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推进地方财源建设的财政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亮[1](2021)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结构深入调整、人口结构深度变化,公众对公共服务的社会预期不断提升、需求层次不断提高、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这对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存在质量不高、规模不足、发展不平衡等多方面问题,具体表现为:城乡区域间服务水平差异较大,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服务设施不足,设施利用率较低;公共服务人才短缺,人力资源保障不足;服务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项目存在覆盖盲区;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体制机制创新滞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选择了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相对完善的日本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史论结合的方式,研究其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历史演进、架构及相关主体的作用发挥等内容,并通过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的分析,见微知着,深入探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运行机制和效果,以期借鉴其经验,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助益。本文分析认为,战后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从政府单一主体供给向政府、社会、企业多元主体供给不断转变,历经官制型体系、融合型体系后,最终形成官民共治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官民共治体系下,政府和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事业者发挥着主体作用,市场则作为纽带推动着官民协同共治的进程,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化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对提升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不可或缺;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构成,其既可以单独承担社会事务,同时也可以与政府或其他民间事业者合作满足民众公共服务需求。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共同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了考察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子系统的运行,结合当前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影响研究的现实需要,本文针对日本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做了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其作用发挥机制、应对新冠疫情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对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效率效果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总结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经验,以期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提供参考。本文从结构上包括6部分共9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即第1章。主要包括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文献综述以及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归纳本文可能的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理论分析,即第2章。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及其体系的内涵探讨,总结和分析了公共服务体系的一般形式,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约束条件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及其特征,即第3章。从历史演绎的角度,对战后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归纳与逻辑梳理,总结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过程中的一般规律和特征。第四部分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结构及主体作用分析,包括第4、5、6、7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以前文分析内容为基础,采取“总—分”形式对日本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进行解构。从总体上,以官民协同治理为角度,分析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构成形式、体系形成的动因以及官民协同治理的机制,分析表明政府和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事业者发挥着显着的主体作用,而市场是两者之间协同合作的载体。其后,分别从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的视角出发,分析三者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各自作用的发挥,以更好地解析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以期为我国提供切实借鉴。第五部分是案例分析,即第8章。结合当前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实际,选取公共卫生危机应急管理体系进行考察,通过分析其作用发挥机制、应对新冠疫情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见微知着,对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运行效果进行验证。最后,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即第9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的建议。
