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下拒付中几个问题的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李永宏[1](2019)在《从芜湖是否海港看信用证审单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银行无须通过额外渠道考查单据记载要素内容的真实性,任何通过"调查研究"得来的UCP600之外的证据,都不能构成信用证项下的拒付理由。芜湖是海港吗?这个问题对略知中国地理的人来说太简单了:芜湖位于安徽省,是长江中下游的口岸城市,整个安徽都不临海,芜湖怎么可能是海港呢?但这个看似简
蒋琪[2](2017)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文中指出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存在交易主体和环节复杂、贸易融资额巨大、融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现状,也存在该领域国际公约各国没有普遍缔结或参加,国际惯例与部分国内法律规范相冲突,国内法律规范相对缺失、冲突、模糊,国际、国内仲裁、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的法律环境,实务中,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均大量存在,商业风险不可避免,法律风险可以大幅降低。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全球化”格局的产生,以及中国“一带一路”、“自贸区”、“走出去”“人民币国际化”等国际战略的稳步推进,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商业银行广泛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迫在眉睫。本论文从近期发生的多起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入手,结合本领域国际国内立法、司法最新研究状况,找到本领域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不当行为、流程设计和法律环境,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机制。本论文除导论(第1章)和结论(第7章)外,主体部分分为五章,主体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2章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从概念、识别方法进行法律界定,提出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研究该领域法律风险。第3章是对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内涵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抵押、质押和信托收据的优点和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国外对信用收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分析我国实践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在我国开展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不可逾越的法律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4章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和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探讨了其与信用证议付的区别和联系,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UCP600国际惯例的角度分析我国银行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5章是关于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以提单和仓单作为出发点,重点研究提单和仓单的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和探讨了提单和仓单在信用证融资中作为质押担保及浮动抵押担保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第6章在总结上述4章基础上,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环境进行研究,首先,指出本领域缺失的国内法律规范、模糊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其次,提出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的构建;最后,提出对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问题防范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修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融资法》的立法建议。本论文研究的课题是法学、金融学和风险学之间的交叉课题,努力用法学的思维解决金融领域和风险领域的社会问题,本论文主线是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发现法律风险和问题、研究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法律风险问题。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识别风险,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出口信用证项下和货权控制三个方面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点并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提出全面、具体的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
王夏梦[3](2017)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其最大的优点即在于它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不受基础合同的束缚,仅凭符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作为付款条件,大大降低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中的交易风险,对卖方来说,这是一种既有保障又非常便捷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独立抽象性也成为各国一贯坚持的基本立场。然而,固有的机制漏洞也给不法商人留下了欺诈的可能。这些年来,由于国际上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商业欺诈的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动摇了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并且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开展。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开展对外贸易的历史比较久远,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系统立法和权威判例得到长足的发展并趋于成熟。与此相对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则相对落后。在学术界及司法界的不懈努力之下,我国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但随着案件情况日趋地纷繁复杂,该项司法解释对审判实际的指导亦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试图从信用证欺诈产生的背景及理论框架入手,通过比较研究中国与国外主要国家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立法及司法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力求在实务操作中得到引证,促进经贸关系的发展。
张亮[4](2015)在《独立担保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担保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其相较于传统的物的担保和从属性保证具有诸多优势,因而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大商事主体的欢迎,但另一方面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受益人欺诈问题又使得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其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不过从长期以来的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来看,独立担保总体上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如今独立担保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延续至今的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及外贸管理制度影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否定其在国内的效力的。国内立法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使得独立担保难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利用。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的紧迫性就更为凸显。