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李黎明[1](2021)在《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文中研究表明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对中国实力增长的恐惧叠加2020年全球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敌意,演变成为自1972年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对中国最为严厉的遏制与打压。中国若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应对美国霸权问题,在理论上应当深入地探讨自新航路开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霸权兴衰的规律,这样既可以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今日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霸权的实质,也可以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崛起提供经验。所谓霸权兴衰的规律,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霸权的定义、霸权国家的认定及其周期,以及霸权兴衰的动力。迄今为止,学术界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且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研究中都强调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获取资金的效率是影响霸权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学术界未能完全解释的问题是,成功兴起的霸权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相对于挑战霸权失败的西班牙、法国,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根源是什么?债务有两个基本维度:利率与期限。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高的具体表现是,可以筹集到低利率、期限长的资金,而西班牙、法国则需在更短的期限内为债务付出更高水平的利率成本。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在不同利率和期限条件下对应的债务总额也不同,低利率、长期限相较于高利率、短期限,意味着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国家可以以更小的成本支出在争霸战争中获得更大规模的债务资金支持。深层次而言,影响债务利率与期限的一般因素是债务契约所规定的抵押物与债务人的信用,国家债务的特殊性在于要么债权人难以执行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要么缺少抵押物,决定利率与期限水平的只能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所表现出的信用。故荷兰、英国、美国相较于西班牙、法国在霸权兴衰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本文将国家信用的主要概念界定为:由国家实力、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市场三个层面的要素,共同构建了一个为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提供信用担保和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所发行的信用票据,因国家信用担保而受市场信任,并且在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内持续、稳定地发行、流通以及被偿付、贴现。因此,国家信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受市场信任,进而获得巨大、稳定的信用融资能力。本文主要从国家信用的逻辑视角出发,重新阐释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荷兰、英国和美国霸权兴衰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当今美国霸权凭借国家信用,利用美元霸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进行债务融资、向全球分摊其霸权成本的行为实质,解释美国霸权现阶段是否真的衰落以及未来可能衰落的路径。在荷兰霸权兴起的过程中,荷兰、西班牙两国公债融资体制的绩效差异对双方战争、两国资本主义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荷兰的公债体制,可以有效地为争霸战争融资,刺激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西班牙则深陷于公债资金成本高昂—金银资本外漏—公债破产—战争失利的恶性循环。同时,西班牙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在公债偿还与破产导致的金银资本外漏和税负不断加重的大环境下,其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大国。荷西公债绩效差异的根源,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荷兰国家信用的卓越,离不开荷兰的财富、联省自治政体、以间接税为主的财政体系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为荷兰公债的偿还与流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西班牙落后的经济发展、国王专制的政体、低效的税收体系以及被抑制的金融市场则对应着低劣的国家信用,使得其公债发行、偿还与流通格外困难。自17世纪晚期开始,荷兰因军事压力、税收改革受阻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停滞等问题,导致偿债开支在财政开支中的比重过大,国家信用开始低落。伴随着荷兰公债体制筹集资金的能力下降,荷兰霸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英国霸权崛起的最重要阶段,应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至1763年英国历经七年战争战胜法国这一历史时期。18世纪后半期开启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英国工业实力的快速增长,只是巩固了其已经建立的霸权地位。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法国相较,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期英法霸权竞争的关键时段,英国实力没有绝对优势。英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法国并持续崛起,依靠的是特权垄断公司创造的财富、高效的国家化财政体系、制度化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海洋国家的战略安全性等因素所共同支撑形成的卓越国家信用。它确保英国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持续、稳定地为英国与法国近百年的争霸战争筹集源源不断的资金。同时,国债的大规模顺利发行和高水平的国家信用,还对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效应,推动了金融革命和工业革命的顺利开展。与英国不同的是,由于法国专制王权势力强大、财政改革迟滞以及中央银行缺位,其国家信用处于较低水平,法国依靠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成本过高,进而使得法国无法在长期战争中筹集到足够的所需资金。结果不仅导致争霸战争失败,而且因此出现的短时沉重的偿债负担以及为减债实施的人为通货膨胀性质的公开市场操作,严重滞后了法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至于英国霸权走向衰落的原因,同样可以从国家信用的视角找到根源。一战期间,为作战和支持俄国等盟国,英国积累了大量的外债(主要债权人是美国)和英镑超发贬值,国家信用透支严重,导致英国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开始受到制约。一战后,为勉强维持英国霸权秩序下的重要公共产品——金本位制,英国采取了财政赤字+货币投放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引发大量经常账户赤字+黄金外流。因此,二战前,英国的国家信用在经济衰退与债务膨胀的打击下已经逐渐弱于美国,资本流出严重,并大量转移至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作为一个人为设计出来的国家,国父之一的汉密尔顿很早就认识到国债融资与国家信用对国家兴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于大陆会议在独立战争期间为筹集战争经费向国内和荷兰、法国等外国发行的债券。国家信用的初步确立则主要得益于时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对于国债及国家信用作用的认知与重视,他鼓励制造业发展、整理合并国债、设立美国第一银行等创举,初步奠定了美国国家信用的优良传统。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前半期,是美国霸权崛起的关键阶段,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金融实力背后,均体现了国债与国家信用的重要提升效应: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为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扩张奠定基础和提供刺激;为美国参与历次战争筹集军费。在现阶段,通过向世界发行美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融资的美元霸权是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的本质是国家信用的资本化,国家信用是美元霸权有效运转的根本支撑。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本质上是美国的国家信用危机。而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及时向世界开放了国债市场,并通过包括提升美元资产价值及其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积累资本项目黑字等加强金融市场优势的举措,有效弥补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常项目赤字、黄金外流对国家信用的削弱,美国的国家信用再度强化。目前相对于其他大国,美国的国家信用依然强大,因而美元霸权与美国霸权难言衰落。但是,美国国内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分裂、政治极化等问题,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后和此次疫情冲击下美联储实施的无底线QE政策,反映以美联储独立性为重要象征的美国国家财政纪律显着弱化,其国家信用衰败的内部隐患正在日益积累。美国的幸运之处在于,外部世界尚未出现一个国家信用强大到可以替代美国国家信用的国家,其表现在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就是当今世界尚无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可以同美国金融市场比肩,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信用担保与信用流转服务。