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徐悦超[1](2021)在《我国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转型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殷婕[2](2021)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不良资产价值庞大,种类丰富,部分是错放、闲置的宝贵资源。当前我国进入经济转型升级期,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让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能精准地降低资源消耗、消化闲置资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占到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总额的83%,科学、合理、高效地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能降低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份额,同时能为经济发展带来一轮高峰。历史上,我国通过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政策性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为银行参与现代化经济发展和股份制改革卸下包袱,而如今,我国经济稳中有增,不良资产处置应该从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变化为常态化工作,因此,当下的不良资产处置要提高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来优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环境。研究发现,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障碍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主体特殊性和不良资产债务和抵押物特殊性引发的,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内外部监管严格,监管过剩,激励不足;不良资产债权和抵押物总价值巨大但是价格过低,且多以房产为担保物,担保物、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紧密且复杂,这些特殊性贯穿于所有处置方式始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最常用的方式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有立法方面的:未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适用《民法典》处置不良资产不符合实际需求,《公司法》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主体和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也存在实务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级市场开放度低、不良资产持有人穷尽救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不良资产估值随意性强、债转股法律关系不确定、不良资产投资权利保障削弱等。针对以上法律问题,提出从数据融通、风险预警前置、信用恢复三方面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从源头减少不良资产,同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恢复信用,继续参与市场活动;从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分别确定税率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税率两方面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调和国家财政和不良资产处置之间关于税收的矛盾;从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以及转为优先股的合理性和权利范围两方面提高债转股中双方的自主权,进一步弱化不良资产处置行政色彩;立法重心从重监管惩戒向完善规则转变,建立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夯实法治基础,提高处置效益;从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创新强制执行手段,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之间债权债务抵销两个方面提升诉讼追偿效果,提升公力救济的效果和司法权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发力,多措并举,才能切实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安全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活跃。
朱睿妮[3](20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可简称为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在“去杠杆、调结构”的市场化破产改革指导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作为新的债权调整工具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并在妥善处置银行债上大有可为。法律同政策和实践脱节,导致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时陷入诸般困境,出现了启动困难、运行障碍和退出乏力。而问题之所以存在并难以解决,与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对其指导理念和基本原则把握不准有直接联系。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企业对债转股权人及原股东所构成的全体新股东以重整企业资产为限所做的整体分配,应坚持集体受偿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在指导理念上,应坚持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为打破制度瓶颈和藩篱,在启动机制上,要完善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制度、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一方面,要注重厘清重整与债转股的资格条件、拓宽重整适用的路径以谋求更多适用债转股的情形、根据债转股方式选择评估方式、细化验资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最低限度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在程序运行上,要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对此,要在商业银行与实施机构之间加强风险隔离,将间接持股解读为代持股关系,鼓励实施机构转换为优先股股东。另外,破产管理人要监督企业执行债转股方案并协助债转股参与主体履行监督权利。在退出方式上,既要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特别是重整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规范,又要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张玲[4](2020)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经济受结构调整、金融去杠杆的影响,经济形势逐渐步入增速放缓的“新常态”。随着经济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持续猛增,预计不良资产的增量会持续提高。那么有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处置中的法律规制问题将成为接下来的重要议题。本文所称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仅包括商业银行本身固有的不良资产,还包括商业银行通过转让方式继而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本文首先介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特点以及分析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为下文探讨如何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行法律规制做好铺垫。其次,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现状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运用的处置方式,来探究处置过程中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对策,以更好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债权转让环节出现诸多监管不力的问题,如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滥用权力、拍卖过程中假公济私等问题;此外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还存在诉讼处置周期长、缺少专门适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处置方式单一化、市场参与主体门槛较高等处置难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困境要从根本上解决,本文提出了如下对策建议:一要建立债权转让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动态监管债权转让的机制和提高从业人员的违法成本,建立起规范的法律体系以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二要简化诉讼处置程序。通过对催收送达程序简易化、鼓励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以及借助法律共同体力量平衡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强度,实现不良资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处置效率。