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论文文献综述)
胡超[1](2020)在《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文中提出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了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诸多历史问题,催生了2005年至2007年的大牛市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但伴随着旧有问题的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限售股的解禁,逐步让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入了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除了通过分红获得投资收益以外,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卖出自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得更巨额的收益。限售股解禁,大股东减持卖出,也逐渐成为常态,对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带了诸多危害,极大的破坏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限制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降低大股东减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自2017年起,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出台了若干规定,对大股东减持的行为进行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本文在分析了众多的大股东减持案例后,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大股东2016年和2017年的两次大规模减持行为作为典型案例,来研究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首先,通过大量查阅有关股东减持的文献资料,获取相关理论知识,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于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影响的方法研究,从实际应用角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为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对国轩高科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主要包括公司介绍,减持的背景及相关政策,大股东减持过程和特点。然后,用文献研究法去分析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动因;采用对比分析法,将大股东减持前后的国轩高科的股价走势,与相关指数进行横向数据对比;将大股东减持前后,国轩高科的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影响。最后,本文对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进行案例总结,并从中得到的经验和教训,为管理层监管,上市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投资,提供具有可借鉴性的参考意见。通过研究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得出以下结论:(1)大股东作为内部人具有信息优势,相对中小投资者而言,能够掌握了更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在上市公司业绩好,股价处于高位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精准减持套现,获得超额收益。(2)大股东中的非控股股东,主要是第二到第五大股东,在缺乏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只能作为财务投资人获取上市公司业绩分红,在上市公司股价过高时,比控股股东有更强烈的意愿进行减持套现。(3)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的情况下减持,可能预示上市公司未来的业绩会出现下滑,大股东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减持是为了高位套现,提前规避下跌风险。(4)上市公司中非控股股东的减持引起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市值减少,会对控股股东的融资产生负面影响,增加股权质押风险和融资成本,严重时会导致控股股东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最后,通过对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动因及其影响研究,能为我们提供的一些启示:(1)以中国证券会为主的监管层应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完善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制度,让社会大众了解大股东的减持情况;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限制,加大违规减持的惩罚力度,降低大股东减持对我们资本市场造成负面影响。(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融资时,应考虑大股东减持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的负面影响,按自身实际发展需求,进行适度股权质押融资,选择合理的融资质押比例和融资金额,并设置融资警戒线,对公司股价进行跟踪。当公司股价低于警戒线时,控股股东能够确保及时追加担保品,避免股权质押爆仓,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3)普通中小投资者,虽然缺乏获取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渠道,但可将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作为自己投资决策的判断依据,持股的中小投资者可以跟随大股东减持,选择卖出所持有的股份,获取超额收益;未持股的中小投资者,尽量避免买入大股东减持的股票,避免产生投资损失。
刘辉[2](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顾闻[3](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倪华强[4](2019)在《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研究领域为中国证券市场。基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成为准确反映实体经济发展趋势“晴雨表”的客观事实,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探索参与其中的诸多利益相关者群体,在重大政策执行过程中作为行动者的利益博弈、互动关系及策略应对等,是如何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执行,论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在相关个案的质性研究基础上,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行动者的利益博弈、互动关系及策略应对等的案例分析,提出社会学的思考与方法,分析中国证券市场不能准确反映实体经济发展趋势相关性因素。本文研究的基础理论是法国学派的组织决策分析理论。作为一种行动理论,组织决策分析基于个案研究的深入的推理逻辑,不仅在质性研究的整体方法上与本文研究相对一致,其具备的分析概念与分析框架,也为政策执行过程的研究,提供一种具有更强解释力的分析工具,更适合于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研究。在研究框架的规范下,除了导论、文献综述、文献目录等章节,本文在第三至第六章的4个章节,重点研究政策执行与策略行动者互动关系及其具体行动体系结构的建构。其中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结构里,都预先将相关的证券市场政策制定过程作为个案加以梳理与阐释,并在其后的具体研究时,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理论,具体展开证券市场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通过策略行动者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策略行动者之间的应对、互动,对于相关个案加以研究分析。