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犯罪“私了”现象何时了?(论文文献综述)
罗翼[1](2019)在《论刑事私了》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中国,法治社会已逐步成为公众的主流追求。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或诉讼并没有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模式,刑事私了现象极为普遍。在我国,私了自诉案件可以视之为是合法的刑事私了,但对私了公案的非法刑事私了行为如何加以规制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立法政策的选择则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讨。本文主要是以刑事私了为突破口,大胆借鉴矛盾纠纷调处模式,从而为构建我国刑事私了规制方面的法律体系作出创新性的规划。因为概念是人们对事物了解的起初,所以笔者首先对刑事私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着重论述了刑事私了的类型、危害、正当性、现状、盛行原因,就如何对刑事私了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进行了详细说明。在此基础上建议可以通过完善自诉制度,增设“私了公案罪”,将非法的刑事私了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附条件认可非法私了协议中的民事赔偿内容,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完善执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犯罪的移送制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等措施来实现对刑事私了的有效控制。通过对刑事私了进行全方位地规范和修正,丰富刑事纠纷解决途径,降低非法刑事私了对我国法律体系带来的挑战,以此来恢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重建法律的威信。
丛久钧[2](2016)在《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现在世界经济正进入大萧条时期,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经济发展迟缓或者倒退的现象。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仍保持在高位,但是“中产阶级陷阱”也在一步步向我们逼近。尽管我国已经出现经济发展趋势下滑的迹象,但我国地广人多,资源保有量和消费能力,完全有能力实现内部循环发展。作为人口主体的农民,是我国经济未来保持持续发展主要动力。但是,在农村地区不断向城镇化发展的时候,各种犯罪行为像顽疾一样,阻碍着我国经济模式改造的进程。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是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由传统轻工业向旅游、商贸转型的一座标本性城市。在当今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下,牡丹江正以前所未有的活力,努力发展前行,而发展的一向重点就是农村城镇化建设。但因为历史原因以及不同区域内部、外部的基础条件不同,牡丹江地区农村城镇化前进的脚步也有快有慢。这也为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提供了一个立体、小巧的模型。本文从犯罪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的研究角度出发,探究已经形成的相关理论知识。通过实例和数据相结合,系统阐述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所面临的问题和难点,着重分析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发展的内在规律,从根本上揭示牡丹江市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研究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农村犯罪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的理论基础;二是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的成因和发展规律;三是影响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的因素;四是防治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的策略;五是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的意义。本文力图通过对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问题的研究,发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的实质和特点,找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创新城镇化进程中防治农村犯罪的方法,为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社会治安管理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本文进一步完善农村城镇化进程中防治犯罪问题理论,进一步总结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的构件和特点,进一步创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模式。本文探索切实可行的防治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的基本路径,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对策方法,从而维护良好的农村治安环境,使之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为有效地防治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和工作方法支持。可以说,研究牡丹江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犯罪这一课题,对我国农村政权的稳固长久,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陈小彪,佘杰新[3](2015)在《乡土社会刑事法律实效研究——从“游离”的刑事私了到“规范”的刑事和解》文中研究表明缘何"强硬"的刑事法律在"特殊"的乡土社会变得"柔软",难以实现其应有的实效,概因乡土社会中原有重要资源、力量和因素被我们无意遗忘或有意抛弃,职是之故,我们需要探寻合适的渠道和方法使得刑事法律真正走进这片特殊领域。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予以法定化,尊重和规范了广泛存在于民间的刑事私了习惯。这一举措为如何实现刑事法律实效提供诸多启示:国家机关在立法或适法时需要尊重民间习惯、倚重民间力量、考虑民众理性以及考察社会因素。否则,刑事法律在乡土社会被无视、架空和规避就不足为奇。
