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口供”与沉默权(论文文献综述)
甘长展[1](2020)在《论我国司法环境下“零口供”规则的适用问题》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口供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有着“证据之王”的地位,至今“口供”仍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然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发展变化,根深蒂固、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本土刑事诉讼思维,已与世界范围内变革后的观念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冲撞。随着我国先后参与制定或加入了多个以倡导司法文明、倡导沉默权为核心内容的国际公约,例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引入沉默权的部分内容,将其以“零口供”规则的称谓上升为法律,已成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与国际公约合理衔接的必然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零口供”规则在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程中的价值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目前看来,我国刑事诉讼侦办全过程中,仅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适用“零口供”规则来办理案件,而绝大多数公检法机关仍旧遵循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口供为非常重要之证据,这就导致了,现实中不免为了获取口供而发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进而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情况。建立并完善“零口供”规则,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并提高办案效率具有一定推进作用,对推动刑事司法进程,消除刑讯逼供所导致的负面效应更具深远意义。但当前司法现状,立即全面实行“零口供”规则还缺乏可操作性和全面实行的可能性。因此,这一原则的实行,必然带来全面否定口供价值,大幅增加侦查人员工作量等实际问题,对打击犯罪、提升侦办效率不免有些阻碍。“零口供”规则是我国特有的规则内容,目前还仅限于审查起诉阶段部分适用,尚不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性,与之类似的是英美法系的“沉默权”制度。但二:者又有异同,区别在于适用主体不同、对犯罪嫌疑人赋予的权利内容不同、程序贯穿的时间范畴也不同;但又有一些相同之效应,即,都视为尚未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都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讯逼供的发生概率,却又都阻碍了案件的侦破速度。鉴于此,本文旨在参考域外沉默权的基础上,对我国是否应推广使用“零口供”规则,以及若推广使用,都有哪些方面需要改善加以论述,以期在既打击犯罪,又确保人权,还不增加案件侦办难度方面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罗洁[2](2018)在《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有权自主选择回答与否,且不因其选择沉默不语而对之作出不利法律后果的保障性权利。沉默权有“明示的沉默权”与“默示的沉默权”、“显性的沉默权”与“隐性的沉默权”等几个主要的分类。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天然的联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重要保障。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包含有沉默权制度的部分内容,但两者是互相独立、但内容互相有交叉的关系。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存在“尚未确立”、“已经建立”与“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三种观点。我国不仅已经在刑事立法精神上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的合理内核,而且在立法体例上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具有可选择性,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监察法的规定并不与沉默权制度相矛盾和冲突,其所规定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如实供述义务可以视为沉默权制度的例外情形。我国司法实务界仍然借“如实陈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但又在提倡“零口供”案件及“零口供规则”,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适用沉默权制度办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借鉴和经验,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完善沉默权制度具有可行性。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层面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认罪认罚制度,是完善沉默权制度配套制度的需要。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并完善沉默权适用情形的例外规定,是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方案。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是有助于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司法策略。
谭妮[3](2018)在《“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零口供”规则,这项主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是由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8月出台的。“零口供”规则的推出,意味着侦查机关在向检察院递交包含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在内的相关证据并提请批捕或起诉时,检察官应当遵循“零口供”规则,即视为犯罪嫌疑人零有罪供述,而后,在依照此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确存在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并判断,再对是否需要批捕或起诉作出决定。当前,在我国司法过程中存在司法人员过度依赖口供的现象,甚至出现一些急功近利的司法人员严刑逼供的行为,这样既不利于建设法治国家,同时也不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沉默权,不能积极有效的转变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脑海中的“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权利”以及“有罪推定”等的消极思想。推出并实施“零口供”规则,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并提高办案效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推进作用,但是这个原则又完全否定了口供的价值,而且还降低了侦查的效率,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这一规则的实施,一方面将会导致侦查效率的下降;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可能。“零口供”规则的出发点在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在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对口供的重要性过分重视,不过,对“零口供”规则的具体落实以及改革的力度尚有不足。本文全面分析了“零口供”规则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在考察司法实践、域外可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可操作层面提出了我国“零口供”案件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具体规则和完善建议。