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文献综述)
杨大泽[1](2021)在《基于纳税人需求导向的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国家治理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助于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廉洁自律,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近年来,基层税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常态化实施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显着提升。但是从当前基层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总体情况看,政务公开水平与纳税人日益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之间仍有差距,政务公开工作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提升。本文从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现状出发,以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需求为导向,将服务型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知情权理论、税收遵从理论等运用于改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实践,总结回顾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体系建设的历程,查找了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中存在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政务公开时效性不强、公开信息获取不方便、公开信息质量不高、政务公开缺乏互动等方面的问题,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在分析纳税人政务公开调查问卷数据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积极转变政务公开的思想观念、加快政务公开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政务公开实施工作、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对策。
任爽[2](2021)在《地方政府常务副职研究:形态、职能和运作 ——基于293个地级市的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干部体制改革,干部群体的研究逐渐由中央走向地方,副职群体也愈发受到关注。常务副职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履行重要职能,但学界对于常务副职运行实践并未给出明确的阐述:为何设立常务副职这一职务?常务副职具有哪些特征?在政府中履行何种职能?在行政体系中的运行表现有哪些?本研究运用文献分析法、访谈法和实证分析法,通过常务副职的研究侧面理清地方政府常务副职的形态与职能,试图梳理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的组织结构和运作形式,从而推动领导班子的科学化配置。结合副职分管、官员晋升和政治精英的研究,本研究对副职和常务副职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发现常务副职是为减轻“高配一把手”工作负担、辅助“一把手”主持日常工作、丰富干部晋升途径而设立。通过对293个地级市常务副市长履历的分类分析,文章总结地方政府常务副职基本特征和功能:他们大多基层经验丰富,经过副职和党委岗位锻炼,多为管理类、经济类人才,具有一定综合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和统驭能力显着。基于常务副职的基本形态,以杭州和成都两市常务副市长为案例总结工作领域与形式,本研究将地方政府常务副职职能分为作为政府领导和作为党委领导两个部分进行讨论。作为政府领导常务副职具有实质性职能和象征性职能。其中,实质性职能主要包括业务性工作和辅助性决策,内容包括分管经济业务、协调部门工作、参与政府决策。象征性职能主要体现在作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接待参访团、走访慰问。作为党委委员常务副职主要协助兼任行政首长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投票。根据政治实践观察,地方政府常务副职成长途径主要分为基层成长型和直接委派型。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常务副职由本级人大提名选举产生。但作为党委常委,常务副职的选任主要通过党委培养、上级党委批准和任命三个步骤。其政府职务主要是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内部副职分工。地方政府常务副职作为国家法定职务,职权法定,其运行表现依托于职位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其权力来源于党委政治授权,通过行政分权来运行,可分为领导权、管理权和决策权三部分。在行政系统内,与行政首长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与同级副职是分工合作关系;与下级职能部门是分管与被领导关系。
廉晓红[3](2019)在《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的历史考察》文中提出中共党组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制度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基础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创造,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非党的组织和机构中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中共党组的存在以及发展壮大,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坚强有力的重要抓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和制度保障。本文对中共党组制度的研究置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各个大的时代背景之中,通过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中共党组发展情况进行了宏观的历史考察和认真的梳理总结,积极探究中共党组独具特色的发展规律,提出了中共党组发展可以分为提出确立、发展承续、全面建立、弱化撤销、曲折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等六个不同阶段的观点。在中共党组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本文力求厘清中共党组在这个时期发展的脉络,研究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在提出确立阶段,中共党组组织建设先于制度完善的特点非常突出,在中共四大正式提出中共党组的前身——中共党团的概念之前,中共党团就已经在革命斗争实践中成立了。在发展承续阶段,中共七大正式将中共党团更名为中共党组,开始了中共党组发展的新里程。在全面建立阶段,中共党组与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时代背景同频共振,为适应革命战争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掀起了全面建立的热潮。在弱化撤销阶段,受毛泽东几次重要批示的影响,中共党组从全面建立开始走向逐步弱化,最终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政治环境下再无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而被迫全部撤销。在恢复发展阶段,中共党组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政治体制改革构想的影响下,中共党组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党的十三大后经历了再次被撤销的命运,只不过这次撤销范围较小,局限在政府机关的范围之内。1989年政治风波结束后,党中央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共党组的建设,中共党组又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阶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加强了对中共党组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研究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这是第一部完整系统的中共党组制度规定,为中共党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9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共党组的发展有过坦途,更经历过挫折,有过全面建设的大好形势,更经历过被全面撤销的艰难境地。