欧丹[4](2011)在《农村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新课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对农村刑事纠纷的发展趋势,以及农村刑事私了现象和刑事和解在乡土社会中的实际困境分析,指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个新课题:乡土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并明确指出乡土文化中的行政权力、乃至政治因素是建构乡土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应当重点关注的因素。
张晓蓓,杜敏[5](2011)在《观念回眸的现实感悟》文中研究说明一、厌讼观代表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中国人自古就有厌讼思想①,这种思想与中华民族的生存环境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这种思想形成观念后对中国人的诉讼权利意识及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定的地理环境形成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又会产生特定的思维形态和不同于其他地域环境的特殊思想,传统厌讼观产生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基础
唐峰[6](2011)在《纠纷和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纠纷解决是人类永恒的研究课题,而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传统的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自决解纷存在失范的风险,诉讼解纷可能导致国家专制,和解纠纷应受重视但需规范。国内对纠纷和解的研究,体现了学科的多样性、方法的多元性,但却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将“私了”等同于“和解”,二是将“调解”等根据“合意”解纷的方式排除在和解的范畴之外;三是将和解/私了等同于民间法,同国家法对立:四是研究者的研究过分局限于某领域内的纠纷和解,很难有关于“和解”的一般性问题的结论。国外学者也关注纠纷和解,却与西方法治主义即诉讼中心主义的反思相关联。中国人仍然存在着法治=诉讼=国家垄断纠纷解决权=国家法律之治的观念,这种观念在西方已经受到了批判。根据纠纷解决取决于何方主体意愿,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为自决、合决、他决三种。合决即和解,重新界定和解的含义,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和解、调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辩诉交易等,但与自决、他决等并立,又与私了、私力救济、自力救济、ADR、恢复性司法等概念有着区别和联系。意思自治是和解的本质和基本原则。无论是私法纠纷解决还是公法纠纷解决中,都存在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公法纠纷解决中的意思自治,有着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基础、经济人假设的人性基础和公私难分界的现实性基础,意思自治的扩张应受到尊重。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和解,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就制度视角而言,和解制度包含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而原则问题则是制度中的最根本问题。除意思自治原则外,推定原则和程序监控原则也应作为和解制度的原则。主体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一。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主体承担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不同角色。学界在法人的和解当事人资格问题上存在争议。法人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自然可以成为民事纠纷和解的当事人主体;法人作为公法纠纷的主体,它可以和解因违反公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民事责任的和解进而影响到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法人公法责任的追究,法人也可以直接同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辩诉交易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检察官与犯罪人辩诉交易和解权及公诉、自诉主体权利平等性要求,都可以说明法人具有或应具有公法性纠纷和解的当事人资格。和解中的第三人,不同于诉讼上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民法上的第三人。和解中的第三人具有中介、判断、强制功能。根据“官”与“民”的界分,第三人可以分为官方第三人和民间第三人。在当下中国,公、检、法、司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称为“官方第三人”。对公安机关来讲,目前在角色定位上存在着角色冲突,权威也是弱化的,这也导致了和解的偏好。民间第三人分为官方化的第三人,典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如混混、痞子等纯粹的民间第三人也是活跃在纠纷解决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是由“官”、“匪”、“民”三者利用纠纷解决进行共治的社会。