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消费者联盟赞成限制麻黄(论文文献综述)
王琪[1](2021)在《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妇女的家庭生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涂钒[2](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张怡[3](2020)在《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人们通过消费来表达自己对于现实生活的直接诉求,消费也是社会生产和发展的最终目的和动力。大学生是时代的先行者,其消费观不仅能够折射出当前我国社会的整体消费状况,也能够帮助我们对于未来消费社会的发展趋势做出一定预判,及时调整社会的经济政策与发展战略,改革生产方式,以更好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期望。新时代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要建设者和后备军,消费观作为价值观的重要构成范畴,能够通过直接支配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改变大学生的生活方式,影响其正确的价值观形成。因此,调查当代大学生的消费观领域,并对新时代大学生的消费观教育进行优化探究,不仅是我国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与绿色大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多元文化交织的全球化过程中抵御西方文化入侵,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最佳选择,更是立德树人理念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全新实践与突破。针对新时代大学生消费群体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论文通过问卷调研的方式以郑州市四所高校的1075名在校大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对当前大学生的消费和消费观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探究。在对当前大学生的主要消费来源与消费水平、消费结构与主要消费方式、影响其消费的主要因素等基本情况的调研基础上,可以发现,纵然时代在变迁,社会的生产力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发展提升,但勤俭节约的务实性消费仍然是我国大学生消费生活中的主旋律,与此同时,追求高端品牌的奢侈性消费也在大学生消费中初露端倪,个性化消费与感性化消费则是体现出新时代大学生追求精神消费的代表性新趋势。而新时代大学生在消费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从众性消费动机广泛、享受性消费趋势突出、符号化消费现象严重、超前消费现象普遍。究其原因是复杂而多样的,既与西方腐朽文化的传播有关,又与经济转型过程中,不良媒体对于消费经济的过度解读与推波助澜密不可分,既是高校在消费观教育方面存在滞后与不足的结果,又与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的变迁以及家长对于消费观教育方面的忽视有关,还包括大学生自身心智成长发育的不成熟等多种内在原因。以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消费思想为根源和底色,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消费思想为科学原则,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消费思想为指引方向,结合国内外有关消费的理论文献,本文认为新时代大学生的科学消费观应当至少具备绿色、勤俭节约、合理正义、全面发展四种内涵,形成以政府为主导,高校为重点,家庭为依托,个人为保障的全方位教育场域,引导当代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消费观。
邢蕊[4](2020)在《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文中指出新亚药厂是抗战时期发展颇为迅速的民族化学制药厂。新亚化学制药厂是1926年5月由会计师许冠群、药师赵汝调等人合伙创立的弄堂小厂。第二年改组为新亚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初创时期经营人寿水、化妆品、注射液和中性玻璃。“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事变”后,受国内抵货运动的影响,药厂全面收缩化妆品,扩充制药部。先后设立药丸、药片、药膏工厂,购入机器设备。1933年原有厂房不敷应用,制药部迁入新闸路1095号,而麦根路用于专制各种玻璃。两年后设立新亚化学药物研究所研究国产药材的有效成分和星牌药品的剂型改良。到全面抗战前,药厂实现初步发展,行业地位提升。全面抗战初期,制药行业面临厂房被毁、财产侵占和交通阻隔等困境。新亚药厂积极应对。针对战时卫生材料和传染病增加的情形,上海本埠先后成立了新亚卫生材料厂、新亚血清厂等联系机构;为了实现普通原料自给和产品改良,成立新亚生物研究所的同时加大发明奖励刺激;为了开拓后方业务,成立香港新亚药厂转运原料、设备及药品。租界沦陷后,沦陷区设立商业统制会严格控制物资流动,上海与外界交通几乎断绝。新亚却发展成为以药厂为核心横跨金融、地产、棉纺织等各个领域,联系企业达35家之多的“新亚王国”。但好景不长,战后美药倾销,国民政府管制,制药行业陷入惨境,新亚药厂的经营也陷入困境。新亚药厂之所以能从弄堂小厂迅速发展为“新亚王国”,离不开药厂良好的环境适应力和产品竞争力。而药厂之所以具备两大竞争优势的背后又离不开总经理许冠群的经营和企业家精神的支撑。许冠群不仅是企业的创办者、所有者,更是抗战胜利前企业的最高经营者。他的社会关系、经营理念和企业决策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新亚药厂在他的领导下表现出强大的活力,也随他的离开而走向衰落。所以本文将试图梳理新亚药厂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药厂对战争的应对,集中考察企业家许冠群对新亚药厂的影响。
吴盛杰[5](2020)在《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文中指出本文采用“中观”的视角,以1949年以后南京地区城乡商业的变革为中心,尝试考察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及驱动要素。建政前,商业在南京的经济结构中占比很大,工业占比则较小。新政权建立后,提出了要将“消费的南京转向生产的南京”的总体目标。在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导下,新政权逐步对南京城乡商业的结构和形态进行了重构。首先,新政权通过打击投机、稳定金融物价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新的经济秩序,与此同时,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南京的消费商业迅速衰落,新政权则乘势展开了对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急剧的变化使得私营商业一度陷入困境,经过政策调整以及广泛的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城乡商业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朝鲜战争时期,由于加工订货的增多,私营商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这一进程被打断,且相比于私营工业,私营商业在运动中受到了更大的冲击。新政权则利用这个机会进一步展开对南京城乡商业系统的重构,南京市的经济结构自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南京首先根据中央的政策淘汰了私营批发商,其次由于市场大环境的变化,从统购统销的几个行业开始,私营零售商也逐渐接受改造。及至1956年开始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南京的社会商业走向全面的公有化,但过快改造打乱了商业系统的运行,给城乡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不得不再次回到市场机制。本文以南京地区的报刊、档案资料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在关注国家政策的制定的同时,也详细考察了南京市新政权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这个过程,本文展示了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在私营商业的改造之外,也注意到了公营商业的发展及其在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与过往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初期政治经济变革研究中的一些观点展开对话,并提出政治考量是驱动地方经济变革的主要因素。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共八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中共占领南京之后在南京建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过程,其中重点考察了中共接管大城市的经济政策的形成过程以及在南京的执行情况。第二章主要论述新政权对南京社会商业进行的初步改造,其中重点考察了针对南京市社会商业的具体情况,新政权在私营商业改造、城乡物资交流和工商关系的变革上所具体施行的办法。第三章主要论述第一次商业调整政策出台的背景、方案及其在南京推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第四章主要论述朝鲜战争开始后,南京市新政权面对战时状况对社会商业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处理。第五章主要论述南京的“三反”“五反”运动及其对社会商业变革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六章主要考察南京地区地方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成果与问题。第七章主要论述在进入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后,南京市新政权对私营批发商、私营零售商的改造过程,以及在城乡推行粮食统购统销的过程及其一系列的影响。第八章主要考察在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来后,中央政府、南京市新政权与南京私商、小商小贩之间的三方互动及其结果。
