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项核电厂用技术标准通过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董向超,张宇龙,赵林林,徐增[1](2020)在《核电厂仪控系统制造阶段设备监理》文中研究说明文章以巴基斯坦卡拉奇K-2/K-3核电项目仪控系统设备在制造阶段的设备监理工作为例,实现项目仪控设备的供货质量及进度目标。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审查、见证(停工待检、现场见证、文件见证)、现场巡检、出厂验收以及几种方式的组合,对设备制造和生产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K-2/K-3项目仪控系统设备监理工作组织有效,设备质量满足技术标准要求,项目按进度计划顺利完成。
刘尚源,孙业丛,魏然,梁雪元,董瑞林[2](2020)在《关于推进我国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思考与建议》文中研究说明自2018年中国相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反应堆技术分委会(ISO/TC 85/SC 6)联合秘书处职责、首批三项核能领域国际标准提案项目成功立项以来,在参与全球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治理和工作领域,我国已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崭新时期。新的机遇意味着新的挑战。我国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起步晚,底子薄,面临的形势复杂且任务艰巨,系统地梳理国内外核能领域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趋势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世界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调研情况出发,客观评价了我国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现状与不足,通过对标国外最佳实践和先进经验,基于我国国情切实提出了四项潜在的中长期发展意见与改进建议,旨在着眼于当下,放眼未来,为我国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伟大事业的稳步向前、加快发展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隋阳[3](2020)在《核电厂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及其有效性评价方法研究 ——以“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华龙一号”核电机组是我国在充分汲取30余年来核电厂设计、建造、调试和运行所积累的宝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IAEA)最高的安全要求和欧洲最新的三代技术标准,进行自主研发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核电机组。举世瞩目的全球首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已于2015年5月7日在中核集团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核电)开工建设。由于“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对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极高,所以必须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下简称:ISO)三项标准(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AEA核安全标准和我国核安全法规标准,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Q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以下简称:QHSE管理体系),对“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进行管理。但是,在建立和实施QHSE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三套体系文件、组织机构和管理流程,配置三套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这导致了体系文件数量巨大、组织机构庞大、管理流程繁琐和资源投入过大,不利于QHSE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管理体系集成为QHSE集成管理体系,以精简QHSE文件、组织机构和管理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同时,在建立和实施“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定期对QHSE集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不断地完善QHSE集成管理体系。为此,本文以福清核电“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为研究对象,开展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及其有效性评价方法研究,取得了如下研究成果:(1)为了对“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实施高效的管理,应用PDCA理论、过程方法、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先依据三项国际标准和IAEA核安全标准,构建了QHSE集成管理体系框架,再依据我国核安全法规标准对框架进行了补充,建立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及其实施流程。(2)为了对“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先应用Delphi方法,经过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多次进行反馈修正,建立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再应用集对分析、梯形模糊数、集值统计和专家评价方法,同时考虑专家评判的确定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建立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数学模型。(3)根据所建立的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提出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并对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表明,福清核电“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等级为1级(有效性为优),证明了福清核电“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是有效的,同时也发现了其有待改进之处。(4)为了进一步提高福清核电“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出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以及持续开展经验反馈的对策与建议。
本刊编辑部[4](2020)在《2019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世界经济低迷、外部环境复杂多变,机械工业承压前行。但政策、行业自身积极行动等利好因素依然存在,2019年全年机械工业经济总体将较平稳运行。尤其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大力推进,对机械工业趋向良好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值此新年之际,我刊对机械工业领域技术产品文件、紧固件、螺纹、带轮与带、弹簧、绿色制造、增材制造、农机、拖拉机、起重机、工业测控和自动化等11个主要行业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以馈读者。以下各行业标准化工作情况由相关标委会供稿,本刊整理。
