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刘金懿[1](2020)在《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政府鼓励企业使用官方破产程序并大力缩减经济中无效的“僵尸企业”的数量,在破产案件逐渐增多的社会大环境下,我们需要一个完善的破产制度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其职责在于为破产活动提供最优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对2012年至2019年5月期间涉及“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梳理分析,发现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往往成为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但判决结果呈现出管理人一方的压倒性优势,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或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的证明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仅是对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具备专业知识,又处于破产活动的中心位置,相较于债权人,其对破产财产及破产程序更为了解,传统的证明规则让债权人一方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难以证明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我国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破产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降低道德风险,避免管理人滥用职权,法律必须对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信义义务通常包含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由于忠实义务较为客观,因此,本文重点对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进行研究,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注意义务进行概述,阐明何为注意义务;其次,介绍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立法现状;最后,论述了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义务来源,分为两方面,一是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源于其在破产活动中类似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破产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强调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引入破产个管理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其放在破产活动的中心位置,从而起到调解各方利益的作用。第二章,主要写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的现状。首先,分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的实践现状,并以具体案例作为分析的依据;其次,基于签前述分析,探讨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使用规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上的模糊、举证规则导致相关法律条款缺乏可诉性、实践中注意义务的认定无统一标准;最后,分析了注意义务适用标准模糊导致的后果。第三章,主要是对域外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考察。首先,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的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美国和英国主要是将信托法中关于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再通过判例法来逐步确立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内容及判断标准,如美国引入了商业判断规则。此外,对于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英国通过判例加以细化。德国和日本则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通过对域外经验考察,再反观我国,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加以借鉴。第四章,主要写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重构,通过前三章的论述,探讨适合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使用规则。首先,明确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胜任、勤勉、谨慎义务;其次,要明确管理人注意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其中特别是第三人的范围需要确定;再次,明确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并对不同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区分。最后,提供确立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制度建议。
孙雅茜[2](2020)在《破产管理人职责研究》文中认为破产清算管理人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主体,相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主体而言,它具有专业性、中立性、法定性、社会性、临时性和独立性的等法律特征和与其法律地位相应的职责。从法理上来说,破产管理人职责来源于破产管理人相应的法律地位,因而破产清算管理人职责的确定,均以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法理定性(理论学说)为基础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各种理论学说,都具有为破产管理人职责来源提供理论说明的功能。我国《企业破产法》从贯彻“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破产程序立法精神出发,不仅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具有企业接管、财产管理、事务管理等一般性职责外,还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具有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撤销权、财产追回、担保财产替代取回权、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等特殊性职责。破产清算管理人职责的履行与履职的保障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制度是管理人制度的必要的重要组成结构。破产费用保障制度是破产清算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管理人的报酬保障制度是激励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的有效举措;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以及相应的行政机构、行业协会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是督促破产管理人积极正当履职的制约机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存在破产管理人立法原型的定位及法律地位定性不明确及破产管理人独立性落实不彻底;破产管理人某些具体职责操作性不强;相关机关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力度不足,出现缺失的现象等问题。在立法理念上,必须确定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原型及法律地位;切实落实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对破产管理人财产管理职责进行限制,强化其调查职责;完善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机制。
王钰[3](2019)在《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类型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有勤勉忠实义务,却苦于破产法成熟理论的缺乏、破产审判实践的散乱而成为虚有其表的空文。本质上而言,勤勉忠实义务是一个抽象概念,也正因为其抽象性而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行为样态。为充实勤勉忠实义务的内涵,本文借助类型化研究方法,搭建起抽象概念与具体现实之间的认知桥梁,从抽象的勤勉忠实义务切入到具体案件中的行为类型,再从具体行为类型中进一步抽象出法律规范要件。如此循环往复,本文最终得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使勤勉忠实义务条款真正可用于指导破产审判实践。除引言与结语之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产生根据破产法价值取向及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决定了勤勉忠实义务的内涵与条文设计,本章是全文研究展开的基础。当代各国破产法都已经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多维价值取向。但现行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仍旧存有争议,本文结合破产程序的双重性、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破产管理人中立、独立、专业的特征认定:破产管理人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以自身技能履行法定的清算、重整、和解职责,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独立、中立、专业的特殊主体。