因此,美国国家信用与霸权的衰落,在替代者缺位的背景下很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通过理论分析和历史对比、检验,本文得出了三点主要结论:第一,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国家信用的优劣,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霸权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具体机制是,相较于霸权竞争失败的国家,成功崛起的霸权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由于率先确立了卓越的国家信用,拥有了直接为争霸战争筹集充裕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和间接为经济发展激活金融市场的信用担保能力。相应地,霸权国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霸权成本(军事开支或维持霸权体系的公共产品开支)导致霸权国过度的债务膨胀、挤压正常的财政开支空间,造成军事开支下降、经济发展受阻等连锁反应,最终其国家信用逐渐弱于后来崛起国家的国家信用,不再具备源源不断地为霸权成本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同时,丧失了在国际信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霸权国本来拥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国债作为各国债券利率基准以及本币作为国际最重要的储备货币等地位和特权的丧失。第二,基于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与霸权兴衰的关系,可以认为出现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大历史周期后,相继出现了三个信用—霸权周期:荷兰周期、英国周期与尚未终结的美国周期。霸权国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达到顶峰与衰落,新崛起国家信用周期的强化与上升阶段,对应着传统霸权国家信用周期的衰败阶段,两个国家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发生交替。第三,现阶段世界仍处于美国所主导的信用—霸权周期内,尽管美国霸权出现了诸多衰落的迹象,但是其国家信用尚未出现系统性的衰落;更重要的是,迄今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具备优于美国的国家信用,可以替代美国在世界经济尤其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美国仍然可以继续利用美元体系为其霸权成本融资,但是美国金融体系风险的不断累积和全球化共识的破裂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世界其他国家和市场对于美元资产(美国对世界的债务)的需求严重下降,成为美国信用周期与霸权体系出现严重危机的发端。本文的研究对于中国未来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启示在于:在美国信用—霸权周期不确定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中国日益成为美国分散霸权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应如何应对这一风险?依据国家信用逻辑下的历史经验,在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经济实力外,从完善与统一国债制度、深化与开放金融市场、维持与强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等方面入手,有意识地强化国家信用,对于中国规避未来美国信用—霸权周期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中国的可持续性崛起。
林明灯[2](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指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郑涵[3](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余治国[4](2019)在《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文中认为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主要以田赋、盐税等为主,其他收入为辅的中央集权化之财政制度。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关税、盐税、统税等工商税收为主的财税体制,初步建成了现代税收制度。近代财税的现代化变迁过程历经八、九十年,其中的过程复杂曲折而漫长。研究近代税制的过程,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在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过渡税种分别是厘捐与子口税。本研究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多方博弈的视角,通过考察厘捐、子口税及其相互关系与影响,展现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的主要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对近代税收体系变迁做细致的考察,以探讨这一嬗变的过程及特征。具体而言,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刚性强,较僵化,财政体系缺乏国债、现代银行等现代融资手段与工具,在实际运作中已隐藏着潜在的危机。近代在内部战乱与对外战争的财政冲击下,清政府被迫下放财权,来源于传统捐输的厘捐由此产生。作为工商税种,厘捐具有相当的弹性,弥补了传统财税体系弹性不足的缺点。而地方督抚在战时掌控了军政、人事及财政等各种权力,并着力推动厘捐征收的长期化与制度化,清王朝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之间此消彼长。洋务新政时期所创办的各种企业,逐渐脱离了奏销制度的约束,巩固了地方督抚对厘捐等财权的控制,地方财政呈现半独立的状态,清政府的中央财权受到严重的削弱。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承认了地方税权与地方税,并引入西方预算制度替代传统的奏销制度,暂时划分了国地两税。袁世凯政权最终于1914年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了地方税制度。与此同时,厘捐的出现刺激了子口税制度的产生,子口税制度反过来又对厘捐征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厘捐是近代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源,子口税完全归中央所有,地方政府试图采取了各种办法以抵消子口税的影响,如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以传统税种的落地税作为抵制进口子口税的主要厘捐。这些表现出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的诸多特点。而清末民初铁路货捐的演变历程,则充分折射出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中外之间在财政关系上多元博弈的特点。税收在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运作基础是政治权力。概而言之,近代税制变迁是在条约制度的夹缝中获取生存的空间。税制需求存在着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中外、央地、政商之间的利权、财权,因时因地,或存在着一致利益,或存在着冲突及妥协。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的税收体系须考虑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一定的妥协性。税制的有效变革依赖于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具有必要威权性之中央政府。以军事镇服与政治集权为支撑,南京国民政府推行裁厘加税政策,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税制。但国民政府的现代税收制度未能避免变相厘捐的继续存在,尤其在县级仍延续着晚清以来无序而混乱的局面。总的来看,近代税制变迁的过程艰难而曲折,“变”与“不变”始终这一论题的焦点所在。多方势力之间的博弈则对这一焦点的实际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这又基于近代各种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从而使得近代税收体系的变迁过程具有若干鲜明的特点与性质。
刘同洲[5](2019)在《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导向的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税制日益优化,税率级次不断简并,抵扣链条逐渐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日趋完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然而,税改后的减税效应似乎未被充分认可。以制造业为代表的企业“税负痛感”在近年来集中凸显,企业投资呈现“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的趋势。当前,我国实体经济税费负担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核心问题聚焦于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的测度,以及导致企业“税负感”加重的原因判定。基于此背景,相关学者提出税收“无谓损失”效应,为企业“税负感”加重与企业投资“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关联性给予理论诠释,认定高税负挤占了企业净利润,进而抑制了企业投资,引发了税收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税收负担问题的大讨论。是何原因导致制造业税负痛感近年来集中凸显?究竟是减税政策出了偏颇,还是制造业自身出了问题?税负因素是否为企业投资“断崖式下滑”、“脱实向虚”、“国际性转移”的主导因素,上述问题的逻辑起源都要从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入手,而这也是本文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点、重点与难点。毋庸讳言,税费负担与投资的关系是税收学与金融学交叉领域的核心议题,是提升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尤其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研究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基本理论、影响机理与传导路径,有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与我国税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从而以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文研究了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及效果。本文以“一条主线,二种状态”来阐述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其中,“一条主线”是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传导机理线,即税费负担→投资收益→投资决策。“两种状态”是围绕该主线的静态和动态的机理分析,静态机理仅涉及税费负担这单一投资成本因素的分析;动态机理为涉及税费负担、现金流、融资约束等多投资成本因素的一般均衡分析。即基于综合税费负担视域下的企业投资行为选择,在Laeven(2003)1的企业投资分析框架基础上,运用动态投资欧拉方程方程,分析投资收益最大化时企业最优投资决策。