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卵巢切除是否妥当纠纷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吴治卓[1](2019)在《机会丧失理论的探究与适用 ——以医疗过失侵权为主线》文中研究表明机会丧失理论作为损害赔偿之热议话题,其理论概念为受害人可就预期可获得利益因加害人行为遭受减损或丧失,就机会本身的丧失请求损害赔偿之救济。虽然机会丧失理论在域外司法实务中得以广泛适用,但其适用之范围主要围绕合同违约或纯粹经济损失类型案件,且域外对机会利益的定位和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一直存有争议。随着域外理论与实务之发展,以美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逐步适用。在机会丧失类型的医疗过失侵权中,病患身虽然患有疾病,依照正常的诊疗措施病患可享有一定的痊愈机会,由于医务人员错误诊断等过失诊疗行为导致病患丧失了部分痊愈机会,病患最终死亡或疾病最终产生带来其他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医疗损害侵权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病患欠缺医疗专业知识、传统僵化的因果关系及全有全无的赔偿规则,病患通常难以举证证明医务人员过失行为与其最终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病患虽遭受疾病之痛苦却无法获得赔偿实属不公。机会丧失理论提出将病患因过失诊疗丧失的生存或治愈之机会作为损害,此机会之概率辅之以医学统计数据方式出现,机会丧失理论通过创设一种新的损害使得病患可请求就机会丧失责任范围内的部分赔偿。医疗科技水平的提升与医疗大数据的构建,使得病患生存或治愈之机会概率能够得到更精确得反映,为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机会丧失类型的医疗过失案件在我国并不罕见,甚至逐年增加。但司法实务中对机会丧失理论态度不一,审判结果存有差异。引进域外机会丧失理论的价值与意义在于使病患“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可付诸于实践,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病患的权益,实现我国侵权行为法赔偿与遏制两大功能之平衡。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机会丧失理论理论之实质内涵与具体实务之操作。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适用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此类型案件中侵权损害的客体确定问题;第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第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文围绕此三个问题展开对机会丧失理论的研究,以试图解决医疗过失侵权上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通过比较各国机会丧失理论之学说与判例,集合域外肯定与否定之观点,清晰地展现机会丧失理论之本质与适用困境。机会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机会丧失能否作为请求赔偿之依据,在医疗过失侵权中机会丧失展示的具体类型与域外解决措施。第二部分,机会丧失理论在侵权法体系下,其突破点在于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计算与举证责任。美国作为机会丧失理论的重要支持国,以美国为范本,通过研究其历史沿革,就美国如何突破传统因果关系以解决机会丧失类型案件的四条路径进行比较,深入分析机会丧失理论与最新理论比例因果关系谁更具有适用的优越性;在机会丧失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面,比较三种不同的计算公式得出不同损害赔偿,哪一项计算公式更能体现个案公平性;最后就机会丧失能否缓和举证责任困难进行质证。第三部分,机会丧失的本土化过程中脱离不了对我国目前司法现状之剖析,就我国目前审理案件中存在的请求权基础不明,赔偿范围不统一、客观数据量化不足等问题如何解决;以医疗损害过错参与度之路径审理机会丧失类型案件是否具有同等之效果或需进一步完善;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适用并非一个纯粹独立的法学问题,亦是关乎整体医疗成本与医患利益平衡的政策问题,是否将机会丧失理论本土化亦需要从医疗市场与法院诉讼负担角度作更深入地衡量。
顾乡情[2](2019)在《论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过度医疗问题备受关注,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过度检查这一过度医疗行为也被正式纳入规制范围。过度医疗侵权这一极具隐蔽性的医疗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为研究司法实践中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笔者在民事案件、民事案由的范围内,以过度医疗和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共收集2011-2018年8年间我国涉及过度医疗纠纷的案件判决117份,分别对上述判决进行综合数据分析以及对典型个案加以具体研究。作者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首先、过度医疗纠纷中,患者常常同时主张医方侵犯其知情同意权,那么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其次、过度医疗案件胜诉率较低,纠其原因,主要在于举证责任分配。此外,过度医疗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部分案件举证责任在患方,部分案件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对此,多数学者和法官所持的观点是;依据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方面,一般医疗侵权仍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由此,推断举证责任应由患方承担。最后,过度医疗侵权这一极具专业性的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多需借助医疗鉴定,但是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发现实践中申请鉴定的主体以及鉴定机构存在不一现象,这一现象是否会带来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对于上述三点问题本文将加以详细分析。
