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加快我国交通事故人工智能处理系统的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苗家媛[1](2021)在《论人工智能时代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法规制》文中指出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领导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已经悄然来到,世界范围内对于人工智能话题相关的讨论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无人驾驶技术作为人工智能领域前沿性、代表性技术,其发展历程自然获得域内外专家学者的密切关注,这些跟随的目光中既有殷切期待也不乏忧虑担心。一方面,无人驾驶车辆的出现和应用是现代交通出行史上最具深刻意义的变革,在提高出行效率、节约出行时间等方面拥有传统车辆无可比拟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无人驾驶车辆与传统驾驶方式车辆在运行模式与操作方法上存在的不同,无人驾驶车辆中处在驾驶位置的人其身份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车辆驾驶人”,这一转变无疑对传统法律规定中与驾驶人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提出了挑战。无人驾驶技术诞生至今,国内外无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在刑事法律面前,“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由哪一主体来承担具体刑事法律责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得不重新考虑。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无人驾驶技术带给法律的新挑战,需要以明确各主体责任义务,厘清其中因果关系,完善相关罪名具体刑事法律规制等一切措施来回应,这不仅仅是助推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无人驾驶技术落地的应有之义,更是刑法切实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表现。本篇文章中笔者通过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围绕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所引发的刑法层面的困境问题展开剖析,文章主要从以下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次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并就国内外研究进行对比,便于以进一步地分析我国现阶段研究的不足,最后列明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第二部分无人驾驶车辆的概述部分,作为后续法律分析的技术理论基础,简要阐述无人驾驶技术特点、无人驾驶车辆分级标准和发展现状等内容。第三部分针对目前造成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类型化分析,运用刑事法律思维推导总结可能触犯的罪名和相应的处置结果。第四部分从刑事主体、刑事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方面出发,具体分析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存在的困境。第五部分回归论文核心主题,针对上述立法困境,提出完善刑事法律的试探性建议,探索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具有可行性的刑法规制路径。
庞敏[2](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传统汽车中的研发与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汽车行业极为重要的发展契机。在自动驾驶汽车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应积极对此进行规制。因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的区别显着,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制度无法直接对其适用。鉴于此,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价值考量法以及文献研究法,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以及由其引发的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困境、域外先进立法的借鉴与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现状。首先,从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与分级展开,归纳由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本身控制的驾驶行为与驾驶员的驾驶操作相互交错的特性,并以此引申出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侵权事故时的不同,所以有必要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单独的法律规制。其次介绍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最新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梳理。最后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由于其驾驶的自主性、对高新科技的依赖性、乘坐人角色的单一化以及驾驶模式的复杂性等特殊属性,来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在侵权责任的确定上不同于传统汽车的侵权责任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对现行侵权责任制度的挑战。这一部分首先说明了在最新的《民法典》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梳理了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确定方式以及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后通过对我国目前在国家与地方上已经实施的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规定之优势与劣势。之后对我国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现状进行分析,力求说明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对现行立法的挑战。首先,不能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主体地位是侵权责任承担的第一个难题;其次,在系统驾驶与人工驾驶的接管和过渡的过程中无法明确侵权主体与合理的归责方式;再次,吸取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鉴定需要组建专业的鉴定机构,便于更加科学的对事故责任进行确定;最后,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其他配套设施上并不完善,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与推广。第三部分通过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总结结论为:第一,同时引入生产者与消费者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第二,为推动行业发展要完善保险制度,力求分散风险。第三,为明确事故原因,可安装“黑匣子”记录事故前的突发情况。第四部分尝试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主要结论为:第一,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不具有独立意识,在出现交通事故之后也没有独立财产用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将其视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第二,将汽车的驾驶员与生产者都并入侵权主体的认定范围,使得责任承担更加合理,受害人能更好的得到赔偿。第三,明确侵权发生时的归责原则,使得责任归属更加合理、可操作。第四,尝试组建专业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使责任认定更科学,更公平。最后,完善配套法律设施,引入政府监管、社会救济、“黑匣子”技术、组建专业的鉴定机构等措施,使得侵权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不阻碍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进程。