本文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内涵及外延、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以及独立担保运行制度的解构,加之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担保制度进行对比,找到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研究一项法律制度,首要的就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本章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独立担保追本溯源,阐述了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担保定义的争议的分析,界定了独立担保的概念,并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讨论了独立担保的范围,将独立担保归纳为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表现形式,指出了二者在开立方式、生效条件、兑付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付款依据及遵循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再次,归纳了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债权性、人身性、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及相对无条件性等法律特征,指出了独立担保所具有的担保、提存融资、支付清偿、风险防范和转移分配、信用评估和见证等功能,肯定了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平衡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合理秩序,确保权益安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保障意思自主。最后,对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跟单信用证、流通票据等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特性。第二章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本章首先将独立担保法律关系拆解为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和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而且将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进一步拆分为基础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独立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在前述对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认知的基础之上,阐述了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申请人的提供反担保义务及偿付费用义务、担保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担保人止付义务的性质、受益人提款权利的转让等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章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独立担保作为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所发展出来的一种全新的担保类型,实践规则才是其生命之所在。本章着眼于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不仅系统阐述了独立担保从开立、交付、修改和转让、保兑、索偿到终止的整个运作流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更对不同阶段涉及到的诸如独立担保的开立与生效之区别、不相符索赔、担保人对不符点的通知和放弃、受益人提款权利转让和独立担保收益的转让内含的法理及风险、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的重点在于对独立担保运行制度中的难点问题——受益人不当索赔的论证。笔者不仅阐释了其产生的制度根源的在于独立担保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及单据化特征,而且将受益人不当索赔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受益人人提呈的索赔文件不合格;第二种是虽然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索赔文件,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基础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受益人显然系欺诈性索款、滥用法律等情形。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各国法院在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证据要求及抗辩机制、各国法院颁布禁令时的考虑因素及禁令的形式等方面,对受益人不当索赔进行了系统的论证。第四章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于国内目前乏善可陈的独立担保相关规定来看,域外的独立担保制度已经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将可能遇到。本章主要是对《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DG458、URDG758、《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CP500、UCP600、ISP98以及《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及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国内法的产生背景、适用对象、具体内容、具体特点、历史沿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评价其意义,一方面通过对比寻找到我国现行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域外先进立法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能使我国在引进相关制度时能做到有所取舍。第五章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完善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对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规定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路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1)现行的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在这部分中,笔者特别就《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论述,逐条评析了其争议点,并通过对独立担保是否适用于国内交易、独立保函的有效期、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的担保、受益人欺诈时裁定止付的条件、止付裁定的复议、止付裁定的效力期限、终局判决等七个争议点的评析,归纳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特点,表明了笔者的态度和理由,最后指出了其存在的扩大实施独立保函欺诈的主体和止付令申请人的范围等问题;(2)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细则》、《对外担保管理通知》等关于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3)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归纳出了司法实践基本上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的态度,并提出了作者支持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效性的理由。第二,明确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总结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1)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明确承认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2)相关行政规章及专业银行的行业规定比较零散,法律效力过低,适用范围有限;(3)对见索即付保函等问题缺乏规定,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4)对备用信用证等问题有规定但不够全面。其次,分析了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即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固有的缺陷呼唤更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担保方式的创新提出了现实需求,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需要正确认知独立担保。第三,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首先,论证了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的可能性,指出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对原有担保法律体系加以升级和完善,使独立担保制度能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体系框架相协调;其次,是关于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笔者通过对独立担保专门立法说、修改《担保法》说、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说、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说等学说的评判,提出了对《担保法》第五条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最后,是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1)加强URDG758、ISP98、UCP600及《公约》等国际惯例和公约的推广,与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潮流接轨;(2)由有权机关对《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3)敦促银行等商事交易主体进行行业规范的修改及完善,加强风险防范;(4)建立并完善我国特色的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制度。
