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21世纪不动产登陆中国(论文文献综述)
苏志宏[1](2021)在《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指出随着不动产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围绕“一窗受理、并联办理”等业务目标,国家在不动产登记业务领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传统的每个市、县分散式实施部署一套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的模式,存在资源浪费、数据分散、维护困难等问题。为进一步统筹整合不动产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应用与服务系统建设,改进不动产业务应用模式,形成集约、高效、安全的不动产登记系统,本文从不动产登记业务实际出发,分析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通过通用服务接口构建与资源整合,研究云架构模式下大集中式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同时针对当前不动产业务系统中Web三维可视化弱项问题,研究不动产Web三维应用的实现。首先,从实际业务出发,重点围绕多层级系统租户管理、不动产登记核心业务流程、登记流程定制管理和不动产三维业务可视化及数据交互等核心需求,完成了云架构模式下大集中式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及Web三维可视化应用的需求分析。其次,应用多租户模式设计解决省、市、县三级用户在不动产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业务逻辑和数据存储划分的问题,并给出对应多租户模式的系统设计与实现。第三,分析原有的分散式不动产登记系统业务功能,结合不动产登记有关条例法规,重新梳理不动产业务办理相关功能结构和业务流程,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和Web三维可视化系统的设计。第四,提出了针对矢量、地形高程、栅格影像、倾斜摄影、人工模型、点云等数据格式的三维应用处理方案,并以倾斜摄影数据单体化和显示效率优化为核心阐述三维数据处理应用方案。在倾斜摄影数据单体化方面,给出了物理切割、顶点赋值、动态单体三种不同单体化方式的对比,在显示效率优化方面通过顶层拼接合并、纹理压缩、传输压缩等方式,实现效率优化。最后,介绍了系统的实现及测试情况。应用效果表明,所设计研发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的功能满足业务需求,性能稳定,解决了多级业务数据分散、业务流转脱节等问题,便于统一管理和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张艳艳[2](2021)在《欧洲工业遗产保护历程与管理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工业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曾是工业化生产生活的历史缩影,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载体。在推进城镇化的社会背景下,工业遗产保护成为热门话题,我国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群体高度重视工业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而在推进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事业的过程中,却因各城市工业化进程不同等各种原因,导致工业遗产保护制度并不能适用于不同地域的工业遗产保护。因此,研究工业遗产保护历史较久国家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研究致力于我国从工业遗产保护体系成熟的欧洲国家的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基于此,首先以“工业遗产”为研究对象,以工业遗产的发展和保护历程为研究前提,其次通过梳理国际组织机构为工业遗产保护颁布法令条文,提取工业遗产保护的国际规章中有关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方法的关键信息,并分析其发展历程。与此同时,对比剖析以英国、德国和法国为主的欧洲国家在工业遗产保护制度、实践以及管理方面的制度优化以及实际保护案例的实践,接着研究分析英国、德国和法国在工业遗产管理体系以及登录制度与标准,最后总结归纳以英国、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在工业遗产的保护制度、实际改造策略、管理体系以及登录制度和标准,对我国完善工业遗产保护和管理制度的启示,为完善我国工业遗产拥有更完整的,层级分明的保护和管理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陈欢欢[3](2020)在《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筑退让区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红线以内、建筑控制线以外的区域。业主尤其是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据工作实践及调研掌握的情况,出于道路拓宽预留、市容环境维护等方面的目的,我国法律尤其是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其既不能建造建筑物,又很难获准进行户外经营,而且,该区域在部分地方被视为城市道路,其获准使用后还被要求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此造成多个法律问题:其一,部分行政主体随意界定公共利益、不论具体情况而“一刀切”式处理问题、滥用行政裁量权,而且其行政活动缺失协商参与机制缺位,牺牲的私人利益与维护的公共利益不合比例,造成业主的私人利益受到过度限制;其二,业主高价受让了土地使用权,但该区域的可利用价值很低,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补偿,还长期负担维护、管理的义务,获准使用后还要缴纳行政费用,业主的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其三,该区域对于业主来说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但社会公众通行等公益用途的利用率却较低,严格限制业主的利用是否会造成珍贵的土地资源被浪费?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不能仅从行政法中规制行政的视角作单纯的限制,也不宜只局限于民法中的物权保障,而应当寻找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交融之处。地役权、相邻关系、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国内现行制度似乎难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与传统的地役权相比,域外的公共地役权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成立要件,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和土地权利人平等、诚信地协商,约定其忍受一定的不利益或负担,同时给予相应补偿,并保障其享有“剩余”的土地利用权利。鉴于其协商性、保障性、补偿性、稳定性等优势,同时考虑到国内公用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法已存在公共地役权“雏形”并趋于成熟,借鉴并引入公共地役权的理论与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趋势之下,我国应当采取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以公共地役权制度协调对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为维持必要的公共利益而保留一定的限制之余,在四个方面完善保障机制:其一,尊重私法物权,业主使用该区域不再缴纳行政费用,相反还因为权利受限而获得一定补偿;其二,通过平等、诚信的协商,放宽对业主使用该区域的条件、形式、范围、期限、强度等要素的尺度,积极维护其“剩余财产权利”和土地资源的效用;其三,通过行政协议细化并固化上述要素的尺度,为业主的户外经营活动提供可预期的、稳定的法律引导;其四,通过签订长期有效的行政协议,最大限度减少办理行政手续的负担,确保业主使用该区域的高效与便利。
