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师华[2](2011)在《WTO对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WTO将建筑服务贸易分为"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和"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Architectural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两类,我国加入WTO时在这两类服务贸易方面做了承诺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它们对促进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文章在结合"服务贸易"与"建筑产业"进行交叉研究后提出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法律对策:借鉴WTO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经验,学会利用WTO规则的弹性空间,完善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李瑾[3](2011)在《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82年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实施国际招标,这标志着中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开始。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在五年的过渡期内,我国建筑业市场逐渐对外开放,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大量地进入我国承揽工程和承包项目。我国按照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通过废止、修订与入世承诺不符的法律法规,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积极开放建筑业市场。尽管如此,现行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不足。本文在研究建筑服务贸易和市场准入的定义及内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并与其他国家的入世承诺进行了比较,逐步探寻我国在入世承诺方面的差距。同时,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具体内容及承诺的履行情况,着重剖析了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在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做出的改进。本文以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为例,论述了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在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三个问题:(1)外国承包商直接承揽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缺少法律法规支撑;(2)外国承包商承接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方面存在法律障碍;(3)外国承包商建筑设计资质准入机制与入世承诺不符。最后,文章通过分析其它国家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定义及内涵进行论述;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入世承诺,并与其它国家的入世承诺进行对比;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具体内容及承诺履行情况,并以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为案例,具体分析了存在的三大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其它国家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具体提出了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建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4](2008)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文中指出 京建法[2008]21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建设部新出台的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意见,我委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等四项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将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变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并划分为三个子项。现将修订后的四项程序性规定予以发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师华[5](2007)在《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方,在这五年的过渡期内,我国建筑业市场逐渐对外开放,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大量地进入我国承揽工程和承包项目。我国按照入世时在建筑业领域的承诺以及WTO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则的精神,在政府、企业、行业等各个层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建筑业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尽管如此,在建筑业国际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以来建筑业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以及借鉴WTO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法律对策。 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管理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而产生和建立的。在建筑业对外开放中,政府的管理体现为从政府主导型到政府主导与其他利益相关者驱动型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改制逐渐规范化法制化,建筑企业的管理正在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通行的模式转变;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等服务机构得到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在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中,法制管理是最高层次的管理,建筑业对外开放主要是通过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 本文的研究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研究了WTO主要成员方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特别是其实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的经验,为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论述了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经济学理论、法理学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为进一步研究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及其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 3、在研究服务贸易、建筑服务贸易的内涵、特征、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和过渡期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主要法律规范,指出在建筑服务贸易法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过渡期后健全、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4、分析了WTO规则——这一国际社会成员国政府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规则,特别是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为过渡期后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5、探讨了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以WTO规则为依据,既要对我国建筑产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又要促进建筑业的对外开放,这也是我国建筑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 6、结合上海2010年世博会中外双方共同建设场馆的特点,分析了世博会场馆建设中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着重研究了世博会建设中外国承包商市场准入中的主体资格法律问题。 7、在对本文研究内容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以后研究工作的方向。
