要通过分析美国、欧盟以及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提出了对我国的有益借鉴和启示。在通过对国内和国外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对策和建议:即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全过程监管、完善政策体制引导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熊高鹏[10](2020)在《公民社会、电子政务与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 ——基于31个省级政府采购地方分网数据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子政务的全面推进和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给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但是,各地区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差距较大,那究竟什么因素影响了各地区省一级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差异呢?这一议题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在梳理公民社会理论、知情权理论、治理理论和相关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采购信息公开发展和制度建设历程,通过对31个省级政府采购地方分网采购项目的评估和调查,运用SPSS统计软件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以此检验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电子政务等理论假设对地方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下,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进程加快,该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其特征可以总结为法治化建设、规范化建设、电子化建设三个方面,其制度建设是以采购信息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为目标导向,推进阳光采购,匹配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但是,当前我国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仍有进步空间,大多数地区存在公开未满足时限要求,部分采购项目未做到全过程公开和公开要素不全,平台建设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研究发现,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电子政务发展(政府信息化)与地区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有显着正相关。具体而言,一个地区的社会组织越发达,公民自愿参与越积极和电子政务越发达,采购信息公开水平表现的越好。由此可见,以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法治性为主要价值,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地区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以政府积极推动为特征的电子政务的发展影响着地区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因此,可以从壮大社会组织和培养公民志愿精神出发,增强公民社会的活力。其次加快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以此形成合力共同作用,提供政府采购透明度。这既有利于建设阳光型、服务型政府,也有利于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作用,对完善我国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发展历程和制度建设分析、调查研究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二是调整监管重心,创新监管方式;三是加强采购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四是完善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五是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发展。这为加大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推动我国政府采购走向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提供一些借鉴意义。但在实证分析中,由于数据的时间跨度较短,可能对实证结论造成影响。因此本文的结论是探索性的,初步的。
二、电子化离不开标准与互联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化离不开标准与互联网(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状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互联网法院的概况 |
(一)互联网法院的概念辨析 |
1.互联网法院的定义 |
2.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 |
3.互联网法院与电子法院 |
(二)互联网法院的特征 |
1.全程在线审理 |
2.高效便捷 |
3.审理方式灵活 |
4.诉讼审判与科学技术高度融合 |
(三)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与价值功能 |
二、互联网法院模式的域外考察 |
(一)美国互联网法院 |
1.美国早期的在线诉讼机制 |
2.美国网络法院模式探索 |
(二)英国在线法庭 |
1.英国在线解决系统的实践探索 |
2.英国在线法院模式探索 |
(三)德国电子司法 |
1.电子督促程序 |
2.电子司法改革 |
(四)对域外国家互联网法院建设的评析 |
三、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中的困境 |
(一)我国互联网法院审理机制中的问题 |
1.受理案件范围有限 |
2.管辖规则不明确 |
3.电子证据固定和网络对接困难 |
4.电子送达方式和结果不确定 |
(二)我国互联网法院保障机制中的问题 |
1.互联网法院法律依据缺失 |
2.网络诉讼平台存在安全风险 |
3.专业审判队伍亟待加强 |
四、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困境的解决对策 |
(一)优化互联网法院审理机制 |
1.拓宽受理案件范围 |
2.完善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 |
3.提高电子证据的保存与认证能力 |
4.完善互联网法院电子送达规则 |
(二)完善互联网法院保障机制 |
1.建立健全互联网法院相关立法 |
2.保障司法数据安全 |
3.建设专业的审判团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概述 |
1.1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概念界定 |
1.1.1 我国督促程序的概念 |
1.1.2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概念 |
1.1.3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与互联网法院的关系 |
1.2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2.1 网贷行业的迅速发展,涉网案件激增 |
1.2.2 大量无争议案件流入普通的诉讼程序 |
1.2.3 节约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
1.2.4 实现集中管辖,有利于审查标准统一 |
1.2.5 规范网贷行业与促进互联网法院建设 |
第二章 电子督促程序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2.1 国外电子督促程序发展进程 |
2.1.1 德国电子督促程序的进程 |
2.1.2 欧盟电子督促程序的进程 |
