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人权的发展与财产权(论文文献综述)
梁雪[1](2020)在《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文中认为本文从人权法这一全新视角全面系统地阐释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完善的理念、原则、路径与方式。国际投资仲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人权救济机制,但由于国际投资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日渐紧密,外商投资可能会影响东道国当地居民的健康权、文化权、环境权、土着人民权利、水权等人权,使人们希望作为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国际投资仲裁也能处理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申诉。然而,现有国际仲裁实践表明,人权法一直处于仲裁庭的边缘位置,与人权相关的申诉理由几乎都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条款时,一般认为投资条约的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无相关性、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且人权法在反诉中被局限于国内法范畴。在间接适用时,仲裁庭在“免责事由”的认定中,要么否定“紧急情势”的发生,要么认为以人权为由的监管措施没有“必要性”,甚至忽略“不排除措施条款”中有着人权意涵的“公共目的”。国际投资仲裁对人权法的忽略,在一定意义上归因于仲裁员对法律的解释。国际投资仲裁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特点使仲裁庭的解释变得混乱,而投资条约的空缺结构加深了这种混乱,使其具有双重解释障碍,即在形式理性下因囿于基础投资条约条文而忽略人权法的相关性,在实质理性下因目的解释的恣意性而规避了人权法的适用。因此仲裁庭在引入“承认规则”时需以论证的方式对其加以限制。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实质都是将自由经济市场内嵌于人权法中,将与人权法相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填入条约空缺之处。但这些理论仍然不能解决司法裁量权的扩大化。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与形成于实践的生长结构,决定了它是一种自创生、自组织的复杂系统。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制度性分离使人权法位于系统之外,但在二者结构性耦合的基础上,人权法的论证路径只需遵照不同观察视角的筛选规则,从“环境”进入系统内部,最终转化为教义学语句,进而以价值证成的方式肯定人权法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位置,以制定法律原则的方式规整人权法的不确定性内涵。国际投资仲裁有三种难以调和的价值冲突: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而国际人权法具有弥合上述裂缝、整合价值冲突的独特功能。具体而言,人权法的价值整合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连接价值沟通、以法律善治的形式进行价值关联,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进行价值协调。正是由此,人权法借由“意义”维度得以恰当地流向国际投资仲裁系统内部,转化为规范意义上的投资仲裁裁决的准据法。对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适用原则可以从概念、解释、程序三个方面分别加以限定。具体而言,首先,人权法的适用需要遵守普遍性人权原则,可从人权客体、人权义务主体和人权义务履行标准三个方面限定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概念。其次是投资关联原则。类似于“铰链”的开合,仲裁庭对外部人权法的引入也需要注意连接性与动态性,既要保证形式合理,对人权法的援引符合教义学理念,又要保证条约解释的整体性、有效性和补缺性。再次应遵从国际合作原则,将仲裁庭的“固有权力”置换为“沟通权力”,以仲裁程序的角色分化彰显仲裁程序的交涉价值,以主体间性重塑仲裁程序,促成“合作共赢”。就实践路径看,可以从条约解释与“法庭之友”的程序设置两方面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具体适用人权法的制度与方式。从内部看,应利用人权法细化裁决标准,根据公平公正待遇的人权意涵,将人权指标纳入合理期待中,把人权考量融入比例原则中。从外部看,应当理顺解释方法的适用逻辑,有效规整人权法的适用,确保法律意义脉络的融贯性,并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就完善“法庭之友”程序而言,应当提高透明度、拓展参与主体范围,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融入人权法内容为中国带来启示。对此,中国应积极作为,以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具体来说,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是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二是作为被诉东道国,可援引待遇类条款进行人权抗辩或提起反诉,也应疏通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三是通过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管理来强化投资者履行人权责任的法律意识。
陈彦羽[2](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提出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王冠玮[3](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研究说明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李静怡[4](2019)在《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无障碍阅读权利是患有印刷品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平等、无障碍地进行阅读活动的一项权利。印刷品阅读障碍是指因为盲、低视力或其他身体残疾,无法目视、手持印刷品阅读资料,或无法理解印刷品内容,从而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读物的一种身体机能障碍。在信息社会,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身体缺陷,不仅影响其有效阅读纸质印刷品,也令他们无法从电脑、手机等数字终端的显示器上直接获取阅读资源。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在接收信息和资讯,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享受文化娱乐产品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其平等实现基本的文化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有效解决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阅读资源匮乏的问题,实现其平等无障碍阅读的权利,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本项研究以无障碍阅读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与协调为立足点,提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用以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研究过程中,论文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文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审视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评价各国法律为促进无障碍阅读权所设定的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反思我国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提出对我国着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以期实现既促进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权利,又兼顾平衡着作权人的利益。本项研究主要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提出论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如何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从而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平等阅读、平等接受教育、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进而平等而充分地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导论分析评述国内外学者对无障碍阅读权的研究现状,探讨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综述解决无障碍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相关文献。