张文[4](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周莹[5](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吴占军[6](2020)在《战前日本美洲移民及其政策研究(1868-1941)》文中研究说明移民,是人类历史上从古至今从未间断的重要社会现象之一。通过明治维新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日本,随着国内人口的持续高速增长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的实施,也发生大规模的海外人口移动。战前日本除了向亚洲殖民地的殖民人口扩张之外,美洲地区作为国际移民的主要接收地,成为日本海外移民的主要选择之一。近代以来日本向美洲移民的历史,与日本向亚洲殖民地和势力范围内的殖民人口扩张相比,移民性质、移民形式、移民规模和影响都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日本向美洲移民政策也经历了从消极保守政策向积极奖励政策的转变。1885年赴夏威夷“官约移民”的实现,标志着日本正式解除了国民赴海外移民的禁令,也由此开启了日本人移民美洲的历史。当时美国和加拿大已经开始推行具有种族主义的“排亚政策”,随着日本移民的增加北美地区“排日运动”日趋激烈。为了维系与移民接收国的关系和保护本国移民利益,日本政府采取了保守的移民政策,1896年颁布《移民保护法》,加强对移民公司的规范和监管,1907—1908年与美加两国签订《君子协定》,主动限制国民以劳工移民身份移民北美。因为美加两国的“排日运动”和日本的保守政策,北美地区日本移民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进入1920年代,日本海外移民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日本开始将南美地区视为国家海外发展的重要组成,于是调整了美洲移民政策,将南美巴西作为主要移民输出国,推行政府主导的积极奖励政策。日本政府通过整合移民公司、为移民提供补助金、制定奖励投资移民的相关法律以及完善移民设施等,使赴巴西移民具有了“国策移民”性质。随着1941年太平洋战争的爆发,美洲各国先后禁止接收日本移民,日本人移民美洲活动全面停止。本研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梳理总结战前日本人向美洲主要国家的移民历程和移民发展特点;二是分析解读战前日本美洲移民的相关政策。在绪论部分梳理了日本海外移民及其政策的相关理论、界定相关概念,并对先行研究进行述评;第一章通过分析日本政府对明治初年三次海外移民活动的态度,指出日本在1885年以前选择禁止国民移民海外政策的原因;第二章至第四章通过梳理和分析日本人向夏威夷、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等主要接收国的移民历程,解读美洲日本移民的发展特点;第五章至第七章从日本的移民思想、移民立法和移民行政机构的变迁三个方面,解读日本美洲移民政策形成的内在要因;在结语部分,评价战前日本美洲移民政策从“消极保守”向“积极奖励”的转变,探讨日本移民政策转变与北美“排日运动”的关系,对比美加两国日本移民与巴西日本移民的差异,分析积极奖励的移民政策与日本谋求南美发展战略的关系。
周颖[7](2020)在《新加坡《叻报》音译外来词研究》文中提出19世纪新加坡被开辟为自由港之后,橡胶种植业蓬勃发展,吸引了大量移民涌入。殖民者的行政语言英语、新加坡土着居民的语言马来语、华人移民带去的华语以及世界各国语言,共同构成了清末民初新加坡独特的多语环境。其中华侨作为新加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新加坡华文报刊业的开创与发展。于1881年创刊的《叻报》,作为新加坡第一份华文日报,记录了当时新加坡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研究清末民初新加坡华语的珍贵资料。本文以清末民初新加坡华文报章《叻报》音译外来词为研究对象,以期揭示清末民初新加坡华语的部分特征。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来源语种的角度,将《叻报》中的音译外来词划分为英语、日语、马来语、俄语、法语、德语、梵语、拉丁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越南语、丹麦语、葡萄牙语、罗马尼亚语、泰语、波斯语、菲律宾语、爪哇语、突厥语、蒙语、女真语、粤语、满语这23个来源语种;其次从借入方式的角度,将《叻报》音译外来词划分为纯音译外来词、类化音译外来词、意音同译外来词和半音半意外来词这4类借入方式;最后,从词义范畴角度将《叻报》音译外来词划分为地名类、事物类、称谓类、抽象类4类词。第二章和第三章将《叻报》与新加坡、中国本土的其他报章进行比较,发现音译外来词的使用在同期新加坡华文报章中具有普遍性,是当时新加坡华文报章中的一个词汇特色,这一特色的形成也受同期中国本土报章词汇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叻报》音译外来词沿用至现代新加坡华文报章中,甚至进入到现代汉语标准语的词汇系统里,而有些《叻报》音译外来词则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第四章分析了影响清末民初新加坡音译外来词形成的因素,主要有新加坡社会历史发展和语言接触两个方面,语言接触主要是英语、马来语、俄语等接触;影响清末民初新加坡音译外来词历时演变的因素主要有新加坡社会政治、经济、语言政策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等。
杨境安[8](2019)在《美国对冲绳的军政统治研究(1945-1950)》文中研究说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开始在外交和安全保障体系中将“军政”作为国家战略予以重视,并将其应用于对冲绳群岛初期的占领实践活动中。本文以“军政”为中心,力图通过梳理美国的军政从规划、实施再到确立、调适以及向民政府过度转型的历史过程,探剖析美国军政计划的目标与手段,探究美军的军政统治对战后冲绳社会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并对美军的军政统治在美据冲绳时期的历史地位作出评价。从整体来看,美国对冲绳的军政统治的五年可以说是有条件的成功。政治上,在美国军政当局的统治下,冲绳人建立自治政府,逐步恢复社会生活稳定;社会经济上,军政统治使冲绳从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以依托美国军事设施为主的服务型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上,军政当局的冲绳教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一大批更健全、更有教育素养、更具生产力的市民。但在另一方面,军政统治使得冲绳民主化相当有限,土地问题又导致了美琉关系的紧张状态,成为了美国军政时代留下的一笔不好的政治遗产。总而言之,对冲绳的军政治理实践是美国对外宣扬“硬实力”的一种体现。军政统治既是美国处理战后冲绳问题的一次尝试,也是日后影响美琉关系的源头之一。在对冲绳实施军政统治的过程中,美军对军政方针的态度、实施与调整,既反映了其对战后冲绳政策的变化,也是美国针对日本以及两战格局调整的缩影。