孙国强[3](2019)在《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患者权益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的今天,专断医疗行为从形式上看是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违反,实质上是对患者自我决定权的侵犯,甚至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的损害。我国法律只是在行政法和民法领域对单纯侵害患者自我决定权行为进行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专断医疗行为大多数都被当作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处理,罕有刑法介入,过于强调医生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显然这与“以患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模式相背离。无论是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还是医疗法益保护层面,亦或是专断医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分析,专断医疗行为都存在刑事归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且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文共5万余字,主要从四部分为专断医疗行为划定刑事归责的边界,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研究对象进行圈定、确定研究范围。具体分为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医疗行为的内涵和性质进行概括;第二部分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界定,同时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具体类型划分;第三部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专断医疗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二章主要论述当前我国专断医疗行为的处理现状。具体分为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主要介绍涉及专断医疗行为的代表性案例,阐述司法实践中处理专断医疗行为的裁判要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专断医疗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第三部分指出解决专断医疗行为的关键点所在,并引出自己对于专断医疗行为性质的看法。第三章主要论证专断医疗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问题。主要围绕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从医疗法益保护、社会危害性以及自我决定权保护三维度论证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具有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刑法谦抑性、患者利益、医疗安全三维度论证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具有可行性。第四章主要讨论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厘定问题。具体分为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指出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探讨专断医疗行为在我国刑法领域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并对具体类型的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患者推定同意和但书适用两个维度阐述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如何抑制问题。
蓝蓉[4](2017)在《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临床医学是公认之高风险学科,医学之博大精深,人体之构造精妙,导致医学尚未探索之领域甚多,医者无法探寻之疗法甚广。人无百日好,花无百日红。从呱呱坠地到少年得志,从中年英士到耄耋老者,生、老、病、死,是人人所必须经历之过程,人之不同,在于肉体不同,精神各异。精神是人的灵魂。换言之,精神损害赔偿之立法,则是在抚慰人的灵魂。如何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将社会整体损失降到最低,既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能同时保障患者的合理诉求,在最大程度维护医院秩序之情况下不妨碍其他病人的权利,则需要从立法层面去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社会生活、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亦需要更多学科理论作支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201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层面首次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表述。然而,法律的滞后性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无法做到缜密周延,此制度亦不例外。文章运用分析对照、图表和案例说明等方法,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界定及成因、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原则和方法等方面做出释义,结合我国目前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从立法制度缺陷、司法救济机制和其他配套措施不健全等角度展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广州市各级法院的具体判例,提出了我国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治对策:一、立法方面,扩大立法领域,制定单行法。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方面,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合理利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将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离;建立准职业医疗技术损害鉴定人制度;保障鉴定程序公正;进行赔偿数额标准“类型化”。三、推行医疗责任险。