第二章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通过对各国破产法中勤勉忠实义务判断标准进行优劣分析,本文最终采纳了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双重认定标准,即以同类专业人员在类案中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及谨慎注意为一般标准,同时兼顾破产管理人自身更高的水准。在双重标准之下,勤勉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具体内容为:以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为根本准则,建立以职权为中心的勤勉义务、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第三章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类型化途径勤勉忠实义务概念的抽象性最适合采取自经验类型、逻辑类型至规范类型的研究进路。为此,以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案例为研究样本,提炼出案例中破产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审核破产债权、聘用工作人员等十一种行为,并在第一层级的抽象之后再次将各行为类型中的审查要素予以释明,进行第二层级的抽象。第四、五章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及条款完善根据勤勉忠实义务的内涵及判断标准,遵循第三部分的划分行为,本部分对案例样本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最终本文建议《破产法》修订勤勉忠实义务条款,列明其具体判断标准及原则,并列举十一种违背情形,以抽象原则附以具体行为的方式使该条款得以落实。
李源[4](2019)在《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7年新《破产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这是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对我国破产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使我国破产法迈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破产管理人是以社会利益为调整目标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特殊主体,担负着平衡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重要使命,负有接管、清理、变卖、分配破产财产等职责。而破产管理人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其法定职责,决定着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正是基于破产管理人的此种重要地位,负有的广泛职责,我国破产法律应当对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民事损害规定一定的法律后果,并对损害结果进行救济,以防止损害的再次发生。但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刚引入我国不久,其民事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均不够完善,尤其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等方面。因此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详细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不仅能够规范其执业行为,防止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恣意和懈怠,更是有利于其权利保障,避免使其承担不应有的责任,使得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能够得到充分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以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没有详细、全面规定的现状为背景,以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为研究课题,结合司法实践并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理论进行分析。其中,历史分析法是一种基础的法学研究方法,将破产管理人制度放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考察,介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渊源与发展趋势,分析其制度演进。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具有不同的价值倾向与历史使命,比较分析法通过分析、比较不同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并结合理论与实践经验,寻求促进我国破产法律进步的法律智慧。破产管理人怎样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与法的价值的实现有着密切联系,破产法的价值目标由债权人利益本位到社会利益本位的演变则从客观上要求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地位,而利用价值分析法,通过分析法的价值在效率、公平、利益中的平衡过程,使得法的价值取向体现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研究当中。破产法的价值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兼顾债务人利益,因此在追究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时,应保留其二者的诉讼权利,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遭受破产管理人因实施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损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在具体的行文思路上,以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等基本概念为切入点,法律地位的确定为破产管理人履行具体义务提供前提和理论基础。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将破产管理人界定为受托人,在这一前提下履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当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将被课以民事责任,并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民事权益的保护进行论述。通过这一层层相扣的逻辑顺序将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民事责任的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追究和民事权益的保障论述清晰,以期能够为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奉献绵薄之力。
程威[5](2019)在《论破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文中指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上的重要制度,于2007年破产法中正式确立,其涵摄范围包括破产法上的三大程序:清算、重整与和解,被公认为对推进破产程序、优化破产利益体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和解制度因更强调司法有限参与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管理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相对较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而清算与重整中处处有管理人的影子,管理人功能的细化及其具体实践也是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加以展现。然而这一颇具立法期待的制度构造在法律实践中的效用并不尽如人意,在诸多案件的法律功能彰显层面未能施展其制度抱负,从更广阔的层面来看,债权人的强势地位甚至使得破产管理人仅仅充当一个破产程序执行者,无法充分有效发挥其“专家”治理的功能。从发生学意义上观察,其中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人制度的激励不足、职责不清。比较而言,信义义务具有约束与激励并举的典型功能,足以补强管理人制度所存在的缺憾。本文将破产管理人制度与信义义务理论相结合,探讨在信义义务规范下破产管理人的法理基础,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其简述内容包括:第一章,根据对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包括事实基础与法律基础的探讨,分析信义义务产生的缘由:一方对他方信赖及权利之授予推动了专家治理的法律镜像,也对专家地位进行了概括设定,即一方面要求其不得通过委托人所授予的广泛裁量权侵害委托人利益,另一方面不得食君之禄却碌碌无为,也就是要求专家采取积极行动为委托人谋求福利,即便产生经济效益的损失或目的不成就,只有经过谨慎义务审查即可豁免责任。信义义务是抽象的广泛存在于权益授予场合下的义务,其与被代理人义务、董事管高义务、信托受托人义务具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至于其具体认定,Tamar Frankel教授所提供的解释框架较好地诠释了其要件构成。本文第二章继而开始探讨破产管理人地法律地位,作为一个聚讼纷呈的主题,笔者先对有关学说进行了汇总评价,指出各种学说中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无法反映管理人的独立裁量权、难以界定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基础等,其后引出认为管理人的“受托人”(fiduciary)法律地位学说较好地解释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仅推进破产程序的快速运转,还基于其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限强化财产运营、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进而为债权人利益分配而努力。