边婷婷[2](2020)在《“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文中研究指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税种按照中央、地方和共享进行划分,明确了税种管理的不同层级,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的积极性。但是,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依旧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特别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地方收入锐减,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矛盾更为突出,将阻碍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实际,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改革调控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税体系成为必要,建立健全更为规范高效的地方税体系步伐必须加快。本文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税入手,从地方财源建设角度出发,通过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研究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问题。首先在查询分析权威数据的基础上,发现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地方收支不平衡、“营改增”影响了地方税体系发展等问题,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其次运用文献分析法对目前国内外有关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为本文奠定研究基础。还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财政分权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这两个经典理论为地方税完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阐述了地方财源建设和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关系,说明地方税完善对地方财源建设的必要性;然后运用比较分析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在“营改增”前后地方税方面的巨大变化和主体税种消失、地方税组织收入不足、税权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再汲取单一制国家地方税建设中财权和事权划分明确、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限、地方主体税种凸显和征管机制信息化程度高的经验;最后在之前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提出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确立主体税种、优化征管手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建议。
滕静[3](2020)在《新预算法背景下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探究 ——以甘肃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指为缓解县区财政运行困难,解决政府预算级次过多等问题,在现行行政体制与法律框架内,省级财政在转移支付分配、收入划分、资金下达、项目申报、决算结算等方面,直接对县(市)财政进行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激励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区域平衡。但从甘肃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运行十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县级财政自身管理水平不强、管理方式落后,市级财政对省直管县财政业务管理缺位、积极性不高,省级财政管理半径过大、对直管县管理程度有限等原因,省直管县的预算管理暴露中把关不严、管理较为粗放、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待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效能有待提高、人大审查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省直管县的预算管理改革整体效果未能完全显现。2015年1月起施行的新预算法,从预算编制、预算公开、预算审核、预算执行、转移支付制度、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预算编审程序和各级财政预算管理职责,对规范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产生了刚性约束。本文根据新预算法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约束,通过理论分析、对比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有针对性的分析了新预算法对解决甘肃省直管县预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实际效果,得出新预算法的实施,使得直管县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初步建立、预决算公开全面实施、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更加完善、人大审查监督力度得到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更加规范。对于省直管县预算管理中存在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有限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矛盾、地方税制建设水平较低等体制性问题,并认为可以从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加快地方税制建设、进一步理顺省与市、省与县、市与县的财政关系,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等方面着手解决,为后续完善省直管县预算管理提供一定参考。
王丹[4](2019)在《鹤壁市财源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财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基础,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和扶持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地方财政收入更是衡量地区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社会服务的能力,财源建设作为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和前提,始终是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鹤壁市始终坚持把加强财源建设作为经济和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财源培植,增强财政实力,全市经济社会得以快速发展。但在资源城市转型、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环境治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等叠加因素影响下,鹤壁市也面临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和比较突出的困难,需要亟待解决。同时,与省内外先进地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如何加强财源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共同课题。本文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坚持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采用文献研究、社会调查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通过在财政系统工作的实践积累,通过对财源建设相关理论的收集学习,对鹤壁市财源建设目前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全方面、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引申出当前鹤壁市财源建设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立足鹤壁市情,从构建鹤壁市财源建设发展未来三年发展整体框架,提出财政政策建议,为鹤壁市财源建设可持续增长提供参考。
