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因特网用户增长迅速(论文文献综述)
翟晓蕾[1](2019)在《信息通讯技术(ICT)对服务贸易的作用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世界各国服务部门的不断开放,服务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国际贸易的战场正逐步从商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服务贸易的空前发展是新一轮技术革命带来的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国际分工向纵深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信息通信技术(以下简称ICT)的发展大大加速了这一进程。ICT推动下的服务贸易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国内外不少学者开始对ICT发展水平进行量化来探讨其对服务贸易的作用。为抓住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中国也在积极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ICT发展水平指数(IDI)的建立,探究了 ICT对世界整体服务贸易以及双边服务贸易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并梳理了已有关于ICT概念和特征、贸易成本影响因素以及ICT对服务贸易作用的相关文献。然后介绍了 ICT的发展现状并对ICT发展水平指数(IDI)的构建进行了详述。在此基础上从世界整体角度和以中国为例,分析了 ICT发展水平的现状、服务贸易中ICT的使用状况并将中国与美印两国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在相关理论框架下,分析了 ICT对服务贸易作用的理论机制。在实证分析方面本文计算了涵盖欧、亚、美、非洲等共46个国家和地区的ICT发展水平指数,并从ICT整体发展水平、ICT接入水平、ICT使用水平以及ICT技能水平四个角度来探究了 ICT对世界整体服务贸易以及双边服务贸易的作用,结果显示:整体上来看无论是对世界整体服务贸易还是双边服务贸易ICT发展水平越高就越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对世界服务贸易的出口作用突出。并且各国ICT接入水平对服务贸易的作用最为显着,ICT技能水平的促进作用不明显,有些甚至出现一定抑制作用。综上所述,ICT对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家庭和个人可获取ICT基础设施的程度是影响服务贸易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提出,拥有世界上最大贸易市场的中国在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当下,完善ICT相关基础设施与服务、提高ICT的应用和发展水平是中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所需关注的重中之重。
王桂珍[2](2018)在《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型因特网内容传播方式不断产生,因特网内容产业样态愈发多样化、个性化。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的必要性日益凸显,难度加大。本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探究监管现状,明确监管的主体、客体、内容,并指出监管存在的四个问题:立法重复交叉,监管缺乏明晰统一的标准,因特网服务提供者角色错位,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给出了五点建议:(1)以维护言论自由为指导方针,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利益、个人权利为目标,来进行监管。(2)建立“因特网内容服务业务分类委员会”,加强因特网内容服务业务分类监管。(3)建立统一明确的监管标准,将因特网内容分为政治性有害内容、社会性有害内容、私权性有害内容三类,制定并采取不同的判断原则,由网信办制定细化的可执行的判断标准。(4)平衡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同时作为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双重角色,明确其权力和责任,适当减轻其对因特网用户发布的内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在因特网内容监管上更加中立。(5)完善因特网用户向错误删除、屏蔽其合法合规内容的因特网服务提供者主张民事责任的制度。以期能给中国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提供参考。
牛博文[3](2016)在《信息主权论》文中研究表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加速的全球化浪潮,推动着人类迈向崭新的历史阶段,即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是打破印刷媒介受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便捷流通的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忽视、割离的构成要素和资源形式。但信息泄露、信息窃取和信息战等威胁公民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表明维护信息安全和隐私成为世界各国紧迫且棘手的新问题。公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加剧信息流动的任意、复杂和跨国趋势。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实现自由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的同时,维持本国内信息流动的有序,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信息利益,成为解决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的关键。相较于解决如何完善基础信息网络、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等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释国家为何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本国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国家行使何种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何处等基础理论问题。具体而言,传统主权理论能否适用于不断涌现的信息问题、主权的覆盖范围可否从一国地理边界扩展至信息空间?(第一章);若存在信息主权,其权力结构如何建立、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限制?(第二章);世界各国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第三、四章)。引论部分,从问题(现实需求)和意义(理论问题)两个方面,提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无论在一国内抑或在国际上,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均存在张力。