刘霞[5](2017)在《基因不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类进入“后基因组时代”,基因技术对人类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以基因检测为代表的基因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疾病的诊疗和预防,并给一部分罹患严重疾病者带来莫大的福音。然而,有一部分人却因为基因检测结果的获知陷入了莫大的烦恼和痛苦之中,这就使得基因不知情权的讨论有了现实意义。全文除导论外,一共分为五章。文章首先从基因不知情权的概念与演进、基因不知情权的构成要素以及基因不知情权的行使原则三个方面对基因不知情权进行理论架构,并从广义上对基因不知情权进行定义。其次,文章从彰显个人自主、维护隐私利益、功利主义考量、医疗正义诉求四个方面对基因不知情权的价值理性予以分析,指明基因不知情权存在的现实意义与理论基础。再次,由于未成年人不知情权的保障具有特殊性与困难性,文章将未成年人不知情权的保护单独作为第三章,并从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与未成年人之开放未来权两个方面重点分析了未成年人不知情权保护的特殊性,同时,从知情同意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分、知情同意能力的体系构建两个方面论述了未成年人不知情权的行使要件,并主张通过限制父母亲权的行使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基因不知情权。复次,文章分别从基因不知情权与血亲亲属知情权、配偶生育权、保险人知情权以及雇主知情权四个方面的权利冲突重点介绍了基因不知情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主张在维护受测者基因不知情权的情况下适度兼顾他方权利,只有在十分紧急和明显危及公众安全的情况下才有突破的可能性。最后,文章从构建基因不知情权的保护模式、规范基因检测程序与完善医师职业道德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基因不知情权的保护建议,主张在现阶段下以一般人格权的模式保护基因不知情权较宜,并通过明确医师告知义务、严格基因样本与信息的存储与销毁等方面规范基因检测程序,同时通过保持咨询医师的中立性等不断完善医师职业道德,以期基因不知情权得以真正保护。
李善文[6](2015)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术前签字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目前,随着广大民众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医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导致患者对医疗效果的高期望值,加之我国不完善的医疗体制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医生与患者之间逐渐产生了隔阂,医患之间信任危机日益加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且二者矛盾正显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同时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近年也呈现上涨的态势,其中涉及知情同意权纠纷的案件亦有增加。并由此导致的医疗矛盾纠纷成为政府挂心、百姓关心的重大社会敏感问题。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疗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重大社会难题和民生问题。保障知情权的落实是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手术作为重要的医疗手段之一,对人身有较大损伤性,手术导致的医源性疾病或损伤屡屡发生,所以患者的知情同意至关重要,而一般情况下作为手术前置程序的术前签字在整个手术过程中起到告知患者、患者知情同意的作用。术前签字一方面是患者支配身体健康权的表现,另一方面是患者实施知情同意权的表现之一。所以当发生术前签字的例外情形时责任承担和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本文拟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手术前签字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首先从知情同意权谈起,以案例的方式引入对知情同意权的讨论。作为术前签字制度的理论基础知情同意权,要明确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属性,为下一步研究术前签字行为提供理论上的铺垫。其次笔者在讨论清楚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属性后着重从术前签字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明确了术前签字制度的理论根源。同时又从实务的角度对术前签字的主体进行辨析,明确每一种签字主体的法理、伦理依据以及术前签字过程应注意的事项。笔者重点研究了诸如紧急情况下、强制医疗、患者放弃以及滥用权力等不需要患者同意即手术的情形以及各自的法律、法律根据以及在此情况下若出现手术风险时责任的承担问题。例外情形下权力规范的重要性显的异常重要所以在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了一些关于进一步规范签字制度的建议。本文笔者试图以文献研究法、结合四大案例进行研究以及系统研究的方法等方面进行着力探讨。希冀能为缓解医患矛盾,提高医疗质量,实现医生、患者利益共赢,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从而推动医事法律发展提出一些拙见。
傅宏宇[7](2013)在《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提出"Health"在英文里主要是“健康”的意识,而我们的重要意义则是“卫生”!所谓“卫生”,就是扞卫生命!人们常用四个字来概括人的一生:生老病死。其实,这四个字重新调整一下秩序,也许更形象:生病老死!这四个字描述了人一生的不同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无一例外的要与医院发生关系,无一例外的要与医生打交道。据统计,2012年全国到各级医院就诊的人次达到65亿,按13亿人中计算,人均到医院就诊5次!可见医院和医务人员对每个生命都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就是这样一群代表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白衣战士,却遭遇到了很多针对他们的伤害。2008年,全国平均每家医院遭受20.6起,这个数字在2012年上升到27.8起。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虽然35人的伤亡与65亿就诊人次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但这35个人的生命却足以震惊全国人民,也足以震动医务人员的内心!本来医患矛盾不是中国所独有的,欧美等国的医患矛盾也很多,但他们主要通过多种机制来解决,这些机制除了传统的诉讼外,更为广泛使用的是非诉讼解决机制。而我国则存在医患矛盾解决机制不系统,不健全的问题,以致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全方位的研究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为主,再加上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根据所收集到的国内外想着文献及案例,对它们加以归纳整理,横向比较和综合分析,得到相应的结论,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同际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本文的架构主要由以下几部份组成:第一章为医患关系的界定,对医患关系进行了一个详细的描述;第二章为医患纠纷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为医疗纠纷的专业技术鉴定,介绍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第四章介绍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第五至七章主要讨论的是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三个方面。