宋宇宁[5](2019)在《日本法治化进程中的地方自治研究》文中指出近代化的地方自治制度对于日本而言,虽然是一项自普鲁士移植而来的“舶来品”,但却在近现代日本的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治化与地方自治的相互关系来看,两者可谓“同呼吸、共命运”。当日本法治建设处于良性的发展状态时,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也能够得以顺利运行,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当日本的法治建设处于倒退甚至彻底毁灭的状态下,那么其地方自治制度也伴随着法治化的挫折而形同虚设。20世纪30年代后日本进入“法西斯主义”的历史事件也恰好印证了这个事实。反过来,地方自治制度对于法治建设而言也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地方自治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力制衡”、“权利保障”、“依法行政”等理念,契合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特征,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为积极促进法治建设大有裨益。从更为宏观的层面看,这也更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近现代以来日本法治化何以建成。在日本法治化进程的各个时期,我们都可以明显地看到地方自治制度与法治化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在近代史上日本面临第一次重大转型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的法治建设为地方自治制度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主要体现在:明治政府在政治改革中采取了“废藩置县”的措施,将权力收归中央,建立了近代化的中央集权制度。这使得新政府的改革意志得以推行,从而打破原有的“幕藩”体制,建立起近代化的地方自治制度;其次,“明治维新”还颁布了日本历史上第一步近代化的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仿照普鲁士建立了近代化的“宪制”体制。这对于日本地方自治的建立至关重要;此外,明治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立法规范为地方自治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使得地方自治在法治框架下得以真正建立。从这一时期日本的地方自治的发展而言,在法治化的框架下也取得了杰出的成果。其中最为典型的在于《町村制市制》及《府县制郡制》两部地方自治法典的颁布实施。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展现在了世人眼前,成为了法治化的重要成果。从两部自治法典的主要内容来看,从机构设置到地方住民的权利义务以及对相关权力的监督及司法救济,堪称地方自治领域的“小宪法”。明治时期在地方自治上所取得的成就,不仅仅在于建立了一项全新的制度,而是为法治建设增添了更大的成果。从明治时期地方自治与法治化的互动来看,双方呈现出良性发展的趋势。地方自治制度在推进“权力制约”、培养“法治公民”以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明治时期日本法治化的推进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探究“明治维新”使日本成功走上法治化的原因,地方自治成为了其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在被学界广泛称赞的“大正民主”时期,地方自治与法治化之间依然有着无法割裂的纽带。从地方自治角度分析这一时期日本法治化的进展,“大正民主”时代的“政党政治”不失为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法治化所取得的一大历史性成果。对于地方自治而言,由于与法治化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大正时代的“政党政治”也对当时的地方自治的新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对于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视使得各个地方自治在居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上有了更多的扩充;普选制的建立也对明治时期以财产决定选民资格的地方选举制度产生了革新等。大正时期“政党政治”的兴起为这一时期日本地方自治的诸多新变化奠定了改革的制度基础,使得日本地方自治在民主政治的洗礼下迈向了新的篇章。而“大正民主”时期的地方自治制度也在法治化的高速发展之下涌现出了更多的成果:首先,在“宪制”体制稳固的基础之下关于“地方分权”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众多的改革浪潮。以安井英二为代表的新内务官僚们提出了诸多的改革主张;其次,在地方自治的重要法律规范中,市町村制度迎来了重要的修订。在有关公民权利的扩张上取得了相比明治更大的进步;此外,町村自治的强化以及地方自治体在“公营事业”上的发展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亮点。前者进一步迎合“地方分权”改革的需要,而后者则在保障地方住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上取得了进步。从这一时期地方自治与法治化之间的互动来看,大正时期的地方自治由于在“地方分权”改革上的浪潮使得在法治建设上有了更大的动力;此外,无论是町村自治的强化还是地方自治体通过自主经营“公营事业”取得经济上的自主性,都使得地方自治体相对中央政府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利,为“分权制衡”奠定了重要基础。当然,近代史上日本的法治化进程绝非一帆风顺,它也遭遇过惨痛的历史教训。而地方自治与法治化天然的紧密联系也使自身深受其害。在全面进入“法西斯化”的30至40年代,日本的法治建设遭遇全面破坏,公民权利荡然无存。国家的所有制度建设都围绕“军国主义”扩张而展开。作为法治建设的成果之一,这一时期日本的地方自治也形同虚设,完全沦为了侵略扩张的工具。由此可见,法治化与地方自治之间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失去了法治的基础,地方自治不复存在。而当地方自治无法发挥作用时,法治建设也会失去向前的推动力。“二战”结束后,伴随着“军国主义”势力被肃清、日本法治走向重建,其地方自治制度也重新开始焕发活力。从有利于建设地方自治的角度看,日本战后的法治建设在“宪制”的重塑以及地方自治立法上为地方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在战后的日本地方自治制度中,我们也看到了其在法治化框架下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并不断贯穿战后的各个历史时期,包括战后重建期、高速增长期、泡沫时期、低迷时期直至21世纪后的今天。战后日本在地方自治领域所取得的诸多新成果也继续推动着战后日本的法治化进程,并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战后日本法治化又何以成功?作为学界始终长久不衰的经典话题,或许地方自治的建立和发展也能够为此提供更有说服力的答案。以法治化进程为视角来研究地方自治,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值得思考的启示:首先,从法治化与地方自治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法治化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的诸多成果中必然包含地方自治。而对于地方自治制度而言,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两者的羁绊始终不可分割;其次,地方自治也是法治建设得以成功的重要因素,它是促进法治化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此外,对于日本而言,地方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外来文明,在日本的成功使得其具有十足的“日本特色”,无论与日本近代化最初的“老师”德国相比存在着差异,而且与以联邦制为代表的美国更是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但同时也不可否认,德国与美国对于日本从战前到战后的地方自治发展影响最为深远。日本也大量借鉴了德国和美国的经验;最后但也是最为重要的在于:研究外国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中国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借鉴,日本与中国同为法治后发国家,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如何吸收、避免始终是研究日本地方自治时永远需要思考的课题。
