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药房》杂志2002年第13卷1期~12期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唐兴李[1](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刘江山[2](2020)在《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不同国家之间的监管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进而产生了大量非关税壁垒,并成为妨碍和扭曲全球贸易和投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政府都希望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不得不共同致力于消除因相互之间的监管差异带来的非关税壁垒,而WTO和其他现有的国际贸易安排很难有效地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各国的监管本身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不应对设定的国内监管目标产生影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打破传统的国际贸易条约模式,探索能够解决“边境线后”问题的新一代FTA。监管合作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欧盟和美国TTIP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将监管合作议题列为四大核心谈判议题之一。监管合作的目标是为了消除因各国监管规则不同形成的非关税壁垒。本文将通过对TTI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监管合作中的监管规则、监管合作个案分析及监管对中国的因应等方面系统的讨论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监管合作议题是TTIP协定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欧盟和美国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度经济一体化FTA得以落实的主要路径之一。TTIP监管合作议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良好监管实践;二是监管合作。通过良好监管实践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管规则的质量;通过监管合作实现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兼容性、或相互认可,以消除或减少因监管规则而且产生的新的贸易壁垒,形成新的国际产业新标准或新法规,保障国际贸易和投资顺利运转,扩大贸易和投资总量,实现就业和经济增长。落实TTIP监管合作议题离不开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主要包括欧盟和美国立法机构、监管机构、标准制定机构等等。不同国家通过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监管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比如,信息交换、早期预警、立法机构对话等方式,扩大了立法机关的知情权,增进了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为解决现有的或新出现的监管差异,建立稳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制定合作平台。通过相互认可协议、影响评估、快速授权通道等具体程序性方法,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为双方高效推进监管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在过去参与监管合作过程中既有成果又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通过提供实质性的报告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例如,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参与缺乏制度性保证,参与人员不全面,沟通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监管差异不能及时减少或消除。双方应在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建立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的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跨大西洋监管合作范围,实现监管一致或监管兼容的结果。最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可以给TTIP监管合作议题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能够对监管合作议题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与立法机构的参与密不可分。TTIP监管合作议题需要欧盟和美国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确保合法性的前提是TTIP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不改变各方现有的监管规则制定框架。欧盟和美国政府在未来执行TTIP协定过程中,有双方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例如,各自立法机构的议员通过年度监管计划向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政治上的监督作用。总之,监管规制制定主体的全程参与,能够解决过往监管规则制定层面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是监管合作的一种制度创新,为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责任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TTIP监管合作的对象或范围就是欧盟和美国现有的或将来拟制定的监管规则。本章重点讨论监管规则中技术性规范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及TTIP提供的解决方案。这些技术性规范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合规评定程序构成。首先,讨论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与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关系与协调。TTIP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是典型的超WTO条款,双方希望能够在TBT协定基础上再进一步,同时保证不对TBT协定有减损。TTIP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期望能够加强欧盟和美国在产品技术要求方面的合作,减少产品重复检测及高成本检测程序,便利双方获得产品监管信息等。其次,分析欧盟和美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规范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式。通过行业性监管合作,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监管差异问题,实现监管规则的对等、兼容、协调,最终实现欧美双方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国际化,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双边贸易,增加就业。总之,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的目标是TBT协定的基础上,更为积极的促进监管合作,提高在方法、要求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开放、透明和趋同,尤其是要减少冗余繁重的检测和证明要求,增强相互之间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同时更多的使用国际标准。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分为“横向条款”和“部门条款”。“部门条款”是监管合作议题在具体或特定行业中的落实。就具体行业或产业部门而言,“部门条款”可以视为TTIP监管合作议题不同行业或部门中的个案落实。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不同行业的监管规则或监管措施完全不同,通过结合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横向内容”与具体行业的不同监管要求和特色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都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监管合作最终落实必然要细化到具体行业之中。本章将以汽车和医药领域的监管合作作为个案进行分析,讨论具体个案中监管差异产生的原因,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法,以及TTIP协定中特定行业监管合作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在汽车行业中,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的标准差异很大,如何进行监管合作,最终实现监管一致性,是TTIP协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技术规则或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与汽车制造相关的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对方的市场的成本很高。TTIP协定要求,欧盟和美国的汽车行业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促成双方之间的汽车技术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相互匹配;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确保监管规则相互对等;欧盟希望能够以联合国的汽车技术标准为基础,共同制定国际汽车技术标准,并保证新技术标准的相互协调。医药行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新药的研发成本极高,例如,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来确定药品的安全和疗效,因此医药行业需要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障投资人对医药研发的投资。欧盟或美国的医药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就医药行业中的核心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TTIP协定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保证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通过监管合作缩短新药上市审批周期;在审批过程中平衡药品的风险与收益;避免医药企业面临的双重审批;通过监管合作促进药品领域的创新,发展先进制药业,共享药品临床数据等。