第八章为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本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一、文献分析法收集国内外有关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文献,加以整理、归纳和分析,为本研究提供基础,建立研究架构。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收集来的文献,提取其核心观点,并与我国目前进行综合比对,为构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借鉴。三、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述评,为本研究提供证据,以增加说服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读性。
向帅[8](2011)在《激素诱导去势山羊构建骨质疏松模型的实验研究》文中认为背景:目前全球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呈现出老龄化得趋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会患上老年骨质疏松症,老年人中最常见和多发的病便是老年骨质疏松症,患者的主要症状有骨痛、呼吸功能降低、并发骨折、椎体压缩畸形使发生驼背、身高降低等,有报道,我国现在可能有接近1亿的骨质疏松症患者,在未来的四年可能会达到1.1亿。骨质疏松症有三个主要特性,分别是:骨生物力学性能降低,骨小梁退化和骨量下降,骨质疏松症可引起许许多多的并发症,在里面属椎体骨质疏松,骨脆性增加使得椎体压缩最为严重,绝经后妇女由于骨质疏松,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发生率可达到16%,而在大于70岁的老年人可达到20%。由于常常缺乏很好的治疗方法,常常在许多患者发生骨质疏松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的生活质量非常低,于是引起了许许多多的并发症;病变椎体在病变晚期压缩可加重,患者出现明显腰背部疼痛并且后凸畸形角度加大,椎体压缩,畸形会压缩胸腔,进而压迫心肺影响呼吸和循环,最严重的可发生死亡。以往常用的外科治疗方法因为对患者的创伤大,而且许多患者常常有其它的一些并发症等有可能无法采用传统的外科治疗方法。现在全世界公认的,认为有效的标准治疗方法是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形术(PKP),它是由改进了传统的经皮椎体成形术(PVP)而演变而来,可是在许许多多的外科手术应用中发现传统的骨水泥(PMMA)有众多缺点[1,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项先进治疗手段的推广应用。因此,为了对PKP骨填充材料进行改进而选用一种合适的动物模型,用于模拟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骨折微创治疗全过程是必不可少的。Newman等[3 ]提出羊作为绝经后骨质疏松动物模型具有其独特优势。本研究以雌性山羊为对象,分别采用卵巢切除和卵巢切除联合糖皮质激素肌注的方法来建立类似绝经后妇女发生骨质疏松的动物模型,通过骨密度扫描,Micro-CT重建和骨参数分析,组织病理切片,血清学检测的方法观察山羊去势前后骨密度,骨小梁结构及血清学的改变,以验证骨质疏松模型是否构建成功,为寻找一种可靠的方法快速构建山羊骨质疏松模型和应用于后续实验研究提供客观依据和实验基础。目的:探索一种方便快捷、经济有效的实验方法建立大动物骨质疏松模型,为模拟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微创治疗提供理想的动物模型而奠定实验基础。方法:本实验选用广州地区的健康雌性山羊25只,平均年龄(3.5±1.5)岁,平均体重(28.3±3.6)kg。随机分为对照组(A)与实验组(B,C,D),其中A为对照组(未切除双侧卵巢、未应用糖皮质激素,n=7),B、C、D为实验组,B为单纯去势组(ovx,n=6),C、D组均为去势+激素组(ovx+steroid,其中C组为术后第三周开始激素肌肉注射三个月,n=6;D组为术后半年进行激素肌注三个月,n=6)。分别观察对照组和实验组去势前与去势后3、6、9、12个月的腰椎椎体骨密度,显微CT分析,骨活检组织的病理形态学变化,血清钙、磷与骨钙素(BGP)的变化,以评价去势和去势联合应用糖皮质激素构建山羊骨质疏松模型的效果。结果:去势12个月后,实验组腰椎椎体BMD较对照组有显着降低(P值均﹤0.01);联合糖皮质激素应用后的C、D组(ovx+steroid)与B组(单纯OVX组)相比,腰椎BMD有统计学差异(P﹤0.05);而术后3、6个月C、D组的BMD有统计学差异(P﹤0.05),在D组应用激素后,二组无明显差异;去势l2个月后,B、C、D组的腰椎BMD较自身去势前分别降低18.3±2.2%、26.5±1.9%和26.8±1.5%,而对照组则未发现明显降低。血钙、磷,血清碱性磷酸酶和血清骨钙素各项指标去势前相比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去势后实验组较对照组发生明显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C、D组在激素疗程结束后均较同期的B组有显着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MicroCT分析结果表明, ovx+steroid组在应用激素之后山羊腰椎椎体相对单纯OVX组的椎体骨小梁更加稀疏和更多发的断裂与更大的间隙,山羊的腰椎的松质骨骨小梁数目、厚度以及骨体积分数的降低较对照组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骨小梁间隙,表面积体积比增高较对照组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腰椎的骨小梁密度及粗细程度均明显低于对照组。结论:实验组相对对照组在术后12个月均发生了明显骨质疏松,尤其是去势联合应用激素的方法可能是山羊骨质疏松模型构建的最有效方法。