李攀[6](2019)在《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意义上的合作运动源于西方,却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9世纪初,英、法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合作社的思想,并进行了实践探索。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成立至今,合作社的发展历经一个半世纪。在这一长期历史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合作社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和论断,成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科学指南。二十世纪初叶,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时,合作思想作为一种“救世”学说被引入中国,中华大地上各种政治势力、各类社会团体出于各自目的,曾试办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共产党与合作社渊源颇深,中共自诞生伊始就把发展合作社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问题的重要举措。1922年9月,毛泽东参与创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从此合作社的种子开始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生根发芽,其中,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陕甘宁边区的南区合作社是其典型代表,也是供销合作社的雏形。1950年7月,组建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具体业务。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合作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那时起,6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创造了光辉的业绩,也经受了不少挫折。供销合作社因农而生、因农而兴,它扎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引导亿万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左”的观念的影响,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曾发生过多次改变,经营管理机构也屡遭撤并,和国营商业“三分三合”,尽管如此,其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办社宗旨始终没有变化,即便在“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左”的错误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依然坚守岗位,为稳定农业、发展生产做了大量工作。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供销合作系统进行了改革,一度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遭遇经营困境,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90年代中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得以重建,供销合作系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一重要指示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回顾历史是为了总结经验,引领未来。本文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研究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决策层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认识过程、决策过程,考察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效果,探究供销合作社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正在进行的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提供镜鉴和参考。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综述、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之处及研究重难点等基本情况。第一章,回顾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演进过程,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对建国前中共领导合作社的历史进行归纳,勾勒出供销合作社萌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和轨迹。第二章,主要研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重点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梳理供销合作社发展方针的演化、确立过程。研究供销合作社超常规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具体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供销合作社落实“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做法举措及成效。探讨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过程。第四章,探究“大跃进”期间,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过程及原因。研究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后,供销合作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供销部”的实际影响。研究中央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实际效果。第五章,研究文革对供销合作社造成的严重损失。探讨文革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为稳定农业生产起到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研究探讨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具体过程和实际效果。对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行总体评价。第七章,探究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陷入经营困境的具体原因。研究供销合作系统摆脱困境的历史过程。第八章,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总结党领导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
