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例非法行医致死案的死因分析讨论(论文文献综述)
徐惠[1](2020)在《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实现程序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庭审实质化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基本方式,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却又不同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口供;作为一种具有科学属性的证据,又不同于物证、书证一样的客观存在。我国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一直进行着相关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学界也一直在进行着有价值的探讨,但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为厘清鉴定意见质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和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因素进行梳理。本文以鉴定意见质证为研究对象,在对鉴定意见质证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探索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本文除导论外,共六章。第一章“鉴定意见本质探析”,以鉴定意见的本质作为本文的逻辑起点。司法鉴定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诉讼程序要素,二是科学技术实体要素,围绕这两个基本要素,鉴定受制于科学技术规范和诉讼规则,鉴定意见本质上具有司法性和科学性两大特征。司法性体现在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在鉴定活动中受到诉讼规则的制约并在诉讼中进行质证和认证,在此不作重点论述。科学性是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建立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上,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归根到底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一种专门判断和推论,并非一种客观的呈现,意见证据必然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节分析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不同之处,强调对象、思维模式、时间检验时效差异。第二节探讨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从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诠释框架非唯一和背景信息对鉴定意见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第三节重点论述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从意见表述的开放性、鉴定标准的可选择、鉴定意见无法经历时间的检验、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四个方面展开。第二章“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出示和质证是证据核实的必经程序,鉴定意见质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也体现在程序方面。本章从程序平等理论、实体真实理论和诚信原则三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程序平等理论,从程序平等新内涵、对等质证资格、平等对抗地位三个方面来论述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诉讼的程序平等参与权利的实现;第二节实体真实理论,从防止知识欺诈、清除鉴定意见瑕疵、确保鉴定意见可靠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鉴定意见质证对实体真实的保障。第三节诚信原则,从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方面对鉴定活动进行制约,鉴定人应以公平公正之心从事鉴定,同时遵循科学客观的鉴定规范从事检验、分析、判断等整个鉴定活动。第三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当前我国在鉴定意见质证实践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仅适用于知识产权类案件),在保证诉讼双方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质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本章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第一节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在对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惑。第二节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从北大法宝现有的裁判文书和实地调研资料两方面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的适用和质证进行分析总结。第三节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通过前面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中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困境,一是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二是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三是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四是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五是对鉴定意见选择能力下降,六是事实裁判权流失。第四章“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我国引入的专家辅助人是在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基础上创立和规制的,通过对英美专家证人规则的演进历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重塑。本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选取英国诉讼中典型的案例和成文法进行分析,一是1782年的Folkes v Chadd案,二是1820年的Severn,King and Co.v.Imperial Insurance Co.案,三是1850年的Gillespie v Russell案,四是1875年的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条例,五是1998年的Civil Procedure Rules。第二节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选择20世纪美国最典型的四个案例,一是1923年的Frye v.United States案,二是1993年的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三是1997年的General Electric Co.v.Joiner案,四是1999年的Kumho Tire Co.v.Carmichael案,其中穿插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内容的修订和重塑。第三节英美法系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在这节中通过对前两节典型案例和成文法的分析,从四个方面探讨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借鉴意义,一是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二是专家意见的范围,三是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四是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第五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针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和困境,从三个方面探讨造成如此困境的成因。