国家和公民面对高新信息技术的崛起,双方的立场和主张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张信息是自由流动的,而国家倾向于对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公民和国家的不同主张在信息空间中被凸显。如何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成为提出信息主权问题的现实需求。信息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衡量一国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指标,信息空间顺势化作各国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进步冲击了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是否造成传统主权理论的变化,成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理论意义。正文部分以主权与国家分离为前提,共分四章,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阐释了信息主权的本质及其法律限制问题。第一章探究信息时代主权理论的新变化。作为一个既重要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信息主权的历时性致使其陷入法律界定的理论困境中。通过梳理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可见主权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反映出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色。在信息空间中,信息并非毫无规则地任意流动,而是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中有序地跨国界传播。尽管信息技术进步对国家控管信息流动带来了挑战,但它同样充当了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基础。由此,主权覆盖的范围由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延伸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顺势诞生并成为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张力的依据。信息主权是与信息相关的主权,其法律界定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便于厘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在信息空间中的各自角色。第二章对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这便于约束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实现对信息主权的有效制约。信息主权权力包含硬信息主权(信息控制权和管理权)与软信息主权(信息资源共享权)。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国家信息主权权力结构的特殊情形。通过对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进行平面化和层级化改造,提出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典型模式。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与共享均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在应然层面,信息的自由流动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且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如何解决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矛盾,要求信息主权存在的同时,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是法治中的权力结构,成为搭建信息主权政治现实和道德追求的桥梁。第三章考察了国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归纳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的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和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的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无论是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均融合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以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指导,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平衡。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是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及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由此,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路径包括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并坚守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第四章考察了在全球信息空间中,国家对外信息法律和政策,包括单边行动、双边和多边协议。单边行动在本质上是国家推行信息霸权的表现形式,而信息霸权是权力集权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变异。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是为了防止信息霸权的形成和推行,维护全球信息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包括保障对外信息主权的实现、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秩序,并提出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结论部分集中回答了“信息主权是否存在”、“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信息主权法律限制如何进行”三个问题。继而得出三方面判断,即主权从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扩展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是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面向。对内,以规制强弱为区分标准,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分为相对严格和相对宽松两种模式。