甘露茜[5](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沈欣媛[6](2019)在《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热核实验堆ITER的建设推进,参与ITER计划的各方已经开始筹划下一代聚变堆的研发与建设,如欧洲的EU-DMEO和中国的CFETR,旨在建成聚变示范电站或聚变工程实验堆。聚变堆具有中子能量高、流强大、能谱范围复杂、堆结构复杂且服役环境极端、放射性氚贮量大等特点。在运行服役期间,有可能引发与裂变堆相似的职业辐照、放射性释放等风险,如何对核反应堆级别的聚变设施开展安全监管已成为重要研究方向。截至目前,国际上尚无国家正式颁布针对聚变堆的核安全监管要求,可能导致针对聚变堆的研发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调研,梳理了我国开展聚变核安全监管所面临的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随后进一步对全球范围内开展的聚变核安全相关工作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尤其是ITER核安全评价与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通过数十年研究积累,在传统裂变已发展成熟的安全理念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聚变领域初步形成了安全理念雏形。本文系统阐明了聚变堆的安全特性,指出聚变堆在放射性源项与能量源项、事故特性、职业辐照、放射性废物等方面与裂变堆存在的显着差异,并基于此,从安全目标、安全功能以及安全分析和评价等方面构建了聚变堆的安全理念并将其与裂变堆安全理念进行对比,为聚变堆的安全设计及核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基于聚变堆和裂变堆在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上的差异,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金字塔式”结构入手,一是从纵向上对位于法律层、行政法规层、部门规章层,以及指导性文件层等不同层级法律法规文件对聚变堆的适用性逐条进行分析;二是从横向上,即法律法规体系中蕴含的主要制度体系及安全要求的角度,对我国当前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评价制度,以及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等对聚变堆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在相关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最后,按照上文提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结合聚变目前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要求,本文从对聚变堆适用性相对低的部门规章层选取核动力厂设计安全有关规定作为研究样本,尝试对其提出了修订建议;同时在指导性文件层,选取现阶段的重要缺项之一,有关聚变堆安全分级方面的导则作为研究样本,参照目前在裂变领域已发展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框架,提出了针对聚变设施的安全分级方法框架。为保障法律法规修制定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本文还提出了配套政策建议,并简单总结了开展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面临的挑战。
张国辉,吴金晔[7](2018)在《核电站经验反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改进》文中指出目前,经验反馈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各核电站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对核安全的促进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阐述了经验反馈对核电站安全的重要意义,介绍了一些重要国际组织和国内核电站经验反馈工作的建设和运作情况,同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并结合实际从中得出一些与核电站经验反馈工作相关的建议,以促进经验反馈工作的不断优化,切实提高核电站的运行安全和业绩。
张哲飞[8](2018)在《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世纪以来,不断涌现的科技发明与急速发展的新兴科技产业给国家经济事业带来蓬勃动力,但与此同时,科技背后蕴含的风险及造成的科技风险事件也随之进入国家、社会与公众视野。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如何在规范行政权力合法运行的同时有效应对科技风险,回应公民对健康、环境与安全权利的诉求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从行政法视域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问题旨在回应科技风险给国家、社会与公民带来的诸多问题之现状,实现行政机关科技风险规制活动的“有法可依”,为行政机关规制科技风险提供法治化路径并助益其科学、合法、民主、高效地应对科技风险,也希冀扩展行政法的学科理论分支与实践研究领域。明确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概念前提、理论基础与主要内容是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的前提。科技风险与科技风险规制过程具有独特的内涵、特征,并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概念与体系演进,国家任务理论、合作规制理论与风险行政法理论为科技风险的国家干预与行政机关规制提供了宪法依据与行政法原理。运用行政基础理论与行政过程方法论可以将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类型化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沟通与科技风险管理五大过程,并抽象出正当性、效率性、科学性、民主性与实效性五大问题。此外,科技风险规制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还需妥善处理的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与作为领域法的科技法、公权力规范行使与行政效率及目标间、社会主体权利与国家与公共利益间等关系问题。议题设置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起始环节。依据风险议题设置实践与主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类型化为行政主体主导、民意聚推、专家论证与媒体呼吁四种。从权责与权义两个视角剖析可以发现我国行政主体主导型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存在诸多正当性问题,风险认知因素、政治因素与法制因素是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正当性问题的内在根源,其中政治因素中社会观念是影响行政机关科学、公正地设置风险议题的深层次因素。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的行政法重塑可以在考察美国与欧盟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及其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转变到兼顾公民权利保障,从现实主义的科技风险观转变到综合主义科技风险观,并重塑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依法行政、透明性、协商性与科学性原则,建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主体性制度与动态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标准制定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基础环节。