李珂丽[5](2010)在《国际结算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以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为视角》文中认为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二十一世纪,作为拉动经济发展三架马车之一的出口贸易与服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出口业务的增长与对世界贸易市场份额的占有变成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经历了2008年底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在加速复苏。国际结算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双方能否实现各得其所、达到双赢互惠的关键性步骤:面临国际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的风险,其担保的设定对于债权人而言至关重要。而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作为国际贸易与服务结算中的两种主要担保方式,对于我国出口商的结算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虽然二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依笔者之见,国内相关立法仍然滞后,急需进一步吸收国际上的惯例做法,并适当以国内法的形式实现与国际公约与惯例的对接和契合,为将来的对外经济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本文在写作上,主要采用了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的数据分析方法等,尝试以国际结算的两种不同方式即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为研究视角,分别梳理与探讨它们各自运作中涉及的疑难与分歧问题,试图构建一套虽然松散但形成相对体系化的结算担保框架,并立足于各个方式所适用的不同国际公约与惯例,分析其中的利弊优劣,旨在为我国蓬勃发展的对外贸易与服务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某些可行的理论支撑与对策建议。本文采用总分总结构,分六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国际结算担保概述,笔者从国际结算担保的涵义与适用条件入手,着重分析了国际结算担保的特点,比较了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这两种基本担保方式的异同,并分别阐述了各自不同的国际法律渊源。第二章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以及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着重考察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及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将备用信用证定性为独立担保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备用信用证本身是开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准合同关系”,能否成立彼此间的合同关系应依受益人能否提交符合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及获得开证人的偿付而定。在法律适用上,当事人若不是公约缔约国公民,则其对适用法律或惯例的约定应优先适用,并且在选择适用的惯例规则时,当事人有约定排除部分条款的权利。开证人和受益人是备用信用证运作中的主要当事人,开证人是整个备用信用证运作过程的核心,它几乎与交易过程中所有其他当事人都发生法律关系,除了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以备用信用证为基础的“准合同”关系,还与申请人、通知人、保兑人等被指定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受益人的利益保护是备用信用证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备用信用证约定的偿付情形发生时,受益人向开证人或保兑人提交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的索偿要求以及与备用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向开证人或保兑人索偿。在备用信用证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受益人可将项下提款权利予以转让,但须遵循公约或惯例规则的限制和程序要求。第三章论述了备用信用证运作过程中的担保付款条件、受益人索款权利的转让及备用信用证欺诈问题。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体现依赖于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因而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备用信用证的核心问题。开证人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仅仅由信用证的条款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来决定。目前各公约与国际惯例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可对备用信用证中存在的非单据条件不予理会。确定单据的审查范围和审单标准是审查备用信用证单据的前提。因为备用信用证交易实质就是单据交易,审单人奉行的审单标准为“表面相符”而非“严格相符”原则,并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承付或拒付的决定。作者认为,备用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的转让实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转让,因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操作规则,这一债权转让具有诸多额外限制,有别于一般债权转让的特点。受益人款项的让渡与备用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的转让同属于合同法规制的债权转让的范畴,而且从权利的存在状态而言,二者都是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但原则上讲,受益人的款项让渡是一个国内法上的问题,应将有关让渡的问题留给适用一般债权转让问题的国内法去调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一项例外——欺诈例外的原则是在各国国内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院普遍认为,只要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明显的欺诈,担保人即可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免除付款责任。由于各国在概念上的差异,使得欺诈例外原则在实践中产生操作上的困难,在参考联合国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各国法律应允许申请人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前提下申请临时司法止付令,以杜绝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第四章主要对国际保理担保业务的法律性质以及保理商的担保付款责任承担进行了论述。笔者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理公约》、FCI的《国际保理通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应收款转让公约》为背景,将国际保理认定为一种结算担保方式,而非新的结算方式,认为其依托了债权转让的形式,却承担了结算担保的实质。典型的双保理模式其实是经过了两次债权转让,最终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是进口保理商,但其担保责任又是相对的,在债务人提起争议或抗辩的情形下,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可以“死去活来”,从而给国际保理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担保付款关系中的重要问题除了争议的确定之外,还有基础交易关系中的限制或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与处理。这在各国与国际层面上的规定并非一致,各国应在国内法上尽量实现与国际公约与惯例的协调一致,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适用障碍。第五章对保理商担保付款的责任前提——应收账款转让中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未来应收帐账款的转让、同一账款多重转让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进出口贸易合同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而供应商仍办理保理业务予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其禁止条款的效力如何,有不同态度。《国际保理公约》认为,尽管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订有禁止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协议,供应商向保理商进行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仍应有效,只是作为转让人的供应商因其违约行为而应对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各国也有不同的作法。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来账款债权转让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与学理研究,实践中已经肯认了未来债权的转让。《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均主张特定化的未来债权应可予以转让。