导论部分指出,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理论模型,用以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从而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第一章论证了无障碍阅读权是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首先,无障碍权是被广泛认可的、确保残疾人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无障碍阅读权是无障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第二,阅读是实现受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身体机能有障碍的残疾人而言,阅读是其掌握资讯、接受教育、获得职业技能、参与劳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第三,许多国际学者和国际组织将无障碍阅读权定性为人权和基本权利,并主张切实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获得无障碍格式的阅读资料的权利,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主张无障碍阅读权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属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讨论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着作权及其上位的知识产权对其人权地位的主张,是优先实现无障碍阅读权的理论难点。本章通过讨论相关法学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评论,追根溯源驳斥了有关着作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为优先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平衡其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剖析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通过比较分析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的价值位阶,总结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并提出这一理论可以用于解决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之间的冲突。第三章介绍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马拉喀什条约》,剖析条约的签订背景、基本内容和理论依据。回顾《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过程,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法,以及谈判中艰难的协商和妥协,都体现了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的现实困难。本章通过进一步考察《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和批准情况,以及各缔约国根据条约要求修改本国着作权法的意愿和行动,检验《马拉喀什条约》是否能够被各国落实,并有效地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研究表明,《马拉喀什条约》得到各国广泛认可,条约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平衡精髓,也被各国着作权法所接纳吸收。第四章具体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是如何将“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从而有效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允许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及帮助其的组织和个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已经出版的作品改编成盲文、大字版或者有声读物等可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的版本,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平等地使用作品、获取知识和接收信息。《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阅读权进行优先保护,并通过“三步检验法”等具体制度设计,平衡对着作权的保护。本章同时指出《马拉喀什条约》的某些设计,有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各国在修改着作权法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增加灵活性。第五章具体讨论我国保障和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法律框架,对比《马拉喀什条约》和其他国际做法,提出关于我国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通过梳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通过具体论述我国的着作权法,并与《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如何加剧了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论文结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专家学者关于完善着作权豁免制度的建议,对如何修改我国相关法律,以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并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杨睿宇[5](2019)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文中指出权利是现代社会实现个人利益和发展的基本保证,知识产权与人权则构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权利。自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以来,通过其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大众对科学研发的积极性,提升了人们创造的主动性,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幸福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权是生而为之人享有的权利,人权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尊重。只有实现了人权才能确保人类的发展与进步,才能为创造美好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离不开物质条件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人权的实现,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提供更好的条件。因此,人权的实现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奠定基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关系中最具代表性。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围绕的是卫生科技及其智力成果的有效利用,而健康权则是实现人类生存的基础性权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医药产业领域的财产成果权,使医药研发企业凭借对其专利的独占获得高额的收益。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企业对医药研发的持续人财物投入,促进医药健康行业的整体发展,最终为实现人类健康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权利属性、利益追求、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在互相促进的过程中,部分领域形成的冲突问题也逐渐显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的保障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意味着医药知识产权能够给人们健康权的实现带来更多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伴随着医药知识权利拥有人利益随之扩张,导致对其他权利的侵害。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医药知识产权的技术与制度优势,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现医药技术提升与医药服务输出的同时,扩大了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并对人类健康权的普遍实现构成了阻碍。