社会学经典作家对于证券市场有过一般性论述,但针对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在社会学研究方面尚不多见,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难点。本文对作为个案的中国证券市场三个阶段性过程的具体政策执行分别进行考察,将行动者操作化为利益相关者,并在个案分析时进一步细化为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的概念系统及研究工具,分别对策略行动者的具体应对态度与互动关系、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博弈,以及IPO注册制预期的“游戏规则”等,通过案例研究方法进行探讨。将组织决策分析的概念工具引入政策执行研究,弥补政策执行理论的一些不足;传统的政策执行研究有许多有价值的成分,如动态的过程视角等,然而对执行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所忽视,对不同执行主体之间通过策略性互动构建起的动态的权力关系重视不足。而组织决策分析能够为证券市场政策执行研究提供更具解释力的分析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更有效地认识和理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组织的实际运作及博弈互动方式。基于具体个案研究分析,本文研究结论认为在策略行动者与相关政策博弈、应对、互动的独特观察视角下,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是不连续的,有时是割裂的、甚至于是矛盾的,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受到一系列非市场化因素的掣肘和制约;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都存在结构性问题,相互间的关系不清晰、定位不准确,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不能成为反映实体经济的晴雨表,无法准确反映实体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国证券市场也此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普遍具备的晴雨表特征存在着显着的差异。这一研究结论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在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理论梳理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问题基础上,借鉴克罗齐耶和费埃德伯格对于具体行动系统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从“某种职业在某个特殊的地域可能构成一个具体行动系统”,到“经济学的市场也是具体行动系统”的理论推导,明确提出证券市场事实上也是“具体行动系统”观点;在探讨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时,借鉴具体行动系统的“社会控制工具”功能,为进一步解释证券市场政策执行与行动者策略应对引发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的社会学思路与方法,对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有较好启示。
邱永红[5](201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风起云涌,日趋增多。但是,在上市公司收购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的新型法律问题。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邱永红[6](2013)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若干法律实务问题对策性研究》文中指出在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隐藏着众多的法律细节问题。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问题诸如,"收购"的法律含义、"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要约豁免问题、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诸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业绩承诺补偿问题、拟购买(注入)资产的相关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破产重整问题等。通过若干典型案例的研讨,可以对这些法律细节予以具体明确,有利于法律适用。
王能彬[7](2009)在《我国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在1999年和2001年两度实行国有股减持,但均以失败告终。在国内,经济学家们在经济学的领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比较多,但是,国有股减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规范几乎是一片空白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的建立。文章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国有股减持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法律经济分析法以及社会学分析法,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国有股减持在性质上是一种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行为,其提出的直接背景是为了筹集社保基金,国有股已进行两次减持但均遭失败,即将来的是新一轮国有股减持。股份回购是国有股的减持方案,具有一定的优势,在早期的减持中取得了成功,且我国法律法规对股份回购的程序也有了一定的规制。股权分置改革是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一种新的探索,股改的顺利完成将为国有股减持提供经验,因此对股改的对价问题和股改承诺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对国有股减持具有借鉴意义。国有股减持的监管问题是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对监管主体、监管体系的建构、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等方面的研究,对保证国有股减持的顺利、稳定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国外在进行减持国有股之前都先行立法,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成功减持国有股的保障机制。我国先前的减持失败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法律的缺位,因此,对国有股减持进行专门立法是有其必要性的,从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原则、步骤、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立法框架。
叶柯[8](2009)在《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的制度分析 ——基于市场监管者的视角》文中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证券市场在此基础上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需要不断深化。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度安排关系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发展质量。因此,需要对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加以深入研究,该课题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基业常青”公司正是由于在发展的不同阶段能够处理好公司的控制权问题,从而推动了公司长治久安的发展。而另一些公司则由于公司控制权问题处理不当,导致业绩衰退甚至破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控制权问题在企业发展历史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公司控制权问题,历来不仅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而且也是证券市场研究的重要课题。