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立法腐败说“不”(论文文献综述)
杨铜铜[1](2020)在《论立法起草者的角色定位与塑造》文中认为当下有关立法学的研究,由于没有很好地厘清研究对象,认清立法者的身份,导致立法学研究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事实上,立法起草者是决定立法质量的关键角色,他们将立法者的思想与意图融入法律体系,用文字描绘出法律“真善美”品质。在应然意义上,立法起草者是立法意图的传递者、经验理性的运用者、治理规则的供给者,以及社会改革的保障者。然而实践中,由于角色认知与定位、专业与技术素养,以及外部影响等因素导致了起草者角色失范,偏离了期待的行为模式。在矫正起草者角色时,在制度上要推广立法起草回避制度、探索多元起草模式、完善人大提前介入起草制度以及构建立法起草责任制,对起草者行为进行约束; 在技术上遵循宏观的立法理论与微观的技术路线,提升立法质量;在人才培养上加强立法起草人才建设与储备,促使起草者更好地发挥角色功能。
杨宏力[2](2016)在《非典型腐败及其制度治理》文中研究指明基于生发的场域视角,非典型腐败主要包括政治域的隐匿权威、法律域的立法腐败、经济域的信息腐败、社会域的语言腐败、学术域的学霸腐败和艺术域的权威腐败。本质是民主政体和市场体制不完善及相应制度规范缺失状态下权主为个体或集团利益实施的一种滥用公权、私权和共权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且具有隐蔽性、全域性、泛权性、阶段性、群体性、相生性、致损性等行为特征。非典型腐败的动力机制可解构为其生发运行的人性基础、内生力量、心理基础、社会条件、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制度条件。从体制转轨角度看,大量存在于夹缝中的制度租金不但诱发了寻租行为,而且因以权力粗暴干预市场为特征削弱了治理寻租的正当性,也为非典型腐败的形成提供了条件。相对于权力治理,非典型腐败宜采用制度治理。以制度约束权力,建立对市场和个人权利的尊重,重塑社会治理结构;制度供给及时响应制度需求,消除制度租金,并坚持以市场化为制度供给的基本导向;强力反腐,制造"奥尔森震荡"以改变反腐制度的演进路径,推动反腐制度变迁退出低效路径依赖。
沙季超[3](2016)在《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以人的存在及人类精神的发展为基础,以理性具有主导地位为前提,以理性与非理性相统一为出发点,并藉助哲学、法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及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较系统地探究在法律运行过程中非理性及非理性因素对人的影响。本文的核心论点在于,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人类理性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就是说法律面对的人应该都是理性的。但遗憾的是,正如20世纪中叶兴起的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奉行的“理性人假设”提出的挑战那样,人的认知系统是存在局限性的,非理性的因素会对人的思维认识及社会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人的非理性因素同样会本能的、时不时的冒出来影响着人的思维认识及行为结果。按照这个研究思路,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重点从学理上阐述理性、非理性有关问题,为后三章具体研究“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奠定基础。首先,以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界说了理性与非理性,分析了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一极两面”的辩证关系及价值定位,强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不存在纯粹的理性或者非理性,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和不可分割,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主、辅关系。其次,从非理性“何以不再被边缘”着手,分析了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与非理性之间此消彼长,以及非理性在此过程中所经历的“否定之否定”的嬗变,研究了非理性因素在社会实践中促使“现实的人”与“完整的人”的存立与发展的作用,并研究了在法治建设中加强对非理性因素正确引导的路径和对策。再次,通过上述研究,从理论上概括出在社会法治生活中如何对“非理性的扬弃”等几点启示,着重指出对非理性的积极方面因素的培养不能一蹴而就取得成效,对非理性的消极方面因素的弱化和抑制也不会一步到位取得成功,它们都需要一个长期的、甚至反复的磨炼过程,才能促使人的非理性因素朝着积极方向发展。第二章主要阐述立法活动中的非理性。首先,回顾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从立法与理性的法哲学思考入手,分析了立法与实践理性、立法与认识理性、立法与价值理性、立法与交往理性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指出在立法过程中,人类的理性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构建相辅相成、难以剥离。同样,要形成“依法治国”的法治秩序也断然离不开人的理性与参与。其次,重点研究立法过程和多环节中的非理性逆动。先是对“美国的‘禁酒令’”和“北京的‘禁放令’”等案例进行回顾分析,总结出“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使立法偏离理性的主导”、“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忽视法律的人性化因素”、“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给执法留下消极的隐患”等启示;重点分析了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非理性表现,即“在立法权限的设置上存在不少理性的缺陷”、“在立法程序的规定上尚不能体现民主立法的原则”、“在法律解释的规定上依然存在不足和漏洞”。