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实行“责任追究制”(论文文献综述)
曹晓阳[1](2020)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合理性评析》文中指出行政决策失误的影响重大,一旦失误,不仅会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后果,牵连社会和人民,同时也会导致党政权稳定性和公信力下降。在我国,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谁决策、谁负责”,这一依据是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早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即确立了的。2019年9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成为我国目前这一领域中最高效力的上位法。此前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围绕依法决策出台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但看似庞大规模的行政决策追责法律规范,实际的实施反馈并未达到预期,本质上属于政府决策的自控模式。从行政法治的实践而言,一直以来鲜见首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因决策失误被追责的实例。从概念的渊源上,行政决策应属政治学和行政学的范畴,目前行政法学现有的法律规范难以承载对行政主体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从范围上只能将其归于行政行为的两种类型,或具体或抽象。而行政立法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具有可诉性,要实现责任追究就只能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中对其所依据的规范进行附带性审查,或被撤销或被修改,仅能通过《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对其个人的决策予以追究责任。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层面上来分析,行政决策则在行政法学范围中的定义和外延上不具有独立的释义。从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上看,目前各省市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大致相似,是由于各地大多都在行政学内涵上的行政决策定义之上加以“重大”两字予以区分;从规定的内容上,值得肯定的是《规定》罗列了重大决策的事项,并要求以目录清单的方式予以管理;并且部分省市及县级政府已经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及有关其合法性审查及听证等机制的具体规范,如山东泰安、河北邯郸广东汕头等,但多数地区政府尚在谋划中。对此,国内学者曾尝试采用“实证主义”和“行政过程论”两种手段和方式对其予以补充和规整,但实践中难以成效。无论是法学概念的释义还是实证分析或行政程序方法论的分析都属于合法性层面的评析,因此,本文试图对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进行形式合理性的评判欲以弥补合法性解析时的缺陷,更深层次的从价值层面上即实质合理性层面上加以分析并为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搭建深厚的法哲学基础。
贾伟[2](2020)在《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以司法责任制落实为中心,审判团队组建为重点,以法院职级优化为保障,法官职业保障为支撑,以教育培训为助推开启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在维护司法公正、扩大司法民主、优化司法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的各项举措中司法责任制改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改革的“牛鼻子”。法官是司法的核心主体,法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多年来法官责任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法官责任的性质及追究方式尚未定型、法官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衔接不当、法官责任制立法缓慢、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存在冲突、法官责任制的职业保障欠缺等问题亟待解决。法官责任制经历了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制、狭义的法官责任制三个阶段。追责模式也大致从“结果责任”转向“行为责任”再转向“混合责任”。随着混合模式的逐步成型,追责标准开始全面化。错案责任追究制下的构成要件以错案结果为必要条件,兼顾主观恶性,为“故意+裁判错误”或“重大过失+裁判错误”。其高度依赖主观判断,而在主观判断技术有限的情况下,整个过程深受主观判断模糊性、抽象性的影响,最终导致异化的“结果责任模式”。违法审判责任制以违法审判行为为必要要件,要件构成为“故意+违法行为”或“过失+违法行为+严重后果”,结果错误只是加重要件。违法审判责任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起,基层根基较差。在法官责任制下,构成要件转化成两者兼顾,为“故意+违法审判”或“重大过失+结果错误+严重后果”。它充分吸收了前两个阶段的合理内核,这种混合模式最为科学合理。域外法官豁免与惩戒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逻辑,但具有特权性质的法官豁免制度在中国并不能直接适用。中国的法官权益保障、履职免责、职业伦理责任应在借鉴法官豁免制度的同时走适合自己的路子。法官责任制作为一把利剑,它采用的“倒逼方式”应作为“最后手段”。我们必须强调职业伦理责任这一正向引导方式的极端重要性,实现“道德入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经典表述,从“赋权”“归责”两个角度巧妙结合来优化司法权运行。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梳理了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历史脉络、发展倾向及当前热点问题。主张进行全国性统一立法;妥善处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的冲突;坚持法官责任制领域内的去行政化;解决员额制下的责任区分难题;落实法官责任制自身的正向激励与权益保障。
高文杰[3](2020)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运行的现实阻碍及法理逻辑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9月开始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作为一项新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安排,其主要目的是对行政决策权进行有效控制,目前这一制度在我国运行状况尚未成熟,存在立法过于抽象、地方立法规范效力不足、党内法规作用发挥有限等困境;同时也存在具体内涵不明、责任认定困难等法理逻辑困境。为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之控权价值得到有效实现,需在明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的理论内涵基础上,探究其具体归责原则与责任认定方式,并以此为方向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进行建构与完善。
雷婉璐[4](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刘锐[5](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吕永祥[6](2019)在《新中国成立70年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沿革、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文中研究说明党内问责制是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载体,其历史沿革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以"责任追究制"之名行"问责制"之实的责任追究阶段、党内问责制的地方探索阶段、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全国推广阶段和专门系统的党内问责制阶段四个时期。从制度运行的角度看,综合纪检监察机构的调研结果和党内巡视反馈意见可以发现,当前党内问责制在运行中存在问责主体缺位与越位并存、问责泛化导致党员干部因为害怕问责而不敢为和问责决定执行不到位导致党内问责"高举轻放"等困境。鉴于此,我们应当抓住当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即将修订的有利契机,从推动党内问责主体积极履责与依法行权、完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容错条款与权利救济程序以及培育问责文化与健全问责主体的再问责机制双管齐下三个方面入手,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党内问责制度。