如何妥善处理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持续提高公司绩效、有效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一部分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质量不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干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不正常的现象。因此,如何开展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成为关键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一直以来都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引导作用,未来的发展也离不开行政力量的调控。而以往的研究很少是从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角度去分析控制权安排的问题,因此,本文站在证券市场监管者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进行研究,力争为实现健全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提供理论参考和现实指导。本文从制度角度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的过程,解释现行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和转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期找到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变化的内在规律,争取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一些理论依据和现实指导,从而实现对并购重组等影响控制权转移的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提高上市公司监管的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导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框架安排,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章,公司控制权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章通过介绍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公司控制权的界定、公司控制权安排的研究和公司控制权安排的本质四个部分,系统地阐述了公司控制权安排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博弈模型分析。本章通过介绍上市公司控制权竞争所涉及的许多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之间在对上市公司共同治理下相互博弈,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企业行为和不同的绩效差异。通过本章分析可知,在中国证券市场机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还需要证券市场监管者去完善法制和市场规则的建设,逐步推进市场的成熟和发展。第四章,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初始安排。本章的三个部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理论“沁入”过程,研究的核心内容就在于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在不同历史阶段安排上的差异和特点。第五章,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完成初始安排后的控制权在一定的制度结构中,可以脱离股权关系而单独配置,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转换,这样的并购活动大量出现从而形成了控制权市场。本章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几个重要问题,因为它是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核心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寻求如何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合适途径。
唐运舒[9](2009)在《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内生性、基础性缺陷,使各类股东的利益标准趋于一致,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问题,股改后大股东的侵害行为依然存在。股改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会以持有的股票可流通为契机,依据筹码和信息上的绝对优势操纵股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到其实现全流通这一特殊时期大股东的侵害行为进行研究,并根据大股东在全流通进程中表现出的侵害特征和趋势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其研究结论如下:1.在对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行为机理剖析的基础上,借鉴Ohlson模型构建了考虑资产转移与公司股票价格定量关系的大股东的最大化利益效用模型。通过模型推论得出:在非流通股解禁过程大股东为了其利益最大化,在股改承诺期买入公司股票前,会采用“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降低购入股票的成本;股价低于其真实价值越多,大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就越多;股改承诺期结束后,大股东在卖出公司股份前,会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在股改承诺期买入的股份越多,预期股改后公司的股价偏离公司真实的价值系数越大,以及公司的预期权益报酬率越高,大股东“支持”上市的动机越强。2.对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的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大股东都能履行股改时的承诺。不过也有少数的大股东置股改承诺于不顾,公然违背股改承诺,其中在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类承诺中违规情况最多。3.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的违规行为。研究发现:(1)有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认购股份的定向增发价格要显着低于针对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的价格,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公司大股东利用融资决定权寻租及向特定对象低于公允价格发行股票进行利益输送问题。(2)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内幕交易行为,大股东从公司定向增发中获得了超额收益。(3)实证结果不支持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向其持股公司注入了优质资产的假设。4.实证分析了全流通进程中限售股的解禁、减持及对市场的影响,得出如下研究结论:(1)限售股的解禁给市场带来了实质性的压力,部分投资者在限售股解禁之前已开始抛售股票;限售股获得解禁后,公司股票的抛售压力明显强于市场平均。(2)公司托宾Q值的高低和市场的涨跌状况是影响公司限售股解禁市场效应的主要因素,公司托宾Q值越高,公司限售股解禁的累积超常收益率越低;限售股解禁时,当市场处于下跌状态时,累积超常收益率越低,相反,累积超常收益率越高。此外,公司的规模也是影响限售股解禁市场效应的一个重要的因素。(3)通过测算发现:2008年10月底前,市场的减持压力主要来自于“小非”的减持。但未来若干年市场的减持压力将主要来自于“大非”的减持,此外,未来各年“大小非”的减持压力将主要集中2009年。5.针对大股东在全流通进程中表现出的侵害特征和相关环境的变化,文章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以及创新监管方式三方面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于:(1)通过建构大股东最大化效用的定量模型,对非流通解禁这一特殊时期大股东的侵害行为特征进行了推论,并从履行股改承诺、定向增发以及“大小非”减持的角度对相关推论进行了验证,提供了非流通股解禁过程中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经验证据。(2)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规范大股东行为的政策建议,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杜伟岸[10](2008)在《中国现阶段股权分置改革研究 ——基于制度视角》文中指出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改的正式启动,被认为是资本市场的重大历史变革。