丽娜[9](2011)在《论患者的知情权》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医学模式由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我国和谐医患关系设置了障碍,医患关系局面不断紧张、矛盾纠纷日益增加。患者知情权是随着人权运动、医患关系的变迁和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立法和医疗实践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比较薄弱,现行法律法规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本文主要围绕患者的知情权问题展开论述。通过梳理患者知情权的历史发展、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国患者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患者知情权的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患者知情权立法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共分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和第一章,主要是患者知情权的概述。该部分涉及“知情权”、“患者知情权”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我国患者知情权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通过对知情同意理论中三个关联概念加以区分,明确患者知情权、同意权以及医师的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患者知情权的有效行使是实现患者同意权的前提条件,患者知情权是患者同意权的必要条件,只有知情下的同意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同意,在实现以上两项权利的时候,有赖于医师告知义务的履行。第二部分为本文第二章,主要是患者知情权的具体问题。涉及患者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行使原则方式,以及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的内容,明确患者知情权是患者本人的一项绝对权利,而患者家属或其他人员只能依据法定代理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取得患者知情权,患者家属并没有固有的患者家属知情权。在明确权利行使主体后,对如何行使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范围加以划分,并就违反医师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加以论述。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第三章,主要结合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对我国在实现患者知情权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加以探讨。最后针对我国知情权的立法缺陷,对完善患者知情权制度的立法提出对策,明确患者本人的知情权绝对主体地位,制定医事专门法律、设立事先医疗指令等,对患者利益加以保护。
刘媛媛[10](2011)在《论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文中研究说明为医之道以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为己任,被奉为“仁术”。但由于医疗行为自身带有侵袭性这个特点,自古医家就非常重视对医德的强调和对医疗行为的规范。但由于医学技术存在的难题、医师的过失医疗行为以及患者的病情的多样性,使得医疗事故频有发生,并未曾断绝。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新的医学设备的更新,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大量的医疗纠纷诉诸法庭,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民法上的热点研究问题。而医疗过失的认定是解决医疗纠纷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医师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医师过失的认定依据。所以本文将会立足民法的基本理念,围绕医疗过失认定的国外判例和研究,并参照医疗临床实例,结合我国审判现状,认真分析和重点研究医师过失的相关问题。首先,在第一章节,笔者会系统概述过失的基本理论,逐一分析过失认定的重要学说。然后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医疗过失认定问题的规定和判例的比较,并结合我国国内的研究状况,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论证。同时对于值得借鉴的国外医疗过失的认定方法说明理由。其次,在第二章节,笔者会对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性问题,即医师的注意义务进行阐述论证。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为,医师应对患者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所以对于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将是本文的重点。具体包括医师注意义务的分类、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依据以及医疗过失认定的具体标准,期间也同样会引用一些具体司法审判案例说明相关问题。最后,在第三章节,笔者将对医疗过失成立与否的几个抗辩事由,结合审判实例逐一进行论述。综上,笔者希望通过自己对医疗过失认定这一问题的理解和研究,所提出的一些具体的建议能对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有所帮助。
二、卵巢切除是否妥当纠纷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卵巢切除是否妥当纠纷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机会丧失理论的探究与适用 ——以医疗过失侵权为主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机会丧失理论的缘起与发展 |
第一节 广义机会丧失理论的域外学说 |
第二节 机会丧失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理论发展 |
一、域外否定机会丧失理论的学说 |
二、机会丧失理论的肯定:损害的重新解读 |
三、实证医学发展对机会丧失理论的支持 |
第三节 机会丧失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具体类型 |
一、单纯医疗过失直接引发损害的排除 |
二、发生最终损害的机会丧失 |
三、尚未发生最终损害的机会丧失 |
四、丧失更好治疗机会的机会丧失 |
第四节 机会作为损害的本质 |
一、日本“期待权说”的评价 |
二、台湾“具体人格权说”的评价 |
第二章 机会丧理论失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的突破点 |
第一节 机会丧失理论与因果关系 |
一、传统因果关系与机会丧失的冲突 |
二、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放宽:实质因素说 |
三、机会丧失理论发展下的比例因果关系 |
第二节 机会丧失理论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
一、比例赔偿的计算公式 |
二、相对比例赔偿的最优计算 |
三、危险增加角度计算的区别 |
第三节 机会丧失理论与举证责任 |
一、机会丧失理论难以减缓因果关系的举证困难 |
二、机会丧失理论在“事实证明自己”法则下的有限适用 |
第三章 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务现状的剖析 |
一、机会丧失的赔偿请求权基础不明 |
二、客观量化数据的匮乏 |
第二节 机会丧失理论本土化的正确路径 |
一、原因力的限制适用 |
二、机会丧失理论本土化的多因素考量 |
第三节 机会丧失理论的政策因素考量 |