高飞[7](2019)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历经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发展至今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显现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对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建设,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惩治和抑制司法腐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形象、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是司法责任制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现状是:法院监察部门、监察机关和检察院、纪检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官惩戒委员会多种责任追究主体并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经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官所应负责任分别追究其行政、刑事或党纪责任。针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惩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官职务特性的同时也保留了行政、党纪以及刑事责任的惩戒方式,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涉嫌犯罪的仍然由相应部门依法处理。我国当前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在责任追究主体、具体程序运作以及法官惩戒措施方面与域外国家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有较大差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是法官责任制度不可否认的进步,但美中不足的是其中暴露出的不足和问题同样显而易见。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程序性问题尤其严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立法缺失、责任追究主体内部化和多元化、责任追究程序行政化以及法官权利保障和救济不足等现象导致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和效果远不如人意。这正是我国司法行政化积弊以及审判独立难以实现等诸多现实因素反映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上的缩影。因此,针对上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显着问题,可以从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程序以及责任追究措施三个方面构建和完善现有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体系。通过改进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管理模式、人员组成结构、工作方式、决定效力和权限,确立起以惩戒委员会为主导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主体,实现独立、中立、专业、民主和司法性的价值目标。通过强化惩戒委员会在责任追究程序之启动、调查、审议决定和救济各个阶段的职权,着力体现惩戒委员会作为追责主体的实质性作用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司法性特征。通过设置独立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措施体系,消除追责措施行政化色彩与法官管理行政化传统,贯彻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目标和精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有序运作不仅有赖于其内部架构的完善,同时也离不开外部配套机制的辅助。从立法的形式、内容与保障等方面构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从取消任期、延迟退休以及罢免法定化角度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通过完善申诉与控告程序、开辟司法化权利救济渠道拓展法官权利救济机制,形成全面保障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运作的制度合力。
吕子逸[8](2019)在《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与法治建设地位的提高,构建明确、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已成为中国现阶段难以避免的任务。作为案件审理主体---审判组织的确定与明晰,更是与刑事诉讼合理、正当的开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关系。基于此,中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相应的审判管辖制度,为审判组织的确定提供了必要的指引。然而,受制于各类因素的影响,法定管辖制度在适用中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难以完全满足刑事案件审理的需求。故,设置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对刑事审判管辖权进行调整,理应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运作的重要保障。通过对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现有资料的考察与分析,拟从四个层面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内涵解析。通过对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的阐述,对这一制度进行必要的介绍。其后,依托对这一制度设置与法定管辖原则、排除外部干扰与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等目标间关系的探讨,厘清这一制度的价值所在。并可通过将审判指定管辖与集中管辖、移送管辖进行辨析,为不同管辖制度的适用提供相应的基础。第二部分,对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启示的介绍。结合现有的以英国、美国为主的英美法系与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及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整理与分析,介绍这一制度的域外设置模式。并以适用范围、参与主体、适用程序、制约机制与适用目标为视角,对此类模式可能带来的经验与借鉴意义进行研究。第三部分,对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困境的分析。通过对现阶段与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相关的立法文件、司法案例进行统计、整理与分析,就这一制度运作过程中的立法、司法与制约状况进行研究。并在结合具体案例内容、整体运行效果及其与前述域外法的对比的基础上,就此类状况存在的问题从不同层面进行相应的分析,论述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运作中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对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结合前文内容的讨论,就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指导原则的明确、立法内容的完善、运作机制的建构与制约机制的调整进行相应的分析,保证对这一制度存在问题解决的全面与完整。同时,兼顾其他改革措施及刑事诉讼各制度间协调的需要,论述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与侦查、起诉指定管辖制度,集中管辖制度、跨区域审判组织,听证制度及辩护、裁判文书适用制度间的协调与耦合。以期达到各类改革措施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效果。中国正处于刑事司法改革蓬勃发展的阶段,除确保每一刑事制度改革效果实现外,还需就其整体效用的发挥给予必要的关注。以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为研究重心,正可促使这一目标的达成。
