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卖方担保义务规定

论述题卖方担保义务规定

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哪几方面
  1. 答: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对货物品质瑕疵的担保;(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握橡(1)交付缺皮塌货物;(2)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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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权利担保
  1. 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
    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
    一、权利担保义务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改伏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或留置权等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与专利权等。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核敏携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法律依据:
    《公约》
    第36条明确了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责任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1如果在风险转移于买方的时候,货物即与合同不符,拿如卖方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2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货物有潜在缺陷的情况下,这种缺陷往往要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甚至要经过科学检验或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出现或显露出来,这时尽管风险已经转移于买方,但卖方仍然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因为这种缺陷在风险转移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存在,只不过是当时还不明显,等到风险转
    移于买方之后才变得明显而已。
问:简述各国及《公约》对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1.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中规定的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备空行交付货物,移交一仿哗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亏租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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