但是,就是在这样一个充满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党组展现出了异乎顽强的生命力,朝气蓬勃地走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彰显了中共党组制度本身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指导下,中共党组必将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段传龙[4](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刘锐[5](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张一鸣[6](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王晓强[7](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冯志峰[8](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黄云花[9](2017)在《自治州辖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同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勐海县作为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勐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族人民在政治上充分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平等权利,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勐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以来,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使各族人民走上了政治舞台,民族干部队伍茁壮成长;各族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显着增强,全面推进法治勐海建设;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经济综合实力增强;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边疆巩固,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实践证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边疆的稳定,是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胜利。
郑广永,崔英楠[10](2017)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研究》文中提出中发[2015]18号文件和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是探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的最高政策和法律依据。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没有立法权和人事任免权,但是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其中又以监督权为核心。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人员构成及组织结构,决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主席团职权时,要避免弱化乡镇人大及代表个人的作用。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纳税人需求导向的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政务公开 |
二、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 |
三、税务政务公开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服务型政府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知情权理论 |
四、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税务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
一、我国政务公开制度概述 |
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
第二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 |
一、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
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流程 |
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
五、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现状 |
一、考核指标内容 |
二、指标考核情况 |
第四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成效 |
一、促进税收执法规范化 |
二、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
三、促进税收营商环境优化 |
四、促进机关行政效能提升 |
第三章 纳税人政务公开需求及满意度调查分析 |
第一节 调查问卷说明 |
一、问卷设计情况 |
二、调查样本构成 |
第二节 纳税人政务公开需求分析 |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需求分析 |
二、政务公开的平台需求分析 |
三、政务公开的质量需求分析 |
四、政务公开的时效需求分析 |
五、政务公开的服务需求分析 |
六、关于政务公开的监督要求分析 |
第三节 纳税人对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满意度分析 |
一、纳税人对税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 |
二、纳税人对税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分项指标评价 |
第四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政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 |
一、决策信息公开不全面 |
二、执行信息公开不全面 |
三、管理信息公开不全面 |
四、服务信息公开不全面 |
五、结果信息公开不全面 |
第二节 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不够完善 |
一、线上、线下信息资源整合不到位 |
二、网站功能不完善 |
三、税收新媒体作用发挥不充分 |
第三节 发布信息质量不高 |
一、公开格式不规范 |
二、内容呈现形式单一 |
三、公开精准度不够 |
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 |
第四节 政务公开的时效性不够强 |
一、信息发布不及时 |
二、过期信息清理不及时 |
三、政策解读不及时 |
第五节 政务公开服务有待提升 |
一、依申请公开服务还需改进 |
二、征纳双方双向互动还需加强 |
三、缺乏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收集反馈机制 |
四、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渠道还需拓展 |
五、政务公开监督和救济工作还需加强 |
第五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思想认识不到位 |
一、税务机关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
二、税务机关政务公开服务意识不够强 |
三、政务公开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处理不到位 |
四、纳税人政务公开参与意识不强 |
第二节 政务公开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一、政务公开立法滞后 |
二、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制度不健全 |
三、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救济制度不健全 |
第三节 政务公开保障措施不到位 |
一、机构人员保障不到位 |
二、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不足 |
三、培训宣传保障不到位 |
第四节 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 |
一、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
二、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 |
三、激励问责机制不健全 |
第六章 改进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对策 |
第一节 树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政务公开理念 |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
二、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政务公开意识 |
三、正确处理税务政务公开与信息安全的关系 |
四、正确处理好税务政务公开与税收宣传的关系 |
第二节 加快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 |
一、加快政务公开法律体系建设 |
二、完善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制度 |
三、严格执行法律制度规定 |
第三节 立足纳税人需求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
一、整合利用传统政务公开平台资源 |
二、加强部门网站建设 |
三、用好用活新媒体平台 |
四、增强政务公开平台互动效果 |
五、建立基于民众需求导向的税收大数据分析发布机制 |
第四节 健全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
一、强化组织保障 |
二、强化人才保障 |
三、强化经费保障 |
四、强化技术保障 |
第五节 规范税务政务公开实施工作 |
一、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二、明确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
三、规范政务公开流程 |
四、增强政务公开时效性 |
第六节 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评价机制 |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务公开考核评价指标 |
二、引入第三方对政务公开进行多维度评价 |
三、加强政务公开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调查问卷 |
致谢 |
(2)地方政府常务副职研究:形态、职能和运作 ——基于293个地级市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副职分管 |