杨新瑞[9](2019)在《我国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与员额制并称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我国,司法责任制是基于人民法院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产生的责任体系,其中,审判责任追究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关于法官对办案质量所承担责任的制度体系,发挥着牵引司法体制改革的作用。一直以来,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在督促法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冤假错案、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至今,我国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大致经历了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和司法责任制三个阶段。此轮司法改革更是为审判责任追究制的发展提供新的方向,建立以“审判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与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但这一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弊端,在追责标准方面,由于错案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导致追责标准模糊;在责任内容划分方面,由于存在阻碍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因素,导致权力配置与责任划分失衡,责任追究与权利保障失衡;在追责依据方面,责任追究相关立法无序,审判责任追究相关内容存在于法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中,各种制度规范杂乱随意,缺乏体系性,且缺乏法律依据;在追责程序方面,审判责任追究的启动主体与责任认定主体都存在内部化倾向,责任追究机制内部化。为完善我国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应当统一审判责任追究标准,确立行为中心主义追责标准,有限度的保留审判结果错误的追责标准;完善审判责任追究相关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对审判责任追究进行统一规范;设置科学的追责机构与程序,组建独立、专业的惩戒委员会,规范责任追究的发现与启动程序。此外,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并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应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为审判责任追究提供前提;完善审判责任豁免制度,健全法官的职务与物质保障,实现责任追究与权利保障的统一。审判责任追究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明晰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定位,理清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顺位,协同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改革目标的实现。
徐佳琦[10](2019)在《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呼格吉勒图、聂树斌、陈满等冤假错案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环节,司法不公引发的冤假错案无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在其着作《论司法》中写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违法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却如同污染了水源。”1司法错案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也将“错案追责”这一命题推至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刑事错案的后续解决问题之核心,公众对于刑事错案的后续司法追责问题尤为关注,这也使得如何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紧迫。本文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除第一章的绪论外,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运行困境”,主要从理论方面、法律方面和实践方面阐述了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运行障碍。正是由于这些障碍的存在,才使得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制度价值。探索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分析原因是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第二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域外考察”,该部分结合了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选取了域外国家值得我国借鉴的几点经验进行阐述。主要从“域外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域外法官惩戒主体构成”、“域外法官惩戒之事由”、“域外法官追责的程序设计”这四个方面来对域外先进的法治经验进行对比分析,寻求出共性和规律,来为我国法官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建构”,同样也是从理论方面、法律方面、实践方面来提出建议。在理论方面,建立明确而统一的错案认定标准、明确审判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确定法官是否需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标准界定,构建积极主动的错案发现机制是承担错案责任的前提,保障审判独立则是贯穿错案追责全过程需要坚持的原则。在法律层面,在《法官法》中加入“法官的惩戒与保障”一章,以法律的形式将司法实践成果固定下来,并提升立法技术,减少相关条文的矛盾。在实践方面,深化落实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在追责期限、追责程序上予以明确,深化追责效果,避免追责结果形式化、轻型化。此外,规范法官办案文书的保存制度有利于保存追责证据,保证追责的公正。第四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追责与豁免是责任承担的两个方面,两者对立而统一,缺一不可。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的运行现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其次介绍了域外国家司法责任豁免制度可以为我国所用的优秀经验,最后有针对性的根据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目前正处于法治化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作为司法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有着重要意义,必须予以重视。此外,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完善还关系着我国一线办案法官能否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保持审判独立与公正,对司法实践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