各方期望股改的成功能推动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而证监会也于06年12月26日认为“股改基本完成”、“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着转折性的变化”。但市场自07年10月起,仅一年即从6124点暴跌到1664点,市场信心极度疲弱、正常功能无从发挥。本文致力于对股改进行全面的制度解析,寻求其制度深化的途径。从股权分置制度溯源分析,股权分置是在渐进式转轨改革的大背景下,秉承“增量改革”路线,选择的临时性制度安排,在确保国有企业上市后国家绝对控股、国有资产不因股份上市流通而流失的同时,拓宽了国有企业的融资途径,更重要的是使中国股票市场获得了生存与发展的契机,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股权分置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是市场机制向计划机制的让步,其负面作随资本市场发展进程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对资本市场基本功能发挥的制约与对参与主体行为的扭曲及利益的伤害,同时也内生了对股改的需求。股改必须服从整体经济、金融改革的时序,对股改的外生需求的分析长期以来被忽略了。而在商业银行改革需要、监管归位需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等股改外生需求中,推进商业银行改革的需要,是05年股改得以实质启动的关键因素,这也说明了股改制度变迁的强制性特征。在股改初次博弈中,非流通股东在对价“开价”时,并未充分考虑流通股东利益,而是存在明显的“锚定和调整”行为偏差。虽然不同公司的流通股东在所付出的历史成本,与受非流通股的可流通冲击,有显着的差别,但并未能在对价确定中被充分体现,“锚定效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价博弈过程的不公平性。虽然非流通股东因此节约了对价博弈成本,获得了远高于流通股东的正收益,但未能建立股东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不利。股改第一阶段制度安排存在重大缺陷,集中体现在“大小非”问题对市场信心的极大压制;政府必须充当股改制度深化的初级行动团体,而对“大小非”问题的根本解决则是制度深化成功的必要条件;由于股改契约是具有时际性与不完全性的关系性契约,对其治理并不存在理论障碍。本文所提以“大非承诺”为核心的股改制度深化对策,是在肯定股改必要性的前提下,对股改第一阶段制度安排的重大缺陷的改进。
二、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1)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及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大股东 |
2.1.2 中小股东 |
2.1.3 大股东减持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内部人控制理论 |
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案例介绍 |
3.1 国轩高科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国轩高科简介 |
3.1.2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前股权结构介绍 |
3.2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背景及相关政策 |
3.2.1 市场与行业背景 |
3.2.2 减持的相关政策规定 |
3.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分析介绍 |
3.3.1 大股东第一次减持情况 |
3.3.2 大股东第二次减持情况 |
3.4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特点 |
3.4.1 减持金额大 |
3.4.2 减持的比例高 |
3.4.3 减持的时间集中 |
3.4.4 减持的时机把握精准 |
4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分析 |
4.1 外部原因分析 |
4.1.1 补贴降低,产品需求减少 |
4.1.2 锂电池原材料价格上涨 |
4.1.3 锂电池行业竞争激烈 |
4.1.4 国轩高科未来发展存在不确定性 |
4.2 大股东内部原因分析 |
4.2.1 公司业绩连续下滑,经营出现问题 |
4.2.2 多元化战略失败,谋求回归主业 |
4.2.3 回归主业研发投入大,发展面临资金压力 |
4.2.4 国轩高科上市后估值偏高,减持套利实现收益 |
5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影响分析 |
5.1 大股东减持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5.1.1 事件日与窗口期的选择 |
5.1.2 事件分析法中的计算模型 |
5.1.3 各类收益率的计算 |
5.1.4 数据处理和结果分析 |
5.2 大股东减持对控股股东的影响 |
5.2.1 提高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
5.2.2 影响控股股东后续融资 |
5.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对其他股东的影响 |
5.3.1 减持行为让减持的大股东获利 |
5.3.2 减持行为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
6 研究结论及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启示 |
6.2.1 对监管部门的启示 |
6.2.2 对控股股东的启示 |
6.2.3 对大股东减持的启示 |
6.2.4 对中小投资者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4)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缘起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背景 |
1.1.2 个案研究背景 |
1.1.3 迥异的市场现象 |
1.2 研究综述 |
1.2.1 利益相关者的定位 |
1.2.2 政策研究综述 |
1.2.3 社会学的证券市场研究 |
1.2.4 对经济学、社会学相关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的问题与意义 |
1.3.1 研究问题 |
1.3.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社会学相关理论与分析框架 |
2.1 政策执行研究 |
2.1.1 “自上而下”模式 |
2.1.2 “自下而上”模式 |
2.1.3 整合型网络模式 |
2.2 组织决策分析 |
2.2.1 盎格鲁-撤克逊学派 |
2.2.2 法国学派 |
2.2.3 法国学派的主要观点 |
2.3 核心概念、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
2.3.1 核心概念 |
2.3.2 分析框架 |
2.3.3 案例研究方法及章节安排 |
2.4 研究资料收集 |
第三章 政策行动闭合:创设证券市场的政策执行与投资者的策略 |
3.1 建立证券市场政策的闭环 |
3.1.1 顶层设计行动取向 |
3.1.2 地方利益的行动嵌入 |
3.1.3 自由裁量权策略 |
3.2 投资者策略:确立行动态度 |
3.2.1 投资者的政策判断:把握行动机会 |
3.2.2 策略应对一:行动者的热情和行动 |
3.2.3 策略应对二:运用投票权表达态度 |
3.3 上市公司策略:立体化行动取向 |
3.3.1 对政策的判断 |
3.3.2 策略应对:确保行动的可行性 |
3.4 监管部门策略:确立行动基点 |
3.4.1 对政策的把握 |
3.4.2 策略应对一:抓住行动者的痛点 |
3.4.3 策略应对二:拓宽行动者的市场基础 |
3.5 小结:重视行动者的态度和多元互动关系 |
第四章 行动创新:“股改”的政策执行与上市公司的策略 |
4.1 “股改”的政策演变 |
4.1.1 “股价分置”和“利益分置 |
4.1.2 凝聚“股改”共识的博弈过程 |
4.1.3 “股改”方案的政策通道 |
4.2 上市公司策略:推进行动者的市场化 |
4.2.1 理解政策 |
4.2.2 策略应对一:与利益相关者互动 |
4.2.3 策略应对二:以投资者接受的“对价”交换市场化 |
4.3 投资者策略:不确定性中的“对价”博弈 |
4.3.1 评估政策 |
4.3.2 策略应对一:把握不确定性中的可控因素 |
4.3.3 策略应对二:谋求合理的“对价” |
4.4 监管部门策略:行动力整合 |
4.4.1 细化政策 |
4.4.2 策略应对一:发挥行政权力的整合优势 |
4.4.3 策略应对二:有效汇聚相关行动者的合力 |
4.4.4 策略应对三: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 |
4.5 小结:重视证券市场的博弈与“不确定性” |
第五章 行动共建:IPO政策执行与监管部门的策略 |
5.1 IPO政策演进 |
5.1.1 IPO政策变迁的逻辑 |
5.1.2 以“科创板”推进“注册制”试点 |
5.2 监管部门策略:按游戏规则出牌 |
5.2.1 梳理IPO脉络 |
5.2.2 策略应对一:积极阐释未来行动方向 |
