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朱彬彬[1](2021)在《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之模式构建》文中认为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尚未被完全激活。作为制度实践入口的"立案审查"存在审查主体不一致、审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这与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缺失有关,也与对立案庭立案审查权限存在不同认识有关,更与"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未得到清晰界分密切相关。通过重述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的主体、标准及程序,认为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按照前提要件、法定类型、申请时间、材料齐备性、相关性、起诉条件的顺序对一并审理申请进行审查,以实现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的规范化。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孙文明[3](2021)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消费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行为不仅具有刑事违法性还严重侵犯社会公益。面对新的社会现实,原先存在的法律规范明显已经滞后,对于社会公益的保护出现了制度漏洞。因为,之前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虽然允许适格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我国这方面的组织机构不完善且起步较晚,运行和治理等并不健全,其在社会中的影响较小且受制于资金较少等原因,致使这些组织不能有效的行动起来。由此导致,在侵害发生后,没有相应的组织提起诉讼或者诉讼不及时,致使犯罪和侵权行为不能够及时的被阻止和追责,受损利益不能够充分及时有效的获得救济。此外,之前存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其仅仅保护受到犯罪直接侵犯的物质利益,而且检察机关只在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受到侵犯时才能诉讼,导致社会公益通过该制度也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因此,有必要建立新的制度,弥补现行公益诉讼制度之漏洞,使得社会公益避免受到犯罪之损害或者在损害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有效之救济,为我国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在神州大地上风起云涌地展开起来。到了2018年,两高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并结合诉讼理论的情况下,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该解释为了有效应对上文提及的制度问题,其第20条正式建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该制度的立法目的非常美好,但是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类型,该制度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目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只有《两高解释》第20条。尽管该规范的第26条也规定了对于《两高解释》未规定之事项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本依据则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二,检察院地位争议。虽然《两高解释》规定其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但理论界还是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一审中的地位不应当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而应当是原告。二审和再审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因而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第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模糊;对于哪些案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基于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导致实践中法院不易把握受案范围。第四,诉讼主体障碍。由于法律规范比较笼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权主体和刑事被告人不一致的情况,法律并未规定。第五,关于检察机关缺乏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权导致其在证据的收集中遇到困难,不利于获得胜诉判决从而维护公共利益。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第一,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应当明确民诉法是其法律依据。第二,明确检察机关在在一审中的地位是原告,二审中的地位是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再审中的地位是法律监督机关。第三,明确只有受犯罪行为所侵犯并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诉的公共利益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通过立法的方式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将主体一致明确规定为案件受理的条件。第五,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可以采取任意性的调查核实措施,也可以采取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措施。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措施既包括间接调查核实,也包括直接调查核实。
薛小乐[4](2021)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伴随着一些负面问题的产生,诸如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等;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这些问题则显得更为突出,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公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社会公众强烈呼吁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类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为了回应社会公众的呼吁,切实保证公共利益免受非法侵害,我国开始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提上日程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这次全会提出了要在我国探索建立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这些非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主体和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制度创新。从2015年在北京等13个地区开始试点至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大地上已实践了5个年头,在维护社会和谐、保护社会公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益诉讼”制度最先被西方国家运用于其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本文详细阐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独特的含义和特殊之处,以及在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我国创设这样一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文章也通过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目前在我国的开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虽然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几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加之公益诉讼案件的复杂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面临阻力较多、管辖制度存在缺陷、诉前程序刚性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均、执行监督缺失等问题和困难。所以,笔者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包括制定公益诉讼的专门法律、扩大案件范围、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强化调查核实刚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判决执行监督等完善和发展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王勉[5](2021)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环境公益诉讼也越来越多,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有着众多独特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种种问题。笔者通过阐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价值,结合实践中的数据和典型案例揭示该制度具体运行状况,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新时代赋予的环境检察监督权提供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并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及优势。第二部分,按照时间顺序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实践情况分为四个不同的时期,梳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结合现实数据及案例阐述不同时期的探索情况,通过实践考察归纳出实践特点。第三部分,通过结合前一部分检察机关的实践情况和具体案例分析,明确在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仍存在着其他诉讼主体及线索来源的单一化、鉴定难度大、调查核实权不够明确、诉前程序不规范、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模糊、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及诉讼成本过高、专业人才匮乏等一系列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扩大诉讼主体资格和线索来源路径、建立专业的环境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增强调查核实权刚性、明晰诉前程序并完善检察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角色、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建立费用保障机制,提高检察人员专业性等对策建议,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蓝天碧水”。