齐磊[9](2019)在《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 ——以“中联前海开源-保利地产租赁住房REITs计划”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是指证券化发起人将具有稳定现金流、沉淀为固定资产的资产装入资产池,通过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产业或项目,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回报给投资人的一种证券投资方式。二十世纪六十年代,REITs在美国诞生,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全球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了REITs产品,市场规模接近2万亿美元1。当前我国还未出现标准的REITs产品,目前市场上发行的REITs产品被称之为类/准REITs,仅具有REITs产品的一项或几项特征。究其原因,配套政策的缺失是制约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具有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税务流程繁琐的特点,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开展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当前我国还未针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出台专项政策,现有业务主要是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制度框架下以资产管理产品的形式进行,税收政策上也仅限于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7]56号文及配套文件;配套政策的缺失导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存在税负较高、重复征税、税收定性不明等问题,不利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基于对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税制借鉴,对国内REITs的适用税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归纳了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流程。再通过中联前海开源-保利地产租赁住房REITs计划的案例,从不同税种、不同涉税环节的维度进行了具体的税务分析,得出目前关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设立环节税收成本较高、重复征税降低产品收益率、SPV的实体税收定性不明确、多层交易结构加大税务处理难度。最后,本文结合海外其他国家的经验借鉴,提出我国政府应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建设良好的制度环境,消除重复征税,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推动租赁住房REITs发展的政策建议。
赵自轩[10](2018)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研究范围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权利保护、继承等方面。但遗憾的是长久以来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各种学术观点的高下此消彼长,且大部分争议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既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实证分析,又缺少将理论适用于实际案件纠纷的司法验证。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但该法条作为引致性规范无法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指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技术催生的新生事物,其法律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就必须坚持“类型化思维”和“场景意识”,以此探析不同场景中不同类型网络事物的法律本质,最后在此基础发掘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特征和判断标准,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和外延,进而构建出科学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基本写作思路,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的梳理。第一节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与特征,特别是介绍了当前主要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基本观点,以此了解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基本范围与争议焦点;第二节主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与无形财产的联系与区别,特别是虚拟财产与知识产品的区别,为下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知识产权说”的反驳奠定基础;第三节介绍了域内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以此明晰我国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焦点和缺陷。同时,该部分还介绍了美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存在的争议,为我国立法提供可能的域外参考。