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庆琦[1](2021)在《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已成为各国企业生产运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政府维持社会经济平稳运行、扩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职工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实现了自我价值的升华,同时保证了企业在决策方式和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西方国家开展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实践较早,在不同历史背景以及文化等因素产生截然不同的参与路径,并且随着各国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以及配套法律的逐步落实下,职工在企业中享有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显着提升,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也得到了有效缓解。本文以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不同形式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早期职工参与的实验探索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各自形成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种形式,摸索出现阶段职工参与的三大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职工参与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工会组织下的职工参与模式以及以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为代表的工人合作制经济下的职工参与模式。通过分析不同模式的历史脉络、具体原则以及所面临的挑战,进而总结和对比出三种不同模式下的职工参与的主要经验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最后为当前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企业治理方面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同时回顾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这一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相关文献,最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梳理。本章从一种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视角切入,论述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在众多思想源流以及理论研究上的主要观点。具体包括以工人合作工厂理论和劳资关系理论为代表的马克思经济学相关研究、以约翰·穆勒和马歇尔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相关研究、以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和蒲鲁东的无政府主义为代表的国外社会主义相关研究、以施韦卡特和达尔为代表的经济民主理论、以及以弗里曼等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构成了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主题的理论框架。第三章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本章从第一个成功开展的工人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作为探索起点,研究了早期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运作模式以及利润分配问题。根据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因素等原因,进而过渡到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在不同国家形成的多元化治理方案,譬如以色列基布兹合作社以及德国“共同决定制”等,以及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的探索。通过对二战后期多种治理方案的分类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到现阶段职工参与管理的三大模式,从而为后文进行逻辑铺垫。第四章为“二元制”模式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论述了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笔者发现,德国在企业治理方面建立了独具特色并且运行效果良好的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从早期建立工人委员会的初步设想到相对成熟的法律框架的建立,最终形成了职工通过企业层面和公司层面共同参与管理的基本原则。从具体功能来看,德国“二元制”劳动者参与模式具有维护功能、协调功能和社会福祉功能。同时笔者关于这一模式在理论上的正确性以及实践中的合理性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最后探讨了德国面对后经济危机时代在企业治理方面所作出的调整,充分展示出“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的生命活力和极强的稳定性。第五章为工会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主要分析了以瑞典为代表的工人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瑞典作为世界范围内“福利橱窗”的杰出代表,在企业治理方面形成了以工会为主要力量的职工参与模式,而瑞典众多工会的建立离不开社会民主党所推动的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劳工政策。在厘清瑞典工会组织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演进后,本章分析了当下瑞典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最后借鉴海曼关于工会身份的三重定义来推测这一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的发展前景。第六章为工人合作制经济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分析了以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为代表的工人合作制经济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作为全球最大的工人合作社,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到重大事项决策,再到收入分配上均体现出了合作社经济的组织原则,尤其在进行合作社重大决策时,全体成员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来实现表决权和平等权。随后笔者从就业质量、工资差异以及战略选择等方面对蒙特拉贡联合公司进行社会经济绩效分析,进而为蒙特拉贡在国际化扩张背景下存在的主要挑战提供一系列对策建议。第七章为本文的总结和启示。通过对上述三大模式的具体分析,本章总结了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文化共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最后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为推进职工更有效地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
祝雅柠[2](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张亚雯[3](2019)在《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成员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中所有与经营分离体制的需要,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需要被监督和制约。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以及高管的经营行为,可依据股东的申请,提起代表诉讼,对公司的利益进行救济。但在实际的运作中,监事的这一项监督权并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文章第一部分从现有的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困境入手,讨论了关于立法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困难。我国监事会主要采取集体决议即合议制的方式来行使职权,造成了监事会职权空置的问题,赋予监事成员独立诉权,从而构建一个区别于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的监事代表诉讼制度不失为一条新的出路。文章第二部分主要对构建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逻辑进行分析。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加入了独立董事,其职权的覆盖与监事会的职权产生了冲突,在公司现有权力的分配下,监事会不能很好地实现其效果,反而是受制于独立董事,无法正常运作。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相结合,在采取合议制的同时并行独任制,将发挥监事代表诉讼的作用,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文章第三部分对监事代表诉讼的提起条件作了一定的限制。由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对于监事的独立监督权的确定,因而,在关于规定提诉条件上,可以适当进行参考。对于提诉的当事人,主要是从适格原告的成立条件、被告的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几方面采取必要的规定。而对于提诉事由,则主要从法定事由和其他事由进行限定。管辖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和影响范围确定级别管辖。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了对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主要是通过设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和补偿制度,来保障监事的诉权实施、防止监事滥用诉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来确保监事提起诉讼的严谨性以及监事对于责任的承担;设计利益平衡机制来确保公司的治理,做到既能保护公司利益,又能减少公司所受损害。
