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单和租船合同的词汇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袁发强,卢柏宜[1](2021)在《《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海商法》修订之际,学界有部分观点主张,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应强制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主要理由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均采用了此种做法、保障中国托运人的利益以及扩大《海商法》的适用等,然而,这些理由背后并没有真实合理的依据支撑。为确保此次修法的科学性,建议删去相关改动,维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配置。
张静[2](2021)在《《海牙—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义务》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指出
康磊[3](2020)在《铜精矿销售合同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本文是一篇英译汉翻译实践报告,原文是译者在某外贸公司实习期间翻译的两份铜精矿进口合同。随着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近年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一系列旨在发展对外贸易的新举措,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外贸合同的翻译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该报告首先对此次翻译项目的背景、意义以及论文结构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了所选文本的特点,简要介绍了翻译工具及过程。译者此次翻译的两份铜精矿进口合同包含诸多外贸专业术语及法律术语,且多用复杂长句。因此在理解和翻译上有一定的难度。译者将翻译过程中的难点归纳为词汇和句法两个部分。词汇层面包括一词多义、专业术语、词性的改变,句法层面包括被动句和长难句。基于此,译者针对性地采用(1)选词法、意译法、词性转换法以及(2)语态转换法、增译法、顺序操作法以及句式重构法等具体的翻译方法进行处理。该报告还总结了译者在此次翻译实践中收获的经验以及实践报告存在的局限性,并期待未来在经贸英语和法律英语翻译领域研究能有其他角度的新突破。
Daria Martemianova[4](2019)在《法律语言翻译难点分析 ——以《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与案例》英译为例》文中指出本文以《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与案例》部分章节翻译为例,从汉语法律术语和句子结构特点,分析了词与词组翻译过程中的难点和策略,并以事实为基础介绍了国际物流的特点、分类、法律适用性、执行方法等。原文含有较多法律术语,这是翻译的重点和难点。文章内容与作者经验紧密相关,为读者解释国际物流的复杂性,主要涉及国际物流通讯系统设置的复杂性,法规环境的差异性,国际物流风险性,并提供了解决方案。本文针对上述特点总结了三大难点:汉语法律术语及英语法律术语正确使用难点、法律文本中句子结构的难点和语篇难点,并结合实例分析了翻译过程中出现的难点。
韩海滨[5](2016)在《国际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请求权分析》文中指出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承运人依航运习惯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宜调整。
王倩[6](2016)在《目的论视角下的航海合同翻译研究 ——以《中租租船合同》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与国外地区的航海贸易也日益频繁,尤其是与说英语国家之间的租船贸易、海上货物运输等贸易往来不断增长。在经济需求的推动下,关于航海中英互译的文件和研究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航海文件中翻译文本的质量也参差不齐,相关的航海翻译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以航海合同——《中租租船合同》为研究对象,在翻译目的论的指导下重点研究航海英语专业词汇、句法及语篇三个层次的特点和翻译策略,旨在以点带面,为航海合同的英汉翻译提供新的视角。本文在研究航海租船合同中英翻译过程中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航海租船合同翻译属于专业性的翻译,强调信息交流和传递的准确性,因此目的原则与忠实原则之间的偏差较小,也就意味着翻译策略选择的灵活性较小;第二、对于航海英语专业词汇,如合同术语,缩略语,一词多义等词汇,主要采用直译和归化的翻译策略;第三、祈使句一般采用直译和省译的翻译策略,保留英语源文的句式和祈使语气,严格忠实于源文;第四、被动句翻译时一般忽略源文的被动关系,适当地使用省译和意译的方法,传达源文的精神;第五、长难句及语篇的翻译要对成分进行明确划分,搞清各个成分之间的关系,运用意译和归化的翻译策略进行准确地翻译,使得读者清楚明白。本文旨在为航海合同的英译汉策略进行探讨,从而为翻译界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为航海贸易的顺利进行做些贡献。
曲佳[7](201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衔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国际货物运输负责将货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是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环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为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现而订立的辅助合同。两种合同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这两种合同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及这种联系背后的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之一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虽然买卖合同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如果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与承运人订立了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条件的运输合同,那么就可能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约。成立在后的运输合同需要与成立在前的买卖合同衔接,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论文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的法律与实践背景下展开。