一、机会丧失理论加重医疗成本 |
二、机会丧失理论引发滥诉负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论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过度医疗侵权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
(一)裁判文书检索方法 |
(二)裁判文书数据说明 |
1、过度医疗侵权案件分布情况 |
2、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情况 |
3、司法实践中的鉴定情况 |
4、过度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情况 |
5、案件患方胜诉率分布情况 |
(三)裁判文书数据分析 |
二、涉案焦点问题分析 |
(一)过度医疗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
1、过度医疗 |
2、患者知情同意权 |
3、过度医疗中的患者知情同意权 |
(二)过度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 |
1、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2、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证明 |
3、归责原则 |
4、医疗鉴定 |
5、过度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三、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兼采知情同意侵权救济 |
(二)善过度医疗的专业认定 |
1、建立统一鉴定机制 |
2、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
3、加强医事法律人才培养 |
(三)完善过度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制度 |
1、引进举证责任缓和制 |
2、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专断医疗行为概述 |
(一)医疗行为与专断医疗行为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分类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专断医疗行为处理方式之考察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现状透视 |
(一)专断医疗行为的实践样态 |
(二)专断医疗行为属性理论争讼 |
(三)专断医疗行为属性之我见 |
三、专断医疗行为入刑的正当性考察 |
(一)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 |
(二)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可行性 |
四、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厘定 |
(一)专断医疗行为刑事归责原则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可归责罪名辨析 |
(三)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归责抑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之法律界定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医疗纠纷 |
一、概念 |
二、产生原因 |
第二节 精神损害 |
一、定义 |
二、请求权特殊主体 |
第三节 医疗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责任类别 |
二、责任构成 |
三、赔偿范围 |
四、赔偿原则和数额 |
第三章 我国目前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 |
第一节 立法制度缺陷 |
一、举证责任 |
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
三、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司法救济机制 |
一、数据 |
二、案例 |
第三节 其他配套措施不健全 |
一、缺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二、医疗保险覆盖率低 |
第四章 域外有关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略说 |
第二节 司法制度 |
第三节 赔偿标准 |
第五章 我国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治对策 |
第一节 推动相关立法 |
一、扩大立法领域 |
二、制定单行法 |
第二节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
一、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
二、规范医疗损害鉴定 |
三、赔偿数额标准“类型化” |
第三节 推行医疗责任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5)基因不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1章 基因不知情权的理论架构 |
1.1 基因不知情权的概念及演进 |
1.1.1 基因不知情权的概念 |
1.1.2 基因不知情权的演进 |
1.2 基因不知情权的构成要素 |
1.2.1 基因不知情权的主体 |
1.2.2 基因不知情权的客体 |
1.2.3 基因不知情权的内容 |
1.3 基因不知情权的行使——坚持知情同意原则 |
第2章 基因不知情权的价值理性 |
2.1 个人自主之彰显 |
2.2 隐私利益之维护 |
2.3 功利主义之考量 |
2.4 医疗正义之诉求 |
第3章 未成年人不知情权的保护 |
3.1 未成年人不知情权保护之特殊考量 |
3.1.1 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 |
3.1.2 未成年人之开放未来权 |
3.2 未成年人不知情权的行使要件——知情同意能力 |
3.2.1 知情同意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分 |
3.2.2 知情同意能力的体系构建 |
3.3 未成年人基因不知情权的保护——限制父母的亲权行使 |
第4章 基因不知情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问题 |
4.1 基因不知情权与血亲亲属知情权的冲突 |
4.2 基因不知情权与配偶生育权的冲突 |
4.3 基因不知情权与保险人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
4.4 基因不知情权与雇主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
第5章 基因不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
5.1 合理构建基因不知情权的保护模式 |
5.1.1 信息自决权模式 |
5.1.2 隐私权模式 |
5.1.3 一般人格权模式 |
5.2 规范基因检测程序 |
5.2.1 明确医师的告知义务 |
5.2.2 严格基因样本与基因信息的存储与销毁 |
5.2.3 健全伦理机构的评议与监督职能 |
