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MARPOL73/78附则Ⅳ的生效及实施对策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刘明栋[1](2020)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治理的概念一直都没有统一和明确,不同专业和领域的机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造就了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独特方式和机制组成,使得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方式。全球治理与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运用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海事条约履约实践中,国际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对条约履约机制有传承也有创新和促进,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共有五章。文章的第一章作为入题部分,研究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基本概念,以及较之传统国际法履约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全球治理的关键要素:主体、客体、依据和路径及其在IMO公约履约机制中的体现,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三章为核心部分,从全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参与主体、对国际海事公约条约与全球治理理论的契合点,我们注意到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依然在履约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也认识到IMO从国际造法者的职能身份扩展到国际海事条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建立了多种机制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这些多种机制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除以上两者之外,以国际船级社协会为代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机制中发挥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点体现在条约生效要件和参与主体多元化两方面。其中第二章以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特点。国际海事公约“软法”和“强行法”上的体现以及保护海洋共同利益为目的对接全球治理理论。第三章以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确立、发展为内容,并比较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不同。第四章具体论述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以及运行环节,机制的参与主体和运行过程的合作化与全球治理主体 和路径相衔接。第四、五章专注于我国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实践。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全球治理理论下,主权国家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对内路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所以我国应积极补足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之间的不一致性。第五章是如何提升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的具体落实措施。对内要加强履约立法与执法符合公约规定;对外,以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建立为例,提升我国海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始终坚持全球治理的方式参与全球问题的治理,同时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也在航运界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我国国际海事条约履约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海事立法和海事执法主体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维护我国海运大国的形象,提升国际海事制度性话语权。
谢梦强[2](2020)在《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时下全球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以及相伴而生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论,都在体现着当前全球对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重视。本文立足于当前全球从重经济发展到重生态环境保护转型的形势,针对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一个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即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法律问题研究。首先,针对当前船舶排放对港口大气污染的情况做一个概览,通过对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归纳总结梳理出当前全球对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法律问题的相关理论经验。随后总结归纳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理论实践,展示出各发达国家的做法以提供参考。然后,归纳出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法律问题上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主要从国内法规制、行政监督检查和国际公约履约三个方面进行介绍,由外而内的呈现出当前的研究背景和依托。其次,本文意图通过三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层层递进。第一,针对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内法规制问题展开研究,结合最新的法律、政策规范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找出问题,首先对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得出立法缺乏系统具体的导向、管理主体立法指向不明确以及港口防治船舶大气污染设施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其次是已有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问题,主要包含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不足以及法规政策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笔者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形成汇编合集、推动组织法建设以指导职责细化整合以及建立资金补贴和政策强制并行机制进行国内法完善。第二,在国内法规制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行政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对船舶行政监督检查的制度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制度概念模糊和制度设计不健全问题,其次是船舶排放造成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行政监督检查法律依据问题分析得出依据缺乏针对性、国内国际监督检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对于这几点问题,笔者提出船舶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厘清和法律完善、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行政监督检查专门规则制度构想以及分阶段分地区实现行政监督检查规范统一性三项建议。第三,在前两部分国内立法和行政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探讨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际公约履约问题,总结得出履约机制不匹配实践、燃油供应和使用困境、排放控制区建设缺乏全面性强制性以及发动机标准及其监管不达标等问题。笔者提出履约临时机构建设、以补贴与政策引导方式保障燃油供应与使用、开展试点并强制推进排放控制区建设以及船舶发动机管理遵照公约内外并轨四点对策。通过履约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提升我国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的法律控制水平,从而解决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问题。最后,笔者对当前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法律问题做了一个整体的梳理,权衡大气污染与航运业发展的利害关系,尝试从法律角度找出一个二者最优的平衡点,最大化促进我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实践的推进。