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的平衡,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实现两者的和谐发展,明确各自主体的责任界限,在一定范围和基础上对相关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刚柔并济的调适,建立较为合适的平衡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两者的适度平衡是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文从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关系的视角探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相互作用、负面影响及其表现;从法理上论证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条件和基础;借助国际法律规范、借鉴域外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实践经验,探索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平衡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学理和法理支持。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六章。“引论”部分,从现实需求(问题提出)、理论需求(研究现状及综述)两方面,论述了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并对为何选取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介绍,交待了本文主要研究的重难点和研究路径。第一章厘清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首先,分别就知识产权与人权、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做出辨析。从起源、属性、功能的角度解析和阐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知识产权直接与人的基本权利构成关联,厘清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概念及范畴才能明晰它们之间的关系。其次,明确了健康权保障是人权的基本要求,健康权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权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最后,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为探究两者的影响和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也是对如何平衡它们之间冲突的根源进行研究。第二章对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关系做了理论分析和现实探讨,并就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健康权的多重良好效应,健康权保障能实现对医药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做了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革新,加大了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不仅发挥了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应,还促进了公民健康权保障实现。健康权的实现有效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行进入新阶段,为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推进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化、战略化、系统化,提升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竞争力。两者的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章讨论医药知识产权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及缘由。医药知识产权促进了健康权的实现,为提升人类整体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健康权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两者也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分别作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典型代表,它们的关系极具代表性。通过分析医药知识产权对不同群体及特殊病患等群体的负面影响,以及医药知识产权垄断、医药专利权对健康权保障造成的不良影响,围绕权利属性、义务、目的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形成负面影响的原因,为之后讨论的平衡路径探索理清了思路。第四章结合现行国际做法,选取介绍了具有代表性且在某些领域已取得成效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提供了丰富的域外经验。分析了目前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较为常见的国家行为,重点分析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方式方法;选取了印度仿制药、巴西专利药生产、古巴制药业等案例,同时梳理了不同体制国家的做法,为探究如何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寻求国际经验,增强了理论认同及实践转化。第五章综合本文前面的论述与分析,通过法哲学、人权保障等角度就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要求对医药知识产权权利做出适度限制;从生命的本质与效益的追求,探究健康权优先实现的必要性;深究利益与平衡的协调,实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就文章探寻的主题做出了理论回应。第六章对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给出建议。阐述了国家义务对公民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国家义务在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中应发挥的作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法律全球化能起到的作用,建议对救命药的暴利现象采取法律规制,构建起适宜的价格及成本调整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两者之间的负面影响,为平衡权利冲突给予示范。“结论”部分进一步回应主旨,强调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互相促进及正面作用,揭示了两者冲突及负面影响的客观存在,明确指出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目标,也是健康权基本保障的要求,还是社会整体进步的表现,更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论与现实需要。
赵明霞[6](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认为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姜小卉[7](2019)在《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提出人口老龄化既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在本世纪之初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转变为老年型。中国老龄人口基数大,近几年来,老年人口规模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出现史无前例的快速增长,这导致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总人口数量多、增长速度迅猛、高龄化显着、发展不均衡、波动幅度大等诸多特点。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人口老龄化多发生在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的国家。然而当今中国却处于“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即没有作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就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状态,这给中国的养老带来了经济发展压力。近四十年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中国的家庭小规模化,小规模化的家庭也难以完全承担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城乡差距、东西地域发展的差距,这些也是影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不平等的因素。虽然在实践中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基本满足了我国老年人的生存权利,但是部分城乡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严重不足,仍然需要国家从法律政策层面去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利既要从物质层面保障又要从精神层面保障。