本文研究结果概括如下:从税负视域而言,我国企业税收负担并不算重,主要是费用负担较重。总体而言,2016年我国宏观税负(中口径)为25.69%,其中社保费费负为6.80%,增值税税负为7.13%,企业所得税税负为3.91%;制造业而言,2016年制造业综合税负为5.86%,其中国营企业综合税负率为4.2%,民营企业为8.8%,民营企业综合税负显着高于国营企业,并不存在“死亡税率”;从投资视域而言,2008-2017年,我国制造业企业实业投资下滑,金融投资上升,两者变化趋势恰好相反。就税负与企业投资的关联性而言,总体视域与制造业视域下都有显着相关性,而中美税负差异视域下没有显着相关性。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静态机理与动态机理实证研究表明:其一,投资收益是企业投资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而税费负担是一个该循环路径的外生冲击,当税费负担率改变时,该循环也发生改变;其二,企业投资行为选择并非只受该行为所涉及税种税项的影响,任何税种的实施都会影响企业投资行为,是系统内部相互影响的过程。即综合税负率并非只影响企业实业投资,也影响金融投资;同理,所得税税负率也亦然;其三,综合税负率的降低会加强资本选择金融投资的倾向。综合税负率对企业金融投资行为的抑制效应高于实业投资行为。当企业综合税负率降低时,对金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激励效应要高于实业投资行为,这会增强资金流入资本市场进行金融投资的偏好,可能会加剧企业投资行为的“脱实向虚”。其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激励投资“脱虚向实”的最优路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企业实业投资行为的抑制效应高于金融投资行为。当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降低时,对实业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激励效应要高于金融投资行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实业投资行为的激励效应大于金融投资行为,有利于资本流入实体经济市场,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现阶段企业投资行为的“脱实向虚”;同时也应看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对金融投资偏弱的激励效应的非正常性,即反映出现有所得税政策针对企业金融投资行为并未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相当部分的金融投资收益可能并未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税收流失,弱化了其作为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用,这与企业金融投资涉及的资本利得问题尚有政策缺陷有关。其五,现金流与净资产收益率是导致企业“脱实向虚”与“民间投资下滑”的主因。现金流对企业实业投资行为与金融投资行为的正向激励效用远大于税负(综合税负或企业所得税税负)对其的负向抑制效用。即企业即使有充裕的现金流,也不投向实业领域,而是选择投向金融领域,该行为特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兼具有之,但民营企业更为显着;此外,就净资产收益率而言,无论是何种税负视域下,其对企业金融投资的正向影响远大于企业实业投资,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大于国有企业的影响。基于金融投资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实业投资的客观现实,故而可诠释民营企业放弃实业投资而转向金融投资的“脱实向虚”的投资行为。在“民间投资下滑”问题上,在所得税税负视域下,现金流对民营企业实业投资的影响度大于其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度。同时,在所得税税负与综合税负视域下,净资产收益率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度要大于国有企业。且现金流的影响度要大于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度;其六,企业优质的营运能力并未激发企业家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即随着销售增长率的上升,企业的实业投资反而下降。基于上述实证结果,本文欲根据发达国家“降税负、促投资”的目标导向,探寻其税制改革历史变迁与最新趋势,总结了发达经济体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优化的一般性规律,以解决我国“民间投资下滑”、“制造业脱实向虚”、“企业投资跨国转移”等问题。在结合我国促进企业投资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激励企业投资的政策建议,一是秉承“适度降负,结构调整,协同并进”的改革理念,全盘指导;二是构建减税降费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整合间接税制,深入完善和健全所得税制,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三是深化配套制度改革,减轻综合运行成本;四是企业自身补短板,提升微观主体税负转嫁力。
张方华[6](2019)在《论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离岸金融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典型特征,我国的资本资源相对缺乏,借助离岸金融利用全球资本的流动性过剩以充分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保持我国经济发展的连贯性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和繁荣本国离岸金融中心是一国金融实现与世界接轨取得世界金融领域主动权和话语权的重要途径。从现代金融发展历程来看,政策推动对发展离岸金融中心有重大的参考价值,税收福利效应是其关键因素。但国内囿于国家层面的离岸金融立法缺失和税收优惠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离岸金融的繁荣对法治建设有强烈需求,我国选取相应的区域建立健全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继而将这种成熟而先进的经验推向全国。上海自贸区作为金融创新的排头兵,十九大明确指出赋予其更大的金融改革自主权,并且作为“金融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区内制定离岸金融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综合概括国际离岸金融所体现的税制类型和设计的原则,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立提供综合性的指导。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介绍国家层面和上海自贸区特殊层面的税收法律现状,从离岸金融税收法律体系和现行税收政策的内容等方面,提出法律框架上束缚离岸金融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上海自贸区问题的成因。第三部分从全球视野出发,参考新加坡、日本等国际成熟离岸金融中心在税率、税种和立法体系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和税制设计的原则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构建上海自贸区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具体化的建议,包括税收立法路径、税收规则的完善、和国际税收协调提出可行性的看法。
陈思瑞[7](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赵瑞芬[8](2019)在《中国准财政活动计量、报告与管理改革》文中指出准财政活动作为公共支出政策的重要替代和补充工具,在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长期未能进入主流改革议程,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相关研究的不充分,以致标准化和常态化的计量与报告机制始终未能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对准财政活动实施基于良治的管理变得困难重重,准财政活动预算管理改革进展缓慢。基于此,本文基于我国准财政活动管理与预算脱节的现状,旨在设计一套标准化的计量与报告体系,以期支持基于良治的管理,并为准财政活动“纳入预算”或“比照预算”提供基础。准财政活动通常是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实体实施的一种特殊类型支出活动。与由预算支出加以推动的公共支出政策工具相比,准财政活动没有可见的资金流量,隐蔽性较强,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一直未纳入预算的范畴。但准财政活动与公共支出工具一样,同样消耗的是公共资源,起到类似公共支出的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准财政活动是公共支出政策的重要替代和补充工具。准财政活动在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实现经济、政治和社会目标的工具,并为中国等许多国家普遍采用。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准财政活动和其它财政活动一样都是政府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准财政活动不仅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样也纳入预算管理范畴,准财政活动报告作为预算报告的一部分。我国准财政活动规模庞大,然而相关研究很不充分,尤其是标准化计量和报告体系的缺乏导致基于良治的管理结构化信息不足。良治是准财政活动管理的质量判断标准,基于良治的管理即遵循良治基本原则的管理。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是管理的基础。遵循良治基本原则的管理亟待良好的结构化信息,而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解决信息的结构化集成,因此设立标准化、常态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是实现基于良治管理的基石,对于良好管理至关重要。按照宪法、法律体系的规定,预算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立法机关批准预算的行为就是法定授权,法定授权是良治的底线。缘于法定授权,一方面,行政部门拥有了广泛的权力,包括难以明确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获得了过度使用权力的机会;另一方面,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公众和政府之间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就其行为尤其是取得和使用公款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并对此负责,这就是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对法定授权的补救机制。政府施政的行为就是履行受托责任的行为,受托责任是良治的核心。为保障和促进受托责任,要求公共账目公开、透明并及时披露,同时公众能够及时、免费获得相关信息,因此透明机制非常重要。透明机制是受托责任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也是良治的关键因素。预见机制和参与机制也是保障问责的两个强有力机制。与透明度不同,预见性强调的是利益相关者需要对政府的所作所为有所预见,只有在资源流量高度预见时才能实现资源的良好配置。而参与机制通过公民的话语权表达和政府回应,不仅可以强化问责,也是形成良好决策的前提。法定授权、受托责任、透明度、预见和参与环环相扣,构成了良治的五项基本原则。