曹亚丽[3](2020)在《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特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京杭运河江苏段是江苏省―两纵四横‖干线航道网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京杭运河通航里程最长、货流密度最大、运输效益最好的航段,牵动着长三角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东渡港区是沿海主要港口之一的厦门港最大的海港物流中心,承担集装箱、干散货、杂货、成品油等运输,码头岸线长9.5km,港区陆域面积621万m2。繁荣的水路运输带来了经济效益,亦带来了环境污染。当前,船舶尾气排放已成为继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后我国第三大大气污染源,更是我国港口城市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本文分别以京杭运河江苏段和厦门东渡港区作为内河与沿海典型区域,进行船舶与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排放特征及控制措施研究。针对内河航道船舶大气污染排放问题,以抵港及过路船舶为研究对象,基于实船测试确定排放因子,建立详尽的排放清单,并系统分析排放特征。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是建立可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基础。本文探究建立了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清单全口径数据结构,明确各相关信息的获取途径,确定了内河船舶基本静态信息及动态活动水平数据信息;采取基于AIS信息、船舶名录信息等相结合的方式获得了东渡港区高分辨率的船舶动态与静态信息;基于问卷调查、现场调研、部分参数实测与文献调研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东渡港区污染源详实的动静态信息。船舶与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是源清单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源清单准确性的关键因素。对于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基于实船测试的方式确定了船舶不同运行工况下的NOx和PM排放因子;基于获取的船舶动静态信息,采取以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作为基础排放因子,以燃油类型与品质、引擎负载因子等为依据进行基础排放因子本地化校正的方式确定船舶SO2、HC、CO、CO2排放因子。对于东渡港区船舶,充分利用国内外排放因子实测研究成果,以其作为基础排放因子,并基于港区船舶燃油类型与品质、引擎负载因子等船舶动、静态信息,进行基础排放因子本地化校正。对于港区陆域污染源,基于国内既有研究成果确定港区作业机械、集疏运车辆及液散码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基于公式测算的方式确定港区散货堆场装卸扬尘、散货堆场风蚀扬尘和散货堆场四周道路扬尘主要污染物排放因子。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基于船舶引擎功率的估算方法分别建立了2017年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与2017年东渡港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基于燃油消耗、TANK模型等方法建立了2017年东渡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系统分析了各研究区域船舶与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并基于蒙特卡洛法分析了各研究区域排放清单的不确定性。基于实船测试结果,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在出港、进闸、出闸、正常航行及进港工况下,主机NOx平均排放因子分别为19.89g/k W·h、17.01g/k W·h、20.78g/k W·h、17.23g/k W·h以及19.46g/k W·h;主机PM10平均排放因子分别为6.71g/k W·h、4.32g/k W·h、5.97g/k W·h、1.59g/k W·h以及6.99g/k W·h;主机PM2.5平均排放因子分别为6.14g/k W·h、3.80 g/k W·h、5.25g/k W·h、1.40 g/k W·h以及5.90g/k W·h。根据既有主机与辅机排放因子研究成果的本地化校正,获得了主机分船舶类型、分运行工况的SO2、HC、CO和CO2排放因子数据表和辅机分运行工况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建模计算得2017年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PM10、PM2.5、NOx、SO2、CO、HC与CO2排放总量分别为0.163万t、0.144万t、1.655万t、0.0780万t、0.107万t、0.0487万t以及66.071万t。对于东渡港区,各类排放因子基于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及本地化校正获得,通过模型计算得2017年抵港船舶PM10、PM2.5、NOx、SO2、CO、VOCs与CO2排放总量分别为14t、11.7t、549t、95t、50t、30t与58490t;东渡港区NOx、CO、SOx、VOCs、烃类、TSP、PM10、PM2.5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73.1t、215.4t、20.5t、79.0t、4.7t、1083.2t、712.5t和152.7t。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在京杭运河江苏段研究中,船舶正常航行排放量最大,主机发动机是各运行工况下船舶大气污染物最主要的排放源,各污染物的排放占比均在96%以上;在东渡港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研究中,船舶在停泊状态下的排放量占比最大,巡航状态下的排放量占比最小,且不同排放单元对不同污染物的贡献率不同,主机对于VOCs的排放贡献率最高,辅机对于NOx和CO的贡献率最高,辅机及锅炉对于PM2.5和PM10的排放贡献率较高,锅炉对于SO2和温室气体CO2的排放贡献率较高。大气污染物排放随时间变化方面研究发现,两个研究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均受时间影响较小,各时间段内排放较为均匀。大气污染物排放随空间变化方面研究发现,京杭运河江苏段中,徐州港、苏州内河港、常州内河港以及淮安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占比较大,京杭运河苏南段大气污染物的比排放量较苏北段大,除蔺家坝船闸与解台船闸范围船舶排放占比较小外,其余各船闸范围内船舶排放占比较为均匀;而在东渡港研究区域内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空间分布方面呈现出相似特征。基于蒙特卡罗方法,采用Ctystal ball软件模拟计算,完成不确定性的定量传递。计算得2017年,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NOx、PM10、PM2.5、SO2、CO、HC与CO2总排放量在95%置信区间下的定量不确定性范围分别为-52.35%~102.94%、-48.3%~93.05%、-49.01%~89.65%、-49.36%~89.93%、-48.61%~88.22%、-48.18%~87.13%和-49.62%~88.78%;东渡港区船舶NOx、PM10、PM2.5、SO2、VOCs、CO与CO2总排放量在95%置信区间下的定量不确定性范围分别为-25.72%~40.49%、-23.44%~38.59%、-30.02%~33.46%、-20.78%~35.27%、-23.44%~38.59%、-22.31%~40.35%和-11.26%~21.50%;东渡港区NOx、SOx、CO、烃类、VOCs、TSP、PM10和PM2.5总排放量在95%置信区间下的定量不确定性范围分别为-29.03%~34.1%、-44.77%~55.23%、-45.21%~63.92%、-57.39%~84.35%、-15.67%~20.07%、-55.17%~76.79%、-56.84%~79.08%和-53.49%~74.46%。船舶与港区排放清单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的不确定性,对排放因子本地化的深入研究可进一步降低清单的不确定度。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政策为先导,以制度作保障,用标准来支撑,通过优选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基于典型区域船舶与港区排放清单及特征及排放影响分析的研究,结合国内外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对策与措施的梳理、对比与分析,本文提出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东渡港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与东渡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并基于情景分析方式明确了各控制政策下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及减排比例,以期为其他区域船舶与港区控排措施的制定提供借鉴。