全文约37000字,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文章分析了“零口供”规则的基础理论,并就“零口供”规则的出台背景与核心内容进行了阐述;其次,重点分析和阐述了“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和证据认定;接着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比较典型的“零口供”毒品案件的证据认定进行全面阐述;最后,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背景下“零口供”案件的司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改革措施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陈红文[4](2017)在《零口供规则及其应用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零口供规则这个词语,零口供规则这个词是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推出来的,它的原理是忽略嫌疑人的口供,通过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进而将嫌疑人送上法律的审判。它的推出在司法界引起了巨大反响。零口供规则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是社会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其不完善、有缺点,但也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一个途径,是打击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不可全盘否定。笔者试从零口供规则的一般理论入手,对零口供规则应用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并结合当前刑事案件零口供的应用,提出完善零口供规则的方法,为零口供规则的出台略尽绵薄之力。
张珂[5](2014)在《论“沉默权”与“零口供”》文中研究表明西方较多发达国家的法律赋予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力"。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专家对于是否应引进西方"沉默权"法律颇有争议。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城区检察院推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在社会上引发了对于"沉默权"广泛讨论的热潮。但,"零口供"就等于"沉默权"吗?二者又有怎样的关系呢?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零口供"与"沉默权"的进一步分析,进一步探讨二者关系。
邓晓宇[6](2012)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零口供”与沉默权》文中研究表明"零口供"最初是指,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送到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或者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而通过其他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是否有罪。"零口供"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了积极意义,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是应结合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沉默权的规定和限制,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范冬冬[7](2012)在《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困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沉默权产生至今,沉默权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足迹遍布世界上130多个国家。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已经被研究了十余年,但是理论界对沉默权的正当性、可行性一直存在争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引入沉默权制度,但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不可行。近年来,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另外近些年来一些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家错案、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的不断曝光,理论界乃至普通公众都强烈呼吁通过沉默权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沉默权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写进法律。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但与沉默权精神对立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并没有删除。介于此,有学者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不等于沉默权;“如实供述”义务不删除,沉默权就不可能实现。理论界呼吁了十余年的沉默权为什么不能写进刑事诉讼法?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哪些困境?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方法、调查研究方法对沉默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总结借鉴了西方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英国、美国沉默权制度的经验,阐述了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困境、现实困境和制度困境做了深入分析。
黄丹翔[8](2011)在《关于“零口供”制度的思考》文中认为在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界对口供证据太过依赖,辽宁抚顺市抚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试图遏制这种偏向。各媒体都将其报道成沉默权引进中国的标志。对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零口供"制度的内涵以及运行情况,揭示"零口供"并不能代表沉默权的确立,并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王志锋[9](2009)在《取舍之间——对“零口供规则”的质疑与反思》文中认为"零口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可能性,但是它全盘否定了口供的价值,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下并不适用。通过对"零口供规则"进行反思,正确地运用口供原则,理性地去判断口供的真伪,才是解决口供去留的关键。
杨心洁[10](2008)在《论“零口供”条件下的定罪与处罚》文中研究指明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中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存在"零口供"的情形,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司法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应当正视"零口供"和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和辩诉交易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零口供”与沉默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零口供”与沉默权(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司法环境下“零口供”规则的适用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零口供”的原因 |
(二) “零口供”的研究意义 |
1.填补“零口供”理论的空白 |
2.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概率 |
3.提升刑事案件侦办思路 |
4.改进刑事案件侦办手段 |
二、“零口供”规则的理论 |
(一) “零口供”规则的概念 |
(二) “零口供”规则的来源 |
(三) 可能产生“零口供”的情形 |