对外,应尊重各国信息主权,依法行使信息资源共享权,抑制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信息主权作为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概念,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石,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现代社会,对自由的追求、理性的崇拜和人的关切,要求人从对神超验力量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同时应预防国家代替神重新获得超验力量。为应对信息霸权的挑战,抑制信息主权膨胀为一体化、同一化的力量,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并将其维系成法治中的公共权力。在理论上,这便于厘清信息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实践中,为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制定全球信息空间治理规则,并建构和平与发展的信息空间秩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张进京[4](2011)在《德国联邦政府ICT战略:数字德国2015(上)》文中指出1德国数字未来战略德国是一个高技术国家,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对各行各业的发展都起着决定性作用。今天,ICT产业本身的毛附加值已经超过了机械工程产业和汽车制造业。在就业方面,2009年ICT行业紧随机械工程行业之后,有846000个工作岗位。我们要更好地利用ICT在德国促进增长和就业的巨大潜力。在传统行业如能源、交通、保健、教育、休闲、旅游和管理领域采用现代ICT技术实现智能网络化,带给了我们新的机遇,同时也让我们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在数
张进京[5](2011)在《欧洲数字议程(下)》文中认为2010年5月19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为期5年的"数字化议程"计划,将在欧盟27个成员国部署超高速宽带,并将促进电信领域增长定为首要任务,其内容还包括促进合法的音乐下载,提高宽带接入并成立一个应对网络攻击快速反应系统。这一计划将在未来10年极大地增加欧洲使用在线公共和商业服务的人口。"数字化议程"主要关注7大领域:创建统一的数字市场;改善信息技术标准和兼容性;互联网信任与安全;提高宽带覆盖;增加研发投资;提高全民数字素养;使用ICT技术应对如气候变化等问题。到2020年,欧盟将在整个欧洲提供不低于30Mbps的网速,为至少50%的欧洲家庭提供超过100Mbps的网速。欧盟将鼓励宽带基础设施投资,制定高效的频谱政策,同时,为宽带发展提供结构化资金。欧洲委员会将建立在线内容和服务的单一市场,发布版权作品的跨境许可,树立欧洲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地位,让欧洲文化遗产进一步数字化。另外,欧盟还将改革研究和创新基金,加大对关键战略领域的ICT部门的扶持,支持快速增长的中小企业,激励各个商业领域的ICT创新,努力推动欧洲人使用互联网,提高欧洲人的数字素养。欧盟的"数字化议程"对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有很大参考意义。本刊将分两期全文刊载这个议程,供读者借鉴。
张进京[6](2011)在《欧洲数字议程(上)》文中提出2010年5月19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为期5年的"数字化议程"计划,将在欧盟27个成员国部署超高速宽带,并将促进电信领域增长定为首要任务,其内容还包括促进合法的音乐下载、提高宽带接入和成立一个应对网络攻击快速反应系统。这一计划将在未来10年极大地增加欧洲使用在线公共和商业服务的人口数量。"数字化议程"主要关注7大领域:创建统一的数字市场;改善信息技术标准和兼容性;互联网信任与安全;提高宽带覆盖;增加研发投资;提高全民数字素养;使用ICT技术应对如气候变化等问题。到2020年,欧盟将在整个欧洲提供不低于30Mbps的网速,为至少50%的欧洲家庭提供超过100Mbps的网速。欧盟将鼓励宽带基础设施投资,制定高效的频谱政策,同时,为宽带发展提供结构化资金。欧洲委员会将建立在线内容和服务的单一市场,发布版权作品的跨境许可,树立欧洲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地位,让欧洲文化遗产进一步数字化。另外,欧盟还将改革研究和创新基金,加大对关键战略领域的ICT部门的扶持,支持快速增长的中小企业,激励各个商业领域的ICT创新,努力推动欧洲人使用互联网,提高欧洲人的数字素养。欧盟的"数字化议程"对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有很大参考意义。本刊将分两期全文刊载这个议程,供读者借鉴。
鄢显俊[7](2010)在《信息垄断:信息技术革命视阈里的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文中提出信息技术革命是当代最重要的科技-产业革命,它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的美国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改造着人类社会。就技术和社会互动的角度观察,在美国特定历史时期发生的信息技术革命是一个复杂的、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展开的过程,美国社会为信息技术革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经由信息技术革命“重塑”的当代资本主义被称为信息资本主义,在其形成过程中诞生了信息垄断,它指独占信息核心技术的信息产业垄断资本、凭借其市场权力,滥用知识产权以攫取高额利润而实施的一种垄断,是当今资本主义微观经济领域最值得关注的现象,对资本主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它鞭辟入里的解剖将为科学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提供一扇独特的“视窗”。信息垄断起源于信息经济形成和信息产业勃兴的20世纪80年代,成熟于90年代。信息垄断的实质是对知识的垄断,其表现形式是垄断IT核心技术。信息垄断的发展史也就是全球计算机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和CPU芯片巨头英特尔公司的发家史,其产业代表是英特尔公司和微软公司结成的Wintel联盟。而值得警惕的“另类信息垄断”所造成的影响逐渐引起国际社会普遍担心:它有可能成为信息时代美国控制互联网“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信息垄断生态环境模型”揭示了信息垄断赖以生存的特殊生态环境,它由信息垄断的产业环境、产品基础和法律环境三大要素构成。信息垄断厂商熟练地运用法律策略和无所不用其极的商业策略打压竞争并侵害消费者。为此,它遭遇了美欧日韩各国频频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信息垄断在发展过程中孕育了对抗自己的“内生反对力量”。这就是“自由软件”运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开源软件”运动。前者坚决反对微软代表的资本主义“私有软件”制度,堪称“信息资本主义时代‘赛博空间’里空想社会主义。后者试图探索一条“自由软件”商业化运作的道路,而且获得成功,这是理想妥协于现实的必然结果。信息垄断的本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入信息时代的特殊体现。任由信息垄断泛滥将对经济公正乃至社会公正产生重大危害。而且,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强大的“战略武器”,信息垄断还能够被广泛运用于国家利益之争、。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除了信息垄断这一微观层面的经济现象外,还表现在中观和宏观的其他所有领域,在信息技术范式的“重塑”下,信息资本主义的种种新变化表现为“创造性破坏”的多维、量化展示。