标准化、常态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信息有利于良治五项基本原则的有效实施。授权机制中人大审批的预算报告包含了结构化的信息;问责机制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间有要求解释、报告受托责任的权利和义务;透明度更是要求信息及时公开、免费披露;准财政活动管理中加强预见性的一个关键就是建立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预算过程中广泛的公民参与有利于信息的完善,体现公众的利益。预算是实现公共管理的核心工具,公共支出管理的所有目标都可以通过良好的预算过程加以实现。基于良治的准财政活动管理要以“纳入预算”或“比照预算”作为有效途径。纳入预算不仅包括把准财政活动写入预算文件(预决算报告),还包括纳入正式的预算过程。纳入预算过程是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的优先议程。纳入预算过程需要满足两个前提:结构化信息和良治原则。可见,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对支持准财政活动预算管理改革也很重要,没有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信息,纳入预算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纳入预算过程是指通过将准财政活动纳入预算的每个阶段,包括预算编制阶段、预算审批阶段、预算执行阶段、预算评估和审计阶段,实现标准化计量和报告体系提供的良好结构化信息与预算过程无缝对接。以指标和报告信息作为申报和批准预算的基础,在预算执行阶段自动监测和追踪指标的实时进度以及偏离目标值的程度,在预算评估和审计阶段对预算执行的结果信息进行常态化分析并提供制式的绩效报告、审计报告,为预算过程进入下一个循环反馈信息。总之,本文致力于三项依次展开的努力:为准财政活动的管理改革建构适当的信息基础——“标准化的计量指标与报告体系”;良好的结构化信息对支持基于良治的管理至关重要;基于良治管理改革的方向在于朝向预算,尤其是与预算过程的对接。围绕这三项内容,本文的研究焦点在于设计标准化的准财政活动计量和报告体系以支持基于良治的管理。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不能计量无以管理”,无计量无管理。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准财政活动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指出准财政活动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在梳理准财政活动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研究的不足在于未能构建标准化、常态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以致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滞后和偏差的风险很高。因此提出本文研究的思路和主要内容在于:构建标准化、常态化的准财政活动计量和报告体系,以标准化、常态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支持基于良治的管理、支持准财政活动纳入预算。第二部分是理论与现状分析。准财政活动具有瑕瑜互见的特性,其重要作用的发挥依赖于良好的管理,适当的信息是良好管理的基础和“血液”。本部分介绍了准财政活动的内涵和重要性,并对我国准财政活动管理的现状进行概括、分析原因,指出准财政活动妥善管理需要以良好的结构化信息为基础。零碎、散乱的信息不利于有效管理,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机制解决信息的结构化集成,因此建构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机制当务之急。第三部分是准财政活动标准化计量和报告机制的内容,也是本文的重点。计量是以适当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过程,广义的计量还包括报告和披露,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设计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具体分为两章:第三章是准财政活动计量指标的设计,第四章是准财政活动报告机制的构建。准财政活动计量指标的设计要满足准财政活动管理的目标、内容以及相关性、可计量性、可解释性等技术标准,因此尝试从总量、适当性、绩效、风险和透明度五个方面设计指标。同时以税式支出、政府贷款担保两种典型的准财政活动为切入点设计具体指标,并对成本指标进行了简单测算或方法说明。报告是将计量信息呈现和披露给相关使用者的过程。准财政活动计量指标体系的信息要以报告为载体进行披露,因此构建制式的准财政活动报告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管理中的技术问题,还便于公众理解,亲善使用者。由于准财政活动类型繁多,设计完整的报表和报告制式非常复杂。第四章同样以税式支出、政府贷款担保为切入点从基本信息、报告内容、报表设计以及评估审计报告、相关说明等方面设计报告机制,并对报告的披露标准和披露方式进行了简要阐述。第四部分是准财政活动计量和报告体系的管理应用。信息的价值在于应用。标准化的计量与报告体系信息在于支持基于良治的管理。本部分首先论证了计量和报告体系的信息对“良治基本原则”的作用,法定授权、受托责任、透明度、预见性和参与的实施机制都离不开制式的报告信息。接着对“对支持准财政活动纳入预算管理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准财政活动纳入预算的过程就是将计量与报告信息融入预算准备、审查、执行和评估每个阶段的过程。第五部分是准财政活动管理的国际经验与改革议程设计。预算是实现管理的核心工具,基于良治的管理依赖于纳入预算,因此朝向预算的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势在必行。本部分在借鉴准财政活动计量和报告以及预算管理国际经验的基础,指出基于良治的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朝向预算的两个有效途径——“纳入预算”和“比照预算”。朝向预算的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的优先议程是遵循良治的基本原则并融入预算过程的每个阶段——预算准备阶段、预算审查阶段、预算执行阶段、预算评估和审计阶段。总之,准财政活动作为公共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对准财政活动的妥善管理依赖良好的信息结构。本文在我国准财政活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构建了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并论证了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信息对支持基于良治的管理、对支持纳入预算的作用,最后指出朝向预算的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是在遵从良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以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为前提,以融入预算过程为路径来实现的。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1)信息的结构化集成是准财政活动管理的基础。准财政活动作为公共支出政策的重要替代和补充工具,管理与预算脱节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结构化信息,尤其是未能建构标准化和常态化的计量与报告机制。(2)良好的结构化信息依托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准财政活动的计量指标可以尝试从总量、适当性、绩效、风险和透明度五个方面设计,标准化的准财政活动报告应包括一些基础性规定材料和定性、定量分析的结果材料,如报表设计、评估和审计、相关说明等。(3)良好的结构化信息对于良治基础的管理至关重要。一方面,标准化和常态化的计量与报告机制信息有利于确保法定授权、强化受托责任、提高透明度、增强预见性和公民参与,因此标准化和常态化的计量与报告机制信息对于支持良治的基本原则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计量信息和预算报告是预算准备、预算审查的前提;指标的实时进度和执行报告反映了预算执行的过程;预算评估和审计更是依赖于信息的质量,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反映了预算执行的效果,因此标准化和常态化的计量与报告机制信息对于支持预算管理也很重要。(4)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的方向在于朝向预算——“纳入预算”或“比照预算”。朝向预算的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的优先议程在于实现准财政活动良好结构化信息与预算过程的无缝对接。将准财政活动融入预算准备和编制中;建立单独的准财政活动预算审查机制;对准财政活动执行过程的合规性以及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和审计。本文可能的创新在于:(1)由于国内对准财政活动关注度不足,对构建准财政活动结构化信息的研究更是空白,而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可以解决信息的结构化集成。因此,本文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创建标准化计量(指标)和报告体系,以提供结构化集成的信息。(2)信息的结构化集成是管理的基础。良治基础的准财政活动管理高度依赖结构化的信息集成,良好的结构化信息对促进基于良治的管理至关重要。本文在构建准财政活动计量与报告机制的基础上,论证了标准化的计量指标与报告体系信息对“良治基本原则”的作用、对支持准财政活动纳入预算管理的作用。(3)预算是实现公共支出管理的核心工具。准财政活动预算管理改革的有效路径在于纳入预算,纳入预算包括纳入预算过程和纳入预算报告。本文基于我国准财政活动管理的脆弱性,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阐明了我国准财政活动预算管理改革的基本内容和纳入预算的运作流程。
臧莹[9](2018)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问题,一直没有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研究的关注点,对于这样一个金融业中新兴的、发展极其快速的、涉及金融子行业最多的领域,税制设计应遵循什么原则、关注哪些核心问题,还缺少充分的理论研究。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税制要素设计不健全,对资管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投资人等而言,都存在找不到政策依据、无法遵从的问题。特别是,许多问题在过去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时就没有明确规定,随着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金融业首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进一步加剧了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的复杂性,给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设计带来了更大挑战。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对税务机关而言,由于税制规定不清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税收管理是空白点。对纳税人而言,资管产品税收政策的不清晰带来了潜在的涉税风险。从税收对资管产品发展的影响来看,部分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客观上阻碍了相关资管业务的发展。