三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建立专门适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四要通过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及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从源头上降低贷款不良率。希望通过各方努力稳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梁伟[5](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陈念佳[6](2019)在《资产收益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收益权一词近年来广泛活跃于融资领域,交易方通过合同约定将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以收益权为名实施质押、转让,或与资产证券化、信托、互联网理财产品等相结合创设了众多的收益权类融资项目。资产收益权被创设为合同交易标的,使得相关主体大大提高了各类资产的融资效率、拓宽了融资渠道和方式。在此情形下,由于各类收益权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其性质和权利内容作出界定,且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定性也尚未统一,导致实务活动中“收益权”概念下所代表的权利内容越来越丰富,原始资产类型越来越多样,进一步加大了收益权概念的定性难度,也引发了对收益权真实内涵是否是一项权利的争议。除此之外,由收益权创设的各类创新融资模式带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收益权质押、转让的合法性,权利实现的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中滥用收益权名义创设交易标的以规避法律规定实现监管套利等问题都成为了当下收益权融资活动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的创新与目的在于:笔者着力于研究实践活动中的收益权,并探析其权利实质及其法律问题规制。在研究方法上,笔者主要从各类收益权交易模式中提炼收益权的基本交易结构和权利内涵,总结收益权创设为融资活动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风险规制建议。在正文第一部分,笔者对收益权的相关法律规范和融资活动现状进行梳理,并提出对收益权权利内涵和定性的困惑。第二部分则以合同创设之收益权的具体内容为基础,分析实践中的收益权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关系,并根据实践运用中所表现的基本权利属性将收益权定性为将来债权。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则是通过梳理典型的收益权交易结构及核心的法律争议分析收益权在融资活动中的功能角色及法律风险。最后第五部分试图从收益权本身的角度提出对相关法律风险的规制建议,笔者认为在运用收益权时应当明确收益权所代表的债权关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收益权增加如信息披露、资金监控等辅助制度;另外,监管方面则应当以穿透审查的方式规范收益权融资活动,谨慎辨析实务交易中收益权概念下的内涵,以图达到融资活动创新与监管保护的衡平。
贺涵[7](2019)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 ——以中国华融“新锐一期”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自2013年起持续双升,巨额不良资产侵蚀着银行的利润和资本,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恶劣的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机构,虽然有较为灵活多样的处置手段,但在1999年成立以来积累的大规模不良资产存量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资本规模要求的双重压力下,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出现了明显的局限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不探索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是指将不良资产组合成基础资产池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实现风险隔离,由SPV发行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偿付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已经被美、日、韩等各国用于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因此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于2016年起正式启动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但就产品数量、发行规模而言,参与机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热情并不高,难以发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因此,本文通过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国际比较以及中国华融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案例的研究分析,说明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更优的选择,并就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提出了完善交易结构、健全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以及加大政府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力度等建议。
于涛,谭人友[8](2018)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涵研究述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基本属性、主营业务和运营模式等理论层面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涵,有助于明晰历史渊源、探索发展方向。从必要性、目标定位、法律界定等方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属性作了梳理。从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模式及风险控制等对其主营业务进行了剖析。从营销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分析了其运营情况。新时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应该以基本属性为指引进行布局,深耕不良资产主业并建立现代化的运营机制和商业模式。
强力,任海燕[9](2017)在《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法律构架及问题与对策》文中提出当前,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不良资产规模供给充沛,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空间广阔,社会资本积极介入,不良资产投资基金逐渐成为行业热点。而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有待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基于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深入研究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运作特征和法律需求,剖析目前法律框架下存在的问题,从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对引导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叶霞[10](2010)在《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法律处置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银行业不良资产对金融系统的安全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从20世纪几次较大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到,银行业不良资产与金融危机可以说是紧紧相随、密切相关。银行业不良资产大量堆积会妨害银行的正常运营,影响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资本市场又是相互关联的,银行资产流动性受到影响势必会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则容易诱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世界多数国家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方面进行了尝试,特别是美国,其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技术模式受到世界各国的效仿。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中美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法律处置中突显出的问题,并从对比中总结出我国在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机制上应当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文约两万八千字,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什么是银行不良资产”的角度入手,阐述了银行不良资产的含义、特征及中美两国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方式,并对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现状进行了描述。银行不良资产是指不能给银行带来收入的资产,由银行承担风险到期未收回或者难以收回的信贷资金本金及孳生的利息。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贷款。我国目前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方法,即“贷款五级分类法”,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五个等级,分别揭示贷款的不同风险级别。