张乾[6](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张金钢[7](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指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展振宇[8](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对受损环境公益及时、有效地救济,无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都是如此。这也是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能够衔接在一起的关键所在。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不断完善,其在保护环境社会公益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加突出。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交叉导致环境社会公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能够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来说无疑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虽然当前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首先表现在对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模糊,“公益诉讼起诉人”应该结合检察机关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与两类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自身在救济受损环境公益方面的局限性也表明了衔接的必要。在明确环境行政权和环境司法权关系的基础之上,结合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和单一诉讼模式下的救济局限性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予以衔接十分必要。为此,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导模式下,对原告主体资格适度扩大并尝试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环境民事争议以及对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完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导模式下尝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并提出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的构想,以此来实现对受损环境公益的更完善的救济。
梅傲寒[9](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重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我国通过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而后经过数年司法实践以及2015年到2017年的试点期的探索,在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并且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和尝试,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应当成为我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等问题,在相关法律中缺乏具体的规定,同时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也存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因此,当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承担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时,其理论基础为何,制度现状如何,具体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何?带着这些疑问,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入手,探讨所涉及的理论及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并总结出相关经验,最后针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基于以上思路展开研究,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五章。论文的导论主要是对选题的相关问题的介绍。除导论之外,共有五章。第一章“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本部分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以及内涵厘定为切入,进一步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权配置理论、诉讼信托理论和新型当事人理论以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展开介绍与辨析,并且通过对该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制约公权力、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阐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第二章“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发展进程进行介绍,同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且详尽的罗列,并且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然后主要对我国自2015年试点至今该诉讼制度的相关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研究与分析实践中的立案程序、诉前程序和起诉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研究与分析该制度的具体现状。第三章“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本章基于第二章对立法与实践的实证研究,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对问题的分析按照从宏观制度到微观程序的思路,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基础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中的缺陷进行探讨。然后按照诉讼程序进程的顺序对诉前程序、诉中程序以及诉讼后续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系统分析,并对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究。第四章“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该章从制度模式差异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巴西、法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模式并总结立法经验。虽然域外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我国之间的政治体制都存在许多不同,这种不同也在包括法律文化上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上,从主导方式来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也存在差异,虽然存在这些不同但这些国家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且诉讼主体的多元化特征较为突出。这有助于启发完善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第五章“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之上,针对第三章中所探讨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针对该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应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准则,同时应当将公益诉权与私益诉权进行有效融合;对于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应当根据其具体参与方式和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定位。针对在其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诉前程序方面,首先应当扩大案件范围,其次,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完善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同时还对完善诉前程序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建议。在诉中程序方面,有关举证规则,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在该制度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本文认为应当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在诉讼后续制度方面,本文对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以及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研究趋势和进路进行展望。总的来说,本文在三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首先,在分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问题上,是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从民事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预防与救济二元论为基础;其次,基于实践对理论进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这项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如不能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应该根据检察机关在该项诉讼制度中的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参与方式来分别界定其对应的身份。最后,在相关立法的设计中建议对受案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大,增加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覆盖面,以及在具体程序方面对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细化的完善。但是由于笔者在理论研究与对文献资料的驾驭等方面的能力着实有限,文章中应当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对于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彻底,没有能够实现对解决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的更为深入的分析;其次是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相关实践状况的研究较为肤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不够详实,难以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提供足够全面的参考;最后是在学术研究中还需提高整体性的科研眼光,研究高度与深度有待提升,对于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相关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以及对其立法理念的配套衔接方面的论证还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