许正[7](2017)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全世界在二战结束后出现了六十余年的“长期和平”。这种所谓的“和平”,是在美苏紧张对峙、核武器的发明及其技术的扩散以及全球军备水平大幅升级的背景下出现的。因此它不仅没有使得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变得重要性,相反却变的更为突出。表现在安全观念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没有整个人类的共同安全,单个国家的安全是较为脆弱和没有保证的。在实现安全的手段上,安全机制作为中观层次解决方案中最具影响的流派之一,得到了学界人士更多关注。根据相关理论,安全机制是指国家这一行为者在双边或多边军事关系上或在某个全球共同关注的特定安全问题领域上达成的相互遵守的协定与规则。安全机制的确立并不必然仰赖成员在制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一致,与之相反,它常常是在对立的政治世界中寻求对威胁和武力使用的约束与控制。而且安全机制中的大部分属于问题性质,目的是解决特定的安全议题,应对威胁整个人类安全的议题。自19世纪初拿破仑战争结束以来,人类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安全机制“欧洲协调”应运而生,它所确立的谈判制度和协商精神,成为了之后各个安全机制所遵从的标准。无论是国际联盟、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欧洲安全合作会议还是上海合作组织这些安全机制,大体上都是在“欧洲协调”确立的原则上所构建的。尽管这些安全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不足之处,甚至其中某些安全机制早已解体,但是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对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都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湄公河次区域位于中国和南亚次大陆之间,是连接中国与东南亚和南亚的枢纽,西靠马六甲海峡、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海域,战略位置十分重要。大湄公河次区域是一个地理相连数目高达六个的国家板块群,而且由于该地区战略地位重要且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自然成为了大国博弈的一个重点区域,从英法殖民时期至今以来便战乱不断,各个大国在不同时期的介入成为了威胁该地区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衍生的大量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导致的地区的安全问题会不定期的爆发。尤其是在冷战时期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甚至被描述为“叛乱的地区”、“东方巴尔干”和“多米诺地区”。新建立的民族国家虚弱的社会和政治凝聚力,后殖民时期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域内意识形态的一度两极化,跨国有组织犯罪、地区分离主义的猖獗以及抵御经济风险的薄弱,都表明了该地区地缘政治经济的特征。这些冲突不仅危及到某些国家政权的存亡,也对该地区的整体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安全机制的构成上,根据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形势的历史和发展。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包括次区域各国领导人及部门首长定期会晤机制;安全决策和信息交流机制,其中应设置秘书处、成员国常驻代表机构、观察员机制和对话伙伴机制,以加强六国间安全信息的交流;维和机制,其中应包含各国总参谋长会晤机制、安全理事会以及一支必要的维和部队,由各国总参谋长和安全理事会来统一指挥维和部队,应对域内各种安全威胁;核不扩散机制,包括负责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的裁军事务部们,还有提供技术支持的裁军研究所;警务合作机制,包括警察首长定期会晤机制、联合武装执法巡逻机制、统一逮捕令制度、犯罪情报交流机制和警务培训制度等;联合演习机制,次区域各国定期举行联合演习,以增强次区各国应对地区安全问题的协同行动能力,增加政治互信。根据以上安全机制的构成,次区域的安全机制的构建已经迫在眉睫。首先,泰国和柬埔寨、柬埔寨与老挝、泰国和缅甸依旧中国和越南之间的领土争端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能源安全问题、环境安全问题、跨国拐卖妇女儿童和毒品犯罪问题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在冷战结束后又纷纷涌现出,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地区安全问题变得愈发的棘手。而且,次区域既有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如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已逐渐沦为摆设,无论是在结构上或是效果上都远不足以应对区域内日益严重的各类安全问题。由于冷战时期分属不同阵营,次区域各国在冷战时期曾多次兵戎相见。泰国在冷战初期,追随美国在次区域的反共政策,武装干预了越南和老挝的民族解放战争。越南在冷战时期为实现称霸东南亚的企图,在苏联的支持下,曾武装侵占了柬埔寨并与中国和泰国在边境上爆发了冲突。尽管战争已经结束多年,但意识形态的差异和战争留下的后遗症,次区域各国的政治互信依然不足。而且,由于长期遭受殖民掠夺和战争频发,再加上统一后的新政府采取了错误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次区域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低下,需要依赖国际援助才能维持国家正常运转。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至今被联合国列为“世界最不发达国家”。泰国和越南则是因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而遭受金融危机的重创,越南在十年内连续遭遇两次经济危机;泰国军事政变频发,历届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计划经常夭折,缺乏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目前泰越两国的经济复苏仍未有明显起色。中国云南省作为与次区域各国对接的重要窗口,在中国国内各省的经济排名中常年处在倒数的位置,经济指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均严重滞后。尽管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但由于该地区重要的战略地位和抑制中国在该地区日益增长的影响力,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澳大利亚以及部分欧洲国家纷纷在该地区展开角逐,次区域部分国家被迫在各大国的竞争缝隙中,采取平衡外交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次区域各国政治互信的不足,经济的落后和域外大国的干预等因素对该地区安全机制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路径,应遵循以“先易后难”与“合作求安全”以及“以经济合作带动安全合作”的理念,循序渐进的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首先,要加强次区域各国间的互信,建立互信机制,强化安全合作。根据现阶段次区域的安全形势,建立互信机制是完成构建安全机制的首要条件,实践的可行性相对更大。在“循序渐进”和“先易后难”的构建原则下,互信机制的构建需要搁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正确看待其它国家的发展道路。争取前期成功建立起沟通协商子机制、危机评估子机制与危机评判子机制,以加强在平时以及预防或处理潜在安全威胁的协调。在以上三个子机制的基础上,构建起次区域国家间的互信机制。其次,进一步深化次区域各国间的经贸合作,以经贸合作带动安全合作的进程。继续加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的建设,首先,明确现阶段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建设的不足。在政治、经济、人文方面继续推进经济走廊的建设。再次,拓宽融资渠道,吸纳更多的投资资金,为新阶段次区域的经济合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此外,还有继续深化次区域国家的环境合作。在深入推进以上三个领域的基础上,将老挝作为中国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加以重点经营,推进“中老友好合作条约”的谈判与签署,以经贸合作带动安全合作,以此给次区域其它国家树立典范,在条件成熟时将相关模式向柬埔寨和泰国扩展,并最终覆盖到缅甸和越南。以“中路突破”带动两侧应该是中国与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在进行安全合作的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这些更为密切的经贸合作势必对地区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带动地区安全合作的开展和地区安全机制的建立。除此之外,还需要开展次区域功能性合作情报共享。其中包括推进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探索展开次区域金融合作、深化次区域国家间产能合作以及加强民间交流,发挥民间外交的特殊功能,为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提供建设性思路。