美国经过政府及信托处置公司的运作,20世纪80年代所产生的储贷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已经完成。但不良资产仍在堆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已不可避免。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产生的银行不良资产经过政府措施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努力,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有下降趋势。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经济冲击导致我国东部地区制造业经营困难,大批民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导致银行业不良资产增加。第二部分从“为什么会产生银行不良资产”的角度对中美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美国对储蓄贷款机构的监管较为宽松,储蓄贷款机构自身形成了“短存长贷”的特征,且对贷款管理松弛,导致风险集中,最终暴露出其制度弊端,引发银行业金融危机。我国由于20世纪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银行贷款分配不合理。政府对银行业的不正当干预及相关法制的落后、债务企业管理水平低下、银行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再加上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这此因素增加了银行业的信贷风险,最终导致大量不良资产堆积。第三部分从“如何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角度对中美两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模式分别进行阐述,着重介绍两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特殊机构,即RTC(美国信托处置公司)和AMC(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阐述了以两国以RTC和AMC为中心的银行来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分析了RTC和AMC作为特殊机构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具体手段,如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变卖、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债转股以及对债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等手段。而后对两国的处置模式进行比较总结,指出了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中相对于美国的不完善之处。第四部分对两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和具体法律操作进行分析。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美国较早对银行业不良资产予以重视,并给予处置机构充分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而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尚处于不明确的法律环境中,相关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此部分在前面对两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研究基础上,分析两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具体法律操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突显为资产管理协议、不良资产清收及交易、资产证券化及不良资产债权转股权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法律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美国经验的借鉴,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我国关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立法较为落后,因此,我国应首先完善关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立法。另外,还提出了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一些重要环节进行法制完善的建议,如对资产管理协议进行标准化规定、对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债转股予以立法完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对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债转股的立法完善建议,资产证券化及债转股为处置中较为常用的两种手段。我国目前对证券化及债转股的立法明显滞后,实际操作甚至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急需对此进行改进和完善,这对我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具有重大意义。历史昭示后世,经验启示未来,在对两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已有的经验模式上进行总结,取长补短,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对我国此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律问题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学术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小结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一、不良资产 |
二、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内涵 |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途径 |
一、拍卖 |
二、变卖 |
三、协议转让 |
第二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困难 |
一、房地产项目各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关系复杂 |
二、查封扣押的财产价格评估困难 |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诉讼追偿的法律问题 |
一、败诉的法律风险 |
二、穷尽法院救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
三、查封扣押行为不利于提高债务人偿债能力 |
第二节 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重组 |
二、银行内部监管要求与资产重组需求相悖 |
第三节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问题 |
一、进入一级市场的门槛高 |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转股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
三、涉及外部第三方的法律对债转股限制多 |
第四节 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的法律问题 |
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自然人无权交易 |
二、不良资产估值无统一标准 |
第五节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没有对真实出售做出要求 |
二、SPV设立、经营与《公司法》规定冲突 |
三、基础资产转让条件不清晰 |
第四章 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一、打破数据壁垒,实现融通共享 |
二、深化信用体系,前置风险预警 |
三、消灭不良记录,激励信用恢复 |
第二节 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 |
一、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并分别确定税率 |
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的税率 |
第三节 债转股中体现双方自主性 |
一、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 |
二、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和合理性 |
第四节 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 |
一、立秩序法而非惩戒法 |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应包含的内容 |
第五节 提升诉讼追偿效果 |
一、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 |
二、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债权债务抵销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专着类【M】 |
期刊类【J】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3)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概述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含义 |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
二、自主选择扩大化 |
三、实施依据特定化 |
四、组合方式多样化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发展 |
一、政策性债转股 |
二、两轮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差异比较 |
第二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 |
一、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争议 |
二、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指导理念 |