蔡鑫哲[3](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已经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其高度智能属性不仅能够大大提升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还能够免除乘客状况的限制为所有人群提供出行方便。但是,它的出现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尤为引人关注。本文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展开研究。第一部分首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分级与分类,通过驾驶等级的划分以区别驾驶人在不同级别车辆中的义务,继而有助于探讨侵权责任划分。其次通过阐述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的不同学说,并结合当下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现状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不具备法律人格,其仍属于物的范畴。再次,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运行模式的差别,提出其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自动驾驶汽车交通适用传统侵权法的路径与挑战。首先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这四个可能适用的规则路径展开分析,认为现阶段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还是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框架下进行探讨。其次,从问题视角出发,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侵权法提出的五个挑战。一是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完全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或产品责任均不能有效解决。二是在复杂的人工智能产品视阈下无法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问题。三是以驾驶员过错为基础的归责原则不再适用。四是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自主性和学习型特征使得证明事故结果和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变得十分困难。五是自动驾驶汽车导致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难以执行。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域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后,得到有助于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启示。如日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英国将自动驾驶汽车纳入了汽车强制性保险的范围;德国在《道路交通法》中明确了驾驶人的权利义务,在责任判定方面建立了黑匣子制度。第四部分提出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的完善建议。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将所有人、使用人、生产者、销售者和自动驾驶系统的研发设计者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在完善缺陷的认定方面,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设计缺陷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根据驾驶模式不同需要分别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在归责原则的完善方面,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以适用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最后通过建立生产者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社会补偿基金制度,全方位、多角度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问题。
姚琼晓[4](2020)在《无人驾驶汽车立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物联网时代的来临,科技产品日渐趋于智能化,无人驾驶汽车已逐渐由概念变为现实。作为人工智能代表产品之一的无人驾驶汽车,由于能够为人们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其概念自提出以来就引发普遍重视。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未来智能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其研发已取得重大的突破,但新兴产品的出现总是伴随着一系列权利义务的转变,无人驾驶汽车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产生各种影响,并与现行法律之间存在各种冲突与矛盾。现在已有的法律规范是否适用新生的法律关系,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近年来,世界各国对无人驾驶汽车高度重视,并为其发展提供诸多支持,政府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支持和投入是其取得成功并实现商业化利用的重要基础。目前,已有多个国家相继出台了战略性的指南、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等,大力推动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和应用。由于我国在无人驾驶汽车方面的研发起步较晚,在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很好地适应当前我国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步伐。但随着我国无人驾驶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快速发展,以及无人驾驶赖以存在的5G网络技术的日趋成熟,我们应加快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世界无人驾驶技术的应用和完善贡献“中国智慧”。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在厘清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和属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采用对无人驾驶汽车多维度全方位的分析方法,对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已经出现和将来可能要面对的种种法律问题,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和预见性的建议。并寄此希望可以为后续在此方面的相关研究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张进尧[5](2020)在《法律伦理框架下自动驾驶汽车编程规则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将越来越成为社会主流。但是我国仅有部分地区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指导意见,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尚无统一的法律文件,必将导致自动驾驶汽车致害行为的规制无法可依。因此,本文将从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规则入手,通过假设不同情景来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规则,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归责提供基础,探讨了如何定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主体、应当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所导致的归责原则提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本篇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法律伦理的框架下应当确定的自动驾驶汽车编程规则。本文介绍了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普遍,法律伦理难题不容忽视。