朱寿成[4](2019)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航运业碳减排问题一直游离于国际气候谈判范畴之外。目前,IMO已通过法律文本形式确定了船舶技术及营运性碳减排措施,市场性减排措施仍处于谈判阶段。谈判方案中,航运碳交易方案(METS)因其减排成效及所处立场等问题,倍受各界争论。国内方面,上海碳试点区域已包含航运业并明确了配额分配方法。当前,国外对实施METS后的行业经济及碳减排影响研究较少,而国内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碳交易市场的经济及碳减排影响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本文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METS的研究进展,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直观合理的METS影响模型,以模拟未来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现有碳市场后经济及减排的量化结果。本研究以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上海市碳试点区域为例,结合国家十三五规划中航运业要求,对未来2018-2030年国际航运业纳入碳市场进行了政策模拟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目前上海碳市场是可行的,当航运业免费配额高于97%时,整体行业不受影响,每年碳配额富余,可以获得减排盈利,减排主要是行业技术管理的提升造成的。当免费配额低于97%时,每年配额将会短缺,碳减排量来源于技术管理直接减排和受碳市场影响造成的运量下降的隐形减排量,其中隐形减排量相较于直接减排量较少。我国国际航运业实际能耗提升速度远超十三五规划的1.4%。因此若免费配额及碳价格设定合理,整体航运业纳入上海碳市场并不存在问题。其次,基于行业SWOT分析结果,本文提出对策建议:1)国家层面。打造利益共同体联盟,为航运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做好准备,提高船舶工业技术水平及大力推广新能源;2)行业层面。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淘汰老旧高能耗船舶,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积极参与碳交易试点区域减排工作,营运模式创新。研究论证了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目前上海碳市场的可行性,结合对航运业内外环境SWOT综合分析,是否最终能整体纳入未来全国性碳市场仍需综合考虑。本研究可以为我国航运主管部门及航运企业提供一定参考意义。
温维刚[5](2019)在《海洋微塑料问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海洋垃圾80%以上来自陆地,其中塑料垃圾占比高达80-95%。其中,微塑料问题已经成为与气候问题一样严重的国际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海洋生态安全、食品安全,而且对人类健康也造成负面影响。人们对此缺乏认识,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对其重视程度和对其进行规制。通过分析已有国际公约,从中可以找到涉及对该问题的规制,但其规制范围和效果较差。因此将视角转向正在发展的国际规制,这些规制相比之下对海洋微塑料问题更加有效,但也面临一些不足。同时,作为国际环境问题,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需要国际社会一同行动。最终想通过探讨建立起一个针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逐步发展的完整的国际法规制体系。
童凯[6](2019)在《《极地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日渐消融,北极航道的经济价值与北极水域的能源价值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与重视。在此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 ization,以下简称IMO)于2015年出台了《极地水域船舶作业国际规则》(以下简称《极地规则》)。《极地规则》是IMO为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与防止环境污染制定的技术性国际规则。该规则是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三大公约的修正案为基础而构成,因此沿袭了这三大公约的技术性、前瞻性等法律属性,并对缔约国具有强制约束力。与其他国际海事公约相比,《极地规则》制定和适用的过程均展现出其作为针对极地区域的强制性法律规则的特点。作为近北极国家,我国一直以来高度关注北极地区的发展与治理,积极参与北极事务,于2013年成为北极理事会永久正式观察员国,并于2018年1月26日发布《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对我国而言,《极地规则》是参与北极活动最重要的游戏规则,也是参与北极治理的重要切入点,理解与掌握这一规则将为我国北极战略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技术基础。本文通过研究《极地规则》的立法进程、主要内容、法律适用基础、适用范围和未来发展等内容,对《极地规则》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进一步实现白皮书中所确定的“认识北极、保护北极、利用北极和参与治理北极”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学习与引入IMO先进海事立法理念;第二,强化《极地规则》在我国国内履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第三,倡导以《极地规则》为核心的统一标准;第四,强化对极地地区新议题的辨析与应对能力。
闫大海,张晗,符道[7](2018)在《船舶污染源综述》文中提出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船舶污染成为海洋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通过研究分析船舶主要污染源,以及与船舶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出我国船舶污染解决途径。
盖晓慧[8](2018)在《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推广的今天,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式。但现实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资源、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可预料的事故性环境污染也常有发生,可持续性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环境侵权责任是预防和补救环境风险的重要救济手段。作为侵权领域的新兴课题,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厘清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争议是构建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完善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但保护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更有利于个体及公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积极参与到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追诉中,从而形成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环境侵权所探讨的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将具有公益性的环境问题纳入私法的范围是实践所需,其根源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状况。海洋环境侵权是抽象化的理论概念,因此,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一种理论的构建。理论的构建往往需要从实践中考察,油污损害正是实践中海洋环境侵权的典型。本文通过国际公约体系与典型区域性制度对世界现行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考察成熟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逻辑框架、规则内容,以及有效性和缺陷。通过对两种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及成因,解析美国建立的区域性制度的有效性与优势所在。微观层面,针对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环境权的救济机制单独分析,以完整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通过区分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有的放矢地探析各自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最终,针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在比较和借鉴中,探寻适合中国的救济模式。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构寻求建立区域性(中国)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侵权理论的分歧,指出环境侵权理论是研究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首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其次,对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实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确立了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全球布局观,指明以国际公约体系和区域性典型救济制度美国《油污法》(OPA)体系为主要考察方向。