除此,“数字鸿沟”代表了当代资本主义新型的两极分化。探讨国家间“数字鸿沟”的测度方法和量化表现,将更有助于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的内在规律以及所蕴藏的危机。信息资本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是信息时代最复杂的“两制”关系,其特征可用:“共时态并存中的相互借鉴与纠结发展”来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信息资本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发生紧密联系和互动,这种复杂关系的演进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中必然性和偶然性关系的原理。促使这种错综复杂关系产生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日愈全球化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动能所致,这是马克思早年所指的“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与传统资本主义相比,当代资本主义的确发生了诸多引人注目的新变化。但资本主义的本质依旧。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两大本质特征仍旧如故,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即商品生产无所不在;第二,社会生产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榨取剩余价值。综合马克思“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解读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必须看到,“两个必然”揭示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客观趋势,而“两个决不会”则强调了不同社会生产方式更替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总之,当代资本主义仍然有长足的发展空间。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态度是:以变化的眼光看待变化本身。信息技术革命开启了人类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变迁历程。运用ORBICOM提供的测量方法,通过多维度量化考察中国特色的信息化进程,比较它与信息资本主义的差距及中国的追赶特点。可以看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创的中国特色的信息化道路是人类社会信息化进程中超常规发展的典范,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应对以信息技术革命为典型代表的当代新科技革命的挑战,中国的国策是: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吴贤纶[8](2009)在《欧盟为促进社会总体发展而推行的传媒产业政策》文中研究说明1引言2009年10月9日及10日,由国际知名的9大传播媒体(新华社、新闻集团、美联社、路透社、俄塔社、共同社、英国广播公司、时代华纳特纳广播集团、谷歌)共同发起,新华社承办,70多个国家和地区约300位传媒机构高管人员与会的"世界媒体峰会"在
贺志军[9](2009)在《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全球盗版问题日趋严重,欧美各国及世贸组织框架内打击盗版呈不断强化之势。由此,着作权刑法保护也渐成国际社会一个热点问题。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又在着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着作权刑法保护无疑面临着崭新的挑战和问题。只有以内在的制度逻辑为依据,才能更好地对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进行“问题性研究”。于是,从深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入手,找出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其应对策略,就是本文所致力研究的对象。自1994年颁行惩治着作权犯罪的单行刑法以来,我国着作权刑法变迁路径属于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义务要求是着作权刑法制度形成的两个决定因素;同时,着作权刑法制度运作也离不开社会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从“价值——规范——事实”三个维度考察,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面临四个主要问题(挑战):在价值层面,主要是建立其正当性基础;在规范层面,主要是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和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变化;在事实层面,主要是提高着作权刑法的司法实效。对这些问题的深度分析,可为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与有效运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应对策略。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可从“目的——手段”的关系中展开。在刑法法益意义上,着作权法益是一个深刻体现着“公法益”的“私法益”:着作权法益的损害不仅是权利人的私法益受损(如盗版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国民经济的公法益受损(如减少版权产业投资和就业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盗版侵权严重是阻碍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一个致命因素。在着作权保护过程中对刑法手段的运用本身应贯彻谦抑原则和不应逾越正当边界;尤其是要考虑到我国采取的是“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而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轻罪的处罚只相当于我国行政处罚。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耦合角度,着作权刑法保护还应得到社会道德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利益平衡机制一定程度上可证成其道德正当性。TRIPS协定第61条赋予我国承担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义务,对此应理性地分析对待。本文结合“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最终报告(WT/DS362/R)关于刑事门槛的裁决,在查明协定刑事义务准确含义基础上,以刑事条款为依据、以其中“盗版”——“商业规模”——“蓄意”和“可使用的救济”为线索,对我国着作权刑法的构成行为、刑事门槛、主观要件和刑罚规定等进行深度检验。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应联系起来作为整体考察,两者共同构成打击盗版犯罪的着作权刑法体系,其中第217条“事实上”足以履行协定所确立的着作权刑法保护义务。检验的结论是,我国在立法上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盗版案件提供了刑事程序和救济,已符合协定最低义务要求。