笔者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编程规则的法律伦理基础和必要性,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规则。第二部分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规则和归责规则的关系。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规则是确定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责任的基础。只有在确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一方的责任状态之后,才能对其进行归责分析。第三部分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分析。本文先讨论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然后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进行分析,最后讨论了驾驶员缺位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第四部分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完善。本文从保险制度、强制安装行车记录装置制度、驾驶员资格制度和后续观察制度四个方面来对自动驾驶汽车普及的配套措施进行分析。
肖颖[6](2020)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无疑是本世纪20年代以后的主要发展方向。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科研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21世纪前进展缓慢,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中国在5G网络领域的技术水平已经逐渐赶超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加之近年来我国在物流配送、外卖、共享汽车出行等领域的崛起,各大互联网巨头纷纷加入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研究与开发之中,万物互联万物智能已成为必然趋势,而其中智能网联汽车是物联网系统之下极为关键又具有基础性质的一环。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规模化应用,能够减少因情绪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前景,会引领汽车行业及相关辅助行业产业发展方向。目前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商业应用已悄然展开,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全新的交通参与因素,将会给传统交通系统以及社会秩序和规则带来巨大的改变。目前对于自动驾驶行为如何定性,对于道路测试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等问题备受瞩目。可以肯定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则有些已无法适应,甚至会阻碍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技术的纵深发展,自动驾驶亟须法律和政策的保驾护航。因此,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领域和汽车行业研究基础之上,结合现实法律问题,分析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挑战,并提出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既需要新的法律规则,同时也需要新的治理理念。如此方能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良性发展,使我国在未来产业竞争中获得优势。除绪论和结语两部分外,论文主体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概述,首先界定相关概念和特征分析,阐述自动驾驶法律问题的本质,分析我国智能汽车规制现状及特点。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应用与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首先,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法律规制有待完善;其次,需要建立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事故处理机制,包括确认事故责任归属、创新和完善保险模式等;再次,自动驾驶辅助领域,如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高清地图数据应用等方面法律建设不完善。第三部分为了更好地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结合国内外相关规则修订的实践经验,从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交通事故处理机制、道路通行规范、高精度地图测绘应用等方面提出适合我国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发展现状的法律规制完善路径。希望为我国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提供相关理论支撑,促使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的形成。
牛非非[7](2020)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将人工智能与汽车相结合的自动驾驶汽车受到了广泛关注。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的出现,的确改变了传统的汽车驾驶技术,让人耳目一新。可以说,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与发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也必将极大改变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当前自动驾驶技术并不成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亟待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出现,想要解决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就要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等级划分等问题。其中,等级划分在研究侵权责任的分配上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自动驾驶等级,包含的责任主体范围会有所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传统机动车在事故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上存在明显的不同。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要对其责任承担问题深入研究。处理传统汽车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根据主体的不同,区分成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第一种情况是根据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情况根据非机动车、行人有无过错的角度,判定机动车是承担责任还是减轻责任。采用的是何种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也有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关于机动车事故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既有的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后,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寻找到定位,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在侵权责任上的适用问题。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问题,其仍旧属于物的范畴,是人类使用的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汽车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者。在不同的自动驾驶级别,以上主体承担的责任大小会有所不同。可以适用传统汽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适用产品责任。若事故不是因为使用者操作上的过错造成,那么能够推定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从而适用产品责任。