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核心优势就是风险隔离,但是,财税[2006]5号文件规定了发起机构在资产转移环节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导致发起人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违背自身意愿采取担保融资方式,风险依然存在。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上述问题随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而更加凸显出来。“大资管时代”的主要特征是: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形成混业经营、跨界融合的新业态,金融公司或者进入全牌照的金融业务领域,或者跨界操作,银行+信托、银行+证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信托等互为通道、交互嵌套和跨界融合的现象十分普遍。混业经营、跨界融合的商业模式与分业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之间产生了新的矛盾,进而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领域的风险。为此,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4月27日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为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资产管理业务所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在日常监管中,强化了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进行功能性监管的原则——凡此种种,表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制度的调整将由按机构管理变为按产品管理,从而使我国的金融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这样的行业变化下,我国现行的资管产品税制与理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的、以金融机构性质类别为指向的税制设计原则与理论依据显然已经无法适应这个“大资管时代”金融业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亟待深入研究相关的税制设计思路,探索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针对资管产品的税制设计原则与基本的理论依据——这就是本文选题的基本背景。目前学术界针对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做了比较好的分析和诠释。本文基于“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对相关税制设计调整的客观要求,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发现理论界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研究视角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整。一方面,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针对具体某一类资产管理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如研究信托的税收政策是否支持了信托行业发展等,但是对于近年来伴随着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诞生并且蓬勃发展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系统的税制要素设计的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虽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却没有成为税收研究领域的关注点,也没有进入我国相关税收政策制定者的视野。因此有必要调整相关领域税收问题研究的视角,研究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问题。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以金融机构税收政策问题为研究主题的文献比较多,如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税负问题、保险业税收政策及税负问题等等,而将金融产品的税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则少之又少。这种研究视角与过去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相对应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银监会与保监会刚刚合并为银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出台各自的监管政策,相应的,税收政策也分别按照行业制定。这种税收政策的制定机制和研究视角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大资管时代”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了。因此,现在已经到了需要学术界全方位检视该领域研究视角的时候了,既要把握好资管产品作为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又要把握好资管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行业的特殊性,进而科学客观地揭示资管产品和资管行业税收活动规律与影响的理论与逻辑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资管产品税收制度提供科学理论依据。二是缺少对具体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系统研究,特别是缺少对资管产品从设计到形成产品再到运作管理与销售的全过程、完整链条的税收理论与制度的研究。资产管理行业及其产品是一个新兴的、同时还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和产品,特别是在全球化、金融化与数字经济交融发展的新时代,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同时跟踪研究有关资管其产品的税收理论与制度的实施、运行与变化规律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也是在这个方面研究滞后的重要原因。本文主要研究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主要综合运用了文献分类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规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文章的总体脉络是,从主要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模式切入,分析目前相关的税收制度与规定,从中发现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着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的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特别是在如何系统设计主要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政策建议。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导论(第一章),文献综述(第二章),理论基础及经济效应(第三章),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第五章),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建议(第六章),结论与展望。本文的核心观点:一是提出了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对有关资管领域税收问题的研究必须有针对性地转换研究视角,相应地,税制设计的机制也应当从传统的按金融机构分别制定税收制度的机制,转变为按照资管产品的性质确定税收制度的机制。基于这样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从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视角、而不是从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进行税制设计,对同一类业务应当统一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标准的政策建议。二是尝试将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兼顾的要求具体运用到对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理论分析上来,进而提出了投资人无论是采取直接投资的策略还是通过管理人进行资管产品投资,都应当得到较为一致的税收待遇的税收公平原则;与此同时,还提出了税收政策应当使投资者不会因为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资管产品投资而承担更重税负,从而改变其行为选择,进而达到税收政策尽可能不对市场产生“扭曲性”影响的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三是深入分析了目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其中核心税制要素——纳税人的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制设计不合理,提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为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或持有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为扣缴义务人。这一重新设计符合资管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资管行业的税收活动规律。四是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力求为混业经营的资管行业建立相对统一的税收规则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力争更加深入和具体化,对三类具体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税制设计,使建议更加务实和具有可操作性。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基于“大资管时代”的背景,提出资管产品税制的研究视角应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变为资产管理产品,提出应根据资管产品的的性质进行税制的设计。本文通过研究提出,对同一类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统一税收制度的制定原则和执行标准。过去金融领域税收制度的制定,都是基于金融机构来制定的,政策指向确定的金融机构,这与目前混业经营、业态融合的金融发展现实和趋势不相适应,带来税收公平和效率等各种问题。基于金融产品来制定税收制度,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科学客观地揭示资管产品和资管行业税收活动规律与影响的理论与逻辑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资管行业税收制度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并且,本文提出的基于金融产品的性质研究、设计税收制度的思路,不仅适用于资产管理行业这一金融领域中混业经营出现的时间最早、发展最快速、特点体现的最为充分的一个行业,更加有利于为金融领域其他子领域税收问题的解决提供研究视角和思路。