鉴于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在各领域的蓬勃发展,我国急需顺应世界潮流,制定可行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债权转让及融资市场的更快发展。另外,对于债权转让的公示问题,我国可从登记机构的单一性、公示效力的对抗及优先性、登记范围应允许部分转让及未来债权的转让、登记采用电子形式并具有证据效力等方面来架构。第六章探讨了我国国际结算担保的立法与实践,内容涉及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这两种结算担保方式在我国的实践发展现状,以及各自在立法层面的缺陷与不足,并建议尽快与有关国际公约与惯例接轨,实现国内法与国际业务实践的协调,增强二者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笔者建议,在同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应逐步试行国内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分立,实行独立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备用信用证的开立额度纳入贷款限额的限制来予以监管,适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来评定各自的贷款(担保)额度,以控制银行可能承担的风险。我国应适应国际惯例做法,扩大宣传力度,以便在更大范围内适用ISP98开立备用信用证,实现与国外操作实践的更好对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并能有效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信誉及影响力。在国际保理的业务推广方面,则应推进制定非金融保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国内目前国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独揽的局面,逐步实现国际保理公司经营的独立化和专业化。此外,还应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合同法领域应增加债权转让、未来债权转让、多重转让时的优先权原则等有关内容,并制定专门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范,以适应当前国际保理业的蓬勃发展态势。同时,应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可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并将银行经营的国际保理业务同其他业务进行分离管理。
李蕴萍[6](2009)在《建行大连分行出口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建行大连分行重要的国际结算产品,与其相关联的手续费收入和贸易融资收入是银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危机的蔓延,出口信用证风险加剧,使银行创造利润的空间收到冲击,如何控制风险成为银行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本文第一章为绪论,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第二章对出口信用证风险内容和原因进行理论分析。第三章对建行大连分行的出口信用证业务进行了介绍,提出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分析问题,从不同角度分析出口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第五章解决问题,从制度建设和风险预警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和数据对比的方法,对研究对象出口信用证的处理流程的风险点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拒付风险的差别问题进行论证,最后得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的创新与特色:对于防范单据遗失风险的问题,提出客户交单和快邮公司取单实行电子登记、条线管理的建议,解决了数据之间相互核对、信息混乱和监督滞后的问题;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信用证风险等级进行分析,提出了对风险级别不同的出口信用证业务从人员配置上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建议,起到了既提高效率又控制风险的作用;对于防范出口信用证结算和融资风险,提出了根据数据的积累和分析进行风险预防的建议,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周寻[7](2010)在《UCP600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与应对》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和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正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它有着“商人智慧的结晶”和“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特殊荣誉,必将基于当代国际经济的新形势,摒弃自身缺陷,寻求新的发展生机。目前,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拒付率居高不下,使用率逐年下降,发达国家纷纷采用其他支付方式,如赊账、跟单托收等。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新特点在面对国际支付多元化时的取舍,但是信用证制度本身特点的缺陷,尤其是审单规则的缺陷才是阻碍信用证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凭借自己的信誉,在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后即拥有了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权利和义务。银行的支付决定是依据合理的审单标准做出的独立的客观的判断,所以审单标准的发展将是信用证运行的关键,是维护当事人之间有序关系的根本。从各项信用证国际规范来看,有关审单标准的规范数量占据了总数的大部分,甚至其他规范也与审单有着密切的关系。审单标准的理论定位和实务发展将对信用证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单标准的发展是由信用证的特点决定的,它离不开信用证发展的两大主脉,即独立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也离不开国际贸易支付的实务环境。信用证制度是从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却是依托法律制度得以生存。尽管各国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差异,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UCP)规定的标准却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的普遍认可。尤其是UCP600制定以来,世界各相关领域都纷纷引起重视。审单规则作为UCP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得到明显的修改。在UCP推行初期,结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681)的规定,比照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系统地讨论审单标准的新发展以及各相关领域的阶段性的应对,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信用证概述展开,为研究审单标准构建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理论和实践剖析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理论框架及其发展;第三和第四部分将审单标准放在UCP600推行初期的社会背景下,运用演绎、比较、实证等方法探讨审单标准的新发展;第五部分结合我国适用UCP600的具体问题,探讨银行业面对审单标准新发展的应对措施。
范丹丹[8](2009)在《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是指银行界与商业界为解决国际商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发展起来的国际结算工具,由于信用证较好地解决了国际商事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用危机问题,同时也是跨国贸易商能通过银行融资和借助于银行的信用,圆满完成国际商事交易的支付过程,为此而被誉为是商人智慧的结晶,并被形象的比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基本上没有信用证方面的专门立法。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得到广泛的适用。因此,有观点认为信用证领域不存在法律冲突。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本身没有规定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而是将该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解决。由于各国对信用证的理解和信用证的历史传承不同,导致了各国的信用证法律适用立法各异而相互冲突。我国目前关于信用证方面的立法是空白,解决信用证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多依赖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和关于信用证的司法解释。在发生信用证纠纷时,当事人经常会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此时法院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而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领域也一直未受到重视。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要解决信用证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对信用证的法律性质进行识别。这种说法源于“法律关系本座说”。信用证的法律适用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律选择方法的确定。因此,在现代国际私法倾向于寻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以“当事人合意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法律选择方法无疑是解决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的首选原则。因此,本论文从探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入手,对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首先结合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的转换,讨论信用证的法律选择方法由僵化向灵活的转换。其次讨论信用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原则之间的关系。最后,结合我国信用证的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借鉴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美国UCC等的立法,提出适合我国的信用证的法律适用立法建议。