二、建议实行“责任追究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议实行“责任追究制”(论文提纲范文)
(1)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合理性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基本内涵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 |
(一)行政决策的定义 |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 |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分类及判断标准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类型 |
(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判断标准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合理性评析 |
一、形式合理性缺陷 |
(一)行政决策的政治与法律属性难以辨析 |
(二)法规本身存在缺陷 |
(三)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上位法缺失 |
(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难以司法化 |
二、实质合理性缺陷 |
(一)是否以公平正义为目的判断标准 |
(二)未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合理性缺陷的法哲学探析 |
(一)中国的理与西方的理性冲突 |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运动 |
(三)权力与权利的二元对立 |
(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冲突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合理性建构 |
一、形式合理性建构 |
(一)确定行政决策的法律属性 |
(二)完善和配套法律法规 |
(三)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司法化的可行性 |
二、实质合理性建构 |
(一)以马克思主义理性为价值基础 |
(二)以“权利——权力”平衡论为本位 |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2)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基本理论 |
1.1 法官责任制的概念 |
1.2 法官责任制的历史演进 |
1.2.1 错案责任追究制(1990—1998) |
1.2.2 违法审判责任制(1998—2015) |
1.2.3 法官责任制(2015—) |
1.3 法官责任制的意义 |
1.3.1 协调其它制度并发挥中流砥柱作用 |
1.3.2 尊重司法规律并优化司法权运行 |
1.3.3 “赋权”与追责并重以凸显新的价值追求 |
第2章 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研究 |
2.1 英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2 美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3 德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4 域外法官责任制度之启示 |
2.4.1 学习英国弹劾法官的审慎态度 |
2.4.2 借鉴美国法官豁免与权益保障制度 |
2.4.3 借鉴德国司法与行政关系的组合方式 |
第3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现实困境 |
3.1 法官责任制缺乏国家性统一立法 |
3.1.1 法律未系统规定法官责任制的追责标准 |
3.1.2 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官责任制的惩戒方式 |
3.1.3 追责过程中救济权利缺乏细化规定 |
3.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司法制度存在张力 |
3.2.1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时效制度存在冲突 |
3.2.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 |
3.2.3 自洁机制缺少法律制度安排 |
3.3 法官责任制下行政化依旧存在 |
3.3.1 法官责任制下追责启动和执行程序行政化 |
3.3.2 办案指导制度削弱法官责任制作用 |
3.3.3 法官员额制未与法官责任制良好衔接 |
3.4 法官员额制下出现责任划分的新问题 |
3.4.1 主审法官与普通法官责任冲突 |
3.4.2 主审法官与审判长职责冲突 |
3.4.3 审判团队内存在职责冲突 |
3.5 法官责任制缺乏正向激励和权益保障内涵 |
3.5.1 法官责任制改革存在激励性盲点 |
3.5.2 法官集体责任内部约束不足 |
3.5.3 缺乏抵御外界滋扰的制度屏障 |
第4章 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基本路径 |
4.1 加快法官责任制立法进度 |
4.1.1 法官责任制追责标准法定化 |
4.1.2 法官责任制惩戒方式法定化 |
4.1.3 细化法官责任追究中的救济措施 |
4.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司法制度间张力的解决方案 |
4.2.1 延长我国法官的任职期限 |
4.2.2 对《刑法》第八十八条进行扩张解释 |
4.2.3 设立错案自纠、自查减免责制度 |
4.3 进一步消除法官责任制的行政化因素 |
4.3.1 增强惩戒委会员会职权独立性 |
4.3.2 合理限制办案指导制度的作用 |
4.3.3 纠正法官员额制的行政化倾向 |
4.4 解决员额制下法官责任区分问题 |
4.4.1 保障普通法官审判地位 |
4.4.2 减少主审法官与审判长分属两人的情况 |
4.4.3 建立法官与法官助理的“互选”机制 |
4.5 加强法官责任制的正向激励与权益保障 |
4.5.1 平衡制度差异并体现司法体系特色 |
4.5.2 强化法官集体责任的实效性 |
4.5.3 优化辅助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运行的现实阻碍及法理逻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运行困境的现实考察 |
(一)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 理论基础不明 |
第一,行政决策概念不明致使决策责任追究的具体范围不清。 |
第二,重大行政决策缺乏阶段划分,难以实现全面追责。 |
(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 立法实践困境 |
二、建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内涵及其本质特征 |
(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理论 渊源 |
(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应然 责任类型 |
三、余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 责任追究制度的基准方向 |
(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概念辨析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内涵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意义 |
一、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 |
二、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 |
三、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条件 |
一、经济条件: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 |
二、政治条件: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 |
三、文化条件: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 |
四、社会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阶段 |