在现代社会前者更容易实现,我们需要更多从精神赡养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老年是人生中的最后一段时光,是人的生命历程的必经阶段。生命的多样性也反映在人的权利需求的多样性。从人权的视角审视老年人的权利,国家在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上应当承担积极的义务。国家在道德、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都负有义务和责任。在实现途径上,国家应当从法律、制度、政策等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本文主要内容共包括五章。第一章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围绕我国老年人亟待保障的主要权利,如老年人的健康权、医疗权、财产权、婚姻自主权等展开论述。宪法和法律保障人的权利都适用于老年人,但是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的范围其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所以需要对老年人普遍关注的、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权利进行分析。老年人的健康直接影响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针对居家和机构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显示了城乡医疗保障不平衡,需要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对老年人的财产权的侵害存在不同形式,国家、社会、家庭成员等都是老人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另外老年人也有义务保护其财产权。老年人的再婚受阻现象或未婚同居的现象都较为普遍,婚姻自主权对于多数老年人几乎是奢望。通过现实案例透析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需求,社会、国家以及家人应有不干涉的义务。第二章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变迁,老年人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成为弱势群体,需要进行救济和帮扶。这是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本章对以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五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也对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养老权利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章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老年人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在老年阶段应当享有的人权。自然法的理论范式、功利主义范式以及社会福利范式的理论可以证成老年人权利。老年人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通过美国的案例可知,发达国家老年人的权利需求的变化导致其国家对其社会福利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第四章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包括国家义务的解释和界定,国家义务的方式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在社会发展与转型时期,我国主要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了实现老年人的安乐老年生活,家庭、社区、机构、国家等都是老年人养老的义务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国家在道德层面、立法层面、行政层面以及司法层面负有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义务。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第五章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关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相关国家机构多头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故应从国家机构职能上协调上统一。目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除了是以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导的,也散见于其他各部门法。但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从制度上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完善我国的智慧养老的政策法律支持,支持各社会力量参与和研发帮助老年人的产品,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齐琪[8](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投资者与东道国居民权利冲突的案件,使得原本属于国际法的不同分支——国际人权法与国际投资法之间的冲突浮现出来。究其根源,这是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居民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保护,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了不平衡发展。这就引发了关于如何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特别是国际投资仲裁中兼顾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反思。本文首先通过例示投资保护与东道国履行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国家义务间的冲突情形,以及该冲突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未决现状及其后果,以此阐明本文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旨在探索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解决或冲突协调机制。本文认为,该冲突协调机制的运行,需要仲裁庭与东道国间的互动。仲裁庭作为投资争端裁判者,既可以通过采用恰当的条约解释方法和审查标准,为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提供必要的合法性空间;也可以通过规制投资者的人权责任,限制投资者权利的过度膨胀。从东道国角度出发,要扫清仲裁庭前述冲突解决进路所面临的障碍,则有赖于东道国补足和完善相应的投资规则依据;而从仲裁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东道国保护和实现人权的措施应满足的合法性条件,将为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提供指引。借由VCLT第31条第3款c项、采用条约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国际人权规则开启大门。原则上说,仲裁庭可以依据东道国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国家义务,在解释公平公正待遇、征收等投资条约条款时,将东道国公民的人权公共利益和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的目的纳入考量。但整体解释方法能否最终实现冲突协调、而非取得偏袒投资保护或人权保护的解释结果,取决于仲裁庭选择如何在投资保护和人权保护间作出司法平衡,决定分别赋予投资保护和人权保护以多大的权重;换言之,即取决于仲裁庭对人权保护问题采取何种审查标准。在探究审查标准的过程中,本文对比了从国内行政法和欧洲人权法院引入比例原则和裁量余地原则的可行性和正当性,指出将比例原则进行司法移植可能产生正当性基础缺失。相较之下,适用给予东道国更多司法尊重的裁量余地原则是更为恰当的选择。通过梳理了欧洲人权法院适用裁量余地原则的审判实践和裁判逻辑之后,本文在部分移植、部分改良的基础上,构建了适于平衡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冲突的裁量余地原则,其分析框架为“一定程度的司法尊重+辅助性的相称性检验”,并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步骤和具体要求进行严格限定。除却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的政策空间被不断限缩外,投资者侵害东道国公民人权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制机制,东道国公民缺乏主张权利救济的渠道,也是造就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冲突关系的一大根源。本文认为,国际投资仲裁规制投资者的人权责任,防止投资者权利的无限扩张,主要有三种路径:由东道国基于投资者侵害人权的行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东道国针对投资者违反人权义务提出反请求、以及由程序第三方提交法庭之友人权意见。然而仲裁实践表明,这三条路径能否取得规制投资者人权责任的效果,关键在于投资条约和东道国国内法是否包含有关投资者人权义务的规定,以及相关公约和仲裁规则是否为程序第三方行使参与权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仲裁庭要解决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的冲突,必须依靠东道国的规则补给。东道国作为冲突的事前调和主体,与仲裁庭承担的冲突事后解决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对此,本文在最后部分分别探讨了东道国在投资政策制定和人权条约义务履行中的冲突协调进路。首先,从东道国国际投资条约制定、国际投资条约影响评估和东道国国内法制这三个维度,探究东道国在投资政策制定中的冲突协调进路;随后在东道国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层面,通过分析和筛选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对义务履行的共同程序性要求,以及对国家行为的共同评价标准,指出东道国为履行人权条约义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立法措施应当符合“连贯性、非歧视和非专断、正当程序和透明度”的行为标准,如此方能协调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的冲突。