再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对宏观制度研究不足、研究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海洋环境侵权救济根源于实践需求,本文从实践问题分析到理论制度构建,选定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概况”。本章从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与传统侵权的差异等方面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解析其难以被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全面涵盖的原因,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多元化救济路径。通过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分析,针对传统分类的不足,采用新的角度和标准对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并根据分析结论解答了本文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原因,明确了对环境权救济机制单独分类探讨的必要性。以全球为视角,探寻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成熟制度,将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作为制度分析目标。第3章“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重点从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可赔偿损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是国际公约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一层赔偿机制。通过对两个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体系的制度差异及CLC-IOPC体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设置上的局限性。第4章“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二层赔偿机制均属于社会化救济,主要以基金为救济方式。本章主要考察了CLC-IOPC体系中IOPC基金与美国1990 OPA配套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的运作机制,并对二者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由于CLC-IOPC体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呈现空白。本章首先通过对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适用范围差异分析,指出CLC-IOPC体系在船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次,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区域性体系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对国际公约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缺失的根源分析,并考察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区域性国际公约的有益尝试,提出国际公约体系发展完善的建议。第6章“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环境权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理应被纳入救济体系中。本章主要以环境权为对象,探寻环境权的救济路径。海洋环境权通常与环境损害密切相关。通过对环境损害的分析,实现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将海洋环境权分为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通过对海洋环境权的具体化分析,明确指出海洋环境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和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路径选择。私益环境权救济的路径在于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公益环境权的救济在于解决索赔主体的理论困惑,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实现救济的主要方式。第7章“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本章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首先,从近年来海洋环境侵权状况以及中国康菲溢油事故透视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其次,将国际公约体系和美国OPA体系作为重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模式方向。通过对中国加入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中国未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原因的分析,提出两种制度模式完善的路径。模式一以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前提,高度参与国际公约体系;模式二借鉴美国OPA体系,建立区域性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最后,通过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第8章“结论”。本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结论性论述,并结合现实,对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提出理想性的展望。
周新[9](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曲亚囡[10](2014)在《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问题出发,探讨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立法转化的理论基础,在借鉴外国履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履约立法存在的问题、立法建议和机制完善。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包括6章。第1章是国际海事公约与IMO履约审核机制。研究分析了国际海事公约的历史与发展趋势、IMO公约的基础与分类以及相关术语,同时介绍了IMO履约审核机制的内容和对IMO成员国的立法要求,提出IMO履约审核机制下我国海事履约立法转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2章是IMO审核机制下中国海事履约立法转化的现状分析。研究分析IMO公约在中国的立法转化体系、转化方式、局限性与典型IMO公约在中国履约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立法实践与IMO审核标准之间的差距。第3章是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之基本理论。通过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在各国立法转化的前提,提出我国对公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立法转化的前提是纳入,阐述在我国建立“自执行条约”和“非自执行条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对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国内法关系的分析,提出处理二者的冲突关系应当区分公约对我国生效前和生效后的不同情况进行立法协调。第4章是国际海事公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现状与评价。通过分析采用“纳入”方式的国家和采用“转化”方式的国家履约立法现状,对各国履约立法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可供我国借鉴之处。第5章是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立法转化的不足与完善。通过前文对我国履约现状的分析,提出我国履约立法存在立法理念滞后、法律规范缺失以及履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从宪法、宪法性法律、海事立法以及部颁规范性文件的角度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从文件化、信息化和制度化的角度构建中国履约立法机制。
二、MARPOL73/78附则Ⅳ的生效及实施对策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MARPOL73/78附则Ⅳ的生效及实施对策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
一、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
一、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 |
二、IMO公约履约机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关于生效要件对条约法的创新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创新 |
第四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全球治理要素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运用与体现 |