一、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 |
二、以行政问责部署为载体的萌芽阶段 |
三、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 |
四、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规律 |
一、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 |
二、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 |
三、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 |
四、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表现 |
一、规范文本的考察 |
二、现实案例的研讨 |
三、制度框架的梳理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追责主体失衡 |
二、追责对象单一 |
三、追责范围模糊 |
四、追责程序缺陷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理论研究的制约 |
三、规范设计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念提升 |
一、由法制到法治 |
二、由惩罚到预防 |
三、由独断到合作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确立 |
一、依法追责原则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四、终身追责原则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模式建构 |
一、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考察 |
二、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评析 |
三、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的建构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配套 |
一、责任评估制度 |
二、公众参与制度 |
三、官员复出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具体面向 |
第一节 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选择 |
一、选择多元主体的依据 |
二、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 |
三、同体追责主体的规范 |
四、异体追责主体的健全 |
第二节 复合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拓展 |
一、复合化追责对象的关系 |
二、细化个体责任追究 |
三、强化集体责任追究 |
第三节 体系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的明确 |
一、综合立法模式的采用 |
二、多种归责原则的适用 |
三、多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
第四节 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健全 |
一、增加事前评估程序 |
二、强化正式运行程序 |
三、优化事后救济程序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内容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选题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成果 |
2. 国外研究成果 |
3. 不足与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1. 规范分析法 |
2. 文献研究法 |
3. 比较研究法 |
一、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发展与现状 |
(一)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内涵与概念辨析 |
1.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内涵 |
2.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与相关概念辨析 |
(二)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发展演变 |
1. 错案责任追究制 |
2.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 |
3.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
4. 司法责任制语境下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
(三)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特点与价值 |
1.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
2.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价值 |
二、我国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现状 |
(一)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主体 |
1. 法院监察部门 |
2. 监察机关和检察院 |
3. 纪检机关 |
4.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5. 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
1. 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
2. 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
3. 党纪责任追究程序 |
(三) 法官惩戒措施 |
三、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问题及原因 |
(一)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问题 |
(二)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问题之现实原因 |
四、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完善 |
(一)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主体 |
(二)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
1. 启动程序 |
2. 调查程序 |
3. 审议决定程序 |
4. 救济程序 |
(三)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措施 |
五、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配套辅助机制 |
(一)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
(二) 法官身份保障制度 |
(三) 法官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内涵解析 |
一、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概念释义 |
二、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价值探析 |
一、法定管辖原则的补充 |
二、排除外部干扰的保障 |
三、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可取路径 |
第三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与相关管辖制度的辨析 |
一、与移送管辖制度的区别 |
二、与集中管辖制度的区别 |
第二章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 |
一、美国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 |
二、英国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 |
一、德国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 |
二、法国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启示 |