规范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二。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规范依据。根据“官”与“民”的界分,社会规范可以分为国家规范和民间规范,同时还存在一类软规范——关系规范。这三种规范在纠纷和解中各有其功能,国家规范可以为和解提供制度性支持,可以成为权利诉求的基点,可以成为和解方案的直接依据,可以作为当事人在和解中攻防策略的工具;民间规范则可以支持当事人的权利诉求,可以成为和解的直接依据,可以支撑国家规范,可以传承多元的文化。而由关系、人情、面子三要素组成的关系规范,则可以转移争议,模糊事实,可以确认、改变明规则,增加解纷方案可接受性,可以促使自由裁量权向确定性转换。三种规范是互动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呈现不同的具体样态,而关系规范是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的变量之一,作为和解主体的纠纷解决者的个性也是规范互动中的一个变量,这两个变量在纠纷自决、裁决中也都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事实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三。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事实根据。纠纷和解中的事实,不同于裁决中的事实,它可以具有事实要素概括性特征,可以缺少一般性的事实要素而具有模糊性,实际上是“类型化”的事实,而不需要象裁决中的事实那样具备基本的事实要素;它可以具有证明要求意会性特征,不需要象裁决中的事实那需要证据证明;它的面向具有未来性,可以解决未来的事实,而不象裁决那样只解决先前的事实;它的事实包含的法律关系可以具有复杂性,而不象裁决那样,以不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不同的诉讼;它的事实的规范意义可以具有共生性,而不象裁决那样规范意义上是独断的;它的认知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具有二元性特征,而不象裁决那样认知主体是法官,具有一元性特征。类型分析,从另一个角度助于深入把握和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和解情形,依和解的纠纷的法律性质,和解可以分为非法律性纠纷和解与法律性纠纷和解,而后者则又可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刑事和解。这些类别的和解,都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为了更好的把握这些“和解类型”,对于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的不同,认为调解书很难说“法理”,因而调解和审判应该分离;而对于刑事和解,则以轻伤害案件和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诉和公诉程序的不同,主张应在公诉程序中重视和解;对于行政和解,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与和解,质疑了两者效力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功能分析,是本文对和解的第三个分析视角。和解的功能可以分为个别功能和社会功能。前者是指和解方式在个案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如解决纠纷、形成规则、归属责任、恢复关系等等;而后者则指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中的功能,如复合双重正义、效益考量选择、适应社会结构等等。由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想,而依法治国则是治国方略,因此,探讨和解与和谐、法治的关系尤为必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尽量预防各种纠纷,又需要妥善解决各种纠纷,需要自决、和解、裁决“三元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和解实际上是尊重人权,和解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和解与法治对立的观点,其根源于西方国家主义,具有西方法治主义色彩,要重构法治的和解,中国的问题应中国式解决。
黄冬梅[7](2011)在《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很大比重的国家,实践中,存在很多农民因为不懂法就本应当公诉的刑事案件予以私了的情况,目前,这一现象尚没有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尽管,最近已经有学者对农村刑事案件私了进行了关注,但是,相关文章内容大多都非常浅显。或孤立的认为私了不符合中国的法治建设,或认为私了协议有效,都没能从理论上提出深层次的让读者信服的观点,且结论大多都带有武断之嫌。另外,从实证角度研究农村刑事案件的私了的文章也非常少见。签于此,笔者从实证的角度,深入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从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分析论证了农村刑事案件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针对当前农村刑事案件私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相应的规制途径,以期这一研究能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有所助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四个部分,共计2万5千字。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农村刑事案件私了进行了分析。首先界定了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分了私了特征,并将私了与刑事和解与私力救济的进行了比较。进而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就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合法性之争。