5.2.3 策略应对二:维护行动者的运行环境 |
5.3 机构投资者策略:侧重自身的利益思考 |
5.3.1 回应IPO注册制改革 |
5.3.2 策略应对:以市场化行为表达态度 |
5.4 上市公司策略:落实行动目标 |
5.4.1 分享IPO制度红利 |
5.4.2 策略应对一:利用好游戏规则 |
5.4.3 策略应对二:把握好游戏愿景 |
5.5 小结:完善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 |
第六章 “具体行动系统”的建构 |
6.1 政策执行逻辑的梳理 |
6.2 投资者行动策略的思考 |
6.3 对利益相关者集体行动的反思 |
6.4 “具体行动系统”的建构 |
6.4.1 “具体行动系统”的意涵 |
6.4.2 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具体行动系统” |
6.4.3 证券市场也可能成为“具体行动系统” |
6.5 小结:“具体行动系统”解决思路的意义 |
第七章 结论: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 |
7.1 研究结论 |
7.1.1 结论的总体陈述 |
7.1.2 组织决策分析理论的独特作用 |
7.1.3 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 |
7.2 研究贡献 |
7.3 问题与建议 |
7.3.1 问题 |
7.3.2 建议 |
附录: 图表页码索引 |
主要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成果 |
作者其他公开发表的成果摘要 |
致谢 |
(5)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
(一)“收购”的法律含义 |
(二)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98条规定问题 |
1.国通管业案例 |
2.深国商案例 |
(三)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
二、股权分布退市标准问题 |
(一)我国股权分布退市标准制度的历史演进 |
1.第一阶段: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条件具体标准的空白期(1990年12月~2006年8月) |
2.第二阶段: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条件具体标准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期(2006年8月至现在) |
(1)新《证券法》第50条规定是初始上市条件而非持续上市条件,在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上不能再以《证券法》第50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份”占比作为衡量股权分布的标准 |
(2)持续上市的股权分布标准须与上市公司收购相衔接 |
(3)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由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法》的授权规定股权分布的具体标准 |
①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被停牌1个月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②实施退市风险警示6个月后被暂停上市 |
③被暂停上市6个月后被终止上市 |
(二)与股权分布退市标准有关的监管案例 |
1.苏泊尔案例 |
2.京威股份案例 |
三、“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 |
(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
(二)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
1.阳光城案例 |
2.亚夏汽车案例 |
(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 |
1.鄂武商案例 |
2.太平洋案例 |
3.*ST浩物案例 |
4.IPO公司案例 |
四、强制要约收购与要约豁免问题 |
(一)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 |
1.转让双方属于同一级地方政府所有或者控制 |
2.转让双方属于同一国有控股集团所有或者控制 |
3.转让双方为国有控股集团和该集团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
4.收购人与出让人处于不同省份或者分属于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所有或者控制 |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
(三)“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
(四)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
(五)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
(六)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问题 |
(七)相关违规收购案例 |
1.金马集团案例 |
2.延边公路案例 |
3.长征电器案例 |
4.国通管业案例 |
五、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 |
(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 |
(二)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累计未达到5%,但减持后其持股已突破(低于)5%时是否需要披露问题 |
1.常发股份案例 |
2.九阳股份案例 |
3.新时达案例 |
六、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 |
(一)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
1.中钢天源案例 |
2.光迅科技案例 |
3.福星晓程案例 |
(二)IPO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未发生转让但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大股东变更问题 |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
(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
七、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1.“茂业系”公司超比例增持三家上市公司案例 |
2.青海华鼎案例 |
3.东源电器案例 |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1.中核钛白案例 |
2.深赤湾B案例 |
(三)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
1.30%的计算问题 |
2.持股30%以下的股东违规增持股份的处理问题 |
(1)疏忽增持下的处理方式 |
(2)恶意增持下的处理方式 |
八、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 |
(一)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
(二)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
九、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 |
(一)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
(二)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
1.潍柴重机案例 |
2.盐田港案例 |
十、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 |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1.信息披露 |
(1)委托投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 |
(2)国有股转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
2.短线交易限制 |
(二)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 |
2.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四)境外BVI公司 |
(五)中国证券金融公司 |
1.关于信息披露问题 |
2.关于要约收购问题 |
(六)融资融券 |
(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
1.金智科技案例 |
2.骅威股份案例 |
(八)券商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 |
1.券商理财产品 |