陈雷[6](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蚁佳纯[7](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宋思佳[8](2019)在《昆明市五华区地方财源建设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增幅回落且预算刚性支出增大的情况下,财政收支压力不断,同时,减税降费成为趋势,大力培植财源,开源节流,保障地方财政运行的可持续性,增强地方财政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发挥财政国家治理的支柱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分税种、按产业,厘清昆明市五华区的基本财政收入情况、增长变动趋势、支柱产业状况和发展潜力等,揭示其变化趋势、结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并在与支出规模及其增长趋势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加强财源建设的相关政策与措施,为五华区进一步增强政府财政能力提供理论支撑。具体内容包括五章:第一章介绍本篇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综述,财源建设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章介绍本文的理论依据,财源建设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财政收支平衡理论和经济发展理论。第三章通过历年数据论述五华区财政收支的基本状况,分析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结构,介绍五华区财源建设现状及优劣势。第四章通过梳理总结五华区目前财源建设困境及分析形成困境的原因。第五章论述五华区在财源建设方面的可以突破的地方,分别从税收及非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六章综合前几章的分析论述,提出五华区财源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在财源建设思路方面,一是要统筹现实财源和后续财源,二是要统筹直接财源和间接财源;在具体对策方面,总共提出了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建议,希冀通过这些措施加强五华区财源建设,实现财政发展可持续,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吴睿[9](2019)在《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文中认为财税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核心,关键在于处理好央地财税关系。央地财税关系的本质是财政管理权限的集权与分权关系的处理。集权和分权关系的处理是与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我国经济体制运行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不同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属于“全能型”政府;计划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政府在很多领域中逐步退出,市场开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赶超型”政府;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进一步退出,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由“赶超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央地财税关系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纵观我国央地财税关系改革的路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模式,二是过渡经济时期的“分灶吃饭”模式,三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模式。其中,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中国现代财税体制的框架和雏形。在分类别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地方政府逐步成为拥有相对独立财政权利的行政主体。探寻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起点和渊源,其设计初衷的指向是有偏向性的,即更多的考量是如何应对当时两个迫在眉睫的难题:即“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渐降低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分税制改革的成效是立竿见影的,快速扭转了中央政府在财政话语权上的弱势局面,极大地维护了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但是分税制改革毕竟是中国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一个初步探索,还存在着颇多不完善之处,其中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就是分税制改革所造成的央地财税关系的异化,典型表现为央地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性。央地财税关系异化有多方面的经济表象,如政府失灵、畸形的土地财政、过低的财政透明度、市场分割、地区财政区域分化现象明显等,央地财税关系异化严重抑制了中国经济效能的进一步提升。此外,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应该更多地从“有为政府”转向“有效市场”,而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捋顺央地财政关系是构建“有限政府”的必备条件。本研究旨在探讨在有限政府背景下如何优化央地财税关系。本研究在对政府职能与央地财税关系进行历史检视的基础上,首先对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对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其次对央地财税关系调整进行了效率检验,分别对中央适度下放财权和上收事权进行了效率检验,从而实证了央地财税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再次,对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财政分权和地方财源构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最后,探究了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路径。最终形成以下主要结论:1.目前我国央地财税关系呈现出异化状态。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有:政府失灵、地方财政的不可持续性、“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凸出、地区财政区域分化现象明显、财政透明度低等方面。央地财政关呈异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划分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政府职能不明晰导致地方财力困难,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跑部钱进”、“土地财政”、地方债务问题等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扭曲现象。2.央地财税关系异化本质上是中央和地方博弈的结果。本研究基于博弈论分析发现,中央和地方政府行动的次序不同,得到的均衡结果也就不同,而地方政府总会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行动策略,但如果达不到这种策略,地方政府则会通过懈怠的方式迫使中央政府作出相应的权益让步。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更大的经济主体责任,但却呈现出严重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由此导致了地方政府基于自利动机的发行城投债、税收竞争等一系列财政关系异化的现象。3.中央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本研究采用基于动态面板模型的系统GMM方法定量分析了中央政府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中央上收事权的程度每增强1%,经济效率会提升0.556%,而中央下放财权的程度每增强1%,经济效率会提升0.336%。