总之,双方在医药行业的监管合合作,能够保证欧盟和美国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同时共同制定新的医药监管规则。一方面,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及投资发展极为迅速;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结构的变化能够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需要高度重视监管合作议题在未来国际经贸与投资规则体系重构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章将从监管合作实施机构、监管合作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我国FTA谈判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以及监管合作与立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讨论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好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监管科学化。在对外FTA的谈判中,以坚持不改变现有政治经济制度为底线,积极参与监管合作议题谈判,为我国改革开放注入新的动力。总之,与其他新一代的FTA相比,尚未达成最终协定的TTIP磋商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彼此经济交往最为密切的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谈判,虽然进程暂缓,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TTIP的内容的研习,管窥代表未来贸易协定监管合作议题的发展趋势,TTIP文本仍然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李联营[3](2020)在《印度医药产业与制度环境互动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印度医药产业规模位居世界第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医药产业取得了巨大成功。本文章主要是通过分析印度医药产业和制度环境的有效互动,揭示印度医药产业成功的背后逻辑,并为中国医药产业提供启示。本文主要通过两个角度对印度医药产业的成功进行论证,分别是从产业和制度两方面,并对两者进行了互动分析。在产业发展方面,印度医药企业众多,产业集中度非常高,国际化程度出色,目前行业整体规模居于世界第三,产值居于世界前十名。印度医药大型企业崛起有一套自己的经典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一共分为三个阶段:原料药阶段、仿制药阶段和创新药阶段。印度药企虽然较为成功,但产业内部仍有一些弊端,例如印度对中国原料药的依赖、仿制药出口增长乏力等。在制度环境方面,印度优良的制度环境为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包含宏观制度和药品专项制度。此外,印度的质量管理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最后,本文通过进行中印在企业发展和制度的对比,发现中国医药产业的弊端。印度的优良企业发展经验和制度建设经验可以为中国医药产业提供很多正向和反向的启示。在未来的产业发展上,印度医药产业依然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产业的弊端也会日渐凸显,印度政府应该和各大企业一道,共同修正企业和制度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路线,这样才能保证产业的良性发展。
王诗琪[4](2019)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在药品注册审批阶段仿制药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将其申请药品与相应原研药的专利归属及期限等情况作出相应的不侵权声明,并且通知原研药专利权人,若申请的仿制药有侵犯原研药专利之嫌,将可能直接引发诉讼甚至可能不会被批准上市的一种纠纷提前解决机制。该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对原研药、仿制药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的平衡,并且兼顾激励原研药的创新和促进仿制药的顺利上市,以寻求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力求在能够保证原研药企业研发热情不受减损的前提下,使仿制药企业能在适当的规制下良好发展,推动更多仿制药进入市场,从而降低药价、提高药品可及性,实现保障社会公众健康的最终目的。我国目前并不存在成熟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大多仅是一些相对笼统和宽泛的规定,缺乏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我国关于专利链接体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专利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被认为是我国药品专利链接体系的法律基础。并且我国于2017年相继发布《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及《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我国将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有待完善的我国来说,结合具体国情进行要素的选择与平衡体系的构建尤为重要,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制度,而应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涉及到体系中种种要素之间不断的动态平衡和博弈。我国属于仿制药大国,药品行业是以仿制药产业为主,且占绝大部分比重,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仿制药数量虽多但质量偏低,医药市场上大多是千篇一律的低水准仿制药,而专利链接制度的创始者美国原研药产业发达并且仿制药和原研药产业几乎同样发达,与我国现阶段国情存在明显差异。对于我国药品专利链接体系的构建,借鉴参考该制度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的经验无疑是优先的选择,但贸然移植国外先进制度极易“水土不服”,结合具体国情“因地制宜”才是明智之举。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研究。文章第一部分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从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原因入手,以仿制药、原研药、公众健康三方的矛盾为根据讨论专利链接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这一制度平衡三方利益兼顾实现公众健康保障的价值追求;文章第二部分首先对作为创始者的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具体制度设计进行研究,总结美国制度发展演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其次对加拿大移植美国制度的方式及其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对加拿大移植效果进行讨论,以此为我国体系构建的借鉴提供经验,最后综合欧盟和印度反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考量,结合欧盟和印度的具体国情,探究其国内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及效果,为我国因地制宜进行专利链接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文章第三部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在2017年相继发布意见稿和意见中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专利链接制度的相关制度设计的内容研究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章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及需要讨论我国的制度设计,并初步提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要素选择及完善的具体建议。
杨翼飞[5](2019)在《药品专利链接下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医药产业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医药市场的巨大需求和相关产业发展水平滞后间的矛盾愈发凸显。相较于持有全球绝大多数创新药的西方国家和实现由仿到创、成为医药强国的印度,一方面,我国对国际药品创新的贡献极低,基本没有诸如多西他赛、替诺福韦、奥美拉唑等重磅原研药品;另一方面,药企以仿制为生,同时具有低端仿制、重复仿制的特点。正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鲜活的画面,无数患者怀着对生的希望,不惜担负违法犯罪风险不计手段地从海外购买原研药,昭示着民众对我国作出新药、仿出好药,进行根本性的产业改革以提高药品可及性的迫切需求。提高药品可及性,一方面要保护药品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增强药品可支付性;另一方面要促进仿制药尽快入市,降低药品价格,改善可获得性。2015年8月国发[2015]44号文的正式颁布标志我国药品监管改革拉开序幕,被外界誉为“我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食药监改革”1;2017年始,国家又接连发布多项政策文件,强调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由于药品具有专利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双轨制特征,上市药品必须同时满足药学意义上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不侵犯创新药专利权的双重要求,该特征引发了新药专利权人和仿制药商间诸多的专利纠纷。针对上述问题,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强制要求创新药专利权人对新药所涉专利权进行登记,申请上市的仿制药必须以上述登记信息为基础,向药品审批机关和专利权人作出本申请是否涉及登记专利和是否侵犯其专利权的声明,专利权人对不侵权声明存在争议的,有权基于“拟制侵权”对仿制药上市申请行为直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无需待仿制药上市销售,药品审批机关可依据生效的侵权诉讼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将仿制药与创新药专利权的关系纳入上市审批的考量。该制度一方面实现药品审批与专利纠纷解决程序同时进行以尽早解决药品上市的双重问题,在保护专利权的基础上提前仿制药入市时间;另一方面避免取得上市批件的仿制药行将入市即被专利权人起诉侵权而无法真正上市销售、民众用上价廉质优的仿制药的时间一再拖延的局面,对我国医药改革具有深远意义。目前,规定及修正上述制度的仅是行政法规或更低层级的文件,对于采取何种制度模式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学界仍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是否采纳“批准等待期”、加入“拟制侵权”类型、专利挑战事由是否包括专利无效以及如何与Bolar例外进行衔接等问题。