杨加琤[9](2008)在《UCP600新规则带来的变化和影响》文中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生效。通过对UCP600条款的分析,阐述新规则给我们带来的变化和影响:条款更精炼、措辞更准确;审单标准更为宽松;开证行和保兑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进一步明确;反映了UCP500颁布以来理论和实务方面的发展变化;带动了其它相关规则的修订和系统的升级。
马书辉[10](2009)在《信用证软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之所以成为国际支付中最常用的方式,最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给买卖双方提供了高度的保护性。买方在银行付款给卖方之前,规定了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卖方便得到确切的付款保证。然而从全球范围看,近些年信用证的使用量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下降幅度约为2%,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软条款的大量存在。信用证软条款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加强识别和防范,以利于出口实务操作和安全收汇,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迄今为止,在笔者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中,没有看到国际商会对软条款做出禁止的书面文件和资料,才开始施行的UCP600也没有任何禁止软条款的条款。根据UCP500第5条a款“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可见国际商会的UCP500对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只是“完整和明确”,而一旦软条款的措辞如果是“完整和明确”的,就符合了UCP500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国际商会的UCP500并没有禁止信用证的“软条款”。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了解和熟练掌握软条款信用证,对防范国际贸易欺诈和安全收汇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立刻完全杜绝软条款的出现是不现实的,对信用证制度本身的完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本文将从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入手,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性质、效力等进行分析,最后在信用证软条款的制度上提供建议,并在信用证使用方面向我国从事国际商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以有效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
二、信用证下拒付中几个问题的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用证下拒付中几个问题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从芜湖是否海港看信用证审单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案例经过 |
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
案例启示 |
(2)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历史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第2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成因及识别方法 |
2.1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
2.1.1 信用证的界定、性质及功能 |
2.1.2 国际贸易融资的界定 |
2.1.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的特征 |
2.1.4 法律风险的立论基础 |
2.1.5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
2.2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
2.2.1 不当行为的表现 |
2.2.2 不当行为的识别 |
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识别方法 |
2.3.1 法律关系分析法 |
2.3.2 法律责任倒推法 |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3.1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演变与界定 |
3.2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
3.2.1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3.2.2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内容 |
3.3 不同担保机制下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3.3.1 以抵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3.2 以质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3.3 以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4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无法逾越的法律问题 |
3.4.1 诉权的行使问题 |
3.4.2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问题 |
3.4.3 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失效的问题 |
3.4.4 关于物权约定转移的效力问题 |
3.4.5 让与担保问题 |
3.5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
第4章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4.1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1 银行界对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2 司法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3 理论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2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
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比较分析 |
4.3.1 法律性质之比较 |
4.3.2 融资款项性质之比较 |
4.3.3 审单责任之比较 |
4.3.4 拒付后救济手段之比较 |
4.4 我国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4.4.1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影响 |
4.4.2 我国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在UCP600下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
4.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
第5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1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仓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1.1 仓单的内涵 |
5.1.2 仓单的法律性质 |
5.1.3 仓单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
5.1.4 仓单作为担保物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
5.2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2.1 提单的功能 |
5.2.2 提单的法律性质 |
5.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 |
第6章 我国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产生的环境因素 |
6.1.1 法律规范的缺失 |
6.1.2 法律规范的冲突 |
6.1.3 法律规范的模糊 |
6.2 解决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
6.2.1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体系 |