为应对数字网络技术挑战,我国已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网络着作权法律机制。在立法论上,我国着作权刑法却存在“立法滞后”现象;在解释论上,“着作权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冲突”是个伪命题。我国宜通过立法完善而完成对数字网络环境下刑法适应性调整。结合“因特网条约”的创新之处,刑法应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刑法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上“有限扩张”。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保护,我国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待完善;网络服务商和P2P(点对点传输)用户的刑事责任是需要特别对待的两种情形。技术措施的刑法保护应当慎重:对规避技术措施实施行为,可视其性质和目的而运用刑法理论将其纳入侵犯着作权罪规范之中;对规避设备准备行为,宜增修法律纳入不同于侵犯着作权罪的新规范中进行规制。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也是一种着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对此宜谨慎地纳入刑法进行规制。我国着作权刑事司法实效亟待提高。本文以我国52个着作权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判决为样本,从刑法适用角度进行初步实证分析;从研究样本中总结出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类型,“复制发行”认定模式,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与网络游戏“私服”等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针对罪名适用的现实困惑,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第225条所规定的三个罪名进行理论厘清;并建议以侵犯着作权罪来处理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行为。着作权刑法保护实效的提高关键在于刑罚必定性,应重视完善着作权犯罪案件的行政移送机制和促进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吴贤纶[10](2009)在《欧盟和英国促进经济复苏举措中涉及传媒产业的部分》文中研究表明1引言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1月28日,相继发布阐述欧盟启动综合性经济复苏计划的4份文件,其中部分内容涉及传媒产
二、欧盟因特网用户增长迅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因特网用户增长迅速(论文提纲范文)
(1)信息通讯技术(ICT)对服务贸易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ICT概念及其特征的相关研究 |
1.2.2 贸易成本决定因素的相关研究 |
1.2.3 ICT对服务贸易作用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ICT部门及ICT相关量化指标介绍 |
2.1 ICT部门与ICT产品介绍 |
2.1.1 ICT部门分类介绍 |
2.1.2 ICT产品定义介绍 |
2.2 ICT产品普及和应用现状 |
2.2.1 ICT产品的普及现状 |
2.2.2 ICT在企业的应用现状 |
2.2.3 ICT在个人和家庭的应用现状 |
2.3 ICT发展水平及相关量化指标体系的构建 |
2.3.1 衡量全球ICT竞争力的网络准备指数(NRI) |
2.3.2 衡量ICT综合发展水平的ICT发展水平指数(IDI) |
第3章 ICT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应用分析 |
3.1 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3.1.1 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现状 |
3.1.2 世界服务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 |
3.2 ICT对世界服务贸易部门的作用 |
3.2.1 ICT对服务贸易部门分类的影响 |
3.2.2 ICT在各服务贸易部门中的应用分析 |
3.3 ICT对服务部门贸易的作用分析 |
3.3.1 与ICT相关服务部门的贸易分析 |
3.3.2 服务贸易中ICT创造的增加值分析 |
3.4 ICT促进服务贸易增长的现实例证——跨境电商 |
第4章 中国服务贸易ICT的应用及国际比较分析 |
4.1 中国ICT发展现状 |
4.1.1 中国ICT产业发展历程与现状 |
4.1.2 中国ICT发展水平(IDI指数)的现状分析 |
4.2 中国ICT相关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
4.2.1 中国不同服务贸易部门ICT的使用现状 |
4.2.2 中国ICT相关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分析 |
4.3 中美印应用ICT发展服务贸易的对比分析 |
4.3.1 ICT助力中国服务贸易增长与结构优化 |
4.3.2 美国服务贸易的半壁江山——ICT支持服务的贸易 |
4.3.3 ICT促使印度服务贸易崛起 |
第5章 ICT对服务贸易作用的理论机制分析 |
5.1 ICT对服务贸易交易方式与成本的作用 |
5.1.1 ICT对服务贸易交易方式的作用 |
5.1.2 ICT对服务贸易成本的作用 |
5.2 以生产者服务为例的理论机制分析 |
5.2.1 相关假设 |
5.2.2 均衡结果 |
5.2.3 结果分析 |
第6章 ICT对服务贸易作用的实证研究 |
6.1 模型的建立和方法介绍 |
6.2 数据来源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各国ICT发展水平对世界总服务贸易的作用分析 |
6.3.2 各国ICT发展水平对双边服务贸易的作用分析 |
6.3.3 实证结果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概述 |
第一节 概念解释 |
一、因特网(Internet) |
二、内容安全 |
三、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治理与审查 |
四、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因特网内容服务提供者(ICP)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框架与研究对象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对象 |
第二章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立法沿革 |
第二节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的必要性探析 |
一、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的普遍性 |
二、因特网需要法律约束 |
三、新型因特网内容的挑战 |
第三节 中国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主体 |
一、政府部门 |
二、民间组织 |
三、因特网服务提供者 |
第四节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的客体 |
一、因特网服务提供者 |
二、因特网用户 |