第一节探讨鉴定意见确认机制和普通证据确认机制的冲突,表现在三个方面,鉴定意见是对专门知识的推断,而普通证据是对感知内容的陈述;第二,鉴定意见的判断依赖于专门知识,而普通证据是通过常识来加以判断;第三,交叉询问无助于对鉴定意见有效性的判断,而普通证据可以通过交叉询问对真实性进行判断。第二节探讨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从司法程序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冲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和鉴定对知识权威的依赖度进行分析。第三节探讨诉讼异议机制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的冲突,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用诉讼异议解决科学争议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同时鉴定意见的开放性又为争议打开了大门,对一方不利的鉴定意见因会影响到自己的实体权益从而都会被质疑。第六章“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在明确鉴定意见本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鉴定意见质证中的现实困境和原因,同时借鉴英美专家意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趋势,从四个方面意图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第一节科学顾问的确立,鉴于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本文意图以科学顾问来解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探讨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可行性,一是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二是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三是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四是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第二节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的因素之一就是鉴定技术的科学可靠性,确定鉴定技术标准的认证认可和公开,是司法鉴定公正和鉴定意见可靠的保障。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明确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同时规范商业秘密属性技术不得已情形下的披露制度。第三节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鉴定材料的污损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和真实,因此必须加以规制,要保证有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且流转记录信息可供双方查询,明确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第四节鉴定意见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审查判断和认证,培养法官的科学素养,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推进审判专业化,行使司法裁判权。
梁云宝[2](2019)在《回归与突破: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在归属层面的厘清》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对因果关系作纯客观定位的同时在判断上混入了一定的规范内涵,这使它在结果归属层面存在含混不清的缺陷,也使它在具体案件处理上缺乏司法适应性。作为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晚近学说的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危险的现实化理论,都没有在结果归属层面抛弃规范的内容,更没有将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局限于客观的层面。并且,尽管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理论和客观归属论都没能提供完善的结果归属判断标准,但客观归属论在方法论、下位规则等方面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完善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危机的应对不是一条回归刑法因果关系是纯客观的判断之路,而是一条在借鉴归属层面理论有益素材基础上纳入规范性判断的突破之路。
石学志,亓冰,王军,张平,张飚[3](2019)在《浅谈法医在非法行医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任务》文中研究表明非法行医犯罪是非法的医疗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现场勘查是此类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法医可以利用医学专业知识,解决非法行医现场勘查涉及的医学问题。基于法医现场学和刑事科学技术的知识,结合4例非法行医案件的现场勘查经过,将非法行医现场划分为诊疗区、输液区和生活区,勘查过程分为勘查前准备、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现场分析和尸体检验等环节。以"诊疗"经过为主线,将获得的信息和物证分析处理,能够确定案件性质,重建案件过程,科学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定罪量刑的证据。法医参与现场勘查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受到重视,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医现场学教学的意义。
梁云宝[4](2019)在《积极的限缩: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发展之要义》文中研究指明迄今为止,因果关系理论呈现出由自然科学层面向社会学层面再向刑事政策层面推进的清晰路径。条件说是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标准,合法则的条件说对条件说的替代并不成功。一旦因果关系的判断突破事实因果的界限,结果归属的判断就不可避免,并形成事实因果判断向结果归属判断的层次。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属论分别从社会学和刑事政策学层面积极限缩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是结果归属层面的理论,也是刑法上有意义的因果关系理论。在结果归属层面限缩因果关系,客观归属论仅有延续的特征,它绝非刑法因果关系的终结理论。为应对危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变动是一条填补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教义学结构上的缺失之路,也是一条纳入规范性评价的替代之路,其要义在于限缩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