(二)官员晋升 |
(三)政治精英 |
(四)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常务副职 |
(二)干部管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结构功能主义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常务副职基本形态 |
一.副职基本形态 |
(一)副职分管制的历史沿革 |
(二)副职的功能 |
二.地方政府常务副职基本形态 |
(一)常务副职的历史沿革 |
(二)常务副职的功能 |
三.地方政府常务副职现状 |
(一)数据选择和分类 |
(二)结果 |
(三)地方政府常务副职基本特征 |
(四)“一把手”后备干部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常务副职职能 |
一.作为政府领导的职能 |
(一)实质性职能 |
(二)象征性职能 |
(三)常务副职和一般副职 |
二.作为党委委员的职能 |
(一)党委常委 |
(二)常务副职和其他常委副职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常务副职运作形式 |
一.选任 |
(一)常务副职来源 |
(二)常务副职任命形式 |
二.权力 |
(一)授权方式:法理性和政治性 |
(二)内容:领导、管理和决策 |
三.关系 |
(一)行政系统 |
(二)地方党委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五、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共党组的前身——中共党团的提出与确立(1921—1927) |
第一节 党团制度的缘起与无产阶级政党组建党团 |
一、党团制度的起源 |
二、无产阶级政党组建党团 |
三、国民党党团 |
第二节 中共党团组织的出现与党团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一、中共党团组织的出现与基本情况 |
二、中共党团制度的正式建立与法理确认 |
第三节 中共党团组织出现原因探究 |
一、苏联向中国进行革命输出的必然结果 |
二、适应中国近代革命斗争实践的必然选择 |
三、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奋斗目标不断谋求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 |
第四节 早期中共党团组织的功能作用 |
一、大力推动工人运动的发展 |
二、为党在农村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
三、积极推动国民党改组和国共合作 |
第二章 中共党团的进一步发展与承续(1927—1945) |
第一节 八七会议前后中共党团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一、中共党团干事会的成立 |
二、八七会议的召开与白色恐怖下的中共党团建设的推进 |
三、中央第17号通告对于党团和其他党群组织关系处理的规定 |
第二节 在土地革命风暴中的中共党团的发展 |
一、中共六大对党团制度的规范与强化 |
二、在处理苏维埃与党的关系中的中共党团 |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与第一个中共党团制度条例的出台 |
第三节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党团的调整与加强 |
一、全面抗战初期中共党团组织建设政策的调整 |
二、皖南事变与中共设置党团政策的改变 |
三、抗日根据地内中共党团组织建设 |
四、中共七大党章将中共党团更名为中共党组 |
第三章 中共党组的全面建立(1945—1954) |
第一节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党组的发展 |
一、中共党组在解放区政府和群团组织中的逐步设立 |
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党组相关制度规定 |
三、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党组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党组的全面设立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政权系统中普遍设立中共党组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地方政权系统中设立中共党组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群众团体系统中设立中共党组 |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共党组建设特点 |
第四章 中共党组的逐步弱化与撤销(1954—1977) |
第一节 毛泽东的批示与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 |
一、毛泽东的批示对政务院党组运转机制的影响 |
二、政务院党组干事会的更名与撤销 |
三、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与中共党组设置的变化 |
第二节 中共八大召开后中共党组的弱化 |
一、中共八大党章关于中共党组的规定 |
二、中央财经、政法等5个小组的成立 |
三、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党组改建为党委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共党组的撤销 |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中共党组的撤销 |
二、在中共九大党章中取消关于中共党组的规定 |
第五章 中共党组在曲折中继续发展(1977—2012) |
第一节 中共党组的重新恢复 |
一、十一大党章恢复对中共党组设置的规定 |
二、在政权系统和群团组织中中共党组的恢复设置 |
三、十二大党章对中共党组设置的系统规范 |
第二节 中共党组的再次撤销 |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政治体制改革 |
二、党的十三大的召开与中共党组的再次撤销 |
第三节 中共党组的重新建设与发展 |
一、1989 年政治风波与中共党组的重新建设 |
二、十四大党章对中共党组规定的修改 |
三、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首次提出 |
第六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党组的新发展(2012 年至今) |
第一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党组的守正创新 |
一、十八大党章中有关中共党组的规定 |
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出台 |
三、两个与中共党组相关规则办法的制定 |
四、中共党组、部门党委、机关党委等的区别 |
第二节 党的十九大后中共党组的创新发展 |
一、十九大党章中有关中共党组的规定 |
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出台 |
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正式颁布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共党组发展的原因探究 |
一、为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提供重要组织制度保障 |
二、新时代推进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
三、适应了新时代中共党组制度自身规范建设的现实需要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共党组的作用发挥 |
一、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的作用发挥 |
二、在重要经济组织中的作用发挥 |
三、党组性质党委的作用发挥 |
四、在人民团体和文化组织中的作用发挥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概念辨析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内涵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意义 |
一、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 |
二、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 |
三、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条件 |
一、经济条件: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 |
二、政治条件: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 |
三、文化条件: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 |
四、社会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阶段 |
一、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 |
二、以行政问责部署为载体的萌芽阶段 |
三、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 |
四、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规律 |
一、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 |
二、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 |
三、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 |
四、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表现 |
一、规范文本的考察 |
二、现实案例的研讨 |
三、制度框架的梳理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追责主体失衡 |
二、追责对象单一 |
三、追责范围模糊 |
四、追责程序缺陷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理论研究的制约 |
三、规范设计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念提升 |
一、由法制到法治 |
二、由惩罚到预防 |