本文选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最新的国际法源,包括《鹿特丹规则》、Incoterms 201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从主体衔接与内容衔接两个方面,以抽象层面的理论分析以及具体层面的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两种合同的衔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首先对两种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对两种合同适用的国际法源进行梳理,并且对两种合同的相关特点以法律适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两种合同在自由协商程度以及涉他性方面的差别,直接导致了两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刚性程度的差别。而后探讨两种合同衔接一般理论问题,包括含义、实质和价值,指出两种合同条款衔接的实质为两种合同关系下两种权利义务体系的统一协调,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以及利益与风险的平衡。结合科斯定理指出两种合同衔接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之后探讨两种合同衔接的前提要件,指出运输安排义务归属的合意是国际贸易与海上运输衔接的起点,提单是海上运输与国际贸易衔接的工具,保险和承运人责任制度体现国际贸易与海上运输衔接的风险分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衔接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同时也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二,买卖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是运输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本文论述CIF买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FOB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重点分析作为非运输合同缔约方的第三人尤其是FOB卖方在运输领域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包括FOB卖方法律地位的沿革、获得运输单证的权利、对运输货物的控制权,并且探讨了 CIF买方与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作为货方对承运人的诉权。立法应当通过不断完善关于非缔约方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规定为实践中存在的两个合同的主体衔接提供法律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衔接,需要两个合同条款通过灵活的协调实现功能的对应和效果的契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内容上的有效衔接,实际上是两个合同相互协调的结果。对于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买卖合同当事人,两个合同不相衔接的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贸易实践,详细论述了买卖合同中与运输密切相关的条款,比如价格条款、装运条款和支付条款,如何与运输合同的相关条款实现有效衔接,以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交易纠纷、促进交易实现。
周新[8](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杜以星[9](2013)在《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根据不同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的态度,可以归纳出迟延交付的定义至少有两个:一个是仅指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在约定卸货港交付货物;另一个是指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货物,以及在没有约定期限时,承运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在约定卸货港交付货物。从定义的区别可以看出迟延交付问题的复杂性。尽管海上货物运输历史悠久,但迟延交付问题的法律规制出现不过几十年。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对迟延交付问题的回避,到《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对迟延交付问题态度的嬗变,可以看出,迟延交付问题总是在利益平衡的杠杆上摇摆。随着时代的发展,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迟延交付问题的处理之道。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相关规定吸收了当时国际上的先进成果,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关于迟延交付的概念不清;以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为唯一判断标准与造船和航海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责任限制额过低与民商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不相吻合;在沿海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上存在不同法律体系等等。这些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认识混乱,裁判尺度不统一。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迟延交付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海商法修改或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思路。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迟延交付基本要素考量”,介绍了迟延交付的概念和性质,探讨迟延交付的认定标准,从迟延交付的历史发展中反映出理论和实务界对迟延交付态度的走向,通过对迟延交付和相关联因素的关系,说明迟延交付问题的复杂性。第二章“迟延交付的成因”,分析导致迟延交付的原因,主要包括船舶不适航、绕航、未合理速遣、海事事故、港口因素以及战争、海盗等原因,成因众多反映出迟延交付与海上货物运输密不可分。第三章“迟延交付的起诉”,研究迟延交付诉讼的诉讼主体问题,谁可以作为索赔人提起诉讼,谁应该成为被告。同时应关注迟延交付诉讼的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第四章“迟延交付的抗辩”,研究迟延交付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分析索赔人的损失范围以及承运人的抗辩事由,有利于迟延交付诉讼的正确解决。第五章“我国迟延交付法律制度的完善”,对迟延交付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价,讨论迟延交付制度完善的要求和方式,提出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具体设想。