2.私募理财产品 |
3.相关监管案例 |
(1)长盈精密案例 |
(2)上海丰润案例 |
②“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裕25号”账户 |
(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若干法律实务问题对策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
(一) “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
1.“收购”的法律含义 |
2. 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98条规定问题 |
3. 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
(二)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 |
1.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
2. 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
3. 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 |
(三) 要约豁免问题 |
1. 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 |
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
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
4. 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
5. 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
6. 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问题 |
(四)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 |
1.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 |
2. 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累计未达到5%, 但减持后其持股已突破 (低于) 5%时是否需要披露问题 |
(五) 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2.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3. 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
(六) 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 |
1. 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
2. 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
(七)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 |
1. 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
2. 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
(八) 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 |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2. 证券投资基金 |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4. 境外BVI公司 |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
(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 |
1.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
2.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 |
3.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 |
4.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 |
5. 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
(二) 业绩承诺补偿问题 |
1. 股份补偿方式 |
2. 现金补偿方式 |
(三) 拟购买 (注入) 资产的相关问题 |
1. 拟购买 (注入) 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 |
2. 拟购买 (注入) 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 |
3. 拟购买 (注入) 或者出售资产的比例计算问题 |
(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 |
1. 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
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 |
(五) 破产重整问题 |
1. 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问题 |
2. 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功后各地法院的协调问题 |
3. 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裁定权问题 |
4. 滥用破产重整制度问题 |
5.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问题 |
(7)我国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股减持概述 |
第一节 国有股减持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提出的背景和减持实践 |
第二章 国有股回购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国有股回购概况 |
第二节 国有股回购案例分析 |
第三节 国有股回购方案的法律分析 |
第三章 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和股改承诺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 |
第二节 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改承诺的法律分析 |
第四章 国有股减持监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国有股减持的监管主体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中国有股监管体系问题 |
第五章 国有股减持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国有股减持立法的理论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的立法框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的制度分析 ——基于市场监管者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框架安排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创新与不足 |
一、主要的创新观点 |
二、文中的不足 |
第二章 公司控制权研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 |
一、公司治理的研究发展 |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重点是治理结构的完善 |
三、公司治理的评价指标与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公司控制权的界定研究 |
一、公司控制权不同含义与解释 |
二、公司控制权文献综述 |
第三节 公司控制权安排的研究 |
一、已有的公司控制权安排研究 |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研究新尝试 |
第四节 公司控制权安排的本质:一种制度 |
一、制度的含义 |
二、制度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博弈机理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各利益相关方 |
一、利益集团的含义 |
二、现代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的利益集团的特点 |
三、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利益方的行为特征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利益集团间控制权博弈分析 |