第二章是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介绍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技术构成和基本类型,在了解网络游戏基本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根据游戏虚拟财产的不同功能将其区分为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第二节介绍了当前学界对游戏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在民法方面主要介绍了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债权说”、“物权法”、“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的主要观点,各种学术观点之间的主要争议,以及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是对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主要介绍了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因游戏虚拟财产引发的主要纠纷类型;第四节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功能和获取方式决定其显着的财产属性,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和功能决定了其实质上属于债权凭证;而游戏账号则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第五节是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当前阶段可以采用债权和物权分别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提供保护,采用公法手段对游戏账号提供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以国内外主要网络社交平台为分析对象,列举了网络社交平台上存在的主要虚拟财产类型——网络账号、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虚拟物品、电子货币;第二节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基于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实际功能的考察,认为网络账户的法律性质是个人信息;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实质是具有人格因素的无形动产;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电子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其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第三节介绍了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权属争议、继承争议和隐私风险;第四节主要介绍了美国《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机关对该立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并对我国立法的可能借鉴予以分析;第五节是对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在公法上,通过严格的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在私法上,通过严格落实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护义务、网络服务义务、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充分保户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第四章是对网络店铺的研究。第一节主要结合网络交易平台上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的不同获取方式,分别分析了两种网店的实质构成因素,并主要分析了个人店铺的核心构成——营业资产;第二节是对网店法律性质的分析,就网店的实质构成来看,其具有虚拟性、实用性、创造性、价值性特征,属于真正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三节是对网店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由于当前立法并未规定网店是一种虚拟财产,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承认网店是一种的独立财产类型并禁止网店转让,因此导致网店转让中滋生了大量的诈骗案件。同时,法院也往往不将网店视为网络虚拟财产,导致网店受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第四节是对网店权利归属和可转让性的分析,以网店的价值来源和实际经营为观察视角,认为网店实际经营者对网店享有虚拟财产权。同时,结合当前网店转让的实际效果、民法公平原则、网络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效力,认为网店经营者可以对网店予以转让;第五节是对网店转让规则的设计。基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有序发展,公平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目的,对网店转让人、受让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设计。第五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设计,以此为基础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具体内容。第一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总结,通过对民法中财产的实质构成予以分析,最终将虚拟性、创造性、实用性、价值性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判断标准,并运用该标准对当前普遍认为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予以鉴别,因此印证前文的研究结论;第二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研究,通过创设网络虚拟财产权确保权利人对其合法财产利益的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有权行使访问权、使用权、管理权、处分权;第三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以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为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侵权、合同、继承保护。
二、美国21世纪不动产登陆中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21世纪不动产登陆中国(论文提纲范文)
(1)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和应用现状 |
1.2.1 国内外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现状 |
1.2.2 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发展趋势 |
1.2.3 云架构下多租户技术的研究现状 |
1.2.4 Web三维技术应用现状 |
1.3 本文研究内容 |
1.4 本文组织结构 |
第二章 相关技术概述 |
2.1 云计算多租户技术概述 |
2.2 Web三维技术概述 |
2.2.1 WebGL技术 |
2.2.2 Cesium三维地理信息框架 |
2.2.3 三维应用模型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系统需求分析 |
3.1 登记业务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
3.1.1 租户管理功能需求 |
3.1.2 不动产登记业务功能需求 |
3.2 不动产三维应用功能需求分析 |