杨政[10](2012)在《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问题产生于海上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提单的流转,提单持有人不一定是租船合同的当事人。而承运人与非租约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为了避免其在租约和提单下的义务冲突,承运人往往在提单中写进一条合并租约中某些内容的“并入条款”,以便使得租约的特定条款可以和提单形成一个整体。而租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不是也可以被并归于提单当中?而目前国际上对于并入效力和方法各有说法,意见不一,同时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清晰立法。笔者就并入之后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并入的准据法做出浅析,同时借鉴英美等海运大国的法律和判例,结合分析我国近几年来的相关案例,对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进提单的条件做出总结,最后,笔者从实践操作和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二、提单和租船合同的词汇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提单和租船合同的词汇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COGSA的“强制适用”探究 |
(一) COGSA“强制适用”的起因 |
(二) COGSA“强制适用”的司法实践及价值取向 |
1.从Muller案到Indussa案 |
2. Sky Reefer案对Indussa案的否定 |
3.《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变相适用” |
二、“保障中国托运人的利益”是否以“强制适用”为必要 |
(一)中国法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之比较———以承运人责任限制为指标 |
(二)是否需要对中国托运人的利益进行“预先”保障 |
(三) 2020《修改送审稿》第51条及第52条对托运人的保护意义 |
三、扩大《海商法》的适用之必要性与实际效果 |
(一)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为中国港口时本国法的适用情况 |
(二)强制适用是否有助于“扩大《海商法》的适用” |
(三)对“扩大《海商法》适用”这一目的的思考 |
四、强制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理论困境 |
(一)“直接适用的法”之设立意图 |
(二)《海商法》第四章的具体内容是否关乎“重大公共利益” |
(三)《海商法》第四章的规范效力是否体现“重大公共利益” |
五、结语 |
(3)铜精矿销售合同英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
1.1 Background of the Translation Project |
1.2 Significance of the Translation Project |
1.3 Structure of the Translation Report |
Chapter Two DESCRIPTION OF THE TRANSLATION PROJECT |
2.1 Linguistic features of the selected text |
2.1.1 Structural features |
2.1.2 Word features |
2.1.3 Sentence features |
2.2 Translation process |
2.2.1 Preparation before translation |
2.2.2 The process of translation |
2.2.3 Refinement of translation |
Chapter Three TRANSLATION DIFFICULTIES |
3.1 At the Lexical Level |
3.1.1 Polysemy |
3.1.2 Technical terms |
3.1.3 Changes of parts of speech |
3.2 At the Syntactic Level |
3.2.1 Sentences with passive voices |
3.2.2 Long and complex sentences |
Chapter Four TRANSLATION METHODS |
4.1 Methods at the Lexical Level |
4.1.1 Diction |
4.1.2 Semantic translation |
4.1.3 Conversion of parts of speech |
4.2 Methods at the Syntactic Level |
4.2.1 Shift of voice |
4.2.2 Amplification |
4.2.3 Following the original syntactic order |
4.2.4 Reinventing the sentence structure |
Chapter Five CONCLUSION |
5.1 Experience and Limitations of the Translation Project |
5.2 Expectation for the Future Research |
REFERENCES |
APPENDIX Ⅰ THE SOURCE TEXT |
APPENDIX Ⅱ THE TARGET TEXT |
(4)法律语言翻译难点分析 ——以《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与案例》英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原文及译文 |
摘要 |
Abstract |
1.前言 |
2.翻译难点 |
2.1 术语难点 |
2.2 句法难点 |
2.3 语篇难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国际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请求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滞箱费是根据航运惯例收取的赔偿费用 |
(一)滞箱费费率表的内容 |
(二)法理分析 |
1. 根据法律关系的分析 |
2. 滞箱费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
3. 支付滞箱费的合理性 |
4. 认定收取滞箱费是航运惯例的理由 |
三、关于法院可否对滞箱费金额进行调整等问题的分析 |
(一)承运人在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 |
(二)海关扣押货物引起的滞箱费应由谁负担 |
(三)法院可否对滞箱费金额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 |
四、结语 |
(6)目的论视角下的航海合同翻译研究 ——以《中租租船合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航海合同翻译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对航海合同翻译的研究现状 |
1.3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目的论与航海合同翻译 |
2.1 目的论的产生与发展 |
2.2 目的论的基本内容和运用原则 |
2.3 航海合同的特点和基本内容 |
2.3.1 航海合同词汇特点 |
2.3.2 航海合同句法特点 |
2.3.3 航海合同语篇特点 |
2.3.4 航海合同的基本内容 |
第三章 目的论视角下的航海合同翻译 |
3.1 航海合同词汇层的翻译 |
3.2 航海合同句法层的翻译 |
3.2.1 祈使句的翻译 |
3.2.2 被动句的翻译 |
3.2.3 长句的翻译 |
3.3 航海合同语篇层面的翻译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1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界定与法律适用 |
1.1 两种合同的概念界定 |
1.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涵 |
1.1.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确定 |