2.1.3 英国及其他国家进程 |
2.2 域外电子督促程序的启示 |
2.2.1 关于审查的形式 |
2.2.2 关于审判范围 |
第三章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试点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试点现状 |
3.1.1 西湖区法院试点运行的现状 |
3.1.2 其他试点法院的数据分析 |
3.2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制度透明度不够 |
3.2.2 申请人主体单一 |
3.2.3 权利义务不平衡 |
3.2.4 管辖问题 |
3.2.5 异议权的滥用 |
3.2.6 审查标准不一 |
3.2.7 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 |
第四章 我国电子督促程序构建的设想与具体思路 |
4.1 管辖问题 |
4.1.1 集中管辖与约定管辖 |
4.1.2 管辖权冲突问题 |
4.2 异议权滥用的规制 |
4.2.1 诚信体系的建设 |
4.2.2 诉讼费用改革问题 |
4.2.3 加重债务人滥用异议权负担 |
4.2.4 引入财产保全制度弊大于利 |
4.3 审查标准改革 |
4.3.1 改革审查形式 |
4.3.2 统一审查标准 |
4.4 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
4.4.1 材料补正问题 |
4.4.2 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
4.4.3 审理期限问题 |
4.5 增强电子督促对于债权人的吸引力 |
4.5.1 增强信息公开 |
4.5.2 改革费用承担 |
4.6 深化电子化改革 |
4.6.1 电子申请表格化 |
4.6.2 完善电子送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民事电子诉讼的基本问题 |
1.1 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
1.1.1 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 |
1.1.2 民事电子诉讼的特征 |
1.2 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关系 |
1.2.1 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异同 |
1.2.2 电子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影响 |
1.3 民事电子诉讼之构建观 |
1.3.1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理念 |
1.3.2 强化诉讼诚信原则 |
1.4 民事电子诉讼的程序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1 民事电子诉讼的程序价值 |
1.4.2 民事电子诉讼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域外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2.1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电子诉讼制度考察 |
2.1.1 德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2.1.2 韩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2.1.3 日本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2.2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电子诉讼制度考察 |
2.2.1 英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2.2.2 美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2.2.3 新加坡民事电子诉讼制度 |
2.3 域外民事电子诉讼模式之对比分析及经验借鉴 |
2.3.1 域外电子诉讼模式之对比分析 |
2.3.2 域外电子诉讼模式之经验借鉴 |
第三章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之发展现状分析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 |
3.1.1 立法现状 |
3.1.2 司法实践现状 |
3.2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立法供给不足 |
3.2.2 司法实践欠缺规范性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设想 |
4.1 民事电子诉讼立法路径之选择 |
4.2 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之立法建议 |
4.2.1 规范民事电子诉讼的启动条件 |
4.2.2 明确网上立案的法律效力 |
4.2.3 细化电子送达的具体内容 |
4.2.4 完善远程作证的相关规范 |
4.2.5 扩大网络庭审的适用范围 |
4.2.6 健全民事电子诉讼的程序机制 |
4.3 规范民事电子诉讼之司法实践活动 |
4.3.1 构建全国移动电子诉讼平台 |
4.3.2 提升各地区、层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 |
4.4 强化民事电子诉讼运作的保障 |
4.4.1 提升电子诉讼技术水平 |
4.4.2 构建电子诉讼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核心名词辨析和界定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诸“货币”形态关系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制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货币本质和货币形态演进基本规律 |
第一节 货币的本质与主要理论 |
一、货币的内涵和本质理论 |
二、货币的职能和理论发展 |
三、货币的社会和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货币形态演进及其规律 |
一、货币形态演化进程和经济特征 |
二、货币形态演化的经济科技基础 |
三、货币形态演化的法经济学规律 |
第三节 新科技与数字货币发展 |
一、数字货币产生的经济科技基础 |
二、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的产生 |
三、数字货币基本特征和价值改进 |
第三章 法定数字货币基本理论和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基本理论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特征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新挑战 |
第二节 数字形式“货币”的差异比较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绩效和价值 |
一、货币竞争模式及其基本特点 |
二、现行货币竞争的绩效与不足 |
三、法定数字货币价值功能改进 |
第四章 国内外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 |
第一节 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推进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实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取向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观点 |
第三节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 |
一、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和政策取向 |
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和开发实践 |
三、法定数字货币科技和金融路径 |
第五章 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机制的影响和效益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机制的影响 |