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应被归为“技术法治”范畴,我国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存在的残缺不全、整体滞后与效率不足等问题大大影响了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效率性,科学的不确定性、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冲突以及科技风险与传统风险规制逻辑间的失配是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缺陷的内外部原因。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行政法重构应从原理层面确立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的效率性、公正性与科学性原则,从理念层面实现可接受标准的革新、标准层级的全球化与标准性质的公共化,从制度层面重构我国科技风险标准的主体性制度与关联性制度,包括发挥科技风险规制协商委员会下属科技风险标准制定小组之功用、改革标准层级制度、健全标准制定具体机制等。评估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总结我国现行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制度运行中的成绩与不足可以发现,科技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与专家委员会中立性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了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困境在于科学难以为风险评估提供确定性结论与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优化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确立科技风险评估的独立性、科学性、安全性与公开性原则。具体内容的优化包括行政机关、专家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之优化、独立性与契合性程序制度之优化以及风险识别、信息收集、监测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纠错与评估责任等运行机制之优化等。沟通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科技风险沟通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消弭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因对风险认识差异导致的不信任,促进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民主性等功能。但是,处于萌芽阶段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存在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领域规范空白、结构失之偏颇与权义配置失衡等问题。从实质法治考量,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行政法定位应当在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科技风险沟通的明确性、有效性、民主性与安全性原则,在具体制度再定位中应明确行政主体、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权利与义务,建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信息共享、定期交流与多元互信机制。管理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最终环节。我国现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科技经济创新与发展、轻科技风险管理的理念偏差,行政机关、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间的权义分配不均的规范困境以及部门行政与综合管理矛盾、民意诉求与制度实践脱轨与交互式失配下的法治难题等实践困境。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应当从注重安全价值、确立稳健预防型管理理念与明确差异化行政目标、部门职责与措施实效等方面实现理据再造,从建构科技风险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多元主体参与、预防性与必要的强制性原则等方面实现原则再造。具体制度再造中应当建构起科技风险管理主体专责化与协商主体责任化的科技风险管理主体性制度,开放决策与柔性管理的科技风险管理程序性制度并完善科技风险管理的协调联动、责任承担、规制补偿、动态登记、风险标识、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措施反馈与资源准备机制。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9](2017)在《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回顾(中国例外)全球核电发电量在2016年上升了1.4%,原因是中国增长了23%,尽管核电在发电中的份额停滞在10.5%(-0.2%)。2016年共有10座新核电反应堆启动,其中一半在中国。2017年上半年有两座反应堆发电入网,一座位于中国,另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后者是世界上第一台开建于福岛核事故之后并运行入网的机组。2016年全球新建动工核反应堆3座,其中两座位于中国,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与2010年全球新建动工15座(中国10座)的情况相比下降明显。2017年上半年全球仅有一座新建反应堆在印度开建,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全球在建核反应堆数量连续4年下降,由2013年年末的68座下降到2017年年中的53座(中国20座)。关停与建设延期俄罗斯和美国2016年关停了部分核反应堆,瑞典和韩国也于2017年上半年将其最老的机组关停。韩国新当选总统关闭了一座核电站,并暂停了另外两座核电站的建设。这使其本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和出口希望陷入危险。目前,有13个国家正在建造新的核反应堆,比WNISR2016报告中少了1个。随着项目管理高层卷入大规模腐败丑闻,巴西Angra-3反应堆的建设被放弃。有37座反应堆的建设进度滞后,其中19座在去年进一步延误。中国也不例外,20座在建反应堆中至少有11座出现了工程延期。有8个在建核电项目已开工建设10年以上,其中3个已有30年。《2016世界核电产业现状报告》指出有17座反应堆计划于2017年启动。截至2017年年中,只有2座启动,而有11座至少要延期至2018年。历史核巨头的破产/救助——核电企业的深度金融危机在发现核电建设项目发生巨额亏损之后,东芝集团为其美国子公司——西屋电气公司申请破产,西屋公司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核电建设商。在过去六年里,阿海珐集团累计亏损了123亿美元。法国政府已经向其提供53亿美元的纾困,并继续采取"拆分"策略。阿海珐集团Creusot Forge业务部的大规模质量控制丑闻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核电产业的信心。主要核电公司的股价遭受侵蚀,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他们的信用等级。福岛核事故发生六年后,日本政府开始解除撤离令,以限制飞涨的赔偿费用。灾难总成本的官方估计已从1000亿美元增加到2000亿美元。一项新的独立评估将灾难成本估计为4440亿-6300亿美元(取决于水的除污水平)。只有5座反应堆已经重启。2016年全球风能发电量增长16%、太阳能发电增长30%、核电发电量增长1.4%。风能发电量增长132 TWh、太阳能发电量增长77 TWh,分别是核电35TWh发电量的3.8倍和2.2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球新增发电量的62%。新的可再生能源击败了现有的核能。在智利、墨西哥、摩洛哥、阿联酋和美国,可再生能源拍卖创下了低于30美元/MWh的低价,而2015年美国核电站的平均摊分成本为35.5美元/MWh。