应品广[8](2012)在《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虽有竞争政策的实践,却无竞争政策的理念。更由于“竞争政策”是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的,导致实务界和学界都倾向于将竞争政策仅仅理解为“竞争法律”,而忽视了对于我国这样的转型国家而言,法律之外的体制改革和竞争推进同样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各国竞争法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遭遇的困难和阻力则进一步催生了竞争政策研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既已将竞争法研究上升到竞争政策的高度,就不得不考虑竞争政策赖以存在和实施的整体授权环境,特别是宪政环境。这不仅是因为竞争政策的产生、运行和目标定位都与一个国家的宪政机制和宪政文化密切相关,还因为竞争政策的实施关乎实施主体之间的分权问题(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比如请愿自由和营业自由)的保障和平衡问题以及宪法中的“经济条款”(比如“经济制度条款”、“国有经济条款”和“所有制条款”)的解释问题。以此观之,不在竞争政策的框架内理解竞争法,就不能洞悉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改良的方向;不在宪政的高度审视竞争政策,就很难把握作为经济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竞争政策是否符合民主宪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构建竞争政策的宪政基本分析框架。该框架以竞争政策为分析对象,以宪政为分析视角,在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审视竞争法,在宪政的视角下看待竞争政策的产生、目标、实施和推进。对于反垄断法产生动力的考察发现:要不要出台反垄断法,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出台一部什么样的反垄断法法,却是主要受政治因素影响。对于反垄断法运行轨迹的考察发现:反垄断法尽管经常偏离既定轨道,但是仍然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轨迹,遵循某个中间平衡点呈钟摆式的偏离回归。上述现象印证了宪政视角下的“政治博弈”理论:竞争政策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自我发展的政治博弈过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政治互动),博弈力量的对比和授权环境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反垄断法的内容及其运行的轨迹。突出反垄断法的“政治因素”并非否定其经济基础或社会基础,而是在承认后两者之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重新唤起对政治因素及其博弈力量的关注。对于竞争政策目标的考察发现:理论上存在一元论的效率主义、多元论的公共利益主义和终极目标论的消费者主义三种观点,并且后两者已经成为各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官方立场和主流观点。尽管如此,仍有许多经济学家和知名学者主张一元论的效率主义。这并非简单的学术之争,而是隐含着重要的学术关怀。效率主义者们试图建立一元化的目标,防止法律实施的过度“政治化”,最大程度地避免竞争政策受到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不良影响。然而,竞争政策本身的公共属性必然使它成为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对象。在宪政视角下,目标之争是政策博弈的具体表现,多元化的目标也是民主社会的现实需求。竞争政策目标的消费者主义倾向,可以理解为是对理想和现实的一种调和: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是消费者,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消费者福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单一目标远离政治干扰的诉求,同时也满足了多元利益主体的现实需求。对于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的考察发现:竞争政策的实施既涉及到纵向分权问题(中央实施与地方实施),也涉及到横向分权问题(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其中,竞争政策实施的纵向分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尽可能防止竞争政策实施的地方保护主义;第二,尽可能激励地方开展竞争执法和竞争司法。一个国家的授权环境(特别是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一个国家采纳何种分权模式,以及竞争政策的地方化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我国而言,建立竞争政策实施的中央执法系统和中央司法系统是理想方案,但是在当前授权环境下,更明智的选择是完善竞争执法地方授权机制,并严控司法地方化。竞争政策实施的横向分权则不仅关乎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的分权机制,还涉及公共执行内部的分权机制。公共执行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机构多元化”和“手段多样化”的现象。由竞争主管机关和行业主管机关分享竞争执法权,不仅具有效率优势,也具有分权优势。同样的,私人执行也不仅仅是公共执行的“补充”,而是一种替代性的“分权”机制。单纯的公共执行或私人执行都不足以有效地实施竞争政策,它们的分工和合作才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实施体系。对于竞争政策实施难点的考察发现:政府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涉及宪政层面的政府权力控制和基本权利保护问题;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涉及宪法经济条款的解释以及保障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问题。政府反竞争行为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相结合的产物,肇始于特定授权环境下政府干预市场的需求和私人(特别是利益团体)请愿权利的行使。因此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理解和规范,不仅应关注政府(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行为,还应关注私人请愿行为。前者要取得合法性,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不侵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并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后者要取得合法性,则需要在不同宪法自由权(请愿自由和营业自由)中取得平衡。但是不管怎样,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判断,不能建立在是否存在实体权力(利)以及程序是否合法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对市场效果的综合考察之上。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反垄断法,而是需要积极寻求“竞争推进”的手段,逐步缓解和消除不利于自由竞争的制度安排。此外,国有企业在理论上是作为特殊的公共机构而存在的,但是我国长期将国有企业定位为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导致国有企业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使其更有“动机”和“能力”实施反竞争行为。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法不可能平等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条款和“国有经济”条款与反垄断法的适用存在内在冲突,使得如何理解和适用宪法条款成为影响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应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重新定位为构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并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结构,由立法机关而非行政部门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引入“竞争中立政策”,消除国有企业因所有制而产生的竞争优势,并通过有利于竞争政策的宪法解释获得宪政支持。对于竞争政策推进理念和措施的考察发现:“竞争推进”是单纯竞争执法之外实现竞争政策目标的“另一条道路”,旨在通过竞争宣传、竞争咨询、竞争审查和竞争评估等制度影响政府和社会公众,营造“竞争有益于经济”的社会共识。但是,竞争推进的有效性与竞争政策在一个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国家高层的支持力度、立法或政策的明确要求以及竞争推进机关所掌握的资源和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我国整体授权环境并不是非常有利于竞争政策发展的情况下,在立法上赋予竞争主管机关(包括享有竞争执法权的行业主管机关)竞争推进的职能异常重要。与此同时,通过竞争执法带动竞争推进、通过“能力建设”提升实施能力、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培育能够与垄断力量相抗衡的社会力量,也是我国竞争推进的可行路径。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特殊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竞争推进的重点对象必然是政府本身。与此相应,中国竞争推进的主要目标应该是推动竞争咨询制度乃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总而言之,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框架提供了两大视角:一是从“从授权环境(特别是宪政环境)看竞争政策”;二是“用宪政理念分析竞争政策”。从这两大视角出发分析竞争政策的产生、目标、实施和推进,得出了一些与传统反垄断法分析不同的结论。该视角及其结论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对于学界而言,可以抛弃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考虑如何在特定授权环境下最大化地实现竞争政策的公共价值;第二,对于执法者而言,可以抛弃过于僵化的“现实主义”,考虑如何通过关注竞争政策的公共价值和提升自身能力引导授权环境的渐进式改变。