在立法方面,美国、德国、日本起步较早。美国的立法分为中央与地方,其中有值得学习的地方,如设立咨询委员会、注重个人隐私保护等。德国则主张不改变现有的赔偿责任体系,只针对性的做部分修改,如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认定为汽车驾驶员并要求其承担驾驶员责任,同时也通过提高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并且提出引入“黑匣子”制度作为证据辅助。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日本则进行了“运行供用人”责任的立法考量,提出了三种方案,试图在运行供用人、保险人与生产者之间进行责任分配,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我国应当在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调整的同时,加快相关立法。秉持以最大程度救济受害人,同时防止挫伤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积极性的原则,构建三维的框架,使用人、行业、政府三者联动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为了妥善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相关问题,我们应当加快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合格标准,对现有的法律作出调整或者修改,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问题制定法律法规或者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同时,为弥补法律的救济不足,可以构建“强制保险制度+赔偿基金”的制度,并引入“黑匣子”制度。为救济受害人与科技的发展保驾护航。
杨紫琪[8](2020)在《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动驾驶作为未来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在全世界引起了一阵波动。汽车企业开始早早地研制这种新出现的汽车,积极性日益增长。据相关公司预计,到2035年全世界这种汽车销售总量将具有二千一百万辆上下,中国约占百分之二十四,大概为五百万辆,其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伴随着自动驾驶汽车逐步走进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给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挑战。第一,由于它不具有责任主体资格问题,当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汽车故障,非系统故障,同样不是他人问题时,责任主体不容易断定。第二,由于汽车不是自然人,也不像法人一样被拟制为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导致事故侵权时不可能具有主观过错,因此,主观过错难以认定。第三,它侵权的因果关系可能是汽车硬件故障、软件系统故障、第三方黑客恶意入侵等形成的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关系。因此,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比较困难。第四,由于它没有驾驶人,或者无法追究驾驶人的主观过错,继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明显不适当,因此,判定责任适用困难。第五,由于现行交通事故判定责任适用的原则,司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自动驾驶汽车没有司机,会导致举证责任难以分配。在国外,在美国现行的法律中,驾驶员通常是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美国将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包含了汽车生产者、软件开发者等主体。美国的法律规定,该种汽车的生产者不仅要保证汽车的品质,当汽车需要修理、升级时,生产者没有及时修理、升级。针对交通事故,德国修订了相关法律,主要规定两种责任主体,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汽车生产者的责任,它的责任可以用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日本发布的法律规定了这种低驾驶级别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时,像传统汽车交通事故侵权一样,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只有在车辆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汽车生产商才需要承担责任。在外部黑客入侵汽车系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由政府赔偿。就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英美法系大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德国对驾驶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驾驶员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日本颁布的《大纲》仍然使用原来的责任归责原则,保留了原本的大概样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在相关的法律未对该种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做专门的规定,尽管目前,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杭州已经相继出台自动驾驶政策,但也只是部委或地方性规范文件,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自动驾驶方面的法律,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护力度不够,难以解决它可能带来的各方面难题。首先,立法理念应当修正,我们的自动驾驶立法必须改变传统的立法理念,使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体现前瞻性,预见它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它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加以研究。要前瞻性立法,自动驾驶汽车不单单是交通工具,也是新兴科技,我们不仅要考虑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还要考虑自动驾驶的科技创新问题。然后,修订我们现在的法律与新型汽车不相适应的部分。最后,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认它的责任主体地位,在责任不明确时有利于解决纠纷;二、设立专门负责这种汽车的机构,使管理更加规范化;三、引入“黑匣子”制度,要求每辆汽车都装“黑匣子”,能更准确的判断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由谁来承担以及责任分配等;四、严格市场准入,提升生产者生产设备的质量,减少因设备不合格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严格消费者市场准入,减少利用该汽车犯罪的事件发生;五、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建立特殊的保险制度,为该汽车设立一个独立的救济基金,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赔偿。总之,无论是修订现有的法律还是制定新的《自动驾驶汽车法》,既要保护公共安全,也要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胡正天[9](2020)在《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动驾驶是泛指具有特定功能的软硬件系统协同操纵机动车,遵从人类意愿进行符合人类驾驶规范的安全行驶的行为。自动驾驶的概念内涵应该包括部分无人驾驶和完全无人驾驶,只有能够在没有人为操控的情况下安全行驶,才是自动驾驶。自动驾驶汽车能凭借自身感测到的路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和操作,但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当前在保证合法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的商用普及铺平道路。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自动驾驶有关立法对安全性要求严格,也强调包容必然存在的不稳定性。但仍需更多地关注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交通事故侵权以及相关配套法律体系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在部分自动驾驶工况下发生事故,应认定车辆的驾驶人为责任主体;全自动驾驶工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因驾驶者没有被要求任何注意义务,故不可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此时责任主体应认定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极端条件下乘坐人仍有成为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在自动驾驶汽车与其它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两步走:先适用过错原则,再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产品侵权责任领域,交通事故成因主要集中在自动驾驶存在缺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自动驾驶产品的提供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追究相应责任。在保险法体系领域,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救济,应适当扩大保险范围,增加投保的主体。此外,在对事故率的要求不能够一刀切,要做好驾驶分级和自动驾驶空间的设立,取得规制和发展的平衡。