支持私了的学者认为,私了是对被害人自诉权的尊重、私了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以及私了尊重民众的传统观念。反对私了的学者认为,私了会导致民众对法律不信任、存在不法私了会以及私了会产生不良后果。第二部分从实证的角度对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现状考察以问卷调查为主,个别访谈为辅,统计得出目前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农村对私了的态度、私了发生的原因分析、私了的对象、私了的表现形态、私了的效力以及私了存在的现实问题。在现状考察的最后,笔者还对个别有过私了经历的当事人进行了走访,询问私了的具体实施过程得出结论。第三部分研究了农村刑事案件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对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说明。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即私了合法化是和谐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私了为节约司法资源之必要、私了是保障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要求以及私了是节约当时是诉讼成本的要求。论述完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后,笔者对私了合法化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恢复性司法为私了合法化提供了理论基础,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提供了法律基础,当今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私了合法化提供了政策基础,同时,农民和司法机关的现状要求私了合法化。第四部分为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规制。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实证考察与理论分析结合,提出规制私了的必要性以及具体举措。笔者主要从私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私了不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私了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以及私了协议的效力令人质疑这四个方面对规制私了的必要性进行的分析。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了规制的具体举措。笔者认为:第一,限制私了的对象为自诉案件、农村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几个具体案件类型、未成年犯罪,老年人犯罪根据具体的情节等决定是否私了以及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等。第二,由已经存在的司法所对私了协议进行评价。第三,通过限制主体,规范形式,确立私了备案制度来规范私了的程序。第四,确认私了的效力但是私了协议并不具有决定的请求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王文娟,徐西振[8](2010)在《农村犯罪刑事和解探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的考查》文中认为在我国,由于农村人情浓厚,厌讼心理根深蒂固,农村纠纷解决的司法机制尚未建立完善,"私了"现象频现。有针对性地在农村犯罪的处理中开展刑事和解,对农村犯罪"私了"给予相应的法律规制和引导,有利于将农村犯罪中广泛存在的"私了"阳光化,既可以更好地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符合农村人情社会的特点,又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有约束力的协议。农村犯罪刑事和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实现农村法治的重要保障,无论对于加害人、被害人,还是社会,都是有利的。
杜宇[9](2010)在《“刑事和解”的概念框架——以五组范畴的比较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某种新生事物,"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辩诉交易"等范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需要我们妥善澄清。文章以类型观念为基础,以比较分析为方法,通过将"刑事和解"与五组相关范畴仔细辨析与区分,逐步描摹出"刑事和解"的范畴边界,以形成一个关于"刑事和解"的整体性的概念框架。
赵琪,邓建民[10](2010)在《乡村地区刑事和解探析——以四川石棉彝族地区为例》文中提出刑事和解是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现实存在的一种案件解决方式,它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也广泛存在。以四川石棉彝族地区为例,在对当地的刑事和解状况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对其产生的原因、基本形式进行分析,旨在为乡村刑事和解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农村犯罪“私了”现象何时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犯罪“私了”现象何时了?(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刑事私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刑事私了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事私了的概念与类型 |
一、概念 |
二、类型 |
第二节 非法刑事私了的危害 |
一、侵犯了国家追诉权 |
二、损害法律的权威 |
三、不利于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 |
四、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 |
第三节 刑事私了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
一、刑事私了的正当性 |