本章对于管理人受托人(fiduciary)地位的界定借助了第一章Frankel教授的分析框架,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三章则具体探讨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构成及指向对象,对于内容构成,本文认为仍然应当限定在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二元分析框架下,这样有利于信义法体系本身的稳定也限缩了其他义务内容的加入所可能造成的结构紊乱,至于公平义务,毋宁说是忠实义务项下的特定内容和倡导性规范。忠实义务约束管理人损公肥私的积极行为,注意义务激励了管理人积极行动促进财产利益最大化,从而进一步制止其行事怠惰。对于信义义务指向对象,本文认为宜将债权人确立为唯一指向对象,不仅是因为其他主体的不适格,更是因为单一化指向对象利于管理人行事的目的唯一性和确定性,将其从多元指向对象多重限制中解脱出来。第四章是对第三章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具体展开,指出特定情境下管理人信义义务违反之行为构造。忠实义务违反之行为样态的典型便是利益冲突,当然受专家治理所可能对利益冲突构成常态化的冲击来看,利益冲突限制在一定条件下正在解锁,只不过需要事先披露并经许可从而洗清其责任。注意义务违反之行为不光表现在不同阶段内的怠惰,从整个破产程序流程来看,其最根本的注意义务内容是经过商业判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升值管理,如若未能采取相关措施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一定程度上会构成注意义务违反。而以上义务在重整程序中可能产生相应变体,特别是注意义务在重整程序中主要表现为对债务人管理层行为地监督。至于违背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文提供了粗线条的责任确定标准概述及责任形态解说。本文最后一章结合立法及司法治理的具体模式,主张通过文本解释确立管理人受托人地位、将信义义务纠纷设立为独立民事案由、明示典型案例等方式在中国法制度下实现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理论的发展及实践进步。当然,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如何解释演变本身更需要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确认及推动,毕竟司法理性着眼于实践规则,更符合“行动中的法”所映射的制度事实。
马源[6](2019)在《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破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涉及到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多数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债权人的起诉事由多与管理人的职责相关,法院几乎都以侵权责任定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涉案管理人往往不负担任何民事责任,致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这也暴露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认定中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往往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使法院未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责任承担主体也存有争议;另一方面,《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不详导致其责任认定困难。因此,应明确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完善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保障利害相关人的权益。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源于其职责与义务。现行法律对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分别进行了规定,致使二者互相独立,缺乏关联性。现实中,管理人违反其应尽的义务的行为不限于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如忠实义务在管理人职责的规定中就未有体现,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行为就无从规制。因此,有必要结合管理人的职责对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相关行为进行明确。为了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救济,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就是首要环节。单个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最终承担主体只能是个人或是其所属机构。数个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模式应以连带责任为主、按份责任为辅。管理人变动后,前任管理人与继任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实务界与学界对于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认定更加倾向于侵权责任,但解决不了实务中责任认定困难的问题。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使得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难以得到保障。而管理人与债权人及债务人签订管理人服务协议恰好解决了责任认定困难的问题。管理人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时,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当服务合同中未规定时,才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在管理人服务协议中,应在《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对管理人的职责进行更为全面的规定,将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当服务协议对管理人的职责没有进行约定时,管理人就其失职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认定中,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享有请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而对于责任承担形式也应予以扩充,增加非财产类和财产类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种类。管理人因法院许可、商业判断、时效免责、受害人过错而免责。为节省成本,在一些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可以与其民事财产责任相抵消。
俸威[7](2019)在《论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监督职责》文中研究表明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困境企业再生,防止经济资源的浪费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其中,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是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破产法》规定由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只有重整目的最终实现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能否依法履行其监督职责是重整计划能否顺利进行与实现的关键所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监督职责基本理论的探讨。首先明确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的职责定位,为下文探讨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奠定理论基础。在当今重整案件数量激增的时代背景下,分析赋予管理人重整计划监督职责的必要性。根据国内外的各种学说,再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探究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来源。第二部分,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监督职责的内容。立足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管理人职责性质的不同,将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划分为单纯的义务性职责和行使职权时应承担的职责,以此分类标准为基础分别探讨各自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履职不当的类型及完善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监督职责的必要性。管理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滥权与失职的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分析管理人滥权与失职行为的具体情形从而得出应当完善管理人履行重整计划监督职责的结论。第四部分,分析目前管理人违反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以我国《企业破产法》现存的法律责任规定为基础,综合分析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违反监督职责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