一、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 |
二、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遵循的原则 |
一、集体受偿原则 |
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原则 |
第三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困难 |
一、缺乏清晰明确有针对性法律规定 |
二、法院强制裁定债转股方案适用存疑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 |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不明确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乏力 |
一、相关法律束缚加剧退出难度 |
二、退出方式单一僵化缺乏弹性 |
第四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机制 |
一、充实重整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具体内容 |
二、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 |
第二节 破除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 |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 |
第三节 创新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方式 |
一、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 |
二、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存在的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及特点 |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
一、银行外部原因 |
二、银行内部原因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现状 |
一、诉讼追偿 |
二、不良资产转让 |
三、不良资产重整 |
四、债权转股权 |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债权转让监管不力 |
二、诉讼处置周期长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建立债权转让监管机制 |
一、动态监管债权转让程序 |
二、提高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成本 |
第二节 简化诉讼处置程序 |
一、催收送达简易化操作 |
二、鼓励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
三、平衡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强度 |
第三节 建立并完善法律法规 |
一、制定专门适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范 |
二、完善债权转让通知适用的法律规范 |
三、完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适用的法律规范 |
第四节 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
一、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
二、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立法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资产收益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相关文献综述 |
0.3 主要研究方法 |
0.4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 问题提出:收益权的定性混乱与监管缺位 |
1.1 收益权的理论内涵与实践约定之矛盾 |
1.1.1 收益权与收益权能 |
1.1.2 合同中多样化的收益权设计 |
1.2 法律规范中的收益权定性缺失 |
1.3 基于收益权发展与监管现状的问题提出 |
2.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与辨析 |
2.1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理论 |
2.1.1 资产收益权的主要法律性质学说 |
2.1.2 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难以统一的根本原因 |
2.2. 资产收益权在交易合同中的真实内涵 |
2.2.1 资产收益权的类别和内容 |
2.2.2 资产收益权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3 资产收益权的本质探讨:权利创设还是概念创设 |
2.3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界定 |
2.3.1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定性选择 |
2.3.2 资产收益权的基本法律属性 |
3. 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模式与功能设计 |
3.1 资产收益权的典型交易结构 |
3.1.1 资产收益权质押担保 |
3.1.2 资产收益权的直接转让 |
3.1.3 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回购融资 |
3.1.4 资产收益权证券化 |
3.1.5 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 |
3.1.6 资产收益权的拆分转让 |
3.2 资产收益权创设的功能实质 |
4. 资产收益权融资的法律问题与分析 |
4.1 收益权的质押合法性问题 |
4.1.1 收益权质押的合法性疑虑 |
4.1.2 相关司法案例及其判定逻辑 |
4.2 收益权融资的确定性缺失问题 |
4.2.1 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缺失问题 |
4.2.2 司法判决定性的不确定风险 |
4.3 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困境 |
4.3.1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
4.3.2 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难以实现破产隔离 |
4.4 收益权运用引发的金融监管套利问题 |
4.4.1 收益权拆分转让将私募产品变相公募化 |
4.4.2 滥用收益权名义实施多层嵌套 |
5. 资产收益权融资的法律风险规制建议 |
5.1 合理界定合同创设的收益权本质 |
5.1.1 明确界定收益权的债权属性 |
5.1.2 划分收益权的类别及其交易风险 |
5.2 完善实务交易的制度安排和结构设计 |
5.2.1 完善收益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加强对收益支付能力的审查和管理 |
5.3 资产收益权的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
5.3.1 拓展证券外延规范证券化融资 |
5.3.2 穿透式审查收益权类融资产品 |
5.3.3 规范和限制收益权概念的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 ——以中国华融“新锐一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贡献与不足 |
1.4.1 本文的贡献 |
1.4.2 本文的不足 |
2.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情况概述 |
2.2 国内相关研究情况概述 |
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3.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及国际比较 |
3.1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
3.1.1 试点阶段 |
3.1.2 常态化发展阶段 |
3.1.3 高速发展阶段 |
3.2 资产证券化国际比较研究 |
3.2.1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
3.2.2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
3.2.3 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 |
3.2.4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
4.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因与障碍 |
4.1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
4.1.1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4.1.2 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4.2 我国AMC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
4.2.1 收购处置模式 |
4.2.2 收购重组模式 |
4.2.3 债权转股权模式 |
4.3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情况 |
4.3.1 我国不良资产概况 |
4.3.2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停滞与重启 |
4.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
4.4.1 不良资产处置需求持续攀升 |
4.4.2 AMC竞争持续加剧 |
4.4.3 不良资产处置难以重复历史 |
4.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与障碍 |
4.5.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
4.5.2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
5.中国华融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以“新锐一期”为例 |
5.1 中国华融经营状况概述 |
5.2 “新锐一期”产品设计 |
5.2.1 主要交易结构 |
5.2.2 基础资产构建 |
5.2.3 SPV与破产隔离 |
5.2.4 信用增级措施 |
5.2.5 现金流分析 |
5.2.6 发行与承销 |
5.2.7 风险自留 |
5.3 “新锐一期”风险分析 |
5.3.1 债务人违约风险 |
5.3.2 早偿风险 |