阎婷[5](2019)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今社会,对于不断加剧的医疗纠纷,无论政府还是医界虽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均未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恶性伤医案件一次又一次地触痛人们的神经,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回首历史,分析医患纠纷的发展情况,以寻找解决现今的医疗纠纷的锁钥。纵观中国古代,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甚少医疗纠纷。至民国时期,在大规模复制西方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情况下,政府在立法、司法上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医生从业资格及行医行为的举措,同时在实践中,无论中西医均出现了医疗纠纷大量涌现的情况。在此期间,中医不仅要面临时代的剧烈变迁,还要面临西学东渐带来的西医对中医的强烈挤压,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比起前辈,民国中医界面对的环境要复杂得多,不得不在痛苦与纠结中抗争。因此,民国中医医疗纠纷呈现出与古代医疗纠纷以及西医医疗纠纷不同的特点,相应地,民国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有其独到之处。本文旨在研究民国中医医疗纠纷,以期对现今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资料来源包括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上海《申报》、《中国近代中医药期刊汇编》(共5辑,包括12万页资料)、“晚清期刊、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相关论文、着作等。本文包括导言,一至四章以及结语。在搜集大量史料、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医医疗纠纷发生的历史,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探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法制背景与社会文化背景,根据案例等梳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并结合明清医疗纠纷及西医医疗纠纷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本文导言部分以研究的缘起为始,定义了医疗纠纷的概念。在文献综述部分,列举了古代、近代以及现代有关中国古代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从民国时期的研究及现代的研究两方面梳理了对民国时期医事立法及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本文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研究的角度以及史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对上述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议,上述研究存在研究制度史较多以及对中医医疗纠纷进行专门研究不足等情况。第一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列举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包括业务过失,非法行医,虚假广告,名誉权纠纷,诊金纠纷,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诬告陷害,欺诈,共8类。文章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将本文涉及的从1911年至1948年发生的64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汇总为表格,对案件的争议缘由、处理方式及结果做了简要说明,并对是否进行鉴定、鉴定者以及是否反诉、是否有律师参与案件等情况做了标注。表格中的内容显示,业务过失以及非法行医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缘由。第二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既包括当时的法制背景,也包括民国时期动荡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民国时期,政府仿照西制建立现代卫生管理体制,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立法及行政管理。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卫生行政体制基本是模仿西制的,所以整个民国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真正地设置专门的中医管理机构。虽然1937在卫生署下设置了中医委员会,但实际上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即使如此,对于中医医疗纠纷的行政管理也并非由完全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因为专门的卫生行政机关地位变化频繁,独立的卫生行政机关与警察机关时分时合,形成了民国时期警察机关大量介入中医医疗纠纷的独特景象。民国时期颁布了大量涉及中医的卫生行政管理的法规,虽然这些法规良莠不齐,但总体而言对建立合格的中医队伍、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在民国之前,我国几无对中医资质的管理规定,民国政府将中医的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总体而言,对中医登记资质的要求比较宽松。中医行医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中医药法律,也要遵守其他法律,否则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司法制度方面,民国时期各项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大方便了医疗纠纷的双方进行诉讼,这也是较之以前民国时期医疗讼案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同时,医界对于国家的司法制度并非无动于衷,而是在尊重国家司法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涉及医权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也为在医疗纠纷中保障医权做了不懈努力。在文化背景方面,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医开始了政治边缘化,这些原本应该受人尊敬的人,生存状态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医界的境遇与当时的大环境息息相关,战乱的影响、混乱的治安、萧条的经济、西医的打压以及政府的压制,都严重恶化了中医的生存空间。对于各方面的压力,中医界并非坐以待毙,而是采取了种种自救措施。第三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是多方参与的结果,除了当事人之外,国家权力、医学团体、医界同行、律师、媒体、患方的亲朋好友甚至社会人士都可能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医方主要为医生个体,未见以中医院为当事人的医疗纠纷。患方虽然来自于各个阶层,但是有着共同的特点——对医生缺乏信任、告医踊跃。对于这样的患者,中医们也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预防纠纷,亦会采取呼吁保障医权、求助法律、聘请律师等手段以保障自身权利。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等,即使卫生行政机关独立于警务系统后,两者在管辖权上仍有交集,两者联合办案的记录并不鲜见。由于民国的保甲制度的存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也会出现保甲人员的身影。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医界团体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中医团体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保障会员权益、为医疗案件提供医学依据、为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等作用。当然,众多中医团体之间也存在问题,最突出的是党争严重,甚至影响到了案件鉴定的公平性。在其他方面,由于律师具备法律知识,记者易于控制舆论,律师与媒体在医疗案件的解决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另外,中医同道以及案外民众等也可能以检举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等的身份影响纠纷的解决。