何江[10](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之模式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存在的问题 |
(一)立案审查主体不一致 |
(二)立案审查标准不明确 |
二、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问题的成因 |
(一)审查标准和程序规则缺失 |
1.对“相关性”的认定 |
2.对“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情形”的认定 |
(二)立案庭立案审查权限范围认识分歧 |
(三)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混同 |
三、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规则的重述 |
(一)审查标准 |
1.对行政争议的审查 |
(1)行政诉讼是否成立。 |
(2)行政案件是否属于可以一并审理的案件类型。 |
(3)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对民事争议的审查 |
(1)民事案件起诉材料是否齐备、诉状要素是否齐全。 |
(2)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是否具有“相关性”。 |
(3)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
(二)审查主体 |
(三)审查程序 |
结 语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及制度价值 |
(一)概念 |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
2.与公益性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价值 |
1.有利于检察机关转变职能 |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
3.有利于充分维护法益和社会公益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 |
(一)检察院的诉讼地位争议 |
1.检察机关在一审中诉讼地位不合理 |
2.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地位有争议 |
3.检察机关在再审中的地位不明确 |
(二)受案范围模糊 |
1.明确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
2.明确受案范围的困难性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障碍 |
1.障碍产生的原因 |
2.主体障碍的危害 |
(四)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制性不足 |
1.民事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特殊性 |
2.现行法律规范并未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制性 |
3.检察机关强制性调查核实权的必要性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结合理论实践,明确检察机关诉讼地位 |
1.检察机关在一审中的身份是原告 |
2.检察机关二审中的身份是上诉人 |
3.检察机关再审中的身份是抗诉机关 |
(二)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受案范围 |
1.公共利益的定义 |
2.从反面界定属于受案范围的公共利益 |
3.对于受案范围的认定引进听证机制 |
(三)保证主体一致,破除主体障碍 |
1.保持主体一致的原因 |
2.保持诉讼主体一致的具体措施 |
(四)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性,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
1.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应当强制性 |
2.健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制性的措施 |
3.调查核实权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综合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2 检察公益诉讼概述 |
2.1 检察公益诉讼的含义 |
2.1.1 公益诉讼的概念 |
2.1.2 检察公益诉讼的概念 |
2.2 检察公益诉讼的分类 |
2.2.1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2.2.2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 |
2.2.3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3 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征 |
2.3.1 目的的公益性 |
2.3.2 主体的特定性 |
2.3.3 功能的预防性 |
2.3.4 效力的延展性 |
3 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3.1 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
3.1.1 保护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 |
3.1.2 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 |
3.1.3 填补救济缺失的现实需要 |
3.1.4 推进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3.1.5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举措 |
3.2 检察公益诉讼的合理性 |
3.2.1 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3.2.2 检察机关自身的优势 |
3.2.3 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 |
3.2.4 先期的司法实践经验 |
4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现状及实践中的问题 |
4.1 检察公益诉讼发展现状 |
4.1.1 立法现状 |
4.1.2 司法现状 |
4.2 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问题 |
4.2.1 办案范围窄工作开展不平衡 |
4.2.2 案件受理中管辖制度的缺陷 |
4.2.3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阻力较多 |
4.2.4 诉前程序具体制度不够完善 |
4.2.5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 |
4.2.6 监督手段较单一且效力不足 |
5 域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及启示 |
5.1 英美法系国家 |
5.1.1 美国 |
5.1.2 英国 |
5.2 大陆法系国家 |
5.2.1 德国 |
5.2.2 法国 |
5.3 域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5.3.1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 |
5.3.2 检察公益诉讼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 |
5.3.3 检察公益诉讼诉权范围要具广阔性 |
6 完善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对策建议 |
6.1 合理扩大诉讼范围平衡办案结构 |
6.1.1 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渠道 |
6.1.2 适当扩大可诉案件的种类和范围 |
6.1.3 平衡有序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
6.2 调整优化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 |
6.2.1 合理设置各级检察机关的管辖权 |
6.2.2 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特殊管辖原则 |
6.3 切实保障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
6.3.1 立法细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
6.3.2 强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刚性 |
6.3.3 丰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手段 |
6.4 细化完善诉前程序具体制度设计 |
6.4.1 强化诉前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
6.4.2 明确诉前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 |
6.4.3 丰富诉前检察建议的手段方式 |
6.5 合理分配诉讼中各方的举证责任 |
6.5.1 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 |
6.5.2 行政机关承担的证明责任 |
6.6 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
6.6.1 加强对诉前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的监督 |
6.6.2 加强对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概述 |
第一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辨析 |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
二、国家干预理论 |
三、诉的利益扩张理论 |
四、诉讼信托理论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及优势 |
一、是彰显法律监督职能的责任担当 |