胡勃宇[8](2018)在《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伴随着大量公司的频繁诞生与消灭。而我国对于公司破产的法律还停留在较为原始的阶段,难以满足破产实践的需求。为此,新公司法对之进行了完善,并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希冀借助管理人的专业技能,来实现破产事务管理的规范化。立法赋予管理人管控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且债务人、债权人无法从实质上进行事前干预。管理人处分行为的合理性与否直接影响着相关各方的利益得失。为了合理约束破产管理人适当履职,也为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法》于第130条规定了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但破产法的现有规定过于简单,不够细致,难以满足实践的需求。因而,需要对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加以完善。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探讨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认为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原则上应认定为一种侵权责任,但仍有违约责任的存在空间;第二部分探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对于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须管理人存在过错方可追责;第三部分则探讨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应当坚持包含过错在内的四要件;第四部分则分析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认为在责任承担上,考虑到其巨大的执业风险,可以设定最高的责任限额;最后则认为,目前管理人民事责任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应从信息披露、责任预防机制和管理人执业保险这三个方面着手完善。
赫云鹏[9](2013)在《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现如今许多国家破产法律制度中都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很完善。我国的新破产法在对我国过去在实践中积累的相关经验和当下的国情进行全面分析后,并结合国际当前发展形势,引入并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很多方面还不是很完备,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实务中经常接触到的。本文试图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相关理论和各种学说进行分析研究,并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以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为切入点,接着论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而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当今几种经典的学说进行论述。根据我国当下之国情,笔者认为应以代理说为基础,同时引入信托制度以弥补代理说的弊端,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破产管理人主体地位的问题,保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学界尚无定论,第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当为侵权责任,所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合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所以法官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的分析认为,对应关系的考察和认定应当分两步进行。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者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损害负责的原因。关于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存在数个破产管理人没有发生变更时应当以连带责任为主,辅以按份责任;如果发生变更时此时可以适用按份责任,如破产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难以明确,不好区分则按份额均等来处理。监督人在破产管理人的赔偿中为实现责任的主体,以达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之目的。破产管理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责任承担的选择。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适用差额计算法,制定法律相关标准的同时应当给法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李宁[10](2011)在《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全面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文在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进行法学理论探讨的同时,还充分考虑到破产管理人职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以期能够为科学准确认定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提供全面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视角。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的性质。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学说、立法和判例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信托关系的受托人理论运用到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为破产财产的法定受托人;同时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二章详细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民事义务。本章主要从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和职责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笔者首先对破产管理人最基本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并分别列举了二者的主要内容;其次通过理论研究和比较各国立法,梳理并阐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三章主要探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认定。笔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将破产管理人的过错定义为民事义务的违反;要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判断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损害,笔者认为损害的本质是法律所保障的破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处于不圆满状态,这决定了管理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第四章探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讨论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对谁承担、如何承担、能否豁免的问题;该章主要涉及破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破产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民事补救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豁免情形等内容。第五章重点分析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论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来源及内容 |
第一节 注意义务概述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来源 |
一、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
二、注意义务义务来源于破产活动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容 |
一、胜任义务 |
二、勤勉义务 |
三、谨慎义务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实践现状 |
一、在符合程序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违反注意义务 |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
三、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认定破产管理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
四、将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内容认定为是一般注意义务 |
第二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对注意义务规定模糊以致缺乏可操作性 |
二、因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导致的责任纠纷缺乏可诉性 |
三、实践中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杂乱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适用标准模糊的后果 |
第三章 域外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 |
一、破产受托人承担信托法关于受托人的义务 |
二、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
第二节 英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德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 |
第四节 日本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一、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 |
二、对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