一、共同治理下各利益方的控制权博弈 |
二、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 |
第三节 证券市场监管方在控制权博弈中的作用 |
一、证券监管制度选择的理论选择模型 |
二、证券市场管理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利益集团的影响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初始安排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模式的各国差异 |
一、国外上市公司控制权模式 |
二、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模式定位 |
第二节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公司控制权安排的关系 |
一、中国证监会成立前资本市场的发展(1978年——1992年) |
二、中国证监会成立后资本市场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方改革的主要任务 |
一、推动股权分置改革 |
二、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三、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
四、逐步完善发行制度改革 |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
六、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影响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力量 |
一、“上市资格”的资源短缺为控制权转移提供动力 |
二、强制性变迁对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影响 |
三、诱致性变迁对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作用机制 |
一、有关控制权转移作用的相关理论 |
二、不同投资主体的控制权转移方式 |
三、四种主要的控制权转移方式 |
第三节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几个重要问题 |
一、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提出的新问题 |
二、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的最优效率选择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致谢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特色与创新 |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特色与创新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大股东与公司治理 |
2.1.1 国外研究综述 |
2.1.2 国内研究综述 |
2.2 股改后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
2.2.1 研究概况 |
2.2.2 评述 第三章 全流通进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的机理及特征 |
3.1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大股东侵害行为机理分析 |
3.2 影响大股东行为变化的股改因素分析 |
3.2.1 限售股解禁改变了大股东的获利方式 |
3.2.2 股改改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但“一股独大”的问题仍未消除 |
3.2.3 股改后市场环境及股价与内在价值的背离程度影响大股东的行为 |
3.2.4 全流通进程中相关法制和监管的缺失为大股东侵害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
3.3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效用模型及其行为分析 |
3.3.1 全流通条件下大股东效用模型 |
3.3.2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效用模型 |
3.3.3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为分析 |
3.4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特征分析 |
3.4.1 影响股价成为大股东侵害获利的主要机制 |
3.4.2 股改后大股东侵害的形式和手段更加隐蔽化和复杂化 |
3.4.3 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衍生大股东新的侵害 |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违背股改承诺情况的实证分析 |
4.1 大股东股改承诺的类型 |
4.1.1 大股东为稳定股改后公司股价类承诺 |
4.1.2 大股东给予非流通股的补偿性承诺 |
4.1.3 锁定投资者收益预期,提升投资者持股信心类承诺 |
4.2 约束大股东遵守股改承诺的法律规制 |
4.3 股改承诺的履行情况及违背股改承诺的典型案例分析 |
4.3.1 大股东资产注入承诺履行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4.3.2 大股东违背资产注入承诺典型案例分析 |
4.3.3 大股东违背股改承诺的新趋势 |
4.4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第五章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侵害行为实证研究 |
5.1 定向增发相关概述 |
5.1.1 定向增发的概念 |
5.1.2 定向增发的类型 |
5.1.3 定向增发的市场化意义 |
5.2 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财富影响 |
5.2.1 针对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
5.2.2 针对公司大股东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
5.2.3 针对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
5.2.4 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财富影响的研究结论 |
5.3 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侵害的行为方式 |
5.3.1 大股东以劣质资产认购定向增发股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
5.3.2 大股东对公司定向增发的价格进行操纵,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
5.4 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侵害的实证分析 |
5.4.1 研究设计 |
5.4.2 数据和样本说明 |
5.4.3 实证结果 |
5.5 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第六章 全流通进程中“大小非”减持及对市场的影响研究 |
6.1 “大小非”减持对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
6.1.1 “大小非”减持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
6.1.2 “大小非”减持对市场估值体系的影响 |
6.2 “大小非”解除限售及减持情况实证分析 |
6.2.1 “大小非”解除限售及减持总体情况分析 |
6.2.2 “大小非”减持过程违规情况分析 |
6.3 “大小非”解除限售前后的市场效应分析 |
6.3.1 研究方法 |
6.3.2 数据的来源与样本选择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未来几年“大小非”解除限售情况及其对市场的压力估计 |
6.5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第七章 全流通进程中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 |
7.1 全流通进程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
7.1.1 股改后分类表决机制失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构成挑战 |
7.1.2 大股东自利模式转变对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构成挑战 |
7.1.3 股改后大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给监管带了挑战 |