6.2.2 完善我国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 |
第7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式 |
1.4 文章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2章 信用证欺诈的概述及理论问题 |
2.1 信用证概述 |
2.1.1 信用证的概念 |
2.1.2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
2.2 信用证欺诈的相关理论 |
2.2.1 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
2.2.2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
2.2.3 信用证诈骗罪与信用证欺诈的不同 |
2.2.4 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
2.2.5 信用证欺诈成因 |
第3章 信用证欺诈的国际规制 |
3.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3.2 《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第4章 世界主要典型国家规制信用证欺诈的比较研究 |
4.1 美国 |
4.1.1 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Sztejn案 |
4.1.2 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
4.1.3 救济手段 |
4.1.4 欺诈例外原则之例外 |
4.2 英国 |
4.2.1 典型案例 |
4.2.2 英美两国在适用例外原则中的分析与比较 |
4.3 德国 |
4.3.1 援引民商法原则对欺诈进行规制 |
4.3.2 开证人拒付的义务 |
4.4 法国-禁止权利滥用下的欺诈抗辩 |
第5章 我国打击信用证欺诈的现状 |
5.1 中国规制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发展 |
5.1.1 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5.2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适用 |
5.3 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 |
5.4 我国法律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的不足 |
5.4.1 未对信用证欺诈做出明确界定 |
5.4.2 未明确欺诈的认定标准 |
5.4.3 对受益人欺诈的规制有瑕疵 |
5.4.4 对申请人欺诈的规制有待明确 |
5.4.5 对于合谋欺诈规范不完全 |
第6章 规制我国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建议 |
6.1 增加关于信用证的相关立法 |
6.2 明确实质性欺诈的具体内涵 |
6.3 明确对第三人欺诈的法律适用 |
6.4 调整相关条文,涵盖欺诈的主要类型 |
6.5 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提高证明标准 |
6.6 明确银行的拒付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独立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 |
1.1 独立担保源流探究 |
1.1.1 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 |
1.1.2 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从属性担保 |
1.1.3 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 |
1.2 独立担保的概念解读 |
1.2.1 独立担保的定义之辨 |
1.2.2 独立担保的范围 |
1.2.3 独立担保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
1.2.4 独立担保的运作程序之归纳 |
1.3 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探讨 |
1.3.1 独立担保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3.2 独立担保的法律特征 |
1.4 独立担保的功能及价值 |
1.4.1 独立担保的功能 |
1.4.2 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 |
1.5 独立担保与相近制度 |
1.5.1 独立担保与从属性保证 |
1.5.2 独立担保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
1.5.3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
1.5.4 独立担保与流通票据 |
2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 |
2.1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类型 |
2.1.1 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
2.1.2 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
2.2 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2.1 申请人的一般理论 |
2.2.2 申请人的权利界定 |
2.2.3 有关申请人的义务之规定——以反担保为核心 |
2.3 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剖析 |
2.3.1 担保人的一般理论 |
2.3.2 担保人的权利之考察 |
2.3.3 担保人的义务——止付及通知义务之探讨 |
2.4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4.1 受益人的一般理论 |
2.4.2 受益人的权利 |
2.4.3 受益人的义务 |
2.5 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5.1 间接保函下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5.2 备用信用证被指定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3 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 |
3.1 独立担保的开立规则考察 |
3.1.1 见索即付保函的开立规则——开立与生效之辨 |
3.1.2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规则 |
3.2 独立担保有效期内的修改和转让 |
3.2.1 实践中独立担保的修改 |
3.2.2 独立担保的转让——提款权利与收益转让之区分 |
3.3 独立担保的保兑与索偿 |
3.3.1 独立担保的保兑——以备用信用证之保兑为核心 |
3.3.2 独立担保的索偿 |
3.4 独立担保的终止 |
3.4.1 独立担保终止的一般理论 |
3.4.2 独立担保的终止原因 |
3.4.3 独立担保终止后的通知和转交义务 |
3.5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 |
3.5.1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规则体系 |
3.5.2 独立担保的管辖权问题探讨 |
3.6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及其克服 |
3.6.1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 |
3.6.2 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认定 |
3.6.3 基于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抗辩机制 |
4 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 |
4.1 规范和调整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的发展历程 |
4.1.1 国际商会《合约担保统一规则》的最早尝试 |
4.1.2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4.1.3 失败的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
4.2 备用信用证规范的逐步独立和完善 |
4.2.1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备用证的规范 |
4.2.2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专门的备用证国际惯例 |
4.3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规范独立担保的唯一国际公约 |
4.3.1 《公约》的产生背景 |
4.3.2 《公约》的适用范围——对国际承保的理解 |
4.3.3 《公约》严谨的逻辑体系和详尽的技术规范 |
4.3.4 《公约》对之前独立担保法律规定的突破及创新 |
4.3.5 《公约》的成就与不足 |
4.4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演进 |
4.4.1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概览 |
4.4.2 德国法:从承揽合同的意思自治到判例对独立担保的承认 |
4.4.3 法国法:通过“担保法改革”认可了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 |
4.4.4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独立担保的立法尝试 |
4.4.5 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担保制度评述 |
4.5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简述 |
4.5.1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的一般理论 |
4.5.2 英国法:判例法传统对独立担保所赋予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
4.5.3 美国法上成熟的备用证法律制度体系 |
4.5.4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
5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5.1 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 |