(四) “零口供”规则的特性 |
(五) “零口供”规则和“沉默权”制度的异同 |
三、我国“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一)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1.侦查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2.检察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3.审判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二) 目前司法环境下,“零口供”规则适用的局限性 |
1.“零口供”规则与“证据规则”相抵触 |
2.“零口供”规则浪费了司法资源 |
3.“零口供”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 |
4.技术侦查措施的局限性 |
5.深挖余罪受到阻碍 |
四、“零口供”规则得以适用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技术侦查手段制度 |
(二) 提升技术侦查措施的先期搭建平台 |
(三) 分化对口供是否成为证据类型的案件 |
(四) 口供内容作为量刑情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沉默权制度概述 |
2.1 沉默权制度的域外历史沿革 |
2.1.1 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源起与发展 |
2.1.2 沉默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
2.1.3 沉默权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发展 |
2.2 沉默权的内涵与分类 |
2.2.1 沉默权的内涵 |
2.2.2 沉默权的分类 |
2.3 沉默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
2.3.1 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 |
2.3.2 沉默权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3.3 沉默权制度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
第3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两难处境 |
3.1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及本文观点 |
3.1.1 观点一: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
3.1.2 观点二:我国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 |
3.1.3 观点三: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 |
3.1.4 本文观点 |
3.2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 |
3.2.1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制度的规定 |
3.2.2“应当如实供述”是沉默权制度的配套规定 |
3.2.3《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 |
3.3 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待沉默权的态度 |
3.3.1 侦查机关常借“如实供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 |
3.3.2 司法机关提倡“零口供”案件及其规则 |
第4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4.1 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4.1.1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必要 |
4.1.2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 |
4.1.3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 |
4.2 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经验与借鉴 |
4.2.2 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 |
4.2.3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 |
第5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完善策略 |
5.1 确立与完善沉默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
5.1.1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
5.1.2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5.1.3 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
5.2 未来的立法完善方案 |
5.2.1 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 |
5.2.2 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 |
5.2.3 完善沉默权的例外情形规定 |
5.3 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的司法策略 |
5.3.1 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 |
5.3.2 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 |
5.3.3 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内容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零口供”含义的基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口供解析 |
一、口供的定义 |
二、口供的必备条件 |
第二节 “零口供”规则解析 |
一、“零口供”规则的内涵变化 |
二、“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 |
第三节 “零口供”规则的核心内容与要求 |
一、“零口供”规则的核心内容 |
二、“零口供”规则的要求 |
三、“零口供”规则对侦查实务的影响 |
四、对“零口供”的理论批判 |
第二章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标准与认定阐述 |
第一节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标准 |
一、法律标准 |
二、证据标准 |
三、事实标准 |
第二节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认定 |
一、具体的证据审查标准 |
二、证据锁链 |
第三章 以毒品案件为例对“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分析 |
第一节 “零口供”毒品案件概述 |
一、从案例角度分析我国“零口供”毒品案件现状 |
二、“零口供”毒品案件的证据构成特点 |
三、“零口供”毒品案件证据种类 |
第二节 “零口供”毒品案件成因和证据收集与认证中存在的问题 |
一、毒品案件“零口供”成因分析 |
二、“零口供”对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影响 |
三、“零口供”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零口供”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认证的完善 |
一、证据收集的完善 |
二、证据认定的完善 |
第四章 “零口供”规则在实践操作中引发的思考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背景下“零口供”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误区:口供等于证据之王 |
二、“零口供”与沉默权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零口供”案件司法实践的参考建议 |
一、体制层面:侦查模式转型 |
二、技术层面:侦查取证的科技化 |
三、观念层面:树立侦查机关的客观公正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零口供规则及其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零口供规则综述 |
二、国外近似零口供规则的研究 |
第二章 零口供规则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零口供规则的定性和分类 |
一、零口供的概念 |