5.3 完善医师职业道德制度 |
5.3.1 严守医师基因咨询的中立性 |
5.3.2 推行主检测医师负责制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患者知情同意权—术前签字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知情同意权概述 |
2.1 相关案例引入 |
2.1.1 我国现行规定 |
2.2 知情同意的范围 |
2.2.1 知情权范围 |
2.2.2 告知权范围 |
2.3 知情同意权法律属性 |
第3章 手术签字制度概述 |
3.1 手术签字制度现行法律规定 |
3.2 手术签字行为的法律性质 |
3.2.1 手术签字行为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
3.2.2 手术签字行为学说辨析 |
3.3 签字的主体 |
3.3.1 患者本人 |
3.3.2 委托代理人 |
第4章 手术前签字的例外 |
4.1 相关案例引入 |
4.2 例外情形 |
4.2.1 紧急救治 |
4.2.2 强制医疗 |
4.2.3 患者放弃签字 |
4.2.4 保护性诊疗 |
4.2.5 滥用知情同意权 |
第5章 术前签字制度完善建议 |
5.1 明确签字主体顺位 |
5.1.1 患者本人 |
5.1.2 亲属顺位 |
5.1.3 同一顺位亲属冲突解决 |
5.2 强制医疗责任险 |
5.2.1 强制医疗责任险的理论基础 |
5.2.2 强制医疗责任险的现实意义 |
5.2.3 我国目前医疗责任险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
5.3 完善伦理委员会运作机制 |
5.4 患者设立预委托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医患关系的界定 |
1.1 医患关系的界定 |
1.1.1 医患关系是医疗消费服务关系 |
1.1.2 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 |
1.1.3 医患关系是行政关系 |
1.1.4 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医患关系的见解 |
1.2 医患关系的内容和特点 |
1.2.1 医患关系的主体 |
1.2.2 医患关系的客体 |
1.2.3 医患关系的特点 |
1.3 医疗行为的特点 |
1.4 医方的义务和权利 |
1.4.1 医方的义务 |
1.4.2 医方的权利 |
1.5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
1.5.1 患者的权利 |
1.5.2 患者的义务 |
2 医患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
2.1 医患纠纷的产生原因 |
2.1.1 医患纠纷的内在根源 |
2.1.2 医患纠纷的外在原因 |
2.2 医患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
2.2.1 医患纠纷的概念 |
2.2.2 医疗纠纷的分类 |
3 医疗事故专业技术鉴定 |
3.1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 |
3.1.1 委托 |
3.1.2 受理并收集材料 |
3.1.3 组成鉴定组 |
3.1.4 组织鉴定 |
3.1.5 作出结论 |
3.2 现行鉴定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鉴定的二元化使医患双方难以选择 |
3.2.2 鉴定人身份备受争议 |
3.2.3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成疑 |
3.2.4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问题还是算术问题 |
3.2.5 鉴定人错误鉴定的法律责任 |
3.2.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出庭质证问题 |
3.2.7 诊疗常规能否作为判断医疗行为的标准 |
3.3 完善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建议 |
3.3.1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
3.3.2 改进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合理建议 |
4 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
4.1 医疗侵权责任 |
4.1.1 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4.1.2 医疗侵权责任的分类 |
4.1.3 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 |
4.2 医疗违约责任 |
4.2.1 医疗违约责任的形式 |
4.2.2 医疗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4.2.3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
4.2.4 我国对医师责任应采取的态度 |
4.3 我国医患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
4.3.1 我国与医疗诉讼有关的法律背景 |
4.3.2 现行法律的缺陷与不足与矛盾 |
5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机制研究 |
5.1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特点 |
5.1.1 协商解决的成本低 |
5.1.2 协商解决的效率高 |
5.1.3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调查研究 |
5.2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 |
5.3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5.3.1 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
5.3.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协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5.4 完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的建议 |
5.4.1 协商前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
5.4.2 主张第三方调解或见证形式下的协商 |
5.4.3 积极协商的同时还要认真准备诉讼 |
6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
6.1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
6.1.1 行政调解概述 |
6.1.2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及法定程序 |
6.1.3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适用性 |
6.1.4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的法律问题 |
6.2 法院参与的调解 |
6.2.1 诉前调解制度 |
6.2.2 民事诉讼调解 |
6.2.3 审判调处机制 |