陈金池[6](2005)在《论WTO诸边协定中之政府采购协定》文中认为第一章 绪论: 引言: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作用发挥的加强,“政府采购协定”,经一九九四年讨论就成为最终的法律档也是现在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为(GPA)。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江泽民前主席在日本大板召开亚太经合会组织部长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承诺中国将于二0二0向亚太经合会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由于WTO中多边协定所涉及的范围太广,因此,本文所集中的主要焦点,将从所谓“诸边协定”的政府采购协定论之。而诸边协定的4个协定是: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乳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兹以政府采购协定为主要议题加以探讨,其余三个协定则稍为略述、仅做参考: 本文共分五章: WTO中政府采购协定之重要性,做基本的阐述,因它可促使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在国际中走向成熟,因此要抓住时机,运用国内政府采购壁垒提高和培养本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像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目前中国尚缺乏进入政府采购自由化全球性安排的条件,因中国产品缺乏国际经济竞争力,采取不立即加入政府采购的主要原因,也是政府在采购中采取对外国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现阶段不开放,以利运用政府的公共支出造成一个扶持国内供货商发展的经济市场。 研究之动机: 政府有关人员办理政府采购风气的好坏更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文化与价值观;于此之际,国内各公务机关所依循之采购法令逢此重大变革,新采购制度对公务机关采购绩效所引发之影响如何,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研究之目的: 由于国际化之潮流,使中国面临国际间强大的竞争力,为求立足世界舞台,需要塑造一个以效能为导向的廉能政府,经由组织、人力、法制等三方面等着手改造,并藉由改革而强化行政绩效,以提升国家竞争力、施政效率及为民服务质量。 研究范围 本研究之范围计划先探讨《政府采购协定》规则及介绍中国之法制体系,及针对中国及中国台北法令体系沿革以及其政府采购制度之背景,搜集相关资料,同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7](2003)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中提出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8](2003)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中认为 建市〔2003〕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本刊[9](2003)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如何申请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解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建设部[10](2003)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WTO对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分类与分析 |
二、我国入世后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
(一) 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
1. 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承诺 |
2. 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承诺 |
3. 我国对有关国家的承诺 |
(二) 入世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1. 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2. 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三) 现行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
三、学会运用WTO规则, 完善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3)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前言 |
第一部分 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概述 |
一、建筑服务贸易的定义与内涵 |
(一) GATS 关于建筑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分类 |
(二) 建筑服务贸易的特点 |
(三)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现状 |
二、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含义及体现形式 |
(一) 市场准入原则的定义与内涵 |
(二) 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含义及形式 |
第二部分 我国关于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 |
一、GATS 对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一) GATS 适用于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原则性规定 |
(二) GATS 框架下市场准入与具体承诺的关系 |
二、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 |
(一) 我国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主要是建筑施工) 市场准入的承诺 |
(二) 我国建筑工程设计市场准入的承诺 |
(三) 我国对有关国家的承诺 |
三、我国在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与其他国家的差距 |
(一) 其他国家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主要是建筑施工) 市场准入的承诺 |
(二) 我国在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与其他国家的差距 |
第三部分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具体内容及承诺履行情况 |
一、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具体内容 |
(一) 现行建筑施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
(二) 现行建筑设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
二、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履行情况 |
(一) 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
(二) 入世前政策与现行规定的差异 |
(三) 现行规定与WTO 的相符性 |
三、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问题 |
(一) 外国承包商直接承揽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缺少法律法规支撑 |
(二) 外国承包商承接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方面存在法律障碍 |
(三) 外国承包商建筑设计资质准入机制与入世承诺不符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建议 |
一、世界主要国家关于建筑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
(一) 发达经济体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 发展中经济体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我国建筑服务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 制定外国企业准入方面的单项法律或法规 |
(二)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
(三) 完善现有执业资格法规,区分现有执业资格的立法级别 |
(四) 加强关于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国内外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
2.1 国外研究状况 |
2.1.1 关于“承诺” |
2.1.2 关于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的理论基础 |
3.1 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理论 |
3.1.1 制度的内涵 |
3.1.2 制度的构成 |
3.1.3 制度的变迁 |
3.1.4 法律制度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需求和供给 |
3.2 法理学关于法的理论 |
3.2.1 法的功能 |
3.2.2 法的作用 |
3.2.3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的关系 |
3.3 政府规制理论 |
3.3.1 政府规制的概念、产生原因 |
3.3.2 政府规制失效及优化 |
3.3.3 入世与政府规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入世过渡期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 |
4.1 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 |
4.1.1 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 |
4.1.2 建筑服务贸易 |
4.2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 |
4.2.1 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
4.2.2 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
4.2.3 入世过渡期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
4.2.4 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分析 |
5.1 WTO法律框架及规则 |
5.2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 |
5.2.1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原则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原则 |
5.2.3 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 |
5.2.4 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政府采购规则 |
5.2.5 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争端解决规则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 |