3.3 数据需求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系统设计 |
4.1 不动产登记系统总体设计 |
4.1.1 系统功能架构 |
4.1.2 登记流程设计 |
4.2 数据库设计 |
4.2.1 数据库结构设计 |
4.2.2 数据库关键业务数据部分关系 |
4.3 登记业务系统功能设计 |
4.3.1 租户管理功能设计 |
4.3.2 登记业务功能设计 |
4.3.3 不动产登记流程管理功能设计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不动产三维数据可视化处理和实现 |
5.1 不动产三维应用设计 |
5.1.1 不动产三维应用结构设计 |
5.1.2 不动产三维应用功能设计 |
5.2 不动产三维数据处理及优化 |
5.2.1 三维数据处理概述 |
5.2.2 倾斜摄影数据显示优化 |
5.2.3 倾斜摄影数据单体化 |
5.2.4 矢量数据自动化建模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系统实现 |
6.1 系统开发环境 |
6.2 登记业务系统实现 |
6.2.1 多租户管理实现 |
6.2.2 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管理 |
6.2.3 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 |
6.3 Web三维数据可视化的实现 |
6.3.1 基础数据白模显示 |
6.3.2 区域倾斜摄影数据展示 |
6.3.3 倾斜摄影模型单体化及交互 |
6.4 系统测试 |
6.4.1 测试环境 |
6.4.2 核心功能测试 |
6.4.3 压力测试 |
6.4.4 测试小结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束语 |
7.1 总结 |
7.2 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2)欧洲工业遗产保护历程与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对象 |
1.6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工业遗产发展及保护历程 |
2.1 工业革命的历史进程 |
2.1.1 工业革命的诞生 |
2.1.2 工业革命的发展 |
2.1.3 工业革命催生工程构筑物和工业建筑 |
2.2 工业遗产的发展 |
2.2.1 工业遗产“萌芽”时期 |
2.2.2 工业遗产“成熟”时期 |
2.2.3 工业遗产“艺术化”时期 |
2.3 工业考古学 |
2.3.1 工业考古学的诞生 |
2.3.2 工业考古学的发展 |
2.4 工业遗产保护 |
2.4.1 工业遗产的概念 |
2.4.2 工业遗产保护的发展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工业遗产的相关国际规章研究 |
3.1 工业遗产保护领域主要相关国际组织 |
3.1.1 国际现代建筑师协会(CIAM) |
3.1.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COMOS) |
3.1.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
3.1.4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协会(TICCIH) |
3.1.5 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 |
3.1.6 国际组织之间颁布法案数量比较 |
3.2 国际宪章中工业遗产保护对象的发展 |
3.2.1 历史性建筑与古迹遗址 |
3.2.2 历史地区和历史建筑群 |
3.2.3 “工业遗产”的提出 |
3.3 国际宪章中工业遗产保护原则的发展 |
3.3.1 保存历史特征 |
3.3.2 “真实性”概念的提出 |
3.3.3 “真实性”保护范畴的发展 |
3.4 国际宪章中工业遗产保护范围的发展 |
3.4.1 单体保护 |
3.4.2 “整体性”概念的提出 |
3.4.3 “整体性”保护的发展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洲工业遗产保护策略与实践 |
4.1 英国工业遗产保护 |
4.1.1 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 |
4.1.2 工业遗产保护的演进历程 |
4.1.3 工业遗产保护策略与案例 |
4.2 德国工业遗产保护 |
4.2.1 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 |
4.2.2 工业遗产保护的演进历程 |
4.2.3 工业遗产保护策略与案例 |
4.3 法国工业遗产保护 |
4.3.1 文物保护的历史 |
4.3.2 工业遗产保护的演进历程 |
4.3.3 工业遗产保护的主要策略与案例 |
4.4 英国、德国和法国之间工业遗产保护特征比较 |
4.4.1 相同之处 |
4.4.2 不同之处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欧洲工业遗产登录制度 |
5.1 英国工业遗产管理与登录 |
5.1.1 工业遗产管理体系 |
5.1.2 工业遗产登录制度 |
5.2 德国工业遗产管理与登录 |
5.2.1 工业遗产管理体系 |
5.2.2 工业遗产登录制度 |
5.3 法国工业遗产管理与登录 |
5.3.1 文化遗产管理体系 |
5.3.2 工业遗产登录制度 |
5.4 英国、德国和法国之间登录制度比较 |
5.4.1 相同之处 |
5.4.2 不同之处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1.1 加强保护制度建设 |
6.1.2 完善管理体系 |
6.1.3 登录制度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1990 年“规划(列入名单的建筑物和保护区)法” (节选) |
附录2 巴伐利亚州文物保护法(节选) |
附录3 柏林文物保护法(节选) |
附录4 法国遗产法典(节选)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3)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问题的提出 |
研究意义 |
研究现状及方法 |
1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乱象 |
1.1 建筑退让区域的法律界定 |
1.2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 |
1.2.1 主要用于社会公众通行 |
1.2.2 较少用于停放机动车 |
1.2.3 偶尔用于户外经营 |
1.2.4 基本不能建造建筑物 |
1.3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存在的乱象 |
1.3.1 违法建造建筑物形成公共安全隐患 |
1.3.2 乱设停车场影响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
1.3.3 户外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市容环境与社会秩序 |
1.3.4 利用价值不高造成业主疏于管理和维护 |
2 业主利用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受到的法律限制 |
2.1 规划管理立法对建设行为的限制 |
2.2 市政设施管理立法对场地使用行为的限制 |
2.3 停车场管理立法对停车场设立行为的限制 |
2.4 市容管理立法对户外经营行为的限制 |
3 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面临的两难困境——限制抑或保障? |
3.1 法律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 |