刘伟[10](2017)在《红沿河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管理研究》文中提出核电作为一种新的能源已经融入我们的社会发展之中,其无法比拟的优势让各国都加快了核电站的建设,但核电事故时刻都在提醒我们核电建设“安全第一”的重要性。核电站调试作为运行之前的最后一个阶段,调试过程的质量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以后核电站运营时的安全生产,只有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才能保证各项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在首先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整理质量管理的相关概念和主要管理原则,并对本文研究重点使用的质量管理相关方法(全面质量管理、PDCA、鱼骨图)进行详细介绍。随后对核电站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包括核安全法规、核电站质量管理相关法规、以及与本文研究密切相关的《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同时对质量管理的基础——质量文化(核安全文化)进行了概述和分析。之后详细介绍了核电站调试工作的主要阶段,包括调试系统与前后环节的移交。基于核电站在安全方面的特殊性要求,以及核电站调试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本研究选择全面质量管理理念为核电站调试过程质量管理的根本;选择PDCA质量环为调试过程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主要工具,在此基础上,构建核电站调试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框架。最后,以红沿河核电站调试过程的质量管理为对象,首先介绍红沿河核电站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况,明确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红沿河核电站业主单位和调试运行质量责任人)的质量方针和政策。在之前得出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之上,结合案例项目的自身情况,构建红沿河核电站调试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框架,该框架以全面质量管理为指导、以PDCA质量环为主要管理模型、以鱼骨图、调查评价法等其他先进的管理方法为辅助工具。对红沿河核电站调试过程质量管理的两个核心工作,即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策略。研究成果对后续其他电站核电机组的调试管理提升,具有较强的借鉴和应用价值。
二、四项核电厂用技术标准通过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四项核电厂用技术标准通过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1)核电厂仪控系统制造阶段设备监理(论文提纲范文)
1 监理准备 |
1.1 技术准备 |
1.2 培训授权 |
2 监理工作实施 |
2.1 制造文件及质量计划审查 |
2.2 样机鉴定的监督 |
2.2.1 基准试验 |
2.2.2 极限使用条件下的试验 |
2.2.3 老化试验 |
2.2.4 抗震试验 |
2.3 集成装配检验 |
2.4 工厂测试见证 |
2.5 出厂验收 |
2.6 包装及装箱监督 |
2.7 完工报告的提交和审查 |
3 重要质量风险及处理措施 |
3.1 元器件可靠性 |
3.2 机柜结构稳定性 |
3.3 系统联合调试 |
4 设备监理改进建议 |
4.1 质量计划管理 |
4.2 分包商管理 |
4.2.1 对材料、半成品、设备的监督检查 |
4.2.2 对制造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
4.3 信息化管理 |
5 结语 |
(2)关于推进我国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思考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世界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概述 |
2.1 ISO/TC 85组织结构 |
2.1.1 秘书处/召集人分布情况 |
2.1.2 成员分布情况 |
2.2 ISO/TC 85现有标准体系分析研究 |
2.2.1 按照TC/SC划分的标准情况统计 |
2.2.2 按照阶段划分的标准情况统计 |
2.2.3 按照主导国家划分的标准情况统计 |
2.3 ISO/TC 85参与的其他标准化活动及总体发展趋势 |
3 我国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现状与不足 |
3.1 工作现状 |
3.1.1 标准项目 |
3.1.2 TC 85/SC 6联合秘书处工作 |
3.2 存在的问题 |
3.2.1 我国国际标准化的认可度和综合实力不够 |
(1)对外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不够 |
(2)对内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机制尚未系统建立 |
3.2.2 国际标准提案的基础研究缺乏关键技术支持 |
3.2.3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缺乏更强的主观能动性 |
3.3 小结 |
4 思考与展望 |
4.1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
4.2 脚踏实地步步为营 |
4.2.1 持续推进与核能贸易国的标准化合作 |
4.2.2 积极加强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合作 |
4.2.3 完善国内参与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并拟定实施细则 |
4.2.4 注重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队伍的建设 |
5 结论 |
(3)核电厂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及其有效性评价方法研究 ——以“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相关法律标准 |
1.2.1 ISO9001标准 |
1.2.2 ISO45001标准 |
1.2.3 ISO14001标准 |
1.2.4 IAEA核安全标准 |
1.2.5 我国核安全法规标准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QHSE管理体系集成的可行性分析 |
1.4.1 三项国际标准的共性分析和差异性分析 |
1.4.2 相关法规标准的共性和差异性分析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6 研究目标与技术路线 |
1.6.1 研究目标 |
1.6.2 技术路线 |
第2章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 |
2.1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简介 |
2.2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的安全性 |
2.3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的可靠性 |
2.4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的经济性 |
2.5 福清核电“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简介 |
2.6 福清核电“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其实施流程 |
3.1 QHSE管理体系的集成 |
3.1.1 建立QHSE集成管理体系的原则 |
3.1.2 建立QHSE集成管理体系的理论 |
3.1.3 QHSE集成管理体系的建立 |
3.1.4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 |
3.2 QHSE集成管理体系实施流程 |
3.2.1 策划阶段 |
3.2.2 执行阶段 |
3.2.3 检查阶段 |
3.2.4 改进阶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 |
4.1 有效性评价的意义和作用 |
