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环境保护与宪法的生态化(论文文献综述)
王兆鑫[1](2021)在《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研究——兼谈对我国生态宪法学的启示》文中认为法律各部门的生态化是应对生态危机的时代立法命题之一。其中,实现宪法的生态化,进而建立生态宪法具有表率和引领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俄罗斯的生态立法在世界各国环境保护领域独树一帜,在经历了不同时期的生态立法探索基础之上,俄罗斯创造性地建立起了一种生态宪法机制。这种机制以宪法生态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生态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为前提,以生态性的制度安排和生态权利救济机制为保障。其价值取向在于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社会系统内部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俄罗斯的生态宪法机制虽不尽完善,但通过发掘其精神内核仍能给我国生态宪法学的发展带来些许启示,对我国现阶段生态宪法机制的探索具有启蒙意义。
王鲁玉,林晶,魏国强[2](2021)在《生态文明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法治路径论析》文中指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明显的制度优势,既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制度范导方面,又表现在各项具体制度的有效保障方面。推动实现生态文明制度优势转变为生态治理效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推动生态文明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其转化中介和桥梁的选择至为关键。实践证明,生态法治路径是推动生态文明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的最有效路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构建的生态法制体系为生态法治实践提供了理论和制度前提。在此前提下,借助生态法治推动生态制度优势向生态治理效能转化,还需要基于法律生态化,科学界定生态权益、生态保护义务和生态损害赔偿,以实现生态正义;构建基于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和群众参与的协同运作机制,以凝聚生态法治合力;构建基于学校、社会和融媒体协同化、立体化教育宣传机制,以培养生态法治共识。生态法治是一项综合性和更具执行性的生态治理方式。
杜海龙[3](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提出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吴鸣宣[4](2020)在《我国绿色专利制度发展的困境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绿色发展成为国家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火如荼,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循环经济成为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方针,绿色技术领域也正在上演日趋激烈的技术竞争和制度较量。在专利权人的私有权强保护和专利技术的扩张过程中,环境资源问题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阻力。面临环境危机之挑战,可持续发展要求从环境角度重新评判所有法律,于是在法律生态化愿景与专利法生态化进程的催生下,绿色专利制度诞生。绿色专利制度是指以现有专利制度为基础,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将生态学原理渗透到传统专利制度中,依据生态学原则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许可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特殊化设计后形成的一种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专利制度。较之于传统专利制度,绿色专利制度是现行专利制度体系中一些融进环境友好理念的、特殊的内部制度集合,它强调在专利规范条文的立、改、废中应当考虑环境正义和生态伦理。尽管我国现已经明确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技术不授予专利权,已经出台有关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规定,但仍旧存在着立法界限模糊、政策立意不明等问题。制度是规范和激励技术发展的基础,绿色技术是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绿色专利制度是绿色技术研创和精进的制度依据。鉴于此本文以我国现行生态环境存在的严峻现状为研究背景,对我国绿色专利制度从立法、政策以及实践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在第一章中,通过对绿色专利制度内部基础概念进行研究,说明完善我国绿色专利制度的紧迫性。在第二章中,通过介绍我国绿色专利制度的立法现状、政策现状以及实践现状,分析得出制度现存的不足之处并深刻剖析其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在第三章中,通过分析国际条约相关规定,探究域外国家关于绿色专利制度建设的经验,试图为发展完善我国绿色专利制度提供参考依据。在第四章中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绿色专利制度参考建议。本文通过讨论绿色专利制度的相关问题,试图在生态文明的视野下进一步探究能够实现环境保护和科学技术进步双赢的制度依据,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可持续发展进程提供一点参考。
翟甜甜[5](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赵明霞[6](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提出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齐欢[7](2011)在《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研究(1945-2010)》文中指出作为一种历史必然性,现代化是一切后发国家摆脱落后形成现代国家的必然进程。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从本国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出发,同时吸收外部的积极因素追求有本国特色的现代化价值取向的道路。越南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其现代化从启动、发展、对模式的探索和转型且充满了艰辛和曲折。1858年越南成为法国殖民地后被卷入了世界现代化性大潮。1945年越南在印支共的领导下获得了民族独立后开始了对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1986年实施革新开放以来现代化才走上正确的道路。