3.1.1 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界定造成私人利益受到不合理限制 |
3.1.2 未体现行政法比例原则中对私人利益影响最小化的要求 |
3.1.3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私人利益的保障堪忧 |
3.1.4 “一刀切”式的限制缺乏协商参与机制的介入 |
3.2 私人物权亟待充分保障 |
3.2.1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缺乏补偿机制的配套 |
3.2.2 土地资源的效用尚未充分发挥 |
3.2.3 公共用公物的“剩余财产权利”应当获得保障 |
3.3 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协调对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 |
3.3.1 现有民法制度难以适用 |
3.3.2 现有行政法制度难以妥善解决问题 |
4 新的思路:公共地役权理论与制度的引入和借鉴 |
4.1 公共地役权理论的引入 |
4.1.1 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与性质 |
4.1.2 公共地役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4.2 对域外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借鉴 |
4.2.1 法国的行政地役权 |
4.2.2 意大利的强制地役权 |
4.2.3 俄罗斯的公共地役权 |
4.2.4 美国的保护地役权 |
4.2.5 域外立法例的借鉴意义 |
4.3 协调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中公私利益冲突的新思路 |
4.3.1 借鉴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 |
4.3.2 引入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可行性 |
5 协调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法律限制与保障的初步构想 |
5.1 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5.1.1 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5.1.2 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
5.2 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
5.2.1 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 |
5.2.2 商业用地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5.3 公共地役权的具体行使 |
5.3.1 公共地役权的设立 |
5.3.2 权利的转让 |
5.3.3 权利的消灭 |
5.4 公共地役权的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战前日本美洲移民及其政策研究(1868-194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和“移民”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文章的主要架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明治初年的海外移民事件与日本政府的应对 |
一、夏威夷“元年者”移民与日夏移民交涉 |
二、西属关岛、美国加州的日本移民 |
三、明治前期日本政府对海外移民的态度 |
第二章 夏威夷的日本移民 |
第一节 美夏合并前夏威夷的日本移民 |
一、“官约移民”制度形成的背景 |
二、“官约移民”制度的实施 |
三、“官约移民”制度的影响 |
四、过渡时期的“私约移民” |
第二节 美夏合并后的夏威夷日本移民 |
一、自由移民时期(1901—1907年) |
二、限制移民时期(1908—1924年) |
三、禁止移民时期(1925-1941年) |
第三章 美国本土和加拿大的日本移民 |
第一节 美国本土的日本移民 |
一、早期移民时期(1868—1890年) |
二、自由移民时期(1891—1907年) |
三、限制移民时期(1908—1924年) |
四、禁止移民时期(1925—1941年) |
第二节 加拿大的日本移民 |
一、早期移民时期(1877—1907年) |
二、协定移民时期Ⅰ(1908—1927年) |
三、协定移民时期Ⅱ(1928—1941年) |
第四章 巴西的日本移民 |
第一节 日本人移民巴西的历程 |
一、移民的背景分析 |
二、前期移民时期(1908—1920年) |
三、国策移民时期(1921—1941年) |
第二节 日本移民的人口结构特点和农业经营状况 |
一、日本移民的人口结构特点 |
二、日本移民的农业经营状况 |
第五章 海外移民思想 |
第一节 日本的人口问题与海外移民思想 |
一、日本人口增长概况 |
二、东乡实与大场实治的人口论 |
三、大隈重信的“日本人种优越论” |
第二节 日俄战争前日本的海外移民思想 |
一、德川幕府末期的国防论、开国论及海外膨胀论 |
二、日俄战争前日本的海外移民思想 |
第三节 日俄战争后日本的美洲移民思想 |
一、大河平隆光的移民论 |
二、永田稠的移民论 |
第六章 移民立法 |
第一节 《移民保护法》 |
一、《移民保护法》出台背景 |
二、《移民保护法》的内容及特点 |
第二节 《海外移住组合法》 |
一、《海外移住组合法》出台的背景 |
二、《海外移住组合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第七章 移民机构 |
第一节 中央行政官厅 |
一、外务省 |
二、拓务省 |
第二节 民间移民公司 |
一、移民公司的出现 |
二、移民公司发展的时期划分 |
三、移民公司的业务内容及历史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新加坡《叻报》音译外来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缘起及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现状综述 |
0.2.1 国内外关于《叻报》的研究动态 |
0.2.2 国内外关于外来词的研究 |
0.2.3 国内外关于音译词的研究 |
0.2.4 国内外关于语言接触的研究 |
0.3 术语的界定与研究对象的选取 |
0.3.1 术语的界定 |
0.3.2 研究对象的选取 |
0.4 研究方法与理论支撑 |
0.4.1 研究方法 |
0.4.2 理论支撑 |
第一章 《叻报》音译外来词的类型分析 |
1.1 《叻报》音译外来词的语种来源 |
1.2 《叻报》音译外来词的借入方式 |
1.2.1 《叻报》纯音译外来词 |
1.2.2 《叻报》类化音译外来词 |
1.2.3 《叻报》意音同译外来词 |
1.2.4 《叻报》半音半意外来词 |
1.3 《叻报》音译外来词的词义范畴类型 |
1.3.1 地名类音译外来词 |
1.3.2 事物类音译外来词 |
1.3.3 称谓类音译外来词 |
1.3.4 抽象类音译外来词 |
第二章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新加坡其他报章中的使用情况 |
2.1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同期其他新加坡华文报章中的使用情况 |
2.1.1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星报》中的使用情况 |
2.1.2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天南新报》中的使用情况 |