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与立法者理性的局限性与非理性的客观影响有着必然的关系;指出非理性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影响立法的操作性、影响立法的效益、影响立法机构的权威;分析并指出影响立法工作的非理性原因有:立法者的思维定势;立法者的认知差异;立法者的自身意志;立法征集意见中信息不对称;立法信息在传递中的走样等。再次,研究了立法理性对于非理性的克服与修正的措施,强调在立法中非理性的不良影响是可以运用立法理性来克服和修正的,那就是要克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修正不同社团之间的失衡格局;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的表达渠道;完善立法博弈中的体制机制。总之,立法中由于有非理性的存在,从而会对立法活动造成诸多不良影响,但是这种不良影响是可以克服和修正的。第三章主要对人的法律行为的非理性进行研究。首先,从法律中的理性人假定着手研究,剖析了私法理论中“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理性人之间的关联,指出法律理性人的构建和标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防止强制性规范随意对意思自治的空间的压缩,使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法律行为的重要表征;其次,通过研究典型案例“囚徒困境”中行为人的表现,证明现实的个体的行为实质是理性和非理性行为的“混合体”,指出个体在“囚徒困境”中的博奕表现不可能是“完全理性”而只能是“有限理性”的,反映了在社会行为中人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存在的冲突与差异,以此说明人类必须选择用法律才能规范各种社会博弈。再次,重点研究有限理性的“从众效应”对人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具体分析了从众心理产生的原因、从众效应对法律的影响及纠正、矫正从众心理的行为决策,强调只有科学培养理性并善于用理性的思维和眼光去判断是非,才能避免因盲从而造成的损失。最后,对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偏差进行了探究,重点剖析了当前客观存在的“激情犯罪”、“信访不信法”、“极端维权”等个体或群体的非理性社会现象,指出对这些非理性行为如果不能有效加以约束,不仅不能解决有关问题或诉求,而且会浪费社会资源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正是因为个体的行为总是存在着非理性的偏差,所以在社会法治生活中的个体经常会发生各种不理性的行为就不难理解了。第四章主要阐述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首先,指出法官是法律的实际运用者,其本身没有任意实施法律的特权,更没有随意适用法律的自由,同时指出法官的法律思维是法律的实践理性或技术理性的。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理,研究了司法审判决中的两大基本主题: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析了法官裁决活动必须遵循的理想逻辑,即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三段论推理论证过程从而得出判决的结果;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忽视非理性对法官的干扰,就可能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研究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非理性思维,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理性的即正义的”绝对正义标准的影响,指出法官也是“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各种外部因素(法典条文、生理冲动、成见、反感),会对法官的个性(性格、偏见、爱好、习惯、直觉等)产生刺激,其所形成的非理性因素会影响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平与公正。再次,具体分析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可能出现的“个性与偏见”。从法官群体来看,他们并非是理性代言人,法官尽管在司法审判的判决书中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推理、论证并得出结论,但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判决书中的主导因素实际上仍然是靠法官们的直觉和预感(即主观认识)来形成;从法官个体来看,其裁判行为的本质是人的一种决策行为,而决策行为的本身也是人的思维过程,因此仍然会受到“直觉偏差”、“锚定效应”、“情感因素”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最后,研究并提出了克服司法审判中非理性思维偏差的对策,强调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构建防控冤案的保障机制、健全合理的审判运作机制、改进创新审判的管理机制。总之,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中会发生很大的影响,我们很难说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中起到的一定是负面作用,但它们的确会对法官们的判断产生各种误导。对此,我们学界及司法界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结语部分。强调理性和非理性间的关系就像一首钢琴曲,理性是主音,非理性是辅音。人们很难对非理性的思维活动作出优劣性评价,因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从理性与非理性有机统一的视角观察,它既是一部人类以理性为主导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非理性的发展史。特别是非理性因素会以其特有的认识能力去参与实践活动,既可能推动实践活动顺利进行,也可能使得实践活动受挫。特别在法治领域,非理性因素更是与法律运行中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护法等紧密相关,需要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非理性因素的研究和引导,使中国人更加理性、更有激情,使我们的发展更加科学,社会更加和谐。