第五节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的内容 |
第三章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问题一:立法重复交叉 |
第二节 问题二:判断标准模糊 |
第三节 问题三:因特网服务提供者角色错位 |
第四节 问题四:司法救济途径缺位 |
第四章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建议 |
第一节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目标 |
一、指导方针:维护言论自由 |
二、目标一:维护国家安全 |
三、目标二:维护社会利益 |
四、目标三:保障个人权利 |
第二节 加强因特网内容服务业务分类监管 |
第三节 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 |
第四节 平衡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 |
第五节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立法情况摘录 |
附录二 自律公约列表 |
附录三 因特网内容服务种类列表 |
致谢 |
(3)信息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信息时代的主权问题 |
第一节 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
一、前现代主权理论的起源 |
二、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 |
三、后现代主权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信息技术对主权的挑战 |
一、信息技术影响一国忠诚度市场 |
二、信息技术提供干涉他国政治进程的技术条件 |
第三节 信息主权存在的可行性 |
一、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支撑 |
二、信息主权:调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的张力 |
三、信息主权的概念及特征 |
小结 |
第二章 信息主权权力结构考察 |
第一节 制约信息主权的理论尝试 |
一、自然法理论:将主权置于应然规范的权威下 |
二、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权威制约主权的肆意膨胀 |
三、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理论:假设的更高权力主体 |
四、权力结构及其合理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途径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
一、信息成为一种权力来源 |
二、信息主权权力: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 |
三、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 |
第三节 信息主权权力的两种结构模式 |
一、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模式 |
二、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模式 |
第四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
一、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
二、信息主权的道德理想 |
三、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小结 |
第三章 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强信息规制、弱信息自由”模式——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 |
二、“规制与自由并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 |
三、自由与秩序:两种法律限制模式的价值博弈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依据 |
一、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 |
二、国家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路径 |
一、法律介入信息空间的边界: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 |
二、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并举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 |
小结 |
第四章 对外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国家推行单边对外信息政策和行动 |
二、与信息相关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国际决议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依据 |
一、抑制信息主权在国际信息空间中的变异 |
二、推行信息霸权的本质及根源 |
三、维护全球信息安全的需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 |
一、保障权力制约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自然延伸 |
二、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
三、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德国联邦政府ICT战略:数字德国2015(上)(论文提纲范文)
1 德国数字未来战略 |
2 目标、措施、项目 |
2.1 数字化带来的新增长和工作机会 |
2.1.1 德国的ICT产业 |
2.1.1. 1 ICT中小企业、新兴企业 |
2.1.1. 2 国内数字市场贸易与投资促进计划 |
2.1.1. 3 开放标准与交互性 |
2.1.1. 4 数字媒介与创造产业 |
2.1.2 工商业的数字网络化 |
2.1.2. 1 ICT与能源 |
2.1.2. 2 电动汽车中的ICT应用 |
2.1.2. 3 ICT在交通方面的应用 |
2.1.2. 4 云计算 |
2.2 未来的数字网络 |
2.2.1 电信与网络中立的法律框架 |
2.2.2 无线电频谱政策 |
2.2.3 因特网管理 |
2.2.4 联邦网络, 德国网络基础设施、因特网网络 |
2.3 安全可靠的数字世界 |
2.3.1 因特网安全 |
2.3.2 数据保护与安全 (因特网上个人权利的保护) |
2.3.3 因特网上的消费者保护 |
2.3.4 数字安全:以用户为中心的, 安全的身份管理, 防范身份盗窃 |
2.3.5 De-Mail是一种企业、政府部门和公民之间电子信息安全交流的手段 |
2.3.6 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
(5)欧洲数字议程(下)(论文提纲范文)
3 实施与管理 |
附件1:立法行动表 |
附件2:主要目标 |
1 宽带目标 |
2 单一数字市场 |
3 数字包容 |
4 公共服务 |
5 研究与创新 |
6 低碳经济 |
(6)欧洲数字议程(上)(论文提纲范文)
1 介绍 |
1.1 分离的数字市场 |
1.2 互用性差 |
1.3 网络犯罪增多网络信任风险加大 |
1.4 缺少网络方面的投资 |
1.5 研究与创新投入不足 |
1.6 缺乏数字知识与技能 |
1.7 错失了一些解决社会问题的机会 |
2 数字议程涵盖的领域 |
2.1 活跃的单一数字市场 |
2.1.1 开放内容访问 |
2.1.2 直接在网上跨国界交易 |