对药品专利链接的研究基本停留在域外制度的浅要介绍,作为子制度的仿制药专利声明更是基本空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包含诸多子制度,如专利登记、仿制药专利声明(包括“起诉期”与“批准等待期”)、市场独占期,广义上还涉及数据保护和专利期延长等,内容较宏大,因此本文着重讨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子制度——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通过梳理该制度与其母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关系,考察其法理意义与实践价值,在对比我国现行制度与境外典型国家的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议。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涉及的核心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展开,介绍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药品专利链接与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后从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两个视角,对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优势和我国予以借鉴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论证,也在一定程度上解答该制度并非单纯的医药程序而属于专利制度的疑窦。文章第二部分探讨我国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发展现状,首先介绍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发布的修订意见的相关规定,肯定合理之处和剖析尚缺失与不当之处,分析现行制度与制度构思中值得商榷的内容。其后介绍制度实施最为成熟和典型的美国与加拿大的专利声明制度的内容,最后在不同国情的基础上,对美国、加拿大和我国的制度内容以主体、对象、类型、时间以及实施效果等各角度出发进行对比,找到域外制度中不适合我国纳入的内容和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借鉴价值的部分。文章第三部分以第一、二部分对引进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价值的探讨为背景,在分析域外和我国制度内容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出发对国内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是细化仿制药专利声明的内容,包括明确声明的主体和对象、划分声明的类型和证明标准、提出声明的时间要求以及规定不合规声明的监督机制;二是关于“批准等待期”和“起诉期”的设置,在考量诉讼周期、协调专利链接与声明制度的优劣势的背景下,建议采纳以法定通知义务为中心的声明制度,但不排除未来诉讼周期优化、专利效力纳入司法机关审判职能的前提下分阶段实施专利声明制度的可能性,此外,在当前通知义务为中心的模式基础上建议延长“起诉期”,并明确期限届满的法律效力;三是设立“拟制侵权”方式,首先厘清专利挑战与Bolar例外不存在矛盾的法理问题,其后阐述如何具体规定“拟制侵权”以达到与现行《专利法》的良好衔接;最后是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整体保障——建立行政机关间的职能链接,建议从制度层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协作予以强制规定。本文希望通过建立与完善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一方面提高药品专利的保护水平,推动创新药企积极研发新药,促进我国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在“质”上取得飞跃;另一方面鼓励仿制药挑战药品专利,实现尽快入市以提升药品可及性,使安全有效、价廉质优的仿制药惠及全民。
王丽娟[6](2019)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医药与人类生活质量密切相关,是预防疾病的关键,人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疾病,促使制药行业不断进行新药研发。由于制药行业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知识密集型高科技行业,新药研发产业对于专利保护的依赖程度远高于其他产业,专利制度使新药研发企业在一定的市场独占期内收回成本,获得利润,保持药物研发长久持续的动力。但过度的药品专利保护使药价长期居高不下,超出人们可负担的范围,损害药品可及性1,不利于公众健康。作为专利药的替代品,仿制药可以在确保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降低药品价格并改善药品获取,仿制药的上市瓜分了专利药品的垄断市场,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如何有效平衡二者利益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核心。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套制度体系,包括促进仿制药上市制度、鼓励药品研发制度以及解决仿制药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制度。该制度始于美国,对美国的制药产业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迄今为止引进了该制度的部分条款,但并不完善,为了促进我国制药产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我国在201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随后,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一系列文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首先,界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具体含义,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广义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然后分析了该制度的产生及后续发展完善;最后探讨了专利保护与药品注册管理之间的关系,引出了药品注册管理过程中潜在的专利纠纷。第二部分考察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理论基础。该制度的实质在于实现两种利益平衡:专利权人和仿制药企业利益平衡,制药产业与公众利益平衡。本文以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共健康权的保障义务为切入点,探讨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了该制度的价值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现行政府规制法律体系和专利法,分别从鼓励仿制药上市、促进专利药研发以及解决仿制药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不足,为完善我国该制度铺平了道路。第四部分研究了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由于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与美国如出一辙,且该制度在美国制药实践中获得了极大成功,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具有极高借鉴价值,因此,本文详细探究了美国的产业和立法现状,并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美国的重要意义。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议。通过对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研究,本文提出从鼓励仿制药上市、促进专利药研发以及解决仿制药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三个方面适当引进美国该制度,同时,结合中国国情,注重促进仿制药上市,鼓励仿制药企业进行专利挑战,适当弱化药品专利保护,谨慎引进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使中国医药企业有机会积累资金,逐步提高创新能力。
万虹[7](2019)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C市A县为例》文中提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作为产品源头,产品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监管形式已逐渐无法适应当前监管需要。故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工作实际,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以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对策,促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有效监管。本文主要结合信息不对称、社会治理以及相关利益者理论,对C市A县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现状进行介绍,探讨现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在现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产品标准;在现行中药饮片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行政处罚力度较轻、召回措施不完善;在现行监管机构运行上,存在机构改革导致重食品轻药品的现象,行政执法被动、部门间缺少联动以及属地监管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弊端;现行的监管队伍则存在检查员管理制度不完善、机构改革造成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其具有道地属性,且产品品种多、易混淆,炮制方法相对简单,二是监管部门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有待提高,面对企业转型遇到的困难、压力以及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监管部门管服并重做的还不够。三是基层监管队伍难以满足中药饮片行业的监管要求,在专业性、监管人员数量、执法装备与技术手段方面均难以与监管需要相匹配,四是“条块”行政体制的影响,导致财政资源、行政资源分配的倾斜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成因,本文结合C市A县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监管经验,提出六项对策,一是完善中药饮片监管制度,二是加强监管部门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专业人才,打造专职检查队伍,三是强化中药饮片监管、抽检以及部门联动,四是创新中药饮片快检、信息化监管等手段,五是提升管服并重水平,六是构建多元共治监管体系,以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张伊格[8](2019)在《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应对策略 ——以上海市Q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看病求医,追求健康是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而目前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状导致“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人们的基本就医需求不能被很好地满足。