张忆[4](2015)在《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的传播学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7月以来,随着湖南卫视新闻联播一系列的报道,“南方金银花”作为一个热词进入公众的视野。从“不良商家雇佣网络推手造谣打击南方金银花”,到“南方金银花更名事件被指涉及腐败”,南方金银花已成为大众媒介关注的焦点,并在媒介的报道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倾向。笔者通过观察、分析发现,金银花事件虽然被称为谣言,但其实质并不是纯粹的谣言,而是一种特殊的传播现象。目前,对这种并非无中生有的谣言研究几乎成为传播学谣言研究领域的真空地带。本文以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为研究对象,以传播学为研究视野,梳理南方金银花事件的发生背景、事件概况、发展现状以及案例中备受争议的焦点。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拾遗补缺,归纳总结出案例区别于传统谣言的传播特点,并进一步分析其被定义为“谣言”并广泛传播的原因。论文指出,湖南卫视等媒体在利用媒介议程设置的功能对南方金银花不实言论进行辟谣的同时,对南方金银花事件作出了“该事件是谣言”的定性的价值判断。论文还探究了南方金银花事件的传播动因。无论对南方金银花事件如何定性,我们都应看到它背后的隐喻:金银花自身的模糊性、行政部门应对舆情事件的能力欠缺、媒介整体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等,这些都是南方金银花事件得以发生的土壤。从这个角度上,也给那些同样具有不确定性的事物敲响了警钟。如果说论文前半部分是在以一种“客观”、“被动”的社会维度来分析案例,那么在论文后半部分,笔者则从“主动’’的角度,以新闻专业主义的视角分析媒介在案例中新闻专业主义的缺位,如价值判断偏差、内容真实性模糊、报道缺乏深入挖掘等。最后,论文进一步探讨了媒介在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的基础上,应该如何规避谣言传播,即媒介如何正确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报道对象,从而减少、甚至避免类似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的发生。
石东坡[5](2015)在《论法律规范设计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为指向》文中研究表明立法法本身首先应当成为依照宪法、民主、科学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文本的质量标杆和示范法典。《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应当确认立法前评估中明确包含法律规范设计前期的廉洁性评估制度,由此专门审视和甄别权力私有的危险性和可能性,进而在权力与权利、权力相互之间、权力与职责和责任、权力的人才要素与其他资源要素等的配置上,基于忠实于人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强化权力分解、权力制约、参与程序与监督问责。就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立法权力及其行使者的立法伦理、健全对影响公正、民主立法、导致立法偏私的防范制度,规定法律起草、审查和提请审议前的开放式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并使之具有约束力。
邱成梁[6](2014)在《论“立法腐败”的界定、危害与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立法腐败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政策制定者(立法主体)滥用立法权和准立法权,为相关市场主体制定谋取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私益的法规、政策,并以此谋取私利的行为。我国立法腐败具有非典型性、合理隐蔽性及局域性等特点。立法腐败的规制,应着重从立法腐败的特点切入,并借助于密切相关的制度机制。
邱成梁[7](2014)在《“立法腐败”的界定、危害与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立法腐败具有非典型性、合理隐蔽性及局域性等特点,立法腐败降低了立法质量,进而影响了法益保护的有效性,整体上可能引起公众对政治合法性秩序不认可的价值判断,从而导致潜在的合法性危机。立法腐败的规制,应着重从立法腐败的特点切入,并借助于密切相关的制度机制。
李岚,张凯璇[8](2012)在《立法活动中的企业参与:问题、原因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公众参与立法是合理合法而且是必要的。作为社会公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有权参与立法。但是企业参与立法并不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同,因其往往与腐败相连。我们应该看到企业参与立法本身并不是引起立法腐败的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权过于集中和现有立法制度的设计缺陷。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立法权的分散和立法制度的完善。这不仅会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减少立法过程中的企业参与而导致立法腐败,还可以完善国家立法程序,使其更加公开透明,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进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冯英[9](2012)在《政府过程视角下的行政立法腐败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政府过程理论为视角对郭京毅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立法腐败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行政立法腐败是人民的权力经过多重委托代理环节之后形成的一种权力异化。