由此验证了中央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所以,财税改革的下一步在于中央政府应基于“财力、财权与事权相配”的原则上适度上收事权,同时也下放一定的财权给地方政府以重新匹配央地间财权与事权。4.“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研究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证明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财政分权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镇化建设。地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城镇化建设又有利于地方财源建设,这些都为进一步优化央地财税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条件。分析还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能为将来央地财税关系优化提供更多的空间。这个发现为央地财税关系优化明确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就是更加重视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
陈思瑞[10](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认为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二、关于推进地方财源建设的财政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推进地方财源建设的财政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第2章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理论分析 |
2.1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界定 |
2.1.1 公共服务 |
2.1.2 公共服务供给 |
2.1.3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
2.2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一般形式 |
2.2.1 单一主体体系 |
2.2.2 多元主体体系 |
2.2.3 多中心供给体系 |
2.2.4 合作性供给体系 |
2.3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约束条件 |
2.3.1 交易成本约束 |
2.3.2 公共属性约束 |
2.3.3 制度主义约束 |
2.3.4 网络嵌入约束 |
2.3.5 区域竞合约束 |
2.4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 |
2.4.1 公共产品理论 |
2.4.2 公共选择理论 |
2.4.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4.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 |
3.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演进 |
3.1.1 官制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945-1993 年) |
3.1.2 融合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993-2006 年) |
3.1.3 官民共治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2006 年至今) |
3.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的特征 |
3.2.1 法规先行,完善制度建设 |
3.2.2 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本 |
3.2.3 竞争嵌入,发挥市场作用 |
3.2.4 目标明确,服务规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官民协同治理解析 |
4.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官民协同治理的构成形式 |
4.1.1 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 |
4.1.2 市场化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 |
4.1.3 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构成 |
4.1.4 公民诉求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出发点与归宿 |
4.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官民协同治理的动因 |
4.2.1 响应理论演变冲击,因应国际环境变化 |
4.2.2 缓解国家财政困境,实现政府角色转型 |
4.2.3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
4.2.4 引入多元参与主体,满足公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
4.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官民协同运行机制 |
4.3.1 政府间协同机制 |
4.3.2 政府与民间事业者协同机制 |
4.3.3 民间事业者间协同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作用研究 |
5.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由中央政府构建 |
5.1.1 中央政府制定法律体系 |
5.1.2 构建公共服务组织架构 |
5.1.3 承担必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
5.2 日本公共服务职能多由地方自治体承担 |
5.2.1 地方自治体承担公共服务的类型 |
5.2.2 地方自治体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途径 |
5.2.3 地方自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源构成 |
5.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于央地分权改革实践 |
5.3.1 地方分权改革动因 |
5.3.2 地方分权改革进程 |
5.3.3 地方分权改革成效 |
5.4 中央地方协调是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方向 |
5.4.1 制度协调 |
5.4.2 组织协调 |
5.4.3 事务协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市场作用研究 |
6.1 “市场增进论”与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 |
6.1.1 市场增进论 |
6.1.2 市场增进论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 |
6.2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实现途径 |
6.2.1 公企民营化 |
6.2.2 官民竞争与合作 |
6.2.3 民间竞争与合作 |
6.3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制度构成 |
6.3.1 民间委托制度 |
6.3.2 PFI制度 |
6.3.3 指定管理者制度 |
6.3.4 市场检验制度 |
6.3.5 PFS制度 |
6.4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效果 |
6.4.1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成效 |
6.4.2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问题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的非营利组织作用研究 |
7.1 日本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 |
7.1.1 非营利组织内涵 |
7.1.2 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脉络 |
7.1.3 非营利组织类型 |