2.1.3 树立数字化时代的信心 |
2.1.4 增强电信服务单一市场 |
2.2 互通性与标准 |
2.2.1 改进ICT的标准制定方法 |
2.2.2 更好地使用标准 |
2.2.3 通过合作增强互通性 |
2.3 信任与安全 |
(7)信息垄断:信息技术革命视阈里的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和研究的意义、研究的方法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三) 研究的方法 |
二、文献综述 |
(一) 信息技术革命的起源及内涵 |
(二) 信息技术革命促成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 |
(三) 垄断理论的争鸣及信息产业的垄断现象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革命 |
(二) 信息化、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 |
(三) 资本主义、信息资本主义与信息垄断 |
四、研究的难点和主要创新点 |
(一) 研究的难点 |
(二)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息技术革命的起源与信息垄断的历史进程 |
第一节 信息技术革命及其社会历史原因 |
一、信息技术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科技-产业革命 |
二、信息技术革命的社会历史原因:基于SST理论的分析 |
第二节 信息垄断的历史进程 |
一、信息垄断前史——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萌芽 |
二、信息垄断的萌芽——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迅速发展阶段 |
三、信息垄断的形成与发展——信息经济基本形成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 |
第二章 信息垄断的产业代表及"另类信息垄断" |
第一节 信息垄断的产业代表:"Wintel联盟" |
一、何谓Wintel联盟 |
二、信息垄断暨Wintel联盟的特征 |
第二节 值得警惕的另类"信息垄断":互联网核心设施垄断 |
一、互联网核心设施垄断的含义 |
二、互联网核心设施垄断所面临的压力及其变革 |
第三章 信息垄断赖以生存的特殊"生态环境" |
第一节 信息垄断的产业环境:信息产业及其加速度规律 |
一、"摩尔定理"(Moore's law)揭示信息产业的加速度规律 |
二、"摩尔定理"(Moore's law)对信息垄断的意义 |
第二节 信息垄断的产品基础:信息产品的诸多特性 |
一、信息产品的生产具有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征 |
二、信息产品能够对用户产生极强的"锁定"(Lock-in)效应 |
三、信息产品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
四、信息产品具有"网络效应" |
第三节 信息垄断的法律环境:严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简介 |
二、美国在全世界率先开启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先河 |
第四章 信息垄断厂商的市场策略及其与反垄断调查的博弈 |
第一节 信息垄断厂商的法律策略:用"知识产权的大棒"维护垄断 |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肇始之作:盖茨"致计算机爱好者的公开信" |
二、专利权从来都是英特尔克敌制胜的不二法宝 |
三、微软的全球反盗版行动 |
第二节 信息垄断厂商的商业策略:"知识霸权"主宰下的赢家通吃 |
一、"捆绑"(Bundling)策略 |
二、OEM策略 |
三、"歧视性价格"策略 |
四、"标准战争" |
第三节 信息垄断与反垄断调查的博弈:魔道相长的激烈对抗 |
一、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微软、英特尔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及诉讼 |
二、欧盟、韩国和中国台湾针对微软、英特尔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
第五章 信息垄断的内生反对力量、本质及危害 |
第一节 信息垄断的内生反对力量 |
一、"自由软件"运动:信息资本主义时代"赛博空间"里的空想社会主义 |
二、从"自由软件"到"开源软件"的嬗变:自由精神如何不被商业湮灭 |
第二节 "开源软件"对微软垄断的挑战及微软的应对 |
一、"万圣节文档":微软内部机密备忘录 |
二、"开源软件"反抗微软垄断的苦斗及初现的曙光 |
第三节 信息垄断的本质及危害 |
一、信息垄断的本质 |
二、信息垄断的危害 |
第六章 当代资本主义的"重塑"及其新型的两极分化 |
第一节 信息技术范式对当代资本主义的"重塑" |
一、信息技术革命促使技术经济范式向信息技术范式转型 |
二、信息技术范式框架里的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创造性破坏"的一般描述 |
三、信息资本主义新变化种种:"创造性破坏"的多维、量化展示 |
第二节 信息资本主义新型的两极分化:"数字鸿沟" |
一、"数字鸿沟"及其测量模型 |
二、信息资本主义"数字鸿沟"的种种量化表现 |
三、各国"信息状态"暨"数字鸿沟"的演进比较 |
第七章 信息资本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第一节 共时态并存中相互借鉴与纠结发展的"两制"关系 |
一、"两制"关系发展的关键历史阶段A-B(1975-1979) |
二、"两制"关系深入、全面且曲折发展的历史阶段B-E(1992-2008)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信息化发展道路 |
一、中国特色信息化进程的三个阶段 |
二、中国特色的信息化与当代资本主义信息化的综合比较 |
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当代资本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应对信息技术革命挑战的方略 |
一、创新型国家与与国家创新体系 |
二、中国特色的主创新道路及国家创新体系 |
结束语 |
一、全文总结 |
二、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欧盟为促进社会总体发展而推行的传媒产业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欧盟委员会促进通晓传媒的两份文件 |
2.1 2009/625/EC号建议书中的主要建议 |
2.2 制定该建议书的依据和考虑 |
2.3 IP/09/1244号新闻公报的要点 |
3 宣扬欧盟委员会政策成效的文件和讲话 |
3.1“i2010倡议”简介 |
3.2 欧盟信息社会和传播媒体政策的成效 |
3.3 路德维希·艾哈德讲座上的致辞 |
3.4 欧洲数字化传媒协会会议上的主旨演说 |
(9)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与主要挑战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与制度逻辑 |
一、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 |
二、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逻辑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主要挑战 |
一、正当性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
二、国际义务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问题 |