7.2 全流通进程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义 |
7.2.1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可以提升公司的价值 |
7.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决定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
7.3 全流通进程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
7.3.1 加强公司治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
7.3.2 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 |
7.3.3 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大股东行为 |
7.4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研究结论、局限性及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8.2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及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10)中国现阶段股权分置改革研究 ——基于制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 |
2.1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理论与研究述评 |
2.1.1 股权分置弊端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的相关研究 |
2.1.2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讨论 |
2.1.3 股权分置改革的效应分析 |
2.1.4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文献的总结 |
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1 制度变迁及其内涵 |
2.2.2 制度变迁的类型 |
2.2.3 制度变迁中的国家理论 |
2.3 相关契约理论综述 |
2.3.1 契约及其内涵 |
2.3.2 契约的基本特征 |
第3章 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需求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
3.1 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前的股权分置状况 |
3.1.1 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由来 |
3.1.2 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形成逻辑 |
3.1.3 股改正式启动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
3.2 股权分置改革的内生需求 |
3.2.1 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的需求 |
3.2.2 平抑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冲突的需求 |
3.2.3 从股利发放角度的一个实证 |
3.3 股权分置改革的外生需求 |
3.3.1 深化商业银行改革的需要 |
3.3.2 "监管归位"的需要 |
3.3.3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
3.4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启动 |
3.4.1 法人股流通的试点探索阶段(1991-1999年) |
3.4.2 国有股减持阶段(1999-2002年) |
3.4.3 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式实施阶段(2004年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股权分置改革的初次博弈 |
4.1 股权分置改革的利益集团分析 |
4.1.1 制度变迁中的利益集团 |
4.1.2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集团 |
4.2 对股改对价博弈的分析 |
4.2.1 流通权对价的含义及理论基础 |
4.2.2 智猪博弈在股改博弈中的应用 |
4.3 对价形成的锚定效应 |
4.3.1 启发式与锚定 |
4.3.2 锚定效应分析在股改对价研究中的适用性 |
4.3.3 研究范式的选择 |
4.3.4 对价形成中锚定效应的实证证据 |
4.3.5 股改对价锚定的心理机制与影响因素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股权分置改革制度深化的动因与制约因素 |
5.1 股权分置改革初始制度安排的局限 |
5.1.1 显失公平的问题契约 |
5.1.2 状态依存性的短期均衡 |
5.1.3 渐进思路下的激进改革 |
5.2 股权分置改革制度深化的动因 |
5.2.1 内部动因:股权分置改革远未成功 |
5.2.2 外部动因:经济形势趋向逆转 |
5.2.3 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开始爆发 |
5.3 解决"大小非"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深化的关键 |
5.3.1 "大小非"问题根本逆转了股市供求关系 |
5.3.2 "大小非"问题彻底紊乱了中国股市的发展预期 |
5.3.3 "大小非"问题对冲所有的"救市"措施 |
5.3.4 "大小非"市价集中减持的深层危害——吉林制药的案例 |
5.4 "边缘方案"的尝试与评价 |
5.4.1 "大宗交易"方案 |
5.4.2 "二次发售"方案 |
5.4.3 可交换公司债方案 |
5.5 根本解决"大小非"问题的制约因素 |
5.5.1 管理层的"股改契约不可调整论"与"政绩包袱" |
5.5.2 解决"大小非"问题需要多部门协调 |
5.5.3 政府干预市场的思维僵化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深化 |
6.1 最高决策层必须充当股权分置改革制度深化的初级行动团体 |
6.1.1 股权分置改革制度深化关系中国经济发展全局 |
6.1.2 股权分置改革制度深化初级行动团体的唯一性 |
6.2 "股改契约"的性质 |
6.2.1 "股改契约"不具有"即时性"与"不可调整性" |
6.2.2 "股改契约"不具有"完全性",亦非"最优契约" |
6.2.3 "股改契约"是具有"时际性"的"关系性契约" |
6.2.4 "股改契约"需要"治理机制" |
6.3 股改制度深化的设计 |
6.3.1 "治标"之策应速行 |
6.3.2 "大非承诺"以治本 |
6.4 制度深化过程中的制度组合 |
6.4.1 建立证券市场监管统一协调机制 |
6.4.2 尽快地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 |
6.4.3 鼓励上市公司推行期权激励 |
6.4.4 调整"再融资"政策 |
6.4.5 建立股市平准基金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束语 |
7.1 本文基本结论 |
7.2 主要的创新点与研究展望 |
7.2.1 主要的创新点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论文参考文献)
- [1]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D]. 胡超. 西南大学, 2020(06)
- [2]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3]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D]. 倪华强. 上海大学, 2019(03)
- [5]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J]. 邱永红. 证券法苑, 2013(01)
- [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若干法律实务问题对策性研究[J]. 邱永红.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3(01)
- [7]我国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能彬. 湖南师范大学, 2009(10)
- [8]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的制度分析 ——基于市场监管者的视角[D]. 叶柯. 武汉大学, 2009(09)
- [9]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唐运舒. 合肥工业大学, 2009(10)
- [10]中国现阶段股权分置改革研究 ——基于制度视角[D]. 杜伟岸. 武汉理工大学,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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