7.1.4 非营利组织的结构 |
7.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 |
7.2.1 政府培育支持非营利性组织 |
7.2.2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委托公共事务 |
7.2.3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协同合作 |
7.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机制 |
7.3.1 公益活动的自发性 |
7.3.2 市场竞争的参与性 |
7.3.3 公共事务的受托性 |
7.3.4 市民社会的主体性 |
7.4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的困境与解决 |
7.4.1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的主要困境 |
7.4.2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困境的解决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案例分析: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的运行 |
8.1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及其体系 |
8.1.1 日本公共危机管理 |
8.1.2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 |
8.1.3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 |
8.2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作用发挥机制 |
8.2.1 法律因应机制 |
8.2.2 监测预警机制 |
8.2.3 决策处置机制 |
8.2.4 信息沟通机制 |
8.2.5 市民救助机制 |
8.2.6 应急保障机制 |
8.3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应对新冠疫情的效果 |
8.3.1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的举措 |
8.3.2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的成效 |
8.3.3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
9.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的经验 |
9.1.1 立法先行,完善公共服务制度框架 |
9.1.2 政策引导,挖掘非营利组织作用 |
9.1.3 路径明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9.1.4 协同治理,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机制 |
9.2 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
9.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公共服务领域制度建设 |
9.2.2 强化市场作用发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
9.2.3 着力扶持社会组织,推进公共服务协同供给 |
9.2.4 夯实公民参与基础,拓展参与公共决策途径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综合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地方税体系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地方税 |
2.1.2 地方税体系 |
2.1.3 地方财源建设 |
2.2 地方税体系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3 地方财源建设与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关系 |
2.3.1 地方财源建设是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基础 |
2.3.2 地方税体系完善是地方财源建设的关键 |
第3章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
3.1 地方财源与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1.1 地方财力规模和结构情况 |
3.1.2 地方税收入规模及结构情况 |
3.1.3 地方税权划分 |
3.2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1 地方税收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求 |
3.2.2 地方税税权配置不合理 |
3.2.3 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打破了地方税系统性 |
第4章 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单一制国家地方税体系 |
4.1.1 法国的地方税体系 |
4.1.2 英国的地方税体系 |
4.1.3 日本的地方税体系 |
4.2 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 |
4.2.1 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
4.2.2 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限 |
4.2.3 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地位凸显 |
4.2.4 征管体制设计从本国实际出发 |
第5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
5.1 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 |
5.1.1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法律化 |
5.1.2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
5.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
5.2.1 地方主体税种可选性分析 |
5.2.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想 |
5.3 完善其他税种改革 |
5.3.1 推动消费税改革 |
5.3.2 推动资源税改革 |
5.4 优化其他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
5.4.1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4.2 进一步推动地方产业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新预算法背景下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探究 ——以甘肃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总则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问题及目标 |
1.3 文献综述 |
1.3.1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文献综述 |
1.3.2 预算法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框架 |
1.6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及甘肃省实践情况 |
2.1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
2.1.1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背景 |
2.1.2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及主要内容 |
2.1.3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分类 |
2.2 甘肃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实践情况 |
2.2.1 甘肃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历程 |