三、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按照法定职责与非法定职责区分 |
二、按破产程序区分 |
第三节 确立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制度建议 |
一、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细化注意义务 |
二、举证责任倒置——增加可诉性 |
三、通过指导案例确定注意义务判断标准 |
四、其他配套机制的健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破产管理人职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视角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法理渊源 |
2.1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学说 |
2.2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立法规定 |
2.3 破产管理人职责渊源的学理诠释 |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职责的立法规定 |
3.1 破产管理人职责的界定 |
3.2 破产管理人一般性职责 |
3.3 破产管理人特殊性职责 |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履职的制度保障 |
4.1 破产管理人履职的经费 |
4.2 破产管理人履职的报酬 |
4.3 破产管理人履职的监督 |
第五章 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制度完善 |
5.1 破产管理人职责立法理念的修正 |
5.2 破产管理人职责制度内容的完善 |
5.3 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产生根据 |
第一节 破产法价值取向流变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功能定位 |
一、破产管理人地位的学说评析 |
二、重塑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现有勤勉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不足 |
第二节 勤勉忠实义务衡量基准的重构 |
第三节 勤勉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内容 |
一、以财产保值增值为根本原则 |
二、以职权为中心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忠实义务判断标准 |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类型化途径 |
第一节 勤勉忠实义务的类型化方法 |
第二节 勤勉忠实义务类型化的样本分析 |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及其违反 |
一、可裁量职责的勤勉义务 |
二、不可裁量职责的勤勉义务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其违反 |
一、破产管理人利益中立的主体资格 |
二、破产管理人的客观行为 |
第五章 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条款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4)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概述 |
(一)破产管理人的涵义与特征 |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基础 |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
(二)忠实义务 |
(三)注意义务 |
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一)民事责任的认定 |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
四、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追究与权益保障 |
(一)民事责任的追究 |
(二)民事权益的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论破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信义义务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信义关系的理论基础 |
一、事实基础:关于信任的一般解释 |
二、法律基础:信义关系本质的理论争鸣 |
第二节 与相邻概念之联系与区分 |
第三节 信义关系之构成要件:一个初步结论 |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之证成 |
第一节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管理人法律地位学说管窥及评价 |
二、中国法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之确认理据 |
一、确立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之可能性 |
二、确立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之必要性 |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层次分析及指向对象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层次分析 |
一、传统内容及其在破产法中的体现 |
二、忠实义务 |
三、注意义务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指向对象 |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
第一节 清算程序 |
一、忠实义务之细化 |
二、注意义务之展开 |
第二节 重整程序 |
第三节 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一、忠实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 |
二、注意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 |
第五章 中国法上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确认破产管理人的受托人(fiduciary)地位 |
第二节 、设立独立民事案由 |
第三节 、明示典型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现状及问题 |
(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 |
1.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
2.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管理人几乎不承担民事责任 |
3.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多是债权人 |
4.起诉事由与管理人职责范围相吻合 |
5.管理人责任性质大都被认定为侵权责任 |
(二)管理人责任纠纷呈现出的问题 |
1.程序上的被告与实体承担责任主体均存有争议 |
2.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范围模糊 |
3.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告败诉原因 |
二、管理人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 |
(一)违反勤勉义务的失职行为 |
1.怠于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决定营业 |
2.对债务人财产管理不善 |
3.申报、审查债权玩忽职守 |
4.怠于制定和监督重整计划 |
5.变价分配破产财产中的过失 |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失职行为 |
1.关联交易 |
2.自我交易 |
3.其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
三、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一)管理人为单一形式的责任承担 |
1.社会中介机构 |
2.个人 |
3.清算组 |
(二)管理人为数个的责任承担 |
(三)管理人变动的责任承担 |
四、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一)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
1.侵权责任说 |
2.违约责任说 |
3.专家责任说 |
4.准违约责任说 |
(二)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评析 |
(三)以违约责任为主,侵权责任为辅 |
五、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完善 |
(一)违约责任 |
(二)侵权责任 |
1.归责原则 |
2.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 |
3.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4.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豁免 |
5.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与报酬请求权能否抵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监督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监督职责的基本理论 |
(一)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职责定位 |
(二)赋予管理人重整计划监督职责的原因 |
(三)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来源 |
二、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监督职责的内容 |
(一)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单纯的义务性职责 |
(二)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行使职权时应承担的职责 |
三、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不当履职的类型及表现 |
(一)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不当履职的类型及表现 |