2、本文对长期以来,困扰资产管理产品税收制度设计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核心税制要素——纳税人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明确提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制设计不合理,建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为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或持有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为扣缴义务人。这一重新设计以法学领域、金融领域和税收领域的相关理论为依据,符合资管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资管行业的税收活动规律。3、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坚持了共性分析和个性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共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力求为混业经营的资管行业建立相对统一的税收规则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坚持个性研究,进一步深入和具体化,对三类具体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税制设计。这是因为,资产管理产品又有各种不同的产品形态,各产品形态在产品设计、运作环节、运作过程中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同的产品在税收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也必然有所不同。特别是营改增后,金融业增值税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到某种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制度设计更加不足。因此,本文选择了资管产品中增长速度较快的三种具体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细化了具体的税收制度设计,以期使建议更加务实和具有可操作性。
陈炜[10](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指出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二、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经典霸权理论回顾 |
1.2.2 债务与国家兴衰的关系 |
1.2.3 信用理论的演化发展 |
1.2.4 民族国家与财政国家的概念构建 |
1.2.5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 |
2.1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 |
2.1.1 国家信用的传统定义及其局限 |
2.1.2 国家信用系统的三角结构:实力、制度以及金融市场 |
2.1.3 优良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霸权兴起的促进作用 |
2.2 经济学与社会学理论下的信用内涵 |
2.2.1 西方经济学的信用内涵 |
2.2.2 马克思对信用的界定及其形式的划分 |
2.2.3 社会学的信用内涵 |
2.3 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诞生 |
2.3.1 欧洲近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矛盾与惯性 |
2.3.2 国家举债推动下的欧洲金融市场发展 |
2.3.3 财政与债务问题牵引下的国家转型 |
第3章 荷兰公债成败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3.1 荷兰霸权兴衰的轨迹、理论以及公债信用的意义 |
3.1.1 荷兰霸权兴衰的历史轨迹 |
3.1.2 荷兰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3.1.3 国家信用担保的公债体制对荷兰霸权兴衰的意义 |
3.2 荷西争霸期间两国公债体制的绩效比较及其影响 |
3.2.1 荷西公债体制的绩效差异:利率、期限以及额度 |
3.2.2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争霸战争结果的影响机制 |
3.2.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
3.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的根源: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 |
3.3.1 荷兰优良国家信用的来源:财富、自治政体、税收改革、公债市场化与稳定的金融市场 |
3.3.2 西班牙国家信用低劣的根源:经济落后、王室专权、税制混乱 |
3.3.3 荷兰霸权衰落的公债及国家信用逻辑:军事压力与财政改革迟缓 |
第4章 英国国债、金融革命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4.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理论与国债信用的意义 |
4.1.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逻辑 |
4.1.2 英国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4.1.3 以国债及国家信用视角研究英国霸权兴衰的意义 |
4.2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及其绩效差异对两国霸权竞争的影响 |
4.2.1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起源与差异 |
4.2.2 英法百年争霸战争过程中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绩效差异 |
4.2.3 英法国家债务的市场化操作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 |
4.3 英法国家信用优劣差异的根源 |
4.3.1 英国卓越国家信用的来源:特权垄断公司、国家安全、财政集中度、国债市场制度化与独立中央银行的监督 |
4.3.2 法国国家信用不良的根源:财政改革受限、中央银行缺位及王权绝对专制 |
4.3.3 英国国家信用先于且导致霸权衰落的逻辑:经济衰退、一战、金本位制与资本流出 |
第5章 美国国债、国家信用的起源和完善及其对霸权崛起的影响 |
5.1 美国霸权的快速崛起、国债的起源与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 |
5.1.1 美国霸权崛起的历程 |
5.1.2 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贷款处票据与外债 |
5.1.3 美国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汉密尔顿的国债信用思想 |
5.2 美国国家信用初步完善所依托的六大支柱 |
5.2.1 实力因素:制造业驱动经济增长 |
5.2.2 制度因素:集中度更高的联邦制、以间接税为主的联邦税收体系 |
5.2.3 金融市场因素:统一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货币体系 |
5.3 美国霸权崛起期国债与国家信用对实力的提升效应 |
5.3.1 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 |
5.3.2 为华尔街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
5.3.3 为美国参与的重大战争筹集军费 |
第6章 透视美国霸权现状及其未来的国家信用逻辑 |
6.1 美元危机的本质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1 关于美国霸权是否衰落的讨论 |
6.1.2 美国货币权力的演变: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3 美元危机出现与美元霸权确立的国家信用逻辑 |
6.2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隐患以及替代者缺失 |
6.2.1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与优势 |
6.2.2 美国国家信用衰落的内部隐患:国债主动违约风险、无底线量化宽松、财政纪律松弛 |
6.2.3 欧元作为美元潜在替代者的国家信用缺陷 |
6.3 美日英德法的国家信用测度 |
6.3.1 体系构建与指标选取 |
6.3.2 熵值法赋权 |
6.3.3 结果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1500 年以来的信用—霸权周期演进 |
7.1.1 荷兰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2 英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3 美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2 美国信用—霸权周期的未来 |
7.2.1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累积 |
7.2.2 全球化的分裂 |
7.3 疫情后的中国选择 |
7.3.1 中国的国债市场化道路、差距与对策 |
7.3.2 央行独立性与财政纪律 |
7.3.3 金融市场深化与开放 |
7.3.4 提升产业科技竞争力夯实国家信用之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3)“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已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
三、研究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及文章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文章结构 |
(四)制度与体系 |
第一章 厘捐的产生 |
第一节 清代前中期的财税制度与特点 |
一、财税制度与法外之法 |
二、财税体系的刚性化回归 |
三、财政制度内含的潜在危机 |
第二节 晚清的内外财政冲击与厘捐的肇始 |
一、内外冲击对财税体系的动摇 |
二、厘捐之缘起 |
三、民间自愿捐输的近代变异:厘捐 |
第三节 地方财权的兴起过程 |
一、战时中央财政集权化制度的削弱 |
二、洋务新政对地方督抚厘捐控制权的巩固 |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央地税权之争及地方税的初步成型 |
第一节 清廷清理财政得失及地方税的孕育 |
一、中央集权化的财政清理 |
二、财政分权背景下的地方厘捐 |
第二节 预备立宪与央地税权分配的角逐 |
一、各省对地方税权的意见 |
二、混乱的税捐及税收支配权的多方竞力 |
三、央地税权分配的各方争论与清廷的尝试 |
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央地税权胶葛 |
一、袁世凯政府的税权分配方案 |
二、赣宁之役后袁世凯政权的财税中央集权化 |
三、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形成及其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厘捐盛行背景下子口税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
第一节 子口税制度的设立 |
一、厘捐兴盛对开办子口税的刺激 |
二、子口税制度的初步建立及效果 |
三、复进口税制度对地方税权的侵蚀 |
四、修约谈判与子口税制度的调整 |
第二节 子口税制度引起的央地纠纷 |
一、海关的划一管理与子口税的中央控制 |
二、地方争夺子口税控制权的失败 |
小结 |
第四章 子口税与厘捐之间的此消彼长 |
第一节 三联单制度与厘捐 |
一、土货出口三联单制度的不统一 |
二、三联单制度之修订及其结果 |
三、对三联单制度的整顿及挫败 |