从政府过程的角度看,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与法律适用过程之中,这两个过程均呈现出无序与权变的特征;立法控权机制的软弱与失灵是腐败产生的根由,但其所触及到的深层问题则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行政立法影响力上的对比悬殊。若从根本上治理行政立法腐败,需要在授权、识别、追责等多方面建立与完善制度构建,以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更需要消除阻碍社会流动的壁垒,以提高不同的利益主体参与政府过程的能力并形成多元的社会力量,并实现对社会的良性治理。
黄文艺[10](2012)在《谦抑、民主、责任与法治——对中国立法理念的重思》文中认为立法理念是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程序或制度约束,而非立法主体在立法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理想。现代立法的制度设计者必须认真考虑立法权的范围和限度、立法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立法权不当行使的责任、以适当的法律约束立法权等四个基本问题。与此相对应的四种立法理念是谦抑、民主、责任、法治,因此,阐释这四种立法理念的内涵,特别是重点讨论这些立法理念转化为立法实践的可能途径,对于立法实践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立法腐败说“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立法腐败说“不”(论文提纲范文)
(2)非典型腐败及其制度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非典型腐败的多学科研究回顾 |
三、非典型腐败及其本质特征 |
(一)非典型腐败的面貌及案例 |
1.政治场域之非典型腐败:隐匿权威 |
2.法律场域之非典型腐败:立法腐败 |
3.经济场域之非典型腐败:信息腐败 |
4.社会场域之非典型腐败:语言腐败 |
5.学术场域之非典型腐败:学霸腐败 |
6.艺术场域之非典型腐败:权威腐败 |
(二)非典型腐败的本质及其特征 |
1.非典型腐败的本质 |
2.非典型腐败的特征 |
四、非典型腐败的动力机制 |
1. 人性善恶交缠:人性基础 |
2. 权力的扩张性和逐利性:内生力量 |
3.“权力膜拜”与“权威盲从”:心理基础 |
4. 现代化转型与体制转轨:社会条件 |
5. 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逻辑与渐进式改革模式:政治条件 |
6. 巨额租金积累:经济条件 |
7. 制度供求失衡:制度条件 |
五、非典型腐败的制度治理 |
1. 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 |
2. 构建非正式制度为主导的协同治理机制 |
3. 制度供给应及时响应制度需求 |
4. 重视意识形态教化 |
5. 突破反腐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3)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极与两面——对于非理性认识的演进与变迁 |
第一节 价值定位——理性何以占据主导地位 |
一、理性的一般考察 |
二、理性发展的历史探源 |
三、理性在“一极两面”中的定位 |
四、理性与法律关系的多重考量 |
第二节 社会变迁----非理性何以不再边缘 |
一、非理性的兴起具有历史必然性 |
二、非理性研究领域得到新的拓展 |
三、非理性对法治建设产生的影响 |
第三节 理论概括----非理性研究的启示 |
一、归纳提炼非理性的“界说” |
二、非理性研究要作对比性探讨 |
三、非理性与非理性主义的区分 |
四、社会法治生活中非理性的扬弃 |
第二章 分散与整合——立法活动中对于非理性的修正 |
第一节 立法与理性的法哲学思考 |
一、西方法律理性的历史借鉴 |
二、立法中理性的分散与整合 |
第二节 立法过程和多环节中的非理性逆动 |
一、中外立法案例的新启示 |
二、立法多环节非理性的影响 |
三、立法中非理性因素的整合 |
四、立法中非理性的负面作用 |
第三节 立法理性对于非理性的克服与修正 |
一、克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 |
二、修正不同社团之间的失衡格局 |
三、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的表达渠道 |
四、完善立法博弈中的体制与机制 |
第三章 完全与有限——人的法律行为的非理性分析 |
第一节 意思自治----法律中的理性人假定 |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与发展 |
二、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内涵 |
三、意思自治与法律理性人 |
第二节 囚徒困境----自以为是的“理性” |
一、囚徒困境中个体理性的悖论 |
二、经典假设:囚徒困境中人的不“完全”理性 |
三、囚徒困境的克服与法律的产生 |
第三节 从众效应----有限理性的行为决策 |
一、从众效应:有限理性的选择 |
二、从众效应产生中的心理分析 |
三、从众效应的法律影响和纠正 |
四、从众心理的矫正对策和措施 |
第四节 极端表现----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偏差及克服 |
一、激情犯罪的剖析及预防 |
二、信访不信法的剖析及纠正 |
三、极端维权的剖析及防控 |
第四章 理想与现实——司法裁决的真实思维过程剖析 |
第一节 从事实到法条----裁决活动的理想逻辑 |
一、裁判中的案件事实 |
二、裁判中的法律条文 |
三、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
第二节 从前见到预判----非理性的思维过程 |
一、法官法律前见的思维过程 |
二、法官庭前预判的思维过程 |
第三节 从群体到个体----法官的个性与偏见 |
一、法官群体理性的预设及反思 |
二、法官个体非理性因素的属性 |
三、司法审判中非理性因素的表现 |
第四节 从理念到机制----非理性的思维偏差克服 |