2.2.2 甘肃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内容 |
2.2.3 甘肃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成效 |
2.3 甘肃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3.1 省直管县财源建设水平不高 |
2.3.2 省直管县预算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2.3.3 预决算公开有待加强 |
2.3.4 政府债务管理效能有待提高 |
2.3.5 人大审查监督力度不足 |
第三章 新预算法主要变化及对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的积极作用 |
3.1 新预算法主要变化 |
3.1.1 政府预算体系更加完整规范 |
3.1.2 预算编制理念更加科学合理 |
3.1.3 预算公开制度更加健全透明 |
3.1.4 政府债务管理更加实际规范 |
3.1.5 转移支付制度更加完备合理 |
3.1.6 预决算审查监督机制更加完备 |
3.1.7 法律责任追究更加严厉具体 |
3.2 新预算法对完善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的积极作用 |
3.2.1 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初步建立 |
3.2.2 预决算公开全面实施 |
3.2.3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更加完善 |
3.2.4 人大审查监督力度明显加强 |
3.2.5 政府债务管理更加规范 |
第四章 继续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的对策建议 |
4.1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中目前仍未有效解决的问题 |
4.1.1 财权与事权不对称 |
4.1.2 财政管理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不匹配 |
4.1.3 经济发展不平衡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矛盾 |
4.2 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意见建议 |
4.2.1 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 |
4.2.2 加快地方税制建设 |
4.2.3 进一步理顺省与市、省与县、市与县的财政关系 |
4.2.4 建立激励性财政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 |
4.2.5 根据各省经济条件实行分类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鹤壁市财源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新时期财源建设的重大意义 |
二、国内外财源建设研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二章 财源和财源建设理论研究 |
一、财源的涵义与形式 |
二、财源建设的涵义与特征 |
(一)财源建设的涵义和方式 |
(二)财源建设的特征 |
三、财源建设方面的理论支撑 |
(一)从研究方向上看 |
(二)从历史维度上看 |
(三)从宏观战略上看 |
(四)从产业结构上看 |
第三章 鹤壁市财源建设基本情况 |
一、鹤壁市概况 |
二、鹤壁市培养财源举措 |
(一)大力扶持重点财源 |
(二)发展培育特色财源 |
(三)巩固壮大主体财源 |
(四)加快功能区经济发展 |
(五)强化财政收入征管 |
三、鹤壁市财源建设取得成效 |
第四章 鹤壁市财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财政收入规模小 |
(一)过度依赖传统产业 |
(二)县域财源实力偏弱 |
二、支柱产业税收增速放缓 |
(一)投资增速逐年回落 |
(二)财政收入质量不高 |
(三)缺乏高效支柱财源 |
三、财政收支矛盾尖锐 |
(一)财政“三保”压力巨大 |
(二)市本级可统筹财力较小 |
第五章 造成鹤壁市财源建设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客观现实因素 |
二、产业结构不合理 |
三、产业链条不健全 |
四、县区发展不均衡 |
五、思想解放不彻底 |
六、相关部门配合不力 |
第六章 鹤壁市培育壮大财源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
一、培育壮大财源建设的指导思想 |
二、培育壮大财源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三、培育壮大财源建设的主要措施 |
(一)加大转型力度,摆脱传统路径 |
(二)强化政策导向,培育新兴财源 |
(三)加强精细管理,提高财源质量 |
(四)狠抓综合治税,促进财政增收 |
(五)营造良好环境,发展县域经济 |
(六)建立激励机制,激活内生动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日本法治化进程中的地方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本选题的基本内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明治时期日本法治化与地方自治的成长 |
第一节 明治时期日本地方自治中的法治化发展 |
一、建立地方自治的政治改革 |
二、建立地方自治的的“宪制”体制 |
三、建立地方自治的其他立法成果 |
第二节 明治时期日本地方自治在法治化框架下的展开 |
一、町村制市制在法治化背景下的形成 |
二、府县制郡制在法治化背景下的形成 |
第三节 明治时期地方自治与法治化的互动 |
一、地方自治推进权力制约 |
二、地方自治培养“法治公民” |
三、地方自治促进依法行政 |
第二章 二战结束前日本法治化与地方自治的变迁 |
第一节 二战结束前日本地方自治中的法治化发展 |
一、大正时期推动地方自治新变化的法治化发展 |
二、昭和前期至“二战”结束前地方自治中的法治化挫折 |
第二节 二战结束前日本地方自治在法治化框架下的展开 |
一、大正时期地方自治的新变化 |
二、“二战”结束前日本地方自治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大正时期日本地方自治与法治化的良性互动 |
一、地方分权对日本法治发展的推动 |
二、农村自治对日本法治发展的推动 |
三、经济自治对日本法治发展的推动 |
第四节 昭和初期日本地方自治与法治化之间的消极互动 |
一、地方自治对法治发展的消极作用 |
二、地方自治在战争下荡然无存 |
第三章 二战后日本法治化与地方自治的发展 |
第一节 二战后日本地方自治重建的法治基础 |
一、日本“宪制”的重建 |
二、日本“地方自治”法制的回归 |
第二节 二战后日本地方自治在法治化发展之下的新成果 |
一、战后重建期日本地方自治在法治化中的成果 |
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地方自治在法治化中的成果 |
三、泡沫经济时期日本地方自治在法治化中的成果 |
四、低迷时期日本地方自治在法治化中的成果 |
五、21世纪至今日本地方自治在法治化中的成果 |
第四节 二战后日本地方自治与法治化之间的互动 |
一、地方自治中的“权力制衡”对战后日本法治的推进 |
二、地方自治中的“居民自治”对战后日本法治的推进 |
三、法治化是地方自治的保障 |
四、法治化对地方自治的促进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
第四章 结语 |
一、日本法治化框架下实行地方自治的必然性 |
二、从法治化角度研究地方自治的必要性 |
三、地方自治是法治化的具体体现 |
四、地方自治推动法治进步 |
五、日本地方自治的特色 |
六、日本法治化进程中的地方自治对中国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昆明市五华区地方财源建设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困难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困难 |
(四)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财源建设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财政分权理论 |
第二节 公共产品理论 |
第三节 财政收支平衡理论 |
第三章 五华区财源建设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财源建设定义 |
第二节 五华区财政收入情况 |
一、五华区财政收入及增长情况 |
二、五华区收入结构分析 |
第三节 五华区财源建设政策措施 |
第四节 五华区财政支出情况 |
一、五华区财政支出及增长情况 |
二、五华区财政支出结构分析 |
第五节 五华区财源建设优劣势分析 |
一、优势分析 |
二、劣势分析 |