第二节 产地税对三联单制度的抵制 |
一、土货出口产地税的举办 |
二、行商包税形式的产地税 |
三、假名落地税的产地税 |
第三节 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对厘捐的保护 |
一、镇江关土货名目限制办法的形成 |
二、镇江关《土货限制章程》的局部推广 |
三、区域性零星土货的名目限制办法 |
第四节 华洋合伙对厘捐与子口税的双重规避:以新泰兴案为例 |
一、华洋合伙与新泰兴羊毛贸易网的建立 |
二、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起因 |
三、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结局 |
第五节 满足地方财政之需的区域性厘捐 |
一、广东台炮经费引发的中外交涉 |
二、吉林省七四厘捐与九厘捐的征收与改办 |
三、江西省九九商捐的征收 |
小结 |
第五章 落地税的演变及其与子口税的冲突 |
第一节 近代之前传统落地税的构成与特点 |
一、州县落地税 |
二、税关落地税 |
三、边疆落地税 |
第二节 清代后期落地税的延续与变动 |
一、传统落地税的存续 |
二、落地税与厘捐的合流 |
三、工业产品的落地税 |
第三节 洋货落地税的形成与普遍化 |
一、洋货落地税的产生 |
二、中外续订商约的影响 |
三、清末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第四节 落地税的分化与裁撤 |
一、落地税在北洋时期的变化 |
二、北洋时期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三、落地税之消亡及余波 |
小结 |
第六章 多方之间的财权博弈:以津浦货捐为个案 |
第一节 铁路货捐的兴办与多方角力 |
一、铁路货捐的起始及中外交涉 |
二、铁路路权与货捐税权之内在矛盾 |
第二节 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的制度确立之曲折过程 |
一、苏皖直鲁四省津浦货捐局的设而复废 |
二、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津浦线厘捐征收的外国干涉 |
一、津浦货捐的外交纠葛 |
二、津浦铁路沿线厘捐征收之中外纷争 |
第四节 地方军阀对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一、地方军阀对津浦货捐的截留 |
二、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小结 |
第七章 厘捐与子口税的裁撤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裁厘加税的过程 |
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裁厘加税的延滞 |
二、中原大战后裁厘加税政策的推行 |
三、裁厘加税政策的成效 |
第二节 现代税制的初见雏形 |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税制变革 |
二、国地税的划分及地方税的现代化进展 |
三、变相厘捐的长期存在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税费负担的内涵 |
二、税费负担的类型 |
三、税费负担的本质 |
四、企业投资行为的内涵 |
五、企业投资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一般关系 |
一、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激励效应与抑制效应 |
二、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
三、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的漏损效应与效率损失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衡量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衡量指标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衡量方法 |
第二章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 |
第一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影响的传导机理 |
一、基于企业投资心理行为的税费负担与投资决策传导机理 |
二、基于宏观经济循环的税费负担与投资决策传导机理 |
第二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静态影响机理 |
一、税费负担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机理 |
二、投资收益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机理 |
三、税费负担、投资收益与投资决策的影响机理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动态影响机理 |
一、企业投资决策的理论模型构建 |
二、企业投资决策的一般均衡分析 |
第三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的总体现状 |
一、企业税费负担的总体现状分析 |
二、企业投资行为的总体现状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总体相关性分析 |
第二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现状 |
一、税费负担的制造业现状分析 |
二、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现状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制造业相关性分析 |
第三节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中美现状分析 |
一、税费负担的中美现状比较分析 |
二、企业投资的中美现状比较分析 |
三、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中美相关性分析 |
第四章 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静态机理实证分析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数据说明与变量选取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静态计量模型设定 |
三、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静态机理验证结果 |
第二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动态机理实证分析 |
一、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计量模型设定 |
二、税费负担与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数据说明与变量选取 |
三、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动态机理验证结果 |
第三节 税费负担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主要结论 |
一、投资收益是企业投资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 |
二、任何税种的实施都会影响企业投资行为 |
三、降低综合税费负担会增强企业投资“脱实向虚”的偏好 |
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激励投资“脱虚向实”的最优路径 |
五、现金流与收益率是企业投资“脱实向虚”与下滑的主因 |
六、企业优质的营运能力并未激发企业实业投资动力 |
第五章 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国际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历史逻辑 |
一、里根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二、特朗普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三、里根税制改革与特朗普税制改革逻辑共性 |
第二节 英国促进企业投资的税制改革历史逻辑 |
一、撒切尔时代的税制改革逻辑 |
二、金融危机下的税制改革逻辑 |
三、新一轮全球减税浪潮下的税制改革逻辑 |
第三节 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企业投资已成国际共识 |
二、税制改革应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 |
三、减税降费应秉承适度性原则 |
第六章 激励企业投资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理念:适度降负,结构调整,协同并进 |
一、秉承适度性原则,把控减税空间 |
二、以“宽税基、低税负、简税制、优结构”为税制改革导向 |
三、注重税制改革的内部协同与外部协同 |
第二节 税制优化:构建减税降费长效机制 |
一、构建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环环抵扣的增值税税制环境 |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 |
三、构建低费率、统费基、优结构的社会保险制度环境 |
第三节 制度协同:深化配套制度改革,减轻综合运行成本 |
一、优化劳动力供给体系,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二、构建与实体经济部门的内在需求相匹配的新型金融体系 |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第四节 补短板:提升微观主体税负转嫁力 |
一、破解现金流约束,提升税负转嫁能力 |
二、贯通税负转嫁链,提升税收管理能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论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研究背景以及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创新点 |
二、离岸金融税收制度概述 |
(一) 离岸金融业务概述 |
(二) 离岸金融税制类型 |
(三) 离岸金融征税原则 |
三、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
(一) 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现状 |
(二) 国内其他自贸区税收法律制度现状 |
(三) 上海自贸区税收法律面临的问题 |
(四) 上海自贸区税收法律问题成因分析 |
四、国际成熟离岸金融中心税收法律制度借鉴 |
(一) 发达国家(地区)离岸金融中心税制考察 |
(二) 国际组织税收立法与实践 |
(三) 经验总结 |
五、构建上海自贸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税收立法构建路径选择 |
(二) 税收法律规则完善 |
(三) 国际税收法律的协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8)中国准财政活动计量、报告与管理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准财政活动含义与分类的研究综述 |
二、准财政活动计量与报告的文献综述 |
三、准财政活动效应的文献综述 |
四、准财政活动预算管理的文献综述 |
五、现有文献的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一、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图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准财政活动管理的理论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准财政活动管理的相关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公地悲剧”理论 |
三、现代预算管理的理论 |
第二节 准财政活动管理中的相关概念及逻辑关系 |
一、准财政活动管理的相关概念 |