三、国家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二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之全球治理理念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及其分类 |
一、国际海事公约的内涵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分类 |
第二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的三大支柱性公约及其结构特点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四、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的结构特点 |
第三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第三章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 |
第一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组织 |
三、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
四、其他参与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 |
第二节 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 |
一、船旗国履约和港口国监督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 |
三、报告和通知制度 |
四、成员国审核机制 |
五、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制度 |
第四章 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 |
一、关于船舶航行的国内法与SOLAS公约 |
二、有关船舶检验、检查的国内法 |
三、有关船员能力资质的国内法与STCW公约 |
四、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与MARPOL公约 |
五、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履约措施的海事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海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海事履约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
一、提升立法层级并清理规范性文件 |
二、建立海事立法效果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
一、做好海事人力资源管理同强制审核机制的协调对应 |
二、加强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审查 |
三、持证检查官培训和知识的及时更新 |
第三节 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 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 |
一、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船舶排放对港口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 国际公约关于船舶排放对港口大气污染的规制 |
(二) 国外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的法律规范控制 |
1.欧盟船舶大气污染法律控制 |
2.美国港口船舶大气污染规制体系 |
3.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控制 |
(三) 船舶排放造成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法律规范控制 |
1.国内法在船舶排放造成我国港口大气污染方面的规制 |
2.行政监督检查在船舶排放造成我国港口大气污染方面的控制 |
3.公约履约要求在船舶排放造成我国港口大气污染方面的规制作用 |
二、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内法规制问题与对策 |
(一) 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法律体系问题分析 |
1.国内立法缺乏系统具体的导向 |
2.管理主体立法指向不明确 |
3.港口防治船舶大气污染设施规定不健全 |
(二) 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法律强制性问题 |
1.法律规范缺乏强制力 |
2.法规政策性规定违法成本低 |
(三) 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内法规制对策 |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形成汇编合集 |
2.推动组织法建设以指导职责细化整合 |
3.建立岸电资金补贴与政策强制并行机制 |
三、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行政监督检查问题与对策 |
(一) 船舶行政监督检查制度问题分析 |
1.船舶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概念模糊 |
2.船舶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设计不健全 |
(二) 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行政监督检查法律依据问题 |
1.行政监督检查依据缺乏针对性 |
2.国内国际航行船舶监督检查标准存在不一致 |
(三) 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行政监督检查对策 |
1.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厘清和法律完善 |
2.行政监督检查专门规则制度构想 |
3.分阶段分地区实现行政监督检查规范统一性 |
四、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际公约履约问题与对策 |
(一) 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际公约履约问题 |
1.履约机制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
2.低硫燃油供应和使用实践困境 |
3.排放控制区建设缺乏全面性强制性 |
4.船舶发动机标准及其监管不达标 |
(二) 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际公约履约对策 |
1.建立履约临时机构开展履约行动 |
2.以补贴与政策引导方式保障燃油供应与使用 |
3.开展试点并强制推进排放控制区建设 |
4.船舶发动机管理遵照公约内外并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我国船舶及港区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现状 |
1.1.1 我国内河航运及典型沿海港区运行现状 |
1.1.2 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类型 |
1.1.3 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控制政策及法规 |
1.2 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排放相关领域研究进展 |
1.2.1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研究 |
1.2.2 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研究 |
1.2.3 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研究 |
1.2.4 既有研究的问题总结与借鉴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4 研究的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4.3 本研究创新点 |
1.4.4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研究方法 |
2.1 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信息采集 |
2.1.1 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信息 |
2.1.2 东渡港区船舶信息 |
2.1.3 东渡港港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信息 |
2.2 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的确定 |
2.2.1 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 |
2.2.2 东渡港区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 |
2.3 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特征研究 |
2.3.1 典型区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特征 |
2.3.2 典型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特征 |
2.4 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不确定性分析 |
2.4.1 不确定性来源定性分析 |
2.4.2 排放清单不确定性定量分析 |
2.4.3 不确定性评价方法 |
2.5 典型区域船舶与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度分析 |
2.5.1 预测模式选取 |
2.5.2 污染源概化 |
2.5.3 气象参数选取 |
第三章 船舶与港区大气污染源动、静态信息 |