1.1.3 两种合同相关特点的比较分析 |
1.2 法律适用的不同规范 |
1.2.1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法渊源 |
(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适用 |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适用 |
(3) 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2010及适用 |
1.2.2 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法渊源 |
(1) 《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及适用 |
(2) 《汉堡规则》及适用 |
(3) 《鹿特丹规则》及适用 |
1.2.3 两种合同法律适用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之差别分析 |
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衔接的理论问题 |
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衔接的含义 |
2.1.1 衔接在法律制度范畴中的含义 |
2.1.2 衔接在本论题中的含义 |
2.1.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衔接的具体表现 |
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衔接的实质 |
2.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衔接的形式与实质 |
2.2.2 买卖合同中与运输相关的权利义务配置与利益风险分配 |
2.2.3 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在权利义务配置与利益风险分配上的衔接 |
2.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衔接的价值 |
2.3.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衔接的基础 |
2.3.2 交易成本理论的相关内容 |
2.3.3 结合交易成本理论对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衔接的分析 |
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衔接的前提要件 |
3.1 运输安排义务(权利)归属的动因与合意 |
3.1.1 运输安排义务归属的合意是国际贸易与海上运输衔接的起点 |
3.1.2 安排运输是义务也是权利 |
3.1.3 买卖双方要求安排运输的动因分析 |
3.2 提单为海上运输与国际贸易衔接的工具 |
3.2.1 提单功能与属性的异化与发展 |
3.2.2 提单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作用 |
3.2.3 提单成为海上运输与国际贸易衔接的工具 |
3.3 保险和承运人责任制度——国际贸易与海上运输衔接的风险分配 |
3.3.1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与保险安排 |
3.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与运输途中风险的分配 |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衔接 |
4.1 本章概述与范畴 |
4.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4.2.1 CIF买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4.2.2 FOB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4.3 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4.3.1 FOB卖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沿革 |
(1) 《海牙规则》的相关规定 |
(2) 《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
(3) 《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 |
4.3.2 FOB卖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核心利益——运输单证的签发 |
4.3.3 FOB卖方对运输货物的控制权 |
(1) 货物买卖法下的中途停运权 |
(2) 货物运输法下的货物控制权 |
(3) 货物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的衔接、冲突与解决——以FOB卖方为视角 |
4.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作为货方对承运人的诉权 |
4.4.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诉权的内涵 |
4.4.2 CIF买方对承运人的诉权——兼论提单转让对托运人诉权的影响 |
4.4.3 FOB卖方对承运人之诉权问题分析及对策 |
4.5 本章结语——两种合同主体衔接的法律保障与立法建议 |
第5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衔接 |
5.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联 |
5.1.1 价格条款与运输合同的关联 |
5.1.2 装运条款与运输合同的关联 |
5.1.3 支付条款与运输合同的关联 |
5.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款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衔接 |
5.2.1 FOB买方租船订舱与船货衔接问题及对策 |
5.2.2 CIF卖方租船订舱与船舶限制问题及对策 |
5.2.3 装卸费条款的衔接与安排 |
5.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装运条款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衔接 |
5.3.1 装运期条款的衔接、问题及对策 |
5.3.2 装运港与目的港条款的衔接、问题及对策 |
5.3.3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条款的衔接、问题及对策 |
5.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支付条款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衔接 |
5.4.1 信用证支付与UCP600 |
5.4.2 UCP600对提单的要求 |
5.4.3 UCP600对租船合同提单的要求 |
5.4.4 UCP600对运输单证的其他要求 |
5.4.5 运输合同与信用证支付的衔接及不符点问题 |
5.5 本章结语——两种合同内容衔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8)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9)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迟延交付基本要素考量 |
1.1 迟延交付的概念和性质 |
1.1.1 迟延交付的定义 |
1.1.2 迟延交付的性质和构成 |
1.2 迟延交付的认定标准 |
1.2.1 约定期限标准 |
1.2.2 合理期限标准 |
1.2.3 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迟延交付比较 |
1.3 迟延交付的关联因素 |
1.3.1 迟延交付与卖方迟延 |
1.3.2 迟延交付与交付地点 |