我国目前也已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全国多省市都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分级医疗服务体系的进程当中。在分级诊疗体系中,社区首诊制作为分级诊疗的基层政策,惠及面涉及了众多民众,但是其重要作用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继续推进分级诊疗及医疗资源的整合则需要科学理论的支持。完善社区首诊制度能够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卫生资源利用率,促使医疗资源下沉,避免大医院过度扩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强调的不仅仅是“治病”,而是可以利用自身便民、利民的特性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健康支持,在疾病预防和治疗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也有利于提高全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完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基础。本研究基于对上海市M区Q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地调查而成文,其间运用了文献法、观察法以及访谈法对社区首诊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概括了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之上,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诊疗服务的现状以及医患双方的访谈发掘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分别从政策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个角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原因分析。研究发现,目前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困境主要表现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首诊的意愿不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较为落后,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多个方面,而究其根本,笔者将社区首诊制度发展不畅的原因归结于政策设计与引导不足、社区医疗机构受到能力和动力的双重掣肘三个方面,最后本文基于前文分析,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张海涛[9](2018)在《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解决人民基本用药问题,满足人民基本用药需求,是推动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规划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步骤。自新世纪伊始,国家就“基本药物制度”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2009年基本药物制度重建后。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基本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为基本药物供应,价格调整和合理用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8年3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新调整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归属,将其全权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范围,为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权利后盾,开创了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新纪元。现阶段,全国人大还在积极推进《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法制建设。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体制的急剧转型和社会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人民用药需求与日俱增,药品供应环境不断变化,基本药物供应与人民基本用药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基本药物制度的发展与深入进入瓶颈期。这不但威胁到“健康中国”的持续推进,更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基本健康权益。为此,通过优化顶层设计、提升制度效能和执行效力,从而规范基本药物市场、约束医疗机构行为、满足人民基本用药需求,就成为新时代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题中之义。基于此,本文以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手段,以解决人民基本用药问题为目的,通过“明确目标——分析目标——实现目标”的研究思路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当前阶段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目标、基本药物供给定价与使用等领域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而基于此探索解决现存阻滞因素、实现基本要素制度目标的系统路径。在具体研究思路上,文章首先从基本药物制度的内涵,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入手,理清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项公共制度在解决人民用药问题方面的职能与作用,接着从人民用药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矛盾出发,分析现阶段人民药品需求的主要矛盾,进而针对问题明确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目标。在此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分析当前基本药物制度与现阶段人民所需的、能够解决药品需求问题的制度机制之间存在的差距。并以此作为基本药物制度创新与制度变革的着力点,寻找弥补这一差距的有效路径,从而解决基本药物供应与人民基本用药需求之间的矛盾,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目标实现,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体来说:一是明确目标,明确现阶段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目标。本研究首先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进行分析,文章通过参阅大量实证研究的文献和新闻报道,归纳总结了存在于药品供应领域、药品价格领域及药品使用领域等三大领域的问题,即供应总量不足下的药品短缺与供应结构失衡下的公平漏洞、利益驱动下的药价攀升与报销机制缺陷下的药品负担过重、质量缺陷下的用药安全问题与不当处方下的用药失范问题。进而针对问题明确现阶段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目标,即满足普通人群的疾病预防和疾病预防需求,同时有效利用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和解决药品供应问题,提高药品供应水平;帮助药品价格合理回归,提高药品的可承受能力;消除质量缺陷,促进合理安全使用药物。只有实现了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才能彻底消解决人民用药领域的问题与矛盾,切实扞卫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二是分析目标,分析现实与目标之间的差距,并指出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方向。通过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在特性对比和深入剖析,本文认为当前基本药物机制设计与目标要求之间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基本药物系统协调机制的设计不健全。一方面,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利益相容机制,各相关利益集团间存在利益协调问题,个体目标与制度目标相违背,增加了基本药物制度目标的实现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职责与市场职责协调不明,当前基本药物制度运行中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的问题并存,有限的制度管理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二是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基本药物补偿资金运作缺乏有效监督,现阶段基本药物制度的资金投入和资金运作不仅缺乏客观的资金投入依据、资金运作效果的考核、监测指标,还缺乏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机制和资金运作反馈优化机制;另一方面,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监督机制不健全,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趋利行为提供了契机,使制度的推行效果受到影响。三是基本药物制度的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激励机制尚不健全,国家并未对各地的补偿机制的运作进行严格规范,部分补偿机制存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的弊端,给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威胁;另一方面,引导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当前政府虽然出台了基本药物推行的激励措施,为了完成绩效考核和经济激励措施,药品与医生收入之间的联系将得到解除,医生的行为将得到规范。但是,激励机制相对笼统,激励效果不理想,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最后是实现目标,探索基本药物制度目标实现的策略实施路径。