6.2.4 对法院调解新形式的评析 |
6.3 医疗纠纷其他调解机制 |
6.3.1 民间调解新形式 |
6.3.2 民间调解新形式的困境 |
6.4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对策 |
6.4.1 要从制度设计上保障第三方调解机构中立性 |
6.4.2 保障第三方调解机构财政经费 |
6.4.3 统一医疗纠纷赔偿的标准 |
6.4.4 建立第三方调解人才培养储备机制 |
7 医患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 |
7.1 医患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探讨 |
7.1.1 仲裁的特点 |
7.1.2 医患纠纷的可仲裁性 |
7.2 医疗仲裁制度的程序设计 |
7.2.1 建立仲裁机构 |
7.2.2 规范医疗仲裁程序 |
7.2.3 合理适用法律 |
7.3 医患纠纷仲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
7.3.1 目前我国医疗仲裁存在的问题 |
7.3.2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的仲裁机制的建议 |
8 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8.1 医患矛盾的“文化传统’ |
8.2 中国医疗卫生基本状况 |
8.2.1 中国医疗改革取得的成绩 |
8.2.2 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不足 |
8.3 多元化解决医患纠纷机制 |
8.3.1 转变政府职能 |
8.3.2 减少媒体的推波促澜 |
8.3.3 加强法制建设 |
参考文献 |
(8)激素诱导去势山羊构建骨质疏松模型的实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实验材料 |
2 实验方法 |
3 实验结果 |
4 讨论 |
5 附图 |
参考文献 |
综述 |
感谢 |
(9)论患者的知情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患者知情权概述 |
第一节 患者知情权概论 |
一、患者知情权的概念 |
二、患者知情权的起源与发展 |
第二节 我国患者知情权概况 |
一、我国患者知情权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患者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
第二章 患者知情权 |
第一节 患者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
一、患者本人知情权的行使 |
二、患者家属知情权的行使 |
三、特殊情况下的知情权行使主体 |
第二节 患者知情权的范围 |
一、一般疾病的知情权范围 |
二、特殊疾病的知情权范围 |
第三节 患者知情权的行使原则及方式 |
一、医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的原则及方式 |
二、患者主动行使知情权的原则及方式 |
第四节 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
一、一般情况下,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
二、特殊情况下,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
第三章 我国患者知情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保护患者知情权的专门法律 |
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患者知情权的规定 |
三、知情权行使主体不明确 |
四、对“紧急情况”范围没有具体规定 |
五、保护性医疗措施与患者知情权的选择问题 |
第二节 解决对策与立法建议 |
一、制定医事专门性法律 |
二、明确患者本人为知情权的绝对主体地位 |
三、设立事先医疗指令权利 |
四、明确规定患者知情权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过失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过失的基本理论 |
一、过失认定标准的两种学说 |
二、过失认定的比较观察 |
三、对我国司法实务的借鉴 |
第二节 医疗过失的问题概述 |
一、医疗过失的概念 |
二、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的国外规定 |
三、医疗过失认定的国内研究现况 |
第二章 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 |
第一节 医师注意义务的分类 |
一、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 |
二、医师的特殊注意义务 |
第二节 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依据 |
一、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 |
二、行业习惯 |
三、医学文献 |
四、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约定 |
第三节 医疗过失的具体判断标准 |
一、诊断行为的过失 |
二、治疗行为的过失 |
第三章 医疗过失的抗辩事由 |
第一节 患者的“知情同意” |
一、“知情同意”的理论 |
二、构成“患者知情同意”抗辩事由的条件 |
第二节 可容许性的危险 |
第三节 其他具体抗辩事由 |
一、紧急情况 |
二、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
三、患方原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卵巢切除是否妥当纠纷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机会丧失理论的探究与适用 ——以医疗过失侵权为主线[D]. 吴治卓.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论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认定[D]. 顾乡情. 新疆大学, 2019(10)
- [3]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D]. 孙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蓝蓉.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6)
- [5]基因不知情权的法律保护[D]. 刘霞. 天津大学, 2017(10)
- [6]患者知情同意权—术前签字制度研究[D]. 李善文. 清华大学, 2015(12)
- [7]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D]. 傅宏宇. 武汉大学, 2013(10)
- [8]激素诱导去势山羊构建骨质疏松模型的实验研究[D]. 向帅. 广州医学院, 2011(05)
- [9]论患者的知情权[D]. 丽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10]论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D]. 刘媛媛. 烟台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