6.1 坚持 WTO规则的前提下,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 |
6.1.1 加强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的研究 |
6.1.2 学会利用WTO规则的弹性空间和例外条款 |
6.1.3 以《政府采购协定》引导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的制定 |
6.2 实施建筑业担保、保险制度,防范建筑工程风险 |
6.2.1 工程保证担保与建筑工程领域风险的防范 |
6.2.2 工程保险和建筑工程领域风险的防范 |
6.2.3 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在防范建筑工程风险方面的区别 |
6.2.4 运用国际工程保证担保和国际工程保险化解建筑工程风险的对策 |
6.3 建立建筑行业国际执业资格制度,促进建筑业的对外开放 |
6.3.1 国外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比较分析 |
6.3.2 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进展情况及特点 |
6.3.3 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案例分析—世博会建设中建筑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
7.1 世博会场馆建设中承包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 |
7.1.1 我国建筑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
7.1.2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
7.1.3 外国承包商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条件 |
7.2 外国承包商承接世博场馆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问题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论文: |
研究项目: |
(6)论WTO诸边协定中之政府采购协定(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WTO诸边协定之政府采购协定 |
第一节 《政府采购协定》的产生背景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之产生 |
第三节 中国台北“政府采购法”之产生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 《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分析 |
一、《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 |
二、WTO政府采购协定之适用案件、门坎金额之计算 |
第六节 政府采购协定所确认的采购方式与程序 |
一、公开招标及其程序 |
二、选择性招标及其程序 |
三、限制性招标及其适用程序 |
第七节 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
一、非歧视原则 |
二、透明度原则 |
三、公平竞争原则 |
第八节 两岸政府采购法令体系之发展 |
一、中国采购法令体系之发展 |
二、中国台北政府采购法令之发展 |
第九节 中国政府采购法与经济法规之关连性 |
一、采购法与相关法规之关系 |
二、中国台北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定之关系 |
三、中国台北政府采购法之主要内容 |
第三章 两岸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之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台北政府采购法之相关规定 |
一、政府采购法施行前(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前) |
二、政府采购法施行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后)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法之相关规定 |
第三节 两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相关之规定 |
一、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 |
二、中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
三、中国对“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之监督管理” |
四、中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
第四节 两岸政府采购法规招标决标程序之适用分析 |
一、招标之程序及方式 |
二、有关选择性招标之招标方式, |
三、决标方式及程序 |
第五节 两岸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之适用分析 |
一、中国台北政府采购双方异议诉讼案件之处理 |
二、采购稽核与异议申诉之关系 |
三、行政体系稽核监督 |
四、中国台北政府采购争议处理规定及程序: |
五、中国政府采购法争议处理程序 |
六、采购法有关争议处理机制 |
第六节 从政府采购法看新旧采购问题评估 |
一、旧采购制度的问题 |
二、新采购制度之特色 |
第七节 WTO政府采购规则适用范围分析 |
一、适用主体范围的比较 |
二、依据采购关系确定适用主体范围——《世行指南》的特色 |
三、以贷款关系确定适用主体范围 |
四、适用客体范围比较 |
第四章 入世后政府采购协定对中国政府采购机制之影响 |
第一节 政府采购协定对中国政府采购立法之影响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协定对中国经贸发展之影响 |
一、促进中国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世界经贸的发展 |
二、加速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 |
三、加快政府采购服务业内部的国际分工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协定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之影响 |
一、政府采购制度健全化 |
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化 |
三、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化 |
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国际化 |
五、决标评选明确化 |
六、厂商申诉制度化 |
七、不法行为处罚明确化 |
八、订定防弊条款 |
九、纳入社会经济措施 |
十、适度除外规定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协定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影响 |
一、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 |
二、政府采购范围、规模进一步扩大 |
三、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
四、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
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 |
第五章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8)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对象 |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范围 |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定 |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条件 |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业绩的认定 |
六、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
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受理时间 |
八、《规定》和原建设部令第32号的关系 |
(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如何申请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 |
3、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 企业性质变更 |
4、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 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 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 |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 |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WTO对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 师华.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1(06)
- [3]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李瑾. 中国政法大学, 2011(10)
-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J].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09)
- [5]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D]. 师华. 同济大学, 2007(02)
- [6]论WTO诸边协定中之政府采购协定[D]. 陈金池.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1)
- [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19)
- [8]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J].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3(26)
- [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如何申请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解读[J]. 本刊. 建筑, 2003(06)
- [10]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J]. 建设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3(27)
标签:建筑论文; 法律论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