二、零口供规则的来源 |
三、零口供规则的特性 |
四、零口供规则的种类 |
第二节 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异同 |
一、沉默权 |
二、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的差异 |
三、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的共同点 |
第三节 零口供规则的价值 |
一、变革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模式 |
二、有利于加快我国司法制度完善的步伐 |
三、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
四、减轻口供的影响 |
五、转变侦查思维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第一节 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一、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二、检察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三、法院对零口供规则的应用现状 |
第二节 零口供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困境 |
一、嫌疑人的畏罪抗拒性是造成零口供规则的重要原因 |
二、零口供规则证据收集困境 |
三、零口供规则难以深挖余罪 |
第四章 我国零口供规则应用措施完善 |
第一节 慎用零口供规则 |
一、严密审查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 |
二、加强零口供案件的现场勘查 |
三、加强零口供证据审查判断 |
第二节 建立零口供规则体系 |
一、构建零口供规则的通用规则 |
二、确立零口供规则的特殊规则 |
三、从侦查程序中保障零口供规则的实施 |
第三节 零口供规则应用错误的救济机制 |
一、确立对零口供规则应用错误的救济程序 |
二、明确对零口供规则应用错误的补偿追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沉默权”与“零口供”(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 |
(一) 定义 |
(二) 相关法律 |
(三) 相关外围制度 |
(四) 配套制度 |
(五) 对“沉默权”的限制 |
二、“零口供” |
(一) 概念 |
(二) “零口供规则” |
(三) “零口供”核心内容: |
(四) “零口供”案例 |
三、“零口供”与“沉默权”的关系 |
(一) 零口供不等于沉默权 |
1. 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
2. 从实质上看: |
(二) 二者相似点 |
1. 产生的原因: |
2. 所造成影响相似点: |
3. 带来的有利影响: |
(三) 二者不同点: |
1. 法律地位: |
2. 对于办案: |
(四) “沉默权”可造成“零口供”现象 |
四、如何对待二者关系 |
五、综述 |
(7)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沉默权制度概述 |
一、 沉默权的概念 |
二、 沉默权的产生于发展 |
三、 对沉默权的限制 |
(一) 边沁对沉默权的批判 |
(二)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 |
(三) 美国对沉默权的限制 |
第二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研究现状 |
一、 学术界对沉默权的研究 |
(一) 肯定说 |
(二) 否定说 |
(三) 我国原则上已经确立了默示沉默权 |
二、 “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 |
(一) “零口供”规则对沉默权的司法实践 |
(二) “零口供”规则及发展 |
三、 刑诉法修改对沉默权的相关讨论 |
(一) 《刑事诉讼法》修改历史回顾 |
(二) 《刑事诉讼法》修改引发的对沉默权的相关讨论 |
第三章 对沉默权问题的实证调查 |
一、 情况说明 |
二、 调查问卷 |
第四章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困境 |
一、 对沉默权的认识存在误区 |
(一) 对沉默权概念理解的混乱 |
(二) 沉默权在我国被意识形态化 |
(三) 正确看待“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之间的关系 |
二、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观念与现实困境 |
(一) 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
(二) “权力本位”观念根深蒂固 |
(三) 犯罪率不断上升和司法低效率现状 |
三、 制度层面的困境 |
(一) 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 |
(二) 没有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 |
(三) 我国尚未建立发达的律师制度 |
(四) 在我国确立辩诉交易制度存在阻力 |
(五) 证据开示制度离我们还很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关于“零口供”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零口供"规则的内涵 |
二、"零口供"制度的进步意义 |
三、与沉默权相比, "零口供"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 "零口供"规则的适用范围有限 |
(二) "零口供"规则具体操作机制存在缺陷 |
(三) "零口供"规则限制了口供在诉讼中的作用 |
(9)取舍之间——对“零口供规则”的质疑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零口供规则”的含义解析 |
二、“零口供规则”在我国推行的可能性 |
三、对“零口供规则”的反思 |
(一) 正确认识口供的性质 |
(二) 正确地运用口供 |
1.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 |
2.既要重视供述, 也要重视辩解。 |
3.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要坚决排除。 |
4.只有口供,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
四、结语 |
(10)论“零口供”条件下的定罪与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正确对待“零口供” |
(一) 零口供情况下的定罪与处罚应当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二) 零口供的应用需要更新刑事诉讼观念 |
三、在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保护 |
(一) 沉默权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已有所反映 |
(二) 沉默权的实质内涵 |
(三) 沉默权在我国的司法尝试及前景 |
四、零口供定罪与处罚, 应当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益 |
(一) 辩诉交易的概念 |
(二) 引入辩诉交易应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端, 充分利用其长处 |
(三) 中国首例辩诉交易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 |
四、“零口供”与沉默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司法环境下“零口供”规则的适用问题[D]. 甘长展.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2]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D]. 罗洁. 湖南大学, 2018(06)
- [3]“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研究[D]. 谭妮. 兰州大学, 2018(02)
- [4]零口供规则及其应用研究[D]. 陈红文. 广东财经大学, 2017(04)
- [5]论“沉默权”与“零口供”[J]. 张珂.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9)
- [6]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零口供”与沉默权[J]. 邓晓宇. 青春岁月, 2012(21)
- [7]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困境[D]. 范冬冬. 甘肃政法学院, 2012(04)
- [8]关于“零口供”制度的思考[J]. 黄丹翔. 商品与质量, 2011(SB)
- [9]取舍之间——对“零口供规则”的质疑与反思[J]. 王志锋.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3)
- [10]论“零口供”条件下的定罪与处罚[J]. 杨心洁. 法制与社会, 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