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标实现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本文以卫生正义理论为价值导向,以利益相关理论为协调手段,以制度变迁理论为经验指导,为实现国家基本药物目标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放眼国际社会,通过学习和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在推行过程中的成熟经验,以及国内多个省份和地区基本药物探索的先进经验,总结完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现实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本药物制度目标实现的可行路径和政策建议。具体包括:(1)供应目标实现路径: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到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具体措施包括: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结构性配置;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生产流通企业补偿机制;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信息检测机制;仿制品一致性评价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2)价格目标实现路径:从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到加强监督培训过程。具体措施包括:净化基本药物流通环节;探索基本药物的免费供应;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机制;改善医务人员收入结构。(3)用药目标实现路径:从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到加强监督培训过程。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药品安全使用指导管理;提高基本药物遴选的合理性严谨性;强化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监督机制;加强药学教育以及药师培训制度;构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长效机制。在文章的结构安排上,全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逻辑结构和内容设置如下:首先是导论。介绍选题背景,回顾评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本文的基本药物制度及相关概念;继而引入卫生正义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制度理论,搭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论框架。健康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是“起点公平”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选择卫生正义理论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方向。基本药物制度覆盖范围广,涉及群体多,现阶段存在的药品供应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个利益群体基于自身利益选择造成的,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时,有必要协调基层药物制度下的不同作用,明确基本药物制度框架下各角色的作用。因此,本文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本药物制度目标实现指导方向。任何成功的制度都不是一次设计建成的,符合需求的制度体系都离不开后期制度推行过程中的适时调试,基本药物制度的演变亦是如此,本文以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引,准确把握现实需求,准确定位问题的根源,指导基本药物制度目标的实现。第一章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概述。本章分析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概念,特点,内涵和功能,构建了全方位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此外,回顾了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历史沿革,并将国家基本药物的发展划分为概念引入阶段、初步建立阶段和全面实施阶段,分别介绍了各个阶段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制度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就,通过回顾基本药物的变迁经历,明确健全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深入分析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和机制设计缺陷。本研究基于现实问题展开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分析,首先归纳总结了存在于药品供应领域、药品价格领域及药品使用领域等三大领域的问题,即供应总量不足下的药品短缺与供应结构失衡下的公平漏洞、利益驱动下的药价攀升与报销机制缺陷下的负担过重、质量缺陷下的用药安全问题与不当处方下的用药失范问题。进而针对问题明确现阶段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目标,即满足广大人民治病防病的需要同时优化卫生资源的分配,促进人人享有基本药物。解决药品供应问题、提高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帮助药价理性回归,提高基本药物的可支付性;消除质量缺陷问题、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在明确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目标的基础上,本文进而分析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及制度机制的设计缺陷。本文认为,在制度的运行机制设计方面,众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利益相容机制,导致制度运行缺乏有效竞争;在制度运行的协调与监督方面,政府职责与市场职责的协调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资金使用缺乏科学运作机制,致使制度运行缺乏效率;在制度运行激励机制方面,引导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使用的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尚不健全,造成制度运行缺乏内在推动力。最后,研究从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三个维度入手,系统阐述了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建构的问题取向,探讨了基本药物制度建构的方向和重点。第三章介绍在国际社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以及在全国各地成功试行的基本药物制度。一方面,国际上很多国家的基本药物制度都已经相对成熟,积累了大量先进经验,虽然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医药行业结构的差异,药物政策内容各有特点,但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国际上逐渐形成一些共同的趋势,这些成功做法和趋势都值得我们仔细思考。另一方面,国内基本药物制度已实施多年,地方政府也在实践中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本节从基本药物供给,基本药物的价格和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三个方面考察了基本药物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寻找可行的完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措施,为深化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提供了切实支撑。第四章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构建的应然取向分析。前述章节对现阶段目标、目标与现实的差距,以及目标实现的方法路径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剖析,本章则是基于前述三章的研究成果,从条件取向和路径取向两个方面,论述建构和完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方向和方法,从而为进一步的操作性路径的提出奠定基础和条件。首先,对基本药物制度目标实现的条件取向进行论证,包括国家政治承诺与政治力量供给、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社会经济基础的夯实以及必要的政策环境等多个方面,从外部为建构基本药物制度创设了可能性;随后,研究基于理论的进路分析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路径取向展开探讨,借鉴卫生正义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分别阐析了基本药物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多元化路径、切入路径与系统性路径,确立了制度建构的模式选择和切入视角。第五章在前面几部分探究和总结的基础上探讨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我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策略路径。文章从基本药物制度三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成因、解决成因的有效措施,最终实现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目标。通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结构性配置、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企业补偿机制、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信息检测机制等措施优化药品供应机制,实现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子目标。通过净化基本药物流通环节、探索基本药物的免费供应、完善其报销机制、改善医务人员收入结构等措施优化药品价格机制,实现基本药物价格保障子目标。通过加强药品安全使用指导,落实仿制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合理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结构、强化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监督机制、加强药学教育以及药师培训制度、构建药物合理使用长效机制等措施优化药品使用机制,实现基本药物使用保障子目标。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推行与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健康体系紧密相连,与“健康中国”建设密不可分。随着国家对人民健康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将得到进一步认可,加快完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维护和增进国民健康,做到美好愿望与现实要求的高度统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期盼。