三、技术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完善问题 |
四、司法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效问题 |
第二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正当性 |
一、着作权保护正当性的法理之维 |
二、着作权保护正当性的经济之维 |
三、着作权成为我国刑法法益 |
第二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手段正当性 |
一、着作权刑法在制裁体系中的特征与地位 |
二、着作权刑法的正当运用 |
三、我国着作权保护中"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 |
第三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社会道德支撑 |
一、着作权刑法缺乏社会道德支撑的原因及对策 |
二、着作权刑事立法的道德依据 |
三、着作权保护的道德正当性之促进与证成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检验 |
第一节 我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概说 |
一、TRIPS协定刑事条款形成特点 |
二、我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总体策略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中"盗版"与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要件 |
一、TRIPS协定中"盗版"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三、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的扩张趋势与我国应对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中"商业规模"与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要件 |
一、TRIPS协定中"商业规模"的含义 |
二、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的根据与数量标准 |
三、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四节 TRIPS协定中"蓄意"与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 |
一、TRIPS协定"蓄意"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故意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三、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五节 TRIPS协定中"可使用的救济"与侵犯着作权犯罪刑罚规定 |
一、TRIPS协定中"可使用的救济"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刑罚规定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有限扩张 |
第一节 数字网络技术下着作权刑法基本走向 |
一、条约应对: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因特网条约 |
二、我国调整:数字网络技术下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 |
三、基本走向:数字网络技术下我国着作权刑法有限扩张 |
第二节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 |
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及对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之反思 |
二、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 |
三、点对点传输(P2P)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刑法保护 |
一、境外技术措施刑法立法与司法考察 |
二、我国技术措施刑法保护合理性 |
三、我国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类型 |
四、我国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行为刑法规制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效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一、实证分析说明 |
二、研究样本中刑法适用特点总体分析 |
三、研究样本中"复制发行"的刑法适用模式 |
四、研究样本中特定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的罪名适用 |
一、罪名适用迷思:《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之惑 |
二、"侵犯着作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
三、侵犯着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关系 |
第三节 我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罚必定性 |
一、侵犯着作权行为刑罚必定性的意义与影响因素 |
二、侵犯着作权犯罪的行政移送问题 |
三、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欧盟和英国促进经济复苏举措中涉及传媒产业的部分(论文提纲范文)
1引言 |
2欧盟促进经济复苏举措中涉及传媒产业的部分 |
2.1欧盟的经济复苏计划 |
2.2欧盟关于促进宽带网发展的举措 |
2.3欧盟“跨越宽带鸿沟”会议上的议论 |
2.4 Viviane Reding关于未来因特网的讲话 |
3对英国和欧盟成员国传媒产业目前处境的评估 |
4英国政府的数字化计划与英国传媒产业举措之间有差异 |
4.1《数字化不列颠计划》 |
4.2英国传媒产业大力发展下一代宽带网 |
四、欧盟因特网用户增长迅速(论文参考文献)
- [1]信息通讯技术(ICT)对服务贸易的作用研究[D]. 翟晓蕾.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2]因特网内容安全监管研究[D]. 王桂珍.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3]信息主权论[D]. 牛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4]德国联邦政府ICT战略:数字德国2015(上)[J]. 张进京. 中国信息界, 2011(12)
- [5]欧洲数字议程(下)[J]. 张进京. 中国信息界, 2011(02)
- [6]欧洲数字议程(上)[J]. 张进京. 中国信息界, 2011(01)
- [7]信息垄断:信息技术革命视阈里的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D]. 鄢显俊. 云南大学, 2010(08)
- [8]欧盟为促进社会总体发展而推行的传媒产业政策[J]. 吴贤纶. 有线电视技术, 2009(11)
- [9]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 贺志军. 武汉大学, 2009(09)
- [10]欧盟和英国促进经济复苏举措中涉及传媒产业的部分[J]. 吴贤纶. 有线电视技术, 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