一、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供应的变化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控制的提升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一、货币政策调控模式理论及其实践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调控机制的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传导机制的改进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
一、我国现行支付体系及其运营模式 |
二、我国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需求和供给 |
一、现行法定货币的制度规则及评析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和创新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和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思路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七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制度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经济目标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 |
一、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体系和基础 |
二、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机制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权责义务及配置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权责配置 |
三、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权责分配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一、全文总结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路径研究 ——以S市G区行政审批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研究的背景 |
2.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互联网+”的概念 |
2.“互联网+政务服务”概念 |
3.“互联网+行政审批”概念 |
4.“互联网+政务服务”与“互联网+行政审批”的概念比较 |
(二)理论基础 |
1.网络化治理理论 |
2.新公共服务理论 |
3.“政府即平台”理论 |
二、S市G区行政审批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举措与成效 |
(一)S市G区行政审批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举措 |
1.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域平台建设 |
2.积极强化互联网与政务服务事项对接 |
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二)S市G区行政审批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取得的成效 |
1.不断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质量,改善了营商环境 |
2.完善全区域平台建设,提高了审批服务效率 |
三、S市G区行政审批局“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一)S市G区行政审批局“互联网+政务服务”问题调查 |
1.问卷设计与发放 |
2.调查对象职业分布 |
(二)S市G区行政审批局“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
1.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健全 |
2.网上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不充分 |
3.社会公众参与度低 |
4.专业素质人才短缺 |
5.监督协调机制不健全 |
四、S市G区行政审批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 |
1.职责权限定位不精准 |
2.服务规范性有待加强 |
(二)网上平台数据信息仍存在壁垒 |
1.系统平台缺乏互联互通 |
2.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缺失 |
(三)宣传力度不足及平台体验感不佳 |
1.宣传维度不广泛 |
2.线上宣传方式不科学 |
3.服务平台体验感不佳 |
(四)人才引进及培训机制欠缺 |
1.人才不足缺乏引进机制 |
2.缺乏科学系统的专业培训机制 |
(五)相关保障措施不全 |
1.电子监督机制不完善 |
2.缺乏并联审批机制 |
五、国内外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
(一)国内外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成功经验 |
1.英国采用政府即平台战略 |
2.新加坡政府维护网站及个人信息安全方式 |
3.江西新余政务大厅巧妙融合支付宝App |
4.扬州市江都区多措并举,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
(二)国内外“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的经验启示 |
1.加强政务宣传 |
2.开发或借助通用平台 |
3.注重以用户需求为导向 |
4.建立全方位保障措施 |
六、S市G区行政审批局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有效路径 |
(一)完善互联网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
(二)政务宣传多维度,促进全民参与 |
(三)打造高素质互联网政务服务团队 |
(四)借助第三方平台共享资源,提升公众共享率 |
(五)简化平台应用模式,提升用户满意度 |
(六)完善相关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市场监管部门 |
二、行政审批 |
三、审批业务电子化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三章 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调查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情况调查设计 |
一、调查目的与方式 |
二、问卷与访谈提纲设计 |
三、调查结果分析 |
第二节 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现状 |
一、审批业务电子化起步较晚 |
二、审批业务电子化应用初见成效 |
三、审批业务电子化全面使用 |
第四章 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存在的问题 |
一、审批业务电子化规章制度不完善 |
二、工作人员对电子化系统操作不熟练 |
三、审批业务电子化基础设施不配套 |
四、审批业务电子化服务制度不健全 |
第二节 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问题的成因 |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审批业务电子化重视不够 |
二、缺乏对相关人员有效定期的业务培训 |
三、管理者对审批业务电子化的后续资金投入不足 |
四、决策者重成绩轻服务 |
第五章 解决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
一、建立审批业务电子化系统管理制度 |
二、加快审批业务电子化的标准化建设 |
第二节 建立培训与激励制度 |
一、加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审批业务学习 |
二、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应用培训 |
三、引进审批业务电子化创新激励体制 |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一、资金优先保障审批系统研发 |