喻小勇[10](2016)在《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使用中,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由于我国现行药师专门法的缺失,药师在用药安全方面的作用亟待发挥。根据2016年国务院最新的立法计划,药师法被列为第四类研究项目。加强药师的立法工作,推动药师向药学服务的角色转型,成为我国当前药学和法学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关于药师立法的现有研究,多直接提出法律框架与立法建议,或是思辨和认识论阶段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在药师的角色演化、药师立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药师立法的基本理念、药师立法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以及立法建议所依据的具体理由等方面有待进一步论证。本研究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推理与归纳总结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专家座谈法、定性访谈法等方法,对我国的药师立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尝试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师法律制度。本研究首先分析了国内外药师职业的溯源及其角色演化,认为国际上的药师职业自正式产生之后,角色演化历经以药品为中心的传统药学发展阶段、以安全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发展阶段、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发展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整体上仍处于传统药学向临床药学的过渡时期,我国迫切需要通过药师立法推动药师角色向药学服务转型。国际上药师角色之所以得到认可,其根本在于法律制度的保障。本研究比较分析了目前国际上药师法律制度,并将其立法模式归纳为三类:第一类为药房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特点在于可以清晰界定药师的执业领域以及药师的角色定位;第二类为药师法模式,以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特点在于通常按照药师管理主体、资格考试、注册制度、药师职责、继续教育、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来设计法律条款;第三类为药师注册法模式,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特点在于主要体现药师注册的内容,且将药师资格考试称为“注册适任考试”或“注册评估考试”。与国际上药师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专门的药师法始终尚付阙如。目前我国药学技术人员主要分为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两类。前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后者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两类药学技术人员在法律制度、管理主体、资格准入、执业注册、职责权限等方面存在着双轨制问题。本研究认为,应通过药师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法律制度。本研究认为推进我国的药师立法,首先需要明确药师立法的理论基础。药师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其立法的法理学基础在于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伦理学基础在于推进药师职业道德法制化,法社会学基础在于解决民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的社会需求与药师人力资源短缺以及药学服务胜任力不够之间的冲突。此外,平衡论的基本理念应贯穿于我国药师立法的始终。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系统提出我国药师立法的具体建议:药师立法应采取《药师法》的立法名称;药师的角色应定位在药品零售和使用领域中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设立专门的药师委员会,其中包括相应的考试委员会、专科药师委员会、注册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等;充分发挥药师协会的作用,其中药师必须加入药师协会;实行药师助理制度,明确其不得替代药师配备;提高药师准入门槛,并加强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民族药师的资格准入工作:实行执业注册和非执业备案制度;推行药师兼职制度,暂不宜推行药师多点执业;突出药师的特殊权利和特殊义务,其中药师的核心权利在于药事服务费的明确,药师的核心义务在于职责的明确;药师立法可仅规定药师职责的基本原则,再由中国药师协会制定系统、详细的业务实施细则;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认证,并提高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规定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违反药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中国药房》杂志2002年第13卷1期~12期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药房》杂志2002年第13卷1期~12期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背景分析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监管合作概述 |
1.4.2 监管合作中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
1.4.3 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
1.4.4 监管合作对中国的启示 |
1.4.5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5 主要内容与基本观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基本观点 |
1.6 研究方法 |
1.7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重点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2.1 深度一体化FTA对监管合作的需求 |
2.2 监管合作方式的主要类型化 |
2.3 TTIP监管合作章节规范性研究 |
2.3.1 TTIP与CPTP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比较 |
2.3.2 TTIP中的良好监管实践章节文本解析 |
2.3.3 TTIP中的监管合作章节文本解析 |
2.4 小结 |
第3章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参与TTIP监管合作议题 |
3.1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制度差异 |
3.1.1 欧美监管法规制定差异 |
3.1.2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差异 |
3.1.3 欧美标准化制度差异 |
3.2 欧美监管规则差异问题探析 |
3.2.1 欧美监管差异与非关税壁垒关系 |
3.2.2 欧美立法机构监管合作的历史与经验 |
3.2.3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机构监管合作的主要模式 |
3.3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在TTIP监管合作中的作用 |
3.3.1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法理基础 |
3.3.2 TTIP中的立法机构监管合作 |
3.4 小结 |
第4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1 技术性监管规则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关系 |
4.2 多边贸易体系对TTIP监管合作的影响 |
4.2.1 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 |
4.2.2 TBT协定对技术性监管规则的限制 |
4.2.3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
4.3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3.1 欧美技术性法规异同与协调 |
4.3.2 欧美标准及标准化异同与协调 |
4.3.3 欧美合格评定程序异同与协调 |
4.4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
4.5 小结 |
第5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行业个案分析 |
5.1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1.1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2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3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2 TTIP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2.1 欧盟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2 美国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3 国际药品监管合作的类型 |
5.2.4 欧美医药监管差异原因解读 |
5.2.5 TTIP医药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对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因应 |
6.1 FTA中监管合作议题的重要性 |
6.2 我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的建议 |
6.3 良好监管实践对我国监管规则制定的借鉴 |
6.4 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FTA谈判的启示 |
6.5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印度医药产业与制度环境互动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文章创新及难度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印度医药产业发展的一般状况 |
一、印度医药产业的基本态势 |
二、印度医药企业发展的一般状况 |
三、印度医药企业的典型发展路径——以瑞迪博士实验室为例 |
四、印度医药产业的缺陷 |
第二章 :印度宏观制度环境与其医药产业发展互动分析 |
一、专利制度 |
二、对外投资制度 |
三、外资管理制度 |
四、企业融资制度 |
第三章 :印度医药专项制度与医药产业发展互动分析 |
一、价格管控制度 |
二、质量监管制度 |
三、医药审批制度 |
第四章 :印度医药产业与制度环境的有效互动对中国的启示 |