二、刑事私了正当性的限度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私了的现状与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私了的现状 |
一、犯罪人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和被害人私了 |
二、基层组织主持私了 |
三、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发现其犯罪不报案而只作内部处理 |
四、有些公安司法人员发现犯罪后不按刑事犯罪移交 |
五、有些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调解 |
六、有些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发现刑事犯罪,没有按规定进行移交,仅给予一般的党纪、政纪处分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私了盛行的原因 |
一、刑事法律的缺陷 |
二、国家法实施的困境 |
三、公民法制观念淡薄 |
第三章 通过法律实现对刑事私了的有效控制 |
第一节 完善自诉制度 |
一、取消“公诉转自诉” |
二、确定自诉案件范围 |
三、加强国家对自诉的干预 |
第二节 增设“私了公案罪” |
一、增设“私了公案罪”的必要性 |
二、增设“私了公案罪”的可行性 |
三、具体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将非法的刑事私了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
第四节 附条件认可非法私了协议中的民事赔偿内容 |
第五节 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
一、扩大刑事和解可适用的法益类型 |
二、探索对重刑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
三、探索对故意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
四、扩大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
第六节 完善执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犯罪的移送制度 |
一、执法机关发现犯罪移送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存在的不足 |
三、完善的措施 |
第七节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 |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存在的不足 |
三、完善的措施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2)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与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城镇化 |
2.1.2 农村犯罪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格结构失调理论 |
2.2.2 犯罪预防二元模式 |
第3章 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现状 |
3.1 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总体情况 |
3.1.1 农村犯罪现状及趋势 |
3.1.2 农村地区犯罪主体的分类 |
3.1.3 产生农村犯罪的动机 |
3.1.4 农村犯罪造成的危害 |
3.2 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主要类型 |
3.2.1 冲动类犯罪 |
3.2.2 侵财类犯罪 |
3.2.3 侵权类犯罪 |
3.2.4 衍生类犯罪 |
3.3 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特点 |
3.3.1 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并存 |
3.3.2 犯罪主体年轻化趋势明显 |
3.3.3 财产犯罪与农村城镇化进程同步增长 |
3.3.4 犯罪类型随季节变化呈成周期性变动 |
第4章 城镇化进程中导致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因素分析 |
4.1 影响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外在因素 |
4.1.1 土地性质变迁引发的产权纠纷 |
4.1.2 经济条件差异吸引犯罪人觊觎 |
4.1.3 防范手段滞后降低了犯罪成本 |
4.1.4 流动人口增多带来了治安变数 |
4.2 影响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内在因素 |
4.2.1 封建思想浓厚 |
4.2.2 法律意识淡薄 |
4.2.3 防范意识较弱 |
4.2.4 知识储备偏少 |
第5章 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
5.1 预防和治理农村犯罪的必要性 |
5.1.1 防治农村犯罪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地位 |
5.1.2 防治农村犯罪对农村城镇化的影响 |
5.2 预防和治理农村犯罪的有利条件 |
5.2.1 亲情、乡情浓厚,易于沟通交流 |
5.2.2 思想较为质朴,易被发展为治安积极分子 |
5.2.3 农村犯罪易发生地较集中,便于重点防控 |
5.3 预防和治理农村犯罪的对策 |
5.3.1 公平、公正执法,提升政府执法公信力 |
5.3.2 以案说法,开展普法宣传 |
5.3.3 加强重点区域技防基础建设 |
5.3.4 针对性地选择治安分子 |
5.3.5 建立预警通报机制 |
5.3.6 创新警务管理制度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乡土社会刑事法律实效研究——从“游离”的刑事私了到“规范”的刑事和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法律实效的内涵与评价标准 |
( 一) 刑事法律实效内涵的界定 |
( 二) 刑事法律实效的评价标准 |
1. 法律遵守程度———刑事法律遵守度 |
2. 法律运用情况———刑事法律运用情况 |
3. 法律认同感———刑事法律认同感 |
4. 法律成本值———刑事法律成本值 |
二、乡土社会1中刑事法律实效 短缺及其原因2 |
( 一) 刑事犯罪较为严重3 |
( 二) 法律运用诸多不足 |
( 三) 法律信仰极度缺失 |
( 四) 刑事私了特别普遍1 |