第四章 五华区财源建设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财源建设困境 |
一、财政增收难度增大 |
二、后续财源严重不足 |
三、财政收入转化率低 |
四、产业发展缓慢 |
五、孵化企业难留存 |
第二节 困境成因 |
一、政策性减收因素 |
二、现有产业结构不合理,后续产业发展方向定位不清 |
三、上解支出压力大,可用财力不足 |
四、外溢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 |
五、促发展投入有限 |
六、财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 |
第五章 五华区财源建设可突破方面 |
一、减税降费带来的突破契机 |
二、费改税后续征管存在增长空间 |
三、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空间较大 |
四、园区资源整合存在空间 |
第六章 五华区加强财源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
第一节 五华区加强财源建设的思路 |
一、要统筹现实财源和后续财源建设 |
二、要统筹直接财源和间接财源建设 |
第二节 五华区财源建设基本原则 |
第三节 五华区财源建设总体目标 |
第四节 五华区加强财源建设的对策 |
一、推动区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整合 |
二、加强园区经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
三、以新兴产业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培植新财源 |
四、硬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
五、稳步落实收入管理 |
六、开源着力巩固重点税源,积极培育新增税源 |
七、加大土地收储、供应力度,拓宽城市发展空间 |
八、对未来税源的不确定性作预期评价,密切关注国家治理中不断出现的动态变化 |
九、建立长效机制,构筑财源建设的良好环境 |
十、创新财源配置方式 |
十一、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拓宽财源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全能政府 |
1.2.2 有限政府 |
1.2.3 财政分权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理论概述与文献述评 |
2.1 理论概述 |
2.1.1 有限政府理论 |
2.1.2 财政分权理论 |
2.2 文献研究述评 |
2.2.1 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述评 |
2.2.2 政府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研究述评 |
3.政府职能与央地财税关系的历史检视 |
3.1 全能型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2 赶超型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3 有限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4.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分析 |
4.1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合理化的标准 |
4.1.1 我国央地财税关系合理标准的历史演进 |
4.1.2 新时代央地财税关系合理化的标准 |
4.2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表现及原因 |
4.2.1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 |
4.2.2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原因 |
4.3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博弈分析 |
4.4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效率损失分析 |
4.4.1 效率测度方法 |
4.4.2 指标设定与数据来源 |
4.4.3 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效率损失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央地财税关系调整的效率检验 |
5.1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效率检验 |
5.1.1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1.2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范围与程度 |
5.1.3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2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效率检验 |
5.2.1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2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范围与程度 |
5.2.3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财源建设 |
6.1 理论分析 |
6.2 理论模型构建 |
6.2.1 居民最优化问题 |
6.2.2 企业最优化问题 |
6.2.3 政府最优化问题 |
6.3 计量模型构建 |
6.3.1 影响因素、变量设置及数据说明 |
6.3.2 计量模型构建 |
6.4 实证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
6.4.1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2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7.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的优化路径 |
7.1 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原则 |
7.1.1 坚持完善分税制的原则 |
7.1.2 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
7.1.3 坚持财力划分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 |
7.1.4 坚持地区间财力均衡配置的原则 |
7.1.5 坚持地方财源建设为重要抓手原则 |
7.2 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具体路径 |
7.2.1 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 |
7.2.2 合理分配财力,完善政府间收入分配体系 |
7.2.3 规范转移支付,均衡区域分配 |
7.2.4 建设地方财源,完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
7.3 本章小结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四、关于推进地方财源建设的财政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D]. 王亮. 吉林大学, 2021(01)
- [2]“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D]. 边婷婷.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3]新预算法背景下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探究 ——以甘肃省为例[D]. 滕静. 兰州大学, 2020(01)
- [4]鹤壁市财源建设问题研究[D]. 王丹. 河南大学, 2019(02)
- [5]日本法治化进程中的地方自治研究[D]. 宋宇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昆明市五华区地方财源建设困境与对策研究[D]. 宋思佳.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1)
- [9]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D]. 吴睿. 武汉大学, 2019(06)
- [10]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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