二、强化审批业务电子化系统运营维护 |
第四节 增加审批业务电子化服务模式 |
一、设立服务岗位进行专业指导 |
二、审批部门要和相关部门合作代为网上申请 |
三、加快建设审批业务电子化网上即时服务平台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7)电子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研究 ——以东莞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电子行政审批的研究现状 |
1.2.2 关于流程再造的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行政审批 |
2.1.2 电子行政审批 |
2.1.3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
2.1.4 政务流程再造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3 理论的适用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莞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发展现状 |
3.1 东莞市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 |
3.1.1 “窗口单一”登记阶段 |
3.1.2 “窗口整合”登记阶段 |
3.1.3 “窗口前移”登记阶段 |
3.1.4 “窗口上网”登记阶段 |
3.2 东莞市企业登记注册模式的对比 |
3.2.1 企业登记传统模式 |
3.2.2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模式 |
3.2.3 企业登记传统模式与全程电子化模式的对比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东莞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流程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4.1 东莞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流程存在的问题 |
4.1.1 调研对象及调研方式 |
4.1.2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流程存在的问题 |
4.2 东莞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流程问题成因分析 |
4.2.1 机构职能碎片化 |
4.2.2 相关标准规范缺失 |
4.2.3 信息共享屏障林立 |
4.2.4 法律法规不完善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政务流程再造的实践与经验借鉴 |
5.1 国内政务流程再造的实践 |
5.1.1 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 |
5.1.2 天津市行政审批局 |
5.2 国外政务流程再造的实践 |
5.2.1 新加坡“企业通”门户建设 |
5.2.2 英国政府数字服务局 |
5.3 国内外政务流程再造的经验借鉴 |
5.3.1 立足于公众需求 |
5.3.2 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 |
5.3.3 科学设置组织机构 |
5.3.4 加快完善法制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电子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完善策略 |
6.1 行政职能整合化 |
6.1.1 集中审批权限 |
6.1.2 简化审批环节 |
6.2 政务数据共享化 |
6.2.1 构建标准化体系 |
6.2.2 搭建信息共享桥梁 |
6.3 安全管理常态化 |
6.3.1 制定系统运行维护制度 |
6.3.2 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
6.4 流程再造法治化 |
6.4.1 加强政务立法 |
6.4.2 加强技术立法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时代境遇之必然: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幕初启 |
1.1.2 治理转型之诉求:面向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变革趋向 |
1.1.3 研究问题之提出:如何善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 |
1.1.4 研究意义之阐发:描绘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智治图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回顾 |
1.2.2 国内研究回顾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知识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认识人工智能:一项正在“挑战人”的新兴技术 |
2.1.2 政府治理模式:理念、结构和方式 |
2.2 典型范式 |
2.2.1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具体释义 |
2.2.2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关系辨析 |
2.3 理论源流 |
2.3.1 汲取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养分 |
2.3.2 审视技术治理理论的合理面向 |
2.3.3 数字治理理论催生的智慧政府 |
2.3.4 现代系统管理理论的理论启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理路 |
3.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3.1.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关联 |
3.1.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客观基础 |
3.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 |
3.2.1 以“数据”促“善治”的数据驱动逻辑 |
3.2.2 以“算法”谋“善治”的算法主导逻辑 |
3.2.3 从“链接”到“互嵌”的智能融合逻辑 |
3.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价值逻辑 |
3.3.1 公平与公正——应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 |
3.3.2 安全与隐私——应确保安全可靠、尊重隐私 |
3.3.3 开放与包容——应实现开放参与、人人赋能 |
3.3.4 透明与责任——应实现易于理解、透明负责 |
3.4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目标逻辑 |
3.4.1 由传统扩张型政府走向收缩型政府 |
3.4.2 由传统封闭型政府走向开放型政府 |
3.4.3 由传统粗放型政府走向精细化政府 |
3.4.4 由传统电子化政府走向智能化政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运作机理 |
4.1 技术与结构的互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结构 |
4.1.1 技术的原始吸纳:治理绩效需求催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 |
4.1.2 技术与组织互构: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政府组织形态变革 |
4.1.3 政府的自我重塑:政府组织形态变革引致治理模式转型 |
4.2 渗透·传导·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微观机制 |
4.2.1 渗透:人工智能引致政府治理理念转变 |
4.2.2 传导:人工智能带来政府治理结构调整 |
4.2.3 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 |
4.3 理念·结构·方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具体维度 |
4.3.1 思维理念的更新:智慧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 |