在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方面,最为剧烈的方式即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国时期中医医疗讼案呈现如下几个特点:自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反诉的情况较多,少见民事诉讼(多为刑事诉讼,且多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医方败诉情况较少,涉讼患方阶层广泛,争议内容涉及产科及儿科的情况较多。相较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中医医疗纠纷的处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更胜一筹。除此之外,我国民间向来有调解息讼的传统,这一传统沿至民国时期仍在发挥作用,只是途径有所改变。民国时期的调解与和解,既有自行和解、社会调解、中医团体调解等民间行为,也有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的诉前调解与诉讼中的和解等官方行为。鉴定也是许多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中医的特殊性,其鉴定方式、鉴定机构与西医不同,呈现出其特有的鉴定风格。记录完整的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多见,本文选取两例记录比较详尽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为了解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微观、直接的视角。第四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无论是与明清相比还是与民国时期的西医医疗纠纷相较,都有其鲜明的特点。纵向上看来,中国的医患关系越往古代似乎越和谐,至明清时期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纠纷逐渐增多。与明清相比,中医医疗纠纷在民国时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多、医疗纠纷种类多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丰富。这些转变发生的原因包括:患方对医生的态度发生转变、熟人社会的转变、法制的进步、媒体及医学团体等的兴起等几方面。横向上看,民国时期的中医医疗纠纷与西医医疗纠纷亦相差巨大,差异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为诊疗场所不同、患者地位不同、观念差异等方面的医学模式的差异,其次是中西医与传统社会关系不同,作为舶来品的西医面临着解决水土不服、融入中国传统社会的困境。再次,中西医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不同,同源于西方文化的西医,与西方法律有着天然的亲近感,而中医却在鉴定和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民国时期,尽管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医患双方而言有着颇多的无奈与不公,但随着法制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发展出了既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也力求适应现代法律制度的多种解决路径。对后世而言,民国时期的中医界及法律界一步步探索着发展之路,为后世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经验。
吴畏,陈晓刚,邓振华[6](2019)在《四川省471例故意杀人案特征回顾性分析》文中指出目的了解四川地区故意杀人案案件伤害流行病学及法医学特征。方法采用流行病学方法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到的四川省471例故意杀人案(2012年~2016年)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加害者和受害者均是男性多于女性,且男女性别比例加害者(9.29:1)明显高于受害者(1.21:1)。加害者及受害者均是18~44岁人群最多。加害者以汉族、本地区、已婚、小学和初中文化、农民或无业人员为主。晚上、周末、夏季的案件数目最多。案发场所多在室内(53.08%),以私人住宅最多。熟人(73%)作案居多,犯罪动机前三分别为琐事(口角)纠纷、家庭矛盾及感情纠纷。损伤类型以开放性损伤最多见(66.43%),包括刺、切、砍创及挫裂创,最常累及的部位是头面部(92.78%),其次是颈项部和上肢及肩部。损伤器官以颅脑最多见,其次为全身各处重要血管。排名前三的作案工具为锐器、钝器、绳索及其类似物,火器仅有12(2.55%)例。最常见的作案工具为菜刀、水果刀、棍棒、砖石类及各类锤子,以菜刀居首位。根本死因多为机械性损伤,直接死因以急性失血性休克及颅脑损伤最多。本次研究中还包含了少量精神病人及吸毒人员作案,同时还对加害者犯罪后行为进行了分析。结论本地区故意杀人案在涉案人员特征、案发时间与场所、犯罪动机、损伤情况、作案工具、死亡原因等多方面有一定的特点,可供相关部门预防打击这类犯罪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
赵娟[7](2017)在《对一起非法行医致死案件的思考》文中认为本文对一起非法行医致死案件进行了梳理,该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该案历时九年,有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说明我国目前对非法行医致死的认定仍有不少困扰。结合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本文对争议点进行了讨论。
毛文松[8](2016)在《我国无证行医的治理现状及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疗服务活动是一项关乎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专业技术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然而现实中某些机构和个人为了追求不法利益,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损害了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造成环境污染、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无证行医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无证行医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并采取以卫生部门为主,公安、药监、司法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然而从当前我国无证行医出现反复查处又屡禁不止的结果来看,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出现了失灵的困局。医疗资源不足、分配不均,“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长期存在,地方政府整治不力和政策失灵,无证行医者利益熏心,就诊者医疗安全意识淡薄等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了无证行医治理失效的结局,因此仅仅依靠政府治理,已经很难取得成效。我们应当寻求新的方式方法去加以改正或完善相关治理对策。本文在进行无证行医治理对策研究时,创新性引入“多中心理论”,把无证行医治理的主体由政府变成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多元化促使无证行医治理手段出现多样化,市场弥补了医疗资源的不足,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而公民加强了自我防范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从而最终实现无证行医治理的目的。