研究该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我们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问题和实施赶超型战略的理解,总结发展中国家探索现代化道路的一般规律。通过对越南的个案分析,有助于丰富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实践与理论范式的研究,对学科建设也有一定意义。为一些后发国家探索一条较成功的现代化道路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和西方现代化理论等理论对越南1945年以来的现代化历史进程及其特点、成就问题与经验教训、现代化水平、模式及走向进行了研究。本文由绪论和正文的第一至第十章和结语构成。绪论主要讨论本论文选题及有关概念的界定、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安排等。第一章讨论了越南现代化启动的历史背景(1858-1945年)。国际背景是18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由英国工业革命开始的世界现代化进程使许多前资本主义国家成为西欧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国内背景是法国入侵和殖民统治对越南的传统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其发生分化和重组,从根本上改变了在“王朝循环”模式支配下的封建王朝的历史方向,越南被强行纳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在“衰败化”和“边缘化”冲击下,越南在印支共的领导下走向“革命化”,经过义静苏维埃运动和八月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权。越南现代化的启动以19世纪下半叶阮朝的改革为标志。①从阮朝的改革到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是越南现代化低度发展阶段②。第二章探讨了两种社会制度影响下的越南现代化进程(1945—1975年)。本章主要论述二战后越南分治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北方和在资本主义制度影响下的南方现代化进程。本章分为两个时期,一是1945—1954年抗法时期;二是1954—-1975年抗美时期。内容包括,北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效果。美国在南越进行移植美式模式的现代化实践。由于战争的影响,越南错过了1945—1973年世界经济黄金时代①的发展机会。而东亚一些国家则利用越战的机会迅速发展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第三章阐述了越南统一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及严重挫折(1975—1986年)。越南在1976年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结束了长期国家分裂、南方政治衰败、和社会动乱的局面,成立了具有强大社会动员和整合能力高度集权的现代国家政权,提供了能进行自主型现代化发展的制度保证。但多年战争破坏使越南现代化起点很低,这决定了现代化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由于指导思想和内外政策上的失误,越南再次错过有利的发展时机。虽然从1979年越南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但效果有限。直到实行全面革新开放后才进入现代化的正确轨道。第四章讨论革新开放后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间现代化建设的情况(1986—-1996年)。越共在1986年12月召开“六大”确定了全面革新的路线。六大成为越南现代化进入新时期的标志。越南在坚持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合理成分的同时吸收了其他国家现代化理论的有益成份,通过实践逐渐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新理论。七大制定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纲领》,使越南现代化进入第一个高速发展期。第五章论述了在苏联、东欧解体和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下,越南对现代化战略进行的调整(1997—-2001年)。这时期,越南现代化面临多重挑战:在苏联、东欧的解体的影响下的政治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危机和腐败影响下的社会危机。鉴于此,越南对政治体制和领导层、现代化的指导思想、经济战略、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提出了在2020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第六章研究了越南现代化进程的第二次快速发展的情况(2001-2006年)。2001年4月,越共“九大”把七大的《建设纲领》加以具体化。在九大思想指导下,越南的现代化进入第二个加速期。但发展中的问题也大量出现。第七章论述了越共十大到十一大间的现代化进程的情况,并分析了今后现代化进程的走向与趋势(2006—2011年)。经过20年的探索,越南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体系和一条适合国情的现代化道路。十大后越南现代化进程又取得重大进展。2011年1月召开的越共十一大为今后现代化道路指明了方向。第八章对1945年以来越南现代化进程成败的经验教训作了分析。对每个阶段现代化获重大进展和遭受挫折的原因从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外交、文化和军事以及自然地理和资源等方面作了较为深入分析。第九章对越南现代化进程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选用以中科院的两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为主对越南的经济、社会、综合现代化、生态、文化和国际现代化水平作了较系统的量化评价。由于政治现代化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世界上还没有相关的定量评价体系,因此,对其评价限于定性方面。第十章对越南现代化进程的模式①进行了总结。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本章对越南现代化模式的分析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分析指出,越南早期现代化启动属于典型的挑战——回应(汤因比的说法)的模式。独立后,北方采取了经典社会主义模式,南方模式则试图建立资本主义模式。革新后,越南现代化模式开始向与东亚模式、中国模式、西方新自由模式相结合的市场化模式转变,形成了具有“越南特色混合型后全能主义模式”。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为结语。对以上各章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升华和提炼。
邓娟,刘路[8](2008)在《宪法生态化的理论分析及模式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态意识、人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环境权备受关注,每一位公民都有这样的历史责任去推动这一新人权被我国宪法所承认、所保护,从而实现我国宪法的生态化!