帅满[9](2012)在《信任建构机制与发展逻辑阐释 ——对S市安全食品行动的过程分析》文中提出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情况下,我国社会出现多种多样的应对策略,有个体性的,也有有组织的,有自发的,也有体制性的。民众的食品安全应对举措正是信任缺失的功能替代品,反映了我国低社会信任度的特点,而这与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社会信任结构旧破而新未立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S市出现了以“菜团”和农夫“市集”为标志的安全食品行动。论文关注安全食品行动者针对食品的安全性得不到信任的情况,如何通过结成团体、成立组织,以自己的行动寻找到放心的食品;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碰到什么问题、如何解决以及应该如何看待安全食品行动者们的行为。结论发现,行动者们通过独特的技术和人际运作方式能够建构信任,从而获得这样的食品,即寻找到信任缺失功能替代品,但是需要付出比较高昂的成本,因此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前景也并不十分明朗。但在结成团体和组织生产、获得安全食品的过程中,他们形成了一种敢于面对公众检验和监督的姿态和气质,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形成了积极信任,具有中间团体的功能,这样的中间团体对于建构社会信任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安全食品行动的意义也许更多的不在于他们能否找到安全的食品、这一模式能否扩展和复制,而在于在这个行动的过程中生产出了公共性(菜团、市集自身的信任结构),生产出了这个社会稀缺的信任、生产出了社会。安全食品行动在国外均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虽然在中国刚刚出现,但加入的人越来越多,影响也越来越大,不过其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不少的隐患。安全食品行动者多为中产身份,显示了食品安全风险分配的阶层不均等性特征。安全食品行动发送出的信号是丰富的:在国家力量还没有其他力量能与之抗衡时,“弱者”可以有哪些“武器”,民众有哪些表达的方式?安全食品行动者们的理念是否是一种类似宗教的、无声反抗性质的思想意识?这会不会是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向和一种新的路径,即从内在上来进行升华和超越?在市场中加入互惠,并在日常生活中裹挟和践行改良社会的理念,即日常生活的政治化,这是否是一种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我们是否应该对中产者意识和行动力对于社会改变的巨大潜力给予更多关注?结成团体进行行动、应对风险,这会不会是中国个体化之后再入嵌的一种可能性?若机会允许,笔者希望对北京的农夫市集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探究行动背后的文化和意识根源,从而对上述提出的问题有一个较好的解答。
林晓萍[10](2012)在《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研究:19451973》文中研究说明在至今长达百年之久的美国毒品控制史上,以外交、法律与医疗为三项基本内容的美国毒品控制模式,在这三者互为排斥却又相互包容的交叉关系中得以确立。与美国实力增强及霸权地位相呼应,以禁止为核心的美国毒品控制理念也为此而成为全球毒品控制体系的核心价值所在,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广。就此意义而言,对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来龙去脉及其经验教训加以探析,可加深对美国毒品控制的常态乃至现有全球毒品控制体系之历史脉络的立体性认识。本文所涉及的美国毒品控制模式,是一个包含了禁毒外交模式、法律惩戒模式与成瘾治疗模式“三位一体”的全方位毒品控制体系。其中,禁毒外交不仅催生了早期的法律惩戒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成瘾治疗模式在联邦层面上的确立。反之,不断丰富的法律惩戒模式的内容则为禁毒外交政策的推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毒品战争”时期所确立的成瘾治疗模式,不仅反映了新时期美国社会在成瘾认识上的重大变化,而且再次显示了毒品控制模式相互间所存在的互为影响的能动关系。本文以时间为主线,在关注历史事件交互影响这一特征的前提条件下,对相关文献、书籍以及前辈们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结构性的梳理;在尊重美国毒品控制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对于美国毒品控制模式在其确立及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跨学科内容也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多层面学术探索。尤其是,本文采纳了文献、个案、信息乃至跨学科的多方位定性分析法,在对二战之后到7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内容与特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索之后,针对其类似的目的、共有的联邦地位以及相同的历史性存在等方面重新加以确认,并进一步捋清了以禁毒外交、法律惩戒与成瘾治疗为基本内容的毒品控制模式之结构,从而为进一步全面了解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价值理念、本质特征乃至现行的美国“毒品战争”提供了一个学术性的平台。
二、美国消费者联盟赞成限制麻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消费者联盟赞成限制麻黄(论文提纲范文)
(2)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3)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创新点 |
二、概念解析与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相关概念解析 |
1.消费 |
2.消费观 |
3.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 |
(二)研究的理论依据 |
1.中国传统消费思想 |
2.马克思恩格斯的消费思想 |
3.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消费思想 |
三、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的调查研究与现状分析 |
(一)调查方案的总体设计与结果分析 |
1.调查的对象与实施目的 |
2.调查问卷的题目设计 |
3.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4.调查结果的对比与分析 |
(二)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的现状 |
1.勤俭节约的理性消费是主旋律 |
2.感性化消费是新趋势 |
3.奢侈性消费初露端倪 |
4.个性化消费异军突起 |
(三)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存在的问题 |
1.盲目性消费广泛 |
2.享受性消费突出 |
3.符号化消费严重 |
4.超前消费普遍 |
(四)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出现问题的原因 |
1.西方腐朽文化的影响以及不良传媒的推波助澜 |
2.高校对于消费观教育培养的滞后与不足 |
3.家庭结构的改变以及家长对于消费观教育的忽视 |
4.大学生自身心智发育的不成熟 |
四、引导新时代大学生形成科学消费观的路径探究 |
(一)新时代大学生科学消费观的内涵 |
1.绿色的消费观 |
2.勤俭节约的消费观 |
3.正义的消费观 |
4.全面发展的消费观 |
(二)引导新时代大学生形成科学消费观的现实路径 |
1.政府主动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消费环境 |
2.提高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水平 |