王启辉[9](2015)在《民国医师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核心思想一句话概括就是:民国时期的医师管理立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考医、执业认许、医师法律责任、医讼案件鉴定、医师权益保障以及诊金等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医事立法权之争、中西医之争、鉴定权之争、医疗的商业性和公益性之争、诊金标准的制定权之争等,其历史经验和教训,为当下中国医师管理法律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民国时期,社会疾病构成以贫困社会特征,而作为疾病防治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医师群体呈现为本土西医师初始萌发,传统中医师“自由执业”,民间巫医、江湖游医盛行的基本样相。国民政府在“医学国家化”思想的指导下,推行“公医制”改革,在改革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又转向了医师管理的法制化。在此过程中,国民政府逐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医政组织体系,进行了以“整顿医业”为目的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取缔巫医和江湖游医,但是由于国家政局动荡、民众文化素质不高、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地方政府“阳奉阴违”等原因,巫医和江湖游医屡禁不止。国民政府在继承清末考医和取缔医师的基础上,效法西方医学建制,逐步实行考医制度和执业认许制度。在经历了医师资格认许、给照保证、废止中医、变通给证、医师甄训等曲折的发展过程后,中西医统一考试、统一认许的现代医师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西医群体的精英,尤其是西医官僚凭借知识上的合法性和政治正确性掌握了医事立法权,中西医之间的冲突最终体现为医事立法上的权力斗争,但就法令颁行后西医界的反应、抗议来看,西医官僚的超前立法脱离了当时的社会医疗实际。作为医师法律的重要内容,民国医师的权利与义务也得以逐步确立。民国医师职业法律责任明显区分了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国民政府在借鉴传统社会医师刑事法律规制,尤其是清末医师业务犯罪制度立法的基础上,设立了医师业务过失罪,而民国医师业务过失罪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论是1928年《刑法》,还是1935年《刑法》,其规定的医师业务过失罪的刑罚较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为重;二是,由于医病纠纷频发等原因,1935年《刑法》加重了对医师业务过失犯罪的刑事处罚,提高了医师职业法律风险。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罚金、停止执业和吊销执照。中国现代医讼案件鉴定制度始于民国,在其建立之初就必须面对历史传统与现代制度的冲突问题。民国医讼案件鉴定制度经历法医鉴定医讼案件、西医师鉴定中医讼案的波折过程后,最终形成了西医师鉴定西医讼案、中医师鉴定中医讼案、法医鉴定医讼案件死亡原因的符合“专业问题同行鉴定”的现代医讼案件司法鉴定制度,保障了医讼案件鉴定的科学性。民国时期,虽有刑事法律制度保障国民的人身自由、名誉等普通民权,但是,病家常以医病纠纷为由肆意扭控医师至警察机关,而警察机关、司法机关对该类侵犯医师基本民权的非法行为置若罔闻,甚至还随意拘提、羁押医师。由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就医师业务过失罪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刑事追诉制度,造成医师被刑事追究的现象泛滥。由于医师的人身保障缺乏、名誉侵权多发、刑事追究泛滥、诊金收取困难等原因,以医师自律和维权为宗旨的医师职业团体纷纷成立,并通过直接参与医病纠纷的处理和医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受理医讼案件鉴定、呼吁政府制定医师权益保障法案以及自行制定诊金标准等,维护医师群体人身权益和职业利益。民国时期,社会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巨大转型阶段,医业从传统的“医乃仁术”的道德行为,转向“医乃营业,乃职业”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市场化运行为主的医师行业必然损及普通民众的医疗权利;而国民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体现医疗保健的国家责任,制定了相应的诊金标准,而医师职业团体对地方政府的诊金规定做出了强烈的抗议,尤其以政府救济贫病的倡导为标靶,认为救济贫病是政府的责任,建议政府广设平民医院及施疗诊所、推行卫生访问看护及筹办健康保险。民国时期,围绕医师管理法律体制等重大问题所展开的激烈的学术讨论和有益的实践探索,既有惨痛的历史教训,也有宝贵的经验积累,值得当下的医疗法律体制改革反思和汲取。
曾森雄[10](2011)在《海峡两岸中医医疗纠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数十年来,中医医疗渐渐形成风潮,开始普遍受到世人之注意与重视,尤其如针灸等疗法,更盛行于东洋甚至欧美各国。鉴于此项发展趋势,国内之研究乃篷勃发展,各式新式教育之高等学校,创立中医学系与医药学系,专致力于研究与临床实验医疗。而医疗纠纷的案件,每年逐渐增加,而令人忧心的,是处理医疗纠纷的诸多方法,始终不能令人信服,这样会造成法院、医生、病患等三方面之压力与不安,更会加深医生与病患间的误会、猜忌,甚至于不断冲突的主要原因。海峡两岸同是中华民族,但由于历史上的关系,却形成了今日海峡两岸分离的状况。但是海峡两岸积极推动文化方面的交流,台湾地区的人民到祖国大陆地区开设医院也日渐增多,这有利于海峡两岸医疗技术的交流及人民健康的维护。可是由于海峡两岸的司法制度不同,万一发生医疗纠纷时,要知如何解决之道。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医疗纠纷在刑法的刑事责任上与民法的民事赔偿责任上,法制的异同与医疗纠纷之处理加以分析比较,了解海峡两岸刑法与民法之立法精神与规定的异同,加深对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对医疗人员的权益保护影响非常重大。论文通过古代文献资料,现代海峡两岸对于非法医疗行为在法律上规定的比较,由于台湾目前较无大陆中医师分类如此仔细的此种条件及背景,所以两岸此种中医类别的专业划分是差异很大,但均有其合理性。另外,大陆方面尚有乡村医生等,立法上的安排均基于法律不溯既往原则,接受现存的这些特种医师,且基于法律一致性和平等性考量,这些特种医师将来应逐渐淡出一般医师的法制外,使各地民众不分地区或乡城,都均有一定品质的医疗照顾;对于大陆的乡村医生未来建议由较完备的公医制度取代,即由国家负起照顾偏远地区民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对经济弱势的农村能够分派公职合格的医师驻诊,以人口的密集度来分为常驻或轮驻,并能够落实照顾广大农民的医疗需求,这也能符合大陆《宪法》。基于对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曾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在台湾方面刑法处罚医疗之过失,主要的形态为业务过失致死罪及业务过失伤害罪等二种类型相比较。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实习医师刑法的处理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方面做了比较。认为:1.适度减轻医疗过失犯罪的刑责:台湾现定刑法,对于过失犯程度之轻重,并没有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分类规定。因此只要被认定为有过失,又有明文规定过失行为之处罚,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可以成立过失犯。在医疗过失犯罪部分,也没有例外。只要在医疗上有过失致人伤亡者,就应成立医疗过失犯罪。台湾应否采行英美法系,对于刑事过失犯罪包括医疗过失犯罪在内只限于重大过失才负刑事责任。或者参考比台湾法律更进步的祖国中国大陆的刑法规定:医护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做为台湾刑法这一部分修法的重要参考。通过两个医疗纠纷案例的探讨,对海峡两岸中医法律责任差异作比较,得出:1.台湾医疗过失犯罪的基本类型所适用的刑法第276条、第284条,虽然有其优点,但是还是必须参考祖国刑法修正限于过失重伤罪以及过失致死罪二大类型,以求诉讼经济并减轻刑事责任,而达到「简明易知易行」的理想要求。2.台湾有必要制定类似大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特别法:随着时间大陆的经济和社会不断的发展,政府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制体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在医疗实践中所发生的一些医疗事故无论在鉴定、处理以及认识上存在着分歧和争议,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鉴于此,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2年2月20日第5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颁布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3.