一、印度医药产业及其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二、印度医药产业及其制度对中国的反向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基础理论 |
(一)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基础 |
(二)专利链接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行效果及问题 |
二、国外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二)加拿大对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移植及问题 |
(三)欧盟及印度反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分析 |
三、我国药品专利链接体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药品专利链接体系的法律基础 |
(二)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体系的运行机制 |
(三)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体系的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药品专利链接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一)构建我国药品专利链接体系的综合考量 |
(二)我国药品专利链接体系现存问题的完善 |
(三)我国药品专利链接体系要素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药品专利链接下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之概念与价值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分析 |
一、仿制药专利声明与专利链接的关系 |
二、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 |
第二节 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之价值分析 |
一、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法理意义 |
二、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对我国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评价 |
第一节 域外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 |
一、美国专利声明制度 |
二、加拿大专利声明制度 |
第二节 我国与域外制度的对比分析 |
一、我国现行制度与制度构思的内容 |
二、比较视野下我国制度与制度构思中可商榷之处 |
第三章 我国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细化仿制药专利声明的内容 |
一、明确声明的主体和对象 |
二、划分声明的类型及证明标准 |
三、规定声明的时间要求 |
四、建立不合规声明的监督机制 |
第二节 关于“起诉期”和“批准等待期”的设置 |
一、删除关于“批准等待期”的规定 |
二、“起诉期”的设置与期限届满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设立“拟制侵权”方式 |
一、专利挑战与Bolar例外不存在矛盾 |
二、关于如何设立“拟制侵权”的选择 |
第四节 建立CFDA与 CNIPA间的职能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6)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概述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药品注册管理与专利保护的关系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
(一)专利制度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不足 |
四、域外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立法现状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价值 |
五、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促进仿制药上市相关制度 |
(二)完善鼓励创新相关制度 |
(三)完善仿制药注册审批过程中专利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C市A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一)相关概念 |
(二)相关理论 |
三、C市A县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体制及运行现状 |
(一)C市A县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监管机构 |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法律法规 |
(三)C市A县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方式 |
四、C市A县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C市A县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二)C市A县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问题的主要成因 |
五、提升C市A县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水平的建议 |
(一)完善中药饮片监管制度 |
(二)加强政企人才队伍建设 |
(三)强化中药饮片质量监管 |
(四)创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手段 |
(五)提高政府管服并重水平 |
(六)构建多元共治监管体系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应对策略 ——以上海市Q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回顾 |
1.3.1 国外研究回顾 |
1.3.2 国内文献回顾 |
1.3.3 研究评述 |
1.4 概念界定 |
1.4.1 分级诊疗 |
1.4.2 社区首诊 |
1.4.3 全科医生 |
1.5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状况 |
2.1 Q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概况 |
2.1.1 服务内容与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
2.1.2 卫生信息化初步建立 |
2.1.3 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
2.1.4 财务管理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2.2 Q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首诊实施存在的问题 |
2.2.1 就诊下沉效果不明显 |
2.2.2 社区医务人员缺乏主动性 |
2.2.3 社区首诊的开展过于依赖行政命令 |
第3章 社区首诊政策执行缺乏操作性 |
3.1 社区首诊政策落实缺乏参考依据 |
3.1.1 首诊标准界定不明确 |
3.1.2 罔顾服务质量与“签而不约” |
3.2 医疗保险制度支持乏力 |
3.2.1 经济杠杆失效下需方引导弱化 |
3.2.2 激励和约束低效与供方能动不足 |
3.3 双向转诊制度联动不畅 |
3.3.1 “吝惜”的专家号源 |
3.3.2 形同虚设的“下转”安排 |
第4章 社区医疗机构能力与动力的双重掣肘 |
4.1 社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薄弱 |
4.1.1 社区医疗设备落后,用药受限 |
4.1.2 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导致发展受阻 |
4.1.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网络平台不健全 |
4.1.4 社区医生数量匮乏,质量有待提高 |
4.2 社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动力欠缺 |
4.2.1 “靠感情”维系导致社区医疗机构动力不足 |
4.2.2 社区医生激励动因贫乏 |
4.2.3 社区医生队伍稳定性差 |
4.2.4 “职业倦怠”形成的消极态势 |
第5章 社区首诊制度优化与实施路径 |
5.1 有的放矢:针对存疑制度设计的重塑 |
5.1.1 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5.1.2 明确首诊实施细则 |
5.1.3 以需求为导向: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
5.2 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服务能力 |
5.2.1 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机制 |
5.2.2 巩固社区医务人员的保障机制 |
5.3 宣传与引导:增强社区首诊制的社会认可度 |
5.3.1 引导居民就医观念的转变 |
5.3.2 拓宽宣传渠道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附件 |
(9)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基本属性及其必要性研究 |
二、实施现状与现存问题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核心理论依据 |
一、卫生正义理论与制度公平性研究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制度效能研究 |
三、制度变迁理论与制度可行性研究 |
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基本药物制度概述:定义、发展与制度建构 |
第一节 基本药物制度的概念内涵与功能属性 |
一、基本药物制度的概念内涵 |
二、基本药物制度的功能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概念引入与探索阶段(1979—2008年) |
二、制度建构与初创阶段(2009—2011年) |
三、全面实施与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第三节 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建构的成就及经验 |
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建构取得的成就 |
二、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建构的经验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问题分析及其成因挖掘 |
第一节 基本药物制度在药品供应领域的现存问题及其成因 |
一、问题表征:药品供给短缺与结构失衡 |
二、问题成因:基于供给机制的系统分析 |
第二节 基本药物制度在药品价格领域的现存问题及其成因 |
一、问题表征:药价异常攀升且患者药负过重 |
二、问题成因:基于药品流通和报销制度分析 |
第三节 基本药物制度在药品使用领域的现存问题及其成因 |
一、问题表征:用药安全问题与用药失范问题 |
二、问题成因:基于质量管理、医患主体与基药目录分析 |
第四节 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问题取向分析 |