周小飞[9](2007)在《WTO环境规则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在逐渐加强,社会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人类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影响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此背景下,人类开始重新审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方面,贸易与环境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一致,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冲突。如何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WTO是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自GATT成立以来便以维护和促进国际自由贸易为其宗旨,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全球环境保护浪潮的兴起,WTO将贸易与环境问题纳入其体制之下。1995年WTO成立时便明确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列为其宗旨之一,很多WTO协议中有关于环境问题方面的规定,并在多哈会议上正式将“贸易与环境议题”纳入到新一轮的多边谈判之中,以寻求协调贸易和环境关系的最佳平衡途径。但是WTO对环境问题的处理有其特殊性,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协议之中,并且规定得比较原则。这些规定在为成员方协调贸易和环境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为不同国家对有关环境条款的理解和利用设置了障碍。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角度出发,将WTO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本文统一称为“WTO环境规则”)作为研究对象,较为宏观和系统的分析了WTO环境规则的产生、内容、适用以及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影响。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WTO环境规则基本问题的概述。环境问题被纳入到WTO体制之下有其历史必然性,本部分在分析WTO环境规则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阐述了环境问题在WTO中的发展历程,并对WTO环境规则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分析了WTO环境规则与WTO的关系。第二部分论述了WTO环境规则的内容,并分析了其特点和缺陷与不足。第三部分在分析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主要评述了WTO环境规则在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巴西实践情况,并归纳出对我国的启示和经验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入世议定书中在环境方面的承诺和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提出了在WTO条件下完善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周长玲[10](2007)在《专利法生态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法生态化这一概念,是随着法律生态化概念的出现进入人们的视野的,是法律生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来说,专利法生态化就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专利法中,使专利法朝着与环境相协调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一种法律变革。专利法生态化是环境保护一体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对专利法生态化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和研究,以促使专利法不仅注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而且注重环境保护,使其发挥其最终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作用。本文的逻辑结构: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作者试图通过对专利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环境问题的表现、产生原因和特点的论述,为全文内容的展开做基础性的铺垫;本文第二章的论述主要是为专利法生态化提供理论和法律依据;第三章是对专利法生态化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的分析;第四章至第八章是本文要重点论述的问题,即实现专利法生态化对现行专利法中的有关法律制度如何进行重构的论述。具体来说,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在对有关专利制度的内容、功能、背景以及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等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阐明了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要求对专利法进行生态化改造的观点,同时还对专利法生态化的含义进行了阐述。认为,专利法的生态化就是要将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专利法中,使专利法朝着与环境相协调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一种法律变革。这部分内容的阐述目的是为全文内容论述的展开做一个基础性的铺垫。