4.2 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
4.2.1 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的选取原则.. |
4.2.2 Delphi方法 |
4.3 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数学模型 |
4.3.1 集对分析 |
4.3.2 梯形模糊数 |
4.3.3 集值统计 |
4.3.4 专家评价法 |
4.3.5 数学模型 |
4.4 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
5.1 建立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
5.2 进行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
5.2.1 计算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联系度、特征值和评价等级 |
5.2.2 计算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客观权重 |
5.2.3 计算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总联系度、总特征值和评价等级 |
5.3 QHSE集成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5.4 提高QHSE集成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对策与建议 |
5.4.1 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
5.4.2 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
5.4.3 持续开展经验反馈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创新点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2019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技术产品文件标准化工作:加强国标、团体标准制修订,加速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 |
1行业整体情况 |
2标准化工作现状 |
3今后发展及工作思路 |
紧固件标准化工作:加速推动国家标准制修订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
1国内标准化工作 |
2国际标准化工作 |
3工作计划 |
螺纹标准化工作:扎实开展国内标准化工作,主导修订国际标准 |
1 2019年螺纹委员会工作 |
2 2020年螺纹标准化工作计划 |
带轮与带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标准化科研,推动国际标准化进程 |
1 2019年带轮与带标准制修订情况 |
2国际标准化工作 |
3科研情况 |
4 2020年带轮与带标准化工作计划 |
弹簧标准化工作:制修订标准与宣贯同步,跟踪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
1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及申报 |
2协助组织申报科研项目和团体标准 |
3深化标准化综合技术服务工作 |
4国际标准工作 |
5 2020年工作措施与建议、工作重点 |
绿色制造标准化工作:开展绿色供应链标准体系研究,为国际标准化工作拓宽道路 |
1概述 |
2 2019年标准化工作现状 |
3今后发展 |
增材制造标准化工作:以先进适用标准领航产业高质量发展 |
1产业现状 |
2标准化工作现状 |
3今后发展及工作思路 |
农机标准化工作:发布多项团体标准,加大标准化科研力度 |
1农机行业整体情况 |
2标准化工作现状 |
3今后发展及工作思路 |
拖拉机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与创新融合,以标准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
1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的主要工作 |
2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3 2020年工作计划 |
起重机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体系编制,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 |
1起重机行业现状 |
2标准化工作现状 |
3今后发展及工作思路 |
工业测控和自动化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顶层设计,国内创新和国际突破并举 |
1 2019年工业测控和自动化标准化工作回顾 |
2下阶段标准化工作方向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及意义 |
1.2 国内外主要研究进展综述 |
1.2.1 核安全与核安全监管 |
1.2.2 聚变核安全的研究进展 |
1.2.3 目前研究的主要局限性 |
1.3 论文结构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国内外现行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2.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制度 |
2.1.1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2.1.2 我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
2.2 国际核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及其主要动向 |
2.2.1 国际法律文书 |
2.2.2 IAEA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 |
2.2.3 同行评审机制 |
2.2.4 主要核电先进国家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发展 |
2.2.5 全球核安全法律制度近年的主要发展动向 |
第3章 聚变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 |
3.1 聚变安全特性 |
3.1.1 聚变堆基本原理 |
3.1.2 聚变堆安全特性分析 |
3.1.3 聚变-裂变安全特性的异同总结 |
3.2 聚变安全理念 |
3.2.1 聚变安全目标 |
3.2.2 聚变安全原则 |
3.2.3 聚变安全功能 |
3.2.4 聚变安全评价 |
3.2.5 聚变-裂变安全理念的异同总结 |
第4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1 法律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2 行政法规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3 部门规章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4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 我国核安全法规中重要制度和要求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2.1 核安全许可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 |
4.2.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3 辐射防护与定期安全评价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4 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3 关于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的探讨 |
第5章 我国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制修订示范及建议 |
5.1 法律法规制修订建议示范 |
5.1.1 部门规章层文件修订建议示范——以《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为例 |