5.1.1 现行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 |
5.1.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仅对对外担保作出了规定 |
5.1.3 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的态度不甚明朗 |
5.2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
5.2.1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
5.2.2 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5.3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 |
5.3.1 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 |
5.3.2 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问题之选择 |
5.3.3 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 |
5.3.4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5)国际结算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以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章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结算担保概述 |
第一节 国际结算担保的涵义与适用条件 |
一、国际结算担保的概念及其与涉外债权担保的区别 |
二、国际结算担保的适用条件 |
三、国际结算担保的特点 |
第二节 国际结算担保的两种方式及其异同 |
一、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功能 |
二、国际保理的核心价值——结算担保 |
三、备用信用证与国际保理的担保功能比较 |
第三节 两种结算担保方式的国际法律制度 |
一、规范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法律制度 |
二、国际保理的统一规则与惯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备用信用证担保的法律适用与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辨析 |
一、备用信用证性质之争—信用证还是担保 |
二、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独立担保 |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原则 |
一、担保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约定效力 |
二、默示条件下的法律适用优先顺位 |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
一、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
二、开证人(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
三、受益人(被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备用信用证担保运作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付款条件及单据审查 |
一、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付款条件 |
二、备用信用证单据审查的范围与标准 |
第二节 受益人索款权利的转让与款项让渡 |
一、受益人索款权利转让的定性 |
二、款项让渡的涵义及其与索款权利转让的区别 |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的欺诈问题及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
一、欺诈标准的认定原则 |
二、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与保理商的担保付款责任 |
第一节 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争议 |
一、关于国际保理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
二、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定位及其依据 |
第二节 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的承担 |
一、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的范围——信用风险 |
二、信用风险下保理商的担保付款责任 |
三、保理商的业务风险及规避措施 |
第三节 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的免除 |
一、商事争议情形下的担保责任免除 |
二、保理商其他免责情形的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问题 |
第一节 禁止转让条款对应收账款转让的影响 |
一、国际保理统一规则对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 |
二、禁止转让账款转让后对各当事人的影响 |
第二节 未来应收帐账款的转让问题 |
一、对未来应收账款的界定 |
二、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同一账款多重转让的法律适用规则 |
一、优先受让人的确定原则 |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公示问题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国际结算担保的立法与完善 |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的实践与立法 |
一、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使用现状 |
二、我国关于备用信用证的相关立法 |
三、结论与建议 |
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立法与实践 |
一、我国近年国际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 |
二、相关立法的滞后现状 |
三、建议与构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课题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建行大连分行出口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研究的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和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1.2.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研究思路 |
2 出口信用证风险的理论分析 |
2.1 突出的信用证拒付风险 |
2.1.1 信用证拒付的基本原因 |
2.1.2 不符点产生的原因及主要风险 |
2.1.3 信用证拒付的其他原因 |
2.2 虚假信用证和软条款的分析 |
2.2.1 虚假信用证骗取货物 |
2.2.2 软条款信用证 |
3 建行大连分行出口信用证结算概况 |
3.1 建设银行的简介 |
3.1.1 建设银行概况 |
3.1.2 大连分行的发展 |
3.2 建行大连分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概况 |
3.2.1 出口信用证业务简介 |
3.2.2 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流程和主要风险 |
3.3 大连分行出口信用证业务面临的问题 |
3.3.1 贸易环境恶化 |
3.3.2 出口信用证风险加剧 |
4 大连分行出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的实证分析 |
4.1 基于出口货物种类的风险分析 |
4.2 不同地区开证行和申请人行为的风险分析 |
4.3 受益人欺诈的风险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建行大连分行出口信用证风险防范的措施 |
5.1 加强制度建设控制操作流程的风险 |
5.1.1 优化流程控制单据的遗失和审单失误风险 |
5.1.2 差异化的人员配置处理单证业务 |
5.1.3 精细化的人员素质提升计划 |
5.1.4 提高风险发生后控制风险的能力 |
5.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风险 |
5.2.1 开证行资信评价机制 |
5.2.2 申请人信誉评估机制 |
5.2.3 受益人行为监督机制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UCP600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第二章 信用证制度的基本构架 |
2.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发展概况 |
2.1.1 信用证的定义 |
2.1.2 信用证的发展概况 |
2.2 信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概述 |
2.2.1 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
2.2.2 单据交易原则是实现独立原则的必然 |
第三章 审单标准的法理思考 |
3.1 信用证审单的法律内涵 |
3.2 审单标准的内涵界定 |
3.3 审单标准中基本原则的分析 |
3.3.1 镜像标准 |
3.3.2 实质相符标准 |
3.3.3 严格相符标准 |
3.4 理性审单员标准 |
第四章 审单标准在 UCP600 中的新发展 |
4.1 UCP600 的制定背景 |
4.1.1 UCP 的法律地位 |
4.1.2 UCP600 的发展由来 |
4.2 UCP600 中审单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分析 |
4.2.1 UCP600 中确立的审单新标准及其评析 |
4.2.2 UCP600 中重要审单规则的变化及评析 |
4.3 UCP600 信用证审单标准发展的特点 |
4.3.1 UCP600 将模糊规定变明晰 |
4.3.2 UCP600 使审单标准宽松化 |
4.3.3 UCP600 的审单标准更追求实务性 |
4.4 UCP600 的发展使银行审单角色更具专业性 |
第五章 UCP600 下我国信用证审单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思考 |
5.1 我国信用证立法的概况 |