3.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潜移默化作用 |
4.加强大学生主体的自我教育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科研鉴定成果 |
附录3 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状况问卷调研 |
致谢 |
(4)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回顾 |
(一) 传统中药堂研究 |
(二) 近代中国新药研究 |
(三) 企业经营管理与个案研究 |
(四) 研究评述 |
三、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创新点与概念界定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四) 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新亚药厂的创办与初步发展 |
第一节 药厂的创办 |
一、近代中国上海西药制造行业发展概述 |
二、新亚药厂的创办与初期经营 |
第二节 药厂的初步发展 |
一、经营方向的转变 |
二、历次增资的动机与手段 |
三、药厂的组织结构与生产概况 |
四、稳步发展与行业地位的提升 |
第二章 战时环境下药厂的应对与经营 |
第一节 战争前期的应对与经营 |
一、战争初期的整体影响 |
二、药厂的应对及经营的转变 |
第二节 沦陷之后药厂的应对 |
一、沦陷后的环境变化 |
二、药厂的应对 |
第三节 内战时期药厂的经营 |
一、战后的经济环境 |
二、药厂的经营 |
第三章 新亚药厂的产品研发 |
第一节 早期的产品研发 |
第二节 星牌药品的研制 |
一、星牌药品的研究条件 |
二、星牌药品的研究结构 |
第四章 新亚药厂的产品结构及营销 |
第一节 新药药厂的产品结构 |
第二节 新亚药厂的营销 |
一、多样的宣传策略 |
二、营销网点的建立与调整 |
第五章 许冠群的企业家精神及其关系网络 |
第一节 许冠群的成长及经营理念 |
第二节 许冠群的关系网络 |
第三节 许冠群的企业决策 |
结语 |
一、战争对制药企业的影响与新亚药厂的发展特点 |
二、新亚药厂的核心竞争优势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附录五 |
致谢 |
(5)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资料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几个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建立南京城市经济的新秩序 |
第一节 中共接管城市的经济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市新政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建立市场和金融的新秩序 |
第四节 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 |
第二章 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一节 中共中央的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公营商业体系的初步建立 |
第三节 私营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四节 城乡交流与商业转型 |
第五节 重塑工商关系 |
第三章 南京的第一次商业调整 |
第一节 第一次商业调整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共中央调整商业的政策 |
第三节 南京调整商业的过程 |
第四节 南京调整商业后的情况 |
第四章 抗美援朝时期的商业与政治 |
第一节 战时经济政策及其在南京的执行 |
第二节 公营贸易体系的发展 |
第三节 战争动员对社会商业的影响 |
第五章 “三反”“五反”运动与商业的转型 |
第一节 “三反”运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 工商界的“五反”运动 |
第三节 “五反”运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
第四节 第二次商业调整 |
第六章 国营商业走向计划经济模式 |
第一节 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 |
第二节 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的难点与问题 |
第三节 国营商业向计划经济的过渡 |
第四节 国营商业体制的继续变革 |
第七章 私营商业与自由市场的改造 |
第一节 改造私营批发商 |
第二节 粮食的统购统销与市场的剧变 |
第三节 国家资本主义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 |
第八章 走向全面公私合营 |
第一节 突如其来的全面公私合营 |
第二节 对私营工商业者的改造 |
第三节 对小商小贩的改造 |
第四节 “反冒进”与市场的回归 |
结语 |
一、“中观”视角下地方社会经济变革的复杂性 |
二、政治驱动:商业改造中的决定性要素 |
三、南京社会经济变革中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
参考资料 |
后记 |
(6)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
一、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的重要论述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有关论述 |
(二)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实践 |
二、近代中国合作运动的理论和实践 |
(一)合作思想在我国的广泛传播 |
(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领导的合作社运动 |
第二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兴起与扩张(1949-1952) |
一、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 |
(一)政治动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
(二)经济动因:城乡物资交流的迫切需要 |
(三)重要因素:为工业化提供有效支撑 |
二、供销合作理论的建构与政策体系的形成 |
(一)供销合作理论的初步建构 |
(二)政策举措的密集出台 |
三、“放手发展供销合作社” |
(一)整顿老社 |
(二)发展新社 |
第三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与功能提升(1953-1956)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二)供销合作社新任务的提出 |
二、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善和规范管理的加强 |
(一)加强组织建设 |
(二)强化民主管理 |
(三)健全管理制度 |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全面贯彻 |
(一)供应生产资料 |
(二)扶持农村副业生产 |
(三)新仓经验与“结合合同”的普遍推行 |
(四)开展生产救灾 |
四、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一)改造背景和改造形式 |
(二)对农村民族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三)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四章 大跃进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下放”与 “恢复”(1957-1965) |
一、农村基层供销社下放“人民公社” |
(一)县以上机构合并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 |
(二)农村基层社“下放”人民公社 |
二、大跃进狂飙中的“大购大销”风潮 |
三、“多重压力”下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恢复 |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 |
(二)供销合作系统的重建 |
四、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继续发展 |
(一)“轻装上阵”——开展“三清”运动 |
(二)“强化服务功能”——开展改善经营管理运动 |
(三)“拓展服务网点”——大力发展代购代销店 |
第五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徘徊与曲折发展(1966-1976) |
一、对供销合作社的“大批判”及后果 |
(一)“大批判”引发思想混乱 |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撤并和性质变化 |
(三)“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普遍推行 |
二、在“文革”中的曲折发展 |
(一)供销合作社的再次恢复 |
(二)为稳定农业生产发挥关键作用 |
第六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1977-1991)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争论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农村市场的变化 |
(二)改革大潮中供销合作社改革方向的有关争论 |