其次,对专利法生态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目的是为专利法生态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环境时代专利法生态化不仅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人类社会要想继续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选择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可持续发展”要求对传统法律必须进行深刻的变革,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将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法律中,使法律朝着和环境协调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环境问题的解决并非只是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要实现的目标,包括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动科技进步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专利法,也需要适应这种变化,进行生态化改造。不仅新的环境伦理、生态主义以及生态经济学为专利法生态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多边国际环境协定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为专利法生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对专利法进行生态化改造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再次,对专利法生态化改造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专利法生态化不仅涉及到传统专利法理念的更新,目标的更新、基本原则的更新,更涉及到原有专利法中具体制度的重构和新制度的构建。专利法生态化应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专利法的理念、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作为专利法的最终目标,并将它们贯穿到原有专利法中具体制度的重构和新制度的构建中。最后,分别对专利法中有关具体法律制度重构和新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要实现专利法的生态化需要对传统专利法做如下变革:1.以环境保护的要求为基础,对现行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进行重构,即对环境友好技术申请专利时优先审查,对环境友好技术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从而鼓励对环境友好技术的创造,为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手段。2.以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发明、应用和推广原则为指导,依据有关多边环境协定的规定,充分利用Trips协议给成员国留下的空间,对现行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重构。在专利法中规定对环境友好技术要促进其推广和实施,发达国家的环境友好技术应向发展中国家以优惠的条件转让,否则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友好技术可以颁发强制许可。通过制度重构使得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在国际环境保护中享受应该享受的优惠,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3.鉴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特别是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通过修改专利法对遗传资源以及传统知识保护做出回应,以维护我国在相关问题上的利益,从而促进对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体做法是,在专利法中增加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专利申请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建议采用强式披露模式,将信息披露义务作为确定专利能否取得或者取得的专利是否有效的条件。4.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下对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进行重构,使得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我国生物技术发展相对落后、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的实际情况,使其既要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又要采取谨慎的态度,预防生物技术给环境带来的潜在威胁,如基因污染等。具体做法是:一方面,明确规定对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生物技术专利不授予专利权,特别是引入“环境影响自行评价制度”,达到控制对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发明申请和获得专利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规定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宣告其无效。
二、WTO、环境保护与宪法的生态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环境保护与宪法的生态化(论文提纲范文)
(1)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研究——兼谈对我国生态宪法学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生成与发展 |
(一)法律生态化 |
(二)宪法生态化 |
(三)生态宪法机制 |
三、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理性内涵 |
(一)机制的指导思想:宪法生态主义 |
(二)机制建立的前提:生态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 |
(三)机制建立的保障:生态性的制度安排和生态权利救济机制 |
四、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价值取向 |
(一)和谐的目标 |
(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
五、对我国生态宪法学的启示 |
(一)紧抓宪法生态化的时代立法命题,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关切 |
(二)扩充环境权的内容,通过释宪的方式为环境权“入宪”提供另一种路径可能 |