三、规范刑事和解提升乡土社会刑事法律实效 |
( 一) 符合法治国家案件解决要旨,缓解国家法和民 间法冲突 |
1. 私了的“非程序性”转化为和解的“程序性” |
2. 私了的“私密性”转化为和解的“透明性” |
( 二) 联合民间力量参与案件处理 ,提升普法效果和 办案质量 |
1. 通过个案深化民众理解法律 |
2. 借助民间力量感化犯罪分子 |
( 三) 迎合乡土社会案件解决偏好,促进熟人社会的 和谐稳定 |
1. 文化传统独特: 和解法定较能契合熟人社会的行 动惯性 |
2. 案件类型特殊: 和解法定有助于促进熟人群体的 和谐生活 |
( 四) 解决乡土社会司法资源匮乏,树立司法机关的 权威形象 |
四、乡土社会刑事法律实效 实现的路径选择 |
( 一) 值得重视的民间法 |
( 二) 不可忽视的民间力量 |
( 三) 需要考虑的民众理性 |
( 四) 应该考察的社会因素 |
(5)观念回眸的现实感悟(论文提纲范文)
一、厌讼观代表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 |
第一,宗法家族制度的影响。 |
第二,传统文化的的影响 |
第三,对诉讼的恐惧 |
第四,诉讼成本的影响 |
二、厌讼观形成的哲学思想因素 |
1、天人合一思想维护了厌讼的价值追求 |
2、中庸之道决定了厌讼的存在基础 |
三、厌讼观对调解的影响 |
1、厌讼观帮助调解目标的完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形成或保持 |
2、厌讼观助推了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
(6)纠纷和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 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 |
(二) 传统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 |
(三) 个人的经历与思考面向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现状 |
(二) 国外现状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和解的含义、本质与原则 |
一、含义:"合意"解纷 |
(一) 和解的内涵 |
(二) 和解的外延 |
(三) 和解中的"非合意因素" |
二、本质:意思自治 |
(一) 意思自治的含义、历史与基础 |
(二) 公法纠纷解决中的意思自治 |
(三) 意思自治的扩张 |
三、原则:推定与程序监控 |
(一) 和解原则的条件 |
(二) 推定原则 |
(三) 程序监控原则 |
第二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主体 |
一、当事人 |
二、第三人 |
三、官方第三人 |
(一) 角色定位 |
(二) 权威弱化 |
(三) 和解偏好 |
四、民间第三人 |
(一) 官方化的民间第三人 |
(二) 纯粹的民间第三人 |
第三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规范 |
一、国家规范 |
(一) 制度性支持 |
(二) 权利诉求基点 |
(三) 和解直接依据 |
(四) 攻防策略工具 |
二、民间规范 |
(一) 支持权利诉求 |
(二) 和解直接依据 |
(三) 支撑国家规范 |
(四) 传承多元文化 |
三、关系规范 |
(一) 关系规范的含义 |
(二) 关系规范的机制 |
(三) 关系规范的功能 |
(四) 关系规范的控制 |
四、规范互动 |
(一) 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在纠纷和解中的样态 |
(二) 关系规范和纠纷解决者个性是影响和解中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样态的变量 |
(三) 变量在纠纷自决、裁决中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影响 |
第四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事实 |
一、事实要素概括性 |
二、证明要求意会性 |
三、事实面向未来性 |
四、法律关系复杂性 |
五、规范意义共生性 |
六、认知主体二元性 |
第五章 和解的类型分析:以法律纠纷和解为着力点 |
一、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 |
(一) 调解书没有"说理" |
(二) 调解书很难说"法理" |
(三) 调解书很难说"法理"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
二、刑事和解——以轻伤害案件和解为着力点 |
(一) 轻伤害案件适用公诉与自诉程序在结果上存在矛盾 |
(二) 矛盾的实践解决 |
(三) 矛盾的法律解决 |
三、行政和解——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 |
(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 |
(二) 释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与和解 |
(三) 质疑《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解与和解效力之不同的法律规定 |
第六章 和解的功能分析:个别功能与社会功能 |
一、个别功能 |
(一) 解决纠纷 |
(二) 形成规则 |
(三) 归属责任 |
(四) 恢复关系 |
二、社会功能 |
(一) 复合双重正义 |
(二) 效益考量选择 |
(三) 适应社会结构 |
第七章 和解、和谐与法治 |
一、和解与和谐 |
(一) 和谐社会需要三元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
(二) 尊重和解系尊重人权 |
(三) 和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二、和解与法治 |
(一) 二元对立观 |
(二) 源在国家万能主义 |
(三) 西方法治主义批判 |
(四) 重构法治的和解 |
(五) 中国问题中国式解决 |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概述 |
(一) 私了的概念及其界定 |
1. 私了的概念 |
2. 私了的特征 |
3. 私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二) 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合法性之争 |
1. 私了合法 |
2. 私了不合法 |
二、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实证考察 |
(一) 问卷调查 |
1. 农民对私了的认识 |
2. 私了的原因 |
3. 私了的对象 |
4. 私了的表现形态 |