陈健[10](2020)在《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自动驾驶技术正从幻想变为现实,其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给人类驾驶领域的法律规制带来新的挑战。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域外国家为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纷纷出台了相关法案。我国许多城市在近几年也出台了一些旨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文件,主要集中在车辆道路测试领域,且无统一法律规范出台,显而易见,这些有限的措施并不能满足自动驾驶技术日益发展的需要。本文基于自动驾驶技术的概念、特点、价值、等级分类,以及国内外立法现状阐述了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汽车可以依靠自动驾驶系统独立完成驾驶任务,传统意义上的驾驶人已不复存在,并分析了以上改变对现行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带来的挑战。论文以引导自动驾驶技术发展,限缩技术的危险性,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为出发点,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反复穿梭中针对提出的问题阐述了拟解决问题的办法。如笔者参考域内外立法实践,提出在L4和L5等级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采用二元归责原则,即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提出从修改和完善“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两个角度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对现行刑法的冲击;提出在未来的道路交通法律修改中设置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完全上路的“渐进式过渡期”,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违法的惩戒和累积计分制度,制定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人行为规范等,以期在法律上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从准入到退出的持续监管。
二、浅议加快我国交通事故人工智能处理系统的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加快我国交通事故人工智能处理系统的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论人工智能时代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无人驾驶的概述 |
2.1 无人驾驶的涵义及区分 |
2.1.1 无人驾驶技术的涵义 |
2.1.2 与传统驾驶技术的区别 |
2.2 汽车自动化分级标准 |
2.3 当前我国无人驾驶产业发展现状 |
3 无人驾驶交通事故成因的分类探析 |
3.1 涉无人驾驶交通事故成因总述 |
3.2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成因的具体分类 |
3.2.1 驾驶系统客观存在技术缺陷 |
3.2.2 使用者(驾驶人、安全员)的主观过失 |
3.2.3 系统许可外主体恶意侵入造成网络安全威胁 |
3.2.4 特殊极端天气等自然因素的介入 |
4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所面临的刑法困境 |
4.1 犯罪主体突破传统自然人限制 |
4.1.1 无人驾驶系统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审视 |
4.1.2 无人驾驶交通肇事犯罪多种法人主体之争议 |
4.2 对于主观过失的认定存在争议 |
4.2.1 “注意义务”的转移 |
4.2.2 过失认定理论的选择 |
4.3 因果关系难以辨认 |
4.3.1 .涉无人驾驶交通事故成因复杂 |
4.3.2 现存因果关系理论失灵 |
4.4 相关法律滞后及缺失 |
4.4.1 传统刑法存在滞后性 |
4.4.2 缺少交通道路法前置规范 |
5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理论规制完善 |
5.1 明确无人驾驶系统本身不具有刑事法律人格 |
5.2 厘清各主体责任义务承担 |
5.2.1 参照驾驶阶段和等级划分使用者责任 |
5.2.2 合理确定制造商和销售者的责任 |
5.2.3 技术研发人员仅承担部分过失责任 |
5.2.4 破坏网络安全的黑客须承担严格责任 |
5.3 及时更新刑法部分罪名条款的司法解释 |
5.3.1 扩充交通肇事罪名的主体范围 |
5.3.2 增加危险驾驶罪名的行为类型 |
5.3.3 丰富产品经营、生产行为的入罪解释 |
5.3.4 细化破坏网络安全犯罪的罪名适用 |
5.4 完善相关刑罚设置 |
5.4.1 适用有针对性的附加刑 |
5.4.2 对相关犯罪主体必要情况下设立从业禁止 |
5.5 重视前置道路交通法规的约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及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
2.1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2.1.1 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
2.1.2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征 |
2.1.3 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分级 |
2.2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概况 |
2.3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
3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对现行侵权责任制度的挑战 |
3.1 我国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 |
3.1.2 我国自动驾驶测试阶段的相关规定 |
3.2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引发的新问题 |
3.2.1 自动驾驶汽车能否作为责任主体存在争议 |
3.2.2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多元化 |
3.2.3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发生变化 |
3.2.4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鉴定机构亟待组建 |
3.2.5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配套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
4 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借鉴 |
4.1 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 |
4.2 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 |
4.3 美国的相关立法经验 |
4.4 对国外立法经验的总结与借鉴 |
5 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
5.1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主体资格应予否定 |
5.1.1 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独立意识 |