(2)生态文明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法治路径论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转化中介和桥梁,何以选择生态法治路径 |
(一)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 |
(二)生态法治路径的比较优势 |
二、中国生态法治实践的历时性分析 |
(一)改革开放前:以行政法规为主 |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完善生态环境法制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法治能力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环境法治向生态法治转型 |
三、生态法治推动生态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 |
(一)基于法律生态化理念,规范生态法制正义 |
(二)构建协同运作机制,凝聚生态法治合力 |
(三)构建立体化教育宣传机制,培养生态法治共识 |
(3)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4)我国绿色专利制度发展的困境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绿色专利制度概述 |
1.1 绿色技术及绿色专利 |
1.1.1 绿色技术 |
1.1.2 绿色专利 |
1.2 绿色专利制度的涵义 |
1.2.1 绿色专利制度的源起 |
1.2.2 绿色专利制度的界定 |
1.3 绿色专利制度的特点 |
1.4 完善绿色专利制度的紧迫性 |
1.4.1 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
1.4.2 企业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 |
1.4.3 激发绿色消费的需要 |
第二章 我国绿色专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
2.1 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 |
2.1.1 立法理念的现状及不足 |
2.1.2 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现状与不足 |
2.1.3 绿色专利许可现状及不足 |
2.2 政策现状与不足 |
2.3 实践现状与不足 |
2.4 现存问题的根源 |
2.4.1 技术中立原则的限制 |
2.4.2 私权神圣理念的禁锢 |
2.4.3 公共利益范围模糊 |
2.4.4 环境技术具有可替代性 |
第三章 域外国家绿色专利制度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
3.1 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启示 |
3.2 域外国家对绿色专利制度的相关实践探索 |
3.2.1 美国 |
3.2.2 英国 |
3.2.3 日本 |
3.2.4 其他国家相关规定 |
3.3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绿色专利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立法层面上的完善建议 |
4.1.1 确立“环境友好”理念 |
4.1.2 完善申请条件 |
4.1.3 增设“绿色性”审查标准 |
4.1.4 缩短审查周期 |
4.1.5 完善审查方式 |
4.1.6 建议取消数量限额 |
4.1.7 完善绿色专利强制许可 |
4.1.8 促进绿色专利当然许可 |
4.2 政策层面上的完善建议 |
4.2.1 加强宣传绿色技术的生态效应 |
4.2.2 设立绿色专利专项扶持资金 |
4.3 司法建议 |
4.3.1 绿色专利NPE案中审慎使用禁令 |
4.3.2 慎用销毁产品裁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研究(1945-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界定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界定 |
二、研究意义 |
三、对有关概念的理解与诠释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述评 |
一、中国的研究 |
二、越南本国的研究 |
三、其他国家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第四节 论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重点 |
二、难点 |
三、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越南现代化启动的历史背景(1858—1945年) |
第一节 国际背景 |
一、世界现代化、工业化浪潮的加快及对东亚国家的冲击 |
二、西方殖民者对东南亚国家的入侵与殖民 |
第二节 国内背景 |
一、传统社会的特点及对现代化启动的制约作用 |
二、法国殖民统治对越南社会的影响及变化 |
第三节 越南封建王朝的改革及早期现代化思想 |
一、阮朝末期的改革运动及早期现代化思想的启蒙 |
二、创建民主共和政体的现代化进程的现代化思想 |
第四节 越南共产党的建立及其领导人民反法国、日本殖民者的胜利 |
第二章 两种社会制度影响下的越南现代化进程(1945—1975年) |
第一节 实行战时社会主义制度的北方现代化进程 |
一、越南民主共和国现代化指导思想——胡志明思想 |
二、抗法、抗美中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
第二节 南越的依附性发展和美式现代化的破产(1954—1975) |
一、美式民主制度试验的失败 |
二、扭曲发展的经济现代化 |
三、美国失败的现代化实验——南越"战略村计划" |
四、南越社会的畸形发展 |
第三章 统一后越南对现代化道路的初步探索和严重挫折(1975—1986年) |
第一节 强化传统社会主义现代化思想的危害与革新思维的提出 |
第二节 世界工业化第三次浪潮发展机遇的丧失 |
一、政治现代化进程:对国家的"苏式"政治整合及反思 |
二、经济发展走到崩溃的边缘 |
三、国家全面控制下的社会整合 |
四、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对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
第四章 革新后,现代化走上正轨并进入第一个加速期(1986—1996年) |
第一节 革新伊始时期越共对现代化思想与理论的思考(1986—1991年) |
一、苏联、中国及一些国际组织对越南革新开放思想的影响 |
二、革新开放的总设计师——阮文灵的革新思想 |
三、强调思维革新和在革新中坚持"六项基本原则" |
四、"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 |
五、以民为本的社会现代化思想的提出 |
六、走向世界的新起点:"广交友,少树敌"外交政策的提出 |