4.3.2 治理结构的重塑:多元协同成为政府治理的关系结构 |
4.3.3 治理方式的转换:智能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行动特征 |
4.4 以“善智”促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现进路 |
4.4.1 “善智”引入之必要: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的双重面相 |
4.4.2 “善智”之多维解读:基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 |
4.4.3 以“善智”实现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关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践审视 |
5.1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客观挑战 |
5.1.1 人工智能场景下公共行政的责任困境 |
5.1.2 人工智能挑战公共管理者的传统角色 |
5.1.3 人工智能对传统公共行政文化的挑战 |
5.2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技术风险 |
5.2.1 安全失序 |
5.2.2 公平丧失 |
5.2.3 隐私泄露 |
5.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典型案例 |
5.3.1 智能化治理的中国场景:浙江、广东和上海实践 |
5.3.2 智能化治理的世界经验:美国、“英国—欧盟”和韩国 |
5.3.3 国内外智能化治理实践的实践反思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行动策略 |
6.1 认识更新:提升对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理性认知 |
6.1.1 意识层面:重视人工智能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影响 |
6.1.2 知识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理论的宣传讲解 |
6.1.3 行为层面:打造善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内文化 |
6.2 技术治理:构建确保人工智能向善的完备治理体系 |
6.2.1 技术治理行动者的协同:优化人工智能治理的主体生态 |
6.2.2 技术治理内容的全覆盖: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要素层次 |
6.2.3 技术适用情景的精准化:开发面向政府场景的人工智能 |
6.3 制度跟进:健全政府治理运用人工智能的制度规则 |
6.3.1 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制度法规 |
6.3.2 建立起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通规则 |
6.3.3 建构智能场景下技术责任应对体系 |
6.4 机制创新:完善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实践机制 |
6.4.1 建立起人工智能的专业机构和领导体系 |
6.4.2 建立起专业的人才管理制度和培养机制 |
6.4.3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应用科学评估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和展望 |
7.1 研究结语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9)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基本思路与框架结构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互联网金融理论追源与梳理 |
2.1.1 政治经济学货币理论 |
2.1.2 马克思关于虚拟资本和实体经济的相关论述 |
2.1.3 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理论 |
2.1.4 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与深化理论 |
2.1.5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
2.2 互联网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定义与界定 |
2.2.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与界定 |
2.2.2 实体经济的定义界定、功能与特征 |
2.3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第3章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演进 |
3.1 互联网金融的政治经济学解析 |
3.1.1 互联网金融的货币功能属性 |
3.1.2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功能 |
3.1.3 互联网金融虚拟经济特性 |
3.2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演进阶段 |
3.2.1 货币形式的演变和互联网金融模式业态 |
3.2.2 20世纪90年代至2001年银行电子化阶段 |
3.2.3 2002年至2012年成熟的第三方支付阶段 |
3.2.4 2013年至今的金融全领域阶段 |
3.3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演进特征 |
3.3.1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实体经济基础 |
3.3.2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创新性和递进性 |
3.3.3 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服务实体经济具有差异化影响 |
3.4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演进中的显着模式 |
3.4.1 第三方支付模式下银行卡跨越和交易去现金化 |
3.4.2 大数据下的征信——社会信用体系的重构 |
3.4.3 金融混业经营——大型互联网金融巨头企业 |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逻辑 |
4.1 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
4.1.1 互联网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
4.1.2 互联网金融过度虚拟化下的“脱实向虚” |
4.2 实体经济“旺盛”需求与传统金融供给缺陷的现实矛盾 |
4.2.1 实体经济中宏观和微观金融需求 |
4.2.2 传统金融体系下的金融供给缺陷 |
4.3 内生与外生条件的驱动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
4.3.1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内生驱动条件 |
4.3.2 技术的外生驱动条件 |
4.3.3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合规运行与防范“脱实向虚” |
4.3.4 实体经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与效应 |
5.1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 |
5.1.1 降低交易成本与提高资金效率 |
5.1.2 扩大金融覆盖和激发市场内生需求 |
5.1.3 推动金融市场利率改革 |
5.2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现路径 |
5.2.1 传统金融的延伸——金融互联网化 |
5.2.2 互联网融资模式——新型投融资平台 |
5.2.3 兼具效率与便捷的金融支付——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 |
5.2.4 技术升级的金融新形态——大数据金融和云计算金融 |
5.3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外部效应 |