5.1.2 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独立的财产 |
5.2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 |
5.2.1 自动驾驶汽车的辅助驾驶员 |
5.2.2 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5.3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
5.4 组建专业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
5.5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配套法律规范 |
5.5.1 建立特殊的保险制度 |
5.5.2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
5.5.3 引入“黑匣子”制度 |
5.5.4 建立独立的自动驾驶救济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
2.1 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
2.2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与分类 |
2.2.1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 |
2.2.2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 |
2.3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
2.3.1 肯定说 |
2.3.2 否定说 |
2.3.3 折中说 |
2.3.4 本文观点 |
2.4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
2.5 本章小结 |
3 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传统侵权法的路径与挑战 |
3.1 适用传统侵权法的路径分析 |
3.1.1 责任路径选择 |
3.1.2 责任路径分析 |
3.2 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侵权法提出的挑战 |
3.2.1 影响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
3.2.2 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缺陷的认定 |
3.2.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
3.2.4 导致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 |
3.2.5 导致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难以执行 |
3.3 本章小结 |
4 域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相关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域外相关立法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英国 |
4.1.4 日本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多元化 |
4.2.2 扩大强制保险投保人及保险范围 |
4.2.3 规范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
4.3 本章小结 |
5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的完善 |
5.1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规则 |
5.1.1 侵权主体认定的价值选择 |
5.1.2 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 |
5.2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缺陷的认定 |
5.2.1 制造缺陷的认定 |
5.2.2 设计缺陷的认定 |
5.2.3 警示缺陷的认定 |
5.3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 |
5.3.1 人机混合模式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
5.3.2 全自动驾驶模式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
5.4 自动驾驶汽车归责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
5.4.1 人机混合模式下归责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
5.4.2 全自动驾驶模式下归责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
5.5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方式 |
5.5.1 建立生产者强制保险制度 |
5.5.2 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社会补偿基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4)无人驾驶汽车立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立法挑战 |
2.1 无人驾驶汽车概述 |
2.1.1 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 |
2.1.2 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 |
2.2 无人驾驶汽车面临伦理挑战 |
2.3 无人驾驶汽车面临法律障碍 |
2.3.1 责任主体确定困难 |
2.3.2 隐私安全和网络安全风险加大 |
2.3.3 与交通肇事罪存在冲突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的现实可行性 |
3.1 无人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证成 |
3.1.1 无人驾驶汽车之法律人格 |
3.1.2 无人驾驶汽车之法律界定 |
3.2 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的实务紧迫性 |
3.2.1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案例举要 |
3.2.2 案例所引出的法律问题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外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现状 |
4.1 承认无人驾驶汽车合法地位 |
4.1.1 鼓励测试和部署 |
4.1.2 探索准入条件 |
4.2 构建无人驾驶安全保障体系 |
4.2.1 成立专门机构 |
4.2.2 制定安全标准 |
4.3 明确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 |
4.3.1 承担严格责任 |
4.3.2 建立赔偿基金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路径 |
5.1 行政法律规制 |
5.1.1 实行复合型规制 |
5.1.2 统一技术性规制 |
5.1.3 建立监管制度 |
5.2 民事法律规制 |
5.2.1 明确民事侵权责任分配 |
5.2.2 建立双轨制保险制度 |
5.2.3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
5.3 刑事法律规制 |
5.3.1 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犯罪性质 |
5.3.2 确定交通肇事罪责任主体 |
5.3.3 完善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法律伦理框架下自动驾驶汽车编程规则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立法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立法综述 |
1.2.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本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法律伦理框架下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规则 |
2.1 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法律伦理难题 |
2.2 自动驾驶汽车编程规则的法律伦理基础 |
2.2.1 功利主义法学基本理论 |
2.2.2 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 |
2.2.3 功利主义法学的局限性 |
2.3 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规则 |
2.3.1 编程规则 |
2.3.2 难以实现的编程规则 |