唐军[4](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认为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张丹丹[5](2019)在《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公司制度诞生以来,世界各国的公司丑闻频发。各国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屡禁不止也表明,如何构建行之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学者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众所周知,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与高效的监督机制密不可分。中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对国外先进的公司制度移植借鉴并对其进行本土化的结果。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履行监督职权。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弱化,引起了广泛注意。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修改与订正,赋予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等措施。立法者试图通过赋予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使公司能够按各参与方的预期高效经济地运转。然而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在司法实践中仍没有发挥实效。2005年至今,我国公司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屡禁不止,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行使有待加强。关于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以往的学者们主要从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原因分析入手,介绍域外立法的经验和可借鉴之处。本文以2005年公司法改革中赋予公司监事会的调查权虚置这个现象作为切入点,提出公司监事会调查权优化的问题,主张通过强化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途径来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文中首先提出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后虚置的问题,论述了调查权虚置的表现及原因。关于调查权的主体监事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往学者们已有诸多研究,本文不再赘述;文章接着论述加强监事会调查权的理论基础,即调查权具有的性质、地位及意义;然后从调查权的内容、程序及责任制度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虚置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在实践中被虚置,具体表现在公司监事会在实践中很少行使调查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大多由监管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因在于:调查权主体监事会存在独立性不足、任职能力不足;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内容规定不具体;《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程序不完善;公司监事会行使调查权的财务保障不足;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责任制度未建立等。加强公司监事会调查权,首先需要明确它的性质。只有在明确了调查权的性质之后才能从宏观上把握如何强化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关于调查权的性质,本文首先辨析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究竟是一项权力还是权利;在明确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项权力之后,本文接着论证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作为一项权力,与公法中规定的权力有哪些区别。明确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项权力,是一项私组织内的公共权力后,我们接着讨论它的性质对于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的影响。因为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种私组织(公司)内的公共权力,目的是为了维护私组织内的公共利益,因此当私组织内的公共利益受损时监事会要行使调查权,并履行监督职能。也正是因为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种权力,法律需要对其从内容、行使程序、保障、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定。因为调查权是一种权力,公司监事会在行使时要受到一定的规制和约束。公司监事会在行使调查权时需要遵循法律对调查权的内容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范围,不得怠于行使调查权,也不得超越调查权的范围行使,否则就构成怠于行使调查权或者行使调查权不适当。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程序规定,规范了公司监事会在行使调查权时的步骤,使监事会调查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公司监事会的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司监事会积极履行职责,能够改善公司监事会不积极履职的现状。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责任制度主要分为两个两面:赔偿责任(对公司的赔偿和对第三人的赔偿)和身份性责任。本文最后一部分根据全文对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论述,对我国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优化建议。
庞纯晨[6](2019)在《类型化思维下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文中指出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国公司法关于内部监督机制的设计是以监事会这一机构作为基础,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特别补充,在监事会的基础上另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实践证明,以“二分法”为基础展开的监督模式的设计,无论是在不同类型公司内部还是在这一划分本身的层面,都存在着问题。首先,“二分法”的初衷蕴含着将有限公司定位为中小企业的主体形态、股份公司则普遍拥有大量股东、影响较广的理念。但事实上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差异日渐模糊,而我国监督机制的设计却仍以此种划分而展开,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处境越来越尴尬。其次,从立法顺序上来看,我国的公司法更像是把有限责任公司视为“标准形态”,为了兼顾大型股份公司中的正常运行就不得不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置要求也相应提高。问题就抽象体现为小型封闭性公司中也要无条件加入原本为解决大型公众公司的两权分离问题而设计发展的以分权制衡为目的的“三会制”结构,而忽略了此类公司的自治需求与自治可能。同时,上市公司内部却又存在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并行却仍造成监督失效的矛盾,盲目的制度堆砌也未能解决公司的实际问题。这些看似不同层面、不同维度的问题,却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那就是机械又强制的监督机制不足以解决不同类型公司间的差异化需求,更因过于繁复和粗糙的规定而产生新的难题。面对这些问题,日本、法国的选择式公司治理可以给我们以启示。法国的股份公司可以在单层制结构与双层制结构中进行选择,从而适用不同的监督机制;日本则将公司的范围扩大,重新定义公司类型,以规模大小与公开程度作为公司的选择前提。这种选择式的制度所带来的好处是给予公司恰到好处的自治空间,不因过度自由而导致治理的失控,也不因过度僵硬而限制了公司的个性发展,从而打造一种“有限制的自治”。作为选择式机制理论基础的便是目前世界上的几种典型监督机制的发展,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单层制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以及我国与日本都采用的三角型监事会制度。每一种监督制度的形成都离不开其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股权结构特征、企业文化理念等,正是这些特点造就了不同的监督机制。日法已然认识到世界上难以存在一个单一的、最佳的、适合于所有公司的监督模式,因此将此种选择交给了公司自身。本文通过对几种典型的监督机制进行横向与纵向的比较与分析,总结了不同监督机制所具有的特征与其侧重发挥的作用。同时对公司的划分予以重新的审视,试图以参考性、指导性的理念,构建出一个监督机制与公司类型的建议性匹配标准,最终实现由公司法来提供多重监督机制,赋予公司根据对自身股权结构、企业文化以及期望的监督目的等的认识,来选择自认为最为合适的监督机制的权利。具体来说,在本文所设计的选择式监督机制中,由公司法所提供的作为选项的监督制度包括单层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双层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传统三角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监事制度以及为小型封闭性公司特别设计的无专门监督机构的制度,大型公众公司的可选范围包括前三种、小型公司及封闭性公司的可选范围为后四种;同时,为了保持一定的法律稳定性,大型公众公司可以继续沿用目前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并行的机制,即同时选择两种监督机构。具体适用哪一种监督机制,则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更细致、更实际的考虑,进行主动选择。当然,构建出初步的匹配建议只是第一步,唯有不断完善制度环境,才能充分发挥出选择式监督机制最大的作用。