5.1.2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制定建议示范——以聚变设施构筑物、系统和部件(SSC)的安全分级为例 |
5.2 配套政策建议 |
5.2.1 指导思想 |
5.2.2 基本原则 |
5.2.3 保障措施 |
5.3 可能面临的挑战 |
5.3.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
5.3.2 聚变自身发展特定阶段的限制 |
5.3.3 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与参与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工作总结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2 《核安全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3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6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7 核安全领域部门规章 |
附表8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9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0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1995)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1 核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 |
附表12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3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102/17-2006)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4 《研究堆调试》(HAD202/05-2010)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5 《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HAD301/01-1991)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6 《放射性废物分类》(HAD 401/0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7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HAD601/01-2013)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8 《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201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7)核电站经验反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1 核电站经验反馈的重要意义 |
2 经验反馈的发展现状 |
2.1 主要国际组织 |
2.2 国内核电站 |
2.3 国家监管层面 |
3 推动经验反馈工作的建议 |
3.1 存在的问题 |
3.2 建议 |
(8)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重点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之厘定 |
第一节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之厘定 |
一、科技风险规制的基本内容 |
二、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
一、政府规制风险理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风险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 |
一、行政法调整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科技风险规制给行政法带来的主要挑战 |
第二章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的行政法之重塑 |
第一节 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实践及其类型化 |
一、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历史 |
二、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类型化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正当性审视 |
一、权责视角之正当性审视 |
二、权义视角的正当性审视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实践困境之根由 |
一、风险认知因素 |
二、政治因素 |
三、法制因素 |
第四节 域外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实践之借鉴 |
一、美国科技风险的议题设置法制实践 |
二、欧盟科技风险的议题设置法制实践 |
三、美国与欧盟议题设置法制实践之借鉴 |
第五节 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之重塑 |
一、转变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基本理念 |
二、重塑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基本原则 |
三、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主体性制度之设计 |
四、建立动态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 |
第三章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行政法之重构 |
第一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标准的含义及其法制现状 |
二、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主要缺陷 |
第二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
一、内部原因:科技风险标准属性的影响 |
二、外部原因:科技风险与传统规制逻辑间的失配 |
第三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重构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原则之确定 |
二、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理念之革新 |
三、科技风险标准具体制度之完善 |
第四章 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之优化 |
第一节 现行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评估主要法律规范之梳理 |
二、科技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成绩与不足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评估制度困境之缘由 |
一、内因:科学难以为风险评估提供确定性结论 |
二、外因: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影响评估过程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评估基本原则之建构 |
一、科技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的作用 |
二、建构科技风险评估原则的基本内容 |
第四节 优化科技风险评估制度之内容 |
一、科技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之优化 |
二、科技风险评估程序性制度之优化 |
三、科技风险评估运行机制之优化 |
第五章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行政法再定位 |