3.1 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静态信息及动态活动水平信息 |
3.1.1 基础数据调研与分析 |
3.1.2 船舶引擎功率 |
3.1.3 船舶燃油类型 |
3.1.4 船舶活动水平数据 |
3.2 东渡港区船舶静态信息及动态活动水平信息 |
3.2.1 静态信息 |
3.2.2 动态活动水平数据 |
3.3 东渡港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信息 |
3.3.1 港区装卸码头概况 |
3.3.2 作业机械燃油消耗量 |
3.3.3 各码头企业货运总量及集疏运车辆燃油消耗量 |
3.3.4 散货码头堆场相关参数信息 |
3.3.5 液散码头相关参数信息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船舶与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 |
4.1 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 |
4.1.1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测数据分析 |
4.1.2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校正 |
4.2 东渡港区船舶大气污染源排放因子 |
4.2.1 主机排放因子 |
4.2.2 辅机排放因子 |
4.2.3 锅炉排放因子 |
4.3 东渡港区主要大气污染源排放因子 |
4.3.1 作业机械排放因子 |
4.3.2 集疏运车辆排放因子 |
4.3.3 散货码头扬尘主要污染物排放因子 |
4.3.4 液散码头管线组件泄漏排放因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特征 |
5.1 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
5.1.1 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
5.1.2 东渡港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
5.1.3 东渡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
5.2 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
5.2.1 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
5.2.2 东渡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
5.3 东渡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时空分布特征研究 |
5.4 排放清单的不确定性分析 |
5.4.1 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物 |
5.4.2 东渡港区船舶大气污染物 |
5.4.3 东渡港区大气污染物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船舶与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度 |
6.1 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度概况 |
6.2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度分析 |
6.3 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度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排放控制对策与措施 |
7.1 国内外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
7.1.1 国内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
7.1.2 国内外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
7.2 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路线 |
7.2.1 总体技术路线 |
7.2.2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政策措施 |
7.2.3 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政策措施 |
7.3 基于排放清单的船舶与港区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建议 |
7.3.1 典型内河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
7.3.2 典型沿海港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
7.3.3 典型沿海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加课题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问卷调查表 |
附录二 东渡港口码头大气污染排放调查表 |
一、经营干散货的码头企业 |
二、经营集装箱的码头企业 |
三、经营干散、件杂货种企业 |
四、经营液体散货的码头企业 |
(4)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进展 |
2.1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1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 |
2.1.2 碳交易概念及理论基础 |
2.2 国际国内航运业碳减排发展现状 |
2.2.1 国际气候谈判框架下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2 欧盟(EU)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3 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4 我国国际航运碳减排进展 |
2.3 航运碳交易研究综述 |
2.3.1 理论研究 |
2.3.2 研究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碳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模型与结果 |
3.1 模型 |
3.1.1 模型假设 |
3.1.2 模型构建:影响机制 |
3.1.3 模型具体方程式 |
3.1.4 结果敏感性分析 |
3.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3.3 模型求解结果 |
3.4 结果分析与讨论 |
3.4.1 碳减排量分析 |
3.4.2 碳差额及免费配额 |
3.4.3 行业收入变动分析 |
3.4.4 运价变动分析 |
3.5 各变量对结果敏感性分析 |
第4章 国际航运纳入碳市场SWOT分析及应对措施 |
4.1 SWOT态势分析 |
4.1.1 SWOT态势分析法的概念 |
4.1.2 SWOT分析步骤 |
4.1.3 SWOT基本结构 |
4.2 航运业纳入碳市场SWOT态势分析 |
4.2.1 内部因素:优势、劣势 |
4.2.2 外部因素:机会、威胁 |
4.2.3 SWOT分析 |
4.3 应对措施 |
4.3.1 国家层面 |
4.3.2 行业层面 |
第5章 结论 |
5.1 主要研究结果 |
5.2 创新点 |
5.3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参与课题情况 |
致谢 |
(5)海洋微塑料问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海洋微塑料问题概况 |
第一节 微塑料的定义与分类 |
一、微塑料的定义 |
二、微塑料的分类 |
第二节 海洋微塑料的来源 |
一、海洋微塑料的原生来源 |
二、海洋微塑料的次生来源 |
第三节 海洋微塑料的危害 |
一、海洋微塑料对经济的影响 |
二、海洋微塑料对生物的影响 |
第二章 海洋微塑料问题已有国际公约的规制 |
第一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原则 |
一、预防与防止原则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合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第二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已有的国际公约规制梳理 |
一、海洋环境类公约 |
二、废物管理类公约 |
三、船舶污染类公约 |
四、生物多样性类公约 |
第三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已有的国际公约规制的局限性 |
一、负外部性 |
二、集体行动困境 |
三、国家发展水平差异 |
四、法律制度差异 |
第三章 海洋微塑料问题正在发展的国际规制 |
第一节 国家与区域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一、美国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二、日本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三、欧盟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四、限/禁塑令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一、国际组织对海洋微塑料问题进行规制的理论原因 |
二、国际组织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梳理 |
第四章 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总结与方案 |
第一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总结 |
一、海洋微塑料问题是新兴国际环境问题 |
二、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问题与逐步发展 |
第二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方案 |
一、方案一;维持现有制度 |