二、准财政活动管理中的相互关系 |
第三节 我国准财政活动的主要类型 |
一、政府贷款担保 |
二、税式支出 |
三、金融系统准财政活动 |
第四节 我国准财政活动管理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准财政活动存在的必要性 |
二、当前我国典型准财政活动管理的现状 |
第五节 我国准财政活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准财政活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二、成因分析 |
三、标准化的计量和报告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准财政活动计量指标的设计 |
第一节 准财政活动计量指标的设计 |
一、准财政活动计量的内容 |
二、准财政活动计量指标设计的具体要求 |
三、准财政活动计量指标的设计 |
第二节 税式支出计量指标与成本估算 |
一、我国税式支出的计量指标 |
二、主要指标的解释与计算方法 |
三、我国税式支出成本的估算 |
第三节 政府贷款担保的计量指标 |
一、政府贷款担保的计量指标 |
二、政府贷款担保预计成本计量的主要步骤 |
第四节 我国央行准财政活动成本的估算 |
一、我国央行准财政活动成本的估算依据 |
二、央行准财政活动成本的估算 |
三、央行准财政活动的影响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准财政活动报告机制的设计 |
第一节 准财政活动报告机制的构成 |
一、准财政活动报告的含义与特征 |
二、准财政活动报告的作用 |
三、准财政活动报告的编制者和使用者 |
第二节 制式准财政活动报告的设计 |
一、税式支出报告的设计 |
二、政府贷款担保报告的设计 |
三、金融系统准财政活动报告的内容 |
第三节 准财政活动报告的披露 |
一、准财政活动报告的披露标准 |
二、准财政活动报告的披露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准财政活动计量与报告体系的管理应用 |
第一节 指向良治的准财政活动计量与报告体系 |
一、确保法定授权 |
二、强化受托责任 |
三、提高财政透明度 |
四、增强预见性 |
五、加强公民参与 |
第二节 指向预算的准财政活动计量与报告体系 |
一、预算准备与计量和报告体系 |
二、预算审查与计量和报告体系 |
三、预算执行与计量和报告体系 |
四、预算评估、审计与计量和报告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准财政活动管理的国际经验与改革议程 |
第一节 国外准财政活动管理概述 |
一、西方国家税式支出管理概述 |
二、西方国家或有债务管理概述 |
三、西方国家央行准财政活动管理概述 |
四、其它国家准财政活动概况 |
第二节 我国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的思路 |
一、加强准财政活动立法,以法律约束政府的准财政活动 |
二、建立标准化的准财政活动计量和报告机制 |
三、将良治的基本原则融入准财政活动预算过程 |
四、建立配套的准财政活动评估和激励约束机制 |
五、探索准财政活动预算管理的有效路径 |
第三节 我国准财政活动管理改革的优先议程 |
一、预算准备阶段的改革 |
二、预算审查阶段的改革 |
三、预算执行阶段的改革 |
四、预算控制、评估和审计阶段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资产管理的界定 |
二、资产管理产品的界定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技术路线图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点、难点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难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对金融税收理论与政策方面的研究综述 |
一、关于金融课税原则、金融税制功能的研究 |
二、关于税收与金融行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金融业营改增问题的研究 |
四、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问题的研究 |
第二节 对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的研究综述 |
一、关于税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的研究 |
二、关于发起人资产转移方式的研究 |
三、关于SPV税收环境的研究 |
四、关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
第三节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研究综述 |
一、关于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的研究 |
二、关于税制要素界定的政策研究 |
第四节 对信托税收问题的研究综述 |
一、关于建立信托所得税制原则的研究 |
二、关于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存在问题的研究 |
三、关于完善信托所得税立法的研究 |
四、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 |
第五节 文献评述与研究目标 |
一、文献评述 |
二、研究目标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经济效应 |
第一节 金融领域相关理论基础 |
一、金融中介理论 |
二、金融创新理论 |
第二节 税收领域相关理论基础 |
一、税制设计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
二、信托所得课税的理论基础——信托实体理论和信托导管理论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产品的经济效应 |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正经济效应 |
二、资产管理产品的负经济效应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经济效应 |
一、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影响 |
二、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作用效应 |
三、资产管理产品税制效应的一般理论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现状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产品税制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 |
一、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不健全 |
二、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研究视角需转换 |
三、资产管理产品税制的立法层次偏低 |
四、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部分税制设计不合理、不明确 |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设计增加了投资人的税负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税制问题分析 |
一、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 |
二、税收对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和交易模式的影响 |
三、资产证券化税制问题分析 |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问题分析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及现行制度规定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问题分析 |
第五节 信托税制问题分析 |
一、信托运作模式 |
二、信托税制问题分析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税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发起人资产转让的判定和税务处理的国际比较 |
二、SPV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
三、具体税种的国际比较 |
四、对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的总体分析与借鉴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基金本身是否作为课税对象的国际比较 |
二、基金投资者税制设计的国际比较 |
三、基金管理人课税情况的国际比较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
第三节 信托税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信托税收纳税人确定的国际比较 |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国际比较 |
三、课税对象确定的国际比较 |
四、信托税种和税率确定的国际比较 |
五、公益信托规定的国际比较 |
六、对信托税制国际经验的总体分析与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 |
二、税收效率原则 |
三、前瞻性和确定性原则 |
四、遵循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 |
一、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的税制要素设计 |
二、转变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视角 |
三、完善资产管理产品税制设计的立法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产品税制设计建议 |
一、资产证券化税制设计的总体建议 |
二、资产证券化税制分环节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设计建议 |
一、增值税制设计建议 |
二、所得税制设计建议 |
第五节 信托税制设计建议 |
一、信托税制的总体设计建议 |
二、信托税制分环节的具体设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D]. 李黎明. 吉林大学, 2021(01)
- [2]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3]“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4]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D]. 余治国. 安徽师范大学, 2019(06)
- [5]税费负担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D]. 刘同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论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D]. 张方华.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7]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中国准财政活动计量、报告与管理改革[D]. 赵瑞芬.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9]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税制问题研究[D]. 臧莹.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10]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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