2.1.3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星报》《天南新报》中的分布特征 |
2.2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现代新加坡华文报章中的使用情况 |
2.2.1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联合早报》中的使用情况 |
2.2.2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联合晚报》中的使用情况 |
2.2.3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联合早报》《联合晚报》中的分布特征 |
第三章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汉语标准语中的使用情况 |
3.1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中国本土报章中的使用情况 |
3.1.1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申报》中的使用情况 |
3.1.2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新闻报》中的使用情况 |
3.1.3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申报》《新闻报》中的分布特征 |
3.2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现代汉语标准语中的使用情况 |
3.2.1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中华数字书苑报纸库》中的使用情况 |
3.2.2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BCC·报刊》中的使用情况 |
3.2.3 《叻报》音译外来词在《中华数字书苑报纸库》《BCC·报刊》中的分布特征 |
第四章 《叻报》音译外来词形成与发展的影响因素 |
4.1 影响《叻报》音译外来词形成的因素 |
4.1.1 新加坡社会历史发展对《叻报》音译外来词形成的影响 |
4.1.2 语言接触对《叻报》音译外来词形成的影响 |
4.2 影响《叻报》音译外来词历时演变的因素 |
4.2.1 新加坡社会政治政策的影响 |
4.2.2 新加坡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 |
4.2.3 新加坡社会生活发展的影响 |
4.2.4 语言政策和语言接触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论文 |
(一)期刊论文 |
(二)学位论文 |
二、着作/词典 |
致谢 |
(8)美国对冲绳的军政统治研究(1945-1950)(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回顾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战前美国对冲绳军政计划的制定与准备 |
第一节 战前美国政府关于冲绳战略的两个向度 |
第二节 美军军政教育与“自由琉球运动”构想 |
第三节 军政科的设置与军政系统的二元配置 |
第二章 美国对冲绳军政统治的实施与军政初期的困境 |
第一节 冲绳战役与军政统治的实施 |
第二节 军政初期的困境 |
第三章 卡尔德威尔计划与军政统治的调适 |
第一节 “中央冲绳评议会”与“中央咨询会”的设置尝试 |
第二节 卡尔德威尔计划的出台与冲绳民政府的建立 |
第四章 美国军政统治下的冲绳社会 |
第一节 海外难民的撤离与重新安置 |
第二节 冲绳经济金融的复兴 |
第三节 社会文教事业的重建 |
第四节 冲绳土地问题的凸显 |
第五章 美国对冲绳军政治理模式的转型 |
第一节 《NSC13/3》文件的出台与冲绳地位的再认识 |
第二节 《奥利弗报告》与美援承诺的扩大化 |
第三节 “西茨改革”与美国民政府的建立 |
结语 对美国在冲绳军政统治的历史评价 |
一 美国军政统治的意义与成效 |
二 美国对冲绳军政统治的实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 ——以“中联前海开源-保利地产租赁住房REITs计划”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综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基本研究思路 |
1.3.2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 |
2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概况与发展 |
2.1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概念 |
2.2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2.2.1 公司型和契约型 |
2.2.2 权益型、抵押型、混合型 |
2.3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作用 |
2.3.1 有利于开辟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2.3.2 有利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优化居民家庭资产结构 |
2.3.3 有利于推动建立住房长效机制,促进租赁住房市场蓬勃发展 |
3 各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制分析 |
3.1 海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制分析 |
3.1.1 美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制分析 |
3.1.2 日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制分析 |
3.1.3 新加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制分析 |
3.1.4 海外各国税制经验借鉴 |
3.2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制分析 |
3.2.1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发展历程 |
3.2.2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基本流程 |
3.2.3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的税制适用 |
4 中联前海开源-保利地产租赁住房REITS计划的税务案例分析 |
4.1 中联前海开源-保利地产租赁住房REITS计划基本情况 |
4.1.1 专项计划概述 |
4.1.2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 |
4.1.3 资产支持证券结构 |
4.2 中联前海开源-保利地产租赁住房REITS计划的税务处理 |
4.2.1 基础资产设立与转让环节的税务处理 |
4.2.2 存续运营环节的税务处理 |
4.2.3 项目完成退出环节的税务处理 |
4.3 个人投资者购买不动产并出租的税务处理 |
4.3.1 物业资产销售环节的税务处理 |
4.3.2 个人持有不动产并出租环节的税务处理 |
4.4 税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 |
4.4.1 设立环节税收成本较高 |
4.4.2 重复征税现象降低REITs产品收益率 |
4.4.3 SPV的实体税收定性不明确 |