第一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主要功能 |
一、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
二、有助于消弭各方利害关系人间的不信任 |
三、有助于提高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民主性 |
第二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沟通主要法律规范之梳理 |
二、科技风险沟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
第三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再定位的基本原则 |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适用 |
二、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明确性原则 |
三、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有效性原则 |
四、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民主性原则 |
五、科技风险沟通中的安全性原则 |
第四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再定位之内容 |
一、科技风险沟通主体制度之再定位 |
二、科技风险沟通结构制度之再定位 |
三、科技风险沟通内容制度之再定位 |
第六章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行政法之再造 |
第一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实践 |
二、现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困境 |
第二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原理 |
一、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理据之再造 |
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内容 |
一、科技风险管理主体性制度之再造 |
二、科技风险管理的程序性制度之再造 |
三、科技风险管理具体机制之再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红沿河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管理相关理论 |
2.1 质量管理相关基础理论 |
2.1.1 相关概念 |
2.1.2 质量管理基本原则 |
2.1.3 主要管理方法和模型 |
2.2 核电站调试主要过程 |
2.2.1 核电站调试过程的划分 |
2.2.2 核电站调试系统的移交过程 |
2.3 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
2.3.1 核电站调试阶段的质量规划 |
2.3.2 核电站调试阶段的质量保证 |
2.3.3 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控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管理的依据和质量规划 |
3.1 核电站质量管理相关法律体系 |
3.1.1 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文化 |
3.1.2 核电站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
3.1.3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导则 |
3.2 红沿河核电站项目简介及核电厂质量文化建设 |
3.2.1 红沿河核电站项目简介 |
3.2.2 红沿河核电站调试生产一体化管理计划 |
3.2.3 红沿河核电厂质量文化 |
3.3 红沿河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规划 |
3.3.1 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管理基本流程 |
3.3.2 质量方针和质量政策 |
3.3.3 调试阶段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构建 |
3.3.4 红沿河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管理体系模型构建 |
3.3.5 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红沿河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保证设计 |
4.1 质量文件体系建立 |
4.1.1 质量保证大纲内容设计 |
4.1.2 管理程序文件和技术指导文件内容设计 |
4.2 人员的培训计划和授权制度 |
4.3 质保监查和监督 |
4.3.1 监查和监督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
4.3.2 监查和监督计划安排 |
4.3.3 监查和监督的实施 |
4.4 不符合项的管理办法 |
4.4.1 不符合项的鉴别与分类 |
4.4.2 不符合项的处置和报告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红沿河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控制 |
5.1 质量控制点的确定 |
5.1.1 质量控制点的确定流程及选点原则 |
5.1.2 调试过程质量控制要点的确定 |
5.2 调试过程的质量控制 |
5.2.1 调试过程质量控制原则 |
5.2.2 调试过程的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
5.3 调试阶段质量检查和监督 |
5.3.1 检查和监督的实施 |
5.3.2 阶段性评价和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
5.4 经验反馈与纠正措施 |
5.4.1 经验反馈 |
5.4.2 纠正措施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果及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四项核电厂用技术标准通过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 [1]核电厂仪控系统制造阶段设备监理[J]. 董向超,张宇龙,赵林林,徐增. 核标准计量与质量, 2020(S1)
- [2]关于推进我国核能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思考与建议[J]. 刘尚源,孙业丛,魏然,梁雪元,董瑞林. 中国标准化, 2020(06)
- [3]核电厂建设项目QHSE集成管理体系及其有效性评价方法研究 ——以“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建设项目为例[D]. 隋阳. 南华大学, 2020(01)
- [4]2019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回顾与展望[J]. 本刊编辑部. 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 2020(01)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6]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D]. 沈欣媛.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9(08)
- [7]核电站经验反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改进[J]. 张国辉,吴金晔. 核安全, 2018(04)
- [8]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 张哲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A].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 全球核能产业发展报告(2017), 2017
- [10]红沿河核电站调试阶段质量管理研究[D]. 刘伟.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