洪素恒[7](2018)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能缺位及解决路径研究 ——以中小企业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在企业管理中,设置监事会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决策正确以及领导层能正确地执行职务;防止董事会、经营层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经营。然而在现实的、广泛的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监督不力、履职能力和效果不佳的情况客观存在,监事会职能发挥的实际效果远远小于预期的问题不容回避,监事会职能缺位问题不容乐观。从这些情况的形成原因来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操作层面的原因。所以应当从公司监事会相关理论入手,就当前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能发挥情况、中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能缺位现状及形成原因、对策建议等进行思考和分析。归纳来看,是以下原因导致了其职能的缺位: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固有理念导致了监事会的主体地位及其职能发挥先天不足;监事会的相关机制、制度、规定不够完善,甚至存在缺陷;监事会的独立性体现不足;监事会的履职条件欠缺,履职能力缺乏;缺乏履职所必须的保障与激励;监事会不积极履职无追责机制等。针对问题,就应当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因此,大致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发力: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理念进行纠偏;对监事会的主体地位进行重塑;在原有基础上,从社会责任、法治精神等方面对监事会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加强监事会制度的创新;不断转变理念,解决监事会发挥职能作用的积极性;从监事会成员的能力建设入手,增强履职能力,提高履职效果;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履职所必须的保障措施、激励机制、评价体系、追责机制等。
张晶[8](2018)在《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影响的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企业高管天价薪酬、巨额在职消费以及贪腐“窝案”等现象常见诸于媒体报端,引发社会公众对高管收益乱象广泛而深切的关注及隐忧。高管收益乱象的本质是高管攫取超额的异常私人利益,这背离了其作为激励机制的初衷,反而是对股东利益的侵蚀,将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甚至严重破坏经济活动的效率和社会风气。因此,高管攫取不正当的私人收益如何防范和治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致力于这一焦点议题的缓解和治理。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建议指引,以期规范高管权力寻租的行为,治理高管收益乱象。面对高管以权力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世界范围的重大议题,理论界学者们分别从政治域、经济交换域、社会交换域和组织域中公司层级等方面探讨其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高管攫取私有收益不仅是微观层级公司治理的经济后果,更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组织等企业内、外部环境之间相互依存和联结作用的结果。然而,较少研究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探究企业外部环境的作用,更少研究从企业内、外部因素的耦合效应考察这一研究主题。那么,于我国转型经济背景下,是内生环境还是外生环境能够更为有效的作用于高管权力寻租行为?又是哪些内生或是外生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影响高管私有收益的获取行为?进而,有专家和学者进一步提出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是高管选择谋求不正当私利的主要根源。监事会作为我国特色“二元制”公司治理体系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构件,依照法律和契约对公司高管负有财务监督和经营监督的权力;但是,我国监事会制度于实际运行中监督作用存在差异,于为数不多的监事会主题的学术研究中其监督效力也具有争议。如此,我国公司监事会对高管权力的监督履职是否有效呢?亦或不同公司之间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发挥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又来自何处呢?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其设置在遵循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并非一沉不变;还可能因外部环境参数的位移和内部博弈参与人的策略互动而产生监事会设置机制的内生性自我实施。学术界通过对主动性公司治理创新活动的探索性研究和西方国家主动创新的公司治理实践的积极效应都侧面回应这一观点。然而,少有研究探讨我国引入的监事会制度在路径依赖及法律规则与实践交互作用的运行过程中,是否融合我国差异化的背景环境而发生内生性设置机制的演进,更鲜有研究全面系统的推演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的机理和价值,及其对高管攫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行为的监督效力。遵循已有相关研究,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政府干预和产品市场竞争等企业外部环境的差异或变化是否也将影响监事会设置机制的演进?将会产生怎样的效应?而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是否提升监事会的治理质量?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提升是否强化对高管私有收益攫取行为的约束作用?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认为,宏观环境参数的位移会引发微观治理机制的主动协调适应,也进一步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个体参与者;则法律环境、政府干预和产品市场竞争三个维度的企业外部环境是否通过对监事会设置机制的演进这一中间介质的作用,进而间接影响高管私有收益呢?我国转型经济过程中,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给予公司更多实施自律行为的空间,而各区域改革发展不均衡,区域环境具有差异性又为研究提供背景条件。鉴于此,为解答上述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大量研究文献的梳理和凝练,整合比较制度分析、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代理理论构建“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高管私有收益”的研究框架。本文选取2006-2016年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全面系统考察政治域中法律环境、政府干预环境及经济交换域中产品市场竞争环境对组织域内高管以权力谋求不正当私利行为的影响;推演并明确监事会制度的演进机理,探析组织域外生博弈规则的变化或差异对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的影响及其程度;探究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的价值,研析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跨层级探讨宏观层级的外部环境至微观层级的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再至个体层级的高管私有收益,这一自上而下的作用路径中作为中间介质的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中介效应。本文研究发现:其一,企业外部环境通过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约束高管攫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行为。法律环境随着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升而更加合理完善,信息不对称程度随之降低;激烈竞争的外部产品市场环境促进信息的有效传递、价格机制的及时反馈和竞争结果的优胜劣汰;法律环境和产品市场竞争的提升,增加了高管进行权力寻租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使得高管攫取私有收益的行动决策选择更为谨慎,从而约束高管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政府干预程度的提升会造成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削弱,使高管寻租风险降低,潜在发生的交易成本减少,相对而言可获取的净利益更多,由此,导致高管行为倾向于懈怠或运用权力寻租谋取私有收益。相对而言,法律环境对高管非货币性私有收益的约束作用更强,政府干预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差异性对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的影响更大。其二,企业外部环境参数位移轨迹的变化作用于监事会设置机制内生性演进。积极适应环境的企业将根据外生博弈规则的变化自发性调整监事会的设置机制,良性健康的环境促使监事会设置机制内生性演进形成新的非正式规则,表现为提升监事会规模设置主动程度,主动性增加监事会成员独立性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设置水平。然而,因为法律环境的更加完善提升了外部正式规则的监督和监管力度,公司会倾向适当减低监事会规模设置主动程度;政府干预程度过高,政府通过股权、资本和资源对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的帮助之手和掠夺之手的共同作用反而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技术能力设置的主动程度。其三,监事会设置机制的演进具有积极作用。仅满足刚性制度的强制性要求,被动性的设置监事会将无法适应公司规模的扩张、技术及资源禀赋等变化的需要,这不仅增加监事会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亦不能充分约制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但监事会设置机制在既有制度规则范围内的自我实施能够提升监督效力,通过提升监事会规模设置主动程度、独立性设置主动程度和技术能力设置主动程度,增强监事会制度的约制效力,从而有效抑制高管攫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的偏离行为。进一步而言,监事会规模设置主动程度、独立性设置主动程度和技术能力设置主动程度的提升对抑制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的效力更强。其四,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政府干预环境和产品市场竞争环境不仅存在影响高管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的直接路径;还能够因企业外部环境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的变化,使得公司相应积极的设置监事会,主动性调整监事会规模、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等设置程度,进而通过规则形成交易成本的变化,间接影响高管攫取私有收益的行为;从而实现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在企业外部环境与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之间分别发挥中介传导效应。同时,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发挥的部分中介效应具有差异性;相对而言,企业外部环境对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的间接作用路径中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发挥的部分中介传导效应更大,且多经由监事会独立性设置主动程度和监事会技术能力设置主动程度形成间接作用路径。