大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有侵权责任法规定更为深入:台湾方面民法有债篇各论的规定,将一般民事上常见的契约型态予以法制化,以适用各种不同契约的特性,台湾有学习大陆之必要修法设定专章。4.大陆法令用语相当白话,浅而易懂,值得作为台湾将来法制改革的参考:大陆法令用语相当白话,浅而易懂,台湾法制用语应简单化。例如以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之“侵权责任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有以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台湾方面民法第二百十七条则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所以,台湾法律用语精简又文言,对一般不是学法律的人自不容易了解,对于法律的推广和人民的认知,大陆方面法律用语较为通俗化,值得作为台湾将来法制改革的参考。5.台湾在刑法上有修正的必要:台湾地区方面对于医疗过失刑责的适用,可从刑法中修正,于刑法内订定医疗业务过失责任的专条,并且删除医疗业务过失轻伤刑责,仅保留医护业务过失致死法定刑五年以下修正为三年以下,及医疗业务过失致重伤罪之法定刑三年以下修正为一年以下,以对应医疗行为之特殊性。6.台湾应修正医疗纠纷鉴定之制度:台湾方面现行医疗纠纷仅设一级的鉴定制度,不服鉴定也仅能诉请委托鉴定机关提供卫生署参考。未来对于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修正,可善用刑事诉讼法条规定的“增加鉴定人”、“另行鉴定”、“审查他人之鉴定”外,又可以仿照公路法分为“鉴定”与“覆议”二级制度,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由卫生署或其指定之所属机关设立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与医疗纠纷鉴定覆议委员会,办理医疗纠纷鉴定及覆议事项”,以求更加完善。未来应尽快修正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之外,应培养更多的医师、法医师、专科医师及其它医事人员参与医疗纠纷的鉴定及覆议。也应鼓励更多的医事人员读法律,更多的法律人读医学,并参与医疗纠纷的鉴定及修法。如此可健全的鉴定制度与完善的鉴定成果。7.实施医疗过失保险制度:以台湾私立开业医众多的情况,实行强制医疗保险或成立保险合作社均属可行;大陆方面由于公立医院占多数,且医疗人员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其赔偿责任均由医院承担,较不需要医疗保险,可是在个体开业医院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保险仍有其实际需求,实施强制投保制度或较可行。8.海峡两岸有关举证责任之规定:台湾方面医事法制可借镜大陆之规定,修正之处如举证责任。台湾方面需由病患负举证责任,最好修正为像大陆方面之规定,由医师或医院负举证责任。因为病患较无医学知识,若由病患负责举证,常会吃亏。10.未来海峡两岸医疗纠纷的解决处理机制:对於未来海峡两岸医疗纠纷的解决处理机制,比较商务仲裁的方式,对于涉及伪劣药品、药品专利等,以超然中立、公正的机构设立在香港、澳门或者新加坡,成立仲裁机构,解决纷争。希能达到海峡两岸之规定各存其优点淘汰其不适的缺点,选择其长处补其缺处,俾为将来法令修改与海峡两岸医疗纠纷时之参考。
二、1例非法行医致死案的死因分析讨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1例非法行医致死案的死因分析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1)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鉴定意见本质探析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差异 |
一、对象差异 |
二、思维模式差异 |
三、时间检验时效差异 |
第二节 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 |
一、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 |
二、诠释框架非唯一性 |
三、背景信息影响鉴定意见 |
第三节 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 |
一、“意见”的表述呈开放性 |
二、鉴定标准的可选择 |
三、鉴定意见存在滞后性 |
四、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 |
第二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程序平等理论 |
一、程序平等新内涵 |
二、对等质证资格 |
三、平等对抗地位 |
第二节 实体真实理论 |
一、防止知识欺诈 |
二、清除鉴定意见瑕疵 |
三、确保鉴定意见可靠 |
第三节 诚信原则 |
一、主观诚信 |
二、客观诚信 |
第三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 |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 |
二、技术调查官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 |
一、司法案例库检索资料 |
二、实地调研资料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 |
一、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 |
二、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 |
三、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 |
四、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 |
五、对鉴定意见的评判选择能力不足 |
六、事实裁判权流失 |
第四章 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 |
一、福克斯诉查德案 |
二、糖业公司诉保险公司案 |
三、吉莱斯皮诉拉塞尔案 |
四、1875 年司法条例 |
五、民事诉讼规则 |
第二节 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 |
一、弗莱依案 |
二、多伯特案 |
三、乔伊纳案 |
四、锦湖轮胎案 |
第三节 英美法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 |
一、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 |
二、专家意见的范围 |
三、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 |
四、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 |
第五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 |
第一节 鉴定意见确认机制的排异性 |
一、推断解释与陈述感知内容的区别 |
二、专业知识依托与常识判断的差别 |
三、鉴定意见有效性与交叉询问的背离 |
第二节 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 |
一、司法程序价值与科学价值的冲突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 |
三、科学揭示真相更依赖知识权威 |
第三节 诉讼异议与科学争议解决机制不相容 |
一、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 |
二、鉴定意见的开放性易致争议 |
三、鉴定意见利益关涉的非对称性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科学顾问的确立 |
一、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 |
二、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 |
三、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
四、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 |
第二节 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 |
一、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 |
二、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 |
三、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 |
四、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 |