张焱[9](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姜述弢[10](2019)在《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权是现代宪法中一类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对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一直存在着争论和不同的模式。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明确了社会权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认为应将“人的尊严”理论作为包括社会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社会权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完整权利。梳理总结了社会权宪法保障思想的历史变迁和世界各国及中国宪法中社会权确立的演进过程,并对世界和区域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规定进行了梳理。在对美国、德国、南非、印度四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后,系统分析了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及其不足,结合美国等四个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对中国的启示,提出应采用体系化重构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方案实现中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首先,以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82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在《总纲》中增加“人的尊严”条款作为权利的基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社会权的内容并重新规范构造社会权条款、修改公民基本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第三人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义务;其次,重构中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组成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也要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中承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尊重和帮助义务。
二、国际人权的发展与财产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人权的发展与财产权(论文提纲范文)
(1)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说明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法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出现 |
一、社会背景与现实因素 |
二、国际投资条约与人权法的交叠 |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现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的构成要素 |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主体 |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客体 |
三、研究范围: 东道国及其居民的人权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关联 |
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显性关联 |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隐性关联 |
三、表象: 关联度不足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在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法疏漏 |
第一节 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法中的解释谬误 |
一、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并无相关性 |
二、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 |
三、人权法在反诉中的解释局限于国内法 |
第二节 仲裁庭在认定“免责事由”中忽略人权法 |
一、不排除措施条款中“公共目的”的认定 |
二、人权法中“紧急状态”的认定 |
三、《国家责任条款》中危急情况“必要性”的认定 |
第三节 内因: “安置命题”下的条约解释障碍 |
一、规范冲突时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方法 |
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下仲裁庭的解释误区 |
三、仲裁庭忽略了“安置命题”的证成理由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反思 |
一、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 |
二、嵌入式二元关系理论对解释障碍无裨 |
三、论证之解决: 由简单走向复杂 |
第二节 整合的前提: 国际投资法复杂性机理的识别 |
一、功能分化: 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 |
二、向上因果联动: 国际投资法的网状生成结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论证路径 |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关系界定:从分离到耦合 |
二、三阶观察的法律证成:价值分析 |
三、二阶观察的论据限制:限定原则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冲突 |
一、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 |
二、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 |
三、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 |
第二节 人权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价值整合功能 |
一、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进行价值沟通 |
二、以法律善治的形式实现价值关联 |
三、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谋求价值协调 |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运行的限定原则 |
第一节 概念限定: 普遍人权原则 |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的客体界定 |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主体限定 |
三、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履行标准 |
第二节 解释限定: 投资关联原则 |
一、条约解释中纳入人权法的建构性思路 |
二、连接性: 人权法适用的形式合理要素 |
三、动态性: 人权法适用的条约解释方法 |
第三节 程序限定:国际合作原则 |
一、对仲裁庭“固有权力”的拆解 |
二、仲裁程序中的角色分化 |
三、以“合作共赢”为导向的主体间性重建 |
第六章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适用人权法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利用人权法细化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标准 |
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人权意涵 |
二、“合法期待”中的人权指标 |