本文围绕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与高管私有收益之间的内在作用机理进行深入研究,对已有文献可能的创新与延展表现为:第一,选取跨层级数据,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视阈考察企业外部环境对高管私有收益的影响,明确并揭示了法律环境、政府干预和产品市场竞争三个维度宏观层级企业外部环境作用于个体层级(高管)权力寻租行为的差异化运行路径及机理,是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有益补充。第二,依据比较制度分析的思想,探究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的内在机理,并验证外部环境对监事会的内生性自我实施及其程度的影响;基于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综合运用,尝试阐释监事会制度及其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的作用机制且以实证检验;从理论层面回应监事会设置机制创新的实践活动,进一步延展了监事会的研究领域,并以新的视角分析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及效力,为已有研究结论的差异提供较为合理的解释。第三,以交易成本经济学运行的层级框架为理论支撑,融合宏观、微观和个体三个层级构建“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高管私有收益”的研究框架;并结合中介效应检验的依次检验法、差异检验法和Sobel系数乘积检验法的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监事会规模、独立性和技术能力设置主动程度是否为企业外部环境与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之间分别发生间接作用路径的中介传导介质;以此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了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与高管私有收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拓展了该领域相关研究的思路,并且丰富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于微观治理机制问题的应用。
白广明[9](2017)在《监事会治理与公司业绩水平相关性研究 ——基于食品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所有权和治理权相互分离,使得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存在不可避免的代理成本。为维护公司所有者权益,监督管理者日常工作,监事会制度应运而生。监事会在设立之初因自身制度建设缺陷和执行力低下等原因在公司治理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为防止公司治理层、管理层舞弊行为,维护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有关监事会治理方面的研究势在必行。通过对前人研究的总结,笔者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监事会治理的相关研究多停留在理论研究上,对监事会治理的实证研究较少。同时对于监事会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将其做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从整个公司治理层面将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层综合起来考虑,缺乏对监事会进行单独分析。同时业绩水平是评价公司治理有效性最直接的说明,但监事会治理和业绩水平的相关性相对来说比较隐蔽,这也使得人们忽略了监事会治理的重要性。为了研究监事会治理和公司业绩水平之间的相关性,本文选取沪深两市食品行业上市公司数据,通过因子分析法和回归方程对监事会治理和公司业绩水平相关性进行研究。将监事会治理特征分为监事会持股比例,监事会薪酬领取情况,监事会成员人数,股权集中度等指标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结论。监事会成员持股比例对公司业绩水平呈显着正相关关系,监事会薪酬状况和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并在实证研究结论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用以完善监事会治理。建议如下:优化监事会成员薪酬制度,改变单一的薪酬制度,加入激励性薪酬,提高监督积极性;还可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持股比例,将代表中小股东权益的股东纳入监事会中;还可以增大员工持股比例,员工的年终奖,可以等价换成公司股权。最后,要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职,保证监事会独立性是必要条件,可以完善监事会选拔机制,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监督权限等措施。
吕洁[10](2017)在《系统论思维路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的提出,世界范围内的“经理革命”帷幕被拉开。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逐渐从所有者手中转移至经营管理者手中。经营管理者为从事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人员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是最重要的经营管理者,在公司中承担着创造公司价值的核心作用,处于资源协调与配置的关键地位。经营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及公司分工的不断细化,在我国市场化程度尚不高的转轨时期,经营管理权不断集中与扩张的过程中,所有者的决策权被架空,存在着经营管理者的产生缺乏市场化、投资决策盲目、薪酬考核失真、在职消费严重、贪腐案件频发等问题,公司权力配置演变存在强烈的内在紧张,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监督机制失灵日益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顽疾。因此,亟需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无疑是解决公司治理低效、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关键所在。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问题,我国存在诸多现实困境,我国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与制度移植的初衷产生了巨大偏差,内外部监督机制失效。究其原因,既有我国对经营管理者的概念、范围、职权、责任的立法缺陷原因,又有行政监督的干预思维、机构监督的单一思维等思维原因,也有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对复杂性和对整体性认识的缺憾。传统理论及思维模式已无法适应人类历史发展中所遇到的复杂性问题,而需要以一种更多元、多维度的思维方式来认识和理解世界。系统论的出现为传统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成为应对世界复杂性挑战的新工具,也成为法学研究方法与思维的一种新趋势。本文也尝试以系统论这一新的视角和方法考察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寻找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问题的新进路。用系统论的思维重新审视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问题,看到监督问题的多面性、立体性,从而让我们更好地面对复杂性的挑战,在整体、变化、关联中把握监督的本质。本文将通过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的适应力、系统的层次性、系统的自组织三大特性以及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运行等维度,将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问题置于公司治理系统以及公司外部大环境中,并提出监督问题的具体对策。从逻辑思路上,本文先从观察现象出发,从现象中发现问题,进而提出问题(导言),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按照先破后立的顺序,进行对传统理论和思维模式的“破”(第一章),再提出引进新的思维模式和方法论,明确系统论这一“立”的方向和必要性,并进一步论证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论的理论框架(第二章至第六章),即监督系统的三大特性、静态结构与动态运行。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展开又遵循着“系统论的原理及体现——系统论在公司监督机制中的具体应用——对于监督问题的具体对策”这一逻辑思路。最后是本文的结语,是研究结论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提出在多元化时代下,系统科学将成为社会高度复杂化环境下,观察公司法、公司治理与复杂社会关系的新思维和新方法,也将成为新时代下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新趋势。除了导言与结语外,本文主体部分共有六章。第一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论的必要选择”。该章提出现代公司治理中,经营管理者职权不断扩张,对其的监督问题不断凸显。在对公司监督机制追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监督失灵的背后,存在着立法对经营管理者概念及范围不明确、职权规定缺乏限制、责任机制不完善等缺陷。我们首先试图从传统理论中寻找解决的方法。然而,传统的委托代理、信托等公司治理理论以及古老的分权制约的法学理论并未能够完全解决问题,在面对复杂的现代公司治理环境时,存在诸多困境。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基础之上的,其起源是在股权极其分散、社会分工极其细化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的基础为股东是公司真正的所有人。而我国大量的国有企业存在着从全民到政府再至企业的双重委托代理,造成虚化的股东与多级授权,给经营管理者职权的扩张带来了现实的便利。同时,我国缺乏英美法国家基于私有财产诚信托付的文化,英美国家信托理论中关于经营管理者的信托义务在我国公司立法“忠实、勤勉”的规范中也无法得到充分、完整的体现。分权制约理论是经典的限权理论,被先哲们从政治国家引入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虽也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机制,并移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形成了二元制的双重监督模式,但依然未能摆脱监督失灵的困境。面对这一难题,我们反思,这些传统理论均是根基于各国特定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价值等土壤中。我国对公司监督法律制度移植时,缺乏对制度背后的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整体性认识。