三、由独断到合作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确立 |
一、依法追责原则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四、终身追责原则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模式建构 |
一、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考察 |
二、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评析 |
三、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的建构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配套 |
一、责任评估制度 |
二、公众参与制度 |
三、官员复出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具体面向 |
第一节 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选择 |
一、选择多元主体的依据 |
二、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 |
三、同体追责主体的规范 |
四、异体追责主体的健全 |
第二节 复合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拓展 |
一、复合化追责对象的关系 |
二、细化个体责任追究 |
三、强化集体责任追究 |
第三节 体系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的明确 |
一、综合立法模式的采用 |
二、多种归责原则的适用 |
三、多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
第四节 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健全 |
一、增加事前评估程序 |
二、强化正式运行程序 |
三、优化事后救济程序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9)自治州辖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一)国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
(二)国内研究现状和趋势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四、研究的内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探究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自治州辖非自治县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二、边疆治理理论 |
三、民族政策理论 |
四、代表制理论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位 |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 |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 |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 |
第四节 自治州辖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意义 |
一、民族自治权利得到落实 |
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三、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
第二章 勐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历届勐海县人民代表大会 |
一、佛海、南峤县各族各界代表会 |
二、版纳时期各族各界代表会 |
三、勐遮、勐海县各族各县人民代表大会 |
四、第二至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
五、“三代会” |
六、第六届及以后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二节 人大代表的选举 |
一、选举制度 |
二、历届县人大代表选举 |
第三节 勐海县人大常委会 |
第三章 勐海县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勐海县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
一、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
二、加强重大事项决定 |
三、依法进行人事任免 |
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
五、加强乡镇人大指导 |
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勐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
二、各族群众法制意识普遍增强 |
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
四、确保边疆民族团结稳定 |
第三节 基本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
二、紧紧围绕发展大局 |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职 |
四、依靠代表开展工作 |
第四章 勐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勐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重大事项决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人事任免权行使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代表作用发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勐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 |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不到位 |
三、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 |
四、自身建设不完善 |
五、人大代表素质参差不齐 |
第五章 进一步完善勐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强化监督实效 |
一、优化监督环境 |
二、提高监督认识 |
三、提高监督实效 |
四、强化监督措施 |
第二节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
一、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 |
二、规范人事任免工作 |
第三节 改进和完善代表工作 |
一、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
二、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
三、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 |
四、深化完善“人大代表之家”创建工作 |
第四节 加强自身建设 |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
二、加强组织建设 |
三、加强作风建设 |
四、加强制度建设 |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
六、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工作指导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探索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
二、地方对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的代表性探索 |
(一) 浙江省对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的规定 |
(二)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对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预算监督职权的规定 |
(三) 云南省对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的规定 |
三、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具体内容探讨 |
(一) 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没有人事任免权 |
(二) 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 |
(三) 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拥有监督权 |
四、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职权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纳税人需求导向的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研究[D]. 杨大泽.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地方政府常务副职研究:形态、职能和运作 ——基于293个地级市的研究[D]. 任爽.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的历史考察[D]. 廉晓红.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刘锐.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自治州辖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为例[D]. 黄云花. 云南财经大学, 2017(04)
- [10]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职权研究[J]. 郑广永,崔英楠.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