一、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 |
二、构建防控冤案的保障机制 |
三、健全合理的审判运作机制 |
四、改进创新审判的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4)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的传播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对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的传播背景 |
第一节 事件回顾 |
一、事件背景 |
二、事件概况 |
三、事件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事件争议焦点 |
一、南方金银花是否是山银花? |
二、南方金银花是否上火? |
三、南方金银花事件是否是谣言? |
四、南方金银花更名是否是腐败的结果? |
第二章 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的传播特性 |
第一节 事件的基本特点分析 |
一、有事实根据,但存在不确定性 |
二、涉及明显的利益冲突 |
三、利用网络推手,通过网络渠道发布 |
第二节 从媒体的作为看南方金银花事件中的谣言生成 |
一、出于“澄清”目的的媒介议程设置 |
二、先入为主的“刻板成见” |
第三章 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的传播动因 |
第一节 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带来了风险 |
一、金银花本身存在模糊性 |
二、谣言命题真伪的易变性 |
三、公众与专家之间信息不对称 |
第二节 食药品的特殊性与应对能力的欠缺 |
一、食药问题的敏感性 |
二、行政部门应对舆情事件的能力欠缺 |
第三节 媒介环境的复杂多变性 |
—、大众媒介“双刃剑”效应客观上成为不实言论的传播渠道 |
二、媒介面临公信力危机,辟谣难度增加 |
三、网络推手的负面影响 |
第四章 对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的传播反思:以新闻专业主义为视角 |
第一节 南方金银花事件传播中新闻专业主义的缺位 |
一、报道存在偏向性,价值判断有偏差 |
二、报道真实性模糊,信息核对不足 |
三、报道流于表面,缺乏深度挖掘 |
第二节 规避谣言传播:媒体如何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报道对象 |
一、立场中立,平衡报道 |
二、避免“碎片化”,完整报道 |
三、小心求证,科学报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论“立法腐败”的界定、危害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腐败的界定 |
(一)立法腐败的涵义及形式要件 |
(二)立法腐败的特征 |
二、立法腐败的危害 |
(一)立法腐败降低立法质量 |
(二)立法腐败降低法益保护有效性 |
(三)立法腐败引起 “合法性危机” |
三、立法腐败的规制 |
(一)立法监督机制的建构 |
(二)立法标准机制的建构 |
(三)立法规范化机制的建构 |
(四)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 |
(7)“立法腐败”的界定、危害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腐败的界定 |
(一) 立法腐败的涵义及形式要件 |
(二) 立法腐败的特征 |
二、立法腐败的危害 |
(一) 立法腐败降低立法质量 |
(二) 立法腐败降低法益保护有效性 |
(三) 立法腐败引起“合法性危机” |
三、立法腐败的规制 |
(一) 立法监督机制的建构 |
(二) 立法标准机制的建构 |
(三) 立法规范化机制的建构 |
(四) 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 |
四、立法过程、博弈分析与均衡 |
(9)政府过程视角下的行政立法腐败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宪政文本与权力运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状况 |
三、无序与权变:“郭京毅式”行政立法腐败的过程特征解析 |
1.立法过程中的无序与权变 |
2.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无序与权变 |
四、软弱与失灵:立法控权机制的有限性分析 |
五、何以反腐:法治框架下的良性治理方式求索 |
六、结语 |
(10)谦抑、民主、责任与法治——对中国立法理念的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立法理念的重新界定 |
二、谦抑理念 |
三、民主理念 |
四、责任理念 |
五、法治理念 |
四、对立法腐败说“不”(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立法起草者的角色定位与塑造[J]. 杨铜铜. 河北法学, 2020(06)
- [2]非典型腐败及其制度治理[J]. 杨宏力. 社会科学研究, 2016(04)
- [3]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D].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南方金银花谣言事件的传播学研究[D]. 张忆. 湖南师范大学, 2015(08)
- [5]论法律规范设计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为指向[J]. 石东坡. 甘肃理论学刊, 2015(01)
- [6]论“立法腐败”的界定、危害与规制[J]. 邱成梁.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01)
- [7]“立法腐败”的界定、危害与规制[J]. 邱成梁.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01)
- [8]立法活动中的企业参与:问题、原因与对策[J]. 李岚,张凯璇. 学习论坛, 2012(12)
- [9]政府过程视角下的行政立法腐败问题分析[J]. 冯英. 中国行政管理, 2012(10)
- [10]谦抑、民主、责任与法治——对中国立法理念的重思[J]. 黄文艺. 政法论丛,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