在监督思维上,也囿于对公司及经营管理者行政监督的干预思维、机构监督的单一思维和结果导向的静态思维,造成公司监督制度和架构徒具形式,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亟需寻找一条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的新的研究进路。在法学思维由二元思维转向复杂多元思维的演变趋势下,法学研究方法也出现了一条由规范主义、实用主义法学转向法哲学与科学哲学的进路。系统论是一门应对世界复杂性与整体性的科学,在研究公司治理监督问题时将研究对象置于公司所生存的复杂和整体环境中进行考察,由此,系统论便成为本文研究的新进路、新尝试。第二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层次性”。层次性是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面对复杂系统而产生的一种重要的认识方法。公司作为人类社会发明的一种重要而复杂的组织形态,同样也存在着层次性的结构特征与由此产生的等级秩序。系统的多维度的层次性在公司治理领域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系统功能的层次性主要表现在公司的内外部复杂关系中。在内部,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与公司其他功能系统,如选聘系统、决策系统、激励系统、规制系统等内部治理机制既存在着竞争关系,又存在着协同关系。在外部,该系统又与资本市场、产权市场、产品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等外部市场相互影响与作用。系统结构的层次性主要表现在公司结构的等级秩序中,最典型的应用即为我国日益普遍的公司新型组织形态——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治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之间、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常导致各子公司之间的冲突以及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背离,产生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子公司董事忠实与诚信义务的背离、母公司过度干预子公司经营管理、母子公司监督机制失效、子公司三会及制衡作用被架空、母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力缺乏监督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受制于我国目前公司法对企业集团主体的立法空白与法人资格否认的立法缺陷,而且受国企改革下经营管理者重扩张、轻监督的理念影响,反映了我国立法在恪守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法的同时,缺乏对解决新型公司组织形态现实问题的灵活性。系统的层次性特征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在构建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时,必须重视系统功能的层次性以及结构的层次性,不仅在公司组织体的内部与外部运作中,实现内部功能互补与外部功能保障,而且尤其需要在企业集团中构建层次性的监督系统。此外,在立法规范与人格否认等制度的司法适用上,亦需对日趋复杂的新型公司主体,如企业集团等组织形态予以完善和应对。第三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适应力”。适应力是系统的第二大重要特性。一个完整的系统中,能够确保系统各项技能和谐运行的最重要原因便是系统具有适应力,它可使系统按照周围环境的变化来调整,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优化自身功能,使系统更复杂,更先进。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也面临着公司治理环境乃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与体制的影响,形成监督系统或监督模式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的适应力是决定系统能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关键因素,它要求系统具备四种能力:动态变化能力、学习优化能力、修复调节能力与类型化区分能力。在对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两种不同监督模式的考察中,可以发现各国的监督模式都是对一国特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环境适应的产物。我国三角结构治理模式下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失灵的原因也正是监督系统不适应我国公司治理土壤的结果。在公司类型化的治理中,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的适应力体现在不同性质公司的监督模式的差异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由于所有权的不同,监督模式的适应力也各具特色。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国资委进行了从分散监管、统一监管到分层监管的监管方式的转变,以及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到管资本的监管范围的转变。非国有企业也进行着混合所有制改革下,股权结构完善、员工持股、加强独立董事职能等监督措施的探索。系统的适应力特征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现实问题同样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建议:(1)培育市场化改革的监督系统外部环境;(2)关注监督系统移植中的本土差异;(3)重视公司监督系统的类型化特征,根据不同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不同性质进行差异化构建;(4)促进公司立法规范的价值转变,在公司立法规范上实现由强制性规范为主到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转变,以提高监督系统对复杂公司环境的适应力。第四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自组织”。自组织是系统的第三大重要特性。该章以系统自组织理论为基础,并将自组织的耗散结构理论运用至对公司经管理者的监督机制中。系统的自组织耗散结构是系统保持不断发展与演进的重要方式。在系统的耗散结构理论中,系统的开放性、非平衡性、非线性作用性以及随机涨落性成为自组织系统形成的前提条件。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中,这一自组织耗散结构依然存在于公司治理环境中,为我们用新的方法和标准考量传统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本章论证了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符合系统耗散结构理论的四个要件,第一,公司外在环境的开放性使监督系统保持着一定的开放性;第二,公司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债权人、员工等主体的冲突与摩擦使系统各要素之间保持公司资源、信息等的交换,确保了系统的远离平衡性;第三,公司经营管理者面临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及监管机关的复杂关系,使系统处于综合、复杂的非线性作用中;第四,公司制度及监督机制的演化处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中,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符合系统的随机涨落性条件。因此,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符合耗散结构的要件。本章提出了构建符合耗散结构的公司监督系统的对策。首先,在全球视野中构建开放的监督系统,将微观的监督治理机制与宏观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相联系,与世界范围内的监管机构改革、董事会结构改革等改革趋势相吻合。其次,在混合所有制的结构改革中,完善公司股权结构,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资源与权力的协调和制衡。再次,以公司产权多元化构建有活力的监督系统,通过完善中小股东的董事推荐权、完善累计投票、网络投票等决议机制,激活中小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活力。最后,在发展中尊重监督系统的演化规律,制定符合不同发展时期的公司的制度需求,以市场化为导向,在资源配置与监督方式上,由以政府公权为主导逐渐走向政府公权与市场私权融合配置,由单一政府监管逐渐走向多元化主体相互制衡。第五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静态结构”。本章将从系统的静态结构角度论证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的结构包含三大方面,分别为系统的目标、系统的要素以及系统的连接。系统的目标是系统所要达到的预定目的,往往决定一个系统运行的方向。系统的要素是系统的基本构成单元,是系统功能的最基本承载主体。系统的连接是系统目标与系统要素的结合点,是系统实现微观与宏观相统一、部分与整体相关联的最重要因素。任何系统均由要素、连接与目标三个部分构成。这三个部分内部相互关联,共同作用形成系统。第一,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的系统目标是多层次的,监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这一直接目标而实现增强公司竞争力的总目标。第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的系统包含三大要素:监督主体、监督客体与监督内容。监督主体是承担着监督职责的组织或人,包含内部监督主体与外部监督主体。内部监督主要为股东、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专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党委纪委组织监督等。外部监督主要包含外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督、企业产权市场监督、职业经理人市场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客体是公司经营管理者,包含执行董事、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等负责经营管理的人。监督内容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监督范围,包含对经营管理者选聘、解除、授权、权力行使范围的监督。第三,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中,还存在一个监督系统的连接,这个连接的载体即体现在法律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上,即监督主体的职权与监督客体的责任。此外,监督主体的权利与监督客体的责任这两种连接还具有多元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如信息披露制度、薪酬制度、董事会规模等要素对监督系统的连接,是公司制度对各方权力配置博弈和对民主、效率平衡的产物。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的完善,必须根基于系统的基本结构进行:(1)增强监督系统目标的层次性,在总目标下协调各直接目标或小目标的关系,进而达成增强公司竞争力的总目标;(2)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针对性,对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主体的监督职能进行区分,发挥各自的监督特长;(3)增加对经营管理者的职权限制,完善公司的授权、代表权及代理权等制度;(4)增强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对责任类型、问责标准等予以完善。