一、适用范围的明确 |
二、参与主体的设置 |
三、适用程序的完善 |
四、制约机制的配置 |
五、适用目标的确立 |
第三章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立法困境 |
一、适用范围立法标准的模糊 |
二、参与主体立法设置的缺陷 |
三、程序机制立法配置的缺失 |
四、功能定位立法规定的不足 |
第二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运作困境 |
一、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指定管辖关系的冲突 |
二、个案调控目标与类案调控现状的矛盾 |
三、程序启动的随意化 |
四、审查程序的行政化趋势 |
五、裁判文书适用的问题 |
第三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制约困境 |
一、管辖异议监督措施的缺失 |
二、法官责任追究制等措施适用的有限性 |
三、二审、再审等措施适用的困难 |
第四章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指导原则的明确 |
一、保障人权原则的确立 |
二、程序正义原则的确立 |
三、实体公正原则的确立 |
四、主辅兼顾原则的确立 |
五、司法改革整体衔接原则的确立 |
第二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立法内容的完善 |
一、功能定位的明确 |
二、适用范围的厘清 |
三、参与主体的设置 |
四、程序机制的配置 |
五、立法模式的调整 |
第三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运作机制的建构 |
一、跨区域审判组织与案件分流机制的设置 |
二、当事人意见反馈与跨机关协商机制的设置 |
三、申请主体举证、说明机制的设置 |
四、运作过程听证机制的设置 |
五、辩护律师参与机制的设置 |
六、裁判文书适用机制的设置 |
第四节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约机制的调整 |
一、管辖异议机制的确立 |
二、二审、再审机制的完善 |
三、行为人责任追究等机制的设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我国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我国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错案责任追究制阶段 |
二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阶段 |
三 司法责任制改革阶段 |
第三节 审判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一 审判权运行过错的责任性 |
二 审判权运行违法的可罚性 |
第二章 我国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责任追究标准模糊 |
一 追责标准模糊的表现 |
二 “错案”认定标准争议的法律分析 |
第二节 审判责任划分失衡 |
一 权力配置与责任划分失衡 |
二 责任追究与权利保障失衡 |
三 实现审判权独立的阻碍因素 |
第三节 责任追究相关立法无序 |
一 责任追究相关规范杂乱随意 |
二 相关规范的合法性分析 |
第四节 责任追究机制内部化 |
一 追责程序启动主体内部化 |
二 责任认定主体内部化 |
第三章 科学构建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节 统一审判责任追究标准 |
一 确立行为中心主义追责标准 |
二 辅助以主观过错的追责标准 |
三 有限保留审判结果错误追责标准 |
第二节 建立审判责任追究法律体系 |
一 审判责任法定是追究审判责任的应有之意 |
二 以法律形式统一规范审判责任追究 |
第三节 设置科学的追责机构与程序 |
一 组建独立的审判责任追究机构 |
二 规范责任追究的发现与启动程序 |
三 完善责任追究救济机制 |
第四节 加强相关配套机制建设 |
一 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 |
二 完善审判责任豁免制度 |
三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缘由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状况 |
二、域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理论困境 |
一、错案认定标准模糊 |
二、错案发现机制存在不足 |
三、错案责任划分困难 |
四、审判独立与司法责任存在矛盾 |
第二节 法律困境 |
第三节 实践困境 |
一、追责主体的不足 |
二、追责证据缺损严重 |
三、追责时限不清 |
四、追责效果形式化 |
五、追责程序不明确 |
第三章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刑事错案发现机制 |
一、DNA技术的发展 |
二、无辜者计划 |
三、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
第二节 域外法官惩戒主体构成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德国 |
第三节 域外法官惩戒之事由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第四节 域外法官追责的程序设计 |
一、域外法官的弹劾程序 |
二、域外法官的一般惩戒程序 |
第四章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建构 |
第一节 理论方面的建构 |
一、建立明确而统一的错案认定标准 |
二、明确审判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构建积极主动的错案发现机制 |
四、保障审判独立 |
第二节 法律方面的建构 |
第三节 实践方面的建构 |
一、进一步推进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 |
二、规范法官办案文书的保存制度 |
三、明确追责期限 |
四、深化追责效果 |
五、构建明确合理的追责程序 |
第五章 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现状 |
一、理论层面 |
二、法律层面 |
三、实践层面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地区)司法责任豁免制度之经验 |
一、法官的司法豁免权的确立 |
二、行使法官豁免权的机构 |
三、法官豁免权的行使界限 |
第三节 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之完善 |
一、明确法官豁免权的法律地位 |
二、合理界定法官豁免权的内容 |
三、确立行使法官豁免权的机构 |
四、更新司法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建议实行“责任追究制”(论文参考文献)
- [1]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合理性评析[D]. 曹晓阳. 青岛大学, 2020(02)
- [2]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D]. 贾伟. 河北大学, 2020(08)
- [3]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运行的现实阻碍及法理逻辑研究[J]. 高文杰.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 [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5]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刘锐.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6]新中国成立70年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沿革、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J]. 吕永祥. 河南社会科学, 2019(07)
- [7]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研究[D]. 高飞. 云南大学, 2019(03)
- [8]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研究[D]. 吕子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我国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探析[D]. 杨新瑞. 郑州大学, 2019(08)
- [10]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研究[D]. 徐佳琦.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