1.3.3 迟延交付与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
1.3.4 迟延交付与视为灭失 |
2 迟延交付的成因 |
2.1 迟延交付原因的初步说明 |
2.1.1 单一原因致迟延交付的说明 |
2.1.2 多因致损下的原因说明 |
2.2 不适航造成迟延交付 |
2.2.1 不适航与迟延交付的关系 |
2.2.2 不适航引起的迟延交付纠纷 |
2.3 绕航引起迟延交付 |
2.3.1 船舶绕航与迟延交付的关系 |
2.3.2 绕航引起的迟延交付纠纷 |
2.4 违反速遣义务引起迟延交付 |
2.4.1 不合理速遣与迟延交付的关系 |
2.4.2 其他原因致使迟延交付 |
3 迟延交付的起诉 |
3.1 迟延交付诉权归属 |
3.1.1 托运人 |
3.1.2 收货人 |
3.1.3 提单持有人 |
3.1.4 银行等质押权人 |
3.2 迟延交付责任主体 |
3.2.1 契约承运人 |
3.2.2 实际承运人 |
3.2.3 多式联运经营人 |
3.3 迟延交付诉讼程序 |
3.3.1 诉因选择 |
3.3.2 管辖权确定 |
3.3.3 法律适用 |
4 迟延交付的抗辩 |
4.1 迟延交付举证责任 |
4.1.1 归责原则 |
4.1.2 国际上对于归责原则的规定 |
4.1.3 我国海商法的归责原则特征 |
4.1.4 举证责任分配 |
4.2 索赔人的损失范围 |
4.2.1 认定损失的基本原则 |
4.2.2 损失的范围 |
4.3 承运人的抗辩事由 |
4.3.1 索赔通知 |
4.3.2 诉讼时效 |
4.3.3 责任限制 |
4.3.4 免责 |
4.3.5 留置权 |
4.3.6 货交港口当局或第三方 |
5 我国迟延交付法律制度完善 |
5.1 迟延交付制度成因 |
5.1.1 契约自由滥用的结果 |
5.1.2 格式合同的特殊应用 |
5.1.3 船货双方博弈的具体体现 |
5.2 延交付制度的不足现状及发展趋势 |
5.2.1 海商法律发展趋势 |
5.2.2 迟延交付制度现状及缺陷 |
5.2.3 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方式 |
5.3 完善迟延交付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 |
5.3.1 迟延交付认定标准应全面 |
5.3.2 迟延交付法律体系应统一 |
5.3.3 迟延交付归责原则应公平 |
5.3.4 责任限制数额应合理 |
5.3.5 时效和通知时间应便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英文类 |
后记 |
(10)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问题的产生 |
(一)航次租约关系下提单的法律性质 |
1、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法律性质——收据 |
2、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外的提单持有者之间的法律性质——法律拟制的合同 |
(二)航次租约提单并入条款产生的原因 |
(三)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引起的法律争议 |
二、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 |
(一)提单持有人的意思表示 |
(二)外国和我国的法律及司法实践 |
(三)小结 |
三、判断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准据法 |
(一)判断被并入的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的准据法 |
(二)判断“并入”过程有效性的准据法 |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美景伊恩伊公司案 |
四、航次租约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的立法及实践 |
(一)英国法的规定 |
1、The Annefield 案 |
2、Rena K 案 |
(二)美国法的规定 |
1、Son shipping Company v. DeFoss & Tanghe 案 |
2、Amoco Overseas Co. v. S.T. Avenger 案 |
(三)澳大利亚以及北欧四国的规定 |
(四)我国的立法和实践 |
1、我国相关立法 |
2、我国司法实践 |
(1)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 vs. 永吉海运有限公司 |
(2)北京中钢天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 vs. 中远航运公司 |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vs.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等 |
(4)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vs. 海里公司 |
(5)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vs. 太阳海运有限公司等 |
(五)小结 |
五、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风险规避对策 |
(一)在信用证的开立阶段附带租约仲裁条款 |
(二)从立法层面保护我国的提单持有人 |
(三)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建议 |
(四)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意见 |
结语 |
中文参考文献 |
英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提单和租船合同的词汇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J]. 袁发强,卢柏宜.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1(01)
- [2]《海牙—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义务》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张静. 华北理工大学, 2021
- [3]铜精矿销售合同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康磊.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法律语言翻译难点分析 ——以《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与案例》英译为例[D]. Daria Martemianova.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5]国际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请求权分析[J]. 韩海滨.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2)
- [6]目的论视角下的航海合同翻译研究 ——以《中租租船合同》为例[D]. 王倩. 天津理工大学, 2016(04)
-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衔接问题研究[D]. 曲佳.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4)
- [8]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9]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杜以星. 武汉大学, 2013(09)
- [10]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政. 外交学院,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