(二)完善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监督职责制度的必要性 |
四、以法律责任为核心完善管理人的监督职责 |
(一)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履职不当的民事责任 |
(二)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履职不当的行政责任 |
(三)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履职不当的刑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概述 |
1.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1.2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1.2.1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评述 |
1.2.2 破产管理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 |
1.3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1.3.1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纷争 |
1.3.2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 |
第2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1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分歧 |
2.2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 |
第3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3.1 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
3.1.1 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
3.1.2 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
3.2 利害关系人遭受切实损害 |
3.3 管理人存在过错 |
3.3.1 过错的概念及其表现 |
3.3.2 破产管理人过错标准的认定 |
3.3.3 破产管理人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 |
3.4 违反义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3.4.1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3.4.2 举证责任 |
第4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
4.1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客体 |
4.1.1 对债权人的责任 |
4.1.2 对债务人的责任 |
4.1.3 对“第三人”的责任 |
4.2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4.3 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限制 |
4.3.1 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
4.3.2 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豁免 |
第5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保障机制 |
5.1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2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预防机制的建立 |
5.3 健全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制度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概述 |
一、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
二、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
(一) 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及对其评述 |
(二)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立 |
(三) 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
三、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一、 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分歧 |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
(二) 过错责任原则说 |
(三) 公平责任原则说 |
二、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原则的思考 |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过错的认定 |
(一) 过错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
(二) 破产管理人过错标准的认定 |
(三) 破产管理人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 |
二、 损害后果的认定 |
三、 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 相当因果关系说 |
(二) 直接结果说 |
四、 抗辩事由 |
(一) 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同意许可的情形 |
(二) 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
(三) 不可抗力 |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
一、 数个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共同承担 |
(一) 数个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 |
(二) 变更破产管理人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
二、 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 |
(一) 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时责任对象主体的确认 |
(二) 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10)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1.1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1.2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性质研究 |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制度 |
2.1 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
2.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3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认定 |
3.1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规责原则 |
3.2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4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
4.1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
4.2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 |
4.3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4.4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豁免 |
5 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
5.1 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和义务 |
5.2 完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
5.3 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日常监督 |
5.4 实现对破产管理人权益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研究[D]. 刘金懿.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破产管理人职责研究[D]. 孙雅茜.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3]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类型化研究[D]. 王钰. 武汉大学, 2019(06)
- [4]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D]. 李源. 吉林大学, 2019(10)
- [5]论破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D]. 程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D]. 马源. 武汉大学, 2019(06)
- [7]论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监督职责[D]. 俸威.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 胡勃宇. 南昌大学, 2018(01)
- [9]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D]. 赫云鹏. 沈阳师范大学, 2013(08)
- [10]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 李宁. 广东商学院,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