第3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规则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规则的关系 |
3.1 无辜者优先有辜者 |
3.2 优先保护多数人 |
3.3 优先保护本车内乘客 |
3.4 优先保护行人 |
第4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分析 |
4.1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 |
4.1.1 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议 |
4.1.2 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之我见 |
4.1.3 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及理论基础 |
4.1.4 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及理论基础 |
4.2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
4.2.1 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4.2.2 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5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完善 |
5.1 保险制度 |
5.2 强制安装行车记录装置制度 |
5.3 驾驶员资格制度 |
5.4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后续跟踪观察制度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概述 |
2.1 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相关概念界定与特征分析 |
2.2 自动驾驶法律问题本质探讨与法律规制的意义阐释 |
2.2.1 自动驾驶法律问题本质 |
2.2.2 自动驾驶法律规制意义 |
2.3 我国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规制现状及分析 |
2.3.1 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规制现状 |
2.3.2 自动驾驶规制现状分析 |
第三章 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挑战 |
3.1 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规范方面 |
3.1.1 现行道路测试管理办法法律位阶低 |
3.1.2 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标准未统一 |
3.1.3 自动驾驶测试道路范围有限 |
3.2 通行规范方面 |
3.2.1 道路通行规则条文冲突 |
3.2.2 交通执法规范变化 |
3.3 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方面 |
3.3.1 传统责任框架受到挑战 |
3.3.2 现有保险制度亟待创新 |
3.3.3 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亟需明确 |
3.4 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方面 |
3.5 自动驾驶软件开发伦理问题方面 |
3.6 高精度地图信息应用方面 |
第四章 我国自动驾驶法律规制完善路径 |
4.1 道路测试法律规范之完善 |
4.1.1 推进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立法 |
4.1.2 统一道路测试标准 |
4.2 自动驾驶通行规范之完善 |
4.2.1 确立自动驾驶合法性地位 |
4.2.2 建立新型违章处罚机制 |
4.3 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之完善 |
4.3.1 构建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归属机制 |
4.3.2 完善自动驾驶保险模式 |
4.3.3 明确自动驾驶安全性标准 |
4.4 用户数据信息使用之完善 |
4.5 自动驾驶软件开发伦理问题之完善 |
4.6 高精度地图数据应用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的一般理论 |
(一)自动驾驶的概念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
(四)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风险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 |
(一)责任主体之分析 |
(二)过错之分析 |
(三)因果关系之分析 |
(四)归责原则之分析 |
三、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与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比较 |
(一)责任主体之比较 |
(二)归责原则之比较 |
(三)举证责任之比较 |
四、各典型国家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立法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五、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使用人层面 |
(二)行业监管层面 |
(三)法律调整层面 |
(四)其他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与应用发展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 |
1.自动驾驶汽车概述 |
2.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征 |
(1)自主性 |
(2)网络的依赖性 |
(3)“驾驶人”的不特定性 |
3.自动驾驶汽车的优势 |
(1)能适应更大范围的人群 |
(2)提高道路的安全性 |
(3)缓解交通拥堵 |
4.自动驾驶汽车的缺点 |
(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发展 |
1.国外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 |
2.国内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 |
3.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前景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对传统立法的挑战 |
(一)传统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原理与立法 |
(二)自动驾驶汽车提出的新问题 |
1.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
(1)汽车能否作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
(2)司机能否作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
(3)车辆所有者能否作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
2.交通事故侵权的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 |
3.交通事故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
4.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 |
(1)内部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 |
(2)外部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 |
5.交通事故侵权的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
6.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免责事由 |
(1)受害者故意 |
(2)不可抗力因素 |
(3)紧急避险 |
7.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产品责任 |
(1)产品责任的侵权责任主体 |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3)产品责任的免责 |
(4)适用产品责任面临的问题 |
三、国外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与评析 |
(一)美国的立法 |
1.美国自动驾驶的立法发展 |
2.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
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
(二)德国的立法 |
1.德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发展 |