5.3.1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外部正效应 |
5.3.2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外部负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证分析 |
6.1 实证分析的研究设计与指标选取 |
6.1.1 研究基础与设计 |
6.1.2 指标选取原则 |
6.1.3 研究指标的选取 |
6.2 模型构建与实证分析 |
6.2.1 研究模型的构建 |
6.2.2 相关数据的来源和说明 |
6.2.3 实证分析研究 |
6.3 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影响分析和结论 |
6.3.1 互联网金融要素影响分析 |
6.3.2 非互联网金融相关要素影响分析 |
6.3.3 实证研究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外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 |
7.1 国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经验借鉴 |
7.1.1 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原则和审慎监管制度 |
7.1.2 制定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 |
7.1.3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
7.1.4 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 |
7.2 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对策建议 |
7.2.1 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软硬件基础建设 |
7.2.2 加强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全过程监管 |
7.2.3 完善政策和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
本章小结 |
本文的主要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10)公民社会、电子政务与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 ——基于31个省级政府采购地方分网数据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文献综述及假设 |
1.3.1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
1.3.2 社会组织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
1.3.3 公民参与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
1.3.4 电子政务(信息化)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
1.3.5 小结及假设 |
1.4 研究方法 |
1.4.1 资料收集方法 |
1.4.2 抽样方法 |
1.4.3 分析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2 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政府采购 |
2.2.2 政府采购透明度 |
2.1.3 公民社会 |
2.1.4 社会组织 |
2.2 相关理论 |
2.2.1 公民社会理论 |
2.2.2 知情权理论 |
2.2.3 治理理论 |
2.2.4 小结 |
3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概述 |
3.1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原则 |
3.1.1 完整性 |
3.1.2 及时性 |
3.1.3 便利性 |
3.2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展历程 |
3.2.1 探索试点阶段(1996 年-2003 年) |
3.2.2 全面推行阶段(2003 年-2014 年) |
3.2.3 进一步深化阶段(2014-至今) |
3.2.4 发展历程的特征 |
3.3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及时 |
3.3.2 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不完整 |
3.3.3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素不齐全 |
3.3.4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完善 |
4 我国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数据与样本 |
4.1 数据来源 |
4.2 样本特征 |
4.2.1 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分析 |
4.2.2 变量描述性统计 |
5 我国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实证分析与发现 |
5.1 主要变量说明 |
5.1.1 因变量说明 |
5.1.2 自变量说明 |
5.1.3 控制量说明 |
5.2 模型说明 |
5.3 假设检验 |
5.3.1 相关性分析 |
5.3.2 多元回归分析 |
5.4 小结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
6.2.2 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
6.2.3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 |
6.2.4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
6.2.5 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
6.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电子化离不开标准与互联网(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状况研究[D]. 房云凤.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论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构建[D]. 张彤. 河北大学, 2021(02)
- [3]论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D]. 杨飞帆. 河北大学, 2021(02)
- [4]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D]. 余雪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5]“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路径研究 ——以S市G区行政审批局为例[D]. 张淞玮.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6]X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业务电子化问题研究[D]. 梁璆.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7]电子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研究 ——以东莞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为例[D]. 龙艳妮.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D]. 王张华. 湘潭大学, 2020(10)
- [9]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D]. 郭建辉. 吉林大学, 2020(01)
- [10]公民社会、电子政务与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 ——基于31个省级政府采购地方分网数据的实证研究[D]. 熊高鹏.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