第二节 革新开放的蓝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纲领》的出台(1991—1996) |
一、正式树立"胡志明思想"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
二、提出形成有国家管理的市场机制理论 |
三、提出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的发展目标 |
四、提出"全方位、多样化"的外交路线 |
第三节 十年革新的举措与初步成就 |
一、越共六大和七大的召开的背景及对现代化的初步设计 |
二、在苏东剧变的压力下谨慎地进行政治革新 |
三、工作重点的转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 |
四、社会现代化进程逐渐步入正轨 |
五、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出现 |
六、外交战略的成功转变和外交关系的新格局 |
第五章 金融危机冲击下越南对现代化战略的调整(1996—2001) |
第一节 八大召开与金融危机冲击下对现代化指导思想的调整 |
一、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体系的探索 |
二、工业化、现代化思想的提出 |
三、对时代特征、国际形势的理论认识 |
四、以民为本的社会发展思想的深化 |
第二节 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越南现代化进程的减速及调整 |
一、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与调整 |
二、金融危机后对经济现代化战略的调整(1996—2001) |
三、现代社会的特征开始显现 |
四、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态问题 |
五、八大的外交方针及对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作用 |
第六章 越南现代化进程的第二次加速期(2001—2006) |
第一节 现代化思想与理论的发展 |
一、认为国际形势和外部环境有利于越南推进现代化进程 |
二、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思想体系的初步形成 |
三、新战略的形成: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 |
四、强调分配公平和加快文化对外交流 |
五、利用全方位外交推进现代化的思想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第二次加速 |
一、政治体制改革进程提速 |
二、经济现代化的第二次加速 |
三、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 |
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出现恶化趋势 |
五、全方位外交政策的成果及对现代化的推进 |
第七章 迈出改革新步伐(2006-2010) |
第一节 越共十大以来关于现代化建设的新思想 |
一、加强党建新思想的提出 |
二、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对越南的影响在增强 |
三、开展新农村建设,强调要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公平 |
四、提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的对外开放新战略 |
第二节 中国现代化理论与思想对越南的影响 |
第三节 现代化进程的新进展 |
一、现代民主政治的特点日益凸现 |
二、增长快速和危机并存的经济现代化进程 |
三、现代社会端倪初现 |
四、全面开放态势的形成 |
五、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
六、越共"十一大"后现代化发展的走向 |
第八章 越南现代化进程中经验与教训 |
一、经验 |
二、教训 |
第九章 对越南现代化进程水平的综合评估 |
第一节 对经济现代化进程水平的评价 |
第二节 对社会现代化进程水平的评估 |
第三节 对经济、社会的综合现代化水平的评估 |
第四节 对生态现代化的评价 |
第五节 对政治现代化的评价 |
一、政治现代化评价标准 |
二、对政治现代化进程水平评价 |
第六节 对国际现代化的评价 |
一、国际现代化的定义及其水平定量评价标准 |
二、对越南国际现代化水平的评价 |
第七节 对文化现代化的定量评价 |
一、文化现代化的定义及其水平定量评价标准 |
二、对文化现代化定量评价 |
第十章 越南社会主义现代化模式的演变及特点 |
第一节 统一前南、北方现代化模式及特点(1945至1975年) |
一、北方仿效苏联的"战时社会主义模式"的实践 |
二、资本主义影响下的南方现代化模式的构建及其失败 |
第二节 苏式经典社会主义模式在全国的确立、挫折及初步变革(1975—1986年) |
一、高度集权政治现代化模式的进一步强化 |
二、高度集中与统一的经济现代化模式 |
三、国家高度控制下的社会发展模式 |
四、经典社会主义模式的弊端和危害 |
第三节 现代化模式的全新转型及趋向:自主型发展模式的形成(1986—2006年) |
一、越共探索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模式 |
二、在稳健的基础上向民主、分权和法制化转型的后全能政治模式 |
二、向市场化不断迈进的社会主义定向经济模式 |
四、逐步走向国家社团主义的开放、注重民生和多元化的社会及文化发展模式 |
第四节 十一大后,越南社会主义现代化模式的走向 |
一、具有越南特色的政治现代化模式正在构建 |
二、长期坚持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取向 |
三、长期坚持国家管理下的社会发展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宪法生态化的理论分析及模式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生态化的核心——环境权 |
1、环境权的内涵是丰富的 |
2、环境权的主体是复杂的 |
3、环境权的时空范围是纵向而立体的 |
二、实然性:我国目前宪法中环境权的缺失 |
1、第九条: |
2、第十条: |
3、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 保护林木。” |
三、应然性:宪法应成为环境权的最有力的保障 |
1、只有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才能使这一基本人权得到根本性的保障 |
2、影响西方宪法的宗教思想里的环境观 |
四、我国宪法生态化模式的构建 |
1、在宪法的序言部分:将生态意识引入, 使之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理念 |
2、在宪法的总纲部分:还应写入代际环境公平权, 维护后代的生态安全和利益 |
3、在公民权利义务部分:将公民的环境权及其环境义务写入, 使得权利在侵害时或者发生履行义务不能时可以找到宪法性依据 |