一、基本药物制度的协调机制问题 |
二、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机制问题 |
三、基本药物制度的激励机制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本药物制度的国外经验与国内实践总结 |
第一节 境外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经验总结 |
一、药品供应保障经验:采购模式规范化,供应保障制度化 |
二、药品价格保障经验:公共性药物服务,补贴式政府供给 |
三、合理使用保障经验:药品遴选契合化,队伍建设规范化 |
第二节 基本药物制度的国内实践探索 |
一、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的国内探索:强化机制与法治建设 |
二、基本药物价格保障的国内探索:免费供应与强化管理 |
三、基本药物使用保障的国内探索:政策及执行并重并举 |
第三节 基本药物制度国内外实践经验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
一、药品供应保障实践经验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
二、药品价格保障实践经验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
三、药品合理使用实践经验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建构的应然取向分析 |
第一节 基本药物制度建构的条件取向 |
一、国家的内在政治承诺与强大政治力量 |
二、法律体系对公民健康权利的天然扞卫 |
三、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制度创新基础 |
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必要政策环境 |
第二节 基本药物制度建构的路径取向 |
一、卫生正义理论与制度完善的多元化路径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制度完善的切入路径 |
三、制度变迁理论与制度完善的系统性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实现基本药物制度目标的路径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供应目标实现路径: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到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
一、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法治化进程 |
二、完善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企业激励与补偿机制 |
三、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信息监测机制 |
四、健全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 |
五、优化医疗卫生公共资源的结构性配置 |
第二节 价格目标实现路径:从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到降低居民医药负担.. |
一、净化基本药物流通环节 |
二、探索基本药物免费供应 |
三、扩大基本药物覆盖范围 |
四、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机制 |
第三节 用药目标实现路径:从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到加强监督培训过程.. |
一、加强药品安全使用指导管理 |
二、落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 |
三、提高基本药物遴选的合理性 |
四、强化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监督 |
五、加强药学教育以及药师培训 |
六、构建药物合理使用长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国内外面临普遍的用药安全问题 |
二、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
三、药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与分析 |
第四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第一节 国际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一、国际药师的职业溯源 |
二、国际药师的角色演化 |
三、药师药学服务角色的逐渐认可 |
第二节 我国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一、我国药师的职业溯源 |
二、我国药师的角色演化 |
三、我国药师的角色仍处于转型时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境)外药师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英国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日本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四节 新加坡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五节 台湾地区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六节 国(境)外药师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药师立法模式的比较 |
二、药师管理机构的比较 |
三、药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比较 |
四、药师注册制度的比较 |
五、药师职责的比较 |
六、药师继续教育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现行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药师法律制度的历史维度考察 |
一、近代药师法律制度概况 |
二、现代药师法律制度概况 |
第二节 我国现行药师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
一、药师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
二、药师法律制度的重立法、轻实施 |
三、药师资格准入门槛较低 |
四、药师注册制度存在问题 |
五、药师职责发挥有待提升 |
六、药师继续教育有待落实 |
七、药师行业协会作用有待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药师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药师立法的法理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 |
二、伦理学基础 |
三、法社会学基础 |
第二节 药师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属性 |
二、法律关系主体 |
三、法律关系客体 |
四、法律关系内容 |
第三节 药师立法的基本理念 |
一、管理论——以日本、台湾地区的药师法为代表 |
二、控权论——以英美国家的药师法为代表 |
三、平衡论——我国药师立法应采取的基本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师立法之主要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药师立法之总则性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法律名称 |
二、药师立法之立法目的 |
三、药师立法之法律调整范围 |
四、药师立法之分级管理 |
第二节 药师立法之管理主体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行政管理主体 |
二、药师立法之行业自律主体 |
第三节 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专业限定 |
二、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学历与实践要求 |
三、药师立法之药师助理的资格准入 |
四、药师立法之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 |
五、药师立法之民族药类药师的资格准入 |
第四节 药师立法之药师注册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注册范围 |
二、药师立法之药师兼职 |
三、药师立法之药师多点执业 |
第五节 药师立法之药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药师权利 |
二、药师立法之药师义务 |
第六节 药师立法之继续教育问题 |
一、继续教育机构的认证 |
二、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 |
三、继续教育与专科药师认定 |
第七节 药师立法之法律责任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二、药师立法之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本研究的不足 |
第四节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建议稿) |
附录二:药师立法专家座谈及相关记录 |
附录三:药师立法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四:药师立法专家访谈记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中国药房》杂志2002年第13卷1期~12期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刘江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印度医药产业与制度环境互动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李联营.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研究[D]. 王诗琪.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药品专利链接下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研究[D]. 杨翼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王丽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C市A县为例[D]. 万虹.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应对策略 ——以上海市Q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D]. 张伊格.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
- [9]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研究[D]. 张海涛. 苏州大学, 2018(12)
- [10]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D]. 喻小勇.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6(02)
标签:合作医疗论文; 基本药物论文; 医疗体系论文;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论文; 药品监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