4.4.4 多层交易结构加大税务处理难度 |
5 完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税务处理的建议 |
5.1 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 |
5.2 坚持税收中性,构建良好制度环境 |
5.3 避免重复征税,提高税收透明度 |
5.4 制定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
5.5 对租赁住房REITS给与全方位政策支持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10)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回应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
二、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三、我国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四、我国司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五、域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应对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制回应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标准不清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过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技术构成与类型区分 |
一、网络游戏的技术构成与运行机理 |
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类型 |
第二节 当前学界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 |
一、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二、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 |
一、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 |
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典型案例的考察 |
第四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二、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三、游戏账号 |
第五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对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二、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三、对游戏账号的法律保护 |
四、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类型 |
一、网络账号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 |
三、虚拟物品 |
四、电子货币 |
第二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法律性质 |
三、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 |
四、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一、权属争议 |
二、继承争议 |
三、隐私风险 |
第四节 美国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及启示 |
一、《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对数字资产的保护 |
二、《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引发的争议及其修正 |
第五节 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公法保护 |
二、私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财产—网店 |
第一节 网店的实质构成 |
一、网店的类型与获取方式 |
二、网店的实质构成 |
第二节 网店的法律性质 |
一、当前立法和网络服务协议对网店的规定 |
二、网店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网络店铺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网店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法院对网店转让法律纠纷的通常裁判思路 |
三、法院当前的裁判思路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网店的权利归属与可转让性分析 |
一、网店的权利归属 |
二、网店的可转让性分析 |
第五节 网店转让的法律规范设计 |
一、网店转让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
二、网店转让中的债权债务继受问题 |
三、网店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
四、网店转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与相应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识别标准的澄清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一、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的成果 |
四、美国21世纪不动产登陆中国(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苏志宏. 广西大学, 2021(12)
- [2]欧洲工业遗产保护历程与管理制度研究[D]. 张艳艳. 合肥工业大学, 2021(02)
- [3]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D]. 陈欢欢. 广西大学, 2020(08)
- [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6]战前日本美洲移民及其政策研究(1868-1941)[D]. 吴占军.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7]新加坡《叻报》音译外来词研究[D]. 周颖.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8]美国对冲绳的军政统治研究(1945-1950)[D]. 杨境安.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9]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 ——以“中联前海开源-保利地产租赁住房REITs计划”为例[D]. 齐磊.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 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