4、在国家部分:将国家享有的环境权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写入, 使之具有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生态化的宪法性效力 |
五、结语 |
(9)WTO环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1 WTO 环境规则概述 |
1.1 WTO 环境规则产生的背景 |
1.1.1 人类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 |
1.1.2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
1.2 WTO 环境规则的发展历程 |
1.2.1 1971 年以前的萌芽阶段 |
1.2.2 1971 年至WTO 成立的确立阶段 |
1.2.3 WTO 成立后至多哈回合以前的初步发展阶段 |
1.2.4 多哈回合至今的曲折发展 |
1.3 WTO 环境规则的内涵 |
1.3.1 国际上对贸易环境问题的不同主张 |
1.3.2 WTO 环境规则内涵的界定 |
1.4 WTO 环境规则与WTO 的关系 |
1.4.1 WTO 对环境问题的态度 |
1.4.2 WTO 环境规则对WTO 基本原则的挑战 |
2 WTO 环境规则的内容及评析 |
2.1 WTO 环境规则的内容 |
2.1.1 WTO 有关环境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
2.1.2 一般环境例外条款 |
2.1.3 WTO 的主要环境措施 |
2.1.4 WTO 其他协定对环境问题的规定 |
2.2 WTO 环境规则的特点 |
2.2.1 内容的原则性 |
2.2.2 适用的限制性 |
2.2.3 所涉领域的广泛性 |
2.3 WTO 环境规则的不足与缺陷 |
2.3.1 条款内容不明确 |
2.3.2 权利义务不平衡 |
2.3.3 实施机制不完善 |
3 WTO 环境规则在成员方的适用 |
3.1 WTO 规则在成员方适用的理论 |
3.1.1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
3.1.2 WTO 规则的适用方式 |
3.2 WTO 环境规则对成员方的要求 |
3.2.1 保证WTO 环境规则的统一实施 |
3.2.2 非歧视性地采取环境措施 |
3.2.3 提高国内环境政策和法律的透明度 |
3.3 WTO 环境规则在主要成员方的实践概况及启示 |
3.3.1 美国 |
3.3.2 欧盟 |
3.3.3 日本 |
3.3.4 巴西 |
3.3.5 对我国的启示 |
4 WTO 条件下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 |
4.1 我国在环境方面的入世承诺 |
4.1.1 WTO 环境规则的统一实施 |
4.1.2 环境法律的透明度 |
4.1.3 环境司法审查 |
4.2 WTO 条件下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 |
4.2.1 入世后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 |
4.2.2 入世后我国在环境法制建设上所做的努力 |
4.2.3 WTO 环境规则要求下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 WTO 条件下完善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思考 |
4.3.1 结合WTO 环境规则,明确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
4.3.2 建立和完善符合WTO 要求的市场经济环境法律体系 |
4.3.3 保证WTO 环境规则的贯彻实施,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实施机制 |
4.3.4 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积极应对入世挑战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 |
(10)专利法生态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专利法及专利法生态化 |
第一节 对传统专利法的回顾 |
一、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
二、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三、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 |
四、专利制度的作用和目标 |
第二节 环境保护对传统专利法的影响 |
一、环境保护与专利保护 |
二、环境保护概述 |
三、环境保护对传统专利法的影响 |
第三节 专利法的生态化 |
一、法律的生态化 |
二、专利法的生态化 |
第二章 专利法生态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第一节 专利法生态化的必要性 |
一、环境保护一体化要求专利法的生态化 |
二、作为“双刃剑”的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
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
四、道德的审视促使专利法生态化 |
第二节 专利法生态化的可能性 |
一、专利法生态化的理论基础 |
二、专利法生态化的法律基础 |
第三章 专利法生态化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传统专利法理念和目标的更新 |
一、传统专利法理念的更新 |
二、传统专利法目标的更新 |
第二节 传统专利法基本原则的更新 |
一、传统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
二、传统专利法基本原则的更新 |
第三节 传统专利法中原有法律制度的重构和新的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传统专利法中原有法律制度的重构 |
二、新的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专利法生态化下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专利申请审查制度概述 |
一、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含义 |
二、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种类 |
三、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专利法生态化下专利申请审查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重构必要性 |
二、专利申请审查制度重构的可能性 |
第三节 专利申请审查制度重构的途径和具体做法 |
一、专利申请审查制度重构的途径 |
二、专利申请审查制度重构的具体做法 |
第五章 专利法生态化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重构 |
第一节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