第六章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动态运行”。本章从系统的动态运行角度,将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置于时间的动态维度,通过系统运行的两种表现方式——增强回路与调节回路,分析不同监督模式的作用。增强回路是系统回路中的一种基本类型,是一种正反馈的运动方式,是自我强化的。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中,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都体现为增强回路。以系统论的视角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时,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增强回路的作用,利用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监督、股权激励监督等增强回路的运行,给经营管理者持续、稳定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每一个增强回路运行所需的信息、能量的传递和交换,如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为系统提供持续运作的动力。调节回路是系统回路中的另一种基本类型,是一种负反馈的运动方式,在系统中起到修正或抑制的作用。在监督系统中,董事会议事机制等程序是一个典型的应用。调节回路原理也提供了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的借鉴:(1)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中,部分治理机制包含内在多种力量的相互制约,这些调节回路较多体现在监督的程序机制中,需要加强对程序机制的保障;(2)调节回路的自我修正、自我纠偏作用的实现还需要一套反应机制,需要加强司法诉讼等反应机制实现纠纷解决,为监督系统调节回路提供保障。此外,监督系统并非在单一的环境下运行,增强回路与调解回路往往是相互连接的,一个系统内兼具增强回路与调解回路两种运行形态。在内部监督中,董事会监督与监事会监督不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等增强回路相互连接,而且还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决议机制的调节回路相互连接。研究增强回路与调节回路的连接及对系统的影响,将对我们理解及发现监督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提供一种新的思路。通过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双重监督的增强回路中引进股东会评价的调节回路,本章将尝试从系统的动态运行角度,对我国双重监督模式失效问题进行破解。
二、关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内涵与依据 |
1.2.2 职工参与的实现形式与法律界定 |
1.2.3 职工参与在民主管理层面的外延 |
1.2.4 职工参与的影响因素与定量分析 |
1.2.5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梳理 |
2.1 马克思经济学理论 |
2.1.1 工人合作工厂理论 |
2.1.2 劳资关系理论 |
2.2 西方经济学相关研究 |
2.2.1 约翰·穆勒对合作制经济的研究 |
2.2.2 马歇尔关于合作社的分析 |
2.3 国外社会主义的相关研究 |
2.3.1 空想社会主义 |
2.3.2 无政府主义 |
2.3.3 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 |
2.3.4 霍尔瓦特工人管理型企业理论 |
2.3.5 西方左翼学者的理论探索 |
2.4 经济民主理论 |
2.4.1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理论 |
2.4.2 达尔经济民主理论 |
2.5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5.1 爱德华·弗里曼 |
2.5.2 玛格丽特·布莱尔 |
2.5.3 罗纳德·米切尔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
3.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最初实验 |
3.2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探索 |
3.2.1 瑞典共享型劳资协调机制 |
3.2.2 以色列基布兹合作制经济 |
3.2.3 西班牙蒙特拉贡工人合作制经济 |
3.2.4 日本三支柱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3.2.5 德国“共同决定制” |
3.3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探索 |
3.3.1 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经济 |
3.3.2 新中国“鞍钢宪法” |
3.4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主要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二元制”模式的职工参与管理 |
4.1 职工参与管理的发展脉络 |
4.1.1 起步阶段:未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定 |
4.1.2 发展阶段:“二元制”模式的生成 |
4.1.3 巩固阶段:法律框架的搭建 |
4.2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 |
4.2.1 企业职工委员会 |
4.2.2 监事会与董事会 |
4.3 职工参与管理模式的功能与挑战 |
4.3.1 职工参与管理的三大功能 |
4.3.2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学理辩论 |
4.3.3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实践困境 |
4.4 “二元制”参与模式的进一步调整:后经济危机的再平衡 |
4.4.1 《最低工资法》的调整 |
4.4.2 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的合作 |
4.4.3 外包业务及外资机构的策略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工会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 |
5.1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演进 |
5.1.1 历史起点:社会民主主义 |
5.1.2 劳资双方力量的短暂平衡 |
5.1.3 职工参与地位的确立 |
5.1.4 新自由主义雇主势力的崛起 |
5.1.5 政府协调下劳资力量的新发展 |
5.2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基本构成 |
5.2.1 企业职工委员会 |
5.2.2 董事会级别代表 |
5.3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工人合作制经济的职工参与管理 |
6.1 蒙特拉贡联合公司的发展进程 |
6.2 社员广泛参与:职工参与管理的内在逻辑 |
6.3 蒙特拉贡工人合作制经济的社会经济绩效 |
6.3.1 就业质量与规模的提升 |
6.3.2 工资差异与X效率 |
6.3.3 “多本地化”国际战略选择 |
6.4 国际化扩张下蒙特拉贡工人合作社的挑战与对策 |
6.4.1 主要挑战 |
6.4.2 解决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启示 |
7.1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主要经验 |
7.2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差异性比较 |
7.3 推进我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
7.3.1 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 |
7.3.2 完善企业董事制、监事制 |
7.3.3 增强工会组织职能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 |
1.1 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的困境 |
1.1.1 立法上的“缺位” |
1.1.2 实践上的“虚置” |
1.2 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的拓展 |
1.2.1 监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
1.2.2 监事的独立诉权 |
1.2.3 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性质 |
2 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逻辑 |
2.1 公司权力的分配 |
2.1.1 分权与制衡 |
2.1.2 效率与公平 |
2.2 监督权的特殊性 |
2.2.1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 |
2.2.2 合议制与独任制 |
2.3 监事代表诉讼的正当性 |
2.3.1 诉讼的效率价值 |
2.3.2 与现有制度的协调 |
3 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提诉条件 |
3.1 监事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
3.1.1 .原告的成立条件 |
3.1.2 被告的范围 |
3.1.3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3.2 监事代表诉讼的提诉事由 |
3.2.1 前置程序 |
3.2.2 法定事由 |
3.2.3 其他事由 |
3.3 监事代表诉讼的管辖 |
3.3.1 管辖原则 |
3.3.2 管辖的确定 |
4 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
4.1 监事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 |
4.1.1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设立 |
4.1.2 诉讼费用补偿制度的设立 |
4.2 监事代表诉讼的责任追究机制 |
4.2.1 监事提诉的责任承担 |
4.2.2 监事提诉的赔偿范围 |
4.3 监事代表诉讼的利益平衡机制 |
4.3.1 监事提诉的履职保障 |
4.3.2 监事提诉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二、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性质及其要求 |
(一)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性质 |
1.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种权力 |
2.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私组织内的公共权力 |
(二)私组织权力的性质对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的要求 |
1.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