二、方案二:完善现有制度 |
三、方案三:逐步建立治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6)《极地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极地规则》的立法进程及主要内容 |
2.1 《极地规则》的立法思路 |
2.1.1 《极地规则》获得强制约束力的三个方案 |
2.1.2 《极地规则》SOLAS公约修正案 |
2.1.3 《极地规则》MARPOL公约修正案 |
2.1.4 《极地规则》STCW公约修正案 |
2.2 《极地规则》的制定过程 |
2.2.1 1991-2002——《北极指南》的出台 |
2.2.2 2002-2009——拓宽至南极水域 |
2.2.3 2009-2015——从软法向硬法转变 |
2.3 《极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
2.3.1 安全措施 |
2.3.2 防污染措施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法律适用基础——《极地规则》的法律属性 |
3.1 《极地规则》的技术性 |
3.1.1 《极地规则》制定主体的技术性 |
3.1.2 《极地规则》内容的技术性 |
3.2 《极地规则》的前瞻性 |
3.2.1 基于安全水平法的目标型标准 |
3.2.2 软硬结合的结构 |
3.2.3 默认接受的修订形式 |
3.3 《极地规则》的普适性——从“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角度考量 |
3.3.1 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
3.3.2 《极地规则》成为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适格性分析 |
3.4 《极地规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冰封区域条款的关系 |
3.4.1 从规则冲突的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
3.4.2 从适用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极地规则》法律适用范围的分析及拓展 |
4.1 《极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
4.1.1 适用地理范围 |
4.1.2 适用的船舶范围 |
4.2 适用的方法与理念 |
4.2.1 兼顾海上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 |
4.2.2 基于操作限制的专项规则 |
4.2.3 基于安全水平法的目标型标准 |
4.3 《极地规则》亟待覆盖的领域 |
4.3.1 重质燃料油使用问题 |
4.3.2 黑碳排放问题 |
4.3.3 海洋噪声污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极地规则》的未来发展及对维护我国北极航运利益的启示 |
5.1 《极地规则》的未来发展 |
5.1.1 适用的船舶范围覆盖更全面 |
5.1.2 环保责任更加严格 |
5.1.3 港口国监督机制的进一步落实 |
5.2 《极地规则》对维护我国北极航运利益的启示 |
5.2.1 学习与引入IMO先进的海事立法理念 |
5.2.2 强化《极地规则》在我国国内履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
5.2.3 倡导以《极地规则》为核心的统一标准 |
5.2.4 强化对极地地区新议题的辨析与应对能力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实践意义 |
1.1.1 环境侵权理论的兴起和争议 |
1.1.2 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1 侵权和救济 |
1.2.2 油污损害 |
1.2.3 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环境侵权的理论解析与救济体系概况 |
2.1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
2.1.1 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 |
2.1.2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征 |
2.1.3 海洋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法的关系 |
2.2 海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
2.2.1 海洋环境侵权的传统分类 |
2.2.2 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的新思路 |
2.3 海洋环境权的界定 |
2.3.1 环境权与传统民法权利的区别 |
2.3.2 环境权是否应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客体 |
2.4 油污损害的民事救济体系概况 |
2.4.1 国际公约体系——CLC-IOPC |
2.4.2 区域性体系——美国1990 OPA |
第3章 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1 归责原则 |
3.1.2 责任限制 |
3.1.3 赔偿范围 |
3.2 CLC-IOPC体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2.1 严格责任原则 |
3.2.2 限制责任原则 |
3.2.3 可赔偿的损失 |
3.2.4 损害赔偿的裁判管辖和时效 |
3.3 CLC-IOPC体系补充公约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
3.3.1 2001 BOPC |
3.3.2 HNS公约 |
3.4 1990 OPA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4.1 责任方的责任 |
3.4.2 责任限额 |
3.4.3 可赔偿的损失 |
3.4.4 损害赔偿的程序性救济规则 |
3.5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3.5.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差异 |
3.5.2 CLC-IOPC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
第4章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
4.1 社会化救济概述 |
4.1.1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4.1.2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 |
4.2 IOPC基金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
4.2.1 IOPC基金组织机构 |
4.2.2 行业平衡机制 |
4.2.3 IOPC基金的赔偿前提 |
4.2.4 IOPC基金拒绝赔偿的情形 |
4.2.5 IOPC基金摊款制度 |
4.2.6 IOPC基金的程序性救济规定 |
4.3 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 |
4.3.1 OSLTF管理机构和组成 |
4.3.2 OSLTF资金来源 |
4.3.3 OSLTF的风险和支出限制 |
4.3.4 OSLTF与超级基金的关系 |
4.4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社会化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4.4.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4.4.2 基金制度 |
第5章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
5.1 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 |
5.1.1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适用范围的差异 |
5.1.2 CLC-IOPC体系关于船舶适用的局限性 |
5.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实证分析 |
5.2.1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 |
5.2.2 油污损害侵权救济分析 |
5.2.3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启示 |
5.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
5.3.1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制度空白的根源 |
5.3.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制度的有益尝试 |
5.3.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建议 |
第6章 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6.1 海洋环境权 |
6.1.1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变迁 |
6.1.2 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和具体化 |
6.2 私益海洋环境权救济——纯经济损失赔偿 |
6.2.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6.2.2 纯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关系 |
6.2.3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6.3 公益海洋环境权救济 |
6.3.1 公益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 |
6.3.2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