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含义和作用 |
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专利法生态化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专利法生态化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重构的必要性 |
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重构的可能性 |
第三节专利法生态化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重构的途径和具体做法 |
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重构的途径 |
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重构的具体做法 |
第六章 专利法生态化下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制度 |
一、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关系 |
二、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
三、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争议 |
四、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现状 |
第二节 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意义和局限性 |
一、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意义 |
二、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三节 专利法生态化下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在专利法中构建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二、在专利法中构建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
第四节 专利法生态化下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构建的途径和具体方法 |
一、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的途径 |
二、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做法 |
第七章 专利法生态化下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传统知识保护与专利制度 |
一、传统知识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关系 |
二、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
三、传统知识专利保护的争议 |
四、传统知识专利保护的现状 |
第二节 传统知识专利保护的意义和局限性 |
一、传统知识保护专利的意义 |
二、传统知识保护专利的局限性 |
第三节 专利法生态化下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传统知识专利保护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二、传统知识专利保护制度构建的可能性 |
第四节 专利法生态化下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构建途径和具体做法 |
一、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的途径 |
二、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做法 |
第八章 专利法生态化下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重构 |
第一节 生物技术保护与专利 |
一、生物技术与专利的关系 |
二、生物技术及其法律保护 |
三、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争论 |
四、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现状 |
第二节 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意义和局限性 |
一、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意义 |
二、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的重构的必要性 |
二、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重构的可能性 |
第四节 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重构的途径和具体做法 |
一、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重构的途径 |
二、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重构的具体做法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WTO、环境保护与宪法的生态化(论文参考文献)
- [1]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研究——兼谈对我国生态宪法学的启示[J]. 王兆鑫.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9)
- [2]生态文明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法治路径论析[J]. 王鲁玉,林晶,魏国强.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3]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4]我国绿色专利制度发展的困境与完善研究[D]. 吴鸣宣. 兰州大学, 2020(01)
- [5]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研究(1945-2010)[D]. 齐欢. 云南大学, 2011(02)
- [8]宪法生态化的理论分析及模式构建[J]. 邓娟,刘路. 法制与社会, 2008(12)
- [9]WTO环境规则研究[D]. 周小飞. 重庆大学, 2007(06)
- [10]专利法生态化法律问题研究[D]. 周长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