五、商业秘密属性的技术不得拒绝披露 |
第三节 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 |
一、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 |
二、流转记录信息供双方查询 |
三、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 |
第四节 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 |
一、法官科学素养的提升 |
二、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 |
三、推进审判专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浅谈法医在非法行医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任务(论文提纲范文)
1 案例资料 |
1.1 案例1 |
1.2 案例2 |
1.3 案例3 |
1.4 案例4 |
2 非法行医现场勘查 |
2.1 勘查前准备 |
2.2 现场勘查 |
2.3 现场分析 |
2.4 现场访问 |
2.5 尸体检验 |
3 讨论 |
(4)积极的限缩: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发展之要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缺陷和危机: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松弛 |
二、一般与具体:并不成功的替代 |
三、经验及规范:刑法因果关系的两次限缩 |
(一) 社会学层面的一次限缩 |
(二) 刑事政策学层面的二次限缩 |
四、择一或折衷: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走向 |
(一) 不同路径分歧的实质 |
(二) 归属层面教义学结构的弥补之路 |
结语 |
(5)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分类 |
一、业务过失 |
二、非法行医 |
三、虚假广告 |
四、名誉权 |
五、诊金纠纷 |
六、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 |
七、诬告陷害 |
八、欺诈 |
第二节 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分析 |
一、本文涉及的案例汇总 |
二、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简要分析 |
第二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法制背景 |
一、民国时期中医药立法与行政管理 |
二、司法制度概况 |
第二节 社会文化背景 |
一、混乱的医界 |
二、动荡的时局与治安 |
三、中医存废的争论 |
四、无处不在的竞争者 |
五、政府的压制 |
六、中医的自救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一节 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参与者 |
一、医方与患方 |
二、国家机关 |
三、中医团体 |
四、律师与媒体 |
五、其他人士 |
第二节 中医在纠纷过程中对自身权利的保障 |
一、保障医权 |
二、运用法律、聘请法律顾问及律师 |
第三节 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
一、进行诉讼 |
二、由行政机关处理 |
三、调解与和解 |
四、医疗损害鉴定 |
五、从两个案例看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四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 |
第一节 与明清民间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明清的民间医疗纠纷 |
二、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的转变 |
三、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转变的原因 |
第二节 与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的概况 |
二、民国时期中西医医疗纠纷的差异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四川省471例故意杀人案特征回顾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材料与方法 |
二、结果 |
(一) 人口统计学特征 |
1. 性别、年龄 |
2. 其他个人信息 |
(二) 案发时间与地点 |
(三) 作案人员 |
(四) 犯罪动机 |
(五) 作案工具 |
(六) 尸检结果 |
1. 损伤数量及类型 |
2. 损伤部位及器官 |
3. 死因 |
(七) 加害者行凶后反应及现场处理 |
(八) 其他 |
三、讨论 |
(一) 作案人员及受害者特征 |
(二) 案发时间与地点 |
(三) 犯罪动机、损伤与致伤物 |
(四) 死因 |
(五) 特殊人群作案 |
(六) 其他 |
四、结论 |
(8)我国无证行医的治理现状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无证行医治理概述及多中心治理理论 |
2.1 无证行医的概念、表现形式、特点及危害分析 |
2.1.1 无证行医的概念 |
2.1.2 无证行医的表现形式 |
2.1.3 无证行医的特点 |
2.1.4 无证行医的危害 |
2.2 治理的内涵 |
2.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无证行医治理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无证行医治理的基本情况 |
3.1.1 治理主体及职责 |
3.1.2 治理措施与手段 |
3.1.3 治理依据 |
3.1.4 无证行医的查处情况 |
3.2 当前我国无证行医治理的存在问题 |
3.2.1 重复查处率高,取缔不彻底 |
3.2.2 强调打击无证行医,忽视人群医疗需求 |
3.2.3 执法不严、形式主义严重 |
3.2.4 政府部门沟通不畅,协作不力 |
3.3 无证行医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卫生财政投入不足,个人支出过高 |
3.3.2 执法力度不足、执法能力有限 |
3.3.3 查处面临多重困难,效率低下 |
3.3.4 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政策失灵 |
3.3.5 药品销售把关不严,监管缺位 |
3.3.6 公立医疗资源分配不公,民营医疗发展受限 |
3.3.7 无证行医者唯利是图、利益熏心 |
3.3.8 患者就医观念错误,自我保护意识差 |
3.3.9 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不强 |
第四章 完善无证行医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
4.1 政府:完善治理政策,加大治理力度 |
4.1.1 增加卫生投入、优先保障基本医疗服务 |
4.1.2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提高服务,降低收费 |
4.1.3 完善信息收集,实现资源共享 |
4.1.4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 |
4.1.5 强化部门协作,实施分段治理 |
4.1.6 加强药品监管、阻止药品流入无证诊所 |
4.1.7 健全治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
4.2 市场:增加医疗资源供给,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
4.3 公众:主动参与无证行医治理工作 |
4.3.1 无证行医者:选择正确就业,拒绝无证行医 |
4.3.2 患者:树立安全就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4.3.3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合理行医 |
4.3.4 非政府组织:积极发挥社会监管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民国医师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 |
二、学术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民国医师群体的样相 |
第一节 正式医师 |
一、中医师 |
二、本国西医师 |
三、外籍西医师 |
第二节 民间医师 |
一、巫医 |
二、江湖游医 |
第二章 民国医师管理法制化的肇兴 |
第一节 从“医学国家化”到医师管理法制化 |