三、“比例原则”中的人权考量 |
第二节 条约解释方法规整仲裁庭对人权法的适用 |
一、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整体性原则 |
二、确保条约解释的融贯性:有效性原则 |
三、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补缺性原则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法庭之友”的程序完善 |
一、提高“法庭之友”的透明度 |
二、丰富“法庭之友”的参与主体 |
三、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 |
第七章 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 |
一、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 |
二、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 |
第二节 作为被诉东道国时的应对路径 |
一、援引待遇类条款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
二、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
第三节 强化投资者人权责任意识 |
一、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与提升服务 |
二、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三)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无障碍阅读权的价值 |
第一节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一、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 |
二、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三、无障碍权是残疾人的一项人权 |
第二节 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 |
一、残疾人的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
二、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的实现 |
三、阅读与残疾人其他人权的实现 |
第三节 无障碍阅读权 |
一、印刷品阅读障碍 |
二、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无障碍阅读权 |
第二章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第一节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着作权的人权地位之争 |
二、着作权与人权的冲突 |
三、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平衡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权利的价值位阶 |
四、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 |
第三节 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用于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人权和知识产权冲突上的应用 |
二、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和着作权冲突上的应用 |
三、优先保护无障碍阅读权的现实困境 |
第三章 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马拉喀什条约》 |
第一节 关于签订《马拉喀什条约》的讨论 |
一、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豁免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 |
一、条约的签订和通过 |
二、条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 |
(三) 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各国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的情况 |
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 |
二、批准通过条约的缔约国 |
三、尚未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国家的立法修改进程 |
第四章 《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平衡基础上优先保护原则的应用 |
一、对无障碍阅读权的优先保护 |
二、对着作权人权益的平衡 |
三、《马拉喀什条约》对协调权利冲突理论的印证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与平衡原则 |
一、某些特殊情形 |
二、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三、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取消商业可获得性的限制 |
二、明确规定是否应当给予着作权人合理补偿 |
三、顺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我国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 |
一、无障碍权利的宪法保护 |
二、无障碍阅读与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
三、关于制作和出版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四、关于传播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与《马拉喀什条约》的比较 |
一、客体范围大致相同 |
二、盲文是唯一被认可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着作权豁免的受益人是能够阅读盲文的人 |
四、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资格不明 |
五、合法规避技术措施范围狭窄 |
六、国际交换的空白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一、合法制作无障碍阅读资料的局限 |
二、受益人标准不明 |
三、无障碍格式版读物流通不畅 |
四、信息时代加剧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第四节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平衡 |
一、强调利益平衡原则 |
二、引入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增加“三步检验法”作为限制 |
三、增加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四、学界关于协调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第五节 进一步协调着作权法与无障碍阅读权的立法建议 |
一、扩大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 |
二、明确界定受益人的概念 |
三、明确被授权机构的主体资格 |
四、修改合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重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辨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人权之关系解析 |
一、知识产权属性与人权范畴 |
二、知识产权与人权的联系和冲突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解构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缘由探析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 |
第二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重效应 |
一、加大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 |
二、促进公民健康发展的方式 |
三、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动力 |
第二节 健康权保障的良性促进 |
一、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布局 |
二、增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程度 |
三、保持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竞争力优势 |
第三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类型 |
一、对不同群体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二、对特殊病患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三、医药知识产权垄断的损害 |
四、医药专利权过度保护的危害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追本溯源 |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之争 |
二、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之争 |