二、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践行落实 |
三、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体现 |
四、是国家治理体系下高质量环境的现实需求 |
第二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 |
一、尝试阶段(2012 年之前) |
二、提出阶段(2012 年 8 月——2015 年 7 月) |
三、试点阶段(2015 年 7 月——2017 年 7 月) |
四、推广阶段(2017年7 月——至今) |
第二节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特点分析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比多 |
二、诉前程序成为办案重要方式 |
三、检察机关胜诉率高 |
四、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呈多元化 |
第三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起诉前面临的问题 |
一、其他起诉主体及线索来源的单一化 |
二、鉴定难度大 |
三、调查核实权不够有力 |
四、诉前程序不规范 |
第二节 诉讼中面临的问题 |
一、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模糊 |
二、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
第三节 诉讼配套机制问题 |
一、诉讼成本过高 |
二、专业人才匮乏 |
第四章 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起诉前的完善对策 |
一、扩大诉讼主体资格及线索来源路径 |
二、建立专业的环境公益诉讼鉴定机构 |
三、增强调查核实权刚性 |
四、明晰诉前程序及检察建议 |
第二节 诉讼中的完善对策 |
一、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角色 |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第三节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
一、建立费用保障机制 |
二、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一、罪不当罚 |
二、罚不当罪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三、规则之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8)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法律问题分析 |
1.1 两类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界定 |
1.1.1 “环境”及其社会公益属性 |
1.1.2 环境利益的诉讼救济方式 |
1.1.3 检察机关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
1.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问题 |
1.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范畴 |
1.2.2 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现实原因 |
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有规定及司法探究 |
2.1 现有法律依据的发展 |
2.1.1 前期的政策引导 |
2.1.2 试点工作的探索 |
2.1.3 法律规定的颁布 |
2.1.4 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 |
2.2 现有司法实践考察 |
2.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 |
2.2.2 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机构不断完善 |
3 现有司法实践中单一诉讼模式下的救济局限性分析 |
3.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救济局限 |
3.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局限 |
3.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价值分析 |
4 域外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探究 |
4.1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 |
4.2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 |
4.3 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 |
5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之构想 |
5.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原则 |
5.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直接排污企事业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 |
5.2.1 原告主体的适度扩张 |
5.2.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环境民事争议的构想 |
5.2.3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2.3.1 受案范围的确定 |
5.2.3.2 诉前程序的设置 |
5.2.3.3 管辖权的确定 |
5.2.3.4 举证责任的确定 |
5.3 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构想 |
5.3.1 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
5.3.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嬗变与脉络启思 |
一、公益诉讼的源起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三、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职能部门的结合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与制度辨析 |
一、检察权配置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二、诉讼信托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三、新型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
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
二、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与职能 |
三、制约公权力和弥补行政监管不足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立法 |
二、两高的相关解释 |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现状 |
一、试点以来的实践状况 |
二、几起典型案例 |
三、实践上主要案件来源与检察机关的参与方式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机制 |
一、立案程序的实践现状 |
二、诉前程序的执行效果 |
三、提起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开展 |
第三章 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本规则不明 |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不明 |
第二节 诉讼前置程序限制过多 |
一、案件范围过窄 |
二、调查取证权不足 |
三、诉前程序虚置问题严重 |
第三节 诉中程序制度欠明朗 |
一、举证责任不明 |
二、检察机关处分权规则模糊 |
第四节 诉讼后续程序制度缺陷 |
一、二审与再审机制不完善 |
二、执行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社会化的公益诉讼模式 |
一、美国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
二、日本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
三、德国多样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二节 检察机关主导的公益诉讼模式 |
一、英国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二、巴西检察机关提起公共民事诉讼制度 |
三、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分析与价值借鉴 |
一、社会主导与检察机关模式的多元化制度设计 |
二、程序设计与保障效果并重 |
三、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迪 |
第五章 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规则 |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
二、细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 |
第二节 完善诉讼前置程序 |
一、扩大案件范围 |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完善诉前程序 |
第三节 健全诉中程序规则制度 |
一、明确举证规则 |
二、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 |
第四节 完善诉讼后续制度建设 |
一、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 |
二、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10)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之模式构建[J]. 朱彬彬.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5)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孙文明.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4]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薛小乐.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D]. 王勉. 信阳师范学院, 2021(09)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D]. 张金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D]. 展振宇.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9]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梅傲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10]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标签:法律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 公益诉讼论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 法律援助的范围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