一、民国时期“医学国家化”的提出 |
二、医师管理法制化的路径 |
第二节 民国医政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
一、中央医政体系 |
二、地方医政体系 |
第三章 民国考医制度 |
第一节 清末考医的兴起 |
一、古代考医 |
二、清末考医的兴起 |
第二节 民国考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
一、考医的提出 |
二、考医在西医的试行 |
三、中西医考试的统一 |
第四章 民国医师执业认许制度 |
第一节 中医师执业的认许 |
一、对中医师执业的限制 |
二、中医师执业的存废之争 |
三、中医师执业法律地位的确立 |
第二节 本国西医师的执业认许 |
一、西医师执业的核准 |
二、西医师执业许可制度的“刚柔”之争 |
三、西医师执业许可制度的确立与补充甄训 |
第三节 外籍医师的执业认许 |
一、自外交证明到医政认许 |
二、外籍医师执业认许的规与从 |
第五章 民国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一节 医师的权利 |
一、开业权 |
二、诊治权 |
三、签署医疗文书的权利 |
四、诊金收取权 |
五、加入公会权 |
第二节 医师的义务 |
一、应招请义务 |
二、遵从执业规范的义务 |
三、诚信义务 |
四、对官厅的报告与遵从义务 |
第六章 民国医师的职业保障 |
第一节 保障缘由 |
一、人身保障缺乏 |
二、名誉侵权多发 |
三、刑事追究泛滥 |
四、诊金收取困难 |
第二节 保障手段 |
一、医师保障法令 |
二、医师维权组织 |
三、医师维权行动 |
第三节 诊金问题 |
一、诊金的授受 |
二、诊金的规制 |
三、诊金的反思 |
第七章 民国医师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民国医讼案件的鉴定 |
一、法医解剖掀起医讼案件鉴定革命 |
二、西医讼案的鉴定 |
三、中医讼案的鉴定 |
四、专家证人出庭证明协助医讼鉴定 |
五、观念、技术上的冲突与融合 |
第二节 民国医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
一、民国前的庸医杀伤人罪 |
二、民国医师业务过失罪 |
第三节 民国医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
一、罚金 |
二、停止营业、吊销执照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海峡两岸中医医疗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古代文献资料之探讨 |
第一节 医疗纠纷自古有之 |
古代明文规定医疗过失之处罚 |
古代的医事过失犯罪 |
第二节 古代中医过失与现代刑法的过失不尽相同 |
第二章 海峡两岸对于非法的医疗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之比较 |
第一节 合法行医是医疗的保证 |
第二节 海峡两岸对医师制度分类的不同 |
第三节 海峡两岸对中医师执业的积极资格与消极的资格在条件上的不同 |
第四节 海峡两岸对非法医疗行为在行政法律、刑事法律规定上的差异 |
一、中医师执业在行政法律上的差异 |
二、中医师执业在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同 |
第五节 海峡两岸对于医疗行为定义的差别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峡两岸中医医疗事故纠纷法律之比较 |
第一节 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以及特征 |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 |
二、关于医疗事故的特征 |
第二节 大陆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与分级 |
一、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之规定 |
二、对于医疗事故加以分级 |
第三节 对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
一、对于医疗事故预防之规定 |
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者的权利 |
三、发生医疗事故后的报告与处置要求 |
第四节 海峡两岸医疗纠纷所负对刑事责任之差异 |
第五节 海峡两岸医事过失犯罪的列表比较 |
第四章 实习医师刑法上之过失问题 |
第一节 实习医师的过失问题值得重视 |
第二节 实习医师与指导医师之间的医事过失犯罪类型 |
第五章 海峡两岸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之规定 |
第一节 在大陆方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 |
第二节 大陆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及程序 |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 |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之规定 |
第三节 在台湾方面现行医疗鉴定之规定及流程 |
一、现行医疗鉴定的规定 |
二、鉴定流程之规定 |
三、设有回避的规定 |
第四节 鉴定小组应该做出合理的建议 |
一、建议鉴定意见书,应记载不同的意见 |
二、建议给当事人有书面陈述意见机会 |
第五节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情形 |
第六章 海峡两岸中医民事责任之差异 |
第一节 医疗之民事过失责任 |
第二节 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不同 |
第三节 海峡两岸大陆地区相关法律规范 |
第四节 海峡两岸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中医医疗的民事法律之差异 |
第七章 有关医疗纠纷案例之探讨 |
第一节 必须明确各种医师的医疗范围 |
第二节 有关处方不适合病症而致死案的探讨 |
第三节 误诊引起败血症致死案之探讨 |
第四节 就中医师逾越医疗权限时的刑事上责任 |
第五节 中医医疗纠纷案例 |
一、中医医疗纠纷中针灸推拿方面的案例 |
二、因过失伤害、致死及违反医师法的医疗判决 |
第八章 医疗纠纷解决日益重要 |
第一节 如何减少医疗纠纷事件之发生 |
第二节 医疗纠纷如何正确谈判解决纠纷 |
第九章 建议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适度减轻医疗过失犯罪的刑责 |
一、法治的成败,最重要的关键,是在于法律之规定是否周全完善 |
二、适度减轻医疗过失犯罪的刑责 |
三、免除过失轻伤害的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台湾有必要制定类似大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特别法 |
第三节 台湾应修正医疗纠纷鉴定之制度 |
一、实施医疗过失保险制度 |
二、海峡两岸有关举证责任之规定 |
三、未来海峡两岸医疗纠纷的解决处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1例非法行医致死案的死因分析讨论(论文参考文献)
- [1]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D]. 徐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回归与突破: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在归属层面的厘清[J]. 梁云宝.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 [3]浅谈法医在非法行医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任务[J]. 石学志,亓冰,王军,张平,张飚. 中国司法鉴定, 2019(05)
- [4]积极的限缩: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发展之要义[J]. 梁云宝. 政法论坛, 2019(04)
- [5]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D]. 阎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四川省471例故意杀人案特征回顾性分析[J]. 吴畏,陈晓刚,邓振华. 证据科学, 2019(01)
- [7]对一起非法行医致死案件的思考[J]. 赵娟. 法制与社会, 2017(05)
- [8]我国无证行医的治理现状及其完善研究[D]. 毛文松. 西北大学, 2016(04)
- [9]民国医师法律研究[D]. 王启辉. 南京大学, 2015(06)
- [10]海峡两岸中医医疗纠纷研究[D]. 曾森雄.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