5.1.1 我国信用证立法发展背景 |
5.1.2 信用证国内立法发展的必要性 |
5.2 《规定》与 UCP600 关于信用证审单规定适用分析 |
5.2.1 《规定》对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位阶问题的态度 |
5.2.2 《规定》与UCP 600 在信用证审单规定上的比较分析 |
5.3 UCP600 下我国适用《规定》开展信用证审单业务的思考 |
5.3.1 深入认识且巧妙运用《规定》与 UCP600 的适用关系 |
5.3.2 对比《规定》准确适用 UCP 600 的多层次审单标准体系 |
5.3.3 结合《规定》灵活运用 UCP 600 对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
5.3.4 针对 UCP 600 新发展推进我国信用证立法进程 |
第六章 我国银行业对审单标准新发展之应对 |
6.1 我国银行业适用 UCP600 的现状分析 |
6.2 UCP600 下审单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
6.2.1 UCP600 下银行审单期限对银行的影响 |
6.2.2 UCP600 下不符单据处理方式对银行的影响 |
6.2.3 UCP600 下单据审核标准的变化对银行业的影响 |
6.3 中国银行业对审单标准新发展的应对措施 |
6.3.1 推动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广泛建立 |
6.3.2 加快银行内部单证中心的建设 |
6.3.3 银行业加强对 UCP600 的研究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2 在学期间的参研项目 |
后记 |
(8)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状况 |
1.2.2 国外研究状况 |
1.3 本文写作思路及基本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问题概述 |
2.1 信用证的定义和特征 |
2.2 信用证的当事人 |
2.3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
2.4 信用证基本流程 |
2.5 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UCP600的出台及对我国的影响 |
2.5.1 UCP600的作用及其背景 |
2.5.2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概述 |
2.5.3 UCP600的关键性修改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探讨 |
3.1 确定信用证法律性质对于研究信用证法律适用的意义 |
3.2 关于信用证法律性质之学说 |
3.2.1 合同说 |
3.2.2 信托说 |
3.2.3 代理说 |
3.2.4 第三人利益契约说 |
3.2.5 自成一体的惯例制度说 |
3.3 信用证法律性质之我见 |
3.3.1 信用证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 |
3.3.2 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
3.4 我国司法实践中信用证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信用证的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
4.1 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
4.2 研究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
4.3 信用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
4.3.1 意思自治原则 |
4.3.2 最密切联系原则 |
4.3.3 各原则之间的关系 |
4.4 有关信用证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 |
4.4.1 《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相关规定 |
4.4.2 美国有关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规范 |
4.4.3 英国有关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判例 |
4.4.4 法国有关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规范 |
4.4.5 德国有关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规范 |
4.4.6 我国的法律规定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的信用证法律适用状况 |
5.2 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1 立法缺失的问题 |
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信用证操作带来的具体影响 |
5.3 完善我国信用证的法律适用 |
5.3.1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
5.3.2 信用证法律适用与合同法律适用的关系 |
5.3.3 确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为信用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
5.3.4 修改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UCP600新规则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条款更精炼、措辞更准确 |
1.条款的整合和梳理 |
2.内容的调整 |
3.措词的变化 |
二、审单标准更为宽松 |
三、开证行和保兑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进一步明确 |
四、反映UCP500颁布以来理论和实务方面的发展变化 |
五、带动了其它相关规则的修订和系统的升级 |
(10)信用证软条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信用证软条款释析 |
1.1 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 |
1.2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
1.3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
1.4 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 |
第2章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属性 |
2.1 信用证的法律属性 |
2.1.1 合同说 |
2.1.2 保证说 |
2.2 软条款的法律属性 |
2.2.1 软条款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文件所附的条件 |
2.2.2 信用证中软条款性质的条件的法律属性 |
2.2.3 软条款对开证行的约束 |
第3章 信用证软条款的效力分析 |
3.1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态度 |
3.2 中国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态度 |
3.3 信用证软条款效力的具体分析 |
第4章 对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的救济 |
4.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救济的理论基础 |
4.2 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 |
4.3 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的救济手段及其限制 |
第5章 信用证软条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5.1 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统一必须审核的信用证条款 |
5.2 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信用证软条款制度的完善 |
5.2.1 国内法对信用证软条款的相关规定 |
5.2.2 对国内法关于信用证软条款制度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四、信用证下拒付中几个问题的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从芜湖是否海港看信用证审单标准[J]. 李永宏. 中国外汇, 2019(22)
- [2]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D]. 蒋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05)
- [3]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夏梦.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1)
- [4]独立担保制度研究[D]. 张亮. 武汉大学, 2015(07)
- [5]国际结算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以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为视角[D]. 李珂丽. 山东大学, 2010(10)
- [6]建行大连分行出口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D]. 李蕴萍. 大连理工大学, 2009(07)
- [7]UCP600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与应对[D]. 周寻. 南京财经大学, 2010(06)
- [8]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范丹丹.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S1)
- [9]UCP600新规则带来的变化和影响[J]. 杨加琤.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8(06)
- [10]信用证软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 马书辉. 大连海事大学, 2009(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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