5. 私了的效力 |
6. 私了存在的现实问题 |
(二) 走访记录 |
1. 郝某交通肇事案 |
2. 孙某故意伤害案 |
3. 访谈总结 |
三、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 |
1. 和谐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
2. 节约司法资源之必要 |
3. 保障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之必要 |
4. 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之要求 |
(二) 私了合法化的可行性 |
1. 理论基础 |
2. 法律基础 |
3. 刑事政策基础 |
4. 现实需求 |
四、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规制 |
(一) 规制私了的必要性 |
1. 缺乏法律约束力 |
2. 不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
3. 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 |
4. 私了协议的效力令人质疑 |
(二) 规制的具体举措 |
1. 限定私了对象 |
2. 规范私了程序 |
3. 评价私了协议 |
4. 明确私了效力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农村犯罪刑事和解探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的考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犯罪面临“私了”的困境 |
(一) 关于刑事领域中的“私了” |
(二) 农村犯罪“私了”的特点 |
1. 涉及犯罪类型广泛, 数量较多 |
2. 牵涉人员较多 |
3. 非自愿的私了现象时有发生 |
(三) 农村犯罪“私了”存在的原因 |
1.“厌讼”的传统习惯和“和为贵”的平和心理排斥法律的适用 |
2. 为避免打击报复或暴露隐私而息事宁人 |
3. 法律意识淡薄, 以私了代替法断 |
4. 司法的高成本、司法救济不尽如人意使被害人望而却步 |
5. 公安机关打击不力 |
(四) 农村犯罪“私了”的弊端 |
1. 易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助长其嚣张气焰 |
2. 对公权力的干预造成困难 |
3.“私了”缺乏强制力, 易生变故 |
二、刑事和解处理农村犯罪案件的理念 |
(一) 刑事和解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更关注被害人的利益, 同时体现了刑罚轻缓化 |
(二) 刑事和解能够体现“和为贵”的传统观念, 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三) 刑事和解能够通过程序分流, 提高诉讼效率, 节约诉讼资源 |
三、构建针对农村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 |
(一) 农村犯罪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
1. 明确农村犯罪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
2. 明确农村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质条件 |
(1) 主观条件 |
(2) 客观条件 |
(二) 农村犯罪刑事和解程序 |
1. 农村犯罪的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 |
2. 农村犯罪的刑事和解程序 |
(三) 农村犯罪刑事和解各阶段的处理 |
1. 侦查阶段 |
2. 起诉阶段 |
3. 审判阶段 |
(10)乡村地区刑事和解探析——以四川石棉彝族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和解基本内涵 |
二、四川石棉彝族地区刑事案件和解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三、彝族地区刑事和解习惯法分析 |
(一) 彝族地区刑事和解产生原因 |
(二) 彝族地区刑事和解的基本形式 |
1.家支式和解 |
2.“德古”式调解 |
3.当地政府主持的调解 |
四、彝族地区习惯法对乡村刑事和解的启示 |
(一) 乡村刑事和解应仅适用于轻罪、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二) 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应符合当地乡村的实际特点 |
(三) 乡村刑事和解的调解人 |
(四) 乡村刑事和解的效力 |
结语 |
四、农村犯罪“私了”现象何时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刑事私了[D]. 罗翼. 吉首大学, 2019(02)
- [2]城镇化进程中牡丹江地区农村犯罪问题研究[D]. 丛久钧. 吉林大学, 2016(03)
- [3]乡土社会刑事法律实效研究——从“游离”的刑事私了到“规范”的刑事和解[J]. 陈小彪,佘杰新.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 [4]农村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新课题[A]. 欧丹. 2011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地方政府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论文集, 2011
- [5]观念回眸的现实感悟[J]. 张晓蓓,杜敏. 法学杂志, 2011(S1)
- [6]纠纷和解研究[D]. 唐峰. 山东大学, 2011(02)
- [7]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研究[D]. 黄冬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8]农村犯罪刑事和解探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的考查[J]. 王文娟,徐西振.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 [9]“刑事和解”的概念框架——以五组范畴的比较为中心[J]. 杜宇.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0(01)
- [10]乡村地区刑事和解探析——以四川石棉彝族地区为例[J]. 赵琪,邓建民. 河北法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