三、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影响之争 |
第四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行为 |
一、法规制定——两者平衡的基础 |
二、强制许可——权利滥用的限制 |
三、平行进口——价格平抑的方式 |
四、跨国合作——整合资源的举措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案例 |
一、印度仿制药 |
二、巴西的医药专利审查与药品定价 |
三、古巴的制药与研发 |
四、不同体制国家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经验 |
第五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基于公平正义的权利平衡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冲突中的公平正义 |
二、医药知识产权权利适度限制 |
第二节 生命与效益的优先抉择 |
一、生命与效益的理念 |
二、健康权保障的优先实现 |
第三节 基于利益与发展协调的权利调和 |
一、利益与发展的理念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调和 |
第六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法律框架体系的完善 |
一、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入宪 |
二、优化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
三、完善健康权保障立法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
一、国家义务的构成 |
二、国家义务的履行 |
第三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法问题 |
一、法律全球化及作用 |
二、国际医药知识产权法律的作用 |
三、对救命药暴利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选题的内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论题限定说明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 |
第一节 老年人的健康权 |
一、老年人的基本界定 |
二、老年人的健康权界定 |
三、不同类型老年人口健康方面的差异 |
四、健康老龄化与老年个体的健康权 |
第二节 老年人的医疗权 |
一、保障老年人医疗权的国家法规 |
二、老年人的医疗权保障现状及趋势 |
三、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 |
四、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 |
第三节 老年人的财产权 |
一、私有财产权的界定 |
二、老年人财产权面临的侵害 |
三、如何防止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利 |
第四节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
一、老年人的婚姻案例 |
二、老年人婚姻的各方看法 |
三、阻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因素 |
四、应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利 |
小结 |
第二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 |
第一节 历史嬗变中老年人权利保障 |
一、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 |
二、工业化时期的社会养老萌芽 |
第二节 国外老年人权利保障现状 |
一、“福利国家”:英国老年人权利保障 |
二、美国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三、日本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四、德国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五、新加坡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社会的老年人养老权利保障 |
一、“尊老养老”:老年人的家庭养老 |
二、救济、慈善等老年人的社会养老 |
三、父系家长制下老年人权利过度扩张的匡正 |
第四节 中国现代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权利保障的现状 |
一、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堪忧 |
二、城镇老年人的养老权利的困境 |
三、以上海为例:涉老案件折射老年人权利屡被侵犯 |
四、老年人被虐待的事件频频显现 |
小结 |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人权证成的理论范式 |
一、人权: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渊源 |
二、自然法的理论范式 |
三、功利主义范式 |
四、社会福利范式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一、老年人权利的流变状况 |
二、以美国为例的发达国家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三、权利流变的趋势启示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中的责任分配 |
一、老年人权利的双重属性 |
二、老年人权利的特别保护 |
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福利制度 |
第四节 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一、国家义务的界定 |
二、国家义务的分类 |
三、国家义务源于基本权利 |
四、国际视野下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 |
小结 |
第四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道德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内容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立法义务 |
一、立法创生和拓展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二、地方立法的探索与创新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行政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行政义务现状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政府的义务及定位 |
第四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司法义务 |
一、通过司法解释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
二、通过司法实践保障老年人权利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相关国家机构职能上的协调统一 |
一、协同我国老年人权利的多头管理部门 |
二、形成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 |
二、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 |
三、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人工智能科技上的完善 |
一、老年人:互联网的拥趸者 |
二、国外针对适合老年人使用的科技研发的产品 |
三、我国的智能科技在养老产业的应用 |
四、在科技发展背景下智慧养老的政策支持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国际投资法中人权保护问题的源起 |
1.1.2 关键术语和研究范围界定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之关系 |
1.2.2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
1.2.3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
1.2.4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问题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冲突 |
2.1 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冲突源起 |
2.1.1 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时期的内在统一 |
2.1.2 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制度性紧张 |
2.2 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冲突情形 |
2.2.1 投资保护与东道国实现人权的义务间的冲突 |
2.2.2 投资保护与东道国保护人权的义务间的冲突 |
2.2.3 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冲突的解决现状 |
2.3 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间冲突未决的后果 |
2.3.1 东道国履行实现和保护人权义务的“规制寒蝉” |
2.3.2 东道国公民人权与投资者权利保护的不对等 |
第3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保护的整体解释进路 |