二、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
(一)恢复“三性”,启动供销合作社改革(1979-1983) |
(二)实行“五个突破”,变“官办”为“民办”(1984-1985) |
(三)抓好“六个发展”,建立综合服务体系(1986-1991) |
三、二十世纪8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评价 |
第七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脱困”与“新生”(1992-2002)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经营困境 |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供销社陷入经营困境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困境的多维分析 |
二、全行业扭亏为盈目标的实现 |
(一)《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方向路径 |
(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恢复为“脱困”提供组织保障 |
(三)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为脱困提供政策保障 |
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
第八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和基本经验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演进的基本经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理论和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国际安全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
一、“欧洲协调”的形成与发展 |
(一)“欧洲协调”的形成背景 |
(二)“欧洲协调”的形成 |
(三)大国对“欧洲协调”的基本认同 |
(四)“欧洲协调”遭遇的挑战及其解体 |
二、国际联盟的成立与发展 |
(一)国际联盟成立的背景 |
(二)国际联盟的发展 |
(三)国际联盟安全机制解体的原因 |
三、联合国安全机制的成立与发展 |
(一)联合国的建立 |
(二)联合国的作用和缺陷 |
四、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一)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 |
(二)冷战时期北约军事战略的调整 |
(三)北约在后冷战时期的转型 |
五、华沙条约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一)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 |
(二)华沙条约组织的发展 |
(三)华沙条约组织的解体 |
六、“欧洲安全合作会议”安全机制的成立与发展 |
(一)欧安会安全机制的形成及特征 |
(二)欧安会安全机制的作用 |
七、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 |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 |
第二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形势的历史与现状 |
一、西方列强的殖民地 |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侵略和反侵略斗争 |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侵略和反侵略斗争 |
二、二战时期远东重要战场 |
(一)二战时期日本南进政策的形成 |
(二)日本对缅甸的入侵 |
(三)中美英盟军反攻缅甸 |
三、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争夺的重要地区 |
(一)第一次印度支那战争 |
(二)越南战争 |
四、冷战结束后次区域安全问题凸显 |
(一)泰国南部地区分离主义运动 |
(二)毒品犯罪问题 |
(三)武器走私问题 |
(四)非法移民问题 |
(五)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 |
(六)经济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
第三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与构建的必要性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 |
(一)各国领导人和部门首长会晤机制 |
(二)安全信息和决策交流机制 |
(三)维和机制 |
(四)警务合作机制 |
(五)裁军与军控机制 |
(六)联合演习机制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间的领土争端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面临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加剧 |
(三)大湄公河次区域既有的国际机制无力解决安全问题 |
第四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制约因素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间政治互信不足 |
(一)越南与柬埔寨 |
(二)泰国与越南 |
(三)老挝与泰国 |
(四)中国与越南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经济落后,财政困难 |
(一)柬埔寨 |
(二)缅甸 |
(三)老挝 |
(四)泰国 |
(五)越南 |
(六)中国云南省 |
三、域外大国的影响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俄罗斯 |
(四)欧盟 |
(五)澳大利亚 |
(六)印度 |
第五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路径 |
一、明确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原则 |
(一)倡导“以合作求安全”的理念 |
(二)逐步稳妥的推进安全机制构建 |
(三)秉持“积极推动”的政策取向 |
二、加强次区域国家互信,强化安全合作 |
(一)构建次区域国家互信机制的可行性 |
(二)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前提 |
(三)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方法 |
(四)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阶段目标 |
三、深化经贸合作,发展经济,加大安全投入 |
(一)进一步加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建设的力度 |
(二)拓宽融资渠道,为新阶段经济合作提供拥更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
(三)继续深化次区域环境安全合作 |
(四)重点经营中国与老挝的关系,借此加强与次区域其它国家的合作 |
四、开展次区域功能性合作情报共享 |
(一)推进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 |
(二)探索展开次区域金融合作 |
(三)深化次区域产能合作 |
(四)加强民间交流,为次区域安全机制建设提供建设性思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 相关研究述评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创新之处和存在不足 |
第一章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逻辑和框架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逻辑 |
一、 竞争政策:作为一个分析框架 |
二、 宪政:作为一个分析视角 |
三、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思路 |
第三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几个重要维度 |
一、 竞争政策与宪政的基本关系 |
二、 反垄断法与“经济宪法” |
三、 竞争政策与宪法 |
四、 竞争政策与经济自由 |
五、 竞争政策与经济民主 |
第四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框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竞争政策产生与运行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出台动力:“政治解释”的视角 |
一、 导致反垄断法产生的“两组动力” |
二、 “两组动力”的政治解释 |
三、 基本结论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运行轨迹:偏离与回归 |
一、 反垄断法实施的钟摆式运行轨迹:以美国为例 |
二、 钟摆式运行轨迹的解释:多种可能性分析 |
三、 基本结论 |
第四节 竞争政策产生与运行背后的逻辑理路 |
一、 竞争政策的“政治博弈”理论及其分析模型 |
二、 “政治博弈”理论对反垄断法产生与运行的解释 |