5.3.3 基础资产过度集中风险 |
5.3.4 流动性不足风险 |
5.3.5 评级风险 |
5.4 “新锐一期”资产支持证券清算情况 |
5.5 案例启示 |
5.5.1 AMC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
5.5.2 多元化的信用增级措施 |
6.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
6.2.1 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
6.2.2 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 |
6.2.3 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 |
6.2.4 加大政府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支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涵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属性 |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良资产经营处置 |
(一) 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及绩效问题 |
(二)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问题, 主要探讨了债务重组、破产重组等模式 |
(三) 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 |
(四) AMC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隔离等问题 |
(五) 其他相关研究 |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 |
(一) AMC的营销战略、激励机制与并表管理 |
(二) AMC的风险及风险管理问题 |
(三) AMC的内部控制机制问题 |
(四) AMC在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综合化经营问题 |
五、结语 |
(9)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法律构架及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产生与运作 |
(一) 对本轮不良资产的认识 |
(二) 我国不良资产市场体系逐步形成 |
1. 一级市场。 |
2. 二级市场。 |
3. 中介服务机构。 |
(三) 不良资产投资基金产生的必然性 |
1. 不良资产投资基金是解决AMC行业资金能力不足的重要途径 |
2. 不良资产投资基金是构建牌照资源共享的重要路径 |
3. 行业发展空间和盈利前景奠定了多方合作基础 |
4. 行业的复杂性也需要多方紧密合作以实现共赢 |
(四) 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1. 公司制。 |
2. 契约制。 |
3. 合伙制。 |
(五) 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运作 |
1. 投资人的选择 |
2. 投资对象及策略 |
3. 基金管理与退出 |
二、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 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发展对法律环境的需求 |
(二) 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立法现状 |
(三) 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位阶较低 |
2. 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1) 缺乏一部完整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 |
(2) 缺乏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统一监管 |
(3) 缺乏对基金管理人的实质性监管 |
3. 关于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的法律支持不够 |
三、完善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制度的法律对策 |
(一) 提升立法理念 |
1. 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
2. 突出原则性与规则性导向。 |
3. 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二) 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 |
(三) 完备私募投资基金运作的法律制度 |
1. 严格规定基金管理人的准入规则, 尤其针对专业知识、管理能力要有具体的指标约束。 |
2. 完善信息披露设计, 保护投资人权益。 |
(四) 统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标准 |
1. 明确证监会享有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统一监管权力以及应承担的监管职责。 |
2. 严格实施穿透式监管, 杜绝产品多层嵌套带来的监管套利等风险隐患。 |
3. 充分发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作用。 |
(五) 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
结语 |
(10)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法律处置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银行不良资产界定及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现状 |
(一) 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 |
1. 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2. 银行不良资产的特征 |
3. 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 |
(二) 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现状 |
1. 美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现状 |
2.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现状 |
二、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成因比较 |
(一) 美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成因 |
1. 政府及法律监管不力 |
2. 储贷机构贷款风险集中、贷款管理松驰 |
(二)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成因 |
1. 政府不当干预及法制落后 |
2. 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银行贷款不合理配置 |
3. 债务企业管理水平低下、银行业高素质人员缺乏 |
4.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
三、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比较 |
(一) 美国RTC 模式 |
(二) 我国AMC 模式 |
1. 我国AMC 的设立 |
2. 我国AMC 的性质 |
3. 我国AMC 的处置手段 |
四、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及具体法律操作比较 |
(一) 中美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比较 |
1. 美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 |
2. 中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 |
(二) 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法律操作比较 |
1. 资产管理协议 |
2. 不良资产清收与交易 |
3. 不良资产证券化 |
4. 不良资产债转股 |
五、完善我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制定关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法律 |
(二) 完善对资产管理协议的标准化规定 |
(三) 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立法 |
(四) 完善不良资产债转股的相关立法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律问题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转型策略研究[D]. 徐悦超.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21
- [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 殷婕.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D].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D]. 张玲.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8)
- [5]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D]. 梁伟. 吉林大学, 2019(02)
- [6]资产收益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陈念佳.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3)
- [7]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 ——以中国华融“新锐一期”为例[D]. 贺涵.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涵研究述评[J]. 于涛,谭人友. 海南金融, 2018(02)
- [9]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法律构架及问题与对策[J]. 强力,任海燕. 法律适用, 2017(13)
- [10]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法律处置比较研究[D]. 叶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