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打听案情违反哪些纪律
- 答: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宏行消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带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蔽知记备案。
问:公职人员打听案情如何处理
- 答:法律分或罩析:对监察人员在线索处置、日常监督、调查、审理和处置等各环节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按坦哗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组织反映。二是对监察人员违反规定接触有关人员的处理。知情人既包括共同办理该监察事项的其他监察人员,也包括被调让团行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其他人员。对以上两种情况,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问: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 答:法律分析:
人们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等。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哗唯为贯彻落实《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乱御培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拆早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