第7章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 |
7.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 |
7.1.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状况概述 |
7.1.2 康菲溢油事故 |
7.1.3 康菲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 |
7.1.4 康菲溢油事故的诉讼救济 |
7.2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7.2.1 环境侵权实体法的空缺 |
7.2.2 过于依赖行政制度 |
7.2.3 海洋环境侵权的专项法律救济制度缺失 |
7.2.4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7.3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选择 |
7.3.1 两种模式的评析 |
7.3.2 中国已加入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7.3.3 中国加入IOPC基金公约的考量 |
7.3.4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路径 |
7.4 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1 中国现行海洋油污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2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7.4.3 建立统一的海洋油污损害基金制度 |
7.5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5.1 创设环境权和自然资源信托制度 |
7.5.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
7.5.3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庭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10)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研究背景 |
2. 选题意义 |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4. 研究内容 |
5. 研究方法 |
6. 本文有关用语的解释 |
第1章 国际海事公约与IMO履约审核机制 |
1.1 国际海事公约概述 |
1.1.1 国际海事公约的历史与发展 |
1.1.2 与国际海事公约有关的基本概念 |
1.1.3 IMO 公约的基础与分类 |
1.2 IMO履约审核机制概述 |
1.2.1 IMO履约审核机制介绍 |
1.2.2 IMO履约审核机制的内容 |
1.2.3 IMO履约审核机制对IMO成员国的立法要求 |
1.3 IMO履约审核机制对中国海事履约立法旳影响 |
第2章 IMO审核机制下中国海事履约立法转化的现状 |
2.1 中国海事履约立法转化之体系 |
2.2 中国海事履约立法转化之途径 |
2.2.1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直接适用时的立法转化 |
2.2.2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间接适用时的立法转化 |
2.3 中国海事履约立法转化之局限性 |
2.3.1 国际海事公约的特殊性 |
2.3.2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的局限性 |
2.4 典型IMO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之现状 |
2.4.1 SOLAS公约在中国的履约现状 |
2.4.2 MARPOL公约在中国的履约现状 |
2.4.3 STCW公约在中国的履约现状 |
2.5 中国海事履约立法实践与IMO审核标准之间的差距 |
第3章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之基本理论 |
3.1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的前提 |
3.1.1 国际法上的“接受”与国内法上的“接受” |
3.1.2 国际海事公约的转化与纳入 |
3.1.3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的接受方式 |
3.1.4 “自执行条约”与“非自执行条约”制度的建立 |
3.2 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
3.2.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性之争 |
3.2.2 其他国家立法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界定 |
3.2.3 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法律位阶 |
3.3 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 |
3.3.1 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表现形式 |
3.3.2 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立法产生冲突的必然性 |
3.3.3 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冲突的立法协调 |
第4章 国际海事公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现状与评价 |
4.1 采用“纳入”方式的国家海事履约立法现状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荷兰 |
4.1.4 俄罗斯 |
4.2 采用“转化”方式的国家和地区海事履约立法现状 |
4.2.1 英国 |
4.2.2 澳大利亚 |
4.2.3 新加坡 |
4.2.4 韩国 |
4.2.5 香港特别行政区 |
4.3 各国海事履约立法的综合评价 |
4.3.1 在宪法上对条约适用作原则性规定 |
4.3.2 在海事法上明确国际海事公约适用的基本问题 |
4.3.3 在下位法和海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4.4 各国海事履约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
4.4.1 系统化的海事法律文件 |
4.4.2 完善的海事履约信息系统 |
4.4.3 严谨透明的立法程序 |
4.4.4 引入“直接援引机制” |
第5章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的不足与完善 |
5.1 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履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5.1.1 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转化与适用缺乏完整有效的法律支持 |
5.1.2 我国海事立法理念缺乏前瞻性、履约立法效率低、层级低 |
5.1.3 我国海事立法系统缺乏体系化的机制与制度 |
5.2 中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之立法建议 |
5.2.1 在宪法层面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作原则性的规定 |
5.2.2 在宪法性法律层面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作出规定 |
5.2.3 在海事法律层面明确国际海事公约的适用规范 |
5.2.4 在部颁规范性文件层面明确海事履约立法的大体框架 |
5.3 构建完善的海事履约立法机制 |
5.3.1 建立文件化的海事履约体系 |
5.3.2 建立一体化的海事履约信息系统 |
5.3.3 建立制度化的海事履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公法性IMO公约一览表(现行有效) |
附录2 对中国生效的IMO公约一览表(现行有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四、MARPOL73/78附则Ⅳ的生效及实施对策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D]. 刘明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2]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法律问题研究[D]. 谢梦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典型区域船舶及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特征研究[D]. 曹亚丽. 上海大学, 2020(02)
- [4]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D]. 朱寿成. 厦门大学, 2019(09)
- [5]海洋微塑料问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D]. 温维刚. 外交学院, 2019(01)
- [6]《极地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D]. 童凯.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7]船舶污染源综述[J]. 闫大海,张晗,符道. 舰船科学技术, 2018(21)
- [8]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D]. 盖晓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
- [9]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10]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D]. 曲亚囡.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