2.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行使中公共利益处于首位 |
3.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
(三)公司监事会调查权优化的意义 |
1.提高公司监事会监督的效率 |
2.保障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 |
三、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内容 |
(一)财务调查权 |
(二)业务调查权 |
(三)重大事项变更的调查权 |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事项 |
四、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行使程序 |
(一)公司监事会启动调查权 |
1.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行使主体 |
2.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启动条件 |
(二)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方式 |
1.公司监事会自行调查 |
2.公司监事会聘请外部机构协助调查 |
(三)公司监事会行使调查权告知调查对象 |
(四)公司监事会形成调查报告 |
五、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责任 |
(一)公司监事的赔偿责任 |
1.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
2.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
(二)公司监事的身份性责任 |
(三)公司监事调查权责任制度的例外 |
六、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优化 |
(一)增加监事任职资格及具体比例的规定 |
(二)修订《公司法》中调查权启动条件的法律条文 |
(三)完善调查权行使的程序 |
(四)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的财务保障请求权 |
(五)制定公司监事调查权的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类型化思维下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现有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检讨 |
第一节 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检讨之一:“二分法”下难以发挥监督实效 |
第三节 检讨之二:未能考虑到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需求 |
第四节 检讨之三:盲目的制度堆积却未能有效解决公司的实际问题 |
第二章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法镜鉴 |
第一节 双层治理结构下的监督机制:高于董事会的监事会 |
一、全能银行的集中持股 |
二、职工监事的积极参与 |
第二节 单层治理结构下的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制度 |
一、“一元制”结构下的监督者 |
二、高度发达的外部市场作用 |
第三节 选择式的监督机制: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的选择式机制:权力的“集中”或“集体化” |
二、日本的选择式机制:公司规模与分类的再审视 |
第四节 对不同监督机制发展的经验总结 |
一、监督机制的形成——股权结构的重要影响 |
二、监督机制的完善——不同公司的差异化考虑 |
三、监督机制的发展——选择式理念的运用 |
第三章 选择式监督机制的引入及其构建 |
第一节 选择式监督机制的构建原则 |
一、将公司类型的多样性考虑进监督机构的设计中 |
二、明确不同类型公司的自治程度 |
第二节 选择式监督机制的具体设计 |
一、单层制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 |
二、双层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 |
三、无专门的监督机构 |
第三节 选择式监督机制下的制度环境改善 |
一、作为选项的监督制度自身的完善 |
二、完善相应的登记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能缺位及解决路径研究 ——以中小企业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综述 |
1.6.1 国内研究综述 |
1.6.2 国外研究综述 |
2 相关概念辨析及理论综述 |
2.1 公司治理简述 |
2.1.1 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 |
2.1.2 “公司治理”的特征及其所蕴含的价值目标 |
2.2 监事会的概念 |
2.3 监事会设置的目的、意义 |
2.4 世界各国监事会的主要类别 |
2.4.1 德国的监事会制度 |
2.4.2 日本的监事会制度 |
2.4.3 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 |
2.5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发展沿革 |
3 我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行现状分析 |
3.1 目前我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能缺位的现状及其表现 |
3.1.1 监事会有时会表现为“患有牙病的老虎” |
3.1.2 监事会的独立性无保障且易受各种制约 |
3.1.3 监事会成员往往缺乏履职所需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
3.1.4 监事会履职既缺乏激励机制,又缺乏追责机制导致其职能缺位 |
3.1.5 监事会在行使监察职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
3.2 我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能缺位的弊端 |
3.2.1 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健康、稳定地发展 |
3.2.2 不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之目的 |
3.2.3 不利于我国商事立法工作推进及法律权威的树立 |
3.2.4 不利于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维护 |
3.2.5 不利于防控公司的风险 |
3.2.6 不利于保护广大的不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3.2.7 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形成 |
4 我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能缺位的原因分析 |
4.1 传统体制的影响客观存在 |
4.2 传统观念的影响依然存在 |
4.3 我国公司立法不够健全、不够完善 |
4.4 公司及股东对监事会未予以重视 |
4.5 国有企业党委会与监事会在监督职权方面的关系有待理顺 |
4.6 我国未能结合自身特点设计监事会制度时 |
5 案例研究 |
5.1 云南HL公司案例研究 |
5.1.1 基本情况 |
5.1.2 简要评述 |
5.2 SZ公司案例研究 |
5.2.1 基本情况 |
5.2.2 简要评述 |
6 解决我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能缺位的对策 |
6.1 公司治理理念的纠偏与监事会主体地位的塑造 |
6.1.1 关于公司治理理念的纠偏 |
6.1.2 监事会主体地位的塑造 |
6.2 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能的重新定位 |
6.3 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制度创新及完善 |
6.3.1 加强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制度创新 |
6.3.2 切实发挥好职工监事的积极性和职责 |
6.3.3 保障监事履职的独立性和实际效果 |
6.3.4 将公司审计事务划归监事会管理 |
6.3.5 转变理念突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主动性 |
6.3.6 建立监事专业人才库,探索和实施外部监事制度 |
6.4 在公司法层面上完善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问题 |
6.4.1 完善监事会职权,改变可能出现的“老虎患牙病”现象 |
6.4.2 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避免和减少监事会职能行使过程中的制约和障碍 |
6.4.3 明确设定担任监事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
6.4.4 设定监事会成员履职能力提升机制 |
6.4.5 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解决监事会履职中信息不畅通的问题 |
6.4.6 从法律层面对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程序等加以保障 |
6.5 司法层面的保障功能、教育功能、指引功能的发挥 |
6.5.1 通过司法层面保障功能的发挥来推动监事会职能缺位问题的解决 |
6.5.2 通过司法层面教育功能的发挥来推动监事会职能缺位问题的解决 |
6.5.3 通过司法层面指引功能的发挥来推动监事会职能缺位问题的解决 |
7 结语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高管 |
1.3.2 高管私有收益 |
1.3.3 企业外部环境 |
1.3.4 监事会设置 |
1.3.5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 |
1.4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创新点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高管私有收益相关文献 |
2.1.1 高管私有收益的内涵 |
2.1.2 高管私有收益的形式 |
2.1.3 高管私有收益的测度 |
2.1.4 高管私有收益的影响因素 |
2.2 企业外部环境相关文献 |
2.2.1 企业外部环境的内涵 |
2.2.2 企业外部环境的测度 |
2.2.3 企业外部环境与高管私有收益的关系 |
2.3 监事会设置相关文献 |
2.3.1 监事会设置的内涵 |
2.3.2 企业外部环境与监事会的关系 |
2.3.3 监事会设置与高管私有收益的关系 |
2.4 高管私有收益诱因边界条件的元分析 |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与高管私有收益的理论分析 |
3.1 比较制度分析 |
3.1.1 比较制度分析的内容框架 |
3.1.2 监事会制度演进的机理 |
3.1.3 外部环境制度安排与监事会制度的耦合效应 |
3.2 交易成本经济学 |
3.2.1 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内容框架 |
3.2.2 监事会制度演进的作用 |
3.2.3 企业外部环境、治理机制和个体参与者的三层级框架 |
3.3 代理理论 |
3.3.1 代理理论的内容框架 |
3.3.2 代理理论与监事会监督机制 |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法律环境与高管私有收益:基于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中介效应 |