2.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
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三)日本的立法 |
1.日本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发展 |
2.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
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
(四)对国外的立法评析 |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
(一)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与不足 |
1.我国的立法情况 |
2.我国立法的不足 |
(二)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 |
1.立法理念的修正 |
(1)前瞻性立法 |
(2)平衡公共安全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 |
2.相关法律规则的修订及完善 |
(1)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 |
(2)修订《产品责任法》 |
(3)修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4)制定专门的《自动驾驶汽车法》 |
(5)完善黑匣子制度 |
(6)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研究之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论文框架与创新 |
2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
2.1 自动驾驶的基本概念 |
2.2 自动驾驶的法律地位 |
2.2.1 自动驾驶的法律人格 |
2.2.2 自动驾驶的法律特殊性 |
2.3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 |
2.3.1 我国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
2.3.2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 |
3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立法优势及不足 |
3.1 我国相关立法基本情况 |
3.2 我国立法现状的优势 |
3.2.1 中央政府高度重视 |
3.2.2 安全标准规制完善 |
3.2.3 弹性责任切中实际 |
3.3 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 |
3.3.1 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比较低 |
3.3.2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不够明确 |
3.3.3 相关配套法律与其不相协调 |
4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之法律应对 |
4.1 侵权责任体系之应对 |
4.1.1 责任主体的认定 |
4.1.2 交通事故处理与责任分配 |
4.2 产品责任体系之应对 |
4.2.1 自动驾驶产品缺陷的定义 |
4.2.2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4.2.3 举证责任与免责事由 |
4.3 保险法体系之应对 |
4.3.1 扩大保险范围 |
4.3.2 增加投保主体 |
4.3.3 提升赔偿额度 |
5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问题之其它思考 |
5.1 完善相关安全标准 |
5.2 道德伦理与思维模式 |
5.3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5.4 建立自动驾驶区域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技术概述 |
2.1 自动驾驶技术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
2.1.1 自动驾驶技术的概念 |
2.1.2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现状 |
2.2 自动驾驶技术的特征 |
2.2.1 驾驶工作完成的自主性 |
2.2.2 道路设施要求的特殊性 |
2.2.3 法律责任主体的复杂性 |
2.3 自动驾驶技术的社会价值 |
2.3.1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
2.3.2 提高人类出行舒适性 |
2.3.3 缓解道路交通拥堵 |
2.3.4 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技术对现行法律提出的挑战 |
3.1 自动驾驶技术对民法领域的挑战 |
3.1.1 自动驾驶技术对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冲击 |
3.1.2 自动驾驶技术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冲击 |
3.1.3 自动驾驶技术对产品责任适用的冲击 |
3.2 自动驾驶技术对刑法领域的挑战 |
3.2.1 自动驾驶技术对故意犯罪刑法适用的冲击 |
3.2.2 自动驾驶技术对过失犯罪刑法适用的冲击 |
3.3 自动驾驶技术对行政法领域的挑战 |
3.3.1 自动驾驶技术对机动车市场准入和驾驶许可制度的冲击 |
3.3.2 自动驾驶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规范的冲击 |
第四章 国内外自动驾驶技术相关政策及立法实践 |
4.1 国内自动驾驶技术相关政策及立法实践 |
4.2 域外自动驾驶技术相关政策及立法实践 |
4.2.1 美国自动驾驶技术相关政策及立法实践 |
4.2.2 日本自动驾驶技术相关政策及立法实践 |
4.2.3 德国自动驾驶技术相关政策及立法实践 |
4.2.4 域外自动驾驶技术相关政策及立法实践之评述 |
第五章 我国自动驾驶技术法律问题规制之构想 |
5.1 民事法律规制 |
5.1.1 用“三分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主体 |
5.1.2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民事责任分配 |
5.1.3 完善交通领域的保险制度 |
5.2 刑事法律规制 |
5.2.1 修改和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
5.2.2 修改和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
5.3 行政法律规制 |
5.3.1 建立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制度 |
5.3.2 建立自动驾驶汽车的持续监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四、浅议加快我国交通事故人工智能处理系统的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人工智能时代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法规制[D]. 苗家媛.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2]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庞敏.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 蔡鑫哲.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4]无人驾驶汽车立法规制研究[D]. 姚琼晓.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5]法律伦理框架下自动驾驶汽车编程规则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研究[D]. 张进尧.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2)
- [6]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法律问题研究[D]. 肖颖. 河北大学, 2020(08)
- [7]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 牛非非. 吉林大学, 2020(08)
- [8]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问题研究[D]. 杨紫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9]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胡正天.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6)
- [10]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健. 合肥工业大学, 2020(02)
标签:汽车论文; 人工智能论文; 自动驾驶汽车论文; 无人驾驶汽车论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论文;