三、 政治博弈理论的解释力问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争政策目标的宪政解释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目标的学理解释 |
一、 一元论的“效率主义” |
二、 多元论的“公共利益主义” |
三、 终极目标论的“消费者主义” |
第三节 竞争政策目标的官方立场 |
一、 竞争政策目标定位的普遍多元化趋势 |
二、 竞争政策目标解释的消费者主义倾向 |
三、 竞争政策目标选择的表面趋同与内部分歧 |
第四节 竞争政策目标之争的宪政解读 |
一、 学理解释与官方立场:抵牾及其缘由 |
二、 宪政视野下的目标之争:多元主体的利益反映 |
三、 宪政视野下的目标选择:“公共利益”的阶段性解读 |
四、 基本结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的宪政分析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中央实施与地方实施:纵向分权的视角 |
一、 “全国性”竞争政策的“地方化”现象:应然与实然的冲突 |
二、 竞争政策纵向分权的不同模式:行政与司法 |
三、 竞争政策实施纵向分权模式的宪政解释:授权环境的视角 |
四、 竞争政策地方化的宪政约束:制约与激励 |
第三节 竞争政策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横向分权的视角 |
一、 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被忽略的分权功能 |
二、 公共执行内部的分权机制:机构多元与手段多样 |
三、 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分权机制:效力差异与功能互补 |
四、 竞争政策横向分权机制的优化:针对中国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政策实施难点的宪政分析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与政府反竞争行为:基本权利的视角 |
一、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结合 |
二、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产生:市场经济与请愿权利 |
三、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方法 |
四、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事前措施与事后措施 |
第三节 竞争政策与国有企业: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视角 |
一、 国有企业的基本定位及其竞争优势 |
二、 宪法中的国有经济条款及其宪政解释 |
三、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及其局限 |
四、 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政策及其制度架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竞争政策推进的宪政进路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推进的逻辑和思路 |
一、 竞争推进的缘起和意义 |
二、 竞争推进的目标和对象 |
三、 竞争推进的方法和策略 |
第三节 竞争推进的文化土壤和制约因素 |
一、 竞争推进面临的国别和文化差异 |
二、 竞争推进面临的现实制约因素 |
三、 不同授权环境下的竞争推进模式选择 |
第四节 中国竞争推进的前景分析 |
一、 中国竞争政策的授权环境分析 |
二、 中国竞争政策的实施能力分析 |
三、 中国竞争推进的实施现状分析 |
四、 中国竞争推进的实施策略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信任建构机制与发展逻辑阐释 ——对S市安全食品行动的过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三 关键概念与文献综述 |
四 论文创新点与意义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与信任缺失:功能替代品及其出现逻辑 |
一 这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时代 |
二 食品安全问题的逻辑 |
三 以个体的方式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信任缺失的功能替代品 |
四 低社会信任度的社会学解释 |
第三章 建构信任:安全食品的获得逻辑 |
一 萌芽、雏形到成立:菜团历史与信任来源 |
二 建立食材从生产者到消费者各链条的信任 |
三 关系运作建构信任 |
四 “农夫市集”:搭建交流平台,让农场和“菜团”接受更多目光的检验 |
第四章 “菜团”遭遇瓶颈:路线选择与两大困境 |
一、易小武退出理事会:明确菜团发展方向 |
二、直面菜团困境:筹办第三次团员大会 |
三、瓶颈能否被突破? |
四、小结:菜团前景并不明朗 |
第五章 安全食品行动的“意外后果”:中间团体促进社会信任的建构 |
一 理念的力量:农场速描 |
二 制度化的不信任:菜团的自组织形式 |
三 市集:“会一直做下去” |
四 小结:公共性与中间团体性质 |
第六章 讨论与展望 |
一 对安全食品行动的信任建构总结 |
二 安全食品行动发展及其行动主体特性 |
三 安全食品行动的三种解读路径 |
四 进一步研究计划 |
附录 |
附录1:调研对象简介 |
附录2:菜团试吃报告摘选 |
附录3:农夫市集传单 |
附录4:农夫市集生产者信息登记表 |
附录5:S市农好农夫市集赶集者问卷调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研究:1945197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Contents |
绪论 |
一、学术概念的厘定 |
二、本文的研究内容及范围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及学术价值 |
第一篇 美国毒品控制之外交模式 |
第一章 新旧交替中的美国禁毒外交环境 |
第一节 美国早期国际禁毒的努力与挫折 |
第二节 “新帝国”与禁毒外交新舞台 |
第三节 霸权外交下禁毒外交政策的改变 |
小结 |
第二章 全球毒品控制体系与美国禁毒外交 |
第一节 美国禁毒外交史中的“胡萝卜加大棒” |
第二节 把持国际毒品控制领域的话语权 |
第三节 美国与国际禁毒旧体系的整合 |
第四节 美国与1953年《鸦片协约》 |
第五节 1961年《单一麻醉品公约》的内容及其意义 |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禁毒外交的本质 |
第一节 “冷战”局势下反共反华的基本取向 |
第二节 “冷战”框架下的禁毒扭曲 |
第三节 服务于争夺全球霸权的需要 |
小结 |
第二篇 美国毒品控制之法律惩戒模式 |
第四章 新时期法律惩戒模式的社会环境 |
第一节 “赤色恐怖”下的禁毒严苛化 |
第二节 “反主流文化”与毒品再泛滥 |
第三节 吸毒人群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 |
小结 |
第五章 美国禁毒之法律惩戒的“古典时期” |
第一节 “古典时期”的历史回顾 |
第二节 50年代严苛的毒品控制 |
第三节 “古典时期”的控制手段:以纪录片《毒瘾者》为例 |
小结 |
第六章 美国禁毒之法律惩戒的“毒品战争”时期 |
第一节 新型毒品问题与对策 |
第二节 “毒品战争”的兴起 |
第三节 联邦缉毒署的成立与意义 |
小结 |
第三篇 美国毒品控制之医疗模式 |
第七章 美国毒品成瘾治疗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早期成瘾治疗地位之沉浮 |
第二节 早期治安权与行医权之争 |
第三节 早期“疾病”论与“罪恶”论之争 |
小结 |
第八章 成瘾治疗的再认识与新对策 |
第一节 国际毒品控制条约与成瘾治疗 |
第二节 联合委员会报告与成瘾治疗的再认识 |
第三节 联邦麻醉品农场与精神卫生专业的兴起 |
小结 |
第九章 联邦成瘾治疗模式的确立 |
第一节 成瘾治疗法律变化下的“民事收容” |
第二节 联邦最高法院案例及其作用 |
第三节 《毒品滥用办公室与治疗法》及其评析 |
小结 |
结论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美国消费者联盟赞成限制麻黄(论文参考文献)
- [1]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妇女的家庭生活研究[D]. 王琪. 鲁东大学, 2021
- [2]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新时代大学生消费观问题研究[D]. 张怡. 郑州轻工业大学, 2020(07)
- [4]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D]. 邢蕊.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D]. 吴盛杰. 南京大学, 2020(12)
- [6]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D]. 李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D]. 许正. 苏州大学, 2017(04)
- [8]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D]. 应品广.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9]信任建构机制与发展逻辑阐释 ——对S市安全食品行动的过程分析[D]. 帅满. 华东师范大学, 2012(01)
- [10]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研究:19451973[D]. 林晓萍.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