4.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4.1.1 法律环境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 |
4.1.2 法律环境对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作用 |
4.1.3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 |
4.1.4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在法律环境与高管私有收益之间的中介作用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2 变量选取及操作性定义 |
4.2.3 计量模型构建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结果分析 |
4.3.4 进一步研究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政府干预与高管私有收益:基于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中介效应 |
5.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5.1.1 政府干预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 |
5.1.2 政府干预对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作用 |
5.1.3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在政府干预与高管私有收益之间的中介作用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变量选取及操作性定义 |
5.2.3 计量模型构建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结果分析 |
5.3.4 进一步研究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产品市场竞争与高管私有收益:基于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中介效应 |
6.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6.1.1 产品市场竞争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 |
6.1.2 产品市场竞争对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作用 |
6.1.3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在产品市场竞争与高管私有收益之间的中介作用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变量选取及操作性定义 |
6.2.3 计量模型构建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回归结果分析 |
6.3.4 进一步研究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宏观层面 |
7.2.2 微观层面 |
7.3 研究局限及展望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
(9)监事会治理与公司业绩水平相关性研究 ——基于食品行业上市公司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探究 |
2.1 文献综述与评述 |
2.2 相关概念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第3章 食品行业上市公司产业现状及监事会治理水平 |
3.1 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 |
3.2 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现状分析 |
3.3 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情况 |
第4章 监事会治理与公司业绩水平相关性实证分析 |
4.1 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 |
4.2 相关变量设定及研究假设 |
4.3 模型设计 |
4.4 实证分析 |
4.5 研究结论 |
第5章 伊利股份监事会治理与业绩水平案例分析 |
5.1 公司简介 |
5.2 我国乳制品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
5.3 伊利股份监事会治理和业绩水平情况 |
第6章 完善我国监事会治理相关措施 |
6.1 提高员工股权支付比例 |
6.2 优化监事会持股比例,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比重 |
6.3 完善监事会的制度建设 |
6.4 构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协调发展新机制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系统论思维路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论研究的必要性 |
引言 |
第一节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现实问题 |
一、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治理现状 |
二、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问题 |
第二节 监督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经营管理者概念及范围不明确 |
二、经营管理者职权规定缺乏限制 |
三、经营管理者责任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监督问题传统研究路径的困境 |
一、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缺陷 |
二、传统实践监管思维障碍 |
第四节 监督问题研究的新路径:系统论 |
一、系统论的特征与属性:由一则寓言引发 |
二、系统论的演变与基本范畴 |
三、法学研究方法的新趋势:系统论 |
第二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层次性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层次性之原理及体现 |
一、监督系统的功能的层次性:系统的竞争与协同关系 |
二、监督系统的结构的层次性:公司结构的等级秩序 |
第二节 监督系统层次性之具体应用:以企业集团中的监督为例 |
一、企业集团的结构等级秩序之体现 |
二、企业集团监督的层次性问题:次优化与中央控制 |
三、企业集团监督的立法现状及理论评析 |
第三节 监督系统层次性之问题应对 |
一、在竞争与协同中实现系统功能互补 |
二、促进外部系统对监督系统的功能保障 |
三、构建企业集团的层次性监督系统 |
四、加强立法对公司主体的层次性规定 |
五、完善“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 |
第三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适应力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适应力之原理及体现 |
一、监督系统适应力原理:系统复杂性之要求 |
二、监督系统适应力之体现 |
第二节 监督系统适应力之类型化分析 |
一、一般公司类型的监督系统的适应力分析 |
二、不同性质公司的监督模式的适应力分析 |
第三节 监督系统适应力之培育对策 |
一、关注监督系统移植中的本土差异 |
二、培育市场化改革的系统外部环境 |
三、促进公司立法规范的价值转变 |
四、重视公司监督系统的类型化构建 |
第四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自组织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的自组织耗散结构 |
一、系统自组织耗散结构理论基本原理 |
二、耗散结构中的“熵”与公司监督效果 |
第二节 监督系统的自组织耗散结构之形成 |
一、监督系统的开放性:公司外在环境的开放性 |
二、监督系统的远离平衡性:公司治理要素摩擦及缓和 |
三、监督系统的非线性作用性:系统内外关系的复杂性 |
四、监督系统的随机涨落性:系统的动态变化 |
第三节 监督系统自组织之构成对策 |
一、在全球视野中构建开放的监督系统 |
二、在结构改革中应对监督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 |
三、以产权多元化构建有活力的监督系统 |
四、在发展中尊重监督系统的演化规律 |
第五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静态结构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之目标 |
一、系统的总目标:增强公司竞争力 |
二、系统的直接目标: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 |
第二节 监督系统之要素 |
一、监督系统要素之一:监督主体 |
二、监督系统要素之二:监督客体 |
三、监督系统要素之三:监督内容 |
第三节 监督系统之连接 |
一、监督系统的连接方式:职权与责任 |
二、监督系统的连接特性:多元性与复杂性 |
第四节 监督系统静态结构之完善 |
一、增强监督系统目标的层次性 |
二、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针对性 |
三、增加对经营管理者职权限制 |
四、完善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系统动态运行 |
引言 |
第一节 监督系统之增强回路 |
一、系统的增强回路之原理及体现 |
二、监督系统增强回路之具体应用:董事会结构 |
三、监督系统增强回路之构建 |
第二节 监督系统之调节回路 |
一、系统的调节回路之原理及体现 |
二、监督系统调节回路之具体应用:董事会议事机制 |
三、监督系统调节回路之构建 |
第三节 监督系统多个回路之连接 |
一、系统多个回路连接之原理及体现 |
二、多个增强回路的连接:双重监督模式与信息披露的共同监督 |
三、增强回路与调节回路的连接:我国双重监督模式失效的系统论破解 |
结语:多元时代下走向系统科学的公司法 |
参考文献 |
附录: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评价指标问卷调查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D]. 王庆琦. 吉林大学, 2021(01)
- [2]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3]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研究[D]. 张亚雯. 宁波大学, 2019(06)
- [4]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研究[D]. 张丹丹. 浙江师范大学, 2019(02)
- [6]类型化思维下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D]. 庞纯晨.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能缺位及解决路径研究 ——以中小企业为视角[D]. 洪素恒. 云南大学, 2018(04)
- [8]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影响的研究[D]. 张晶. 吉林大学, 2018(12)
- [9]监事会治理与公司业绩水平相关性研究 ——基于食品行业上市公司数据[D]. 白广明. 新疆农业大学, 2017(02)
- [10]系统论思维路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分析[D]. 吕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