3.1 引入人权规则进行整体解释的可行性 |
3.2 东道国人权义务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整体解释 |
3.2.1 东道国人权义务与投资者合理期待的整体解释 |
3.2.2 东道国人权义务与“专断性”的整体解释 |
3.3 东道国人权义务与间接征收的整体解释 |
3.3.1 “单一效果标准”下的东道国人权义务 |
3.3.2 “兼采效果与目的标准”下的东道国人权义务 |
第4章 仲裁庭对东道国人权措施的审查标准 |
4.1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现有审查标准 |
4.1.1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审查标准乱象 |
4.1.2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审查标准论争:比例原则vs裁量余地原则 |
4.2 比例原则用于审查人权措施的合理性质疑 |
4.2.1 比例原则及其在投资仲裁中的适用 |
4.2.2 适用比例原则审查人权措施的正当性缺陷 |
4.3 裁量余地原则用于审查人权措施的可行性和正当性 |
4.3.1 国家裁量余地原则的内涵和起源 |
4.3.2 用于平衡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国家裁量余地原则 |
4.3.3 在投资仲裁中引入裁量余地原则的可行性和正当性 |
4.4 重构裁量余地原则作为人权措施的审查标准 |
第5章 国际投资仲裁对投资者人权责任的规制 |
5.1 投资者侵害人权对仲裁庭管辖权的阻却 |
5.2 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人权反请求 |
5.2.1 投资者同意的推定 |
5.2.2 反请求与原诉请间联系的判定标准 |
5.2.3 投资者人权义务的确定 |
5.3 投资仲裁中的法庭之友“人权意见” |
5.3.1 法庭之友“人权意见”的接受标准 |
5.3.2 法庭之友“人权意见”对实体审理的影响 |
第6章 东道国协调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路径探究 |
6.1 投资条约与人权条约义务之冲突界定 |
6.1.1 条约义务的冲突界定 |
6.1.2 东道国人权条约义务的内涵和本质 |
6.1.3 投资条约与人权条约义务的冲突定性 |
6.2 在投资政策制定中的冲突协调路径 |
6.2.1 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本化革新 |
6.2.2 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权影响评估 |
6.2.3 国内投资法制与人权保护的协调机制 |
6.3 在履行人权条约义务时的冲突协调路径 |
6.3.1 国际人权法中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的合法性标准 |
6.3.2 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履行人权义务的合法性标准 |
6.3.3 符合冲突协调行为标准的人权义务履行 |
第7章 结论与建言 |
7.1 本文结论 |
7.2 中国立场与建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社会权的概念 |
一、国内外学界关于社会权的不同称谓 |
二、社会权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一、以社会权概念的内涵来厘定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二、宪法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三、国际人权宪章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四、开放式结构的社会权的内容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理论基础 |
一、权利的理论基础观之演变 |
二、作为权利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理论 |
三、以“人的尊严”作为权利基础的优越性 |
第四节 社会权的可诉性 |
一、何为基本权利的可诉性 |
二、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传统理论依据 |
三、对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质疑 |
四、社会权可诉性的证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国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一、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思想变迁 |
二、世界各国宪法确认社会权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演进 |
一、清末立宪运动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三、新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第三节 国际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的发展历程 |
一、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二、区域性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一、制定具有社会权内容的立法 |
二、美国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方式 |
第二节 德国模式 |
一、“人的尊严”与社会国原则结合推导出社会权 |
二、德国宪法法院社会权保障的核心地位 |
第三节 南非模式 |
一、南非宪法中的社会权 |
二、南非宪法法院的社会权保障 |
第四节 印度模式 |
一、印度宪法及社会权规定简介 |
二、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的印度社会权 |
三、印度最高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及其重构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的宪法规定及不足 |
一、82宪法中关于社会权的规定 |
二、82宪法中社会权规定的不足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中社会权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
一、应在宪法中确立“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 |
二、整合宪法纲领性条款和“国家义务”条款形成社会权规范体系 |
第三节 修改宪法以重构宪法社会权规范体系 |
一、应采用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社会权规范体系 |
二、宪法总纲中确立“人的尊严”条款 |
三、修改总纲中社会权的纲领性条款 |
四、修改“82宪法”中公民的社会权规范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体系化重构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反思 |
一、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和效果 |
二、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不足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社会权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一、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作用 |
二、“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补充作用 |
第三节 重构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 |
一、体系化的含义 |
二、立法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三、行政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四、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五、“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actor)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国际人权的发展与财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D]. 梁雪. 吉林大学, 2020(03)
- [2]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4]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D]. 李静怡. 山东大学, 2019(02)
- [5]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D]. 杨睿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D]. 姜小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D]. 齐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9]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D]. 姜述弢. 黑龙江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